<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營改增”在信托行業中的納稅問題的探討

2022-09-12

一、信托行業“營改增”概述

“營改增”主要是將營業稅改收為增值稅, 這樣做可以避免出現重復征稅的情況, 也能夠降低企業的稅負, 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

增值稅是以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過程中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增值稅應稅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以及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 為增值稅納稅人。銷售服務, 包括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信托行業增值稅納稅范疇包含金融服務中的貸款服務、金融商品轉讓和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二、信托行業資管產品增值稅出臺的相關規定及主要內容

我國自2001年頒布實施《信托法》以來, 以投融資為主要目的的資金信托、財產信托等信托業務迅速發展, 信托已成為我國金融市場上一種重要的金融產品和投融資工具。然而, 除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針對公募資產證券化業務出臺稅收政策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 , 信托公司從事的其他信托業務一直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 稅收政策風險已成為信托公司面臨的重大風險之一。

隨著信托行業的快速發展, 特別是大資管行業規模的快速增長, 稅收政策缺失問題越來越受到國家財稅部門的關注與重視。直到2016年, 國家稅務總局以及財政部出臺了對教育輔助、房地產開發以及金融行業招收增值稅的文件, 明確了信托產品中受托人的納稅義務。特別是對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財產的時候, 對適應稅率、應稅科目以及納稅主體進行了明確規定, 對信托行業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2016年3月,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此文規定,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 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2016年12月,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40號, 簡稱“140號文”) 。此文規定,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 應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納稅主體, 并照章繳納增值稅。各類資管產品中, 受投資人委托管理資管產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銀行等就是資管產品的管理人。

2017年1月,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7]2號, 簡稱“2號文”) , 將140號文第四條的執行時間延遲為2017年7月1日。此文規定, 2017年7月1日 (含) 以后,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 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對資管產品2017年7月1日 (含) 前運營過程中發生增值稅納稅行為, 未繳納的不在繳納;已繳納的以后月份抵減。

2017年6月30日,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7]56號, 簡稱“56號文”) 。據財稅[2017]56號文規定, 明確資管產品和資管產品管理人。自2018年1月1日起, 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三、信托行業中實行增值稅面臨的一些問題

(1) 缺乏完善的稅收細則。我國對稅收的研究起步比較晚, 稅法的相關理論研究還不夠深入, 并且也沒有比較完善的稅收體系。雖然信托行業“營改增”先后出臺幾大政策, 但政策出臺比較突然, 相關的政策解析、納稅操作細則不明確, 且資管產品數量巨大, 按照項目繳納增值稅會產生巨大的工作量和操作風險。

(2) 稅賦對由誰承擔的問題。“營改增”相關政策出臺前的信托合同中稅賦未約定由誰承擔, 需要對稅賦內容進行多方溝通, 簽訂補充協議, 資管產品數量巨大, 涉及合同類型眾多, 這不是一項簡單的工作。

對即將新成立的信托項目而言, 稅賦降低了公司的議價能力, 一定程度上會影響信托公司的信托報酬。

(3) 開票問題。資管產品產生的增值稅開票開給誰, 原則上開給交易對手, 但面對受益人直接承擔稅費、信托報酬承擔稅費、融資人直接承擔稅費等其他特殊情況, 發票開給誰很難判斷。

以每一個資管產品為一個納稅主體, 同時產生了龐大開票工作量如何解決的問題。

四、信托公司應對“營改增”的政策

(一) 加強信息系統流程改造

信托行業對信息系統的要求比較高, 因此需要對信息系統進行完善, 保證日常的財務工作能夠正常的開展。“營改增”之后, 信托公司的財務部門要及時對信息部門進行溝通, 對核心的業務流程系統進行改造升級, 這樣就能夠滿足新的信托財務要求。信托公司的信息系統不僅包括了財務核算系統、財務支付系統以及財務報銷系統, 同時還包括了信托業務系統。這些系統之間的聯系比較密切, 互相之間需要進行聯動, 進行改造的時候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財力, 改造的難度比較大。因此進行改造的時間緊、任務重。

(二) 提高稅務內控管理要求

“營改增”之前, 征收營業稅的時候信托公司的手續費等收入需要全部繳納營業稅, 沒有別的抵扣項目。而信托公司的一些費用支出, 比如購進固定資產費用、生活服務、電信服務以及不動產租賃等支出費用中所含的稅款都不能抵扣。相對于營業稅來說, 增值稅的管理比較復雜, 增值稅發票使用、進項稅認證抵扣等管理起來都比較復雜, 因此當“營改增”之后進行稅務管理的時候面臨著很多困難。財務人員需要對不同類型費用的增值稅發票進行分類整理, 以便為公司降低成本。同時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以及認證抵扣都使得稅務管理的工作量呈幾何倍數的增加, 同時應該重視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專用發票的管理以及保管工作。

(三) 加強財務核算

“營改增”之前, 征收營業稅的時候信托公司處理賬務的時候比較簡單, 但是在“營改增”之后進行賬務處理的時候比較復雜。進行投資收入確認的時候, 會計核算的時候要實行價稅分離。獲得的收入就不僅僅是簡單的銀行到賬, 投資收益也應該為不含稅的金額。很多與稅收有關的會計科目都得到了較大的調整, 對增值稅的二級科目進行了增加, 并且三級科目也更加復雜明細, 包括未交增值稅、已交增值稅、銷項稅以及進項稅等。因此會計核算人員要加強與稅務管理人員的溝通, 保證會計核算的準確性。同時信托公司作為信托產品的納稅人也開始繳納增值稅, 實際工作中也更加復雜。信托計劃的不同那么投資類型也不同, 這樣有些增值稅可以繳納, 也可以不繳納, 所征收的科目也不一樣。信托公司要單獨的判斷每一個信托計劃, 對于不同的情況進行不同的核算以及繳納。

(四) 加強“營改增”的宣傳工作

實行“營改增”制度之后, 要引起信托公司的高度重視, 對財務人員進行稅務知識的培訓, 提高其綜合素質水平。要對全公司進行宣傳, 對一些采購人員以及業務人員也要加強專業技能的培訓。

規范新業務合同涉稅條款, 在不降低我司信托報酬的前提下, 將稅賦增加成本向前、后端轉嫁。

五、結語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 我國的信托行業也得到了飛速的發展, 吸納的資金也越來越多, 成為金融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實施的“營改增”制度也對信托行業產生了一些影響, 目前信托行業中實行“營改增”面臨的問題有缺乏完善的稅收細則、稅賦對由誰承擔的問題以及開票給誰難判斷等情況。所以, 信托公司應該制定信托業務增值稅實施計劃, 包括人員配備、政策培訓、系統調整、制度修訂、業務流程修改等各項工作。密切跟蹤信托業務增值稅實施操作細則出臺, 全面梳理總結信托業務涉稅類型, 規范信托合同涉稅條款, 開展內部培訓, 確保信托業務增值稅工作的順利實施。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 我國的信托行業也得到了飛速的發展, 吸納的資金也越來越多, 成為金融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實施的“營改增”制度也對信托行業產生了一些影響, 本文首先對信托行業“營改增”進行概述以及信托行業資管產品增值稅出臺的相關規定及主要內容, 然后探討了信托企業實行增值稅面臨的一些問題, 最后給信托行業的納稅問題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營改增”,信托行業,納稅問題

參考文獻

[1] 李閩.金融業“營改增”深度剖析與實施路徑探討[J].財會學習, 2016 (15) .

[2] 李官輝.交通運輸業“營改增”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經濟師, 2016 (6) .

[3] 武石橋.“營改增”后信托公司的稅務籌劃分析[J].注冊稅務師, 2016 (7) .

[4] 鄧競魁.“營改增”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影響及政策建議[J].債券, 2017 (2) .

本文來自 99學術網(www.gaojutz.com),轉載請保留網址和出處

上一篇:歐利坨油田低滲透油藏儲層改造及配套技術研究與應用下一篇:當代大學生下鄉支教初探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