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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論文

2022-04-18

本文一共涵蓋3篇精選的論文范文,關于《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論文(精選3篇)》相關資料,歡迎閱讀!摘要:隨著我國經濟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各類人員密集場所急劇增多,人員密集場所火災事故也呈不斷上升趨勢,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重大損失。

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論文 篇1:

加強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措施研究

摘要:隨著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可供人們消費和娛樂的場所越來越多,而這些公共場所經常出現的安全問題無疑是火災事故。對于人員密集場所來說,其使用功能更加多樣化,空間高度利用,人員流動量較大,容易在發生火災時因人員疏散困難而出現群體傷亡。為降低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隱患,本文就加強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措施進行研究分析。

關鍵詞:人員密集場所  消防安全管理  管理措施

1.人員密集場所的特點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可供人們消費娛樂的場所越來越多,而這類場所大到幾百平不等,而且場所的功能較為齊全,裝飾裝修更加高檔化,受商業需求的影響,一些商家會為了盲目的進行宣傳,采用一些大量的塑料,木材等可燃材料進行裝飾裝修,直接增加了火災發生的概率。其次,人員密集場所大部分的空間都會被充分的利用起來,這就會導致人員疏散,空間和通道較少,安全出口數量不足,在發生火災時導致人員疏散困難。另一方面,一些人員較為密集的居住區,為了降低噪音的影響往往將居民區的窗戶封塞起來,這就會導致房間變成一個固定窗扇的房間,再加上防排煙基礎設施不足,在火災發生時很容易引發群體傷亡事故。

2.人員密集場所存在的突出問題

2.1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

就目前來看,大多數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者缺乏消防安全意識,為了節約成本往往購買一些劣質的裝飾裝修材料,裝飾裝修材料的耐火性能較低,再加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監管不足,很多裝飾裝修材料在正式投入使用之前沒有經過檢測,甚至一些裝飾裝修材料是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其次,一些經營者為了美觀,往往擅自更改場所的使用性質,帶來了諸多的先天性火災隱患。

2.2消防安全管理混亂

人員密集場所大多都是一些娛樂消費以及居住區場所,而這些場所缺乏一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體系,不能結合實際情況建立防火檢查和消防設施維修制度,相關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足。其次,由于人員場所的人員數量較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難度較大,很難對人員進行統一的管理,而一些經營者未經過允許就擅自改變建筑物內的使用性質,帶來了很多的火災隱患問題。另一方面,人員密集場所之間的消防區域不協調,導致消防防火安全管理的混亂。

2.3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基礎設施不健全

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者安全意識水平參差不齊,甚至為了節約成本,購買一些消防基礎設施質量較差,不符合消防安全系數,再加上一些人員密集場所無法根據其使用性質來配備消防器械。比如,一些酒吧配置的是BC型的滅火器;一些商場雖然設置了消防設施,但是相關的維修保養不當,導致消防基礎設施不能正常的運行。其次,疏散門開啟方向錯誤以及安全管理通道堵塞是人員密集場所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這也是造成火災事故發生的重要元素。在日常的經營過程中,經營者為了圖省事往往封閉安全出口,在火災發生時疏散通道有限,嚴重影響了人員的安全撤離。

3.加強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措施

3.1加強裝修材料抽檢

人員密集場所在裝飾裝修過程當中,要選擇一些堅固的耐火建筑材料,對施工裝飾裝修材料進行嚴格的質量把控,增強人員密集場所的耐火效果,從根本上降低火災隱患的發生。其次,各職能部門要協調作戰,加強對人員密集場所的綜合治理,針對當前存在的火災隱患,由政府和消防部門共同牽頭和參與,對于一些手續不齊全的人員密集場所進行處置和檢查,嚴格執法,杜絕先天性的火災隱患。另一方面,消防部門要嚴格控制可燃材料的耐火等級,積極采取不燃化防火處理措施。

3.2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人員密集場所要建立一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體系,組建專門的消防安全隱患排查隊伍定期對消防基礎設施進行檢查和維修,加強對消防基礎設施的合理配置和優化,從而及時的清除人員密急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其次,消防部門要根據人員密集場所的實際情況,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定期開展巡防安全工作,由專門的人進行安全巡防檢查,嚴格落實用火用電制度,從而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3.3完善消防基礎設施

通常情況下,人員密集場所的使用功能更加復雜,這就要求人員密集場所加強對空間的合理布局和利用,保障疏散通道的數量,根據相關要求引進先進的防火技術和消防基礎設施保障防火各項工作的有效落實。其次,消防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的重視,加大抽樣性監督檢查力度和頻率,重點檢查疏散通道是否通暢、照明系統是否完好,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的進行監督改正,減少火災隱患。

3.4強化消防管理意識

為了增強人員密集場所消防管理水平要充分地認識到公共場所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強專項治理,要求全單位以積極的態度主動地參與到消防管理工作當中。同時,作為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者要意識到安全經營的價值,強化防火安全觀念,加強對員工的宣傳教育,增強員工的防火防災意識,并將預防火災作為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務來抓,及時的消除身邊的消防安全隱患。

4.結語

隨著城市化發展進程的不斷加快,可供人們消費和娛樂場所在不斷的增加,無疑增加了人員密集場所的數量。為了保障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要求相關部門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體系,完善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定期排查火災隱患,對消防基礎設施進行維修和保養,從而發揮消防安全管理的效能,為經濟建設發展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叢超.人員密集場所如何加強自身消防安全管理[J].消防界(電子版),2017(04):76.DOI:10.16859/j.cnki.cn12-9204/tu.2017.04.068.

[2]肖峰. 淺析人員密集場所消防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C]//安全責任 重在落實——第四屆吉林安全生產論壇論文集.[出版者不詳],2011:40-42.

作者:周圣明

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論文 篇2: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探討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各類人員密集場所急劇增多,人員密集場所火災事故也呈不斷上升趨勢,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重大損失。本文結合實際情況,指出了人員密集場所主要存在的火災隱患,如防火分隔不到位、安全出口鎖閉、隨意超負荷增加用電設備等,并針對這些火災隱患的成因,從監督管理、宣傳培訓、技術措施等方面提出多項舉措,以加強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人員密集場所防控火災的整體能力。

關鍵詞:消防;人員密集場所;火災隱患;消防安全管理

1 引言

近年來,國內外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時有發生,火災形勢極為嚴峻,而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又是火災事故頻發的主要場所。2013年1月27日,巴西夜總會火災事故造成236人死亡的慘劇,再次為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敲響了警鐘。調查發現,大多數人員密集場所都具有人員集中、用火用電量大、可燃易燃物品多、建筑防火分隔不到位等問題,火災危險性大,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因此,加強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已成為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2 人員密集場所火災隱患分析

2.1按火災隱患形成的原因分類

根據火災隱患形成的原因,可以將人員密集場所火災隱患分為靜態火災隱患和動態火災隱患。

2.1.1靜態火災隱患

靜態火災隱患是指場所在投入使用前由于結構不合理,設施安裝不到位或不匹配,產品質量低劣,裝修、裝飾材料選用不當等先天性的隱患[1]。主要表現為:

(1)現有人員密集場所多是在原來的建筑基礎上進行了改建或擴建,有的位于功能復雜的綜合性建筑內,此類場所布局緊密,受原有條件限制,很多不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突出表現為缺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設置不合理、防火分隔不當、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不完善,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沒有安裝或安裝不合理等問題。

(2)人員密集場所追求人員舒適,大多進行豪華裝修,裝修中大量采用了木材、纖維織物、塑料、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且未作相關的阻燃處理,不符合《建筑內部裝修防火設計規范》的要求。

(3)人員密集場使用各類用電器具多,用電量大,線路復雜。用電器具安裝或使用不當,違規私拉亂接電氣線路、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插座、插頭、開關等器件本身質量低劣或用電線路老化等導致短路、過負荷等引起的火災時有發生[2]。

2.1.2 動態火災隱患

動態火災隱患是指場所投入使用后由于管理不到位,場所從業人員缺乏消防安全知識等原因造成的火災隱患[1]。主要表現為:

(1)建筑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和輔助安全疏散功能。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不到位,使先進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因為維護不當或年久失修、部件老化無法正常監測、撲滅初起火災。

(2)部分人員密集場所為解決防盜問題,或為方便管理,只留一個安全出口暢通,將其它出口鎖閉,更有甚者在公共區域的外窗及集體住宿房間的外窗安裝金屬護欄。此外,一些商場、超市和飯店,在疏散通道、防火卷簾下亂堆放貨物,尤其在春節等重大節日期間,由于大量進貨,貨物無處堆放導致占用通道堆放貨物現象較為嚴重。

(3)用火用電管理不力。如室內燃放煙花爆竹、煙火表演等違規使用明火,營業期間進行設備檢修、焊割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隨意增加用電設備,臨時亂搭亂接線路等。

(4)人員密集場所普遍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范、從業人員素質不高等問題。例如: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不熟悉消防設施的運行原理和功能,存在不會操作、不會檢查、不會保養等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無證上崗、操作不熟練等問題;單位管理層和員工對各自的職責未分工、不明確?!八膫€能力”建設僅僅停留在標識化管理和宣傳口號上,并未能真正形成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融入到單位的常態管理之中。

2.2按火災隱患導致的后果分類

人員密集場所火災隱患按可能導致的后果分為三類:一是增加了發生火災的危險性,如在人員密集場所違規用火、用電,違反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等;二是火災發生時增加了對人身、財產的危害,如隨意改變了建筑物防火分隔、建筑結構、防煙排煙設施,使其失去應有的作用等;三是火災時會嚴重影響滅火救援行動,如水源不足、消防車通道堵塞,室內外消火栓、消防電梯不能正常使用等[2]。

3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對策

3.1強化統籌發動,形成工作合力

各級政府、管委會嚴格落實第一主體責任,建立“主要領導牽頭抓,副職領導分包鄉鎮、街道具體抓”的包干責任制,督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直接責任主體,督促各職能部門落實監管責任,推動人員密集場所全面落實主體責任。將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納入當地安全生產目標考核、政府消防工作考評內容,并成立專項活動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抓好各項工作。組織召開專題會議,部署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明確職能部門任務,細化整治范圍、整治內容和整治措施,剖析區域火災形勢,強化屬地聯動執法,發動行業力量、網格力量、派出所力量開展檢查,形成依法整治火災隱患的高壓態勢。針對易產生重大政治影響、易造成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人員密集場所火災隱患、火災易發場所、歷史遺留的“老大難”問題,建立臺賬,合力督辦,聯合治理,緊盯不放,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

3.2完善自身管理,落實安全責任

組織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人、管理人開展集中約談,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糾活動,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不斷提升單位自我管理水平。提醒各相關場所要深刻吸取近年來發生的火災事故教訓,強化大局觀念,強化擔當意識,層級落實工作責任制,層層分解工作任務,確保員工會使用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會報警,會撲救初期火災,遇到緊急情況會組織人員逃生自救。

3.3加大排查力度,凈化消防環境

通過逐戶排查、突擊檢查等手段,摸清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商場市場消防安全狀況,建立隱患整改臺賬;在排查內容上,執法人員分片包干,高標準落實檢查要求,重點檢查各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責任落實,建筑消防設施,安全疏散通道,用火用電管理,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微型消防站和區域聯防組織,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四個能力”建設等情況;重點整治違規使用彩鋼板搭建的建筑,使用聚氨酯等易燃可燃材料裝修,違規在廠房倉庫住人,建筑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保障暢通,員工未經消防安全培訓等行為。對存在隱患的人員密集場所堅決用足執法手段督促整改、實施處罰,對不能整改的一律關停,防止養患成災。

3.4加強宣傳教育,營造良好氛圍

充分利用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高頻次播發有針對性的消防公益廣告、消防安全提示,增強公眾消防安全素質;通過張貼通告、在樓宇電視播放消防安全知識和人員密集場所額定人數等形式,提醒、警示社會單位和公眾規避火災風險。同時,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監督作用,組織主流媒體、微媒體組成“采訪團”、“曝光團”,曝光區域性、嚴重影響公共安全、久拖不改,政府掛牌督辦的人員密集場所、作坊火災隱患,形成強大輿論監督聲勢。督促公共娛樂場所做好消防安全“三提示”宣傳和員工“一懂三會”培訓,廣泛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滅火常識,提醒工作人員注意消防安全,并深入人員密集場所對員工進行集中培訓,不定期組織開展滅火應急疏散演練,切實提高員工消防安全意識和火災自防自救能力。充分發揮“96119”舉報投訴中心和互聯網公眾服務平臺作用,引導和鼓勵社會群眾積極參與火災隱患排查,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注、共同參與的良好工作格局。

3.5充分利用科技成果促進火災隱患整改

可以推行成立消防安全評價中介機構,運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對涉及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的要素進行識別、分析和評估,對其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的科學性與合理性作出評價,并將評價結果與信貸、保險等社會行為進行掛鉤,從而督促單位整改火災隱患,自覺提高消防安全系數。大力推行火災公眾責任險,通過合同約束、費率調整等手段,共同督促單位整改隱患,從而達到減少火災危害的目的。要綜合考慮人員密集場所各類火災隱患的危險程度,以及發生火災時可能會傷及人身,造成財產損失大小以及影響滅火救援行動等方面因素,進一步提高對火災隱患的量化評判,建立起科學的火災隱患評價體系,為隱患整改提供科學依據。要在科學評判的基礎上,制定科學的整改措施,分步落實,保證效果。對于那些整改困難,工程量大,停產、停業難的隱患單位,應針對實際出發,進行科學論證,引入性能化設計理念,采取多種方法,進行分期或分塊整改,以逐步降低其隱患危險程度,最終達到全面整改的目的。

總而言之,人員密集場所的火災隱患關聯因素眾多,其整改工作也需要各方共同參與,不僅要依靠消防機構的監督管理、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社會各界的全員參與,還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先進的消防技術作支撐。相信通過建立嚴格消防監督管理機制,人員密集場所防控火災的整體能力必將得到大幅提升[3]。

參考文獻:

[1] 田玉敏.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對策的探討[J].消防技術與產     品信息,2004(2):10-12.

[2] 高琳.人員密集場所的火災特性與防控對策[A].自主創新與     持續增長第十一屆中國科協年會論文集(3),2009.

[3] 張建國.人員密集場所火災隱患成因分析及對策研究[J].科技     創業家,2012(13).

作者簡介:

巴晶,男,學士,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隊武川縣大隊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作者:巴晶

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論文 篇3:

深圳市基層消防安全管理現狀調研和立法授權街道開展消防執法探索

概要:本文通過對深圳市基層消防安全管理現狀的調研和分析,指出了基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面臨的問題和困難,分析了賦予街道實施行政處罰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為立法授權街道開展消防執法提供實踐支撐。

關鍵詞:基層消防安全管理   立法授權  消防執法

根據《深圳市經濟特區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訂工作的需要,為客觀、全面掌握深圳市基層(包括鎮街和社區)消防安全管理現狀,今年以來筆者組織調研組對深圳市基層消防安全管理的情況開展了專題調研。調研期間,調研組共向深圳市74個街道(含大鵬新區3個辦事處)、深汕特別合作區4個鎮及中英街管理局從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相關人員發放2500份調查問卷,回收2212份調查問卷;前往公明、新安、桂園、龍華、吉華、馬田街道六個街道開展了實地走訪調研,召開了六場專題座談會。結合各相關單位報送的信息數據以及現場調研實地了解的情況,筆者對各街道報送的數據進行了統計分析,對當前深圳基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面臨的問題和困難進行了總結,對通過特區立法授權深圳市基層街道開展消防執法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了研究,對《條例》創新提出授權街道開展消防執法的制度設計進行了初步探索。

一、調研的背景

2019年4月23日,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正式施行,新《消防法》的修訂構建了新的消防監督管理體系,進一步調整了消防救援機構及相關職能部門的職權范圍,由此也提出了修改地方性消防法規確保法律統一適用的現實要求。2021年7月15日起生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為深圳經濟特區通過立法創新基層消防安全管理體制機制提供了新的思路。2019年10月,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隊正式啟動《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2017修正)》(以下簡稱《條例》)修訂工作,目前已形成《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至市司法局進行審查。

二、調研的基本情況

(一)深圳市消防安全管理形勢

深圳是中國四大一線城市之一,粵港澳大灣區四大中心城市之一,同時也是中國三大全國性金融中心之一,2020年GDP總額達27670.24億元,增速3.1%。除深汕合作區(飛地)外,全市下轄9個行政區和1個新區,總面積1997.47平方公里。截至2019年末,全市實際管理人口超2000萬人,共有常住人口1343.88萬人,其中常住戶籍人口494.78萬人,常住非戶籍人口849.10萬人,人口密度為6728人/平方公里。全市各類建筑物67.4萬棟,其中高層建筑1.5萬多棟,超過100米的超高層建筑399棟,地下建筑2156座,大型商業綜合體232個;歷史遺留建筑37萬多棟(居住約740萬人),為全國之最;城中村1522個,城中村面積160.81萬平方米,占全市土地面積的6.52%。全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6479家(含火災高危單位790家);企業及個體工商戶368.6萬家,各類“三小”場所超40萬家,實際在業的廢品等再生資源回收企業2106家,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約350萬輛。2016年-2020年,全市共發生火災7700起,直接財產損失12166.5萬元,火災造成38人死亡,101人受傷。

深圳作為快速發展形成的超大型城市,承受了發展規模、發展速度效應給城市消防安全帶來的巨大管理壓力,再加上新技術、新運用、新業態、新產業、新模式不斷涌現,新材料、新工藝等一些“想不到、不知道”的安全風險逐步凸顯,基層各類消防安全風險點多面廣,火災風險防控難度越來越大。

從發生火災的原因來看,2016年-2020年,電氣原因引發的火災占火災總數的比為44.21%,為火災發生的主要原因,生活用火不慎、自燃引起的火災占比較高,分別為10.51%、10.19%。2016-2020年,電氣火災呈先增后降趨勢,電氣火災數量占每年火災數量的比呈上升趨勢。

從火災發生場所來看,2016年-2020年,居住場所火災數量最多,為3106起,占火災總數的比為40.35%;交通工具火災起數較高,占火災總數的比為13.82%。居住場所火災起數呈先增后降,火災占比呈上升趨勢。交通工具火災占比上升趨勢較為明顯。

從火災典型案例來看,“三小”場所、城中村、出租屋、住宅等區域仍是當前致死致傷火災事故發生的重點區域。結合火災分布的場所以及形成原因分析可知,基層消防安全管理面臨的工作壓力尤其突出:一是基層人群流動性較大,安全意識淡薄,缺乏發現、消除常見消防安全隱患風險的常識,消防器材使用和逃生自救能力較弱,不懂得如何撲救初期火災;二是電氣線路設備敷設使用不規范,建筑自身火災風險系數較高,建筑內設備老舊、線路老化、亂拉亂接電線的現象較為普遍;三是公共消防設施和建筑內消防設施建設不足,維護保養不到位,無法滿足滅火救援實戰需要;四是居住部分與非居住部分未做好防火分隔,部分樓棟建筑物與首層設置的“三小”場所存在“前店后家”現象,共用首層安全出口,未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住宅無獨立的樓梯間疏散通道,一旦該建筑單元發生火災極易造成群死群傷事故;五是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進樓入戶現象難以杜絕,電動車火災多數發生在充電過程中,電動車用戶通常將電動車在室內停放和充電,有的甚至停放在建筑的首層門廳、走道、樓梯間等公共區域,一旦起火,火焰和濃煙將封堵建筑的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人員逃生困難,極易造成傷亡乃至群死群傷事故。

(二)深圳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基本情況

2008年7月,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隊組建成立。2009年3月,深圳市滅火救援和防火監督工作實行機構分設,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隊主要負責滅火和綜合應急救援工作,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監督管理局負責防火監督管理工作。2018年10月消防改革轉隸后,市消防支隊承接原公安局消防監督管理局承擔的防火監督職能,實行“防消合一”新體制。

2019年12月,改革轉隸后的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隊正式掛牌成立,主要承擔城市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承擔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但全市消防執法力量在機構改革后未得到及時補充。

一方面,因工作職能原因,原公安消防支隊專職負責滅火救援工作,無防火監督相關崗位人員編制。根據《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三定”規定和消防救援隊伍、森林消防隊伍總隊以及以下單位機構編制方案》,中央編辦核定深圳市消防救援機構編制為一類支隊,編制員額1017名(指揮干部、專業技術干部306名,消防員專項編制711名),截至2021年4月深圳市在編消防指戰員實有964人,其中具有消防監督執法權限的執法人員僅87人;全市在編消防員與常住人口配比僅為0.76人/萬人,與全國1.19人/萬人、廣州1.01人/萬人、北京3.46人/萬人、上海2.93人/萬人相比有較大差距,遠低于香港14.4人/萬人的水平,與深圳市經濟規模、人口數量、建筑體量等不匹配。當前,市消防救援支隊在街道一級設置的執勤消防救援站共44個,未能確保全市74個街道和辦事處以及深汕合作區4個鎮滿足1:1配置,且消防救援站屬于各區消防救援大隊的直屬機構,以履行滅火和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為主要職責,無消防執法主體資格。

另一方面,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修正,原公安監管體制下,全市具備執法資格的884名專職公安消防民警,在機構改革后整體劃歸深圳市公安局,分流至其他警種(少數轉崗至住房和建設部門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不再從事消防監管工作;原街道一級各公安派出所948名兼職消防民警也分流至其他崗位。目前,公安派出所不再對除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消防監督檢查覆蓋面和執法力度大大削弱。

在消防改革過渡期間,面對全市300余萬家商事主體、存量巨大的火災風險隱患,在執法人員緊缺、工作任務繁重的情況下,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隊充分發揮消防安全委員會議事協調的平臺作用,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以壓實區街消安委管理責任、掛牌整治火災高風險地區、實施消防安全綜合治理等一系列措施應對火災防控的高壓高風險態勢,確保了近年來全市火災形勢的持續穩定。經過不懈努力,深圳市初步形成“社會化”消防安全新格局,近五年火災發生起數呈現逐年下降趨勢,死亡人數、受傷人數、直接財產損失等指標保持平穩。連續七年未發生重大以上火災責任事故,十萬人口死亡率為0.052,處于近十年較低位。

當前全市火災形勢整體可控得益于各級政府、行業部門、社會單位“三位一體”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有效建立,基層街道開展了大量的基礎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群防群治履職成效顯著。然而,街道在落實屬地監管職責和督促社會單位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之間,仍存在如權責不一致、缺乏有效執法手段等根本性問題。針對如何提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

成效,化解防火工作在街道層級的僵局,打通基層火災防控“最后一公里”,調研組對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情況進行了進一步調查研究。

(三)深圳街道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情況

1、街道消防安全管理的職責

在現行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下,街道辦事處承擔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如下:

序號 主要職責 法律法規

1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三十二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 第十二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宣傳消防法律、法規,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

(四)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五)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六)發生火災時,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滅火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3 第四條第三款 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本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居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公約;

(二)定期對本轄區消防安全狀況進行評估;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管理、培訓消防安全大使;

(四)督促、協助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

(五)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監督檢查;

(六)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滅火救援工作;

(七)區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

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本轄區消防工作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區政府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城中村、舊工業區、老城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改造公共消防設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

第二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區、街道消防安全監督檢查責任制,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落實檢查責任,開展消防演練。轄區內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及相關單位應當參加或者予以配合。 《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

4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并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三)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

5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并加強以下消防工作:

(一)明確負責消防工作的具體機構和人員,落實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網格員消防培訓、履職激勵和監督問責機制;

(二)加強對轄區內老舊建筑、小型場所、“三合一”場所、公共娛樂場所、農家樂(民宿)、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加強對村級工業園等農村生產經營場所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落實防火措施和責任;

(四)協調處理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問題,加強對轄區內租賃房屋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按照位置相鄰、行業相近等原則,組織轄區內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區域聯防工作。 《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

當前深圳街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由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街道消安委”)作為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協調,由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街道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街道消安辦”)負責街道消安委日常工作,街道消安辦主任一般由街道應急管理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兼任。調研中了解到,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機構主要負責消防安全巡查、消防隱患整改、消防宣傳教育、內勤運營管理、值守、應急處置(含滅火救援)及聯合執法等工作事項,對轄區內的“三小”場所、城中村、出租屋、公共場所、大型商業綜合體、集貿市場、工貿企業、住宅、加油、加氣站、廢品回收等場所的火災隱患均會進行巡查處理。而全市除消防安全重點單位6479家(含火災高危單位790家)之外,街道對其他場所均需承擔屬地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包括但不限于近130萬家個體工商戶,超過40萬家的各類“三小”場所等,街道需要進行消防安全管理的對象數量巨大,工作任務繁重,工作責任艱巨。

2、街道消防工作力量情況

根據深圳市10個區和深汕合作區消安委辦公室提供的數據,初步統計,截至2021年3月底,深圳市所管理的79個鎮街(含大鵬新區3個辦事處、鹽田區中英街管理局及深汕特別合作區4個鎮)中,從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有11337人,其中具有公務員編制的工作人員248位,具有事業編編制的工作人員175位,兼職工作人員為8344位,兼職工作人員所在單位主要為應急管理辦、網格管理中心、社區工作站等部門,負責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消防隱患整改、消防宣傳教育、內勤運營管理、值守、應急處置(含滅火救援)及聯合執法。

3、街道綜合執法力量的情況

根據深圳市10個區和深汕合作區消安委辦公室提供的數據,初步統計,截至2021年3月底,深圳市所管理的79個鎮街(含大鵬新區3個辦事處、鹽田區中英街管理局及深汕特別合作區4個鎮)中,街道綜合執法工作的工作人員有3028人,其中具有公務員編制的工作人員762位,具有事業編編制的工作人員108位,其中具有執法資格的專職執法人員727位,兼職執法人員510位,不具有執法資格但參與協助綜合執法工作人員1801位。

4、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況

(1)依托網格管理系統建立消防動態管理體系。調研中了解到,各街道普遍建立了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依托街道網格管理中心、安全生產網格等網格管理系統,劃分若干消防安全管理網格,對網格內的單位、場所等進行動態管理,包括日常消防巡查、火災隱患集中整治、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等。例如,新安、桂園、龍華、馬田等街道將消防安全管理網格劃分為街道、社區、場所三級管理網格,明確各級網格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員、職責和任務,通過整合網格員、社區工作站、居委會成員、樓棟長、消防專干、志愿者等力量構建了基層消防動態管理和街道、社區分級分類管理體系。

(2)通過發揮社會專業力量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調研發現,為增強街道消防安全管理能力,街道充分發揮社會專業力量,通過聘請消防專干、消防協管員等方式,吸納具有消防專業經驗的人員加入基層消防安全管理隊伍,作為街道提升消防安全管理力量的重要方式。例如,吉華街道,不僅配備了消防專干,在2020年完成6宗執法案件,而且充分調動企業積極性,通過消防培訓、演練以及企業宣講等,將消防事故苗頭、火災隱患化解在萌芽狀態。此外,光明區的馬田街道,不僅吸納了原公安體系下消防輔警23名充實消防工作隊伍,還聘請了5名具有豐富消防安全管理經驗的消防專干,有效提升了消防綜合管理能力。

(3)基層消防安全管理當前仍處于“運動式”管理模式。調研中了解到,為履行街道屬地管理責任,針對轄區內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街道普遍采用“運動式”管理模式,即街道主要領導每周定期帶隊巡查處置消防安全問題,發動街道全體工作人員巡查處置消防安全隱患,部分發生了火災事故的街道還拿出專項工作經費,針對消防隱患聘請了專項巡查隊伍進行消防巡查。例如,龍華區龍華街道全體干部職工采取每周三白天開展消防巡查、每周四晚上開展消防夜查的工作模式對全街道火災隱患整治保持高壓態勢;羅湖區桂園街道主要領導每周均會在晚上帶隊進行巡查,對消防安全隱患進行專項整治;光明區馬田街道每周發動街道全體消安辦、應急辦、網格員巡查整治消防安全隱患。

(4)執法權限不足,對部分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隱患的場所進行的臨時處置,存在執法不合規的風險。調研中,街道工作人員表示,對于巡查發現的消防違法問題或者火災隱患,街道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普遍采用的方式是勸阻和教育方式,對于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隱患的場所,經勸阻仍拒不改正的,部分街道工作人員采用了“貼土封條”的方式進行臨時處理。例如,某街道反映,某業主將房屋的夾層出租給租客居住,夾層空間與外界連接處疏散通道不暢,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人員傷亡,情況較為緊急,因此,街道不得不對該場所張貼封條,停止使用。但是,由于街道當前沒有對場所進行查封的權力,因此,其所采取的臨時制止部分消防違法行為的措施雖能起到防止發生群死群傷火災和事故的作用,但對于該執法行為而言仍屬于執法主體“不合規”行為,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臨時性舉措處于兩難之局。

(四)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能力情況

1、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經驗情況

根據收回的2212份調查問卷統計,街道目前具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經驗的工作人員中,參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時間超過10年的有266人,占比12.03%,5-10年的有387人,占比17.5%,3-5年的有481人,占比21.75%,即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超過50%。

2、街道消防執法工作經驗情況

根據收回的2212份調查問卷統計,街道目前具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經驗的工作人員中,具有街道隱患巡查經歷的1723人,占比77.89%,具有隱患整改經歷的1542人,占比69.71%,具有協助執法經驗的1185人,占比53.57%。

3、關于街道是否具備承接消防執法權限的能力的認識

根據收回的2212份調查問卷統計,認為街道已經具備承接消防執法權限能力的有417人,占比18.85%,認為街道具備大部分能力,需要補齊短板的有853人,占比38.56%。

4、關于在《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修訂中授權街道承接消防執法工作職能的意愿

根據收回的2212份調查問卷統計,支持授權,并認為條件已具備的有562人,占比25.41%,支持授權,但認為仍需政府加大投入的1358人,61.39%,而不支持授權的僅202,占比9.13%。

根據上述數據分析,街道當前從事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員中,具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人員將近30%,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人員超過50%,說明街道工作人員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基本的工作經驗基礎。此外,具有參與隱患整改經歷工作人員占比為69.71%,具有協助執法經驗的工作人員占比為53.57%,進一步說明街道工作人員對消防隱患整改和消防執法工作都具有相應的工作經驗,具備相應的基層消防執法基礎。

數據顯示,基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員對授權街道行使部分消防執法職權的呼聲較高,一方面,18.85%的工作人員認為街道已具備承接消防執法工作的能力,38.56%的工作人員認為街道具備大部分能力,需要補齊短板,即需要解決街道消防執法人員、經費、物資和執法專業能力等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86.8%的工作人員支持授權,僅9.13%的工作人員不支持授權,上述數據體現了基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員對授權街道行使部分消防執法職權的期盼。

三、深圳基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一)街道在落實屬地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中權責不一致

當前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劃分中,街道主要承擔屬地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管轄的單位、場所數量大、種類復雜,特別是“三小”場所、城中村、出租屋、老舊建筑等人員密集、建筑安全隱患高、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的場所,屬于街道重點管理范疇,因法律法規未授予街道消防執法職權,各街道不得已對各項風險隱患進行兜底式管理。受限于現有行政管理體制,街道在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時,只有監督檢查指導權,而無相對應的行政執法權,從而導致街道一方面在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工作職責中缺乏有效手段,在消防安全管理過程中“沒有抓手”,難以對發現的消防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進行有效處置,另一方面對督促相關單位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的約束不足,剛性不強,不利于消除消防安全隱患,導致權責失衡。

(二)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未能形成執法閉環

由于街道無法對消防違法行為進行執法,對巡查發現的消防違法行為只能移送給具有執法權限的部門進行查處,但是當前深圳消防救援機構真正擁有執法資質能夠從事消防執法的人員不足百人,根本無法滿足深圳超大型城市消防違法執法的需求。街道在巡查中發現的消防違法問題因體制機制原因遲遲無法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理,消防執法環節沒有形成閉環。消防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一方面造成了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執行不到位,另一方面造成消防違法單位的違法成本過低,威懾力發揮不足,不利于制止消防違法行為,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三)街道消防安全管理隊伍建設效果不理想

調研中,部分基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員反映,由于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在肩,消防安全管理的手段匱乏,難以有效對消防安全進行管控,若不進行干預則消防隱患爆發可能造成嚴重后果,若進行干預又因為沒有執法權限導致存在違法執法的風險,這一兩難局面所帶來的巨大的責任和風險,導致基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員流動性很大。同時,街道作為基層單位本來事務繁雜待遇不高,專職工作人員少,還要承擔較其他工作更大的責任和風險,加劇了基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才的流失。此外,由于各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隊伍的培訓機制尚未制度化、標準化、流程化,培養模式較為單一,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人員的系統性培訓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四)現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機制難以應對消防安全管理形勢

其一,深圳街道需要負責對近130萬家個體工商戶,超過40萬家的各類“三小”場所等進行消防安全管理,其現有消防安全管理力量、管理手段與數量巨大的消防安全管理場所及繁重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不匹配。其二,當前的基層消防安全管理機制尚未系統化、標準化和制度化,尚處于“運動式”管理階段,更多地依賴于行政力量的強力支持和強制推動,且當前街道普遍采用巡辦分離工作機制,但巡查和處置的銜接、移送機制尚未全部理順,基層消防安全管理機制和流程有待進一步優化和完善;其三,街道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多以兼職為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僅僅是其工作職責的一部分,兼職工作人員自身的能力和素質與火災隱患處置的需要不匹配,在消防安全管理的覆蓋面和頻次上均難以適應當前消防安全管理形勢的需要。

綜上所述,街道在落實屬地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中權責不一致,未能形成執法閉環,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執行不到位,管理效果不佳,街道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流動性大,隊伍建設效果不理想,迫切需要加強深圳市基層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建設,通過授權街道實施消防行政處罰權等方式重新建構基層消防監督管理體制機制,提升基層消防治理現代化水平。

四、立法授權街道開展消防執法的初步設想

針對當前深圳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面臨的困難和問題,鑒于深圳街道已具備承接授權執法的基本專業能力和較好的消防工作隊伍基礎,結合調研的實際情況,建議以《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修訂為契機,推動《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通過立法授權街道行使部分消防監督執法職權,由街道以自身名義行使消防行政處罰權及其配套行政管理職權,進一步完善基層消防安全管理體制機制。

(一)科學合理設置街道消防執法職權

一是結合街道的實際工作能力和現實工作需要,授予街道行使部分消防執法職權,按照授權執法事項模塊化、執法對象數據化和執法程序流程化的要求,明確執法范圍、執法方式和執法程序,合理劃分消防部門和街道的職權界限;二是科學設置執法權限,根據深圳市消防隱患情況和社會經濟水平,在特區立法權的權限范圍內,適當調整消防行政處罰幅度,根據實際需求設置街道執法權限,提升消防違法成本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威懾力。

(二)建立健全街道消防執法指導監督機制

一是結合街道現有執法力量和執法經驗,建立健全街道執法管理制度和執法程序,明確街道一級消防執法管理機構,建立全市統一的街道消防執法人員管理制度、執法文書管理制度等;二是加強執法監管,完善街道執法監督機制。針對街道執法可能存在的薄弱環節,建立執法監督機制和行政執法考評制度,市區消防救援機構切實加強對街道執法的指導和監督,積極探索制定街道執法監督管理規范和程序,完善消防執法行政復議機制;三是健全街道執法操作規程,消防救援機構可以根據街道消防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結合消防安全管理的實踐經驗,量化街道消防執法標準,制定街道消防執法工作指引或工作細則,編制消防執法典型案例,形成全市統一的街道消防執法規程。

(三)進一步加強街道執法隊伍建設

一是結合街道消防安全管理對象、火災隱患存量等實際情況,分類分級配備相應的執法人員和專項工作經費,在人、財、物方面予以充分的保障,確保每個街道都擁有一支“專人專職,專崗專責”的消防執法工作隊伍;二是建立常態化消防執法培訓機制,明確消防執法人員的培訓標準和要求,通過線上線下等多種形式定期開展執法培訓,不斷提高街道消防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執法能力;三是探索建立消防執法資格考試機制,推廣聘請消防專干參與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模式,為基層消防執法人才成長提供更好平臺和環境。

作者:張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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