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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系統集成資質查詢

2023-04-02

第一篇:涉密系統集成資質查詢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保密標準

(2015年6月2日發布的新版本)

1 適用范圍 本保密標準適用于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申請、審查與資質單位日常保密管理。

2 定義

2.1 本標準所稱涉密人員,是指由于工作需要,在涉密信息系統集成崗位合法接觸、知悉和經管國家秘密事項的人員。

2.2 本標準所稱涉密載體,主要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盤等各類物品。磁介質載體包括計算機硬盤、軟盤和錄音帶、錄像帶等。

2.3 本標準所稱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和配套設備、設施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存儲、處理、傳輸信息的系統或者網絡。

2.4 本標準所稱信息設備是指計算機及存儲介質、打印機、傳真機、復印機、掃描儀、照相機、攝像機等具有信息存儲和處理功能的設備。

3 保密標準

3.3.2 保密制度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1)保密工作機構設置與職責;

(2)保密教育培訓;

(3)涉密人員管理;

(4)涉密載體管理;

(5)信息系統、信息設備和保密設施設備管理;

(6)涉密信息系統集成場所等保密要害部位管理;

(7)涉密項目實施現場管理;

(8)保密監督檢查;

(9)保密工作考核與獎懲;

(10)泄密事件報告與查處;

(11)保密風險評估與管理;

(12)資質證書使用與管理。

3.4 保密風險評估與管理

3.4.1 資質單位應當定期對系統集成業務、人員、資產、場所等主要管理活動進行保密風險評估。各業務部門應當按照業務流程對保密風險進行識別、分析和評估,提出具體防控措施。

3.4.2 資質單位應當將國家保密法規和標準要求、保密風險防控措施融入到管理制度和業務工作流程中,并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機制。

3.5 涉密人員管理

3.5.1 資質單位應當對從事涉密業務的人員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將其 確定為涉密人員。涉密人員應當通過保密教育培訓,并簽訂保密承諾書后方能上

崗。

3.5.2 涉密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嚴格遵守各項保密規章制度,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無犯罪記錄;

(2)資質單位正式職工,并在其他單位無兼職;

(3)社會關系清楚,本人及其配偶為中國境內公民。

3.5.3 涉密人員根據所在崗位涉密情況分為核心、重要、一般三個等級,實行分類管理。涉密等級發生變化時,應當履行審批程序。

3.5.4 資質單位與涉密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補充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涉密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2)涉密人員應當遵守的保密紀律和有關限制性規定;

(3)因履行保密職責導致涉密人員利益受到損害,資質單位給予補償的規定;

(4)涉密人員因違反保密規定而被無條件調離涉密崗位或給予辭退等處罰的規定;

(5)因認真履行保密職責,資質單位給予涉密人員獎勵的規定;

(6)涉密人員應當遵守的其他有關事項。

3.5.5 資質單位應當將涉密人員基本情況和調整變動情況向所在地省、自治

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3.5.6 在崗涉密人員每年參加保密教育與保密知識、技能培訓的時間不少于10個學時。

3.5.7 資質單位應當對在崗涉密人員進行定期考核評價。

3.5.8 資質單位應當向涉密人員發放保密補貼。

3.5.9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須經資質單位保密審查,簽訂保密承諾書,并按相關保密規定實行脫密期管理。

3.5.10

涉密人員因私出國(境)的,應當經資質單位同意,出國(境)前應當經過保密教育。擅自出境或逾期不歸的,資質單位應當及時報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3.5.11 涉密人員泄露國家秘密或嚴重違反保密規章制度的,應當調離涉密崗位,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3.6 涉密載體管理

3.6.1 資質單位應當按照工作需要,嚴格控制涉密載體的接觸范圍和涉密信息的知悉程度。

3.6.2 資質單位應當建立涉密載體臺帳,臺帳應當包括載體名稱、編號、密級、保密期限等信息。

3.6.3 接收、制作、交付、傳遞、保存、維修、銷毀涉密載體,應當遵守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履行簽收、登記、審批手續。

3.6.4 復制本單位產生的涉密載體,應當經單位相關部門審批;復制其他涉密載體,應當經涉密載體制發機關、單位或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涉密載體復制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不具備復制條件的,應當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定點單位復制。

3.6.5 機密、秘密級涉密載體應當存放在密碼文件柜中,絕密級涉密載體應當存放在密碼保險柜中。存放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3.6.6 未經批準,個人不得私自留存涉密載體和涉密信息資料。確因工作需要保存的,應當建立個人臺帳,內容包括載體密級、留存原因、審批部門或人員、留存期限等內容。

3.6.7 攜帶涉密載體外出,應當履行審批手續,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并確保涉密載體始終處于攜帶人的有效控制下。

3.6.8 資質單位應當定期對涉密載體進行清查。需要銷毀的涉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審批手續,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銷毀工作機構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銷毀;確因工作需要,自行銷毀少量秘密載體的,應當使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銷毀設備和方法。

3.7 信息系統與信息設備管理

3.7.1 涉密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使用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制定分級保護方案,采取身份鑒別、訪問控制、安全審計、邊界安全防護、信息流轉控制等安全保密防護措施。

3.7.2 涉密信息設備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標準,有密級、編號、責任人標識,并建立管理臺帳。

3.7.3 涉密計算機、移動存儲介質應當按照存儲、處理信息的最高密級進行管理與防護。 3.7.4 涉密信息設備的使用應當符合相關保密規定。禁止涉密信息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禁止涉密信息設備接入內部非涉密信息系統;禁止使用非涉密信息設備和個人設備存儲、處理涉密信息;禁止超越計算機、移動存儲介質的涉密等級存儲、處理涉密信息;禁止在涉密計算機和非涉密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移動存儲介質;禁止在涉密計算機與非涉密計算機之間共用打印機、掃描儀等信息設備。

3.7.5 涉密信息設備應當采取身份鑒別、訪問控制、違規外聯監控、安全審計、移動存儲介質管控等安全保密措施,并及時升級病毒和惡意代碼樣本庫,定期進行病毒和惡意代碼查殺。

3.7.6 采購安全保密產品應當選用經過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機構檢測、符合國家保密標準要求的產品,計算機病毒防護產品應當選用公安機關批準的國產產品,密碼產品應當選用國家密碼管理部門批準的產品。

3.7.7 涉密信息打印、刻錄等輸出應當相對集中、有效控制,并采取相應審計措施。

3.7.8 涉密計算機及辦公自動化設備應當拆除具有無線聯網功能的硬件模塊,禁止使用具有無線互聯功能或配備無線鍵盤、無線鼠標等無線外圍裝置的信息設備處理國家秘密。

3.7.9 涉密信息設備的維修,應當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并指定專人全程監督,嚴禁維修人員讀取或復制涉密信息。確需送外維修的,須拆除涉密信息存儲部件。涉密存儲介質的數據恢復應當到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單位進行。

3.7.10 涉密信息設備改作非涉密信息設備使用或淘汰處理時,應當將涉密信息存儲部件拆除。淘汰處理涉密存儲介質和涉密信息存儲部件,應當按照國家秘密載體銷毀有關規定執行。

3.7.11 涉密計算機及移動存儲介質攜帶外出應履行審批手續,帶出前和帶回后,均應當進行保密檢查。

3.8 涉密辦公場所保密管理

3.8.1 資質單位的涉密辦公場所應當固定在相對獨立的樓層或區域。

3.8.2 涉密辦公場所應當安裝門禁、視頻監控、防盜報警等安防系統,實行封閉式管理。監控機房應當安排人員值守。 3.8.3 建立視頻監控的管理檢查機制,資質單位安全保衛部門應當定期對視頻監控信息進行回看檢查,保密管理辦公室應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視頻監控信息保存時間不少于3個月。

3.8.4 門禁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和防盜報警系統等應當定期檢查維護,確保系統處于有效工作狀態。

3.8.5 涉密辦公場所應當明確允許進入的人員范圍,其他人員進入,應當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并由接待人員全程陪同。

3.8.6 未經批準,不得將具有錄音、錄像、拍照、存儲、通信功能的設備帶入涉密辦公場所。

3.9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管理

3.9.1 資質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類別承接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不得將資質證書出借或轉讓。不得將承接的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分包或轉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3.9.2 資質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開展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合作單位應當具有相應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且應當取得委托方書面同意。

3.9.3 資質單位承接涉密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的,應當在簽訂合同后,向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接受保密監督管理。涉密信息系統集成項目完成后,資質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項目建設情況。

3.9.4 資質單位應當對涉密信息系統集成項目實行全過程管理,明確崗位責任,落實各環節安全保密措施,確保管理全程可控可查。

3.9.5 資質單位應當按照涉密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的密級,對用戶需求文檔、設計方案、圖紙、程序編碼等技術資料和項目合同書、保密協議、驗收報告等業務資料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進行確定。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標明密級,登記編號,明確知悉范圍。

3.9.6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項目實施期間,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的安全保密負總體責任,應當按照工作需要,嚴格控制涉密載體的接觸范圍和涉密信息的知悉程度。

3.9.7 資質單位應當對參與涉密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程施工人員進行登記備案,對其分工作出詳細記錄。 3.9.8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項目實施驗收后,資質單位應當將涉密技術資料全部移交委托方,不得私自留存或擅自處理。需要保留的業務資料,應當嚴格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3.9.9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的設計方案、研發成果及有關建設情況,資質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開發表、交流或轉讓。

3.9.10 資質單位在與境外人員或機構進行交流合作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交流材料不得涉及涉密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的相關情況。

3.9.11 資質單位利用涉密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申請專利,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秘密級和機密級的項目,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審批后申請保密專利,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解密手續;絕密級的項目,在保密期限內不得申請專利或者保密專利。

3.10 涉密項目實施現場管理

3.10.1 資質單位進入委托方現場進行涉密信息系統集成項目開發、工程施工、運行維護等應當嚴格執行現場工作制度和流程。

3.10.2 從事現場項目開發、工程施工、運行維護的人員應當是資質單位確定的涉密人員。

3.10.3 現場項目開發、工程施工、運行維護應當在委托方的監督下進行。未經委托方檢查和書面批準,不得將任何電子設備帶入涉密項目現場。

3.10.4 資質單位應當對現場項目開發、工程施工、運行維護的工作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3.11 宣傳報道管理

3.11.1 資質單位通過媒體、互聯網等渠道對外發布信息,應當經資質單位相關部門審查批準。

3.11.2 資質單位涉及涉密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的宣傳報道、展覽、公開發表著作和論文等,應當經委托方批準。

3.12 保密檢查

3.12.1 資質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密管理制度落實情況、技術防范措施落實情況等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 3.12.2 保密檢查應當進行書面記錄,內容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人、檢查對象、檢查事項、存在問題、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等。

3.13 泄密事件處理

3.13.1 資質單位發生泄密事件,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在發現后24小時內書面向所在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內容包括:

(1)所泄露信息的內容、密級、數量及其載體形式;

(2)泄密事件的發現經過;

(3)泄密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經過;

(4)泄密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5)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6)已采取或擬采取的補救措施。

3.13.2 資質單位應當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泄密事件進行查處,不得隱瞞情況或包庇當事人。

3.14 保密工作考核與獎懲

3.14.1 資質單位應當將員工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職責的情況納入績效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發放保密補貼和評選先進的依據。

3.14.2 資質單位應當對嚴格執行保密規章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3.14.3 資質單位應當對違反保密法規制度的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泄露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3.15 保密工作經費

3.15.1 保密工作經費分為保密管理經費和保密專項經費。保密管理經費用于單位保密宣傳教育培訓、發放保密補貼、獎勵保密先進、保密檢查等日常保密管理工作;專項經費用于保密設施設備的建設、配備、維護等。

3.15.2 甲級資質單位保密管理經費,標準不少于5萬元;乙級資質單位保密管理經費,標準不少于3萬元。保密管理經費應當單獨列入單位財務預算,??顚S?,保證開支。

3.15.3 保密專項經費應當按實際需要予以保障。

3.16 保密工作檔案

3.16.1 資質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工作檔案,記錄日常保密工作情況。 3.16.2保密工作檔案的內容應當真實、完整,全面反映保密工作情況,并能夠與相關工作檔案相互印證。

3.17 本保密標準未明確涉密事項的保密管理,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二篇: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統的規劃、設計、建設、監理和運行維護等活動。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確認的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法定資格。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的申請、受理、審批、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應當選擇具有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資質單位)承接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

第四條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審批和管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遵循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第

一、審管并重的要求,既確保涉密信息系統安全保密,又促進信息安全保密產業科學發展。

第五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條件

第六條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兩個等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從事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信息系統集成業務。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在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密級、秘密級信息系統集成業務。

第七條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種類包括:系統集成、系統咨詢、軟件開發、綜合布線、安防監控、屏蔽室建設、運行維護、數據恢復、工程監理,以及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其他業務。

資質單位應當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業務范圍內承接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承接涉密信息系統集成工程監理業務的,不得承接所監理工程的其他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

第八條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

(二)依法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誠信記錄;

(三)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四)無境外(含香港、澳門、臺灣)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取得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資質,具有承擔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專業能力。

第九條 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以下保密條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組織健全,有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三)用于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

(四)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人員的審查、考核手續完備;

(五)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不同等級和業務種類的具體申請條件和評定標準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甲級資質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乙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資質申請、受理、審查與批準

第十二條 申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應當對照資質申請條件,確定擬申請資質的等級和業務種類。申請甲級資質的,應當向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申請乙級資質的,應當向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

申請單位屬于企業的,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正本、副本;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報告及上一財務審計報告;

(五)生產經營場所產權證書或者租賃合同;

(六)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單位屬于事業單位的,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辦公場所產權證書或者租賃合同;

(四)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并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申請單位補充。

第十四條 資質申請受理后,申請單位應當填寫書面審查表,提交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對申請單位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對通過書面審查的申請單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其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機構、保密監督管理、保密技術防護等情況進行檢查,出具現場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對通過現場審查的申請單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第十七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或者授權專門機構,開展申請受理、書面審查、現場審查和專家評審等工作。

第十八條 專家評審結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書面審查、現場審查和專家評審情況,作出是否授予資質的決定。

第十九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作出授予資質決定的,在其法定代表人和保密管理人員接受保密培訓、法定代表人簽訂保密責任書后,頒發《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 《資質證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名稱;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冊地址;

(四)證書編號;

(五)資質等級;

(六)業務范圍;

(七)發證機構;

(八)有效期和發證時間。

第二十一條 《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資質證書》僅限證書上注明的單位持有和使用。

《資質證書》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作。

第二十二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

《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向作出審批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第二十三條 需要變更業務種類的資質單位,應當向作出審批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變更申請。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資質申請條件和評定標準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變更業務種類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作出授予、變更、注銷、撤銷資質決定,

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發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資質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保密教育培訓和保密檢查。

第二十六條 參與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人員,應當參加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保密知識和技能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

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人員應當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

第二十七條 機關、單位委托資質單位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應當查驗其《資質證書》,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條 資質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開展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合作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且應當取得委托方書面同意。

資質單位不得將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分包或者轉包給無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九條 資質單位承接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應當在簽訂合同后,向業務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接受保密監督管理。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項目完成后,資質單位應當向業務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項目建設情況。

第三十條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實行審查制度。甲級資質單位審查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乙級資質單位審查由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審查情況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資質單位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權結構、單位性質、經營范圍、隸屬關系等變動的,應當向作出審批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資質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審批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資質:

(一)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

(二)涂改、出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偽造、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三)將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分包或者轉包給無相應資質單位的。

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審批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暫停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情節嚴重的,撤銷資質:

(一)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或者行政區域承接業務的;

(二)在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承接業務未按規定備案的;

(三)未通過審查的;

(四)拒絕接受保密培訓或者保密檢查的;

(五)其他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審批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按規定申請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被撤銷或者注銷資質的單位,自撤銷或者注銷決定下達之日起,不得簽訂新的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合同。已簽訂有效合同的,在確保安全保密的情況下可以繼續完成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或者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下將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移交其他資質單位。

第三十五條 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資質管理相關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資質單位違反本辦法的,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泄露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無資質單位違反本辦法,擅自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泄露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機關、單位委托無資質單位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泄露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機關、單位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維護涉密信息系統,可以由本機關、單位內部信息化工作機構承擔,接受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1日發布的《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國保發[2005]5號)同時廢止。

第三篇: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

(國保發【2013】7號)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統的規劃、設計、建設、監理和運行維護等活動。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確認的企業事業單位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法定資格。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的申請、受理、審批、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

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應當選擇具有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資質單位)承接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

第四條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審批和管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遵循總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第

一、審管并重的要求,

既確保涉密信息系統安全保密,又促進信息安全保密產業科學發展。

第五條 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條件

第六條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兩個等級。 甲級資質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從事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信息系統集成業務。乙級資質單位可以在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密級、秘密級信息系統集成業務。 第七條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種類包括:系統集成、系統咨詢、軟件開發、綜合布線、安防監控、屏蔽室建設、運行維護、數據恢復、工程監理,以及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其他業務。

資質單位應當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業務范圍內承接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承接涉密信息系統集成工程監理業務的,不得承接所監理工程的其他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

第八條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申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

(二)依法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誠信記錄;

(三)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四)無境外(含香港、澳門、臺灣)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取得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資質,具有承擔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專業能力。

第九條 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以下保密條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組織健全,有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三)用于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

(四)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人員的審查、考核手續完備;

(五)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不同等級和業務種類的具體申請條件和評定標準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甲級資質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乙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資質申請、受理、審查與批準

第十二條 申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應當對照資質申請條件,確定擬申請資質的等級和業務種類,向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申請書》。 申請單位屬于企業的,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正本、副本;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報告及上一財務審計報告;

(五)生產經營場所產權證書或者租賃合同;

(六)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單位屬于事業單位的,應當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辦公場所產權證書或者租賃合同;

(四)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并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申請單位補充。

第十四條 資質申請受理后,申請單位應當填寫《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書面審查表》,提交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對申請單位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對通過書面審查的申請單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其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機構、保密監督管理、保密技術防護等情況進行檢查,出具現場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對通過現場審查的申請單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第十七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或者授權專門機構,開展書面審查、現場審查和專家評審等工作。 第十八條 專家評審結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書面審查、現場審查和專家評審情況,作出是否授予資質的決定。 第十九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作出授予資質決定的,在其法定代表人和保密管理人員接受保密培訓、法定代表人簽訂

保密責任書后,頒發《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 《資質證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名稱;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冊地址;

(四)證書編號;

(五)資質等級;

(六)業務范圍;

(七)發證機構;

(八)有效期和發證時間。

第二十一條 《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資質證書》僅限證書上注明的單位持有和使用。 《資質證書》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作。 第二十二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

《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向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第二十三條 需要變更業務種類的資質單位,應當向作出審批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業務種類變

更申請書》。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資質申請條件和評定標準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變更業務種類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作出授予、變更、注銷、撤銷資質決定,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況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資質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保密教育培訓和保密檢查。

第二十六條 參與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人員,應當參加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保密知識和技能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

參與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人員應當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

第二十七條 機關、單位委托資質單位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應當查驗其《資質證書》,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條 資質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開展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合作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且應當取得委托方書面同意。 資質單位不得將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分包或者轉包給無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九條 資質單位承接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應當在簽訂合同后,向業務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接受保密監督管理。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項目完成后,資質單位應當向業務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項目建設情況。 第三十條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實行審查制度。審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查情況應當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資質單位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股權結構、單位性質、經營范圍、隸屬關系等變動的,應當向作出審批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資質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審批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資質:

(一)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

(二)涂改、出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三)將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分包或者轉包給無相應資質單位的。

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審批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暫停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情節嚴重的,撤銷資質證書:

(一)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或者行政區域承接業務的;

(二)在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外承接業務未按規定備案的;

(三)未通過審查的;

(四)拒絕接受保密培訓或者保密檢查的;

(五)其他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資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審批決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按規定申請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被撤銷或者注銷資質的單位,自撤銷或者注銷資質決定下達之日起,不得簽訂新的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合同。已簽訂有效合同的,在確保安全保密的情況下可以繼續完成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或者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下將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移交其他資質單位。

第三十五條 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資質管理相關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

門申請復議。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資質單位違反本辦法,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泄露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無資質單位違反本辦法,擅自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泄露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機關、單位委托無資質單位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泄露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審批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第四十條 機關、單位規劃、設計、建設和運行維護涉密信息系統,可以由本機關、單位內部信息化工作機構承擔,接受同級保

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1日發布的《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國保發〔2005〕5號)同時廢止。

第四篇: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申請書填寫指南

1.核對模板。填寫《申請書》前,先下載方正字體庫,打開系統盤下的windows文件夾中的Fonts文件夾,將字體庫粘貼至文件夾內。同時,確保模板內容完整,首頁無頁碼顯示,審查意見欄由審查單位填寫,尾頁為單位基本情況數據表。

2.填寫要求。仔細閱讀“填寫須知”,填寫過程中不要更改模板格式和刪頁。

(1)首頁填寫。申請單位加蓋公章。申請類型和申請等級,在所選之前加“■”。申請類別“系統集成”、“系統咨詢”、“軟件開發”、“綜合布線”、“安防監控”、“屏蔽室建設”、“運行維護”、“數據恢復”、“工程監理”,擇一填寫。

(2)內容填寫。所有表格內容須填寫完整、清楚。法定代表人簽字為手簽。 “單位基本情況、申請理由及近3年相關業務完成情況”兩部分格式為宋體三號字,行間距32磅,上下左右頁邊距為27mm,其余部分按模版字體、字號填寫。所填數字均使用阿拉伯數字,字體為Times New Roman。單位基本情況簡要概述,內容主要包含注冊時間、股本構成、歷史沿革、主營業務和所獲獎勵等。

3.裝訂要求?!渡暾垥泛蜕暾埐牧暇峁┘堎|版和光盤資料,一式三份。紙質版分開裝訂,加蓋騎縫章?!渡暾垥肥褂肁4紙單面打印,訂書機左二點裝訂,無封皮、不膠裝。依照材料清單提供申請材料,提交的文件、證件復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裝訂成冊。

2

第五篇: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申請單位提交材料清單

1. 申請書 2. 書面審查表

3.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4.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分支機構登記證書復印件 5.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6.單位章程復印件(須加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印章) 7.法人股東的單位章程(須加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印章)及營業執照復印件、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8. 辦公場所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復印件,注:屏蔽室建設類資質需另提供加工場所產權材料

9. 涉密業務研發及辦公場所平面圖(須標明位置、尺寸、面積),注:屏蔽室建設類資質需另提供加工場所平面圖 10.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11.資質相關人員名單(含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崗位、職稱或執業資格、涉密等級),注:屏蔽室建設類資質需另提供檢測人員名單

12.近3年相關業務合同清單(含合同編號、合同名稱、委托方、合同金額、收入金額、簽訂時間、項目所涉地區、項目所涉行業、涉密等級和服務年限、是否安全集成和黨政軍項目) 13.近3年完成的項目投資總值證明材料(系統咨詢和工程監理類提供)

14.驗資報告及上2個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15.企業上2個年度完稅證明(須分年度提交國稅、地稅證明) 16.近5年企業牽頭完成的科研項目材料復印件(須附驗收報告)

17.近5年獲得的科技獎勵或者知識產權材料復印件 18.近5年企業保密工作獲國家級、省部級嘉獎材料復印件 19.近3年在中文核心期刊或省部級主辦的公開出版刊物發表的保密管理或技術有關論文復印件

20.保密設施設備清單(含涉密信息系統、信息設備),注:屏蔽室建設類資質需另提供加工設備、檢測設備清單;數據恢復資質需另提供備件庫清單

21.單位基本管理制度(含人事、財務、生產、資產、保密管理制度)

22.保密管理情況報告 23.保密風險評估報告

24.取得的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資質認證證書復印件,注:屏蔽室建設類資質需另提供自主研發的屏蔽產品檢測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

25. 資質(申請)單位董事會、監事會、高管人員身份情況說明(附身份證復印件,并明確是否擁有境外永久居留權) 26. 資質(申請)單位股東情況說明(包括法人股東單位性質或自然人股東國籍、持股比例等。其中,涉及企業法人股東應提供法人股東相應股東股權結構圖,追溯至自然人或國有資本;追溯中如遇上市公司,需列明其持有5%以上全部股東名單,且不披露信息持股股東持股總額不超過5% 27. 間接投資的外方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申請單位最終出資比例說明

28. 外方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申請單位母公司最終出資比例說明

29. 申請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及所有股東的實際控制人為中方的聲明(須法人股東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 30. 母公司實際控制人為中方的聲明

31. 資質(申請)單位持有涉密資質期間,母公司為保證實際控制人始終為中方和外方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最終出資比例不超過20%所制定的控制措施(可以包括鎖定部分流通股、調整限售股數量、股東承諾一定時間內不減持股票或不向影響保密條款的自然人或機構出售股票等) 32. 母公司當前實際控制人構成情況及控股比例情況說明 33. 母公司當前股份構成情況(包括股票發行規則、流通股/非流通股比例、非流通股中限售比例、持股比例前十名的股東清單及情況說明、最新版本的財務審計報告、近期股份變更情況等)

34. 母公司外資股東情況說明(外資股東清單及介紹,包括外籍自然人或外資機構介紹、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 35. 母公司承諾持股5%以上的股東中存在外籍自然人、外資法人或外方控股法人,及控股股東發生變化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時申報的聲明

36. 母公司承諾信息披露不違背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規定的聲明

37. 資質(申請)單位持有涉密資質期間,為保證控股股東不變及參與掛牌交易的股份比例不高于總股本的30%所制定的控制措施

38. 股東不向外籍自然人、外資機構或身份不明確人轉讓股份的聲明

39. 資質(申請)單位承諾信息披露不違背國家有關保密管理規定的聲明

40. 資質(申請)單位承諾持股5%(含)以上的股東發生變化前,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的聲明

41. 資質(申請)單位當前股份構成情況(包括股票發行規則、主要股東清單及情況說明、近一年的財務審計報告、近半年股份變更情況等)

42. 董事會、監事會、高管人員、涉密人員、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及保密管理辦公室名單及變動情況說明(附身份證復印件,其中董事會、監事會、高管人員需明確是否擁有境外永久居留權)

43. 涉密項目負責人名單及變動情況說明

44. 保密管理制度、企業管理體系、企業組織體系及變動情況說明

45. 涉密設備、載體、涉密研發場所變動情況說明 注:

1. 一般資質申請單位提交1-29項

2. 母公司上市或新三板掛牌資質申請單位提交1-36項 3. 新三板掛牌的資質申請單位提交1-

29、37-41項 4. 控股股東變更資質申請單位提交1-

24、26-

29、42-45項 以上材料,應包括紙質版和電子版(光盤)各兩份,資質申請單位及涉及到的投資關聯方需加蓋公章或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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