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專職消防隊建設標準

2022-12-06

第一篇:專職消防隊建設標準

專職消防隊建設標準

專職消防隊員個人防護裝備配備表

專職消防隊破拆救援器材配備表

中型水罐消防車裝備配備標準表

中型泡沫消防車裝備配備標準

第二篇: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專職消防隊建設

東營市公安消防支隊文件

東公消[2011]15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專職消防隊建設的通知

各大隊,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以及公安部等七部門《關于深化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指導意見》規定,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省公安廳消防局2011工作意見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企業專職消防隊建設的有關措施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明確企業專職消防隊建設的任務目標

各大隊和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企業專職消防隊建設的重大意義,將專職隊建設納入本地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建設成效。按照國家、省統一部署,今年年底前,

- 1 -

我市轄區內部分大中型化工企業(見附件1)都應建成專職消防隊,配套消防車輛裝備,招收專職消防隊員,承擔起單位消防安全保衛的重任。

二、切實加強企業專職消防隊的建設,提高戰斗能力

1、進一步明確建設標準。企業專職消防隊,按照其年生產能力,分為三類。其中一類消防隊(年生產能力201萬噸以上)配備消防車輛5臺以上,人員不少于30人;二類消防隊(年生產能力101-200萬噸)配備消防車輛不少于3臺,人員不少于20人;三類消防隊(年生產能力100萬噸以下)配備消防車輛不少于2臺,人員不少15人。具體配備項目和標準以及人員編成,由消防支隊業務部門根據各企業實際生產能力在審批專職隊時統一確定。專職消防隊應建設執勤消防站和配備訓練、通信器材,針對化工火災處置應配備專用器材和個人防護裝備(見附件2)。各大隊應指導企業按標準在年內完善消防隊建設,配齊人員、消防車輛和器材裝備,消防站建設根據實際情況在三年內完成補建或改建。

2、進一步明確指導管理。企業專職消防隊由市消防支隊統一指導,具體由支隊司令部負責,防火處、各大隊配合。司令部要下發專職隊訓練、考核實施意見,加強對專職隊訓練、執勤、裝備建設等方面的指導。為提高專職消防隊作戰能力,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支隊統一下發計劃,對專職消防隊隊員進行輪訓、輪值和參加所在地消防隊實戰滅火以及演練。

3、進一步規范執勤模式。專職消防隊以單獨編隊執勤為主,實行24小時執勤制度,參照公安消防隊有關規定建立執勤、訓練、工作、生活制度。結合我市實際,由所在地消防大隊劃分一定聯勤執勤區域范圍,非本企業火災發生時,就近接警出動,接受公安消防部隊統一調度指揮。

三、落實專職消防隊建設的各項保障措施

1、各大隊要及時召開有關單位會議,傳達學習專職消防隊建設的法律依據、有關規定,提出建設要求。今后,凡新建化工項目,必須按消防法律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建設消防站、配套相應的人員、裝備,新建專職消防隊報支隊驗收后方可辦理工程驗收。目前已投入生產的,按本通知要求進行完善,凡年內未完成隊站建設和器材配備的要依法給予處理,必要時掛牌督辦。

2、各大隊要積極向黨委政府匯報,制訂符合當地和企業實際的專職消防隊員有關福利、保險的意見,減免滅火演練時的消防車通行費,制訂專職消防隊的責任區范圍,建立聯合執勤處警機制和模式,對因撲救外單位火災而損耗的費用,提請當地政府出臺辦法予以補償。

3、支隊有關部門和各大隊要抓好專職消防隊員的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企業專職消防隊撤銷或變更車輛、主要負責人時,應當事先征求當地消防大隊意見。支隊將專職消防隊建設納入考核和評先評優范圍,每年評選和表彰優秀專職消防隊和優秀專職消防隊員,并視情提請有關政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附件:

1、東營市大中型化工企業名單;

2、專職隊個人防護裝備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專職消防隊建設通知

東營市公安消防支隊辦公室2011年2月21日印發

第三篇:廣東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提高專職消防隊滅火救援和火災預防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公安消防隊以外,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建的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組建的專職消防隊。

第三條 專職消防隊由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消防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需要組建。下列地區、單位應當組建專職消防隊:

(一)地區生產總值一億元以上、居住人口五萬人以上的鄉(鎮);

(二)地區生產總值一億元以上、居住人口五萬人以上且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街道辦事處;

(三)核電廠、大型發電廠、大型港口、民用機場;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四)當地人民政府認為應當組建專職消防隊的其他單位。

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區、科技園區、商貿區,前款規定以外的鄉(鎮)、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等可以單獨或者聯合組建專職消防隊。

第四條 專職消防隊的主要職責是:

(一)政府專職消防隊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轄區消防宣傳培訓、防火巡查和滅火救援;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負責本單位消防宣傳培訓、防火巡查和滅火救援。

(二)參加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搶險救援工作,積極搶救被困人員,排除險情。

(三)接受轄區公安消防機構的調度指揮,參與其他地區、單位的滅火救援。

第五條 專職消防隊的定員、營房建設、器材裝備配備參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中普通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具體標準由省公安廳另行制定。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按照建設規??梢苑譃橹ш?、大隊、中隊三級。設置兩個以上專職消防中隊或者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可以成立專職消防大隊;設置五個以上專職消防中隊或者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成立專職消防支隊。專職消防支隊、大隊下屬的專職消防隊稱為專職消防中隊。

第七條 專職消防隊的設立或者撤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報省公安消防機構批準。

第八條 專職消防隊由組建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負責管理。

第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本單位負責,為專職消防隊的基礎建設、營房建設、裝備建設、業務建設和日常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第十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專職消防隊的業務實施工作指導。專職消防隊在公安消防機構指導下開展業務工作。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由本級人民政府招聘,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由企業事業單位招聘,并報當地縣級消防機構備案。

專職消防隊員實行勞動合同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熱愛消防工作;

(二)身體健康,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實行隊長負責制。隊長(支隊長、副支隊長、大隊長、副大隊長、中隊長、副中隊長)由本級人民政府、本單位任命,報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隊長應當經過省級公安消防機構培訓,專職消防隊員應當經過地級以上市公安消防機構培訓。

第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員執行任務時應當統一佩戴明顯的標志,穿戴專職消防隊員制式服裝。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實行準軍事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學習、訓練、工作、執勤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實行晝夜執勤、請假銷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按照規定對消防器材裝備進行維護保養,保持人員裝備隨時處于良好的應急狀態。執勤消防器材裝備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

第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建立健全訓練檢查考核制度,積極開展技術、戰術、體能訓練。

第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開展遵紀守法教育,增強隊員法紀觀念,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消防隊規章制度,聽從命令,服從管理。

第二十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積極開展消防宣傳培訓工作,利用各種途徑宣傳消防常識和法律法規,培訓義務消防隊員和職工群眾,提高全民自防自救能力。第二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對轄區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巡查,督促有關單位消除火災隱患。經督促仍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消防機構。

第二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在滅火救援時,應當貫徹救人優先的原則,迅速出動,及時救人和疏散物資,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報告,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災害事故原因調查與統計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接到公安消防機構的滅火救援指令后,應當迅速出動并接受公安消防機構指揮。

第二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用于滅火救援的消防車免繳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消防車(艇)納入特種車(艇)管理范圍,按照特種車輛(艇)辦理牌照,可以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

第二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為撲救轄區外火災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損壞的消防器材裝備費用,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核準,由火災責任單位負責補償;撲救居民火災所消耗的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償;撲救參加保險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火災所消耗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保險公司償付的施救費中予以補償。

第二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隊員的工資應當不低于本地區事業單位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享受事業單位職工的福利待遇;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應當不低于本單位一線生產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享受生產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按規定為專職消防隊員辦理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并為專職消防隊員購買必要的商業保險。第二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員參照公安消防隊隊員休假制度,每年應當安排二十天的假期,休假期間享受在崗各種福利待遇。

第三十條 專職消防隊員在業務訓練、滅火救援以及執勤中受傷、致殘、死亡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勞動保險或者傷亡撫恤規定辦理;符合《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的,按照規定手續申報革命烈士。

第三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在不影響執勤和業務訓練的前提下,有計劃地開展其他職業技能培訓,為隊員離隊再就業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和專職消防隊員在滅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當地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組建專職消防隊,致使發生火災后得不到有效撲救,造成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

(二)專職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后出動遲緩,造成較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三)專職消防隊不接受公安消防機構滅火救援調度指揮的。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 (免費法律咨詢,就上中顧法律網)

第四篇:河北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河北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辦字〔2012〕129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6日

河北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提高專職消防隊滅火救援和火災預防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公安消防隊以外,由各級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隊;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組建的專職消防隊。

第三條 各級政府要將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費保障,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1—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民政等有關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及以上政府建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管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管理;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專職消防隊,由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管理。

第二章 隊站建設

第五條 各級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要求,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

下列地方應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和縣政府所在地鎮;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兩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超過兩萬人以上的鄉(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密集的鄉(鎮);

(四)國家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

(五)省級及以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旅游度假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

第六條 城市政府專職消防隊,其規劃選址、建筑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消防人員防護裝備標準等,要按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中相應需求類別標準執行。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其規劃選址、建筑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消防人員防護裝備標準等,要按照公安部《鄉鎮消防隊標準》中相應需求類別標準執行。

第七條 下列單位應建立專職消防隊:

(一)核電廠、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大型港口;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列為國家、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第八條 企業事業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并結合企業經營規模、生產性質,確定消防車輛、器材、消防人員防護裝備配備標準。

第九條 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經驗收投入使用的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

第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招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實際提出計劃,報經同級政府征召審核批準,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勞務派遣機構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由企業事業單位負責征召,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三章 職責任務

第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火災撲救、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掌握責任區域內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建立相應的消防業務資料檔案;

(四)負責責任區域內的消防宣傳、防火巡查和滅火應急救援工作;

(五)接受行政區域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度指揮,參與其他地區、單位的滅火救援;

(六)定期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七)依法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業務指導,執勤訓練、

滅火應急救援工作參照公安消防部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要建立正規的執勤秩序,實行晝夜執勤制度,保證有警必接、處警迅速。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接到報警或者公安消防部門調派命令后,應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滅火救援,并服從公安消防部門的指揮。

第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要定期維護保養消防裝備器材,確保完好有效。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的執勤人員和執勤裝備器材,不得擅自用于滅火、訓練和應急救援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要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消防業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并結合本地專職消防隊的具體情況和財力狀況統籌安排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經費、日常運行公用經費。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負責解決。

第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福利水平應按照不低于當地同等學歷、工齡的事業編制人員的工資福利標準予以保障,確保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專職消防隊員承擔的高危險性職業相適應。當地政府要結合財力情況,適當為專職消防隊員發放一定的高危補助。當地政府要按規定為專職消防隊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專職消防隊員任期結束,要根據其考核成績按比例做好離隊安置工作。

企業事業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福利不低于本單位生產職工享有的平均待遇,企業事業單位依法為本單位的專職消防隊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并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艇)納入特種車、艇管理范圍,按特種車、艇上牌,并安裝警報器和標志燈具。

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消防車、消防艇往返途中免繳通行費、停泊費。

第二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參加滅火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單位專職消防隊參加外單位火災撲救、應急救援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定后,由火災發生地政府給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員在業務訓練、滅火救援中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落實各項工傷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由公安消防部門協調民政部門報請省政府審批。

第五章 責任監督

第二十二條 對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政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上級政府或者有管轄權的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消防裝備、器材維護保養不善,影響滅火救援的;

(二)專職消防隊執勤制度不落實的;

(三)專職消防隊接到報警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派指令,不立即趕赴現場的;

(四)在滅火救援中不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指揮的;

(五)專職消防隊不履行職責任務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規定。

第五篇:山西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35號

《山西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2月13日起施行。

省長 李小鵬

2014年1月13日

山西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提高火災預防、撲救和社會應急救援能力,根據《山西省消防條例》授權,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伍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和單位專職消防隊伍。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是指除公安現役消防隊伍以外,由各級人民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隊伍;單位專職消防隊伍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組建的專職消防隊伍。

第三條 專職消防隊伍建設應當堅持政府領導、分級建設、規范管理、統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是專職消防隊伍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應按各自職責做好政府 —1—

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單位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具有社會公益性質,政府專職消防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制管理。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隊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

(二)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國家級重點鎮和歷史文化名鎮;

(三)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省級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園區、旅游度假區、保稅區等;

(四)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達到5萬人以上的鄉鎮;

(五)其他需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地方。

第八條 下列單位應當組建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二)大型發電廠、大型煤礦、民用機場;

(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四)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五)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

除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應當組建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九條 專職消防隊的場 (站)規劃選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產業布局,其建筑標準、裝備器材、消防車輛、專職消防隊員防護裝備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執行特勤消防隊建設標準。

第十條 專職消防隊的場 (站)建成后,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整合及更名,如需撤銷、整合及更名的應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人員分為專職消防隊員和專職消防文員。政府專職消防人員的招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實際提出計劃,通過公開招聘方式招錄,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單位專職消防人員由單位自行配備或者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招錄,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招錄的政府專職消防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職消防隊員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年齡在18周歲以上25周歲以下的男性,符合消防隊員體能測試標準和體檢要求;

(二)專職消防文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年齡在20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

(三)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行業滅火救援技能等級的人員優先錄用。

第三章 隊伍管理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伍應當納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日常執勤序列,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執行晝夜執勤、值班交接、請假銷假等制度。

單位專職消防隊員執勤期間應當集體就餐,伙食標準參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關標準執行,費用由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實戰演練;

(三)負責本區域內的消防宣傳、防火巡查、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四)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水源、道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建立健全各項業務資料檔案;

(五)接受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管理和調度指揮,擔負轄區內、外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

(六)定期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工作;

(七)對消防器材裝備進行日常養護,保持人員裝備處于良好應急狀態;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人員勞動合同的內容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合同期滿后,對表現優秀、身體健康的業務技術骨干,經本人和用人單位協商,可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政府專職消防人員的勞動合同:

(一)上崗前培訓考試成績不合格,經補考仍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失職、泄露軍事機密,造成嚴重損失和影響的;

(三)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四)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

(五)招收前有違法犯罪事實隱瞞未報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專職消防人員的勞動合同:

(一)合同期內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二)患職業病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女性消防文員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新招收的專職消防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培訓,時間不少于一個月。培訓結束后,組織培訓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參訓人員進行考核??己撕细竦?,由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頒發培訓合格證書。

專職消防人員獲得國家統一認證的滅火救援職業技能等級資格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條 專職消防人員在工作期間應當著統一制式服裝,佩戴標識。

第二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輛管理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車輛管理規定執行,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所需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足額保障。

單位專職消防隊伍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予以足額保障。

第二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人員的工資福利水平應按照不低于當地同

等學歷、同等工齡的事業單位編制人員的工資福利標準予以保障,確保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專職消防隊員承擔的高危險性職業相適應。

單位專職消防人員的工資福利不低于本單位同等學歷、同等工齡一線生產職工享有的平均待遇。

對參加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專職消防人員應當發放高危補助。第二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依法為專職消防人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并為專職消防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當依法為專職消防人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并為專職消防隊員繳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所需經費由單位負擔。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專職消防人員職業健康檔案,每年進行一次體檢,所需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或用人單位負擔。

專職消防人員應當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假、休假、產假等。

第二十五條 對在滅火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專職消防隊伍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專職消防人員在業務訓練、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活動中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評為烈士的,享受國家和省相關待遇。

第二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伍參加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時,不得向事故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伍參加外單位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后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器材、裝備等,經火災發生地或者應急救援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定后,由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輛在執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及行人應當避讓。交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輛優先通行。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輛需要通行收費公路、橋梁的,免收車輛通行費。第二十九條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應當在不影響執勤和訓練的前提下,有計劃地開展其他職業技能培訓,為隊員離隊再就業創造有利條件。

具有消防職業技能等級資格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在合同期滿后,可作為社會消防從業人員優先推薦從事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對未履行本辦法職責或未建立專職消防隊伍的政府或單位,由上級人民政府和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給予通報,并責令限期履行職責;建立后擅自撤銷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和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對所在地政府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接到報警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派指令后,不立即趕赴火災或應急救援現場的;

(二)在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任務中不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指揮的;

(三)將消防車輛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事項的。

第三十二條 專職消防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3日起施行。

本文來自 99學術網(www.gaojutz.com),轉載請保留網址和出處

上一篇:中專生學年自我鑒定下一篇:oracle常用語句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