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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工作情況匯報

2023-06-16

不管你身處哪個領域,工作在哪個工作崗位上,匯報都是一項必須掌握的技能。在一個項目的準備階段,你可能要向領導匯報準備情況,在項目過程中,你也需要隨時要領導和利益相關者匯報項目進度,在項目結束后,你也需要匯報項目完成情況,并進行總結。然而,不同階段的匯報重點有所不同,如何才能更好的進行匯報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著作權法工作情況匯報》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第一篇:著作權法工作情況匯報

打擊侵犯著作權專項行動匯報

寧縣文化出版局關于打擊

侵犯知識產權和制造假冒偽劣產品

專項行動工作匯報

市文化出版局:

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造假冒偽劣產品專項行動開展以來,為確保“雙打”專項行動取得明顯成效,我局在市局的正確領導下,在縣委、縣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認真謀劃,周密部署,扎實推進“雙打”專項行動,以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文化市場檢查職責,全力以赴打好這場關鍵戰役。我們于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2月21日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造假冒偽劣產品專項整治行動,現將這次專項工作匯報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專項行動的組織領導,保證各項任務落到實處,我局召開了全局干部職工會議,學習貫徹落實省政府、省局和市局關于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的部署要求,立足實際,細化目標,制定了全縣《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造假冒偽劣產品專項行動方案》。成立了一把手為組長、紀檢組長為副組長,相關負責人為成員的“雙打”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全縣工作劃分成監管區域,把監管責任分解到各負責人,層層落實,確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區。并明確提出,在誰的監管區域內,誰的職權范圍內

出了問題,實行問責制,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決不姑息。形成了領導小組統一指揮,辦公室組織協調,成員各司其職,全局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做到了組織領導到位,辦事機構到位,責任分解到位。為“雙打”專項行動扎實開展提供了組織保障。

二、抓好輿論宣傳,營造整治氛圍

積極通過召開會議、組織宣傳車、懸掛標語口號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了多種層面的知識產權宣傳教育,普及知識產權保護知識,宣傳全面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增強廣大干部群眾對活動的認識,努力營造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自覺抵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假冒偽劣商品的良好法治環境和市場競爭秩序。12月4日法制宣傳日,我們印刷了大量的宣傳資料,在街道設立了法制宣傳咨詢服務點,散發如何鑒別盜版出版物、盜版音像制品等宣傳資料3000余份;縣電視臺自2010年12月21日起全天分三個時段播出《保護知識產權,打擊假冒侵權》公益廣告;利用縣電視臺、九龍周刊等新聞媒體,及時報道專項行動的進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警示違法違規,營造保護知識產權、自覺抵制侵犯知識產權和假冒偽劣商品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集中專項整治,取得明顯成效

以各責任部門為單位,開展了各責任部門分管領域的明訪暗查和線索排查工作,排查出了一批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案件。同時,強化市場監管,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擾亂生產經營秩序行為的打擊力度,強化日常巡查,增加巡查頻率,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

專項行動期間,共出動執法車輛32車(次),出動執法人員133人(次),檢查各類文化經營場所網吧263家(次)。對2家網吧處以停業整頓累計達30天的行政處罰,對2家違規經營情節一般的網吧進行了經濟處罰。查處游商地攤5家,查繳盜版圖書80冊、淫穢書刊21本、中小學生盜版教輔讀物35冊,取締無證經營音像制品地攤點2處,收繳違禁盜版光盤60多張,充分營造了尊重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社會氛圍。

我局還采取與各經營場所負責人進行座談,召開專題會議,局分管領導在會上講話,提出具體要求,各經營場所負責人紛紛表示,一定從源頭上杜絕侵權行為的發生,決不制假售假,充分提高了對打擊侵權和制假售假的認識程度??h新聞中心、電視臺全程跟蹤報道,營造了強大的輿論聲勢,給違法經營業主更大的威懾力,收到良好效果。

四、政府機關軟件正版化工作進展情況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機關使用正

版軟件工作的通知》精神,縣委、縣政府將機關使用正版軟件工作作為保護知識產權,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塑造政府機關良好形象的重要舉措列入議事議程,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機關單位和事業單位清理盜版軟件的整治工作,有效清除了一部分辦公系統所使用的盜版軟件,使各事業單位樹立了正確使用正版軟件的思想,切實維護了正版軟件的市場秩序。

總之,此次專項整治行動在上級各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我們的工作還存在不足,下一步我們根據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精神,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執法行動實施方案》的要求,采取“整體聯動、相互協調、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繼續扎實開展好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整治行動,全面提高我縣保護知識產權和規范市場秩序的水平。

第二篇:《著作權法》讀書心得

一、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是李明德、許超,是國內第一部著作權法教科書。

書的最大特點是科研成果向穩定知識的轉化。本書是作者多年研究成果的積累,其所涉問題,理論分析透徹,層層遞進,深入淺出,折射出作者對讀者知識領悟的人性關懷。

作者應用歐美著作權法案例,通解中國著作權法,使讀者在閱讀當中知中國著作權法的詳略得當、缺失和未來。

其內容主要涉及著作的概念、客體、內容、權利的限制與例外、權利的歸屬與轉移、侵權責任、鄰接權、著作權的集體管理、計算機軟件的保護和與著作權、鄰接權有關的國際公約10等個問題。

二、心得體會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者對其所創作的作品享有的權利。應該說是與每個公民的利益聯系最密切的一種權利,因為只要作品具有原創性,任何人無論何時,以何種方式創作,只要是原創而非抄襲,就可以獲得著作權。書中引用美國著名法官漢德在1936年的“邵登”一案中,寫過的一段話:“作品必須不是借來的,因為抄襲者在這個范圍內不是‘作者’。但如果通過某種魔力,一個從來不知濟慈關于希臘至翁頌歌的人重新創作了它,他就是作者;如果他就此獲得了版權,其他人就不能復制那首詩,盡管他們可以復制濟慈的。”來進一步闡明這一點,書中引用了大量歐美的經典判例及著名法官廣為流傳的話來解讀著作權法中的一些知識。

(一)著作權法的構成及內容

書中簡述著作權法其實是對作者就其所享有之權利的保護,并將其分為五個部分加以概括:

1. 關于實體著作權的規定,如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所有人、著作權的內容、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和權利限制等; 2. 關于鄰接權的規定,如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廣播組織等作品的傳播者,就其傳播作品的過程中的智力活動成果享有的權利; 3. 關于著作權合同的規定,如轉讓和許可著作權的原則、條款等; 4. 關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的規定,如著作權中介組織的地位、作用等; 5. 關于著作權實施的規定,如侵犯著作權的民事救濟、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

本書對以上五個部分都分章節的詳細做了介紹,并且引用大量國外的相關制度及我國現有規定對其進行了充分的解讀,并深入淺出的介紹了著作權的特點,強調了著作權法只保護對于思想觀念的表達,不保護思想觀念的原則。

除此之外,作者對于著作權法內容的講解沿用了歐美法系的稱謂,概述了著作權由作者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兩部分構成,并分別對其進行了闡述。這里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不同于其它書中提到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并且有了更深刻的見解。本書中的精神權利包括:1.發表權;2.署名權;3.保護作品完整權;4.

1 收回作品權。

不同的是本書將經濟權劃分為了三大類,即復制權、演繹權和傳播權。由于經濟權的類別紛繁多樣,因此將其性質類似的權利分到類,很容易進行對比和記憶。

(二)反映了前沿的知識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國際上對著作權的保護也有了很大的發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版權與相關權委員會”正在討論有關和廣播組織權的公約草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有關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表達的政府間委員會”也在討論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藝的保護問題。此外,歐盟法院于2005年就數據庫保護作出的系列判決,美國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就中國著作權保護中的問題提起訴訟,以及爭端解決小組作出的裁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所有的這些都在本書中針對相關的規定進行了明確的解析和探討,給于了作者的獨到見解。

(三)對本書的特色章節的介紹

1、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知識產權保護中非常特殊的一種制度,這種制度只產生于著作權保護領域,在專利、商標和其他知識產權領域沒有此制度。

本書用整章共十節的篇幅詳盡的介紹了著作權管理制度,既談到了我國的立法和實踐,也同時涉及國際和國外的信息。其中,圍繞《集體管理條例》,就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管理范圍、組織結構、發放許可和收費以及分配、對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督等專項問題分別作了介紹,并對我國目前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狀況進行了概括。

2、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

盡管計算機軟件在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中是較年輕的一類,但是相信今天沒有人會否認軟件在我們經濟生活、文化生活中舉足輕重的地位。軟件如同所有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一樣,是人類智力勞動的結晶。

此書用大篇幅來介紹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基本內容,例如對保護的客體、主體、權利內容、權利歸屬、限制以及法律責任的闡述。除此之外,由于在軟件著作權保護中,權利的歸屬、侵權的認定、侵權的排除、舉證規則等問題不容易把握,此書引入了四個著名的軟件糾紛案例來幫助讀者理解。案例分別是:

1)

Apple公司訴Franklin公司案;

2)

Whelan聯合公司訴Jaslow公司案 3)

國際聯合公司訴阿爾泰公司案 4)

Lotus訴Borland案 3.國際著作權條約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由于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傳播文學、藝術作品的方式越來越先進,單靠簽訂雙邊協定的方式已經不能滿足一部作品在世界范圍受到保護的要求。在這種條件下,國際著作權條約應運而生。

此書簡要的介紹了國際著作權條約產生的歷史和各公約適用的原則,及目前最主要的幾個國際著作權條約的實體法內容和各自的特點,它們分別是《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羅馬公約》、《錄音制品公約》、《TRIPS協議》等。這些協議有助于著作權法的發展,擴大了作者的權利,促進了國際的交流,并且對這些協議的了解有助于我國著作權的發展和對作者權益的保護。

三、結論

通過閱讀此書,我對著作權理論中的一些問題有了新的認識。例如,版權法體系和著作權法體系在作品原創性標準上的不同,以及由此而來的對于表演、錄音制品的不同處理方式。又如,廣播組織權的客體應當是廣播組織發射的廣播信號,而非容易讓人誤解的廣播節目。再如,中國著作權法應當規定著作權包括作者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而非作者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因為作品是作者精神狀態的外化,而“人身權利”沒有準確反映這樣一個事實。同時,將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也容易讓人誤以為作者的精神權利不是財產權利。事實上,著作權與其他知識產權一樣是一種財產權,其中包含了作者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此外,著作權侵權訴訟中是否一定要說清楚侵犯了哪一項具體的權利內容,在這本書中也針對中國司法實踐中所出現問題進行了思考。

第三篇:著作權法重點總結

著作權法重點(不包括法條)

第二章 著作權概述

著作權,是指基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產生的權利

著作權與工業產權的關系

共同之處:

二者的對象或標的都是表現形式,及各類作品和發明創造和產品設計及工商業標記都是表現形式。

區別:

1、二者的標的,所反映的領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現形式也有區別。

2、同工業產權相比,著作權的獨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

3、著作權可自動產生,工業產權需授權審查

人類歷史上第一部著作權法:1709英國《安娜女王法》

中國參加的著作權的國際公約:1886《伯爾尼公約》、1952《世界版權公約》、199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

我國歷史上第一部著作權法:1910《大清著作權律》

第三章 著作權的對象

作品:指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包括如下幾個條件

1、應當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現;

2、應當具有獨創性或原創性;

3、該表現形式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范疇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十)其他作品

不適用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2、時事新聞

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四章 著作權的內容、取得和期間

一、著作人身權(moralrights)

(一)發表權

1、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

2、發表權通常不能轉移;

3、如果因作品而產生的權利涉及

第三人的,發表權往往還受到第三人的制約

(二)署名權

可用真名、筆名、別名或隱去姓名不署。

(三)修改權

1、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經作者同意。

2、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等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

二、著作財產權(economicrights)

包括:

復制權:

發行權:

出租權:

展覽權: 可以各種方式將作品制作多份。 可以出售或贈與向公眾提供其作品。 可以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和類似電影作品、計算機軟件作品。 可以公開展示其作品及其復印件。

表演權: 可以自己或許可他人表演其作品。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

放映權: 可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再現藝術作品

廣播權: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傳播其作品

信息網絡傳播權: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其作品,使公眾在其選定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

攝制權:可以攝制電影或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

改編權:可以自己或許可他人改編其作品;

翻譯權:可以自己或許可他人翻譯其作品

匯編權:可以自己或許可他人對其作品編輯

其他權利

著作權的取得:自動取得

第五章 著作權的主體

作者須具備的條件:

1、作者是直接參與創作的人;如果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

其他輔助工作的不是創作行為。

2、確認作者的方法是,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為作者;

3、作者通過創作活動,產生了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

法人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

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繼受主體(作者以外的其他著作權人)著作權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因繼承、遺贈、遺贈扶養協議而取得

(二)因合同而取得

1、委托合同:如在委托作品中,委托人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權;

2、著作權的轉讓。

合作作品著作權: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

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

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職務作品: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

一般職務作品:著作權歸自然人作者,但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1)在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權

(2)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

使用該作品

(3)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比例分配。

注:上述兩年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算

特殊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利由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享有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

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匿名作品: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該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

者身份確定后,由作者或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著作權與作者分離的情形:

1、轉讓

2、繼承

3、法人終止后的承受

4、電影作品的作者為制片人

5、特殊職務作品

6、委托合同的作品,委托人通過約定取得著作權

7、美術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展覽權

視聽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歸制片人所有,

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人享有署名權、獲酬權

第六章 鄰接權

鄰接權:亦稱作品傳播者權,指作品的傳播者在傳播作品的過程中對其創造性勞動成果依法

享有的專有權利

著作權與鄰接權的關系

聯系:二者同屬知識產權范疇,著作權是鄰接權產生基礎,然而沒有鄰接權的保護,著

作權的保護又是不完全的

區別:

1、主體不同:著作權是智力作品的創作者;

鄰接權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廣播電視組織。

2、保護對象不同:著作權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鄰接權是傳播者藝術加工后的作品。

3、內容不同:著作權是作者對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及財產權;

鄰接權是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廣播組織權

4、受保護的前提不同:著作權是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一經產生就受保護;

鄰接權的取得須以著作權人的授權及對作品的再利用為前提

表演權與表演者權:

1 歸屬不同:表演權屬于著作權,表演者請屬于鄰接權

2 內容不同:表演權是著作權中的一種財產權,而后者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

3 保護對象不同:表演權保護的是創造者的利益,后者保護傳播者的利益

表演者權 :是指表演者依法對其表演所享有的權利。其產生的前提是著作權人將其作

品的表演權許可給表演者行使。

( 注意區別:表演者權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權屬于著作權人)

種類:1表明表演者身份權2 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為營利目的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

1、2人身權)

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利: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拓展:出租權的客體(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制品)

錄音錄像制作者義務 :

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音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若為演繹作品,還須征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錄制表演活動的,還須同表演者簽訂合同,并

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轉播權、錄制權、復制權

廣播電臺、電視臺義務:

1、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2、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3、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

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

得制片者或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

可,并支付報酬。

出版者的權利:專有出版權(10年)、版式設計權

延伸: 權利取得從屬順序:英文小說、漢譯小說、話劇劇本、演員表演、錄音錄像

CD光盤:詞曲作者、錄制者、表演者

第七章 著作權的利用和轉移

第八章 著作權的限制

合理使用 :是指在特定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

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

合理使用必須具備的幾個要件:

1、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未發表的作品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

2、使用的目的是非營利性的

3、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并且必須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合理使用的范圍: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的再現或引用

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

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

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活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檔案館、美術館為陳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

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

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這些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法定許可使用 :是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并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

范圍:1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3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錄像制品除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5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四篇:著作權法案例分析題

1、王興華、張江麗夫婦有一子王鋼,2004年,夫婦倆帶王鋼在紅星照相館拍周歲照。攝影師劉某為王鋼照了兩張底片,一張連同照片交給王某夫婦,另一張經修飾后洗印放大成20寸照片,陳列在照相館櫥窗中。2005年,劉某將王鋼的底片提供給某出版社用以制作兒童掛歷,獲1000元稿酬。后來,出版社又將王鋼的底片提供給本市的某香皂廠,用于一種嬰兒香皂的包裝。2006年,王某夫婦在市場上發現了掛歷,又發現了香皂,于是追尋到紅星照相館,方得知照相館扣下了一張底片,才發生后面的一系列事件。王某夫婦以王鋼法定監護人和代理人身份起訴紅星照相館侵犯著作權。

照相館辯稱,自己與王某夫婦之間是委托拍攝關系,自己已按約定履行了義務,而攝影作品的著作權如未約定歸屬則應當歸照相館所有。照相館將底片提供給出版社,是行使著作權的行為,自己并不構成侵權。至于出版社將底片提供給香皂廠則與己無關。問題:

(1)王鋼的照片的著作權應當屬于誰?為什么?

(2)照相館侵犯了王鋼什么權利?為什么?

(3)出版社、香皂廠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為什么?

2、2010年8月,某大學法律系為擴大學生的知識面,在外請了某著名學者甲來校作了一次講座。講座很成功,該大學法律系某教師乙根據甲講的內容整理成一篇文章,報到某雜志社發表并獲稿酬100元。甲看到文章,就向乙提出稿酬應歸他,而且文章署名也應是他。乙用自己的名字署名侵害了他的名譽。乙則稱文章是他聽了課之后自己創作的,只是參考了甲講的內容,應此認為甲的要求無理。試問甲、乙二人究竟誰對誰錯?

第五篇:評價《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

音樂人談《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

7月6日,曾引起音樂界強烈反響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布,跟一稿相比修改率達92%,議論最多的“錄音制品出版3個月后可被復制”第四十六條被刪除,關于延伸性集體管理的條款也被加

以限制?!吨袊侣劤霭鎴蟆酚浾呔痛瞬稍L了部分音樂行業協會負責人、音樂制作人,請他們從自身角度對草案的修改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議。

國家版權局7月6日公布《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并再次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后,此前對修法反應最為強烈的音樂界,對于新草案依舊保持著極高的關注度。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理事長、上海新匯文化娛樂(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臧彥斌7月9日在微博中說,(新草案)盡管還有不盡完善之處,但是體現了立法者從“

善如流、聞過即改的誠意。”

記者近日通過對幾位音樂人的采訪發現:他們對第四十六條,即“法定許可”條款被刪除拍手稱快的同時,對第六十條所規定的“延伸性集體管理”依然存在不同意見。

音樂人對46條刪除拍手稱快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第四十六條規定,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而第二稿中刪除了這一條。7月13日,臧彥斌在接受《中國新聞出版報》記者采訪

時表示,此次修法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開創了公眾真正參與立法的先例,使立法過程更加透明,從而使法律的可操作性更高。更加寶貴的是公眾對修法的極大熱情與參與度。他認為,第四十六條的刪除反映了國家版權局對權利人的意見十分重視,對呼聲最高的問題進行修改真正體現了公開、透明、嚴謹和科學。第二稿對私權給予了更多的關注和重視,也是法律上的重大進步,對音樂產業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他在與知名音樂人宋柯、中國唱片總公司總經理周建潮等人溝通時得到的反饋也是積極的。

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副理事長、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理事、音樂制作人周亞平7月12日接受《中國新聞出版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他認為第二稿的出臺是充分傾聽了音樂人意見的結果,刪除了46條關于音樂作品錄音法定許可,是順應音樂市場現狀的正確抉擇,此外第一稿中過多植入的行政利益也基本被刪除了,這些都是讓人欣慰的。

延伸集體管理是否需待制度成熟

臧彥斌認為,第二稿中對延伸集體管理范圍作出了限定,這顯然是國家版權局尊重權利人意見的表現。但他同時指出,集體管理在中國發展的時間還不是很長,其機制還有待完善,其效能和透明度仍有待提高。他向記者舉例指出,短期來看,一些小公司希望擴大作品傳播面苦于找不到買家,一些KTV經營者難以逐個尋找權利人而希望獲得一攬子授權,這種情況下延伸集體管理很有必要。但從長遠來看,由于目前我國每個行業最多只有一個集體管理組織,在此情況下延伸

集體管理的后果是容易導致權利的“壟斷”。他認為,集體管理是必須的,但一個組織不適合代表所有人。

周亞平也認為,延伸集體管理雖然將范圍限制為廣播電視機構的播放權和卡拉OK的表演權,但是,就這兩項重要的權利來說,還是“傷害”到了著作權人。他告訴記者,在一些可以自主維權的領域,權利人還是希望可以自己擁有許可權和議價權。他還表示,實施延伸管理的國家,基本所有著作權人都是會員,只剩下不足1%的作品無人管理,這些作品基本上都是孤兒作品。因此,他認為延伸管理制度的前提是超過99%的著作權人都是會員、集體管理制度非常成熟,否則,延伸管理有可能會走向反面,即著作權人的權利被剝奪:著作權人只剩下獲酬權,失去了許可權和議價的權利。

除此之外,對原草案反應激烈的音樂人、曲作家李廣平也在7月12日的微博中援引了《南方都市報》對他的采訪表示,“新草案中最大的進步,就是對集體管理組織權力進行了限制,但最為遺憾的一點,就是關于集體管理組織成立沒有規定。政府事實上只默許一家音樂著作權管理組織,一家音像著作權管理組織,而且這兩家機構彼此還不存在競爭。”

針對延伸集體管理的質疑,此前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曾在本報回應說:(修改草案)有關“被代表”的立法考慮,首先是從制度設計上能最大限度保護最廣大著作權人難以行使的權利,其次是讓絕大多數愿意依法傳播(使用)作品的市場主體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權利許可,在保護著作權人基本權利、鼓勵作品合法傳播、滿足公眾精

神文化需求的前提下,實現著作權人和作品傳播者雙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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