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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船舶檢驗的種類及法律特征論文

2023-03-03

隨著世界造船中心的東移, 中國已成為世界造船大國。中國造船工業的快速持續發展, 導致了從事法定船舶檢驗專業人員的稀缺。隨著造船技術的進步和檢驗手段的更新, 法定船舶檢驗作為船舶安全技術質量管理的重要部分, 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作業、保障人命和財產, 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1 法定船舶檢驗的概念

從狹義的觀點看, 法定船舶檢驗就是由政府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的有資格的船舶檢驗機構按照船旗國政府有關法令的規定以及船旗國政府簽署或接受的國際公約, 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 對船舶和船用產品、海上設施和貨運集裝箱的設計、建造、營運中的安全技術狀態的符合性進行全面檢查、驗證、鑒定或評審, 從而做出適航、認可、合格、符合或認證結論的技術活動過程, 是一項強制性檢驗的技術活動。

從廣義的觀點看, 法定船舶檢驗還包含編制各類船舶的建造、噸位丈量、載重線、乘客定額、各種航行安全設備、各種機械設備等檢驗規范、規程及技術規定, 報國家主管機關批準發布生效;還包括對船檢機構及人員的資質認可及管理、對船檢業務的監督管理;還包括根據政府當局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和國際協議, 代表政府簽發相關公約或者協議所規定的船舶檢驗證書。法定檢驗的相關服務系指為顧客提供與法定檢驗有關的服務, 如技術咨詢、信息提供及相關機構的認可等。

2 法定船舶檢驗的種類及范圍

2.1 初次檢驗

初次檢驗是指在船舶投人營運以及第一次對船舶頒發證書之前, 對與某一特定證書有關的所有項目進行一次完整的檢查, 以保證這些項目符合有關要求并且能滿足船舶預定的營運業務。

2.1.1 新船的初次檢驗 (建造檢驗, 以下同) 范圍

(1) 審查船舶的圖紙、圖表、說明書、計算書和其他技術文件以證實結構、機械和設備滿足特定證書的有關要求。

(2) 檢查結構、機械和設備以確保其材料、尺寸、建造和布置都與批準的圖紙、圖表、說明書、計算書和其他技術文件相符, 并且皿藝和安裝在各方面都令人滿意。

(3) 核查所有證書、記錄簿、操作手冊以及特定證書所要求的其他須知和文件都已放置于船上。

2.1.2 現有船舶初次檢驗的范圍

(1) 圖紙審查。

(2) 確認船舶安全有關的檢驗和試驗報告, 以及主要的產品證書。

(3) 按換證檢驗的范圍進行一次普遍檢查, 確認其符合本法規的有關規定。

(4) 必要時, 應進行確認試驗和/或檢驗。

(5) 核查證書和有關文件。

2.2 年度檢驗

年度檢驗是指對與特定證書有關項目進行總的檢查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 并且符合船舶預定的營運業務的要求, 其檢驗范圍:

(1) 證書檢查、船舶及其設備的足夠程度的目檢以及為確定其保持良好狀態而進行的某些試驗。

(2) 目檢以確認對船舶及其設備沒有作過未經認可的變更。

(3) 如果對船舶或其設備的狀態的保持有疑點時, 則有必要進行進一步的檢查和試驗。

2.3 中間檢驗

中間檢驗是指對與特定證書有關的指定項目進行檢驗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 并且符合船舶預定的營運業務, 其檢驗范圍包括:

(1) 年度檢驗項目。

(2) 對某些指定的項目進行詳細檢查。以確定結構、機械和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2.4 換證檢驗 (特別檢驗)

換證檢驗是指在船舶證書到期之前, 對與特定證書有關的項目進行檢驗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 并且適合船舶預定的營運業務, 并頒發一張新證書。

換證檢驗范圍:

(1) 對結構、機械和設備的檢驗以及必要的試驗以確保其滿足與特定證書有關的要求, 且其結構、機械和設備處于良好狀態并符合于船舶所從事的營運業務的要求。

(2) 換證檢驗還包括核查所有證書、記錄簿、操作手冊以及特定證書所要求的其他須知和文件是否都已放置于船上。

2.5 船底外部檢查 (塢內檢驗)

船底外部檢查是指對船舶水下部分和有關項目進行的檢查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 并且適合船舶預定的營運業務, 其檢查范圍為:

(1) 對船舶水下部分的外板及設備等有關項目進行檢驗, 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 并且適合船舶所從事的營運業務。

(2) 船底外部檢查通常在于塢內或船臺上進行。

2.6 附加檢驗 (臨時檢驗)

附加檢驗是指在因調查而進行的修復之后或進行了任何重要修理或更新之后, 或在下述情況下, 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一次普遍或部分檢驗。附加檢驗是由于船舶在某種情況下需要進行臨時性的檢驗。附加檢驗一般僅對船方所申請的有關項目進行檢查, 但對展期進行的臨時檢驗, 檢驗內容由驗船部門視具體情況而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船舶改變航區或改變用途, 例如臨時裝運危險品或非客船臨時載客等;

(2) 發生機損、海損事故;

(3) 要求證書展期;

(4) 變更船名、船籍港、船舶所有人等;

(5) 其他原因影響船舶航行安全時。

3 法定船舶檢驗的法律特征

法定船舶檢驗具有的主要法律特征如下:

3.1 檢驗的整個過程具有法定程序和要求, 且必須留有過程證據。

3.2 法定檢驗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的。檢驗機構的權利、檢驗的范圍等來自法律法規的規定。

3.3 未經法定檢驗的船舶或檢驗不合格, 不許航行。經國家指定的船檢機構法定檢驗合格的船舶, 發給有關的船舶檢驗證書以作合法航行的憑證之一。

3.4 船東或船舶經營人必須按財政部的規定支付檢驗費用。

3.5 檢驗人員同被檢驗船舶 (船東) 之間技術爭議需通過船檢機構的管理機構仲裁解決。

3.6 法定檢驗是一種行政行為, 檢驗機構如出現檢驗失誤, 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4 法定船舶檢驗的幾點認識

4.1 按《內河小型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規定, 對于20米以下的小船不做“中間檢驗”。

4.2 年度/中間檢驗可在相應間隔期限到期日前后1個月內進行。

4.3 當船舶技術狀態不良或其他原因, 船檢部門認為有必要時, 可以適當縮短其檢驗間隔期限。

4.4 船舶載重線中間檢驗及乘客定額換證檢驗到期時, 對其執行年度檢驗。

4.5 換證檢驗已按期執行。若船東提交檢驗確有困難時, 為使船舶能完成其航行, 經船舶檢驗機構同意, 并經檢驗滿意后, 可對其證書不超過3個月的展期。

從上述分析可知, 船舶檢驗是國家海事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船舶檢驗機構是國家的船舶技術監督機構, 法定船舶檢驗是船舶檢驗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 是具有重要法律后果的行為。在船舶檢驗的實際工作中, 很大一部分工作是對營運船舶的檢驗, 因此驗船人員必須掌握營運船舶檢驗的有關規定和依據、檢驗種類、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和要求。

摘要:針對快速發展的造船工業及法定船舶檢驗的業務需求, 闡述了法定船舶檢驗的種類及范圍, 包括初次檢驗、年度檢驗、中間檢驗、換證檢驗、附加檢驗等, 分析了法定船舶檢驗的法律特征, 提出了對法定船舶檢驗的幾點認識。

參考文獻

[1]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與海上設施檢驗條例[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3.

[2] 國家海事局.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3] 國家海事局.船舶法定檢驗質量管理辦法[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2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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