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營業增值稅公路運輸論文

2022-05-01

小伙伴們反映都在為論文煩惱,小編為大家精選了《營業增值稅公路運輸論文(精選3篇)》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摘要:從2012年1月1日起,我國在上海市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2013年8月1日在全國范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改征增值稅,這是我國完善稅收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本文結合公路運輸企業的特點,就稅改前后對公路運輸企業稅負和會計處理方面的影響展開,說明了稅改政策對公路運輸企業帶來的積極意義及相應挑戰。

營業增值稅公路運輸論文 篇1:

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探析

【摘 要】 2012年上海地區開始在交通運輸業和現代服務業實施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由于目前改革還處在試點和過渡階段,相關配套的會計核算制度還不完善,試點企業在發生應稅服務后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文章歸納了稅改后試點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同時,結合上海市財政局的相關規定,重點探析了納稅人在營業稅改增值稅過渡時期征稅、差額征稅、與非試點地區和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征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免抵退稅等各種情況下的會計處理。

【關鍵詞】 營業稅改增值稅; 試點階段; 應納稅額; 會計處理

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同時制定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由于改革還在試點和過渡階段,因此會涉及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互相提供應稅服務的問題,同時原有營業稅差額征稅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目前還繼續實施。對于試點階段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各種情況下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是這些試點企業在稅改的同時需要解決的會計問題。因此,本文在分析政策、結合上海市財政局的營業稅改增值稅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基礎上,對試點企業可能面臨的各種情況進行了歸納總結,并結合案例探討各種情況下的會計處理。

一、營業稅改增值稅的稅改范圍和納稅人

(一)稅改范圍

這次稅改的試點應稅服務范圍是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前者主要包括陸路、水路、航空和管道運輸服務;后者主要包括研發、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有形動產租賃、鑒證咨詢等服務。其中,值得說明的是原營業稅應稅服務交通運輸業中與交通運營有關的業務以及機場、地面服務等調整到了現代服務業的“物流輔助服務”范圍中;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了原營業稅應稅服務的轉讓無形資產,但不包括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的租賃業務不包含在稅改范圍中,仍屬于營業稅應稅服務。

(二)試點納稅人

這次稅改體現了與現行增值稅管理模式的統一,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與現行增值稅制度一樣以應稅服務的年應納稅銷售額為標準劃分納稅人,年應納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目前為500萬元)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否則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但其中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應當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符合會計核算和稅務方面相關條件的,可以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稅改后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一)一般納稅人稅額的計算

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有形動產租賃17%,交通運輸業服務11%,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6%,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免稅應稅服務稅率為零。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采用現行增值稅制度的一般計稅方法。但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出租車),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仍然與現行增值稅制度相一致。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可以結轉至下期繼續抵扣。根據相關文件精神,筆者歸納了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見表1。

(二)小規模納稅人稅額的計算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應納稅額是指按照應稅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的稅額。根據相關文件精神,筆者歸納了各種情況下應納稅額的計算,見表2。

三、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目前已出臺的涉及稅改后會計處理規定的規章制度只有上海市財政局2012年發布的《上海市財政局關于本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差額征稅會計處理的通知(試行)》(滬財會[2012]8號),其中規定了符合差額征稅情況的會計處理。在此,筆者結合財稅[2011]111號文件及其三個附件的規定和精神,歸納整理了原營業稅全額征稅的納稅人、差額征稅的納稅人、與非試點地區同行發生業務往來及零稅率的免抵退稅等幾種情況下的會計處理方法。

(一)原營業稅全額征稅的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

1.原營業稅全額征稅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

根據財稅[2011]111號文件的精神,稅改后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原則與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相統一。分別確認收入、銷項稅額和結轉成本、進項稅額。

案例1:某公司為營業稅改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6%),本月開出增值稅發票的銷售額(不含稅)200 000元,銷項稅額12 000元;本月收到增值稅發票80 000元,進項稅額4 800元。其本月增值稅會計處理為:

確認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212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 000

收到增值稅發票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 800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84 800

2.原營業稅全額征稅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

稅改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其會計處理也與現行增值稅制度中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處理相一致,分別確認收入、按照征收率計算的稅額確認增值稅,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案例2:某試點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本月不含稅收入100 000元,接受服務收到服務提供方的發票40 000元,則其會計處理為:

確認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103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3 000

收到勞務提供方給予的發票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40 00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40 000

(二)試點納稅人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可以實行差額征稅的

1.一般納稅人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可以實行差額征稅的

根據滬財會[2012]8號中的規定:稅改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可以實行差額征稅的,首先按照提供服務確認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然后按照稅法規定允許扣減的增值稅額,借記增值稅(銷項稅額),按照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按照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等。

案例3:上海某貨物運輸企業(稅率11%)A公司2012年1月為生產企業甲公司提供運輸勞務,甲公司共需支付A公司2 220萬元。A公司將承攬甲公司的部分運輸業務分給外地貨物運輸企業B公司,A公司共需支付B公司1 110萬元運輸費用。根據滬財會[2012]8號文件的規定,上述A公司差額納稅的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確認收入時:

借:應收賬款——甲公司 2 22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20

計算差額納稅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0

貸:應付賬款——B公司 1 110

2.小規模納稅人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可以實行差額征稅的

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可以實行差額征稅的,要將含稅價格根據征收率還原為不含稅價格,并計算出稅額。具體會計處理與一般納稅人類似,只是不核算銷項稅額。

案例4:上海市某貨運代理服務企業在此次“營改增”改革中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2012年2月,其承接了一項貨物運輸代理業務,合同含稅金額為20.6萬元,其中需要支付給其他代理單位7.21萬元。企業當月完成了該項業務,款項已收到并支付給代理單位7.21萬元。

解析:合同的不含稅價=20.6÷(1+3%)=20(萬元),應交增值稅=10×3%=3(萬元)。進行賬務處理如下:

確認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206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6 000

計算差額納稅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7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 100

貸:銀行存款 72 100

(三)收到非試點地區同行的營業稅發票

根據財稅[2011]111號文件附件的相關規定,試點一般納稅人收到外地的同行營業稅發票是可以抵扣銷售額的,按照稅法規定允許扣減的增值稅額,借記增值稅(銷項稅額),按照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按照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等。

案例5:上海某運輸公司提供公路運輸服務,為一般納稅人,當月委托無錫的A公司承擔部分運輸業務,若該公司本月收到A公司開來的營業稅發票30 000元,以此計算出可以抵扣營業額=30 000/1.11=27 027.03(元)。會計處理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 27 027.0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 972.97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30 000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過渡情況

根據財稅[2011]111號文件附件的相關規定,試點地區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向試點納稅人和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服務,對方可以按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案例6:上海某公司提供物流輔助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本月收入100萬元,按適用稅率6%,分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款項已收,當月委托上海A企業(小規模納稅人)一項代理業務,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運輸業專用發票30萬元。

解析:運輸專用發票可抵扣的進項稅額=30×7%=2.1(萬元)。其會計處理如下:

確認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106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

接受A公司提供的勞務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27.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1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30

(五)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免抵退稅

2012年4月發布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管理辦法(暫行)》(財稅[2011]131號)規定: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以后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比照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概念及其公式。因此其會計處理也可參照出口退稅業務。

案例7:上海某遠洋運輸企業2012年1月發生以下經營業務:為美國A公司提供貨物運輸業務,取得運輸收入30 000美元、裝卸費1 000美元、貨物保鮮費2 000美元,美元記賬匯率為6.32;該運輸企業將國內運輸業務委托給本地的B運輸公司(一般納稅人),支付款項111 000元。則本月免抵退稅的相關計算和會計處理為:

(1)收到本地運輸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1 000

貸:銀行存款 111 000

(2)取得運輸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美元戶 208 560(33 000×6.32)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8 560

(3)計算應退稅額和應免抵稅額

當期免抵退稅額=33 000×6.32×11%=22 941.6(元)

本月應納稅額=0-111 000/(1+11%)×11%=-11 000(元),負數說明當期留抵稅額為11 000元。

因為11 000<22 941.6,所以當期應退稅額=11 000(元)

當期免抵稅額=22 941.6-11 000=11 941.6(元)

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補貼款——增值稅 11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11 000

(4)收到退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11 000

貸:應收補貼款——增值稅 11 000

四、結語

在了解相關政策及探討了上述情況的會計處理后,可以看出,稅改試點階段試點地區增值稅的制度以及相關的會計處理方法都體現了以下兩個方面的特點:1.與現行增值稅制度和會計處理方法的統一性。在稅制方面,如納稅人的界定、稅率、計稅方法等都與現行增值稅制度相一致;在會計處理方面,如原全額征收營業稅的納稅人提供或接受應稅服務時的會計處理,零稅率的免抵退稅的會計處理等都與現行應稅服務的會計處理相一致。2.體現了試點階段的過渡性和特殊性。首先針對不同行業設置了三檔稅率,體現了稅改要進行結構性減稅的目的;而且由于處在過渡階段,原有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還繼續適用,所以仍然實行差額征稅、零稅率優惠等特殊政策,還有試點與非試點地區互相提供服務的情形,所以就涉及一些特殊情況的會計處理。但隨著試點范圍的擴大,稅改的進一步深化,將逐步過渡到與現行增值稅一致的稅收政策,同時,稅收制度的改革必然引起相應會計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稅改后企業應稅服務的會計核算制度也將逐步規范。

【參考文獻】

[1] 楊小強.中國增值稅改革:現在與未來[J].社會觀察,2011(12):52-54.

[2] 藺紅,厲征,余俊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探析[J].財會通訊,2011(34):102-103.

[3] 李丹.運輸企業改征增值稅的涉稅調整和財務影響分析[J].財會月刊,2011(14):37-38.

[4] 盛立中.解讀上海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J].上海國資,2011(12):76-77.

[5] 楊志勇.大勢所趨下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J].資本市場,2012(1):18-19.

[6] 劉磊.2012增值稅擴圍改革試點解疑[J].時代金融,2012(6):35.

作者:熊莉

營業增值稅公路運輸論文 篇2:

我國營業稅改增值稅對 公路運輸企業涉稅會計處理的影響

摘要:從2012年1月1日起,我國在上海市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2013年8月1日在全國范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改征增值稅,這是我國完善稅收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本文結合公路運輸企業的特點,就稅改前后對公路運輸企業稅負和會計處理方面的影響展開,說明了稅改政策對公路運輸企業帶來的積極意義及相應挑戰。

關鍵詞:營改增;公路運輸業;稅收負擔;涉稅會計處理當前,我國正處于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尤其是現代服務業,對推進經濟機構調整和提高國家綜合實力具有重要意義。營業稅和增值稅是我國主要的流轉稅,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有利于完善稅制,消除重復征稅;有利于社會專業化分工,促進三次產業融合;有利于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強企業發展能力。從2012年1月1日起,先在上海開展改革試點,逐步將目前征收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改征增值稅,從2013年8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營改增試點,并在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

選擇交通運輸業試點主要考慮:一是交通運輸業與生產流通業聯系緊密,在生產性服務業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運輸費用屬于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運費發票已納入增值稅管理體系,改革的基礎較好。公路運輸業是交通運輸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公路運輸業又是生產制造業的延伸產業部門,在整個國民經濟運行中起著紐帶作用,與生產、流通企業關系緊密,本文結合案例就上海市公路運輸企業試點期間營改增前后稅負變化及涉稅會計處理變化展開分析。

一、營改增對公路運輸企業稅收負擔的影響

(一)對一般納稅人稅收負擔的影響

例1上海市順達運輸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假設2011年12月營業收入為100萬元,2012年1、2、3月營業收入均為100萬元,可抵扣進項稅成本分別為50萬元、60、70萬元。由于2011年12月仍按營業稅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營業收入×3%=100×3%=3萬元,其本月稅負=3÷100=3%。

2012年營改增后,按一般納稅人計算繳納增值稅,銷項稅稅率適用11%,進項稅稅率適用17%。假定進項稅可以100%抵扣,則2012年1月,銷項稅額=100×11%=11萬元,進項稅額=50×17%=8.5萬元,應納稅額=11-8.5=2.5萬元,本月稅負=

2.5÷100=2.5%。同理計算可得2、3月稅額和稅負?,F將稅負的影響分析如下表:

表1營改增對稅負的影響分析

單位:萬元

從表1得出,2011年12月應納營業稅額3萬元,稅負為3%;2012年改革后不需繳納營業稅,改繳增值稅,1月應納增值稅2.5萬元,實際稅負2.5%;2月應納增值稅額0.8萬元,實際稅負0.8%;3月繳納增值稅額為0,實際稅負為0。

由此可見,由于銷項稅額的計算按規定采用11%的稅率,而進項稅額的計算采用17%的稅率,如果符合抵扣條件的成本越高,進項稅額越大企業實際繳納增值稅就越低,甚至會出現當期不繳納增值稅的情形。

(二)對小規模納稅人稅收負擔的影響

提供實際承運服務、運輸轉包服務、裝卸搬運服務的運輸企業,在營改增前,所繳納的營業稅稅率為3%,在稅改后被認定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稅改前后稅負對比分析如下。設:I為小規模納稅人交通運輸企業當期實現的應納增值稅的收入總額(含稅)。

(1)營改增前營業稅稅負分析:應繳納營業稅=I×3%

(2)營改增后增值稅稅負分析:應繳納增值稅=I÷(1+3%)×3%=I×2.91%

(3)營改增前后對比分析(假設收入不變):稅改后的稅率2.91%<稅改前的稅率3%;稅負下降的絕對比=3%-2.91%=

0.09%;稅負下降的相對比=(3%-2.91%)÷3% ×100% =3%

通過計算可知,對于稅改后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而言,營改增后稅負從3%下降至2.91%,下降了0.09 個百分點,相對于稅改前而言,稅負下降了3%。

二、結合案例說明營改增對公路運輸企業涉稅會計處理的影響

《財政部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2]13號)(簡稱13號文件)下發,對試點地區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試點納稅人接受非試點納稅人聯運業務差額征稅的

會計處理

1.一般納稅人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13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試點期間按照營改增有關規定,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其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的,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于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例2.上海市日新運輸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2年7月取得全部收入400萬元,其中,國內客運收入370萬元,支付非試點聯運企業運費100萬元并取得交通運輸業專用發票,銷售貨物取得支票24萬元,運送該批貨物取得運輸收入6萬元。假設該企業本月無進項稅額,期初無留抵稅額。

客運收入屬于營改增的應稅服務,稅率為11%,銷售貨物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稅率為17%。因此,銷售額為(370+6-100)÷(1+11%)+24÷(1+17%)=269.16(萬元),應交增值稅額為(370+6-100)÷(1+11%)×11%+24÷(1+17%)×17%=30.85(萬元)。

試點納稅人接受非試點營業稅納稅人聯運業務,銷售額要按差額計算。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取得收入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359.2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0.75[(370+6)÷(1+11%)×11%+24÷(1+17%)×17%]

支付聯運企業運費:

借:主營業務成本 90.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90[100÷(1+

11%)×11%]

貸:銀行存款 100

2.小規模納稅人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13號文件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試點期間按照營改增有關規定,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其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的,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例3.承例2,假設上海市日新運輸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其他條件不變。

因為增值稅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均為3%,所以日新運輸公司應交增值稅額為(370+6-100)÷(1+3%)×3%+24÷(1+3%)×3%=8.74(萬元)。

對于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增值稅的核算,一般只設“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對于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不再單獨設立科目。

日新運輸公司提供服務取得收入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88.3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1.66[(370+6)÷(1+3%)×

3%+24÷(1+3%)×3%]

支付聯運企業運費;

借:主營業務成本 97.08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2.92 [100÷(1+3%)×3%]

貸:銀行存款100

(二)試點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聯運業務差額征稅的會

計處理

1.一般納稅人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例4.承例2,假定上海市日新運輸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2年7月取得全部收入400萬元,其中,國內客運收入370萬元,支付試點聯運企業(小規模納稅人)運費100萬元,取得交通運輸業發票,其他條件不變。

試點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交通運輸業服務,按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為(370+6)÷(1+11%)×11%+24÷(1+17%)×17%

=40.75(萬元),可抵扣進項稅額為100×7%=7(萬元)。

取得收入的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359.2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0.75[(370+6)

÷(1+11%)×11%+24÷(1+17%)×17%]

支付聯運小規模納稅人企業運費:

借:主營業務成本9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7

貸:銀行存款 100

假設支付試點聯運企業(一般納稅人)運費價稅合計100萬元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條件不變。則可抵扣進項稅額:100÷(1+11%)×11%=9.9(萬元)。

取得收入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359.2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0.75[(370+3)÷(1+11%)×11%+24÷(1+17%)×17%]

支付聯運一般納稅人企業運費:

借:主營業務成本90.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9.90

貸:銀行存款100

2.小規模納稅人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按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其支付給試點納稅人的價款,也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試點小規模納稅人從事聯運業務無論聯運合作方的納稅人類型,都可以差額計算銷售額。即試點小規模納稅人,接受小規模納稅人聯運業務的差額征稅的會計與稅務處理,與聯運企業是否試點無關。其會計處理同例3。

綜上所述,雖然稅改對業務混雜、老小落后的公路運輸企業是嚴峻的挑戰,公路運輸企業仍應進一步明確“營改增”稅收范圍、稅率、進項可抵扣項目的規定,細化業務板塊,合理分類可抵扣項目,降低“營改增”帶來的高稅負成本,從企業戰略層面、生產經營和會計核算上做好結構性調整。公路運輸企業要摒棄落后的管理模式,充分認識營改增后企業所面臨的機遇與挑戰,把握機遇,加快公司化管理步伐,實現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積極探索對策,實現企業的轉型升級,實現企業跨越式發展。

參考文獻:

[1] 楊默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的收入歸屬方案選擇.稅務研究,2010.

[2] 高偉.淺議交通業營業稅改證增值稅的影響.中國商界,2012.

作者:樊舒

營業增值稅公路運輸論文 篇3:

試論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幾點思考

【論文摘要】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提出先在上海地區的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等生產性服務業開展試點,逐步推廣至其他行業。本文通過對試點地區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納稅人在改征增值稅后所受到的影響進行分析后,得出物流運輸業方面的稅負會在此次試點改革后在某種程度上降低,增值稅最終全面取代營業稅是大趨勢。

【論文關鍵詞】營業稅;增值稅;交通運輸業;建筑業

2011年11月16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提出先在上海地區的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等生產性服務業開展試點,逐步推廣至其他行業,其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如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鑒證咨詢服務等行業)適用6%稅率。

一、對交通運輸業的影響分析

繼國務院通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11月16日公布了《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明確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區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試點地區的納稅人原享受的技術轉讓等營業稅減免稅政策,調整為增值稅免稅或即征即退;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試點納稅人購買服務,可抵扣進項稅額;試點納稅人原適用的營業稅差額征稅政策,試點期間可以延續;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仍歸屬試點地區。本試點方案改革的目的是降低交通運輸行業企業的稅負,具體分析如下:

試點地區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納稅人原計算應繳納營業稅=收入總額×3%,屬于價外稅,不允許抵扣?!对圏c方案》中對交通運輸業改征增值稅適用11%的稅率,即提供交通運輸服務的納稅人需要交納銷項稅,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實際增值稅占含稅收入的10%[11%/(1+11%)]。假設一般公路運輸的油料消耗約占1/3,過路費約占1/3,另1/3是日常修理、人工、折舊、利潤。如果加油和修理都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抵扣的進項稅約占收入的5.67%[17%×(1/3)],則運輸業實際應付增值稅為5.33%[11%-5.67%],看起來計征11%的增值稅似乎比原業計征3%的營業稅的稅率高,好像加重了納稅人負擔,但我國2009年實施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允許納稅人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交通運輸業購買的車輛等運輸工具可以作為固定資產進行進項稅的抵扣,估計在運輸工具新購進后的兩年內不需要交納增值稅,因此實際上降低了稅收負擔。

作為購買運輸勞務的一方,如果也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也可降低納稅成本。原規定購買運輸勞務的一方可以抵扣運費的7%作為進項稅,現在按《試點方案》中規定進項稅=含稅運費/(1+11%)×11%=含稅運費×10%,明顯增加了企業進項稅額(含稅運費的3%),對納稅人來說是利好消息。

適用11%稅率的交通運輸業,主要利好表現在物流運輸業方面,而客運業則因為不改征增值稅對之無影響?!对圏c方案》中說以后要逐步推廣至其他行業,若推廣至其他行業,則對建筑業和銷售不動產的影響最大。

二、預計對建筑業的影響

建筑業作為國家的支柱企業,每年可創造大量的產值和收入。然而,由于建筑行業的特殊性,許多企業既是產品的生產企業,又是產品的安裝企業。建筑業原來排除在征收增值稅之外,人為地扭斷了以增值稅發票管理為環節的管理鏈條,給偷稅、逃稅者以可乘之機。如:建筑業建筑安裝所需機械設備、建筑材料等,它們都屬于應征增值稅的范圍,可由于不屬增值稅管理范圍,專用發票至此為止,給關聯企業轉移收入逃避納稅提供了機會。

建筑工程耗用的建筑材料如鋼材,水泥、預制構件等,約占建筑業工程成本的65%~70%,它們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在流轉環節已經按流轉額繳納了增值稅。由于施工企業不屬于增值稅納稅人,購進建筑材料及其他物資所負擔的進項稅額是不能抵扣的。相反,在計算營業稅時,外購的建筑材料和其他物資又是營業稅的計稅依據,還要負擔營業稅,從而造成了嚴重的重復征稅問題。

我國2009年實施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允許納稅人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以大大降低資本密集型行業的稅負,同時可以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因此,改征增值稅,不僅有利于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同時可以減少能源消耗、降低環境污染,提高我國建筑業的國際競爭力。建筑業改征增值稅的前提條件是先將交通運輸業改征增值稅,其購買的原材料就可以從銷售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而作為進項稅額來抵扣。因此,要將建筑業改征增值稅,必須實行收入型或消費型增值稅。在本次《試點方案》中,建筑業由原適用3%的營業稅改為征收11%的增值稅,可以減輕建筑業的稅收負擔。具體分析如下:

若對建筑業納稅人由原來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就可以對原材料進行增值稅的進項稅抵扣,通常一般的包工包料合同中,原材料約占總合同額的40~60%,即進項稅約占收入額的6.8~10.2%(17%×40%=6.8%,17%×60%=10.2%),再加上零星配件和修理抵扣的進項稅,以及轉場運費的進項稅,可以抵扣的進項稅接近或者超過需要繳納的11%的銷項稅,可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實際稅使負減輕了。但若是純包工的合同,因為可抵扣的進項稅的項目很少,在銷項稅仍為11%的情況下,則實際稅負比原來繳納3%的營業稅卻增加很多。

對于總承包方來說,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也是一個福音。在現行營業稅法中雖明確指出,總包方僅就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額繳納營業稅,但在實際操作中根本不可能做到,往往造成重復納稅。例如A公司承擔甲企業的廠房建設任務,總合同款100萬元,把其中40萬元的地基處理部分分包給了B公司。B公司向A公司開出地基處理發票,交營業稅1.2萬元(40萬元×3%);A公司向甲企業收取工程款100萬元,向甲企業出具了100萬元發票,按稅法規定應納交營業稅1.8萬元(60萬元×3%),但實際工作中稅務局采取的是“以票控稅、網絡比對、稅源監控、綜合管理”的治稅方針,實現對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的精細化管理的政策,最后結果是A公司應交營業稅額3萬元(100萬元×3%),導致重復納稅1.2萬元(3萬元-1.8萬元)。有一個變通的辦法是A、B兩公司分別向甲企業開據40萬元和60萬元發票,但因出票方的名稱、金額與合同中簽的不一致,往往甲企業是不接受這一方法的。若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則A公司雖然開出100萬元的票,但實際僅負擔60萬收入的銷項稅,另外40萬元則可以進行項抵扣,避免了重復納稅。

在對建筑業改征增值稅的同時,需要對原有稅法進行一定修改。比如原稅法規定企業購入建廠房的物資應該入在建工程,屬于非應稅項目,涉及的勞務,材料的進項稅均不得抵扣,若建筑業改征增值稅后,這一政策是否應該改變,值得商榷。同樣這也牽到出售不動產,關系最大的是房地產企業。

三、結論

隨著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在上海的施行,企業的稅負在某種程度上會降低。增值稅最終全面取代營業稅,是未來中國間接稅制改革的方向。本次改革試點僅在個別地區的部分行業實施,必然帶來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試點行業與非試點行業、試點納稅人與非試點納稅人之間的稅制銜接問題。但在以后向其他行業推廣時要更多考慮一下相關銜接問題,同時也要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對稅率進行適當調整。

作者:薛媛

本文來自 99學術網(www.gaojutz.com),轉載請保留網址和出處

上一篇:監督管理與預算管理論文下一篇:網絡多媒體教育技術論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