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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2022-07-31

第一篇: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公益捐贈享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許多市民十分樂于參與公益捐款,國家為了鼓勵個人和機構的慈善行為,也出臺了一些鼓勵措施,但力度與國外相比明顯不夠。

據國家出臺的政策規定,企業和個人對公益事業進行捐贈,都能享受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前者可以減免企業所得稅,后者可減免個人所得稅。其中,個人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捐贈款物的金額如果超過企業當年稅前利潤的3%,超額部分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就有可能從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業捐贈的積極性。而根據中國現行的稅制設定,減免的所得稅本應為地方財政所有。因此,地方政府往往并不愿意企業捐贈,因為每次捐贈,都意味著地方財政收入的減少。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地方政府勢必不會鼓勵甚至是會采取措施抑制企業的慈善捐款。此外,捐贈實物也不享受稅收減免的政策。第三,目前,我國有資格接受稅收減免捐贈的社會團體數量只有20多家,這個數字相對于全國幾十萬家公益性、救濟性社會機構而言相去甚遠。由此引發的問題是,民政部自2001年倡導經常性社會捐贈活動以來,日常發生的大批量、小金額、社區性的企業捐贈難以獲得減免稅憑證,這直接對個人、中小企業和社區性公益機構的捐贈和募捐行為產生了一定制約。

要解決這些問題,還需要國家出臺更為優惠和詳細的政策,只有優惠足夠大,我們或許就會發現中國的富人也是有同情心的。

第二篇:農業稅收減免政策有哪些?

進入新世紀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新時期“三農”工作的認識有了質的提高。在做法上改變了對農村和農民的索取,而是提出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方針。多予,就是要加大對農業的投入和增加對農民的各項補貼,為農民增收、農業發展創造條件。少取,就是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合法權益。放活,就是搞活農村經營機制,消除體制束縛和政策障礙,給予農民更多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激發農民自主創業增收的積極性。對農業稅收實行減免正是符合少取的方針。

我國是2006年起全面取消了農業稅。而現在的農業稅收減免政策所指的農業稅收是農產品稅。即購買和銷售農產品時繳納的增值稅和所得稅的減免。

那減免的內容包括什么? 政策明確規定,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以及參與農村流通時應享受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方面的優惠。對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的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凡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且已征收農業稅、牧業稅的,對其所得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提高了個人、個體工商戶和銷售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明確了取消農業特產稅后,對減征、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地區的個人或個體工商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林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上述4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那么到底哪些屬于農業產品范圍呢? 在《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上是這么定義的: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其實,“農業產品”也只有在較為嚴謹的稅收法規中作出過定義,而且有所特指,即為列舉項目中的“初級產品”;雖然在一些稅收法規和稅收實務中常有“農產品”一詞,卻沒有對“農產品”作出過明確的定義。所以,要搞清楚兩個問題:一是“農產品”和“農業產品”到底是否等同?二是“農業產品”中的“初級產品”又如何理解? 事實上,在日常經濟生活中使用的“農產品”只是通俗的說法,沒有嚴密和清晰的定義界限,范圍比較寬泛;通常情況下,稅收法規和稅收實務中的“農產品”就是“農業產品”的替代詞(相當于“農業產品”的簡稱),但在具體適用時一定有所特指,如“初級農產品”、“免稅農產品”等。“農業產品”是在國民經濟領域和法律層面使用的概念,在表述和使用上具有“規范和標準”的色彩,在具體適用時往往也會出現特指,范圍較狹隘。簡單點說,二者在稅收環境中等同,稅收環境與其他環境相比較則不一定等同。不少農業生產者就是因為有此誤區,而蒙受了利益損害,覺得有些冤屈。 對于“農業產品”中的“初級產品”,稅法中使用了分類列舉法:如植物類中的茶葉,各種毛茶(如紅毛茶、綠毛茶、烏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是初級產品,但精制茶、邊銷茶及摻兌各種藥物的茶和茶飲料就不是;花生,未經炒制過的是初級產品,而炒制后就不是;苗木,只要活著就一定是初級產品。所以,在實務中大致可以這樣理解:凡是鮮、活、生或者只是經過簡單初加工的農業產品往往是初級產品,但到底是不是,仍只能以法規的列舉為準。

農業產品的稅收優惠關系到經營者的切身利益,但也是把“雙面刃”,所以必須清楚明了。

農業產品的稅收優惠概括起來就是三句話:農業產品增值稅的法定稅率為13%;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第一句話的意思是: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為17%,低稅率為13%。也就是說,凡是在低稅率13%的稅目稅率注釋范圍內的農業產品,對一般納稅人征增值稅時,一律按13%計算(小規模納稅人按3%征收率計征)。

第二句話有三個關鍵詞要讀懂:“農業生產者”,即只有“直接從事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才有免稅的資格,純粹從事經銷或販銷的就沒有免稅資格。“自產”,即只有農產品的來源是自己生產的才可免稅,外購農產品用于直接銷售或加工后銷售的都不能免稅。“農產品”指符合13%低稅率的農業產品。三者要同時符合,缺一不可。在現實中,這句話經常被經營者誤讀或者曲解。此外財稅[2008]81號文件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財稅[2008]81號文件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第三句話也有三個關鍵點:“企業”,因為是對“企業所得稅”進行免征、減征,所以特指法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且是直接從事列舉項目生產的生產企業才適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體企業適用其他法規),大致可概括為具有法人組織的國有、集體、各類合作社、股份制、公司等性質的生產性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實際就是前述的“農業產品”范圍,經營行為的界定也一樣(即“自產自銷”),只不過計稅依據變成了“應納稅所得額”。“免征、減征”,免征即全免;減征即按應納稅所得額減半后乘以法定企業所得稅稅率25%計征企業所得稅。對適用免征、減征的項目,稅收法規采用了項目列舉法,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概括起來可以這樣理解:凡是增值稅免征的,一般情況下,企業所得稅要么全免,要么減半,而且是免征項目多,減半項目少,企業范圍在縮小。

怎樣才能正確獲得農業產品稅收優惠? 要正確獲取農業產品稅收優惠,理解和記住三個要領,并且能做到就行,那就是:納入稅務管理是前提,規范經營、正確核算是核心,按時報備是關鍵。

納入稅務管理的標志是辦理稅務登記,并按規定開始納稅申報。稅法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都要辦理稅務登記,而且不管是否有稅收減免,都要正常進行納稅申報,否則,所有的減免稅都不成立。這是一個不能越過的大前提。

對農業產品行業的減免稅管理來說,除了上述普遍適用所有納稅人的規定外,還有專門針對方便農民辦稅的規定,核心是對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農業產品的稅務管理,允許其將納稅申報、稅收減免與發票開具三者一次性即時辦理完畢。

在此要強調,現實中,不少農業產品生產者,特別是一些規模較大且應當辦證的農戶,經常誤認為反正是免稅,辦不辦證、報不報稅沒關系,只有到自己要用發票了、急了、沒辦法了,才去辦證,還覺得“規矩”太多,手續太繁。事實上,辦證前已經產生的銷售是不能免稅的,而且還很可能會造成諸如“偷稅”等涉稅違法問題。所以稅務登記是不可省略的步驟。

勇先創景鄉村旅游規劃中心指出,農業稅收在國家收入中的比重具有明顯的時代特征,我國農業正逐步向現代化過渡,減免農業稅對農業生產有一定的激勵作用;同時,提高農民收入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出路等。

第三篇:內資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1.高新區內經認定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二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1994.3.29) 2.對設在中西部地區內的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 2001.12.30)

技術服務收入稅收減免政策

1.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1994.3.29)

2.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 1994.3.29)

軟件和集成電路的若干政策

《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

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1.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2.新創辦軟件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軟件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和產品(含單晶硅片),減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其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稅。 (《國務院關于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 2000.6.24) 6.軟件企業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根據本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平均工資,自主決定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

7.國家高新區內軟件企業的系統集成項目可以按30%的比例核算軟件銷售收入。

8.國家高新區內的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第四篇:解讀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的稅收政策

一、政策依據

1、房產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根據《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法規》(財稅地字[1986]8號)的規定,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依照法規應征收房產稅,以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但為了照顧企業的實際負擔能力,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暫免征收房產稅。

根據《江蘇省房產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蘇政發[1986]172號)第七條的規定,個別納稅人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臨時性減稅或免稅照顧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2、土地使用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08]26號)第七條的規定,需減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按《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執行。

3、匯總規定。

根據《關于認真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蘇地稅發〔2009〕3號)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經地稅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減征或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中小企業,可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減免房產稅的照顧。

二、申請的條件

房產稅由于《江蘇省房產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蘇政發[1986]172號)規定,困難性減免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所以省局沒有明確規定申請的條件,只是政策依據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土地使用稅在《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稅規[2010]8號)中作了規定,條件如下:(1)納稅人因全面停產(不包括季節性停產)、停業半年以上,造成納稅確有困難的;(2)對符合國家鼓勵或扶持發展產業或項目的占地,短期內納稅人出現較大虧損的,且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工資、法定勞動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3)因不可抗力,如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導致納稅人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造成納稅困難的;(4)其他經江蘇省地方稅務局確定的困難情形。

三、報送的資料

1、房產稅。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涉稅管理事項的通知》(蘇地稅規[2010]3號)的規定,房產稅困難性減免應報送如下資料:(1)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及納稅情況以及要求減稅、免稅的原因和理由)和市縣政府的批復意見;(2)房產稅減免申請表(報批類);(3)近三年財務報表;(4)工商登記證明;(5)房產價值會計核算資料;(6)房屋的權屬證明;(7)房屋租賃合同及匯總表;(8)受災的提供保險公司的理賠證明、地方政府證明、所屬期的氣象資料證明或其它能夠有力說明納稅人困難或受災的書證、物證及其他證據;(9)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相關資料。

2、土地使用稅。雖然《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涉稅管理事項的通知》(蘇地稅規[2010]3號)也對此作了相應的規定,但是《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稅規[2010]8號)作了新的規定,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應報送的資料:(1)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依據、范圍、金額、企業的基本情況等;(2)《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申請表》;(3)納稅人申請年度財務會計報表;(4)土地權屬證明;(5)納稅人提供的與減免依據或理由相關的資料: a、納稅人停產、停業的,應附報主管部門或工商部門的相關證明文件或材料;b、對于國家鼓勵或扶持發展產業或項目占地的減免稅,應提供政府部門確定的扶持項目證明文件復印件或其他相關證明;c、對于因災害和其他意外原因的減免稅,應提供保險公司的理賠證明、所屬期的氣象資料證明或其它能夠證明納稅人困難或受災的書證、物證及其他證據。

四、申請的時間

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地方稅減免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蘇地稅發[2006]60號)第十六條的規定,減免稅的報送時限由各地自定,原則上一年報送一次,逐年報送。由省局審批的減免稅,報送時限為每年一季度末。根據《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稅規[2010]8號)第三條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稅按年審批,原則上一年報送一次。主管地稅機關集中受理納稅人減免稅申請的期限為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

五、減免稅類型

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地方稅減免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蘇地稅發[2006]60號)的規定,省轄市市區的納稅人的房產稅困難性減免稅,需報省轄市級政府審批;縣(市)范圍內納稅人的房產稅困難性減免稅,需報縣級政府審批;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年減免稅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需報省地稅局審批;在10萬元以下,需報省轄市級地稅局審批;《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蘇地稅規[2010]8號)第四條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稅由江蘇省地方稅務局審批。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通過主管地稅機關逐級上報。同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涉稅管理事項的通知》(蘇地稅規[2010]3號)也規定,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為審批類事項,必須上報稅務機關審批。

第五篇:湖北省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減免政策情況調查問卷

企業名稱:

證書編號:

法人代碼:

填 表 人:

電話:

2012年度銷售收入

2012年度工業總產值

1 是否知道高企減免15%稅收的政策□知道□不知道 2是否享受該政策□已享受□未享受 如果已享受,2012年度因該政策減免的稅收是:萬元 如果未享受,原因是

1) 不知道該政策

2) 采用包稅制,不再享受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3) 稅務部門不執行該政策

4) 非高新技術企業(2013年才認定)

5) 其他原因(請注明原因)3是否知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知道□不知道 4是否享受該政策□已享受□未享受 如果已享受,2012年度因該政策減免的稅收為萬元 如果未享受,原因是

1) 不知道該政策

2) 聽說過該政策,但不知道具體操作流程和詳細信息,不知道如何申請

3) 稅務部門不執行該政策

4) 采用包稅制,不再享受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5) 研發費用少,申請很麻煩,不如不申請

6) 其他原因(請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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