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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投訴書范文

2022-05-27

第一篇:1舉報投訴書范文

舉報申訴書

強烈要求上級部門查處鎮政府官員和開發商勾結、私簽協議,強占侵吞公民土地權益操控招投標牟取暴利,當事人 上下包庇層層推諉腐敗瀆職欺下瞞上拒不處理

舉報申訴狀

【舉報申訴人】:王宏,男,漢族,益陽市大通湖區千山紅鎮居民。

身份證號:43098119730301141X 電話:18073735888

【被舉報人一】:千山紅鎮政府 【被舉報人二】:大通湖區國土資源局

【被舉報人三】:長沙恒優機電科技有限公司(開發商) 【案 由】:

一、開發商在承包經營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承包者正在經營的魚塘強行填土毀塘,侵害承包者的合法權益。

二、千山紅鎮政府違規私下簽訂協議,將此開發項目簽給長沙恒遠機電科技公司。

1、未與所涉承包者協商征地補償事宜,在承包者完全不知情的前提下簽訂協議。

2、該項目沒有進行公開招標(而事實上該項目曾有多方提出開發意向),而私相授受,暗箱操作,嚴重損害國家的利益。

三、國土局與鎮政府聯合違規將土地出讓給開發商,。

1、國土局在土地承包者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招拍掛”,不規避土地使用糾紛,并強行給開發商簽發國土證,不履行法定手續,涉嫌瀆職違章。

2、由于存在之前的非法協議及其中的優惠返利條件,因此,此“招拍掛”表面上是公開公平的,實際上任何其他競爭者都不可能與該開發商公開、公平競爭。

總之,鎮政府官員和開發商勾結、私簽協議,強占侵吞公民土地權益,操控招投標牟取暴利,當事人層層推諉,腐敗瀆職,欺下瞞上,天理法理不容!

1 【事發背景】:

我于2002年,經大蓮湖漁場報鎮政府同意,與千山紅鎮大蓮湖漁場(現變更為大蓮湖村)簽訂了開荒改造并承包調蓄湖的合同,并先后投資一百多萬元將調蓄湖改造成了精養魚塘,多年來一直在進行成魚養殖。

我的魚塘有部分地方靠近鎮區,我從2004年起先后多次向鎮政府提出申請,要求將部分面積開發建住房,最終鎮政府同意了開發方案,但因種種原因本人一直未能進行實際開發。直到2009年我和合伙人黃超俊找到當時鎮政府領導皮光輝書記,他也同意了開發方案。于是我在2009年底對靠近鎮區部分的十五畝魚塘進行回填土方,2010年與鎮政府相關部門領導謝保衛、廖靖武細談開發事宜,都贊同和確認開發方案可行。我便和合伙人黃超俊做好了相關準備工作,計劃2011年上半年開工。

【舉報申訴事實及理由】:

一、千山紅鎮政府無視人權、物權!在漁塘承包期內避開承包方,單方面與開發商私下簽訂協議侵占土地建商品房。

2010年底,原千山紅鎮黨委書記皮光輝因工作原因調離千山紅鎮,但在離任前不久,皮書記竟然在土地承包方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與賀明毅簽下了一份讓他開發的協議。(賀明毅實際是代替當時的鎮城管隊隊長石斌簽署的協議)。當時在協議上簽名的鎮政府領導還有廖靖武和孫玉兵,(該兩人都是當晚臨時被皮書記叫過去的,還有其他的個別領導也被叫了過去,但因他們不同意而未簽字)。

我事后才知道此事,我對他們簽訂的所謂的協議表示嚴重抗議!

我是魚塘承包者,我對自己承包的土地享有經營權、使用權和知情權。政府要征地開發,是不是應該先告知我或者跟我進行協商呢?最起碼的還有個賠償補償的問題。國務院《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段餀喾ā返谒氖l明確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然而千山紅鎮政府一些官員嚴重違反的土地法所規定的征地程序;沒有進行公開

2 招標,沒有將被征土地的的各項補償標準公布與宣傳,沒有將土地上的附著物原貌由雙方進行認定與分別記錄,而是精心設計,私相授受,公然踐踏《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和《土地承包法》的規定,進行土地非法倒賣,使承包者的權益受到了極為嚴重的損害。

事發后,我多次找到鎮政府談魚塘補償一事,但各方應付,無人擔責,相互推諉,2014年8月,千山紅鎮政府為了推卸責任,向我補發了一份土地變更通知書,但通知書上關于補償部分的標準低得離譜,也沒有任何依據和參照,簡直是對權益所有者的一種愚弄。對此,我對鎮政府的兒戲之舉再次提出抗議!

二、千山紅鎮政府知法違法,暗箱操控項目招投標,瞞天過海,買賣土地,制造市場黑幕,為一已之利,不惜出賣國家利益。

在項目開發的問題上,最先申明意向的是我,并且得到了他們的許可,我也進行了前期的施工和投入。即便這個項目有多人想進行開發,理應公開招投標,以便增加鎮政府辦事的透明度和利益最大化,可鎮政府未公開招標也未通知我,莫名其妙地蹦出第三方開方商(長沙恒優機電公司)并且是以正式中標的姿態出現在公眾視線當中,事后為了對我有個交待,2014年8月千山紅鎮政府向我發出了土地變更通知書,因上面提及的補償標準太低而我拒絕簽字。此后,該開發商竟然依仗有鎮政府庇護,不顧我的反對和反復申訴,公然強行對我魚塘施工填土。這個局面,就是前面提到的皮光輝書記與賀榮毅簽訂的那個非法協議的產物。

其一,按照《招投標法》的相關規定,工程施工招投標要經過公布招標通知、投標資格審查、開標、評價、定標等環節,待招投標程序完成,雙方簽訂合同后,方可施工。而在這件事中,鎮政府既沒有公示招投標通知,也沒有實施招投標的正常程序,更沒有事先跟承包者協商土地賠償、補償的前提問題,甚至連我這個最直接的當事人(承包經營者)的知情權也已經被剝奪掉。他們這么做的目標無非是要瞞天過海,造成即定事實讓我被迫接受。其

二、協議的內容嚴重的損害和出賣了政府的利益,某些條款違反政策規定。在2011年和2012年這兩年時間內,我多次找鎮政府新任書記尹波,要求與其他開發方公開、公平競爭開發,但書記尹波說他們與上屆鎮政府簽了協議,為了避免矛盾,決定雙方都不能開發,擱置再議。我也多次找孫樸鎮長(鎮內負

3 責城建的副鎮長),孫鎮長竟說我沒有資格和他們競爭,競爭也沒有好處,由于存在與皮光輝的那一紙非法協議,在這個項目的國土“招拍掛”中,長沙恒優機電公司享有90%的返利,也就是說反正價格競高了我會虧,而他們競高了政府會退還給他們,所以誰都不可能在這樣的競爭中與該開發商公平競爭,更不會競標獲勝,天啊!世上還有這樣的所謂的公正、公平的招投標政策!后來我找鎮政府交涉此事,無人理睬。

“人善被人欺,馬善被人騎”,“老百姓的愚蠢就在于他們不懂法,不懂規則”,“跟天斗,跟地斗,千萬不跟政府斗”——這些理論,就是這些凌駕于法律之上的人膽量越來越大的指南。

他們這是要干嗎?用權術的伎倆玩弄《招投標法》,蔑視法律和公理,這是要挑戰習近平主席反復強調的治腐肅貪的決心嗎?這樣要向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的綱領宣戰嗎?

三、大通湖區國土資源局瀆職違章,不履行法定手續,不規避土地使用糾紛,私自給開發商辦理國土證。

2013年6月份,我得知千山紅鎮政府出面,以已與承包者協商好了為由,指使對方開發商交錢給國土局辦證。我當時就趕到區國土局,向辦事員反映說我是魚塘的經營者,我本人還不知道也不同意這件事情,要求國土局立即停止辦證等相關手續,辦事員解釋說按程序應該征得我同意并簽字之后,他們才能給開發商辦這些手續的,但是鎮政府騙他們說都協調好了,所以國土局準備為他們辦證,而且現在還只是交了錢,并沒有辦證。原本以為國土局肯定會按章辦事,在未經我同意前不會為對方辦理國土證,然而,在一沒物產變更證明,二沒當事人簽字的情況下,區國土局仍然為對方開發商印發了國土證。

后來得知,開發商在沒有建設許可證,也沒有房產預售證的情況下,他們在2010年底簽了開發協議后就預收了數十人的購房款幾百萬元,三年時間過去了,已交購房款的住戶拿不到房,房款便成了交給開發商的集資款了。

國務院辦公廳2004年發布的《土地管理辦法》明確說明“嚴禁未經拆遷安置補償,收回原土地使用權而直接供應土地,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所以,大通湖區國土局的有關工作人員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交易過程中,存在著明顯的瀆

4 職、濫用職權和違法行為。其一,此“招拍掛”表面上是公開公平的,但事實上由于存在之前的非法協議及其中的優惠返利條件,任何其他競爭者都不可能與該開發商公開公平競爭。其二,在土地承包者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招拍掛”,并強行簽發國土證,其結果已嚴重侵害到權益人利益和國家利益。

懇求上級部門查處大通湖區國土局涉嫌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違法、犯罪行為。以維護法律尊嚴、社會正義,維護請求人合法權益。

四、開發商糾集黑惡勢力強行占地,在沒有經過協商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強行填土毀塘,威脅人身安全。

即使是合法征地,按照法律程序和慣例,一般都是先由開發商和被征戶談好后再去鎮里辦手續,然后再動工,我旁邊那個被征的魚塘只有七百多個平方,開發商補了被征戶五十多萬元,我這里被征二十畝,并且我這地段的門面價格是那個區域地段門面價格的三倍,開發商竟然說不需要給一分錢,開發商和千山紅政府同流合污,坑壑一氣,根本就無視我們的合法財產所有權,想填就填,想干嘛就干嘛。

2014年6月份,開發商的拖土車向我魚塘里面倒土和磚渣,我馬上去制止,反而說我滋事被帶到鎮派出所,過了兩三天,開發商又往魚塘中倒土,并且把我魚塘邊上的一戶人家的房子都用土圍起來了,因為那戶人家不同意搬遷,我報了案,以及因為周邊住戶都來譴責開發商這種行為,才被派出所制止停止施工。過了兩天又開始強行填土。期間,我多次找鎮政府協商,其中有兩次與開發商李志兵到了談補償之事,開發商強詞奪理,無理取鬧,并威脅恐嚇說:“我們的后臺很硬,如你告不倒我們,我們就要把你的魚塘全部填平,不給一分錢的補償!”最后鎮里孫鎮長表態:占用我魚塘二十畝,只需補償我四萬元。我不同意他們就繼續強行填土毀塘。

開發商糾集十幾個人用挖土機和渣土車又往魚塘里填土,我父母前去阻止,他們仍然蠻橫無理,霸道專行,甚至威脅我父母,開發商往我魚塘中倒渣填土的非法施工行為一直沒有停止,塘中死魚到處可見,我打電話到鎮政府和派出所都無人理睬。2014年9月26日,鎮政府告知我在16日已出具了書面停工通知書,但事實上并沒有停止填土,我找孫鎮長,他竟然說:“政府不同意開發商填土,但無能力制止”,直到十月中旬,廉政頻道的記者到達現場,他們才停止施工。鎮政府負責人向記者承諾事情

5 不處理好,絕不會動工。但直到現在,無任何人找我協商處理此事。我不禁長嘆:這個社會到底怎么了?當下政府廉政建設抓得這么緊,在大力倡導民生民主、公平公正社會秩序的今天,這些人在當地上找貪官庇護,下糾黑惡勢力,橫行霸道,巧取豪奪,到底是誰給了他們如此大的權利和膽量!

我魚塘旁邊的那戶人家只有兩個老人家,其宅基地也是開發商釘緊的目標,開發商安排社會上的吸毒人員不分白天黑夜的去老人家那里恐嚇威脅,他們也沒有辦法只好同意撤遷了。

青天白日,法理迢迢,作為平民百姓,也作為當事的受害人,我四處奔走,多方申訴,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期間,曾多次到大通湖區信訪辦、益陽市信訪局、大通湖區紀委、益陽市紀委上訪,并且在2014年10月14日在紅網上公開揭露了此事,引起廣泛關注。湖南教育電視臺廉政頻道得知此事后,前來調查取證,并進行了跟蹤報道。但事情的處理一直是懸而未決。

2015年4月16日,開發商繼續往我養魚的魚塘內填土,時至今日,千山紅鎮政府仍然串通開發商強行填埋,非法施工,并威脅我說,無論我同意或不同意,他們都不停工,如果我強行阻止,他們就會通知派出所抓人。

懇請上級領導查明真相,公正處理,及時制止開發商強行填土占塘的行為,保護申訴人的生存權利及合法土地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對當地官商勾結腐敗團伙嚴厲打擊,還老百姓一個太平盛世。

相關材料及其他證明附后

2015年4月16日

第二篇:局投訴舉報制度

第一條 根據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的要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成都市國家公務員行政效能投訴和告誡暫行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行為或其他涉及效率、質量、作風等行為的投訴舉報。

第三條 投訴舉報人可采取來信、來訪、來電和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成都市監察局駐機關事務管理局監察室投訴舉報。地址:成都市人民西路四號南樓103號,電話:028-86248411。

第四條 局監察室為機關投訴舉報工作機構,負責接受和辦理投訴舉報,并通過一定方式對外公開受理電話,在辦公場所設立投訴舉報意見箱。局人事處、辦公室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

第五條投訴舉報工作機構的職責:

(一)受理涉及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過錯、行政效率、服務質量、工作作風等方面的投訴舉報;

(二)調查處理本局和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等行政過錯行為或其他過錯行為;

(三)承辦上級機關批辦、領導交辦和其他部門轉辦的投訴舉報,并負責督辦、反饋辦理結果;

(四)綜合分析投訴舉報,對其中反映出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向局領導和有關部門反饋;

(五)負責投訴舉報材料的立卷、歸檔和管理,并協助人事等有關部門,將投訴舉報及處理情況納入目標績效評估考核。

第六條 投訴舉報的受理程序:

(一)登記。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立即填寫《投訴舉報登記表》,統一編號,并根據投訴舉報的性質進行分類。

(二)呈報。對受理的投訴舉報件,在當日內提出擬辦意見,送分管領導閱批。

(三)移送。按領導批示,將投訴舉報件移送有關職能處室(單位)查辦。對不屬于本局管轄范圍的投訴舉報,應在5日內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并告知投訴舉報者。

(四)辦理。受理投訴舉報件后,應在30日內辦理完畢。情況比較特殊、復雜的,經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期不得超過30日。

(五)督辦。局監察室應對投訴舉報件的辦理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并負責督辦。

(六)反饋。投訴舉報署實名的,應將查辦結果在查結后2日內告知投訴舉報人。其他需要告知的,采取相應方式定期公開。上級機關或領導交辦的,應書面及時報告。

(七)存檔。投訴舉報查辦結束后,應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

第七條投訴舉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負責查辦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將投訴舉報材料原件(復印件)轉給被投訴舉報人。

第八條對投訴舉報工作實行責任追究:

(一)對職權范圍內的投訴舉報事項推諉不辦、查處不力,致使重復投訴舉報,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承辦單位和有關責任人行政效能告誡、通報批評或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二)本局和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成都市國家公務員行政效能投訴和告誡暫行辦法》規定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相應處理。

第九條投訴舉報的辦理情況和處理結果,作為局機關、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評估、考核和獎懲的依據。

投訴舉報制度

1、為加強城區計生系統廉政建設,提高行政效能,促進依法行政,維護育齡群眾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計生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投訴舉報是指育齡群眾、公民或其他組織對城區計生系統機關、單位、組織和計生干部有行政過錯或違紀行為及干部作風行政效能方面進行的投訴舉報。

3、城區計生局設立投訴舉報工作機構,設在局信訪辦,負責受理城區計生系統方面的投訴舉報,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地點。

4、對投訴舉報的辦理,城區計生局投訴舉報工作機構可直接辦理,也可根據投訴舉報情況轉交本局其他股室及城區相關投訴舉報工作機構辦理。

5、育齡群眾、公民或其他組織對本城區計生系統機關、單位、組織和計生干部有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投訴舉報工作機構應予受理。

6、投訴舉報者可通過來信來訪、電話、網絡等進行投訴舉報,也可委托他人代為投訴舉報。投訴舉報提倡署真實姓名。

7、投訴舉報工作機構受理投訴舉報,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對屬于受理范圍的當面或電話投訴舉報,接待(接聽)人員應當細心接待(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對通過書面或網絡進行的投訴舉報,要逐件登記并及時處理。對不屬于受理范圍的投訴舉報,應當告知投訴舉報者向

有管轄權的投訴舉報工作機構投訴舉報。

(2)嚴格執行有關保密紀律,為投訴舉報者保密,不得將投訴舉報材料原件(復印件)轉給被投訴舉報單位、組織和個人。

(3)應當自受理投訴舉報(包括接到上級轉交的投訴舉報)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辦結投訴舉報事項;需要轉交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轉交。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報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后,適當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4)署真實姓名投訴舉報的,應當將辦理結果告知該投訴舉報者,聽取其意見。

8、投訴舉報工作機構受理投訴舉報,應當核實有關情況。投訴舉報工作機構可要求被投訴舉報單位、組織和個人提供與投訴舉報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就相關問題作出說明。與投訴舉報事項有關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協助調查。

9、投訴舉報工作機構根據投訴舉報情況,可要求被投訴舉報單位、組織和個人立即停止行政過錯或違法違紀行為,或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10、投訴舉報工作機構對投訴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后,應當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相關責任追究制度等對投訴舉報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并責成相關部門落實。

11、投訴舉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按本暫行辦法受理或辦理投訴舉報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依法給予政紀處分。

永濟市市民服務中心投訴舉報制度

第一條為保障服務對象依法行使檢舉、控告權利,保障服務中心規范有序運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中心督查科負責受理服務對象對中心審批辦證、收費工作的投訴和舉報,對窗口工作人員廉政和執行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受理投訴的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條服務對象認為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行政審批服務過程中,有違反中心紀律、刁難勒索、效率低下等行為,可以采用當面、電話、信函和網上等方式,向督查科投訴舉報。

第四條投訴舉報人應當據實告之被投訴人的單位、姓名、違規違紀的具體情節和證據;對借投訴舉報之機故意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將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由于對事實了解不全面發生誤會、錯告的,不適用本款規定。

第五條中心督查科對署名和匿名投訴都要認真對待,妥善處理;對署實名投訴舉報的優先排查,認真反饋。

第六條中心督查科受理投訴舉報人當面投訴舉報,要認真做好筆錄;受理電話投訴舉報,必須細心接聽,詢問清楚,如實記錄;對投訴信函和書面材料,要逐件拆閱、登記,及時辦理。

第七條中心督查科受理投訴后,應進行調查核實。窗口工作人員、窗口部門應積極配合對投訴的調查處理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投訴問題作出答復,口頭投訴可以口頭答復,書面投訴必須書面答復,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告督查科。

第八條處理申請人投訴實行承諾辦理制。對一般投訴,由窗口現場予以答復;不能現場答復的,要盡快和有關窗口部門進行協調,由窗口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內給予答復的,要及時向投訴人說明情況。督查科應在窗口或窗口部門答復后及時將答復反饋給投訴人,并就投訴作出處理決定。對構成違規違紀的,應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投訴舉報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條投訴舉報與中心績效考核、考核掛鉤。投訴內容經查屬實,對被投訴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員按照考核制度扣分,中心將及時向窗口部門、上級政府部門反饋。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舉報投訴處理制度

一、投訴途徑與渠道

1.中心投訴監督電話,中心電子郵箱,意見投訴箱,各科室、窗口意見薄(本)。

2.中心實行總值班制度,總值班24小時接聽電話、接待來訪、受理投訴。

3.中心辦公室為綜合接受投訴、協調處理問題的科室,其它職能科室受理職權范圍內的投訴。各科室負責人為受理舉報投訴事件第一責任人,各科室應指定專人負責處理舉報投訴事件。

二、受理投訴條件

1.投訴者必須是到我中心接受衛生技術服務或辦事過程中,因自己的合法權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服務對象和合法代理人。

2.有明確的投訴者(對象)、事實依據和具體要求。

3. 投訴者應有文字材料,或本人口訴由受理部門筆錄后,投訴人簽字或蓋章后作為投訴材料。電話方式投訴的,投訴人應報出真實姓名、聯系地址、通訊方式,受理科室應做好記錄。投訴的匿名信件和電話,按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和中紀委對匿名信處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辦理。

三、投訴處理

1.各職能科室應建立群眾來信來訪和投訴記錄本,確定接受處理投訴的工作人員。

2.投訴人到中心領導、職能科室、服務窗口口頭投訴的,當時能夠口頭回復而投訴人又滿意的,可以不辦理完整的書面投訴手續,但必需做好處理記錄。在自己職權范圍內處理不了的,應帶投訴人到相關職能科室,受理科室對投訴事件不能即時答復需要調查核實的,應在7日內做出處理,并通知投訴者。

3.對缺少憑證和情況不明的投訴,要及時通知投訴者,待補齊所需材料后受理。

4.投訴內容涉及多個科室的,由中心辦公室負責牽頭,相關科室配合處理,不得互相推諉扯皮,影響投訴事件的辦理。

5.在調查核實投訴情況時應有兩人隨行,認真做好筆錄并讓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6.受理投訴的科室和辦理人員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則,認真調查核實,公正、及時處理投訴,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處理,使投訴者和被投訴者雙方互相諒解,達成協議。

7.對有重大影響、疑難、復雜的投訴事件,科室負責人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必要時可將投訴事件提交中心領導辦公會議研究解決。承辦科室應在30日內向投訴者作出書面答復,對難度大、情況復雜的案件最遲不能超過60日,并告知投訴人延期理由。書面答復要寫明以下內容:調查核實過程、事實證據、責任及處理意見。

8.對調解無效的案件,及時告知投訴人按法律程序處理。

9.投訴人無理取鬧,經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或投訴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10.投訴處理完畢后,應及時整理與投訴事件有關的資料,立卷歸檔。

四、違反本制度規定造成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

接待群眾來訪辦事首辦責任制度

一、中心全體工作人員都要高度重視做好群眾來訪辦事接待工作,增強對群眾來訪辦事接待工作的責任感。

二、科室首位受理群眾來訪辦事的人員即為首辦人員,首辦人員主要職責:

1.首辦人員應掛牌上崗服務,對來中心辦事人員要文明禮貌,熱情接待;不準態度冷淡、蠻橫,辦事推諉、扯皮。

2.對咨詢的問題解答耐心,交待要明確。

3.對所辦事宜應該盡職盡責,認真審核有關材料,符合條件的,應在承諾的期限內辦結;不符合條件的,要一次性交待清楚,不得造成群眾往返奔波。

4.對屬于其它人員辦理的事宜,應主動告知,引導到相關科室,并注意跟蹤了解問題處理結果。

5.對屬于其他單位辦理的事項,要耐心解釋清楚。

6.不得以任何理由與來中心辦事人員發生爭吵,出現疑難問題應該及時向科室負責人匯報解決。

7.不得以權謀私,搞“吃拿卡要”。

8.應主動告知或發放《服務對象征求意見卡》,虛心征求辦事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三、市疾控中心在一樓大廳設置征求意見信箱,公布舉報電話、社會監督電話。來訪辦事人員可填寫《服務對象征求意見卡》投入信箱。征求意見箱由中心辦公室開啟,針對群眾投訴情況登記后逐級向有關領導匯報,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

四、獎懲措施

1.中心對各科室及工作人員實施日常監督和考核。日常監督即隨時解決群眾投訴舉報的問題;考核即按通報考核情況、實施獎懲,考核結果作為年終考核、評先評優的參考。

2.首辦人員因為首辦職責范圍內衛生服務工作不規范、落實不到位,一年內受到一次投訴的,經查實,實行誡勉;受到二次投訴的,給予通報批評;受到三次投訴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五、中心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首辦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并提出獎懲意見,報批執行;同時負責向投訴人員反饋處理情況,挽回影響。

第三篇:用戶舉報投訴處理制度

一. 用戶舉報投訴的接收

1. 凡用戶對公司服務方面的舉報投訴,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如信函、電話、傳真或來人面談,統一集中登記、組織處理、向客戶反饋處理結果。

2.建立《客戶舉報投訴登記表》,對每一份舉報投訴或意見均予以記錄。記錄的內容包括客戶名稱、舉報投訴文件(信件、傳真、電話及面談的正式記錄)的編號、舉報投訴性質或內容摘要、處理結果等。

3.根據客戶舉報投訴或意見,填寫《客戶舉報投訴處理通知單》。為了便于跟蹤、檢索,每一份《客戶舉報投訴處理通知單》應進行編號,并與《客戶舉報投訴登記表》中的編號以及對客戶舉報投訴或意見原件所作的編號保持一致。

二. 用戶意見的處理(必須滿足公司對用戶的承諾要求處理)

1. 將《用戶舉報投訴處理通知單》連同用戶舉報投訴或意見原件責成相應班組進行處理。

(1) 由有關班組負責作出補救措施。

(2) 作出補救措施的同時,還需采取糾正措施,近預定時間完成。

2. 對重大問題的舉報投訴,不能處理的需統一協調的問題,直接報負責人,由負責人作出處理決定。

3. 對需采取糾正措施的問題要在《用戶舉報投訴處理通知單》中記錄,以便跟蹤檢索。

4. 在完成補救措施后,應將處理結果反饋給,由負責與用戶聯系,報告處理結果,直到用戶滿意為止。

第四篇:治超舉報投訴制度

朔州交通運輸執法局 公路治超舉報投訴制度

為切實加大朔州市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工作力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使舉報投訴管理工作形成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保證舉報舉報投訴管理工和的公開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舉報投訴管理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舉報投訴管理工作。舉報投訴管理領導小組中分設組長、副組長、成員等;

第二條:設立舉報投訴受理電話、舉報投訴箱和舉報投訴登記本,保證舉報投訴工作渠道暢通,有據可查;

第三條:收到舉報投訴電話或舉報投訴信函,應立即進行調查取證,等查清情況及時處理,并做好工作記錄;

第四條:對舉報投訴人信息要進行嚴格保密。

第五條:對重大的案件線索,及時上報上級領導; 第六條:舉報投訴內容:

(1) 違反規定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貨物的合法貨源站場,接收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貨物的單位; (2) 非法超限超載車輛;

(3) 治超執法人員失職、瀆職、腐敗行為;

(4) 公路超限檢測站違反《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把處理結果及時備案;

第八條:調查取證要以實事為依據,以法規制度和政策為準繩,做到證據確鑿,定性準確; 第九條:調查處理結果要在接到舉報投訴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取證。案情較為復雜的必須在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調查基本情況上報上級領導,并必須在舉報投訴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進行備案公示; 第十條:舉報投訴受理程序:

(1)收到舉報投訴后,應及時記錄登記;

(2)向領導匯報舉報投訴內容;

(3)對舉報投訴內容進行調查取證;

(4)處理結果備案;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朔州市交通運輸執法局。

朔州交通運輸執法局 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

第五篇:食品藥品安全投訴舉報指南

食品、藥品安全投訴舉報指南(村、社區)

初級農產品食品安全問題由農業部門受理,投訴舉報電話:85622163;畜禽定點屠宰肉品安全問題由商務部門受理,投訴舉報電話:85623

322、85692572;

食品生產加工安全問題由質監部門受理,投訴舉報電話:85687065; 食品流通安全問題由工商部門受理,投訴舉報電話:12

315、85684334; 餐飲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問題由衛生部門受理,投訴舉報電話:85693352; 食品安全綜合監督和重大事故查處問題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投訴舉報電話:85629803;85629916;

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問題,以及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的違法違規行為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投訴舉報電話:85629803;85629901;

藥品、醫療器械違法廣告問題由工商部門受理,投訴舉報電話:12

315、85684234; 藥品、醫療器械的價格問題由物價部門受理,投訴舉報電話123

58、85625199。 本村(社區)食品藥品質量安全協管員:

聯系電話:

食品、藥品安全投訴舉報指南(鎮、街道)

初級農產品食品安全問題由農業部門受理,投訴舉報電話:85622163;畜禽定點屠宰肉品安全問題由商務部門受理,投訴舉報電話:85623

322、85692572;

食品生產加工安全問題由質監部門受理,投訴舉報電話:85687065; 食品流通安全問題由工商部門受理,投訴舉報電話:12

315、85684334; 餐飲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問題由衛生部門受理,投訴舉報電話:85693352; 食品安全綜合監督和重大事故查處問題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投訴舉報電話:85629803;85629916;

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問題,以及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的違法違規行為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投訴舉報電話:85629803;85629901;

藥品、醫療器械違法廣告問題由工商部門受理,投訴舉報電話:12

315、85684334; 藥品、醫療器械的價格問題由物價部門受理,投訴舉報電話123

58、85625199。 本鎮(街道)食品藥品質量安全工作分管領導:

聯系電話:

本鎮(街道)食品藥品質量安全管理員: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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