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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稅制財政體制論文

2022-05-14

下面小編整理了一些《分稅制財政體制論文(精選3篇)》的文章,希望能夠很好的幫助到大家,謝謝大家對小編的支持和鼓勵。摘要:在我國分稅制財政體制下,集權化的收入分配模式在支出分權化的趨勢下導致地方缺乏穩定的稅收收入,可能造成地方財政困難。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國應推進政府間財政職能配置的明晰化、法制化,構建地方企業所得稅作為省級政府的主體稅種,選擇城鄉維護建設稅和房地產稅作為縣鄉財政主體稅種??傊?,應以財政均等化為目標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第一篇:分稅制財政體制論文

我國分稅制財政體制下轉移支付制度研究

[摘 要] 我國自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轉移支付制度是其中至關重要的一部分。運行良好的轉移支付制度,能夠促進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平衡各地區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能力、推進中央政策的施行。從我國開始實行轉移支付制度至今,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就,也產生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從轉移支付制度的作用入手,分析我國財政體制目前面臨的困境并提出相應的建議構想。

[關鍵詞] 轉移支付;一般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稅收返還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5 . 13. 099

1 轉移支付制度的作用分析

我國為改善“地方獨大”的局面,于1994年正式施行分稅制改革,使一部分財權上移到中央政府,增強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以及政策導向能力。其中,轉移支付制度是分稅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轉移支付制度是我國政府從西方引入的一個概念,按照資金的使用用途可以劃分為一般性性轉移支付與專項轉移支付。一般性轉移支付是指政府在進行資金撥付時,不規定資金的用途與使用方向,由地方政府根據其實際的情況來合理使用;而專項轉移支付則是政府在劃撥資金時,明確規定資金的使用方向,不可用于它途。

我國的轉移支付制度包含3項,即稅收返還、一般性轉移支付以及專項轉移支付。我國引入轉移支付制度有4個目的:①是為了加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增強中央政府的主導地位。從經濟角度來說,當經濟不景氣時,中央可以通過加大對地方政府轉移支付力度以充實地方財力,增加地方支出和政府投資來緩解地方經濟困境。當經濟過熱、通貨嚴重膨脹時,中央政府可通過減少對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力度來控制地方支出規模,從而為地方的經濟過熱現象降溫。除此之外,轉移支付還起著實現民族團結的作用,中央政府通過給予少數民族地區的“民族地區轉移支付”來凝聚各民族力量;②轉移支付制度的實施是為了平衡各地區的財政收入,避免地區間貧富差距的出現。中央政府通過轉移支付制度,給予欠發達地區較大的經濟補助以實現公共資源和服務的均等化,為其能夠提供充足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保障;③減少公共產品帶來的正外部性損失以及加強中央政府的政策推進力度。由于一些公共產品和服務存在正外部性,雖然其能夠使該地區居民受益并且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但對于未得到任何收益的政府來說,很容易忽視該項公共產品或缺少提供該項產品及服務的動機。因此,中央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來保障地方政府對于該類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除此之外,中央也可通過轉移支付實現特定的宏觀政策和經濟目標;④我國通過稅收返還制度保護各地區的既得利益,以及調動各地區經濟發展的積極性。

2 我國轉移支付制度存在的問題

從1994年實行分稅制至今,我國的一些財政問題得到了解決,但同時也帶來了另一些新問題。就轉移支付制度來說,目前我國的轉移支付制度存在以下問題:

(1)并未實現各地區財力的均等化。轉移支付制度的目標之一是實現各地區公共產品與服務的均等化。然而,我國稅收返還制度的實施,不僅沒有起到改善作用,反而加劇了地區間貧富的差距。我國的稅收返還制度采用基數法,因此就意味著發達地區的稅收返還數額遠遠高于欠發達地區。中央采用稅收返還制度是為了保護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避免因分稅制改革帶來的部分地方政府的不良情緒,尤其是發達省市。這一制度的實施實為中央政府的無奈之舉,其本身目的就偏離了轉移支付所應發揮的作用。

(2)均衡性轉移支付所占比例過小。2013年,我國一般性轉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轉移支付、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成品油稅費改革轉移支付等11項。其中,起到均衡地區間財政差距的均衡性轉移支付占總轉移支付數額的20.4%,而均衡性轉移支付包括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產糧大縣獎勵金額以及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真正起到均衡各地區公共服務水平的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資金占轉移支付總額的3.17%。由此可見,我國對實現各地區均等化的投入力度仍然過小。

(3)我國專項轉移支付制度種類繁多、項目復雜。專項轉移支付被用于特定的公共項目,以彌補地方政府對一些正外部性的公共服務的忽視。但在我國,專項轉移支付項目設立過多、過散、過雜的問題較為突出。2013年,我國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包括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水土保持補助資金、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報廢更新補助專項資金、“糧安工程”危倉老庫維修專項資金等多種細小項目,涉及到農業、林業、水利交通等幾乎所有較為關鍵的領域。專項轉移支付種類繁多也就意味著每一項所能夠得到的可利用資金過少,造成資金使用效率過小。

(4)我國轉移支付制度缺少法律規范性,監督機制不健全。一些發達國家的轉移支付制度已經確立了程序化的施行過程、公式化的額度分配,并且通過憲法規范政府間的轉移支付的實施。而我國在轉移支付方面的相關法律比較欠缺,同時也沒有有效的監督機制,仍舊停留在政府規章階段。

(5)我國省級以下的轉移支付制度仍不完善。我國的轉移支付制度僅僅規范到中央與省一級,省級以下的轉移支付制度仍沒有明確統一的規范。我國稅收財權被層層上移,而事權卻被層層下移,造成越是下級的地方政府,財政壓力越大。

3 對于轉移支付的思考

3.1 廢除稅收返還制度并不是縮小地區間差異的有效方法

目前,許多學者建議我國廢除稅收返還制度,認為稅收返還制度的存在不利于各地區經濟的均衡發展。但筆者認為,我國目前仍舊需要稅收返還制度的存在,原因是:①一些學者之所以認為需要廢除稅收返還制度是基于公平角度的思考,其認為“多上繳,多返還”的政策明顯偏向于經濟發達地區,而對于欠發達地區來說,由于其地理位置、資源等天然條件的缺失,導致地方政府經濟熱情無論多么高漲,也無法達到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速度。但假使我們取消稅收返還制度,發達地區的大部分稅收被上繳,并由中央宏觀統一調控到欠發達地區,這會造成發達地區的地方政府出現“努力工作,便宜他人”的消極心理,不利于調動發達地區經濟發展的積極性;②我國目前的稅收返還制度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合理的是其制度設計。我國稅收返還采用“基數法”,不利于均衡各地區間的財政收入;③稅收返還制度不僅存在于中國,在美國、法國、日本等經濟較為發達的國家也同樣存在,并被證實是行之有效的。

基于此,筆者認為,廢除稅收返還制度并不是實現各地區財政收入均衡化的有效方法,而是應該改善我國的稅收返還制度,避免其帶來的不利影響,發揮其積極的激勵作用。①改變我國稅收返還的計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學有效;②合理調整我國稅收返還金額占轉移支付總金額的比例,使其不僅能激勵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又不至于加重地區間的貧富差距;③在我國現有的縱向轉移支付制度基礎上,增加橫向轉移支付制度,并將橫向轉移支付列為官員考核標準的一種方法,改變發達地區官員的行為偏好。

3.2 轉移支付力度并不是越大越好

我國的轉移支付力度逐年上漲,2014年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金額占全國一般公共財政收入的30%多,相當于2013年中央財政收入的70%。我國轉移支付力度的不斷上漲意味著我國對轉移支付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同時這也說明中央對我國宏觀調控力度的加大。但這并不意味著轉移支付規模越大,越有利于我國的各方面發展。一個國家在每一個特定時期存在著轉移支付力度界限,規模過大或過小,都不利于分稅制財政體制的推行以及目標的實現。當轉移支付規模過小時,無法突出中央政府在國家發展中的宏觀調控作用,也不利于中央政府權威的樹立和中央對地方的控制,甚至會影響國家的政治安全以及穩定。除此之外,還會造成地區間貧富差距的擴大;但如果國家轉移支付規模過大,會造成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過于依賴中央政府,使得地方政府僅注重與上級政府或中央政府之間的關系,僅對上級政府負責而忽視了其與地方百姓之間的責任關系,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建設。

因此,在我國應合理規劃轉移支付的規模,發揮其積極作用而避免規模過大或過小所帶來的消極作用。我國中央的轉移支付規模應達到這樣一種程度,即能夠合理地發揮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避免地區間貧富差距以及使資金合理分配。同時,還應避免地方政府過度依賴中央政府,確保地方政府有能力承擔其事權和責任,發揮地方政府應當發揮的作用。

3.3 利用法律規范轉移支付制度

利用法律規范轉移支付制度,不僅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資金的使用績效,也有利于避免政府之間尋租等行為的產生。筆者認為,我國政府目前應主要明確以下3個方面的轉移支付制度的法律規范:

①規范專項轉移支付范圍。專項轉移支付的范圍應由立法確定,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容執行,避免項目過多導致的資金利用率低下,以及由于項目復雜導致的尋租行為和監管低效率現象;②通過立法明確監督機制。完善監督機制,使轉移性資金到達地方時通過監督減少隨意支配的可能;③通過立法完善省級以下的轉移支付制度。不少省級以下政府沒有明確的財政管理體制,缺少制度化規范。因此應通過立法明確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與財權,建立規范化的轉移支付的執行標準。

4 結 語

轉移支付制度是我國財政體制中重要的一部分,運行良好的轉移支付制度能夠增強我國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有效平衡地區間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能力,有效推行中央政策,使資源得到合理化利用。我國轉移支付制度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時,仍舊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通過對不足進行完善,我國的財政體制不僅會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還會對我國的政治產生積極的影響。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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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劉梅.我國財政專項轉移支付制度研究:問題、原因及解決思路[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2014(12).

作者:高雨琪

第二篇:分稅制財政體制下我國地方稅收入不足問題研究

摘要:在我國分稅制財政體制下,集權化的收入分配模式在支出分權化的趨勢下導致地方缺乏穩定的稅收收入,可能造成地方財政困難。為解決這一問題,我國應推進政府間財政職能配置的明晰化、法制化,構建地方企業所得稅作為省級政府的主體稅種,選擇城鄉維護建設稅和房地產稅作為縣鄉財政主體稅種??傊?,應以財政均等化為目標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關鍵詞:地方稅收入;分稅制;收入分配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我國地方由于缺乏自主財源導致財政困難,特別是縣鄉財政困難。同時,地區間財力差距不斷擴大。雖然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地方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能時的財政能力弱化問題,但轉移支付制度的不配套、不完善卻嚴重影響了政策的效果。這種缺陷是分稅制進一步改革的根本原因。從地方稅收入不足與縣鄉政府財政困境看,我國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存在明顯的制度缺陷,而且目前的財政體制也無法滿足地方政府的財政支出需求,地方政府沒有稅收立法權,地方稅的稅源、稅基、稅率及后續的調整權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因此,應重新審視稅收收入在各級政府間的分配。

一、分稅制對地方財政的影響

(一)改變了地方財政運行情況

1.地方財政收入遠低于支出。從圖1可見,分稅制改革之前地方財政收支基本能自求平衡,分稅制改革使地方財政收入遠低于地方財政支出,而且二者之間的差距有進一步擴大趨勢。從收人看,地方財政收入在財政總收入中的比重由1993年的78%迅速降到44%,下降34個百分點,此后一直在50%左右徘徊。從支出看,地方財政支出的比重自1978年以來一直保持平穩上升的狀態,1990年為67.4%,2002年略微上升為69.3%,至2006年達到75.3%、2009年為80%,2012年則高達85.1%??梢?,分稅制改革在集中中央財力的同時并沒有改變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格局,未從根本上調整政府間財政支出責任,改革的重點是對收入進行了重新配置,切斷了收入與支出的聯系。隨著地方政府承擔越來越多的事權與支出責任,地方財政支出規模不斷擴大,占全部財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分稅制改革與任何一次財政體制改革一樣,其實質是對權力、資源和利益進行重新調整和再次分配。在調整過程中,中央財政收入的提高必然伴隨著地方財政收入的下降,中央政府支出責任的減少必然伴隨著地方政府支出責任的增加。

分稅制改革后,中央政府通過稅收返還、體制補助和專項補助等轉移支付措施彌補了地方財政收支缺口。分稅制以來,我國轉移支付規模(不含稅收返還)從1994年的590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40233.64億元。其中,一般性轉移支付達21429.51億元,比重從38.80%提高到53.26%。但也應看到,2012年一般性轉移支付中均衡性轉移支付為8582.62億元,只占轉移支付總額的21.33%。顯然,目前轉移支付的規模與我國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目標相距甚遠。分稅制改革形成了地方政府更加依賴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而不是地方稅的格局。離開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地方政府無法滿足其財政支出的需要。這種高度依附性的轉移支付制度是各級地方政府缺乏主體稅種和未能形成穩定的自有財源的必然結果。

2.地方財政自給率顯著下降。分稅制改革后,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財政自給能力發生根本性轉變,1994年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是各級地方政府財政自給能力由強變弱的一個重要轉折。分稅制改革使中央集中了財權和財力,財政自給能力迅速增強,1994年財政自給系數達1.66,中央財政的自給能力首次超過地方財政,由此從根本上改變了幾十年來中央財政開支依賴地方的被動局面。從表1可知,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從省到鄉鎮的四級地方財政逐漸變弱。1994年前,只是省級和縣級財政不能自給,市級和鄉級財政自給能力系數較高,平均數為1.43和1.38。分稅制改革后,四級地方政府的財政自給能力均被削弱,1994~2009年財政自給能力系數平均值依次為0.57、0.72、0.48、0.97,除鄉級財政自給能力系數基本維持在1.0左右尚可基本自給外,省、市、縣財政均不能自給,缺口很大。1997年后,縣級財政自給系數略有回升,而鄉鎮財政有所下降。

(二)地方稅收入不足

1.地方稅收入占地方財力比重小。因為,正確客觀衡量地方稅收入規模,必須結合政府間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狀況。1994年分稅制以來,地方政府承擔了越來越多的事權。1994~2012年,地方財政支出占財政支出總額的比重由69.7%上升到85.1%,而同期地方稅收入占地方財政收支的比重呈明顯下降趨勢,地方稅收入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由61.6%下降到50.2%,占地方財政支出的比重由35.3%下降到28.6%,這說明地方稅收入尚未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支出的主體來源。如圖2所示,地方政府事權與地方稅收人不對稱,如此大的收支缺口必然造成地方財政困難和地方政府對收費的高度依賴。當前,地方政府支配的稅收收入主要來源于兩部分:一是由地方稅提供的收入,二是共享稅中分成的部分(包括固定分成和超額分成)。共享稅成為地方政府稅收收入的支柱之一,必然淡化分稅制色彩,使其更像收入分成制,這嚴重制約了地方稅體系的規范和完善。

2.地方政府收入多元化趨勢明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級政府收入來源呈現多樣化、復雜化格局,政府層級越低,情況越突出。分稅制改革并未改變這種基本格局。當前,地方基本財源主要來自稅收、各項政府收費和中央轉移支付等收入。圖2顯示,1994~2010年地方政府收入中稅收與非稅收入約各占一半。但事實上,在稅收收入總額中剔除各項共享稅,真正意義上的地方稅收人比重將下降一半,而且這些地方稅的稅權除征收管理權外高度集中于中央。另外,我國地方政府的制度外收入十分突出,由于具有非規范性和隱蔽性,其數額難以統計甚至無法估算。因此,我國地方政府收入的規模實際上比統計數據顯示的規模要大,地方稅收入所占的比重要小。

二、緩解地方收入不足的政策建議

(一)政府間財政職能配置應明晰化、法制化

政府問財政職能配置應主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各級政府財政活動范圍和職能,即各級財政“干什么”;二是各級地方政府財政能力所決定的活動范圍與本地公共需求的匹配性,即“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財政職能包括資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穩定經濟三大職能,財政各項職能在各級政府間的分配,從實質上確定了各級政府財政職能的重點,進而確定了各級政府相應的財力規模、財政支出結構和重點:中央政府財政職能的重點是維護政權穩定和保護國家安全,促進經濟發展與保持社會和諧;省級政府財政職能的重點是提供地方公共服務與保持地方經濟發展;縣鄉政府財政職能的重點是維護基層政權和提供公共服務。在明確各級政府財政職能的基礎上,應進一步細分政府間的事權與支出責任(見表2)。

我國現行財政體制缺乏法律保護,財政分權的不確定性和隨意性較大,政府間不規范的財政活動頻發。我國對政府間財政職能的劃分,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作了粗略的原則性規定。由于未對各級政府事權和支出責任作出明確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上級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在分權體制調整過程中,通過行政渠道較為容易地將主要公共品提供義務轉移給地方政府。行政渠道具有靈活性,使分級財政安排帶有一定的短期目的性,不利于形成比較穩定和長期的制度安排。發達國家都以法律形式對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予以明確規定,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建立在憲法和其他法律之上,法律詳細規定地方政府的權限和地方財政職責。我國應逐步實現政府間事權與財權劃分的法制化,由憲法或法律明確規定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限和支出責任:增加關于政府間事權與財權劃分的基本原則;制定《中央與地方關系法》,具體規定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各自的職責以及共同職責;盡快出臺《稅收基本法》,規范中央與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間的稅權劃分;制定《轉移支付法》,規范政府間的財力轉移,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二)科學、合理地設置地方稅稅種

一個國家的基本稅收問題是對不同級別政府分配何種責任和政策工具問題,因此需要理解哪些功能和工具最好由中央政府集中掌握,哪些可分散于各地方政府行使。稅收分權程度可從以下三個方面的權力劃分考察:一是把不同稅種、稅基和稅率的確定權力劃歸不同級政府;二是把不同稅種的管理權限劃歸不同級別的政府;三是把不同稅種的全部或部分收入劃歸不同級政府。在以上三種稅收分權模式下,地方稅收自主權依次減弱。第一種權力劃分的稅收分權程度最徹底,我國中央政府始終掌握這些權力。目前,我國現行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介于第二種和第三種稅收分權模式,在將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和地方稅的基礎上,規定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分稅制改革在中央和省級政府的稅種劃分和收入分享上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使我國政府間財政收入分配制度逐步規范,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但從政府間稅種劃分看,還存在一些問題:第一,缺乏合理、穩定的稅種劃分規則和模式。中央稅與地方稅劃分標準不明確,稅種劃分不合理,交叉重復,難以具體界定。中央稅與地方稅的劃分標準不一致,按稅種、行業、企業經濟屬性和隸屬關系等多種標準劃分。一些地方稅被強行分解,實際上也具有了共享稅的性質。第二,缺乏對地方財力具有決定性影響且長期穩定的地方稅主體稅種。我國地方稅既有流轉稅和收益稅,也有財產稅和行為稅,但缺乏稅源較廣、稅基穩定、容易征收、對地方財力具有決定性影響的主體稅種。除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具有主體稅的特點外,其余稅種均為零星分散、征收難度較大的小額稅種?,F行稅種劃分既不能保障地方財政經常性支出的需要,也不利于調動地方的積極性。

規范的稅種劃分是在中央政府集中稅種設置權和稅率調整權的基礎上,將主要稅種分別劃分給不同級別政府??茖W、合理地設置地方稅稅種,是分稅制體制的總體要求,也是提高地方稅收入的根本保障。適合地方開征的稅種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基于“收益原則”收益內部化于征收該稅的轄區之內,對納稅人而言,其承擔的收入責任應該清楚明了;二是稅基固定或流動性小的稅種。而稅基有較大流動性尤其是能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的稅種、征收管理具有規模效應的稅種、具有累退性能實現收入再分配目標的稅種、稅基在轄區間分布極不均勻的稅種、多環節課征無法確定其歸屬的稅種都應由中央政府征管使用。對具體稅種的歸屬問題,應根據稅種的功能、稅源范圍及對經濟的調節作用等,確定不同稅種分別作為中央稅或地方稅??偟膭澐忠罁欠碴P系到國民經濟全局、有利于加強宏觀經濟調控的稅種劃歸中央,作為中央稅;與地方密切相關、稅源分布區域性較強、需要發揮地方征收積極性的稅種劃歸地方,作為地方稅;與整個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稅種劃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使中央和地方在財政利益上有一個連接點。具體確定哪些稅種為地方稅,必須考慮中央和地方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情況,以及在此基礎上確定的財權歸屬和中央政府是否掌握強有力的轉移支付等體制因素;保證地方政府具有一定規模、較為穩定的自主收入來源;確保地方稅收人與地方經濟發展密切相關,體現經濟增長與稅收增長的內在聯系,同時要考慮稅收收入的汲取對經濟增長的負向影響;充分體現寬稅基、低稅率、易征管的原則;要保持相對穩定,避免因追求收入規?;蛘咂胶庵醒?、地方收入而人為調整政策和增減稅種。依照上述原則和標準,可將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鄉維護建設稅、資源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環境保護稅和社會保障稅作為地方稅。其中,地方企業所得稅應改變現有分享方式,實行同源共享、分率課征;將現行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整合為一個統一的在房地產保有環節課征的稅種,作為縣級政府的主體稅種;將現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改為城鄉維護建設稅,獨立征收;在現有資源稅的基礎上,擴大征稅范圍,改變計稅方式,以提高資源開采和利用效率;將現行征收的各種環境保護收費改為征收獨立的環境保護稅;條件成熟時將現行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普遍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立法,設立社會保障稅。

(三)完善以財政均等化為目標的轉移支付制度

由于我國轉移支付以控制為導向的制度設計內涵的均等化理念不足,稅收返還和專項轉移支付機制存在逆向均等化問題,一般性轉移支付所占比重較小,尤其是均等化效果很強的均衡性轉移支付不足,使我國中央政府試圖實現財政均等化,但實際效果不佳。

1.構建均等化與激勵兼容的轉移支付制度。轉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目標與控制目標存在一定包容性,通過合理搭配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充分發揮二者的優勢,既要使各地財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水平大致相當,又要充分調動各地征稅的積極性和發展經濟的主動性。我國轉移支付制度應以財政均等化為主導目標,兼容對地方政府的激勵與控制,有效協調不同目標之間的沖突和矛盾。

2.調整轉移支付的結構。從各構成項目看,稅收返還比重快速下降,伴隨著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重逐步上升,專項轉移支付比重穩中有升。但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重較小,尤其均衡性轉移支付比重很小。應按照均等化的基本要求對現行轉移支付結構作重大調整,大幅減少專項轉移支付的份額,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的力度,尤其是均等化功能很強的均衡性轉移支付比重的上升,將會提升轉移支付制度的總體均等化效果。

3.繼續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轉移支付。雖然稅收返還的比重在逐年縮減,中西部地區獲得的均等化轉移支付在逐步增加,但貧困地區與落后地區的財政能力差距和公共服務水平差距,是難以用轉移支付的分配情況全部加以解釋的。從長期看,一個地區財政能力的增強取決于GDP的實際增長,中西部地區與東部地區的經濟差距和財政能力差距在短期內難以縮小。因此,必須以地區財政能力和支出需求為依據,給予中西部地區更多的轉移支付,彌補基本公共產品存量的不足和保持同等水平的增量。

作者:李俊英

第三篇: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的影響與對策

摘要: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是我國于1994年財政改革中所建立起來的一種以中央與地方財政分稅為特點的財政管理體制,也是我國現行的基本財政管理體制。運行十幾年后,分稅制日趨完善,但在少數民族地區,行政環境的特殊性,使得分稅制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影響有利有弊。本文擬從分析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財政環境入手,探討分稅制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影響,并在分析的基礎上嘗試討論有益的方案與對策。

關鍵詞:分稅制民族自治地方稅權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是我國于1994年財政改革中所建立起來的一種以中央與地方財政分稅為特點的財政管理體制,其主要目的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需要,把各級政府之間、主要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分配關系理順,并使之規范化,它的主要內容涉及稅權、收入、支出、中央對地方返還以及機構設置等幾個方面。1994年以來的實踐表明,我國已初步建立起了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框架,重新界定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事權,劃分了兩極政府的支出范圍,調整了財政分配格局,促進了資源的優化配置,同時,它還擴大了地方財源,調動了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加快了地方政府職能和企業機制的轉變,推進了市場經濟的發展。但由于行政環境的特殊性,分稅制的實施對民族地區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本文擬從分析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財政環境入手,探討分稅制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影響,并在此基礎上嘗試討論有益的方案與對策。

一、民族自治地方財政的特殊性與重要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財政是國家財政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屬于地方財政的范疇,包含于地方財政的一般含義之中,又不同于一般地方財政,具有自身的運動規律和特點。

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與一般地方財政有共同點,這是由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國家財政的本質所決定的。社會主義的根本目的是發展經濟,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實現各民族的共同繁榮和共同發展。而財政的中心任務就是確保上述目標的實現,無論是實行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或者計劃經濟,國家財政及地方財政的這一中心任務是絕對不能動搖的。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與一般地區財政的不同特點,是由民族地區政治、經濟、歷史、文化等多方面因素決定的。民族是一種社會歷史現象,由于歷史的和現實的多種原因,各民族之間、各民族地區之間的經濟文化發展是不平衡的,有的領域差距十分突出,這些經濟和文化上的差距必然反映到財政上來,反映到經濟所決定的民族自治地方財政的方方面面上來。

概括的說,民族自治地方財政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我國少數民族地區一般都處在邊遠地區和山區,幅員遼闊、地廣人稀。這種特殊的地理位置,直接影響著行政管理成本和文化、教育、衛生等項事業費用的高低,使得這些地區除需要一般的行政開支外,還有許多特殊的開支因素。因為即使人口稀少,只要有行政機構設置,就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行政管理人員,相應地也需要有文化、教育、衛生等事業設施。

其次,由于歷史的、政治的、經濟的種種原因,我國少數民族地區都是不發達或欠發達地區,經濟基礎薄弱、市場發育相對不完善,企業競爭能力不高,產業結構、產品結構不合理,財政資金十分困難。

第三,大部分少數民族都有自己的語言、文字和風俗習慣,本著民族尊重、民族團結、保護民族文化的原則,少數民族地區政府管理一般都是兩種語言、兩種文字、兩套人馬并行,還要考慮相應的民族文化、民族習俗、民族節假日等因素,這相應地增加了政府的財政開支。以內蒙古自治區為例,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內蒙古自治區文化、教育、廣播、電視、出生、報刊發行、衛生等各項事業,國家權力機關及行政機關的各種文件,都要分別采取蒙漢兩種語言文字。

第四,由于民族自治地區特殊的地理位置,民族地區環境保護的任務也十分嚴峻。一方面,由于建國初期經濟指導思想的偏差,我國少數民族地區的生態環境已普遍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壞;另一方面,這些地區生態環境的惡化,對其它地區的影響更大,后果更嚴重,如內蒙古自治區,是全國重要的畜牧業基地,但由于近年來過度放牧,造成草原退化、沙化嚴重,由此帶來的風沙可直接侵襲整個華北、東北地區,建設草原、控制沙化的任務十分艱巨,這又將是一項巨大的財政支出。

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影響

民族自治地區財政的特殊性構成了民族地區實施分稅制改革的特殊困難,也使得我們對分稅制改革在民族地區的影響的分析需要分成兩個方面來進行。

首先,分稅制財政體制給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帶來了發展的機遇

1.分稅制實施后,中央與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來源穩定,事權、稅權相對固定下來,避免了中央與民族自治地方在稅權、事權劃分上的相互扯皮現象。

2.實行分稅制,使中央財政可適當地集中一部分財力,增強中央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有利于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其它不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在實行分稅制后,中央在稅源分配、稅種比較和稅收數量諸方面均占絕對優勢,征收的稅款約占全國稅收總額的60%,從而使中央財政能夠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干預,對地方經濟進行調節、誘導和扶持,并調節各地方之間的發展不平衡的矛盾。這對我國這樣一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極其明顯的大國,有著積極的意義。

3.民族地區逐步建立了適合本地區的新地方稅,這樣可以使少數民族地區財政加快自身的改革發展步伐,壓縮財政支出范圍、消除財政赤字,逐步實現自身的財政收支的平衡。

4.分稅制財政體制給少數民族地區企業創造了在同等條件下參與市場競爭的外部環境和外部政策。少數民族地區企業大多數規模較小,在與大中型企業的競爭中處于不利位置。而新稅制統一了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使企業在統一的稅負條件下,進行公平競爭,從而使少數民族地區企業向效益好、上規模的企業集中,也使有些企業利用自身的有利條件,改革了產業、產品結構,拓寬了理財領域,搞好了地方國有企業,挖掘了“效益型”財源,并大力發展了非國有企業,增加了財源之路。

其次,新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對民族自治地區財政也存在不利影響

1.中央與民族地區稅種劃分上不合理。流轉稅大部分劃為中央收入和共享收入,而留給地方的是收入不穩、稅源分散、增收較難的小稅種,收入有限,消費稅、增值稅的征收辦法對以煙、酒、糖、茶為主要經濟收入的邊疆民族地區沖擊較大,制約了經濟的發展,資金調度也由于資金在中央、地方兩極往返時間加長而發生困難,造成地方有預算而無資金供應的問題。

2.民族自治地方缺乏與自治權相適應的地方稅收立法權和管理權限。民族自治地方既是地方政府,又是特殊的自治機關。除了擁有與其他地方政府相同的權限之外,還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形式自治權。但分稅制改革沒有充分體現民族自治地方在稅制方面的自治權限,在稅率、稅種等方面自治機關還受到諸多限制。

3.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基數確定不合理。在此次分稅制體制改革中,全國統一以1993年財政收入的實際入庫數為基數來確定了各地區財政收入的基數,這種做法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情況和經濟發展速度有欠考慮,同一基年,往往發達地區經濟發展比較穩定,增長速度較快;而少數民族地區經濟一般都不夠穩定,增長速度較慢,而且,為了保發工資,保證黨政機關正常運轉,不但不能藏富于民、藏富于企業,甚至還要涸澤而漁。

4.新的體制對民族地區的特殊情況和特殊的開支因素考慮不夠,民族自治地區享受的財政優惠政策正在逐步弱化和消失。過去歷次財政體制改革,國家都充分考慮了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情況,在財政體制方面給予了力所能及的優惠和照顧,促進了少數民族地區的發展。實行分稅制后,原體制中非民族地區的各種照顧基本上都已收回,未能充分體現出民族地區照顧的政策。民族地區特殊開支因素很多,如果國家對這些特殊開支因素考慮不夠,這些用于少數民族特殊需要的開支將難以堅持,勢必嚴重影響少數民族各項社會職業的發展和正常的生產生活。

三、分稅制下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財政發展的對策

分稅制財政改革在民族自治地方實施后,之所以會產生諸多問題與不利影響,根本原因就在于新的體制沒有周全地考慮民族自治地方財政的特殊情況與困難,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采取了一視同仁的態度,使許多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財政需要得不到滿足,衍生出許多問題。作為財政體制的主導者,國家和中央政府應首當其沖地對財政體制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和改進,進一步深化稅制改革,盡快完善現行分稅制。對此,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1.國家和中央政府應本著辨證唯物主義的觀點、立場,充分認識和考慮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財政的特殊性,只有承認這種特殊性,充分分析這種特殊性,并最終能夠合理利用這些特殊性,國家的財政體系才算真正完善。這也體現了我國《憲法》中關于“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建設企業的時候,應適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的精神。在此基礎上,應充分考慮民族自治地方財政的特殊情況與困難,科學地劃分中央與地方的事權、稅種,確定一種既有利于中央、又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劃分方法。

2.賦予民族自治地方必要的地方稅收立法權和管理權限。民族地區政府享有一定的稅收立法權及管理權限,既是分稅制的客觀要求,也是民族地區自治權的具體體現。中央應賦予民族地區適當的稅收立法權和稅收管轄權,對屬于地方稅的稅種,可由自治地區政府人大立法解釋,其開征停征、調整稅率或起征點,確定減免辦法及實施細則,由自治地區政府決定;對于涉及面廣,波及其他省份或引起稅負較大變動的,再報中央審批,充分體現自治機關的自主權。

3.建立規范的民族地區轉移支付制度。在我國存在著不同形式的轉移支付,如體制補助、結算補助和稅收返還等,但由于采用基數法進行計算,其補助數額僅根據過去的歷史事實和地方的談判能力確定,無法真正起到合理調整地區發展差異的作用。應結合民族地區的實際需要和現實情況,制定有利于民族地區發展的轉移支付制度,并建立用于支付民族地區特殊需要開支的特殊轉移支付項目。

4.給民族自治地方適當的優惠政策。民族地區享受的財政優惠政策的逐步弱化和喪失,是民族地區財政吃緊的一個重要原因,中央應考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情況,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中央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優惠政策,建立健全民族自治地方財政優惠的法律保障體系,幫助民族地區發展經濟。

5.除上述具體的措施之外,財稅部門還要認真作好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財稅改革的理論研究。財政政策是確定中央與地方、國家、集體與個人利益分配的重要政策,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在作好征管工作的同時,還要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研究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和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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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 敏 葉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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