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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違規兼職取酬規定

2023-03-16

第一篇:清理違規兼職取酬規定

違規兼職、兼職取酬如何追究黨紀責任

違規兼職、兼職取酬如何追究黨紀責任 ——新修訂黨紀處分條例系列案例評析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發布時間:2016-10-19 10:50

案情簡介

案例一:仇某,黨員,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業處副處長。2016年1月仇某私自兼任某建筑有限公司業務經理,月薪6000元。張某,黨員,某市住建局所屬事業單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站副站長(事業編制、副處級)。2016年1月張某私自兼任某工程監理公司副經理,月薪5000元。同年9月,市紀委接到舉報,對仇某、張某違紀問題立案審查。

案例二:王某,黨員,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處科長(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編制)。2016年1月王某私自兼任某市建筑有限公司業務經理,月薪5000元。同年9月被舉報。

案例三:李某,黨員,某市國資委財務處副處長。2016年2月,國資委為了加強某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資產評估工作的管理,按規定經批準,由李某兼任該國有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半年,截至2016年8月。李某在該公司領取了半年獎金1.2萬元,同年10月被舉報。

定性及處理建議

紀律審查人員認為:

案例一中,仇某身為市住建局建業處副處長,違反規定在建筑公司兼職并獲取薪酬等額外利益,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張某身為事業單位副處

級干部,違反規定在工程監理公司兼職獲取薪酬,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對仇某、張某二人的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案例二中的王某,作為工商局企業處科長,違反規定在建筑公司兼職獲取薪酬,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案例三中的李某,作為市國資委財務處副處長,雖經批準兼任該某市國有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半年,但其違規領取獎金報酬,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評析意見

對黨政機關干部違反廉潔紀律等相關規定,違規兼職、兼職取酬問題,黨和國家相繼出臺黨內法規及國家法律法規,對該違紀行為作出具體規制,紀律審查人員應嚴格區分并準確界定。

仇某、張某違犯廉潔紀律,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

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的主體包括黨和國家機關的黨員干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領導干部及鄉(鎮)黨員領導干部、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該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規定,未經批準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違規取酬的行為。

根據中央紀委2011年3月印發的《廉政準則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等有關黨員及黨員領導干部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規定。即違反中央、國務院關于黨和國家機關黨員干部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黨員領導干部不得在經濟實體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違規取酬的規定。

根據《廉政準則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經濟實體包括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以及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凡違反規定,未經批準在各類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的,或者雖經批準兼職,但領取報酬的,都構成本違紀行為。

需要強調的是,根據《廉政準則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應當辭去本職或兼任的職務,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案例一中的仇某、張某,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兼職并獲取薪酬,均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仇某、張某黨紀責任。對仇某、張某所獲取的報酬應收繳后上繳國庫。仇某、張某應分別辭去兼任職務。

王某違犯廉潔紀律,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

就案例二而言,個別紀律審查人員認為,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主體是黨和國家機關的黨員干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王某不在上述主體范疇,因此王某不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

上述觀點明顯是不正確的。

首先,王某雖然不是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其是在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編制人員。

其次,根據有關立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很顯然,王某應視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此不能用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主體范疇之中“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來界定王某是否構成該違紀行為。

再次,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主體包括黨和國家機關的黨員干部,強調的是黨和國家機關的黨員干部的從事公務性質,不是黨和國家機關里具體工作人員的所屬編制情形,即是行政編制還是事業編制的問題。

因此,案例二中,王某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兼職并獲取薪酬,其行為符合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構成主體要件及其它要件的規定,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對王某所獲取的報酬收繳后應上繳國庫。王某應辭去兼任職務。

李某違犯廉潔紀律,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

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在客觀方面行為方式包括違反規定,未經批準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同時也包括經批準兼職但違規取酬的行為。

2013年10月,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

在案例三中,李某雖經批準兼任該市某國有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半年,但卻違規領取獎金報酬,屬于兼職合規、取酬違規的行為方式,構成違規兼職、兼職取酬違紀行為。應依據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對李某所獲取的獎金報酬收繳后應上繳國庫。

需要強調的是,按規定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干部,要嚴格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不能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應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勒泰地區紀委副書記 齊英武)

第二篇:年區民政局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及領導干部協會違規兼職取酬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X XX 區民政局關于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及領導干部在協會違規兼職取酬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為了切實落實省政府關于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的指示精神,針對我區行業協會、商會現狀,經局黨組會議充分討論,現就我區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問題,以及領導干部違規在行業協會兼職取酬或開支相關費用問題專項整治,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標任務 全區目前已在我局登記的有五個行業協會和一個商會,分別是:區建筑業協會、茶葉協會、茶餅協會、鞭炮協會、個體私營協會及區總商會。本次專項整治的目標任務是,通過對全區行業商會協會亂收費及領導干部在協會違規兼職取酬問題進行專項整治,全面提升行業協會商會的內部財務管理能力、自我約束和治理能力,進一步完善行業協會商會法人治理結構和自律機制建設,堅決遏制面向企業的各種亂收費和違規收費行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行業協會健康有序發展,服務“六穩”落實“六保”,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環境和營商環境,為譜寫新時代 XX 發展新篇章作出貢獻。

二、組織領導

為了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成立 XX 區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及領導干部在協會違規兼職取酬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民政局黨組織書記、局長 XX 任組長,區民政局副局長 XX 為副組長,區農業農村局、區市監局、區供銷社、區建設房產局、區工商聯相關股室負責人、區民政局 XX 同志為成員,由 XX 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各行業協會、商會的行業管理部門黨組織要高度重視,主動履責,明確分管領導,并指定專人抓好本部門指導或監管范圍內行業協會的清理整治工作,確保工作任務要求落實到位。

三、整治內容 (一)嚴禁強制入會和強制收費。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并收取會費,不得阻礙會員退會。行業協會商會不得依托行政機關或利用行業影響力,強制市場主體參加會議、培訓、考試、展覽、出國考察等各類收費活動或接受第三方機構有償服務,不得強制市場主體付費訂購有關產品、刊物,不得強制市場主體為行業協會贊助、捐贈。

(二)嚴禁通過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費。行業協會商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動地域和業務范圍,做到獎項設置合理、評選范圍和規模適當、評選條件和程序嚴格、評選過程透明,

嚴禁向評選對象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

(三)規范行業協會會費收取標準檔次和程序。行業協會應按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確定會費標準,明確會員享有的基本服務,嚴禁只收費不服務或多頭重復收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未按規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的,一律不得收取會費。對已脫鉤和直接登記的行業協會確定的會費標準,行政機關不得通過行政手段強制要求調整。行業協會不得利用分支機構多頭收取會費,不得采取“收費返成”等方式吸收會員、收取會費。

(四)收取會員會費及財務審計透明、公開。五個行業協會和一個商會,所收取的會員費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其財務運行情況及年終財務審計報告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必須保證內容詳實,所委托的公司具有相應資質,并報告其業務主管部門。區民政局在年檢時,要對其活動、收費、財務情況進行認真審核。

(五)清理領導干部違規在行業協會兼職取酬或開支相關費用。嚴格按照中辦、國辦《關于黨政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精神,嚴格清理領導干部在協會商會違規兼職和取酬以及違規報銷相關費用問題,如有發現將嚴肅處理,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及時上報。

四、工作安排

行業協會亂收費及領導干部在行業協會兼職工作從2020 年 8 月 23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自查自糾階段(2020 年 8 月 23 日至 9 月 15 日)

全區行業協會商會要按要求開展自查自糾,各行業管理部門要督促行業協會開展自查自糾工作。一是查清收費項目、標準、范圍、數額和依據,嚴格成本管理,主動取消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降低收費偏高、營利較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規范會費收取程序,合理制定會費標準。二是查清各行業協會有無領導干部及在職工作人員兼職情況及是否領取薪酬和報銷費用等情況。

(二)監督檢查階段(2020 年 9 月 16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日) 區行業協會商會亂收費及領導干部在協會違規兼職取酬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力量對自查自糾情況進行審查,對發現的問題建立臺賬,限期整改。對于隱瞞不報、弄虛作假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三)總結和提升階段(2020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10 月 30 日)

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及時督促存在問題的行業協會認真落實整改、完善管理制度、規范收費行為,要認真總結,分析出現行業協會亂收費的問題及其原因,并提出對行業協會商會規范管理的建議,發現的重大問題專題向政府報告,

有關問題線索及時向紀檢監察部門移送。全面提升行業協會商會的自我約束和自我監管能力,發揮好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服務、行業協調等方面的優勢,切實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堅決遏制面向企業的各種亂收費和違規收費行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推動我市行業協會健康有序發展。

第三篇:關于單位津補貼發放、食堂公款消費、違規取酬自查報告

根據《XXXXX委員會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回頭看”工作方案》的有關安排,我辦通過對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情況進行自查,尤其是針對單位津貼發放、食堂公款消費、違規取酬自查違規問題情況進行自查,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在津補貼或福利發放方面,無違規情況。

對照津補貼或福利發放內容,我辦無違規發放津補貼,無超范圍、超標準發放津補貼及績效獎勵,沒有無依據發放獎金、補助、過節費等津補貼,沒有發放過加班費,沒有以各種名義普遍發放的各種獎金,也無其他違規情況。

二、在單位食堂公款消費方面,無違規情況。

對照單位食堂公款消費方面,我辦從沒有無接待、無領導審批的接待消費,沒有以單位食堂為載體違規發放福利,沒有將其他費用在機關內部食堂開支,更沒有挪用過財政資金對單位內部食堂進行補貼,也無其他違規情況。

三、在違規取酬方面,無相關情況。

對照違規取酬的內容,我辦無人員領取兼職報酬,無違規發放評審費,無其他違規情況。

綜上,我辦在單位津貼發放、違規取酬、食堂公款消費等方面無違規問題。

第四篇:市政處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在企業兼職取酬自查報告

聊城市市政工程管理處

關于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在企業兼職取酬情況

自查報告

市政管理局:

根據聊紀發【2010】6號文件精神,按照上級有關工作部署,我處對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在企業兼職取酬問題進行了認真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成立了自查領導小組:

我處及時召開了班子成員和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專題會議,成立了以處長靳春燕同志為組長的自查清理領導小組: 組長:靳春燕

副組長:潘玉強、李 濤

成員:張群、鄭勝偉、王一勛、康

一、杜玉孝、周建亭、張玉峰

二、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

(一)及時下發了關于成立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在企業兼職取酬清理工作領導小組并對兼職取酬工作進行集中清理的通知,處屬各單位認真進行了自查并形成了自查報告。

(二)要求全處在職中層以上領導干部、退休事業人員、內退或離崗事業人員認真如實填寫了“聊城市清理兼職取酬個人登記表”,并加蓋各單位公章,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

(三)經過自查,除了養護所副所長鄭勝偉同志兼任魯西市

政公司經理職務但未在該單位領取任何工資、補貼、津貼等薪酬外,未發現其他違規現象。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五篇:違規經營飲食攤點清理工作

“違規經營飲食攤點清理”工作的開展情況

1、學校聯合了有關部門進行治理整頓,并教育學生不買街頭無照、無證商販出售的各類食品。

2、集中清理取締。聯系質檢部門對仍未停止營業的流動飲食攤點集中清理取締,沒收其經營工具及食品,并進行相應處罰。

3、聯合城管執法人員清理了校門違規經營的零食攤點。改善了校園周邊秩序。

4、完善措施,構建長效。加強了學生組隊日常巡查。

5、明確了分工,加強協調。

6、對餐飲行業進行了認真調查摸底,全面掌握了本地無證無照餐飲經營單位的基本概況。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礎上,聯系有關部門確定重點整治和重點區域,制定專項整治工作計劃并完成工作部署。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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