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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財產保全的法條

2022-09-16

第一篇:解除財產保全的法條

解除財產保全的相關法條

新《民事訴訟法》: 第101條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第104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08條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109條 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調解書?) 法律實踐中還有如下幾種解除保全措施的情況:

1、被申請人已主動將申請人請求的標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

2、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請人自行履行了義務;

3、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聲明放棄請求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法院有裁量權)

第二篇:解除財產保全的申請書

申請人:常德市南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貴院因李建國、胡衛軍及常德市方便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與我公司民事糾紛裁定查封申請人開發的“凱特國際”部分房屋?,F申請人依法申請:對李建國及胡衛軍申請保全的1-100

6、1-110

2、1-120

5、1-120

6、1-140

3、1-160

4、1-130

1、1-130

2、1-150

1、1-1504共10套房屋按評估價格(上述房屋均由常德市方便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輪候查封)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并以“凱特國際”2-201(2樓整層)門面為解凍財產提供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將來的判決能夠得以順利執行。申請人如果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就不會影響將來判決執行。因而,為了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應該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綜上,申請人愿意提供超出保全財產等價值的門面作為擔保,請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對申請人的財產保全措施。

此致

武陵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常德市南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09年9月28日

致函

上海愛登堡電梯有限公司:

我公司同意按照第一份購銷合同定購的四臺電梯中首先發貨貳臺(十七層十七站)型號為:NO.1-2,型號EDL-508K/VF,載重1000Kg,速度1.75m/s,在上述電梯安裝的過程中我公司承諾一定按照合同的要求付款。 特此承諾。

常德市南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11日

第三篇:財產保全解除

淺談財產保全解除

一、審判實踐中,財產保全解除程序的啟動有四種原由:

1、自動解除;

2、法院依職權解除;

3、申請人申請解除;

4、被申請人申請解除。

除自動解除外,其它三種情形都需要法院作出裁定解除。自動解除財產保全有法可依的只有一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查詢凍結和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銀行存款的聯合通知》規定,凍結單位存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到期前向銀行辦理繼續凍結的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

二、財產保全的解除條件法無明確規定,但根據《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結合司法實踐,財產保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解除:

1、凍結存款的期限超過了6個月,人民法院未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

2、訴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請人在15日內(涉外民事訴訟是30日內)未起訴的(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3、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4、被申請人提供有相應數額并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民訴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5、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意見》110條規定:“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

①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和《意見》103條、110條規定精神,復議主體如下:

(1)當事人對訴前財產保全裁定申請復議的,此時申請人在十五日內尚未起訴,由裁定制作者審查;

(2)當事人對訴前財產保全裁定申請復議時,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十五日內已經起訴,該案已轉到辦案的審判法庭時,由審理該案的合議庭復議一次;

(3)當事人對訴訟中財產保全裁定申請復議的,由制作財產保全裁定的合議庭復議一次;

(4)按照《意見》103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制作的財產保全裁定,若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對財產保全裁定不服,因為此時第二審人民法院尚未立案,仍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合議庭復議一次;若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后,一審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亦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當事人對財產保全裁定不服的,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該上訴案件的合議庭復議一次。

②復議和審查的法律后果。

《意見》110條規定:“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由此看出,復議的法律后果如下:

(1)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2)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新裁定的內容,或是變更原裁定,或是撤銷原裁定。

③申請復議的常見理由:①被申請人認為受理訴前保全法院無管轄權;②認為自己對被保全的權益無責任;③舉證自己資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④舉證證明保全財物的價值遠遠大于申請人請求的權益,法院如認為合理,裁定變更原裁定保全的數量。

6、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的。

三、財產保全解除的時限問題: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9條規定,訴訟中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四篇: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推薦]

解除查封申請

申請人:果,男,生于1**1年7月1日,漢族,住合川區蟠

龍花園98號1幢2單元3-1,身份證號:51**97 0297電話:15123 660

被申請人:鄧**男,生于19**年7月8日,漢族,住合川區南

津街茍家**院子村民小**1號,身份證號:51022619770**,請求事項:

1. 請求依法解除對被申請人車牌號為渝***轎車的財產保全措施,同時解除申請人**提供的擔保物。

事實與理由:

貴院受理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借款糾紛一案,因雙方對該借款已經協商解決,申請人也向貴院提出了撤訴申請,現撤訴裁定已經下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申請解除訴前財產保全。請求貴院依法解除對被申請人扣押的車輛,同時解除申請人**提供的擔保物。

特此申請。

此致

**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O一三年十月九日

第五篇: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 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解除對申請人在 銀行 支行開設的銀行賬戶(賬號: )的凍結,申請人愿以該銀行賬戶現有的 萬元現金作為擔保。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糾紛一案中,被申請人向貴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貴院于 年 月 日裁定凍結了申請人在 銀行 支行開設的銀行賬戶(賬號: )的存款,保全價值 萬元。之后案件經過一審、二審, 年 月 日 院又將此案發回貴院重審, 年 月 日本案開庭審理后,貴院于 年 月 日裁定中止審理。

因本案未審結,申請人的基本銀行賬戶被持續凍結至今,申請人無法按要求從基本賬戶繳納投標保證金,不能參與招投標,也無法繳納社保及稅費,申請人目前已瀕臨倒閉,故申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以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出臺的《關于開展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工作的意見》第十八條之規定,特申請貴院解除對申請人財產的查封,申請人在貴院辦理銀行賬戶解凍后,隨即將該賬戶現有的 萬元現金取出以存單形式向貴院提供擔保。

此致 人民法院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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