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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封閉安全技術措施

2023-02-27

第一篇:礦井封閉安全技術措施

礦井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一、采掘工程安全技術措施:

回采和頂板控制措施:

1、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情況變化時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

2、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

3、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如果使用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4、嚴禁空頂作業,由于工作面傾斜必須有倒架措施。

5、采煤工作面過斷層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6、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和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7、采煤機上必須裝有停溜閉鎖裝置;工作面傾角15°以上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滑裝置;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在煤墻一側必須護幫護頂,切斷電源,并閉鎖大溜。

8、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由外向里逐架推進。

9、報廢的巷道必須封閉。

10、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等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11、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時,進行如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測分析,并制定相應的“探、放、堵、截、排”等綜合防治措施。

二、“一通三防”措施:

1、主要通風機安裝必須保證連續運轉,須安裝兩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

2、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措施。

3、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4、礦井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井下一切通風設施如風門、風窗、密閉墻、柵欄等必須有專人維修管理,使其保持完好狀態,隨工作面推進的進度及時進行通風系統調整和風量調節。

5、主扇必須安裝在地面外部漏風率不得超過15%,出風口應安裝防爆門。

6、礦井主要通風機有反風設施,并能在10分鐘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供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每年進行一 次反風試驗,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反風演習。

7、礦井開拓或準備采區時,在設計中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涌出量編制通風設計。

8、局部通風機指定專人管理,保證正常運轉。

9、壓入式局扇開關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米,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于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量。

10、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

11、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

12、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謴屯L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13、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流必須直接引到礦井的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

14、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

15、礦井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CH4或CO2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經常處理。

16、采掘工作面 回風流中CH4濃度超過1%或CO2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17、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CH4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用煤電鉆打眼、爆破弟弟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CH4濃度達1%時嚴禁爆破。

18、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的CH4濃度達到1.5%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巷道內,體積大于0.5m的空間內積聚的CH

43濃度達2%時附近20米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對因CH4超限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19、采掘工作面風流中CO2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20、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提示警標,禁止人員入內,并向調度室匯報,停工區內CH4或CO2濃度達到3%或其它有害氣體濃度超過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CH4。

嚴禁在停風或CH4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21、停風區中CH4濃度超過1.0%或CO2濃度超過1.5%,最高CH4濃度和CO2濃度不超過3%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在排放CH4過程中,排出的CH4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CH4和CO2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采區回風系統內必須停電撤人,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CH4濃度不超過1.0%和CO2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的供電。

22、CH4檢查人員必須執行CH4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匯報制度。

23、通風CH4日報表必須送礦總經理、總工、生產副總、調度室和通風安全部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CH4問題應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24、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

25、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風流水幕,井下煤倉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等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

26、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沖洗沉積煤塵,定期對主要大巷進行沖洗。

27、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

28、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米內不得用煙火或電爐取暖。

29、井下從事電焊或氣隔作業的地點風流中,CH4濃度不得超過0.5%,必須備有專業滅火器2臺和專用水管,作業完畢后,作業點應再次灑水,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30、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送至使用地點,剩余的部分必須運回地面,嚴禁在井下存放。

31、在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CO、煤塵,其他有害氣體的風向、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32、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遵守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33、制定防火措施,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每隔100米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面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小于200立方米水量。

三、爆破材料管理和井下爆破措施:

1、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

2、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它人員運送。

3、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破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4、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制”和“三人聯鎖”放炮制。

5、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破材料箱內并加鎖。

四、機電、運輸安全技術措施:

1、礦井應有雙回路電源線路。

2、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3、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系統圖和電力、電話、信號、電機車等線路平面敷設示意圖,并隨著情況變化定期填繪。

4、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并簽發合格證后,方準入井。

5、電壓在36V以上和由于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鉆或屏蔽護套必須有保護接地。

6、連接主接地極的接地母線,應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的扁鋼。

7、巷道坡度大于10%時嚴禁人力推車,嚴禁放飛車。

8、付斜井提升時,應設有防跑車裝置。

9、主要排水設備有水泵、水管、配電設備、水泵須有工作、備用、檢修的水泵,水管須有工作和備用兩套,其總能力應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水礦井24h的最大涌水量,配電設備應同水泵適應并能夠同時開動工作和備用工作。

10、機電、運輸、事故的防治措施應遵循自身安全設施的正常運轉,及更新維修原則,防止和消滅重大隱患。

第二篇:保障礦井通風安全技術措施

保障礦井通風系統穩定可靠安全技術措施

礦井通風系統穩定是“一通三防”工作的根本,為了保障礦井通風系統穩定可靠,為礦井安全生產打下堅實基礎,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強礦井通風系統管理

1、礦井必須有完整獨立的通風系統,力求使通風系統符合“系統簡單、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的原則。礦井在安排年、月度生產計劃時,同時考慮合理的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改變區域或局部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審批。通風系統調整時,帶班領導、通風部門必須現場跟班協調指揮。

2、加強巷道貫通管理。測量(技術)部門及時下發貫通通知單,施工隊伍執行邊探邊掘,掌握剩余貫通進尺情況,防止誤貫通。

通風部門提前制定巷道貫通通風系統調整安全技術措施,貫通時,帶班領導、通風部門跟班現場協調指揮。貫通后,停止采區內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待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防止貫通期間風流短路或紊亂。

3、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有瓦斯噴出、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或者在距離突出煤層垂距小于10m的區域掘進施工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有突出危險性煤層的采煤工作面應采用上行通風,嚴禁采用下行通風。采煤工作面嚴禁采用局扇通風、擴散通風和老空區通風。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和冒頂區。

4、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內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構成全風壓通風系統后,方可回采。

5、礦井南、北翼采區實現分區通風,每個采區必須設1條專用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一段為回風。通風系統中不得出現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串聯通風、擴散通風、采空區通風、微風、循環風等。

6、采區變電所、井下爆炸材料庫、充電硐室、井下瓦斯抽放泵站必須有獨立通風系統。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6m、入口寬度不小于1.5m且無瓦斯涌出時,可采用擴散通風。

7、抓好巷修工作。重點保證采面上下順槽通風斷面、礦井總回風巷、采區回風巷,采面上下順槽的實際斷面不低于設計斷面的2/3,其他巷道的實際斷面不低于設計斷面的4/5。維修時,做好頂板管理工作,嚴防冒頂堵塞巷道出現瓦斯事故。

8、按季度繪制、每月補充修改礦井通風系統圖,圖中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構筑位置。

9、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隨采面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后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密閉墻,全部封閉采區。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10、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要求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及安全檢驗工作。礦井每3年進行1次通風阻力測定,

主要通風機每年進行1次安全檢驗、每5年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在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改變一翼或全礦井通風系統后,都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工作。

11、每年應進行一次通風能力核定,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12、礦井至少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測風結果記錄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并制作測風報表,送總工程師審簽。應當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刂频V井內外部漏風,合理分配風量,保證礦井有效風量率不低于85%。

13、各巷道交叉口要懸掛避災路線標識牌,采區巷道間隔距離不大于200m,礦井主要巷道間隔距離不大于300m。

14、根據礦井生產計劃安排,制訂月度風量分配計劃,按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合理分配風量,杜絕無風、微風現象,確保各用風地點滿足生產需求。

二、加強局部通風管理

(一)安裝要求

1、局部通風機由通風隊負責按作業規程規定的型號、位置(防突風門外、距回風口不小于10m)安裝風機。

2、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要有足夠的全風壓供風量,且保證風機吸風口以里巷道的風速不低于0.25m/s(煤巷)或0.15 m/s(巖巷),嚴禁發生循環風。

3、局部通風機要吊掛(或上架)平穩、設備齊全,風罩、整流

器高壓部壓有襯墊,不漏風,離地高度大于0.3m,有消音罩,且明確責任人。

4、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必須配備安裝同等能力的“雙風機、雙電源”,并實現自動倒臺,兩路電源均接風機專用線,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斷電或故障停止運行時,備用局部通風機能自動啟動,保持掘進工作面正常通風。必須實現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保證停風和甲烷超限后能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

5、嚴禁使用3臺以上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使用2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面供風的,2臺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無論哪一臺局部通風機停風,都必須實現斷電閉鎖。

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及以上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6、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末端距掘進工作面的距離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風筒出風口距迎頭距離:煤巷及半煤巖巷不大于5m,巖巷不大于10m。風筒吊掛平直、牢固,一般風筒吊掛高度距巷道底板不小于1.5m。

7、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風筒接頭漏風、風筒破口必須及時粘補,風筒出風口風量符合《作業規程》規定要求。

(二)責任劃分

1、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煤巷掘進工作面局部

通風機每班由機電隊設專人看管,保證正常運轉。通風隊負責風機、風筒的日常檢修、維護、回收及管理牌板的填寫工作。

2、通風隊負責檢查局部通風機前后的風量、風流情況,負責檢查風筒的敷設管理工作。

3、瓦檢工每班接班后,必須將所管轄范圍內局部通風機的運轉情況、風筒吊掛、風量情況、管理牌填寫情況,風筒末端出口距迎頭及風筒備用情況全面檢查一遍,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并督促有關單位進行整改。

4、每天由電工(或風機看管人員)和瓦檢工共同對其責任區域內的局部通風機倒臺進行試驗,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并做好簽字記錄存檔備查。

(三)管理規定

1、備用風筒一律上架、掛牌管理,不得亂扔亂放。

2、風筒要吊掛平直,拐彎處設彎頭或伸縮節,異徑風筒要設過渡節;錨噴巷道由施工單位每5m打一個吊掛眼,并拉鐵絲吊掛,風筒做到逢環必吊,風筒破口要及時補粘。

3、通風隊要明確風筒管理責任人,按照通風安全生產標準化進行管理。

4、通風隊負責安裝吊掛局部通風機管理牌板,牌板內容包括供風地點、型號、功率、全風壓供風量、管理人等。

5、局部通風機在井下連續運轉6個月,由機電隊負責全面檢修一次或升井檢修一次。

6、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實現“雙風機、雙電源”、風機自動倒臺等,并安裝風機開停傳感器。

7、所有入井風機,必須經機電部門嚴格檢查,確保部件齊全,集流器、保護柵完好,不失爆,并有入井證方可入井。

8、風機運輸和安裝過程中,要安全運輸,禁止撞碰、淋水和分拆分運。

9、因爆破、擴修、運輸等保護不到位損壞或故意破壞風筒的,對直接責任人以“三違”處理,對班組長、責任單位負責人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考核,由此造成停風、瓦斯超限事故的,按照事故進行追查分析。

(四)局部通風機停送電及檢修管理

1、局部通風機的檢修工作,涉及單臺局部通風機運行或停風的,必須提前編制措施,經有關領導審批后,由生產調度中心(調度室)統一協調。

2、礦井停產檢修期間,應確保局部通風機的正常運轉。檢修局通風機必須制定專項措施,檢修時設專人看護,檢修期間掘進工作面停止作業,瓦檢工要詳細檢查通風、瓦斯情況,安全監察員現場監督。

3、若停電檢修或風筒調整必須停風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謴屯L時必須嚴格按專項措施執行,對停風區內進行甲烷、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進行檢查,只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76條開啟條件方可啟動風機,并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第176條中的規定

執行分級瓦斯排放工作。

4、所有局部通風機,嚴禁無計劃停電停風,風機自動倒臺試驗時,瓦檢工和電工(看風機工)兩人同時在現場進行,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三、加強通風設施管理

(一)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構筑永久性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防止風流短路;需要安裝調節風窗(設有逆風裝置)的要安裝在風門正上方,便于調節風量,嚴禁風門構筑一道為永久設施,一道為臨時設施。

(二)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風墻、風窗等通風實施必須牢固可靠。

(三)井下通風設施的構筑標準嚴格按照《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通風專業)》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要求執行。通風設施施工完工后,由通風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必須限期整改。

(四)砌筑風門(包括擋風墻、自動風門)、密閉的要求:

1、風門、密閉位置應選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地壓穩定的地點,風門、密閉范圍5m內的支護要完好,無片幫、冒頂,并清除雜物、積水和淤泥。

2、施工地點必須保證通風良好。施工時必須檢查甲烷(二氧化

碳)濃度變化情況,若甲烷濃度達到1.0%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后,保證甲烷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再進行施工。

3、構筑風門時,正反向門框安設要有一定的斜度,該斜度應根據該處負壓的大小而定,負壓小斜度大,負壓大則斜度小,一般以85°左右為宜。

4、對于構筑風門的地點,四周必須掏槽至硬煤、硬巖,巖石掏槽不低于0.2m,煤巷掏槽不低于0.5m;只能用大錘、釬子、手稿、風鎬進行掏槽施工,不準采用爆破方法。

5、風門墻體厚度不低于0.8m,門扇所用鋼板厚度不低于8mm或使用槽鋼和鋼板焊接制作,厚度不低于50mm。反向風門牢固可靠,正向風門必須聯鎖,并安裝開關傳感器。

6、風門墻(擋風墻)體上的調節風窗、鐵風圈、刮板運輸機過洞和水溝必須設置防逆風裝置,電纜孔必須封堵,正反向風門設置底坎、門邊必須嚴密不漏風。

7、風門所在巷道有水時,要砌筑水溝、反水池;密閉內有水時,要設有反水池或反水管,采空區密閉設有觀測孔、措施孔,且孔口設置閥門或帶有水封結構。

8、通風設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構筑,墻體與煤巖接實、不漏風。

9、密閉(擋風墻)、風門懸掛通風設施檢查維護管理牌,密閉前懸掛“禁止入內”牌和瓦斯檢查牌并設置柵欄。

10、密閉(擋風墻)、風門竣工后,嚴格執行驗收制度,由通風部門負責驗收,不符合規定標準要求的,必須限期整改。

(五)所有通風設施的拆除、挪移必須經通風部門同意,任何人不得拆除、損壞。必須保證礦井通風設施齊全可靠、操作靈敏。所有風門必須實現閉鎖,防止風流短路或紊亂。

(六)井下所有正向風門必須安裝開關傳感器,以實現自動監測。

(七)兩道風門之間及前后5m范圍內不得有積水、淤泥、隨意堆放雜物和安裝電氣設備。

(八)井下所有風門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正向風門嚴密不漏風,聯鎖完好,兩道正向風門嚴禁能夠同時完全打開。

人員進入突出煤層工作面時,必須把反向風門打開、頂牢,工作面爆破和無人時,反向風門必須關閉。

(九)井下通風設施納入到當班瓦檢工的檢查范圍,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確保完好,并做好記錄。

(十)在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的回風側嚴禁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

(十一)因爆破、擴修、運輸等保護不到位損壞或故意破壞通風設施的,對直接責任人以“三違”處理,對班組長、責任單位負責人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考核,由此造成風流短路紊亂、瓦斯超限事故的,按照事故進行追查分析。

四、其他要求

1、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對礦井通風系統每旬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研究,進行處理。

2、瓦檢工每班對所管轄區域進行通風系統全面檢查,發現問題立即匯報并處理。

3、礦井必須配備足夠風表、風速傳感器、秒表、溫度計等通風安全監測儀器儀表。相關儀器儀表必須由有資質的計量檢驗單位按時進行檢驗。

4、礦井地面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一臺工作,一臺備用,備用主通風機必須在10min內開動;礦井主要通風機每月、地面反風設施設施每季度、防爆門每6個月全面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礦井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反風演習,提高救災應變能力。礦井反風時,主要通風機應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后,其供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

6、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生產調度中心(調度室)必須立即啟動應急處理預案。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井下跟班領導組織全礦井人員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安全出口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

7、當礦井通風系統局部或區域性變動時,應及時重新優化通風系統,確定通風設施位置和數量。

8、保持礦井主要通風機裝置的能力與礦井通風網絡的風阻相匹配,工況點在安全、經濟、合理的工作范圍內。

9、礦井主要通風機在運行中不應出現“喘振”現象,否則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

第三篇:礦井防滅火安全技術措施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預防煤礦在生產過程中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措施,望有關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一、礦井火災隱患情況

根據晉煤檢﹝2012﹞0501-MR-J0010號、﹝2012﹞0501-MR-J0011號煤自燃傾向性鑒定檢驗報告,自燃傾向性等級為Ⅲ級不易自燃;

3、4號煤層自燃傾向性均為不易自燃。開采以來,礦井從未發生火災現象,因此,我礦火災隱患主要在外因火災方面,為防止火災礦井特制定有嚴格的防火措施。

二、成立預防火災事故的領導機構 組 長: 衛旺海

副組長: 張 杰、高保平、李鑫、郭寶清、張建榮、張書鴻

成 員: 劉玉生、高錦瑞、張利平、郭江濤、高明耀、張平平、衛全中

岳玉明 及其他生產、輔助隊組 職責:

1、在組長統一指揮下,負責搞好礦井防滅火業務范圍內的災害預防工作。

2、負責礦井防滅火的技術管理、安全管理。

3、負責貫徹落實上級與防滅火相關的文件指令。

4、負責監督檢查防滅火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及整改。

5、負責解決預防防火災事故所需人、財、物,保證現場需要。

1

6、負責組織追查、分析火災事故,制定防范措施。

三、發生火災事故的預兆 (1)外因火災

外因火災預兆不明顯。一般情況下有:

看到煙霧或明火;嗅到著火氣味;感到頭疼和惡心;感到突然壓力增加;發現意外的灰塵揚起。

(2)內因火災

我礦

3、4號煤層自燃傾向性均為不易自燃

地面井口及井下人員發現外因火災預兆時,必須立即采取直接滅火的措施,并報告調度室。

四、預防火災事故的措施

(一)地面防滅火安全技術措施

1、礦屬各單位成立防滅火領導小組,由單位正職為防滅火第一責任人,各單位根基實際情況抽5-15命防滅火人員。

2、個單位每月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放滅火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留有記錄。

3、機電對每月對主變電站、風井進行一次防滅火專項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4、保衛科對供應科倉庫、機電各工作房、鍋爐房、變電所、米料場、風井、更衣室,監控室、生活區宿舍等防滅火重點區域配齊滅火器等滅火器材,每季度負責對滅火器材檢查一次。

5、保衛科負責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演習和消防知識普及教育活動。

6、加強平地安全供電管理,嚴禁在宿舍和生活區使用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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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工業廣場及主斜井口的凈化水池為地面消防水池,并配備消防泵,保證管理暢通,且池內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水量,消防管路要直通井口、煤廠,木料場等主要場所。

8、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米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有煙火和用火取暖,井口房內嚴禁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和休息間。

9、井口房內不得從事焊接或切割等工作。如必須在井口房內進行焊接工作,則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嚴格按措施進行。

10、材料倉庫、風井房、絞車房、燈房等各場所要配備2個以上滅火器和足量的滅火砂等消防工具。

11、地面消防材料庫設在木料場內,配齊鐵鍬、鐵鎬個5把,消防水管、消防桶、滅火器若干。

12、在主、副井井口房均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配置了必要的消防滅火器材和消火栓等設施。

13、井口80米范圍內嚴禁堆放木料,30米范圍內嚴禁存放汽油、煤油、變壓油等。

14、井口附近20m范圍內的照明線路必須符合消防規定。

15、嚴格執行出入井檢身制度,嚴防煙草和點火物品進入井下。

16、嚴格執行爆炸材料清點檢查制度。

(二)預防外因火災的措施

1、建立健全防滅火制度,每季度由安全礦長組織有關科室、對井上、下消防器材和消防管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隱患要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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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采掘地點必須建立消防管路系統,消防管路系統應每隔100米設置支管和閥門,在皮帶運輸送機巷道中每隔50米設置支管和閥門,通風隊是消防管路的管理單位,確保消防管路使用可靠。

3、膠帶運輸機應使用阻燃膠帶,且機頭處前后20米范圍內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4、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5、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按規定設置支管和閥門,膠帶機頭應設置25米長的軟管掛在機頭附近。

6、認真執行井口檢身制度,防止攜帶煙火和穿化纖衣服人員入井。

7、井下不得從事電焊、氣焊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時,機電科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簽字批準,并向作業人員貫徹學習后,方可進行工作。

8、井口附近和通風機房附近20米范圍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9、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運送至使用地點,剩余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運回地面,嚴禁在井下存放。

10、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也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并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面處理,不得亂扔亂放,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硐室內。

11、加強電氣設備管理,除安裝與使用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外,還應正確使用過負荷繼電器與熔斷保險器,一旦發生事故,能自動切斷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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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制度,放炮必須水泡泥,封泥要充足。禁止用煤粉、煤塊或易燃物充當泡泥,嚴禁用明火、礦燈、動力線放炮、嚴禁使用變質炸藥。

15、做好每年反風演習工作,保證反風時系統可靠,反風風量符合要求。

五、礦井成立火災救災指揮部

為了有秩序的迅速搶救災區人員、處理事故,盡早恢復生產,礦井成立救災指揮部,負責火災救災期間的全部組織和指揮工作。

組 長: 衛旺海

副組長: 張 杰、高保平、李鑫、郭寶清、張建榮、張書鴻

成 員: 劉玉生、高錦瑞、張利平、郭江濤、高明耀、張平平、衛全中

岳玉明 及其他生產、輔助隊組

火災救災指揮部設在安全調度指揮中心。

六、事故匯報程序

發生事故時由值班調度員立即按所列的人員名單順序逐一通知,接到通知的人員30分鐘內到救災指揮中心待命(發生事故必須立即召集的單位和人員名單見附表)。

七、處理事故時各成員職責

1、發生火災事故后,礦長、總工程師必須立即趕到現場,組織搶救。礦長是負責處理災害事故的全權指揮者,在礦長未來到之前,由值班礦長負責指揮。

2、處理事故過程中,各有關人員職責:

(1)礦長:是處理災害事故的全權指揮者。在礦總工程師、生產礦長、安全礦長和礦山救護隊的協助下,制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火災事故的作戰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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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礦總工程師:是礦處理火災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礦長的領導下組織制定營救遇難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組織協調有利于礦井處理火災事故的各種有效方案、措施,監督處理事故作戰計劃的實行。

(3)機電礦長:根據發生的事故規模及礦井對救災設備的需求,在本公司范圍內為礦井協調好設備的供應工作,并對礦井救災提出指導性意見。按制定的處理火災事故作戰計劃,召集機電隊負責人制定所需相關機電設備的種類、數量,并制定檢點設備的安裝位置方案,時刻掌握主要通風機和機電設備的工作狀況。

(4)生產礦長:根據礦井事故情況,預測、分析事故可能擴大及波及范圍,對礦井制定的作戰計劃做出指導,并及時掌握、指導救災進展情況。在事故發生時,召集生產區隊長,對事故可能波及的地點及受危害人員進行分析、予以認定,為事故作戰計劃的制定提供建議,并協助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工作。

(5)安全礦長:根據礦井事故情況,對礦井制定的防止火災事故擴大的措施提出指導性意見,并進一步對礦井救災人員的安全工作及時指導部署。根據發生的火災事故及范圍,預測事故規模,詳細及時向所屬的上級部門匯報是否支援,并結合礦長、礦總工程師制定處理火災事故作戰計劃。

(6)調度中心:根據礦井火災事故情況及公司領導指令,負責對公司各礦井救災所需物資的統一調度,協助做好礦井調度工作。與礦生產礦長、機電礦長結合,確定救災所需各種物質的種類、型號、數量,安排有關人員及時備齊到位,同時協助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7)安監站:協助安全礦長做好防止火災事故擴大的工作。

(8)技術、地測科:協助總工程師做好有利于礦井處理火災事故的各種有效方案、措施,監督處理事故作戰計劃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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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衛科:根據礦井事故情況,做好礦井保衛工作,并在礦井范圍內給予有效協調。

(9)工會主席:負責事故危害人員家屬的接待及安排工作。

(10)通風副總:積極配合礦總工程師查閱事故發生地點的資料及預測周圍巷道破壞情況,與搶險人員隨時接受礦總工程師命令指揮。

(11)礦山救護隊隊長:對礦山救護隊的行動具體負責,根據營救遇災人員和處理事故作戰計劃所規定的任務,完成對災區遇災人員的救助和事故處理。

(12)調度主任:按事故作戰計劃的要求,召集所屬人員堅守崗位,及時傳達礦長對事故處理的各項命令。

(13)技術、地測科長:按照礦長命令負責協調各方面的工作,協助礦長進行搶救和災害處理,準備好必要的圖紙和資料,并繪制事故現場圖。

(14)機電科長:配合機電礦長,對事故發生地點及可能波及范圍的各種供電設備和供電線路進行預測,對救災所需的相關消防設備、滅火器材的類型及數量提出建議,經礦長批準后,與機電隊長落實。

(15)安監站長:按照礦長命令負責改變礦井通風方式,并執行與通風有關的其它措施,按照《規程》規定對搶險救災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員的控制實施有效的監督。

(16)通風、瓦斯隊長:按照礦長和礦總工程的命令,隨時恢復事故地點的通風工作。

(17)維護隊長:按照礦長和總工程命令,隨時做好事故地點的巷道修復工作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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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機電隊長:根據礦長命令,負責改變主要通過風機的工作狀況,并保證正常運轉,負責礦井的停送電工作,及時搶救或安裝機電設備,完成其它相關任務。

(19)運輸隊長:負責將遇難人員及時運送到地面,保證救災人員和器材及時運到事故地點,滿足救災需要。

(20)搶險隊長:認真查閱有關事故發生地點的圖紙資料,備齊所用設備、材料,對礦總工程師提出的搶險工程要求,立即付諸行動。

(21)供應科長:按作戰計劃的部署,根據礦長的要求,備足、備齊搶救事故所需的各種物資、設備。

(22)保衛科長:負責事故搶救和處理中的治安保衛工作,并負責消防器材、設備安裝和消防培訓工作。

(23)勞資科長:負責查找受事故危害人員的檔案資料,做好事故危害人員的各項醫療保險協調工作。

(24)醫療室:負責對受傷人員的急救治療,組織護理和藥物供應。 (25)有關隊長:負責查對留在本區域工作面的人數,并采取措施將他們有組織地撤到安全地點直至地面,將現場所見的事故性質、范圍和發生原因等情況,如實詳細地報告給調度室,并隨時接受礦長命令,完成有關搶救和災害處理任務。

(26)值班調度員:負責記錄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情況,立即把事故情況向有關領導和單位報告,及時傳達礦長的命令,按照《發生事故后必須立即召集的單位和人員名單》及時按順序通知各單位人員到礦調度室報道待命,隨時調度井下搶險救災的工作,并統計出入井人數和留在井下各地區的人數。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切斷與事故沒有直接關系的一切電話,同時通知電話修理員要保證通訊暢通,保證救災命令的快捷及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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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處理火災的組織措施及火災事故的處理計劃

(一)采掘工作面發生火災事故時災區人員撤退的方法、路線:

1、方法:

(1)工作面人員或知道火災事故的人員,應迅速利用最近的通訊設施向礦調度室報告。

(2)在工作面通行的情況下,現場人員在跟班干部和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迅速戴好自救器沿礦井制定的避災路線撤退或迅速撤到采面下機巷或其它新鮮風流中。

(二)注意事項:

1、事故一旦發生,迅速組織災區并通知所有受威脅區人員撤退,需要時迅速通知礦山救護隊探明事故地點、波及范圍和氣體成分。

2、井下人員發現火災時,應首先查明火災的地點、波及范圍等情況。跟班值班隊長應立即組織人員一邊向調度室匯報,一邊就地利用灑水管路、滅火器、滅火沙等進行直接滅火。滅火時要與火源地點保持適當距離,以免水蒸氣灼傷,并派人守候電話,隨時匯報滅火清況。

3、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向值班領導、礦長匯報,由值班礦領導根據災情決定災區及沿途人員是否撤離險區,并向礦長和總工程師匯報。

4、調度室接到滅火無效匯報后,應立即通知井下所有工作人員,沿近路頂著新鮮風流撤離險區到達地面。

5、機電對根據命令切斷火區電源。

6、在無二次發生事故可能時,應迅速恢復破壞的巷道和通風設施,恢復正常通風,排除煙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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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調度室要組織好處理事故所必需的設備材料,并及時組織人員運送到指定地點。同時通知災害處理小組成員和公司有關領導,并做好記錄。

8、礦長和總工程師接到災害報告后,要立即成立救災指揮部,全力以赴搶救人員。救災人員到達事故地點后對災區全面偵察,查清事故地點、范圍、遇難人員人數和分布地點,并及時向礦調度室匯報。發現幸存者,立即救出,發現火源,立即撲滅。

9、遇難人員救出后,要進一步對整個災區進行瓦斯檢查和巷道狀況調查,若有瓦斯超限和冒頂堵塞巷道,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排放和處理。只有查明整個井下確無隱患,方可全面進行災后處理。

(三)主、副井或井底車場發生火災時人員撤退的方法、路線:

1、立即進行全礦井反風;

2、迅速組織井下人員沿就近的風井撤到地面;

3、救災人員佩戴隔離室自救器,利用滅火器滅火;

4、確認火源全部熄滅后,在檢查全礦井瓦斯聚積情況,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恢復正常通風。

5、反風前,副井口及附近全部人員撤至20米以外。

(四)井下發生火災事故時控制事故范圍、災害程度擴大的措施

1、井下發生火災事故時。第一發現人用最近的電話把現場發生火災的原因及火勢情況報告給值班調度員。

2、值班調度員立即把事故現場情況向值班礦長匯報,按值班礦長確定的救災指令,通知附近工作面值班干部組成滅火小組,帶齊救火設備趕往事故現場救火,值班礦長并把事故現場情況及時向礦長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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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參加滅火的值班干部,要及時把現場的滅火進展情況、預測滅火的可能性及時向值班調度員報告。

4、礦長根據匯報情況,確定下一步采取的方案及措施。若火勢繼續擴大,蔓延較迅速,應立即下達各有關工作面人員撤退的命令。

九、井下火災避災路線

(一)采煤工作面發生火災事故時災區人員撤退路線:

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進風巷→采區進風巷→主要進風巷→副立井→地面

(二)掘井工作面發生火災時人員撤退路線:

掘進工作面→掘進工作面進風巷→采區進風巷→主要進風巷→副立井→地面

除認真執行本措施外,還必須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各工種操作規程》等中防滅火方面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篇:礦井停產檢修安全技術措施

一、工作安排:

1、各檢修項目要提前做好檢修前的準備工作,將所用的工具、材料、配件提前準備齊全,并認真檢查校對好后,提前一天運到施工地點。

2、各項目部供電技術人員提前辦理好停電工作票,準備好施工用的安全用具,停電時要提前通知用電單位做好相應停電準備。

二、安全技術措施:

1、檢修需要寫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檢修項目及時間不得隨意變更,如確需變更,必須經機電礦長和裝備動力科科長同意。

2、主井檢修項目檢修平臺及井下作業,施工前認真清掃天輪平臺、施工地點上方,井上井口搭設平臺鋪設安全網封口,防止施工中墜物傷人,作業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井口四周及井底拉好警戒繩,施工期間嚴禁閑雜人員進入,井上下派專職安監員盯靠現場。

3、各施工單位變電所檢修項目施工期間,要嚴格執行停電工作票制度及倒閘操作票制度,停送電必須有專人聯系,按規定停電、驗電、放電、裝設接地線、掛警戒牌。供電技術人員提前下達停電工作票,準備好施工用的安全用具。

4、檢修時登高作業人員要掛牢保險帶,做好防滑措施。

5、檢修期間,凡起吊工作要提前檢查、檢修好起吊工具,起吊固定點要可靠,確無問題后方可使用。重物起吊前應先進行試吊,經試吊確無問題后方可繼續起吊,重物起吊后,物體運動前方及下方不得有人。

6、檢修中的安全檢查人專職負責安全,不得從事具體施工,所有施工人員必須聽從施工負責人的統一指揮、安全負責人的監督,否則不準參加施工。

7、所有施工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施工措施并簽字。在檢修期間各檢修地點必須有籌建處相關科室負責人及監理盯靠現場。

8、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嚴禁帶電作業及搬遷電氣設備,任何項目不得借用其它項目停電時間。驗電筆必須在施工操作之前試驗好,檢修機電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井下停送電前要檢查瓦斯濃度,瓦斯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四十五條規定時(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低于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方可送電。

9、凡因檢修影響掘進工作面停風的設備,送電前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在恢復通風前,必須由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確無問題后,方可開啟局部通風機,人員方可進入施工地點。

10、主、副、風井井下掘進迎頭所用低防、七小電器設備要認真進行檢修,特別是接線腔內接線的檢查,電氣設備清掃緊固,要建立專項記錄,檢修完畢后要進行試運轉。

11、調度室要做好檢修項目的調度工作,各檢修項目負責人要及時匯報開、竣工時間。調度室電話:

12、各檢修項目負責人要嚴把檢修質量關,檢修后的設備要達到完好標準,并做好現場施工數據的記錄工作,經試運行確無問題后,清掃現場開好收工會后,檢修人員方可離開現場。

四股泉煤礦裝備動力科

2013.10

第五篇:調整礦井通風系統安全技術措施

我礦在施工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期間,為保證全負壓供風正常,杜絕微風、循環風的出現,確保全礦井通風系統安全,特編制此措施。

一、成立調整礦井通風系統協調領導小組 組 長:礦 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通防)

成 員:通防科長、技術科科長、安全科科長、機運科科長、施工班組長、礦調度室主任

二、調整礦井通風系統安全技術措施

1、通風隊認真檢查井下所有設施,保證風門靈敏、可靠,調節擋墻、調節風門控制風量符合設計要求,密閉前瓦斯符合規定。

2、通風隊認真檢查井上、下所有監測線路接頭無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保證線路布置合理、可靠,線路傳輸正常,檢查井下監測探頭、分站,保證監測探頭監測數據準確無失真,分站運行可靠,上傳數據準確無誤碼,井上監測監控主機、備機進行切換試驗確保調整礦井通風系統期間監測監控主機正常運行。

3、通風隊認真檢查所有局部通風地點風筒吊掛、距迎頭距離、連接部位反邊是否符合規定,異徑風筒連接必須設置變頭,風筒上破口必須進行粘補。

4、通風隊清洗井下所有巷道粉塵,確保巷道內無防塵堆積、超限。

5、機運科認真檢查雙回路供電線路是否能夠正常切換、運轉,保證通風系統進行調整期間如出現一趟供電線路掉電能及時切換到另一趟供電線路上,正常供電。

6、機運科認真檢查井下所轄區域內的供電線路,確保供電線路正常運行,電器設備杜絕失爆。

7、機電隊負責檢查局部通風機、局部通風機開關及閉鎖裝置進行檢查維護,確保靈敏、可靠,杜絕失爆,通風隊配合檢查主、備局部通風機是否能正常進行倒換。

8、施工班組負責協助當班安瓦員檢查轄區域內電氣設備及瓦斯電閉鎖裝置得檢查維護,確保靈敏、可靠,杜絕失爆。

9、施工班組負責清理所轄區域內礦車、材料及雜物,保證井下所有巷道通風斷面滿足設計要求,確保通風系統正常、可靠。

10、安全科對井下各場所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查出一條立即落實責任單位整改,對所查出的隱患在礦井通風系統調整前必須全部整改,保證在調整礦井通風系統期間無安全隱患。

11、在進行通風系統調整時除通風隊測風員外其它人員全部撤離到離工作區域最近的主要進風流巷道中所有掘進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人員撤離以后瓦檢員負責設置全斷面柵欄并懸掛禁止入內排版,設置完成立即撤離。

12、各班組長負責清點本班人數,清點人數與下井人數相符后匯報跟班礦長,由跟班礦長向匯報礦調度室本班組人員全部撤離,礦調度室確認所有人員進入安全地點后,通知井下測風員。

13、主要通風機運行20分鐘后由測風員測定主要通風機運行負壓和抽出風量。

14、測風員接到通知20分鐘后測量井下指定地點風量,指定地點風量如滿足設計要求由測風員匯報礦調度,礦調度通知各施工地點恢復生產。如不能滿足設計要求立即通知礦調度采取下步方案。

15、通防科負責分析風量不滿足設計要求的原因,并提出解決方案報礦總工程師。

16、方案通過后重復以上安全技術措施直至風量滿足設計要求。

17、未盡事宜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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