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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檢查管理辦法

2022-08-31

第一篇:反洗錢檢查管理辦法

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

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應遵守本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偛?,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縣(市)支行。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執法部門負責反洗錢現場檢查。

第四條 反洗錢現場檢查包括現場檢查準備、現場檢查實施和現場檢查處理等。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對反洗錢現場檢查中獲取的信息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

第六條 現場檢查工作結束后,檢查人員應將現場檢查過程中的所有資料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督檢查及案件協查檔案管理辦法(試行)》(銀辦發〔2006〕160號文印發)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二章 管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金融機構總部;

(二)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當由其直接檢查的金融機構。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和地方性金融機構;

(二)上級行授權其現場檢查的金融機構。

第九條 上級行可以直接對下級行轄區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可以授權下級行檢查應由上級行負責檢查的金融機構;下級行認為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級行指定管轄。

第三章 現場檢查準備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檢查單位)應了解和分析所管轄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情況,確定被檢查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被查單位)。

第十二條 檢查單位對被查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立項。檢查單位的反洗錢執法部門就每個被查單位要分別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附件1),制定《現場檢查實施方案》(附件2),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檢查單位在現場檢查實施前應成立現場檢查組。檢查組成員包括組長、主查人和檢查人員。

根據實際情況,可在檢查組下成立若干專項檢查小組,每個專項檢查小組成員不得少于2人。

第十四條 檢查組組長負責現場檢查的全面工作。職責如下:

(一)主持進場會談和離場會談;

(二)確認現場檢查結果;

(三)決定現場檢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主查人的職責如下:

(一)決定現場檢查進度;

(二)組織起草《現場檢查報告》和《現場檢查意見書》等檢查文書;

(三)管理被查單位提供的業務檔案和有關資料;

(四)決定現場檢查組織和實施中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 檢查人員按照分工具體實施現場檢查。

第十七條 檢查單位應制作《現場檢查通知書》(附件3)一式2份,1份于進場5天前送達被查單位,另1份由檢查單位留存。對需要立即進場現場檢查的,可在進場時出示《現場檢查通知書》。

需要被查單位于檢查組進場前報送或進場時提供有關數據、資料的,檢查單位應在《現場檢查通知書》中具體列明所需數據、資料的內容、范圍。

第十八條 檢查組進場前,檢查單位應對檢查組成員進行專項培訓,要求檢查組成員掌握現場檢查實施方案、現場檢查要求和被查單位有關情況,遵守工作紀律等。

第四章 現場檢查實施

第十九條 檢查組應向被查單位出示《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證》和《現場檢查通知書》,按《現場檢查通知書》確定的時間進駐被查單位。

檢查組應與被查單位舉行進場會談,會談由檢查組組長主持。會談內容包括:

(一)檢查組組長宣讀《現場檢查通知書》,說明檢查的目的、內容、時間安排以及對被查單位配合檢查工作的要求;

(二)聽取被查單位的反洗錢工作介紹(被查單位應提供文字材料交檢查組歸檔)。

主查人負責編制《現場檢查進駐會談紀要》(附件4),并由檢查組組長和被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檢查組調閱被查單位會計憑證等資料應填制《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附件5)一式2份,由主查人和被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1份交被查單位,1份由檢查組留存?,F場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將調閱資料退回被查單位,由主查人和被查單位負責人分別在《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檢查組進行現場檢查時,應對檢查工作進行記錄,編制《現場檢查工作底稿》(附件6)。檢查組應對所編制的《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檢查組應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取證。取證材料包括被查單位有關憑證、報表和反洗錢工作檔案等原件或復印件。取證時檢查組應不少于2人在場,并填寫《現場檢查取證記錄》(附件7)。

《現場檢查取證記錄》上應載明證據的來源和取得過程;證據的編號、名稱、證據原件或復印件等情況。

《現場檢查取證記錄》由檢查人員、主查人及證據提供人、被查單位負責人分別簽字或蓋章,并由被查單位在所附的證據材料上加蓋行政公章或業務章。證據提供人、被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在《現場檢查取證記錄》上注明。

第二十三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檢查單位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準,檢查組可對有關證據材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登記保存時,檢查組需填寫《現場檢查登記保存證據材料通知書》(附件8)一式2份,1份由檢查組留存,另1份加蓋檢查單位行政公章后送被查單位簽收。被查單位拒絕簽收的,檢查組應在《現場檢查登記保存證據材料通知書》上注明。對先行登記保存的,檢查單位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檢查組應按《現場檢查通知書》確定的時間離開被查單位。如需延期,應報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準,并于《現場檢查通知書》確定的離場日3天前告知被查單位。

第二十五條 離開被查單位前,檢查組應退還全部借閱材料,并與被查單位舉行離場會談,由檢查組組長通報檢查的有關情況。

第五章 現場檢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檢查人員應對《現場檢查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擬寫現場檢查總結,并將現場檢查總結和《現場檢查工作底稿》一并交主查人審核。

主查人應組織檢查人員對有關檢查內容進行復核、綜合分析,制作《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附件9)。檢查組組長應在《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的每1頁簽字。此項工作應于現場檢查離場次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七條 檢查組應將《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發給被查單位。被查單位應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對《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所述事實進行確認或提出異議。對《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所述事實沒有異議的,被查單位應在每1頁加蓋行政公章,并由被查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有異議的,被查單位應提交說明材料及證據,檢查組應予以核實。被查單位超過時限未反饋的,不影響檢查單位根據證據對有關事實的認定。

第二十八條 在核實現場檢查事實并確認檢查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后,檢查組應起草《現場檢查報告》(附件10),報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副行長(副主任)。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現場檢查基本情況,包括檢查內容、范圍、時間以及檢查方案的執行情況等;

(二)被查單位執行反洗錢規定的基本情況;

(三)被查單位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的具體情況(所述事實應與《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的內容相一致);

(四)提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等情況的建議及其依據;

(五)其他值得關注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檢查單位應當直接制作《現場檢查意見書》(附件11),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副行長(副主任)批準,并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單位。

《現場檢查意見書》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行為的認定、檢查結論。

第三十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將現場檢查取得的全部材料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上一級分支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后續處理。

第三十一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情況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分支機構根據縣(市)支行報送的材料,發現金融機構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先制作《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附件12),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準并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單位。

《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應以檢查事實為依據,符合反洗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內容應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行為的認定和對被查單位處理的初步意見。

第三十二條 被查單位對《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被查單位陳述的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成立的,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予以采納;被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不影響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相關證據對被查單位有關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根據被查單位對《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陳述和申辯的意見以及《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和其他相關證據制作《現場檢查意見書》,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準并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單位。

本《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除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行為的認定外,還應當包括對被查單位的處理意見。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記錄、《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現場檢查意見書》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初步認定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且依法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3號)對被查單位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于檢查中發現的涉嫌洗錢犯罪的線索,檢查單位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篇:174.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銀發〔2007〕175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外資銀行、城鄉信用社,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發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人民銀行研究制定了《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人民銀行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維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應遵守本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偛?,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縣(市)支行。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反洗錢執法部門負責反洗錢現場檢查。

第四條反洗錢現場檢查包括現場檢查準備、現場檢查實施和現場檢查處理等。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對反洗錢現場檢查中獲取的信息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

第六條現場檢查工作結束后,檢查人員應將現場檢查過程中的所有資料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督檢查及案件協查檔案管理辦法(試行)》(銀辦發[2006]160號文印發)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第二章 管轄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金融機構總部;

(二)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當由其直接檢查的金融機構。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下列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進行現場檢查:

(一)轄區內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和地方性金融機構;

(二)上級行授權其現場檢查的金融機構。

第九條上級行可以直接對下級行轄區內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可以授權下級行檢查應由上級行負責檢查的金融機構;下級行認為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規定的行為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之間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級行指定管轄。

第三章 現場檢查準備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檢查單位)應了解和分析所管轄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情況,確定被檢查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被查單位)。

3 第十二條檢查單位對被查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立項。檢查單位的反洗錢執法部門就每個被查單位要分別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附 1 ),制定《現場檢查實施方案》(附 2 ),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檢查單位在現場檢查實施前應成立現場檢查組。檢查組成員包括組長、主查人和檢查人員。

根據實際情況,可在檢查組下成立若干專項檢查小組,每個專項檢查小組成員不得少于兩人。

第十四條檢查組組長負責現場檢查的全面工作。職責如下:

(一)主持進場會談和離場會談;

(二)確認現場檢查結果;

(三)決定現場檢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主查人的職責如下:

(一)決定現場檢查進度;

(二)組織起草《現場檢查報告》和《現場檢查意見書》等檢查文書;

(三)管理被查單位提供的業務檔案和有關資料;

(四)決定現場檢查組織和實施中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檢查人員按照分工具體實施現場檢查。

第十七條檢查單位應制作《現場檢查通知書》(附 3 )一式兩份,一份于進場5 天前送達被查單位,另一份由檢查單位留存。對需要立即進場現場檢查的,可在進場時出示《現場檢查通知書》。

需要被查單位于檢查組進場前報送或進場時提供有關數據、資料的,

4 檢查單位應在《現場檢查通知書》中具體列明所需數據、資料的內容、范圍。

第十八條檢查組進場前,檢查單位應對檢查組成員進行專項培訓,要求檢查組成員掌握現場檢查實施方案、現場檢查要求和被查單位有關情況,遵守工作紀律等。

第四章 現場檢查實施

第十九條檢查組應向被查單位出示《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證》和《現場檢查通知書》,按《現場檢查通知書》確定的時間進駐被查單位。 檢查組應與被查單位舉行進場會談,會談由檢查組組長主持。會談內容包括:

(一)檢查組組長宣讀《現場檢查通知書》,說明檢查的目的、內容、時間安排以及對被查單位配合檢查工作的要求;

(二)聽取被查單位的反洗錢工作介紹(被查單位應提供文字材料交檢查組歸檔)。

主查人負責編制《現場檢查進駐會談紀要》(附 4 ),并由檢查組組長和被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檢查組調閱被查單位會計憑證等資料應填制《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附 5 )一式兩份,由主查人和被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一份交被查單位,一份由檢查組留存?,F場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將調閱資料退回被查單位,由主查人和被查單位負責人分別在《現場檢

5 查資料調閱清單》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檢查組進行現場檢查時,應對檢查工作進行記錄,編制《現場檢查工作底稿》(附 6 )。檢查組應對所編制的《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檢查組應就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取證。取證材料包括被查單位有關憑證、報表和反洗錢工作檔案等原件或復印件。取證時檢查組應不少于兩人在場,并填寫《現場檢查取證記錄》(附 7 )。 《現場檢查取證記錄》上應載明證據的來源和取得過程;證據的編號、名稱、證據原件或復印件等情況。

《現場檢查取證記錄》由檢查人員、主查人及證據提供人、被查單位負責人分別簽字或蓋章,并由被查單位在所附的證據材料上加蓋行政公章或業務章。證據提供人、被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在《現場檢查取

證記錄》上注明。

第二十三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檢查單位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準,檢查組可對有關證據材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登記保存時,檢查組需填寫《現場檢查登記保存證據材料通知書》(附 8 )一式兩份,一份由檢查組留存,另一份加蓋檢查單位行政公章后送被查單位簽收。被查單位拒絕簽收的,檢查組應在《現場檢查登記保存證據材料通知書》上注明。對先行登記保存的,檢查單位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檢查組應按《現場檢查通知書》確定的時間離開被查單位。

6 如需延期,應報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準,并于《現場檢查通知書》確定的離場日3天前告知被查單位。 第二十五條離開被查單位前,檢查組應退還全部借閱材料,并與被查單位舉行離場會談,由檢查組組長通報檢查的有關情況。

第五章 現場檢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檢查人員應對《現場檢查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擬寫現場檢查總結,并將現場檢查總結和《現場檢查工作底稿》一并交主查人審核。

主查人應組織檢查人員對有關檢查內容進行復核、綜合分析,制作《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附 9 )。檢查組組長應在《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的每一頁簽字。此項工作應于現場檢查離場次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七條檢查組應將《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發給被查單位。被查單位應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對《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所述事實進行確認或提出異議。對《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所述事實沒有異議的,被查單位應在每一頁加蓋行政公章,并由被查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有異議的,被查單位應提交說明材料及證據,檢查組應予以核實。被查單位超過時限未反饋的,不影響檢查單位根據證據對有關事實的認定。

第二十八條在核實現場檢查事實并確認檢查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后,檢

7 查組應起草《現場檢查報告》(附 10 ),報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副行長(副主任)。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現場檢查基本情況,包括檢查內容、范圍、時間以及檢查方案的執行情況等;

(二)被查單位執行反洗錢規定的基本情況;

(三)被查單位涉嫌違反反洗錢規定的具體情況(所述事實應與《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的內容相一致);

(四)提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等情況的建議及其依據;

(五)其他值得關注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現場檢查結束后,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檢查單位應當直接制作《現場檢查意見書》(附11),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者副行長(副主任)批準,并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單位。

《現場檢查意見書》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行為的認定、檢查結論。

第三十條現場檢查結束后,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將現場檢查取得的全部材料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上一級分支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后續處理。

第三十一條現場檢查結束后,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

8 根據現場檢查情況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分支機構根據縣(市)支行報送的材料,發現金融機構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的,應先制作《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附12),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準并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單位。

《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應以檢查事實為依據,符合反洗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內容應包括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對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行為的認定和對被查單位處理的初步意見。 第三十二條被查單位對《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之日起10日內向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被查單位陳述的事實、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成立的,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予以采納;被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不影響發出《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相關證據對被查單位有關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根據被查單位對《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陳述和申辯的意見以及《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和其他相關證據制作《現場檢查意見書》,經本行(部)行長(主任)或副行長(副主任)批準并加蓋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單位。

本《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除檢查時間、檢查事項、檢查內容、對

9 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行為的認定外,還應當包括對被查單位的處理意見。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級以上分支機構根據現場檢查記錄、《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現場檢查意見書》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初步認定被查單位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人民銀行規章規定,且依法擬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3號)對被查單位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對于檢查中發現的涉嫌洗錢犯罪的線索,檢查單位應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 《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doc 2. 《現場檢查實施方案》.doc 3. 《現場檢查通知書》.doc 4. 《現場檢查進駐會談紀要》.doc 5. 《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doc 6. 《現場檢查工作底稿》.doc

10 7. 《現場檢查取證記錄》.doc 8. 《現場檢查登記保存證據材料通知書》.doc

9. 《現場檢查事實認定書》.doc

10. 《現場檢查報告》.doc 11. 《現場檢查意見書》.doc 12. 《現場檢查意見告知書》.doc

第三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銀發〔2007〕 158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城鄉信用社,各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發布),人民銀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試行)》(見附件)?,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將此通知翻印至轄區內金融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反洗錢調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錢調查職責,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偛?,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實施反洗錢調查,應當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實施反洗錢調查時,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拒絕、阻礙反洗錢調查,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調查人員違反規定程序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反洗錢調查或者采取臨時凍結措施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調查范圍和管轄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下列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調查:

(一)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告的可疑交易活動;

(二)通過反洗錢監督管理發現的可疑交易活動;

(三)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縣(市)支行報告的可疑交易活動;

(四)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通報的涉嫌洗錢的可疑交易活動;

(五)單位和個人舉報的可疑交易活動;

(六)通過涉外途徑獲得的可疑交易活動;

(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認為需要調查核實的可疑交易活動。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下列可疑交易活動組織反洗錢調查:

(一)涉及全國范圍的、重大的、復雜的可疑交易活動;

(二)跨省的、重大的、復雜的可疑交易活動,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調查存在較大困難的;

(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動,可能有重大政治、社會或者國際影響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調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動。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可疑交易活動進行反洗錢調查。

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對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可疑交易活動進行反洗錢調查存在較大困難的,可以報請中國人民銀行進行調查。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在實施反洗錢調查時,需要中國人民銀行其他省一級分支機構協助調查的,可以填寫《反洗錢協助調查申請表》(見附1),報請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三章 調查準備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六條的可疑交易活動時,應當登記,作為反洗錢調查的原始材料,妥善保管、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對可疑交易活動進行初步審查,認為需要調查核實的,應填寫《反洗錢調查審批表》(見附2),報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準。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實施反洗錢調查前應當成立調查組。

調查組成員不得少于2人,并均應持有《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證》。調查組設組長一名,負責組織開展反洗錢調查。必要時,可以抽調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縣(市)支行工作人員作為調查組成員。

第十三條 調查人員與被調查對象或者可疑交易活動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查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對重大、復雜的可疑交易活動進行反洗錢調查前,調查組應當制定調查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 調查組在實施反洗錢調查前,應制作《反洗錢調查通知書》(見附3,附3-1適用于現場調查,附3-2適用于書面調查),并加蓋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的公章。

第十六條 調查組可以根據調查的需要,提前通知金融機構,要求其進行相應準備。

第四章 調查實施

第十七條 調查組實施反洗錢調查,可以采取書面調查或者現場調查的方式。

第十八條 實施反洗錢調查時,調查組應當調查如下情況:

(一)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

(二)可疑交易活動是否屬實;

(三)可疑交易活動發生的時間、金額、資金來源和去向等;

(四)被調查對象的關聯交易情況;

(五)其他與可疑交易活動有關的事實。

第十九條 實施現場調查時,調查組到場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證》和《反洗錢調查通知書》。

調查組組長應當向金融機構說明調查目的、內容,要求等情況。

第二十條 實施現場調查時,調查組可以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

詢問應當在被詢問人的工作時間進行。

詢問可以在金融機構進行,也可以在被詢問人同意的其他地點進行。

詢問時,調查組在場人員不得少于2人。

詢問前,調查人員應當告知被詢問人對詢問有如實回答和保密的義務,對與調查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詢問時,調查人員應當制作《反洗錢調查詢問筆錄》(見附4)。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詢問筆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并按要求在修改處簽名、蓋章。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后,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調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可以自行提供書面材料。必要時,調查人員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被詢問人應當在其提供的書面材料的末頁上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收到書面材料后,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收到日期并簽名。被詢問人提供的書面材料應當作為詢問筆錄的附件一并保管。

第二十二條 實施現場調查時,調查組可以查閱、復制被調查對象的下列資料:

(一)賬戶信息,包括被調查對象在金融機構開立、變更或注銷賬戶時提供的信息和資料;

(二)交易記錄,包括被調查對象在金融機構中進行資金交易過程中留下的記錄信息和相關憑證;

(三)其他與被調查對象和可疑交易活動有關的紙質、電子或音像等形式的資料。

查閱、復制電子數據應當避免影響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

第二十三條 調查組可以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封存期間,金融機構不得擅自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被封存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 調查人員封存文件、資料時,應當會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查點清楚,當場開列《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見附5)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金融機構,一份附卷備查。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調查人員應當在封存清單上注明。

必要時,調查人員可以對封存的文件、資料進行拍照或掃描。

第五章 臨時凍結措施

第二十五條 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接到金融機構報告后,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先行緊急報案。

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縣(市)支行接到金融機構報告的,應當在緊急報案的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報告。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接到金融機構或者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縣(市)支行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并填寫《臨時凍結申請表》(見附6),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或者主管副行長批準采取臨時凍結措施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制作《臨時凍結通知書》(見附7),加蓋中國人民銀行公章后正式通知金融機構按要求執行。

臨時凍結期限為48小時,自金融機構接到《臨時凍結通知書》之時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偵查機關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偵查機關不需要繼續凍結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制作《解除臨時凍結通知書》(見附8),并加蓋中國人民銀行公章后正式通知金融機構解除臨時凍結。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解除臨時凍結:

(一)接到中國人民銀行的《解除臨時凍結通知書》的;

(二)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采取臨時凍結措施后48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

第六章 調查結束

第三十一條 調查組查清本實施細則第十八條所列內容后,應當及時制作《反洗錢調查報告表》(見附9)。

第三十二條 制作《反洗錢調查報告表》時,調查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提出調查處理意見:

(一)經調查確認可疑交易活動不屬實或者能夠排除洗錢嫌疑的,結束調查;

(二)經調查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

第三十三條 《反洗錢調查報告表》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行長(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長(副主任)批準。

第三十四條 結束調查的,對已經封存的文件、資料,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應當制作《解除封存通知書》(見附10),正式通知金融機構解除封存。

第三十五條 經調查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

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直接報案的,應當及時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六 條調查結束或者報案后,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立卷歸檔。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執行本實施細則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對中國人民銀行沒有制定式樣,反洗錢調查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書,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可以制定式樣。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洞箢~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接收及調查操作程序》(銀辦發〔2004〕180號文印發)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此前制定的其他規定(不含規章)與本實施細則相抵觸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附:

1.反洗錢協助調查申請表

2.反洗錢調查審批表

3.反洗錢調查通知書

4.反洗錢調查詢問筆錄

5.反洗錢調查封存清單

6.臨時凍結申請表

7.臨時凍結通知書

8.解除臨時凍結通知書

9.反洗錢調查報告表

10.解除封存通知書

第四篇:反洗錢檢查方案

一、檢查內容:

1. 反洗錢組織機構機構建設情況 2. 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3. 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執行情況

4. 賬戶資料與客戶身份證資料及交易記錄的保存情況 5. 反洗錢宣傳和業務培訓情況

6. 配合司法機關調查涉嫌洗錢案件情況

二、檢查方法:

主要有談話(與負責人、反洗錢聯絡員或重要崗位人員),查閱反洗錢檔案(反洗錢日志、反洗錢內控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大額和可疑交易記錄、非現場監管報表、反洗錢培訓宣傳記錄、會議記錄等等),查閱客戶身份識別及重新識別記錄(傳票、客戶身份信息基本臺賬),重點客戶資料抽查(交易量及資金量客戶排名靠前的客戶),進行反洗錢調查問卷(反洗錢業務考試)等。

三、現場檢查實施方案:

(一)1. 客戶開立賬戶時,各支行是否執行了客戶盡職調查,各支行是否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核對并登記客戶應提交的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并對存款人名稱、資料名稱的一致性,對開戶申請書的填寫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了認真檢查。 2. 為客戶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和提供其他服務時,是否審查客戶身份并登記;代理他人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是否核對并登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3. 是否按規定對存款人大額現金存取和辦理大額轉賬業務的事由進行審核并進行登記和報告。

4. 是否按規定對存款人可疑支付交易進行識別和報告。

5. 個人或單位賬戶中是否存在匿名賬戶、假名賬戶。是否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檢查方法:

(1)抽查一個時段內各類賬戶開立的原始憑證,檢查客戶登記信息。 (2)對于各支行已經報告的可疑交易或大額交易中涉及的客戶,重點檢查各支行是否已進行了充分的客戶盡職調查。

(二)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

1. 是否按照人行要求報告大額和可疑交易,有無漏報、錯報情況。 2. 是否每天向上級部門上報反洗錢數據。

3. 是否積極配合、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有關反洗錢方面的查詢工作等。 檢查方法:

(1)調閱、查看原始交易憑證和相關資料。 (2)進行口頭或書面的測試。

(三)賬戶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情況

1. 保存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情況。賬戶資料自銷戶之日起保存至少5年,交易記錄(賬戶持有人、通過該賬戶存入或提取的金額、交易時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等)自交易記賬之日起保存至少5年。 2. 保存資料完整性的評估。

A、開立賬戶時的開戶申請書、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登記證書/批文、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單位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身份證件、個人賬戶個人身份證件以及其他有關批文、證明、合同。

B、變更、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書及其他資料。 C、其他應保存的資料等。 檢查方法:

查賬、調閱資料。通過抽查一個時段內的賬戶開戶記錄和交易記錄,核對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對反洗錢宣傳和業務培訓情況

1. 各支行是否制定培訓計劃,培訓時是否有記錄,培訓后是否有總結。 2. 是否充分利用各種機會進行反洗錢宣傳。 3. 宣傳是否有方案、總結等書面記錄備查。 檢查方法:

調閱培訓計劃和總結。

(五)配合司法機關及涉嫌犯罪信息移送情況

主要調查是否能夠對涉嫌洗錢犯罪信息及時報告或移送當地公安機關,以及能否積極協助`配合司法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包括凍結、止付是否符合手續)

第五篇:反洗錢現場檢查內容

人民銀行反洗錢現場檢查的具體內容

一、 檢查時間:6月或7月

二、 檢查對象:抽取20%的支行進行現場檢查(我行共30家支行,會抽取6家支行檢查其中會有兩家縣域支行,可能是靈寶支行和盧氏支行,營業部為必查支行)

三、 檢查內容:

(一) 反洗錢組織機構建設方面:主要查看會議記錄、會議決定 (二) 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方面:制度性的文件是否齊全 (三) 客戶盡職調查方面:主要是通過調閱憑證對客戶身份識別方面進行檢查

(四) 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通過查賬、調閱憑證、上報數據等方面檢查交易報告是否完整、有無漏報錯報情況。

(五) 個人和對公賬戶:

1、賬戶開會資料是否齊全;

2、個人開戶證件是否為二代身份證、證件是否過期;

3、對公開戶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規定,審批程序是否完整,是否有違規操作,特別是財政戶。 (六) 宣傳和培訓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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