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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風電行業分析報告

2023-02-09

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下,越來越多的行業,開始通過報告的方式,用于記錄工作內容。怎么樣才能寫出優質的報告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海上風電行業分析報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篇:海上風電行業分析報告

海上風電階段經驗總結

海上風電階段經驗總結---2011海上風電國際論壇 2012年03月07日 星期三 22:08 轉載自 yiherainbow 最終編輯 yiherainbow

距離中國“海上風電第一單”開標,已經過去了大半年,問題正在陸續顯現。

2011年6月15日,在上海國際海上風電及風電產業鏈大會上,負責中國海上風電項目規劃審批的中國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副總工程師易躍春表示,第一批海上風電特許權招標項目招標后,不確定因素比較多,建設速度比較慢,水文探測剛剛做完,空管、航道、雷達的協調還未完成。

中國最大的風電運營商龍源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源電力)是首批海上風電中標者之一。該公司總經理謝長軍表示,政策法規上的不完善、風機產品質量不穩定,使得中國的海上風電建設無法復制陸上風電的奇跡。“龍源做陸上風電還是很生龍活虎的,做海上風電現在有點暈船。”

“海上風電第一單”推進慢

中國首批海上風電招標項目共有四個,建設地點都在江蘇,總規模為100萬千瓦。

2010年9月10日,由五大電力集團主導的競標結果公布后,中標價格之低出人意料。其中,大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濱海近海30萬千瓦項目的中標電價為每千瓦時0.7370元;中國電力投資有限公司聯合體的射陽近海30萬千瓦項目為每千瓦時0.7047元;山東魯能集團的東臺潮間帶20萬千瓦項目為每千瓦時0.6235元;龍源電力的大豐潮間帶20萬千瓦項目為每千瓦時0.6396元。

海上風電開發難度遠大于陸上風電,其發電技術落后陸上風力發電十年左右,成本也要高兩至三倍。在此之前,中國第一個海上風電示范項目——上海東海大橋10萬千瓦海上風電場項目,稅后上網電價為每千瓦時0.978元。

低價中標,意味著企業很難有豐厚回報。謝長軍表示,龍源電力在江蘇如東3萬千瓦潮間帶試驗風電場的可行性研究預算造價為每千瓦裝機接近2萬元,通過不斷改進和完善施工方案,造價可控制在每千瓦裝機1.5萬元以下,年運行2600-2700小時,按照每千瓦時0.6396元的中標電價,股本回報率約為12%。隨著建設規模的擴大和各種新型裝備的投入,還能進一步降低海上風電的施工成本。但是,他奉勸想進入這個行業的企業,“想賺大錢的話不要做海上風電,沒錢更不要做”。

政府的前期工作不到位,也無端增加了企業的成本。中標企業在項目籌備過程中,首先需要根據江蘇省海上風電規劃預選地點,做資源調查評估,但是做完評估提交開發申請時,才知道項目所在地與港口、自然保護區或漁業區沖突,數百萬甚至千余萬元的前期投資打了水漂。謝長軍抱怨說,政府應該把前期工作做好,第一批招標后,江蘇改變了海上規劃,導致龍源電力前期的許多工作都白做了。“我們前期勘探也花了不少錢,這個錢地方政府也不給賠。”

此外,他表示,海上風電推進速度比較慢的原因之一是施工經驗不足,更重要的是沒有合適的風機。

在江蘇如東3萬千瓦試驗風場,龍源電力測試了八個廠家的16臺風機。一年多運行下來,表現最好的風機來自遠景能源,可用率達98%,許多大廠家的表現反而不如江蘇這家名不見經傳的公司。例如,華銳風電投入了兩臺3000千瓦的海上風機,運行一年多,就有一臺換了電機。

業內人士指出,華銳風電之所以在陸地上取得遠超同行的業績,原因之一是依靠遠超同行的售后服務來彌補產品質量上的缺陷,不像許多廠家賣了設備后撒手不管。在海上風電機組的測試中,華銳派出70多人的維修隊伍天天守在那里,但海上風電的維修不像陸上那么容易。

“陸上風電那種靠優質服務來彌補可靠性不足的方法,已經不能套用到海上風電場。”上海電氣風電設備有限公司前總經理范肖洪說,與陸上風電相比,海上風電需要極高的穩定性,一旦大部件出問題,需要幾個月時間才能修復,這還是在灘涂上的試驗,如果在海上裝機更加困難。

大唐新能源公司副總經理孟令賓深有同感。他說,風機的可靠性、設計方案和控制策略都需要認證,海上對可靠性的要求和陸地上不同,海上風速大的時候,風機一旦損壞,甚至連靠近都沒法靠近,“不僅不能有大故障,小故障也不能有”。

浙江運達風電股份有限公司總工程師葉杭冶也認為,“首先考慮可靠性和質量,其次才是成本。”他提道,福建曾經出現某家企業海上風場的風機被臺風“鯰魚”吹壞的事情。

謝長軍說,從表面上看,中國的風機廠家掌握了不少核心技術,風機可用率已經接近維斯塔斯、GE等國際巨頭,但是需要調試很長時間,難以和國際巨頭競爭。丹麥維斯塔斯公司中國區總裁徐侃則表示,維斯塔斯承擔的第一座風電場合恩角風場也有過很多教訓,當時很多設備需要更換,甚至要到岸上更換。如今,該公司一個項目僅用102天就可安裝100多臺風機。

謝長軍認為,中國廠家應該先把陸上風機的問題解決了,再來研究海上風機。孟令賓還提醒說,正在突飛猛進研發大容量海上風機的廠家,仍需回頭解決陸上風機的遺留問題,“我們過去注重銷售,忽略了現有4000多萬千瓦陸上風電設備的升級”。

不能再搞“大躍進”

經過幾年來井噴式的增長,中國風電裝機總量在2010年成為世界第一。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副理事長施鵬飛說,中國風電產業需要從數量型增長轉變到質量改進,從風電大國轉變為風電強國,這一過程中,海上風電的重要性凸顯。

目前,中國建成的海上風電裝機容量為14.25萬千瓦,與2010年國際海上風電總裝機350萬千瓦相比,少得可憐。根據中國的可再生能源規劃,計劃2015年海上風電裝機容量達到500萬千瓦,2020年達到3000萬千瓦。這意味著,未來數年內海上風電在中國將會迅猛發展。但不少人士對此持謹慎態度。

中國氣象局風能資源詳查的初步結果顯示,中國5-50米水深、70米高度風電可裝機容量約為5億千瓦。“茫茫大海,看似到處可建海上風電場”,易躍春說,實際上,海上風電要考慮的因素很多??罩幸蛩厣婕芭_風、空中航道、軍事雷達,水面上要考慮海浪、潮位和航道,水下要考慮海底沖刷和侵蝕,海底管線等。此外,還需考慮海洋功能的總體區劃等。綜合這些因素之后,真正可建風電的海域是有限的。

謝長軍認為,歐洲大力發展海上風電,一個重要原因是陸上基本沒有地方了,但中國陸上風電的空間還很大。對于江蘇沿海來說,風場靠近負荷中心,臺風也比較少,比較適合海上風電建設,但是對于浙江、福建、廣東來說,千萬要小心。

“陸地上的井噴式發展,是不適合海上的。所以我提醒同行們,發展海上的時候要慎重再慎重,不能‘大躍進’”,他透露,龍源電力要到2016年才會開始大規模的海上風電建設。

施鵬飛也對財新《新世紀》表示,中國海上風電發展肯定不會像陸上風電那么快,目前還需在不同海域測試,真正大規模的開發“十三五”期間才會開始。

在配套政策法規方面,中國也沒有完全準備好。謝長軍說,海上風電是新興產業,以往的海洋功能區劃中未能考慮,在沒有海洋規劃的前提下搞開發,很可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而《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于2010年1月頒布之后,國家能源局和國家海洋局聯合制定的實施細則尚未出臺——所幸的是,據易躍春透露,出臺時間應該很快了。

6月16日,在上海舉行的此次會議上,綠色和平組織和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協會可再生能源專業委員會聯合發布的《中國風電發展報告2011》還指出,2010年風電裝機容量4478萬千瓦的中國,風電發電量僅為500億千瓦時,裝機容量4027萬千瓦的美國則達到了946億千瓦時,幾乎是中國的兩倍。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長李俊峰對財新《新世紀》記者表示,這一方面是因為中國風電上網后需要經過合格審查,簽訂商業運營合同后,才計入運行容量。但另一方面,必須承認中國風機設備完好率不足,美國的年平均利用小時數是2500,中國是2000出頭。

前述報告還指出,中國風電領導全球尚需時日,風電產業的“大躍進”將使中國風電的“舊患新傷”更早地浮出水面。

第二篇:海上風電前期工作流程2014

一、海上風電規劃

海上風電規劃所做的工作主要包括海上風電場選址、收集資料、實地勘察、海上風電場規劃報告編制,以及用海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和電網接入等專題報告的編制。

1海上風電場選址

海上風電場選址工作步驟如下:

(1)了解國家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確定開發意向,初步選擇開發海域。

(2)向當地能源主管部門申請開展海上風電場選址工作。

(3)當地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同意后,開展海上風電場選址資料收集工作。

(4)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專業機構等有關人員對風場進行實地勘察,初步了解項目情況。

(5)由專業機構編制海上風電場選址報告,對海上風電場項目的開發提出建議。

2海上風電場選址需收集的資料

海上風電場選址需收集的資料詳見如下:

(圖一)海上風電場選址需收集的資料

3實地勘察

1、區域海上風能資源

(1)收集、分析當地氣象數據,向當地氣象專家咨詢。

(2)觀察鄰近海岸植被傾伏情況。 (3)向當地漁業居民了解海上風力情況。

(4)現場多時段人工測風。

2、接入變電站

對擬接入的變電站進行考察,研究其主變壓器容量、間隔設置、送出線路容量、當地最大負荷等。

3、漁業資源

向漁業主管部門了解漁業資源情況。海上風電場應避開近海人工養殖區域和捕撈作業區域。

4、海上交通

現場勘察海上風電場場址附近是否有航道、錨地、禁航區等,應避開船只航行或出入海港路經。

5、軍事、文物、其他保護區

了解場址區域是否存在軍事設施、文物古跡、自然保護區域或旅游景區等。

4海上風電場規劃報告編制 海上風電規劃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部署,由沿海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設計咨詢單位,按照規范要求編制本省所管理海域內的海上風電發展規劃,再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海上風電技術歸口管理部門,在沿海各省區域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出全國海上風電發展規劃。

5其他專題

各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海上風電規劃提出用海初審意見和環境影響評價初步意見后,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沿海各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和沿海各省區域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對海上風電規劃用海和環境影響評價進行初步審查。

與此同時,國家能源主管部門還要組織沿海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編制海上風電工程配套電網工程規劃,落實電網接入方案和市場消納方案。

二、申請項目開發權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海上風電場項目開發權的授予。項目開發單位在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的組織下,積極開展海上測風、地質勘查、項目開發申請報告編制等前期工作。

1海上測風 項目開發單位按照海上風電規劃,委托專業機構選擇測風點、安裝測風設備并開始收集測風數據。在測風期間,項目開發單位應完成海洋水文觀測與評價、風電場海圖測量、工程地質勘察及項目開發申請報告編制,完成建設用海報告編制及初步審查、海洋影響初步評價報告編制及審查。

2項目開發申請報告

項目開發單位編制海上風電項目開發方案及項目開發申請報告,并報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根據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的海上風電項目開發申請,組織技術審查并論證工程建設條件后,確定是否同意開發。

3招投標

國家對海上風電場項目優先以招標方式確定開發投資企業,招標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項目前期工作單位在協助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完成項目開發申請報告上報后,應積極參加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的項目招標。

4項目授予

項目中標后,項目單位與招標人簽訂項目特許權協議。此協議的簽訂即表明中標單位已取得該海上風電項目開發權。 對于開展了海上風電項目前期工作而最終未中標的項目開發單位,可按照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核定的前期工作費用標準,接受中標企業給予的經濟補償。

三、申請項目核準

項目開發單位取得開發權后,應按海上風電工程前期工作的要求落實工程方案和建設條件,編寫項目申請報告,辦理項目核準所需的支持性文件,與招標單位簽訂項目特許權協議,并與當地省級電網企業簽訂并網和購售電協議。項目所在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項目申請報告初審后,上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核準。

1可行性研究報告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委托具備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編制完成后,報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進行評審。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評審結論,出具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意見。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應及時開展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制工作,并將取得的核準所需支持性文件作為項目申請報告的附件。

2支持性文件

項目單位在上報項目申請報告時,應附有下列支持性文件:

1、項目列入全國或地方規劃的依據文件;

2、項目開發授權文件或項目特許權協議;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技術審查意見;

4、項目用海預審文件;

5、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文件;

6、項目接入電網的承諾文件;

7、通航安全審查批復意見;

8、安全預評價備案函;

9、金融機構同意給予項目貸款融資等承諾文件;

10、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3申請項目核準

海上風電項目必須經過核準并取得海域使用權后,方可開工建設。項目核準后兩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收回項目開發權,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回海域使用權。 說了這么多,想來大家也覺得抽象,最后的簡圖更加直觀的描述了海上風電工程前期工作的相關流程。

(圖二)海上風電前期工作流程簡圖

第三篇: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能源局、國家海洋局

關于印發海上風電開發管理暫行辦法通知

國能新能[2010]29號

河北省、遼寧省、山東省、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廣西自治區、海南省、天津市、上海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廳(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為規范海上風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促進海上風電健康、有序發展,現制定《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并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題詞:能源

海上風電

管理

通知

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上風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促進海上風電有序開發、規范建設和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上風電項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線以下海域的風電項目,包括在相應開發海域內無居民海島上的風電項目。

第三條

海上風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包括海上風電發展規劃、項目授予、項目核準、海域使用和海洋環境保護、施工竣工驗收、運行信息管理等環節的行政組織管理和技術質量管理。

第四條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沿海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地區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海上風電技術委托全國風電建設技術歸口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第五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上風電開發建設海域使用和環境保護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規 劃

第六條

海上風電規劃包括全國海上風電發展規劃和沿海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

全國海上風電發展規劃和沿海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應當與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全國和沿海各省(區、市)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相協調。沿海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應符合全國海上風電發展規劃。

第七條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全國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編制和管理,并會同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沿海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沿海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按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統一部署,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的編制和管理。

第八條

沿海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具有國家甲級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照規范要求編制本省(區、市)管理海域內的海上風電發展規劃;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規劃提出用海初審意見和環境影響評價初步意見;技術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對沿海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進行技術審查。

第九條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海上風電技術管理部門,在沿海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全國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組織沿海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電網企業組織編制海上風電工程配套電網工程規劃,落實電網接入方案和市場消納方案。

第十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沿海各省(區、市)海洋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和沿海

1 各省(區、市)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做好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用海初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初步審查工作。

第三章

項目授予

第十一條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海上風電項目的開發權授予。沿海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依據經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審定的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組織企業開展海上測風、地質勘察、水文調查等前期工作。

未經許可,企業不得開展風電場工程建設。

第十二條

沿海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在前期工作基礎上,提出海上風電工程項目的開發方案,向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上報項目開發申請報告。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并論證工程建設條件后,確定是否同意開發。

第十三條

項目開發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風資源測量與評價、海洋水文觀測與評價、風電場海圖測量,工程地質勘察及工程建設條件;

(二)項目開發任務、工程規模、工程方案和電網接入方案;

(三)建設用海初步審查,海洋環境影響初步評價;

(四)經濟和社會效益初步分析評價。

第十四條

海上風電工程項目優先采取招標方式選擇開發投資企業,招標條件為上網電價、工程方案、技術能力和經營業績。開發投資企業為中資企業或中資控股(50%以上股權)中外合資企業。

已有海上風電項目的擴建,原項目單位可提出申請,經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確認后獲得擴建項目的開發權。

獲得風電項目開發權的企業必須按招標合同或授權文件要求開展工作,未經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自行轉讓開發權。

第十五條

海上風電項目招標工作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招標人為項目所在地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

對開展了海上風電項目前期工作而最終沒有中標的企業,由中標企業按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核定的前期工作費用標準,向承擔了前期工作的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第四章

項目核準

第十六條

招標選擇的項目投資企業或確認擴建項目開發企業,按海上風電工程前期工作的要求落實工程方案和建設條件,編寫項目申請報告,辦理項目核準所需的支持性文件,與招標單位簽訂項目特許權協議,并與當地省級電網企業簽訂并網和購售電協議。項目所在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項目申請報告初審后,上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七條

海上風電項目核準申請報告應達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并附有下列文件:

2

(一)項目列入全國或地方規劃的依據文件;

(二)項目開發授權文件,或項目特許權協議;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技術審查意見;

(四)項目用海預審文件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文件;

(五)海上風電場工程接入電網的承諾文件;

(六)金融機構同意給予項目貸款融資等承諾文件;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條

海上風電項目必須經過核準并取得海域使用權后,方可開工建設。項目核準后兩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收回項目開發權,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回海域使用權。

第五章

建設用海

第十九條

海上風電項目建設用海應遵循節約和集約利用海域資源的原則,合理布局。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向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申請核準前,應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文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請報告,包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用海選址情況、擬用海的規模及用海類型;

(二)海域使用申請書(一式五份);

(三)資信證明材料;

(四)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應提交解決方案或協議。

第二十一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符合要求的用海申請材料后組織初審。初審通過后,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海域使用論證評審通過后,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項目用海預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申報項目建設核準申請時,應附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用海預審意見;無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不予核準。

第二十三條

海上風電項目建設用海按風電設施實際占用海域面積和安全區占用海域面積征用。其中,非封閉管理的海上風電機組用海面積為所有風電機組塔架占用海域面積之和,單個風電機組塔架用海面積按塔架中心點至基礎外緣線點再向外擴50m為半徑的圓形區域計算;海底電纜用海面積按電纜外緣向兩側各外擴10m寬為界計算;其它永久設施用海面積按《海籍調查規范》的規定計算。各宗海面積不重復計算。

第二十四條

海上風電項目經核準后,項目單位應及時將項目核準文件提交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并辦理海域使用權報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按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3

第二十六條

使用無居民海島建設海上風電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海島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辦理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手續,并取得無居民海島使用權證書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六章

環境保護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及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編制海上風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二十八條

海上風電項目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單位在項目申請核準前需取得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核準文件;無報告書核準意見或未通過核準的,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不予核準。

第二十九條

海上風電項目核準后,項目單位應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核準意見的要求,加強環境保護設計,落實環境保護措施。按規定程序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該項目方可正式投入運營。

第七章

施工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

海上風電項目經核準后,項目單位應制定施工方案,報請當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海事主管部門備案。施工企業應具備海洋工程施工資質,進駐施工現場前應向當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海底電纜的鋪設施工應當按照《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項目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制訂安全應急方案。

第三十一條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委托項目所在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海上風電項目竣工驗收。項目單位在完成土建施工、安裝風電機組和其他輔助設施后,向所在地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協調和督促電網企業完成電網接入配套設施,在配套電網接入設施建成后,對海上風電項目進行預驗收。預驗收通過后,項目單位在電網企業配合下進行機組并網調試,全部機組完成并網調試后,進行項目竣工驗收。

第八章

運行信息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建立自動化風電機組監控系統,向電網調度機構和國家風電信息管理中心實時傳送風電場的運行數據。未經批準,項目運行實時數據不得向境外傳送。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制度,發生重大事故和設備故障應及時向電網調度機構、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報告,每半年向國家風電信息管理中心提交一次總結報告。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建立或保留已有測風塔,長期監測項目所在區域的風資源、以及空氣溫度、濕度、海浪等氣象數據,監測結果應定期向當地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家風電信息管理中心報告。

第三十五條

新建項目投產一年后,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對項目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后評估,三個月內完成后評估報告。評估結果作為項目單位參與后續海上風電項目開發的依據。

4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六條

海上風電基地或大型海上風電項目,可由當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統一協調辦理電網接入系統、建設用海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和項目核準申請手續。

第十章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和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和國家海洋局聯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5

第四篇:我國海上風電產業發展建議總結

中國產業信息網-免費調查分析報告

我國海上風電產業發展建議總結

內容提示:通過財政補貼鼓勵海上風力發電,以逐步實現海上風力發電的商業化運營是國際上的通用做法。中國應在充分借鑒國際深水海域海上風電財政補貼政策經驗的基礎上,密切結合我國國情,逐步探索深水遠岸海上風電財政補貼政策體系。

海上風電有其鮮明的特點,其建設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相對陸上風電要復雜得多,但在相關的設備制造、工程施工、管理、運營等方面,海上風電可以借鑒我國陸上風電開發的成功經驗和世界風電強國的發展經驗?;谏鲜鰧ξ覈I巷L電發展現狀、規劃、項目進展、管理政策的總結和分析,提出以下建議。

(1) 建立高效的海上風電相關部門協調管理機制。海上風電開發涉及海洋、氣象、軍事、交通等領域,海上風電規劃牽涉航運、自然保護區、漁業生產、軍事等多方面,風電審批的主管部門應包括能源局、海洋局、環保、軍隊等,多個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需要繼續加強。海上風電規劃需與海洋管理部門、地方規劃部門、軍事部門,就海域使用面積、使用功能、環境及保護區等方面及時溝通,做出調整。由于各部門遵循的規則和執法方式不盡相同,建議建立高效的協調管理機制,統一認識,形成合力推動海上風電開發。

各地方政府已對海域做出規劃,有生態農業、養殖、旅游以及沿海城鎮經濟等考慮。地方規劃和省級海洋規劃也可能發生沖突,此時地方規劃需服從省級規劃,并進行相應調整。

(2) 探索深水海域海上風電財政補貼政策體系。

通過財政補貼鼓勵海上風力發電,以逐步實現海上風力發電的商業化運營是國際上的通用做法。中國應在充分借鑒國際深水海域海上風電財政補貼政策經驗的基礎上,密切結合我國國情,逐步探索深水遠岸海上風電財政補貼政策體系。例如德國推行的階梯式海上風電定價政策中體現了對深水海域的補貼力度大于近海區域:海上風電基礎上網電價為15 歐分/(kWh),補貼年限12 年;為了支持離岸更遠以及深海風電項目,支持年限從12 年起,12 海里以外每增加1 海里(約1.852 km),年限增加0.5 個月,水深20 m以外每加深1 m,年限增加1.7 個月。

(3) 加快海上風電相關技術和設備的系統研發,包括機組、安裝施工、運維、并網技術的開發和設備研制以及技術標準制訂等,促進海上風電產業整體快速發展。我國海上風電的發展已經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國家能源局提出的“五個轉變”中要求我國風電產業從以陸上風電為主向陸上和海上風電全面發展轉變。一方面將海上風電相關設備的技術研發和設備制造列入優先發展的對象,同時加快推進海上風電的標準建設。新頒布的18 項風電標準中大部分是關于海上風電的技術標準,并且未來更多的關于海上風電場建設、運營維護及并網方面的標準制定工作也提上日程。

5 結語在海上風電發展大規模建設的初期,由于規劃、建設、運營等方面缺乏經驗,并且技術、政策等尚不夠完善,出現一些技術管理的制約因素是正常的現象,這也是先進事物從出現到發展成熟的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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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海上風電開發技術水平的提高和管理體制、政策法規的不斷理順,加上我國政府大力開發海上風電的決心和對其的大力支持,海上風電開發建設必將進入快車道?;诖?,我國海上風電發展應以“五個轉變”為契機,借鑒陸上發展的成功經驗和教訓,加快推動海上風電發展:一方面,加強海上風電規劃、審批的統一性,實現有序發展,并且與電網規劃協調配套發展;另一方面,不斷提高海上風電相關設備如海上風電機組、海底電纜、施工平臺等關鍵設備的制造水平,緊密結合我國海域特點以及具體國情,總結積累各類海上風電安裝、運營、維護、管理經驗,在不斷提高海上風電發展質量的同時,控制海上風電發展成本,推動海上風電規?;?、快速化發展。

第五篇: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國家能源局、國家海洋局關于印發《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遼寧省、河北省、山東省、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廣西自治區、海南省、上海市、天津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廳(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集團公司、大唐集團公司、華電集團公司、國電集團公司、中電投集團公司,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

為完善海上風電建設管理程序,促進海上風電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國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出處:國家能源局 國家海洋局

為做好海上風電開發建設工作,促進海上風電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做好海上風電開發建設工作,促進海上風電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海上風電項目前期、項目核準、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等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工作。

第三條 海上風電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風電規劃、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的風能資源測量評估、海洋水文地質勘查、建設條件論證和開發方案等工作。

第四條 省級海上風電規劃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單位編制,在征求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上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審批。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技術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征求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意見后,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批復。

第五條 海上風電規劃應與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島保護規劃以及海洋環境保護規劃。要堅持節約和集約用海原則,編制環境評價篇章,避免對國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響。

海上風電場原則上應在離岸距離不少于10公里、灘涂寬度超過10公里時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種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典型海洋生態系統、河口、海灣、自然歷史遺跡保護區等敏感海域,不得規劃布局海上風電場。

第六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批復的省級海上風電規劃,提出分階段擬建項目前期工作方案,明確前期工作承擔單位,在征求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批復。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征得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意見后批復實施。前期工作承擔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要求,做好海上風電觀測相關信息保密管理。

規模較大的海上風電基地項目、新技術試驗示范項目可優先開展前期工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可委托國家甲級勘察設計單位統一開展海上風電前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質量。

第七條 設立海上測風塔應滿足海上風電開發建設需要以及航海、航空警示要求。在設立測風塔前,項目前期工作承擔單位應依據海域管理有關規定,向縣級海洋主管部門提出測風塔用海申請并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編制測風塔環評報告表并報有審批權的地方海洋主管部門審批。編制測風塔通航安全評估報告,并取得工程管轄區海事主管部門的批復意見。施工企業應具備海洋工程施工資質,進駐施工現場前應到工程管轄區海事主管部門辦理施工手續。

第八條 海洋水文測評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海圖測量和地勘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編制海圖測量和地勘工作方案,并報縣級海洋主管部門備案;海圖測量和地勘前,應到工程管轄區海事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項目前期工作按照預可行性研究階段和可行性研究階段遞進進行,分別形成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尚行匝芯繄蟾鎽ㄟ^技術歸口單位審查。

第十條 預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海上風電場風能資源及海洋水文測量和初步評估、工程地質初步評價、工程規模與場址范圍擬定、工程投資估算和初步經濟評價等工作,初步研究風電場建設的可行性,編制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一條 為促進風電技術進步和有效市場競爭,對完成預可行性研究階段工作的項目,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選擇項目進行特許權招標,確定項目開發投資企業及關鍵設備。中國風力發電網訊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在進行特許權項目招標前,應當就有關風電項目用海位置及范圍征求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意見。

對已開展預可行性研究工作而最終未中標的企業,由中標企業按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核定的前期工作費用標準,給予項目前期工作承擔單位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階段主要開展海上風電場風能資源和海洋水文評估、工程地質評價、風電機組選型與布置、電氣與消防設計、土建工程設計、海域使用設計、施工組織設計、工程管理設計、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設計、環境保護設計、設計概算及經濟評價等工作,確定風電場的建設方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作為項目核準的基礎。

第十三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項目單位向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按照《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受理、審查和審核,并出具用海預審意見。

第十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項目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上風電環境影響評價,編制海上風電項目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國家海洋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出具環境影響評價核準意見。

第十五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項目單位按照《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及有關規定,辦理海底電纜路由調查、勘測的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項目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通航安全評估論證,編制項目通航安全評估論證報告,工程管轄區海事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出具通航安全審查批復意見。

第十七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項目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安全預評價設計,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取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備案函。電力接入系統專題設計取得國家級電網公司的審批意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取得其它相應支持性文件。

第十八條 項目相關專題完成并取得相應職能部門出具的支持性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技術歸口單位審查,項目開發企業編制項目核準申請報告,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核準。申請報告應包括設計方案、用海預審、環境影響評價、接入系統、通航安全、安全預評價等專題及相應支持性文件。

第十九條 獲得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核準的海上風電項目,項目開發企業應及時將項目核準文件提交國家海洋主管部門。國家海洋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并辦理海域使用權報批手續。

開發企業按照《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電纜鋪設施工許可審批手續等。

項目單位取得海域使用權后方可開工建設。項目核準后兩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收回項目開發權,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收回項目的海域使用權。項目開工以第一臺風電機組基礎施工為標志。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要加強環境保護和安全衛生設施設計,落實環境保護和安全衛生設施措施;做好與省級電網公司接入電網配套設施建設的銜接工作,并與電網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按照電力調度和國家信息管理要求,落實信息化建設方案;海上風電項目單位接受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能源局和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國能新能 [2010]29號 2010年1月2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上風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促進海上風電有序開發、規范建設和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上風電項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線以下海域的風電項目,包括在相應開發海域內無居民海島上的風電項目。

第三條 海上風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包括海上風電發展規劃、項目授予、項目核準、海域使用和海洋環境保護、施工竣工驗收、運行信息管理等環節的行政組織管理和技術質量管理。

第四條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沿海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地區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海上風電技術委托全國風電建設技術歸口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第五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上風電開發建設海域使用和環境保護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規劃

第六條 海上風電規劃包括全國海上風電發展規劃和沿海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全國海上風電發展規劃和沿海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應當與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全國和沿海各省(區、市)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相協調。沿海各省 (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應符合全國海上風電發展規劃。

第七條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全國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編制和管理,并會同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沿海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沿海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按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統一部署,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的編制和管理。

第八條 沿海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具有國家甲級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照規范要求編制本省(區、市)管理海域內的海上風電發展規劃;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規劃提出用海初審意見和環境影響評價初步意見;技術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對沿海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進行技術審查。

第九條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海上風電技術管理部門,在沿海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全國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組織沿海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電網企業編制海上風電工程配套電網工程規劃,落實電網接入方案和市場消納方案。

第十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沿海各省(區、市)海洋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和沿海各省(區、市)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做好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用海初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初步審查工作。

第三章 項目授予

第十一條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海上風電項目的開發權授予。沿海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依據經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審定的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組織企業開展海上測風、地質勘察、水文調查等前期工作。

未經許可,企業不得開展風電場工程建設。

第十二條 沿海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在前期工作基礎上,提出海上風電工程項目的開發方案,向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上報項目開發申請報告。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并論證工程建設條件后,確定是否同意開發。

第十三條 項目開發申請報告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風資源測量與評價、海洋水文觀測與評價、風電場海圖測量、工程地質勘察及工程建設條件;

(二)項目開發任務、工程規模、工程方案和電網接入方案;

(三)建設用海初步審查,海洋環境影響初步評價;

(四)經濟和社會效益初步分析評價。

第十四條 海上風電工程項目優先采取招標方式選擇開發投資企業,招標條件為上網電價、工程方案、技術能力和經營業績。開發投資企業為中資企業或中資控股(50%以上股權)中外合資企業。

已有海上風電項目的擴建,原項目單位可提出申請,經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確認后獲得擴建項目的開發權。

獲得風電項目開發權的企業必須按招標合同或授權文件要求開展工作,未經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自行轉讓開發權。

第十五條 海上風電項目招標工作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招標人為項目所在地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

對開展了海上風電項目前期工作而最終沒有中標的企業,由中標企業按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核定的前期工作費用標準,向承擔了前期工作的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第四章 項目核準

第十六條 招標選擇的項目投資企業或確認擴建項目開發企業,按海上風電工程前期工作的要求落實工程方案和建設條件,編寫項目申請報告,辦理項目核準所需的支持性文件,與招標單位簽訂項目特許權協議,并與當地省級電網企業簽訂并網和購售電協議。項目所在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對項目申請報告初審后,上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七條 海上風電項目核準申請報告應達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并附有下列文件:

(一)項目列入全國或地方規劃的依據文件;

(二)項目開發授權文件或項目特許權協議;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技術審查意見;

(四)項目用海預審文件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文件;

(五)海上風電場工程接入電網的承諾文件;

(六)金融機構同意給予項目貸款融資等承諾文件;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條 海上風電項目必須經過核準并取得海域使用權后,方可開工建設。項目核準后兩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收回項目開發權,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回海域使用權。

第五章 建設用海

第十九條 海上風電項目建設用海應遵循節約和集約利用海域資源的原則,合理布局。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向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申請核準前,應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海域使用申請文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請報告,包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用海選址情況、擬用海的規模及用海類型;

(二)海域使用申請書(一式五份);

(三)資信證明材料;

(四)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應提交解決方案或協議。

第二十一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符合要求的用海申請材料后組織初審。初審通過后,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海域使用論證評審通過后,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項目用海預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申報項目建設核準申請時,應附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用海預審意見;無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不予核準。

第二十三條 海上風電項目建設用海按風電設施實際占用海域面積和安全區占用海域面積征用。其中,非封閉管理的海上風電機組用海面積為所有風電機組塔架占用海域面積之和,單個風電機組塔架用海面積按塔架中心點至基礎外緣線點再向外擴50米為半徑的圓形區域計算;海底電纜用海面積按電纜外緣向兩側各外擴10米寬為界計算;其他永久設施用海面積按《海籍調查規范》的規定計算。各宗用海面積不重復計算。

第二十四條 海上風電項目經核準后,項目單位應及時將項目核準文件提交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并辦理海域使用權報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按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六條 使用無居民海島建設海上風電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海島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辦理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手續,并取得無居民海島使用權證書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六章 環境保護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 《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及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編制海上風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二十八條 海上風電項目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單位在項目申請核準前需取得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核準文件;無報告書核準意見或未通過核準的,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不予核準。

第二十九條 海上風電項目核準后,項目單位應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核準意見的要求,加強環境保護設計,落實環境保護措施。按規定程序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該項目方可正式投入運營。

第七章 施工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 海上風電項目經核準后,項目單位應制訂施工方案,報請當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海事主管部門備案。施工企業應具備海洋工程施工資質,進駐施工現場前應到當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海底電纜的鋪設施工應當按照《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項目單位和施工企業應制訂安全應急方案。

第三十一條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委托項目所在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海上風電項目竣工驗收。項目單位在完成土建施工、安裝風電機組和其他輔助設施后,向所在地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申請驗收。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協調和督促電網企業完成電網接入配套設施,在配套電網接入設施建成后,對海上風電項目進行預驗收。預驗收通過后,項目單位在電網企業配合下進行機組并網調試,全部機組完成并網調試后,進行項目竣工驗收。

第八章 運行信息

第三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建立自動化風電機組監控系統,向電網調度機構和國家風電信息管理中心實時傳送風電場的運行數據。未經批準,項目運行實時數據不得向境外傳送。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制度,發生重大事故和設備故障應及時向電網調度機構、當地能源主管部門報告,每半年向國家風電信息管理中心提交一次總結報告。

第三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建立或保留已有測風塔,長期監測項目所在區域的風資源、以及空氣溫度、濕度、海浪等氣象數據,監測結果應定期向當地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家風電信息管理中心報告。

第三十五條 新建項目投產一年后,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對項目建設和運行情況進行后評估,三個月內完成后評估報告。評估結果作為項目單位參與后續海上風電項目開發的依據。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六條 海上風電基地或大型海上風電項目,可由當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統一協調辦理電網接入系統、建設用海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和項目核準申請手續。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和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和國家海洋局聯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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