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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信訪辦網上投訴

2023-02-01

第一篇:國務院信訪辦網上投訴

國務院《信訪條例》

(受權發布)信訪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采用本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四條 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

第八條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獎勵。

第二章 信訪渠道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

、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第十一條 國家信訪工作機構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的信訪信息系統,并與上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信訪人可以持行政機關出具的投訴請求受理憑證到當地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的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四條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五條 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十八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九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

(六)擾亂

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依照法定職責屬于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并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四)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按照前款第

(二)項至第

(四)項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并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 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并屬于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二十四條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行政機關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受理機關。

第二十五條 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分立、合并、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受理。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行政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第二十七條 對于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條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于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積極采納。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

第三十二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

(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

第三十三條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于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就以下事項向本級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一)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

(二)轉送、督辦情況以及各部門采納改進建議的情況;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被采納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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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

《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不得將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檢舉、揭發、控告的人員和單位。”但從南昌發生的這件事中,我們可以看到,一些信訪人員根本沒按信訪規定執行,對信訪事項不注意保密,隨意轉交轉送信訪材料,給信訪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甚至是人身攻擊和傷害。這其中,不能排除個別信訪工作人員的玩忽職守和徇私舞弊。

信訪工作是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的重要窗口,是暢通民意、發現案件線索的重要渠道。及時、恰當、正確辦理信訪事項,不推諉、敷衍、拖延,是對信訪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信訪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怕麻煩,或壓、或推、或轉,方法簡單,結果不僅不能息訪,反而引發了更大的矛盾。以南昌的事為例,青云譜區信訪辦把村民的上訪信轉交給昌南工業園處理,出現村民的上訪信被公開張貼的“怪事”,其中原因,我揣測有三:一是那塊地是昌南工業園的,昌南工業園為保護既得利益不丟失,必須對信訪人實施打擊報復;二是村干部得了昌南工業園的好處,必須不惜用粗暴踐踏公民權益的手段把這件事壓下去;三是信訪辦接訪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明為轉信,實為通風報信。由此看來,進一步健全信訪工作機制,完善各項信訪工作制度,加強信訪工作隊伍建設,從法律上、制度上保障每個公民的合理訴求,仍然是今天信訪工作的重中之重。

信訪信訪,就是要有人來訪。不怕群眾來上訪,就怕群眾不上訪,應該是信訪部門的一條工作原則。真希望各級信訪部門能從南昌這件事中吸取教訓,反思自身工作環節上存在的漏洞,積極加以改進。也希望南昌有關部門,能將公開張貼村民上訪信這件事來一番徹查,把事情搞清楚,還村民一個公道。

第三篇:國務院信訪條例復習題2

國務院《信訪條例》

一、單項選擇題:

1、修改后的《信訪條例》,從()施行?

A、2005年1月5日B、2005年4月1日C、2005年5月1日

2、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人。

A、3B、7C、5D、9

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A:可以確定 B:應當設立 C:可以設立

4、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A:辦公場所 B:公共場所 C:信訪接待場所

5、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提出。

A:各級機關 B:各級人民政府 C: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

6、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A:30日內 B:60日內 C:90日內

7、 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或者制止;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罰款 B:教育 C:警告,訓誡

8、 對同一信訪事項的處理,實行()終結制。

A:一級 B:二級 C:三級

9、 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問題,信訪工作機構應當()。

A:受理 B:可受理可不受理 C: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10、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內請求復查。

A:7日 B:15日 C:30日

【單項選擇題答案】

1. C2. C3. B4. C5. C6. B7. C8. C9. C10. C

二、多項選擇題:

1、根據條例,信訪人可以采用()、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A、書信B、電子郵件C、傳真D電話

2、信訪人是指根據條例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

()。

A、公民B、法人C、其他組織

3、根據條例,()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

A、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B、鄉、鎮人民政府

C、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4、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以及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A、通信地址B、電子信箱C、投訴電話D、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

5、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A、聯席會議B、建立排查調處機制C、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

6、根據條例,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有()等行為。

A、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

B、堵塞、阻斷交通的

C、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D、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行政機關有( )、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以及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

A、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B、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C、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D、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8、行政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

A、隱瞞B、謊報C、緩報

9、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就()事項向本級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A、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

B、轉送、督辦情況以及各部門采納改進建議的情況

C、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被采納情況

10、對()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A、一般B、重大C、復雜D、疑難

【多項選擇題答案】

1.ABCD2. ABC3. ABC4. ABCD5. ABC6. ABCD7. ABCD 8. ABC9. ABC10. BCD

三、判斷題:

1、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2、信訪事項已經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同一信訪事項,該上級機關應予受理。()

3、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各級人民政府提出。()

4、有關行政機關自收到轉送、交辦信訪事項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

5、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判斷題答案】

1.對2.錯(正確答案:該上級機關應不予受理。) 3.錯(正確答案: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接待場所提出。) 4.錯(正確答案: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5.對

四、案例題

[案情]某單位職工楊某等20多人因單位未繳養老保險于2005年向區勞動局申請仲裁,區勞動局根據實際情況,依據勞動法和市有關文件裁決該單位為這批職工補繳自2001年起的養老保險。但是,楊某等人對區勞動局的仲裁決定不服,認為他們從1998年就已經進單位,單位應該從1998年開始幫他們補繳養老保險。在楊某的挑唆下,該批人員直接沖到省政府門口要求找領導反映問題,并攔阻省領導車輛,造成省政府門口交通堵塞,嚴重影響了省政府的日常辦公。

[問題]楊某等人的行為是否合法?違反了《信訪條例》中的那些規定?按照正常渠道楊某等人應該如何反映自己的訴求?

[答題要點]

楊某等人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違反了《信訪條例》第18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第16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提出;第20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楊某等人的問題已經過區勞動局仲裁,按《信訪條例》第21條規定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不予受理,所以楊某等人如果對區勞動局的仲裁決定不服應該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走司法程序。

第四篇:網上信訪

近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信訪信息化建設,借助“數字湖南”建設的契機,加大經費投入,整合網絡資源,強化培訓力度,規范“網上信訪”運作模式,建成了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為主干,以市信訪網站為補充,“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網上信訪信息系統”,為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做出了貢獻。截至3月,共受理群眾網上信訪件次,處理各類矛盾糾紛余件次,某某信訪網上點擊量累計超過余萬次。

一、聯網受理。一張網整合力量。市信訪局成立了信息網絡處,明確一名處長、三名具備計算機應用能力的干部,26個市直單位、00個區縣(市)和高新區配備1-2名專職管理員,鄉鎮(街道)、村(社區)設立了網上信訪代理員,重點工程指揮部成立網上民情室(站)。目前,全市共有專職網上信訪管理員426人,網上信訪代理員2689人。一平臺共享資源。市政府出臺了《某某市信息化建設規劃綱要》,對全市網絡資源進行整合,全市先后投入1400余萬元用于信訪信息網絡建設。5月,“某某網上信訪”互通平臺正式開通;目前,000個區縣(市)、000區、96個市直部門、286個鄉鎮(街道)開通網上信訪,實現了與政府公眾信息網資源共享。一個口受理訴求。我們把書記市長信箱、電話信訪、網上投訴、建言獻策等全部歸口到網上信訪,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變上訪為上網。全市共用一個數據庫,統一處理標準、統一匯總報送、統一分析研究,減少了人財物浪費,避免了多頭受理、重復交辦。一時間作出反應。我們還嚴格篩選聘請86名經驗豐富、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網民擔任輿情監督員,隨時關注網情動態,群眾表達訴求不受時間和地域限制,各級政府部門能一時間聽取群眾呼聲、一時間作出反應。

二、聯動培訓。一是制度化。制定《某某市信訪系統培訓計劃》,建立了干部培訓制度,明確每年3-5月為全市信訪系統應用管理隊伍培訓期,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和業務骨干到市、區縣(市)講課答疑,現場指導,集中授課。培訓時間不少于一個月。以來,共培訓2800人次。二是結合化。采用走出去和請進來相結合的辦法,學習外地網上信訪先進工作經驗和做法。先后分批組織到北京、上海、南京、沈陽等地學習考察,從邯鄲、株洲等地聘請專業人員來授課,借鑒信息化成功經驗;安排系統管理員不定期到省信訪局辦公室和辦信處跟班學習,參加系統應用培訓班。三是專業化。為解決系統運行專業技術人員不足的瓶頸制約問題,與等專業技術服務單位建立友好協作關系,由專業技術公司承擔某某信訪系統運維和全市系統建設技術指導工作,使技術隊伍更加專業。四是系統化。市委、市政府將網上信訪系統培訓納入某某市政府信息中心培訓計劃,同預算、同規劃、同培訓,以來共4次參與市信息中心組織的學習培訓,參訓干部137人。通過多層次、多方位、多類型的培訓學習,提升了全員素質,促進了信訪信息系統應用水平的提高。

三、聯調處理。一是日常業務內部流轉。建立了網上受理、網上分流、網上轉辦、網上交辦、網上督查、網上回復等日常工作流程,2個工作日交辦、10個工作日反饋、3個工作日審核,確保15個工作日回復。湖北網民左先生因外甥女在某某深陷傳銷窩點,多次營救無門,通過某某網上信訪寫信救助。市信訪局網上交辦后,市公安、工商、綜治等采取聯合行動,端掉傳銷窩點,成功解救人員。二是熱點問題網絡征詢。對網民提出的政策調整,尤其是征地拆遷、社會保障、民政救助等熱點敏感話題,在網上廣開言路,組織展開討論,征詢網友意見。一方面宣傳黨的政策,另一方面引導網絡步入良性循環。如有網民發帖舉報我市某信訪干部不知道有《信訪法》后,立即有網友跟帖指出我國目前只有國務院《信訪條例》,有理有據,隨后很多網民就《信訪條例》知識展開討論,提出了大量很好的建議。三是特殊個案視頻聽證。針對私改遺、文革、知青等特殊個案處理單位已經分離的不便之處,通過網絡視頻,遠在省城的專家可以通過視頻聽證,組織政策解釋、疏導當事人情緒,指明訴求方向,既節省了群眾來回反復奔波的麻煩,又節約了時間和費用。四是疑難雜癥聯合會辦。組建了網上信訪事項聯合辦理工作組,由公安、法院、民政、人社、國資、法制、城管等部門單位組成。聯合會辦主要采取約訪方式,由市、區縣(市)信訪局篩選出疑難雜癥、涉及多個層面、處理難度大的信訪問題提交本級聯席會議,通過召開相關責任部門和單位參加的多方協調會,尋求化解問題的辦法,讓群眾感受“一條龍”式服務的便捷和實惠。僅今年,市信訪局通過網上信訪事項聯合會辦,共協調化解信訪積案32件,成功率98%。

四、聯合規范。一是崗位責任制。實行網上信訪“首問責任制”和“限時辦理承諾制”,要求干部必須及時 錄入每一個信訪信息,認真處理好每一封網民來信、每一條工作建議,做到“誰辦理、誰負責,問到誰、誰負責”,凡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必須限時辦結,并隨時督促檢查辦理進度,對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的,要求責任部門配合調查,協調處理,直至問題解決。二是目標考核制。將網上信訪工作列入信訪工作目標績效考核,對網上信訪硬件建設、人員配備、數據錄入、案件辦理、系統應用、工作成效等逐一細化,對信訪數據錄入系統運用不達標的單位實施一票否決。三是督查通報制。組織對各區縣(市)和市直單位使用網上信訪及全國信訪信息系統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和跟蹤督查,每月通報,季度講評,考核。通報推介好的經驗和做法,督促工作不力的部門和單位,促使全市工作協調推進。四是責任追究制。市委、市政府印發了《某某市信訪工作責任追究規定》,對網上信訪辦理不力或激發矛盾等情況,逐一明確了責任追究形式。

第五篇:網上信訪交流材料

網上信訪經驗材料

近年來,區委、區政府強力推進信訪信息系統建設,積極探索網上信訪工作方法,讓一封封人民來信駛入了網絡“高速公路”,更快捷地傳遞著民生訴求,解決著實際困難,提升著政府的辦事效率,架起了一條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的“綠色通道”,為推進和諧社會建設做出了新貢獻。

一、主要做法

一是整合優化網絡資源。區委、區政府以信訪信息化建設為目標,依托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適時開發了網上信訪、區長電話和政民互動三個網絡工作載體。建立了區信訪局網站,登錄網址和網上信訪須知通過新聞媒體對外公布,全方位、多角度宣傳網上信訪的意義和操作流程,最大限度地使群眾知道怎樣通過網上信訪渠道反映訴求。同時開通了內部局域網——“通用辦公資源與業務管理平臺”,設置了個人辦公、檔案資料、學習交流、行政管理等6個專欄,定期上傳、發布各類信息,實現了信訪局各科室工作信息互通,促進工作有效銜接,提高了工作效率。為保證網上信訪工作正常開展,實現省、區、縣、鄉信訪工作“四級”互聯互通,區政府先后為全區鄉(鎮)區、街道辦和區直單位配置電腦和打印機,對各單位信訪工作機構進行了信訪業務處理系統軟件的升級、調試及人員培訓工作,實現了信訪工作信息互聯互通、共用共享,促進工作公開化、高效化,為全區“網上

1 信訪”工作的扎實開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是加強陣地隊伍建設。區委、區政府把加強網上信訪陣地建設、配齊配強工作隊伍作為提高信訪工作水平的基礎性工作來抓。增加辦公用房,配備電腦、打印機。引進責任心強、工作能力強的年輕干部充實到網上辦信隊伍。同時,在全區各鄉(鎮)區、街道和區直部門都設立了網上信訪辦公室,配備了專兼職網絡辦信人員,形成了以區為中心、以鄉(鎮)為紐帶的網上辦信工作隊伍,保證了網上辦信工作層層有人抓、件件有人辦。

三是加大宣傳培訓力度。為使“網上信訪”盡快得到普及使用,我們在電視臺舉行“網上信訪”新聞發布會,提高了“網上信訪”的社會覆蓋面。在區區主要街道、廣場設立“網上信訪”咨詢臺,印發宣傳單,接受群眾咨詢,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同時,還通過以會代訓的方式,對全區各單位的網上辦信人員進行專題業務培訓,為“網上信訪”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可靠保證。 四是規范管理工作程序。我們出臺一系列制度,規范“網上信訪”工作程序,做到“不辦則已、一辦就要辦好”。依據《信訪條例》要求,編制統一的《網上信件處理登記表》,安排專人負責將每天的來信一事一表登記、編號,報局領導閱批,再報送區委、區政府分管領導,根據領導批示轉有關部門辦理或進接回復,信訪部門適時督辦,進一步規范了工作流程

二、取得成效

(一)拓寬了信訪渠道,降低了信訪成本。“網上信訪”正式開通后,群眾不出家門直接在電腦上反映訴求,群眾反映問題變得更加方便、快捷。既不需要花錢、也不需要再受往返奔波之苦到處上訪,更加減少了上訪成本,這些都極大地方便了信訪群眾。網上信訪開通后,上訪群眾不再熱衷于以走訪形式來上訪,開始有更多的人通過網上信訪和寫信的形式提出信訪。 二是有效解決了問題,提高了辦事效率。為充分發揮“網上信訪”便捷、快速的優勢,我們建立了一整套快速辦結信訪件的機制,做到當天受理,30天內給出處理結果;對關系民生的熱點信訪問題及時梳理出來呈送區領導批閱;對涉及多部門協調的疑難信訪問題提交到區領導接待日處理;對重大疑難信訪問題實行領導包案;對一般信訪問題直接交辦,限時辦結,辦理情況通過網上及時反饋信訪人,大大縮短了信訪問題的處理周期,提高了解決問題的效率和效果。

三是傾聽民聲匯聚民智,發揮了第二研究室作用。網上信訪為廣大群眾參政議政、民主監督開辟了新的渠道。網上信訪是集中民智、促進科學民主決策的重要渠道,是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和信息化技術對現有信訪工作方式的有益補充。網上信訪工作的開展,密切了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與廣大人民群眾的聯系,進一步強化了責任意識,促進了依法行政,提高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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