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起重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起重機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一、對司機操作的基本要求
1. 在操作過程中,必須做到起動、行車、停車平穩,確保吊鉤、吊具及其吊物不游擺。
2. 吊物應準確地停在指定的位置上降落,即落點準確
3. 協調相應各機構動作,縮短工作循環時間,使起重機不斷連續工作,提供工作效率。
4. 確保起重機在完好情況下可靠有效地工作,嚴格執行起重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發生任何人
力和設備事故
5. 掌握起重機性能和特性,合理控制起重機定能既安全又經濟。
二、司機在工作前的職責
1. 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工作。
2. 對起重機作全的檢查,進行空車試運轉,并記錄于交接日記中。
3. 對起升機構制動器的可靠性應做試吊檢查工作,不合格應及時調整制動器,不可“帶病”工作。
三、司機在操作前的職責
1. 在下列情況下,司機應作出警告信號:
(1) 起重機在起后即將開動前
(2) 靠近同跨其他起重機時
(3) 在起吊和下降吊鉤時
(4) 吊物在運移過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5) 起重機在吊運過程中設備發生故障時
(6) 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吊物運行時
2、不準用限位器作為斷電訂車手段
3.嚴禁吊運的貨物從人頭上方通過或停留,應使吊物沿吊運安全通道移動。
4.操縱電磁吸盤或抓斗起重機時,禁止任何人在移運吊物下面工作或通過,應畫出危險區并立警示牌,以引起人們重視。
5.起重機司機應做到“十不吊”
6.在開動任何機構控制器時,不允許猛烈迅速板轉其手柄,應逐步退檔,確保起重機平穩起動運行。
7.不準使用限位器及聯鎖開關作為停車手段
8.除非遇有非常情況外,不允許打反車
9.不允許同時開動三個以上的機構同時運轉
10.在操作中,司機只聽專職指揮員的指令進行工作,但對任何人發出的停車信號必須立即執行,不得違反。
四.司機在工作完畢后職責
1.應將吊鉤提升到較高位置,不準在下面懸吊而妨礙地面人員行動;吊鉤上不準懸吊掛具或吊物等。
2.起重機吊鉤貨物不允許長時間懸吊。
3.將起重機運轉中的情況和檢查時發現的情況記錄于交接班日記中。
4.與下一班司機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二篇:起重司機(橋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司機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機械設備、電器和防護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控制器、制動器、限制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起重機明顯部位必須掛有清晰可見的額定起重量標牌。
4、起重機嚴禁超負荷使用。
5、必須垂直起升重物,禁止斜拉斜吊。
6、司機服從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停車。
7、必須接到指揮信號時方能操作,起重機起動前應鳴鈴。
8、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起重機相遇時速度要放慢。禁止用倒車代替制動,用限位器代替停車,用限位器代替普通開關。
9、工作停歇時,不得將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頂上越過。
10、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升降運行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載荷的80%。
11、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面、設備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車輛等物體。
12、禁止吊具與人同在一個車廂或船艙內裝卸物料。
13、起重機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機上或軌道上。
14、吊運重物應在安全通道內運行。
15、在沒有障礙的路線上運行時,吊具或重物底面必須離開地面2m以上,需要越過障礙時,吊具或重物底面比障礙物高0.5m以上。
16、禁止利用起重機吊具運送或起升人員。
17、起升重量較大或接近額定載荷時,起升液態金屬、有害液體或重要物品時不論重量多少,均須先起升200—300mm,驗證制動器靈敏可靠后再正式起升。
18、禁止從起重機上向地面拋擲物品。
19、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在風力為6級及以上時禁止作業。
20、在起重機上進行檢查維修時,必須斷電,并在電源開關處掛上“不準送電”的牌子,并有專人看守。兩側設置臨時護欄、標志牌,以防鄰機碰撞。
21、每年至少一次對起重機進行全面技術檢查。
22、嚴格遵守起重機“十不吊”。
第三篇:塔式起重機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一、塔機必須定機定人,有專人負責使用,非安裝、維修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攀登塔機。
二、塔機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了解塔機的制造與性能和維修和保養, 并持證上崗。
三、作業是嚴禁閑人走近起重機工作范圍內,起重臂下不得站人。
四、塔機作業時,應有專人與司機聯系,并指揮吊裝工作。
五、司機在得到指揮信號并鳴鈴示警后,才能進行操作,作業時要注意力集中。
六、司機必須按本塔機起重特性作業,
嚴禁超載超力矩工作,更不允許將有關安全裝置拆卸后違章作業。
七、起重機不得斜拉或斜吊物品,并禁止用于拔樁或類似的作業。
八、在正反轉的機構中,需反向時,必須是在慣性力消失電機停轉后,才能開動反響開關,嚴禁突然開動正反轉開關。
九、對有快慢檔的機構操作,必須是由慢道快又快到慢,嚴禁月越檔當操作,每過度一個檔位的時間,應保證為2---4秒。
十、起重臂的回轉運動沒有停止之前,嚴禁使用回轉制動器。 十
一、嚴禁用塔機的吊鉤運載人員。
十二、吊鉤落地后,不得繼續放松起升鋼絲繩,否則會亂繩。 十
三、司機下班后,必須將吊鉤升起并超過周圍建筑物的高度,將牽引小車停留在吊臂根部。 十
四、在離開操縱室前,應檢查各操作開關是否回到零位,室內總電源開關是否切斷,然后將操縱室們鎖上,下塔后應切斷地面的總電源。
第四篇:門式起重機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一、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了解本機的性能、構造,不得操作未經檢驗合格和沒有取得檢測合格證書的門式起重機;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技術交底的內容,嚴格按規定進行操作。重新拼裝或移位后的門吊設備,在開始吊重前應進行試吊。
二、操作中發現電氣絕緣不良、電壓不穩,鋼絲繩有損傷、機械運轉不靈、電機設施溫度超過規定等異?,F象時,應及時停機檢修,故障未經排除不得作業,嚴禁邊操作邊修理保養。
三、聽從指揮信號,起、落鉤要穩、輕、準。垂直起吊高度以能越過障礙為度,前進、后退時應防碰撞。起吊長、大笨重物體時,速度要慢,物體兩端須用穩定索牽拉。
四、操作中遇有短路停電,應立即將操作手柄或開關置于零位。并將吊物落地。
五、風力達六級以上時應停止作業,并做好防風加固工作。
六、吊運物體運行時必須響警鈴,隨時注意軌道上人物情況,吊物下嚴禁站人。
七、嚴格遵守“十不吊”原則:
(一)超過負荷不吊;
(二)指揮信號不明、光線暗淡不吊,重量不明不吊;
(三)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四)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吊;
(五)歪拉、斜掛不吊;
(六)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放有活動物體的不吊;
(七)氧氣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八)帶棱角、塊口物體尚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損或割斷)不吊;
(九)埋在地下的物體未采取措施不拔吊;
(十)違章指揮不吊。
八、隨時注意軌道平衡,對軌道要經常進行調平。門吊前后應裝有掃軌板和反撞裝置。軌道兩頭安設阻擋塊,阻擋塊應牢固,防止門吊外滑。
九、作業完畢應收緊吊鉤,將手柄放在空檔,并將起重機定位,切斷電源,配電箱上鎖。
十、加強對設備的日常檢查,特別是門吊的各聯接點。認真做好設備的例行保養工作。
路橋華南有限公司
九江長江大橋A1標項目經理部2009年11月1日
第五篇:塔式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 一般要求:
1、塔式起重機的管理、使用、保養、維修必須嚴格遵守說明書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
2、司機必須責任心強、身體健康、體檢合格,經過培訓,了解設備構造和工作原理,保養規則,安全規則,經考試合格后發給操作證。在沒有拿到操作證之前,不準單獨操作,有證者必須在一旁監護。
3、司機調往沒開過的塔機時,必須熟讀該機的使用說明書,掌握本塔性能,操作適應后才方可單獨操作,不許蠻干、冒險作業。
4、司機必須按規定對塔機做好保養和檢查工作,在日常的保養維護中司機應認真執行“十字”作業法,確保設備正常運轉。
5、司機必須認真及時填寫履歷書中要求的各項,不許漏填誤填。
6、司機在酒后或患有疾病時,不準上崗作業。
7、司機和起重工不準穿拖鞋、高跟鞋、易滑鞋上塔。
8、新購安裝、大修后或轉移工地重新安裝的塔機,使用前均需經過專職安檢人員檢查合格后,方準投入使用。
9、塔機在夜間工作時,施工現場必須有良好的照明。
10. 領用的油料必須妥善保存,不得使砂石、泥土混入。
二、 操作前
1、檢查軌道上有無障礙物是否平直,有無沉陷地段,行走限位碰桿
是否移位,止檔木是否牢固,接地線是否脫落,確保塔機安全行車。
2、檢查塔機有無漏電,行走式塔上機操作前應將軌鉗全部打開掛好。
3、檢查各傳動機構的安全和潤滑情況,各部螺栓是否緊固。主要焊縫有無裂紋和開焊。
4、檢查制動器安全限位裝置是否可可靠,是否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5、每次大風、雨天氣后,要首先檢查各配電箱及集電環絕緣情況,確認無問題后,方可送電。
6、檢查鋼絲繩磨損情況,根據鋼絲繩報廢標準確定,能否繼續使用,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卷筒上最少保留三圈以上鋼絲繩。
7、檢查附著裝置與塔身、墻體的連接是否可靠。
8、檢查電壓表是否達到380V的標準,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去時+5%。
9、檢查吊鉤、各部滑輪、滾輪轉動是否靈活,有無卡塞現象。
10、 認真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工作開展前經全面檢查,試運轉,確認各部完全正常時,方可操作。
三、 操作中
1、 起重量必須嚴格遵守制造廠“起重機性能表”中規定,不得超載。
2、 有快、慢速檔的塔機,司機必須弄清起升速度與重量的關系,正確操作,慢就位。
3、 各低速檔僅為動作初始和就位時使用,使用時間不可過長,以
免燒毀電機。
4、 司機在工作中嚴格按有證信號工發出的口令或信號、旗語、手勢進行操作,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楚或指揮錯誤將引起事故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并采取措施防止發生事故,嚴禁無證指揮操作。
5、
6、
7、 回轉制動僅為吊物就位鎖車之用,不得用于剎車。 嚴禁利用起重吊鉤升降人員。 操作控制手柄,應從零位開始推到所需檔位,嚴禁越檔操作。在傳動機構轉轉中需換方向時,應將控制手柄搬回零位,待傳動停止后,再行逆向動轉,嚴禁直接交換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使用高速檔急開急停 。
8、 安全裝置、保護裝置損壞后,要及時上報處理,不許一封了之。吊鉤提升接近吊臂下部和小車行至端點或起重機行走接近軌道端部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
9、 吊鉤上升高度與起重臂小車間距最少不能小于一米,起重機距軌道端部不得小于2米。
10. 重物平移時,其高度距所跨越物應在五十厘米以上。
11.上旋式塔機旋轉不得超守三百六十度。
12.動臂式塔機禁止懸掛重物調臂。動臂式塔機的起升、回轉、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
13.小車變幅式塔機起升、回轉、小車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大車行走只能單獨進行,行走時大臂平行軌道,小車位于大臂根部。
14.塔機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電,應放松包閘,將重物卸下,不得
使重物懸在空中。
15.操作室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禁止放置易燃物和妨礙操作的物品,冬季取暖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火災、觸電事故。
16.工作時禁止飲食、吸煙、打鬧或通過對講機與他人閑談,不得做有礙安全操作的事,在工作時間不得脫離崗位。
17. 司機必須抵制違章作業的指令,堅持“十不吊”的規定:
(1) 被吊物重理超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準吊。
(2) 吊物下方有人不準吊。
(3) 信號不清楚不準吊。
(4) 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5) 埋在地下物不準吊。
(6) 斜拉牽物不準吊。
(7) 散物捆扎不牢不準吊。
(8) 零小物容器不準吊。
(9) 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規定不準吊。
(10) 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18. 遇有特殊情況但又必須運時,須經過機械、技術、安全部門研
究,采取措施并經主任工程師批準,方可進行。
19. 當兩臺塔在同一軌道上或兩條相平行或相互垂直的軌道上作
業時,應注意保持兩臺塔之間的安全操作距離,吊鉤上所懸掛重物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五米,兩機吊時,必須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和詳細的指揮方案,每機所承擔的載荷不得超過本身80%
的額定能力。
20. 起重臂與起吊物件必須與高、低壓架空輸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1) 距離低供電線路水平不小于三米。
(2) 距離高壓電線路水平距離不小于六米。
(3) 如因條件限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與施工技術負責人和有
關部門共同研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21. 起吊重物時,必須知道被吊物重量和相應的工作幅度,有力距
限制器超重限位器也不能依賴力距限位器超重限位器。
22. 塔機在運行中嚴禁進行修理、調整和保養工作,除必要情況外
不準帶電檢查。塔機發生故障司機不懂時,不許亂動、亂拆以免損壞機件,釀成事故。
23. 在塔機運轉過程中,司機必須注意傾聽各工作機構有無異響,
如有異響必須待排隊后,方可使用。
24. 必須在駕駛室內平衡臂L箱旁各放置一臺有效的滅火器。
25. 司機必須經由扶梯上下,塔吊上下扶梯時不得攜笨重物品。
26. 禁止塔司由塔機上向下拋撒任何物品。
四、 操作停止后
1、操作完畢后,塔機應放在軌道中間或停機枰上,吊鉤升到距臂2—3米處,變幅小車開到臂根處,有回轉,并制動的塔機,人離開時必須釋放制動,使回轉部分隨風的變化自由回轉。緊鎖全部軌鉗,如因工作幅度內有障礙物,不能使大臂隨風自由回轉時,應對大臂進行錨固,錨固點盡量位于大臂端部。
2、將所有控制器撥回零位,切斷電源,關好門窗,鎖好專用電箱。
3、認真進行機械檢查,提前發現隱患,做好“十字”作業,保持機械完好。
4、雙班、多班作業,必須做好交接,任務要求不清不交接,機械保養不徹底不交接,原始記錄寫不全不交接,機件工具丟失損壞原因不清不辦不交。
5、上塔尖、起重臂頭部加油或緊固塔身聯接螺栓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并固定好。
1999年4月重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