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夫妻共同財產協議書范文

2023-09-20

夫妻共同財產協議書范文第1篇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辦,也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申辦。 申辦該協議公證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管轄,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已婚者還須提交結婚證書;

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

有關的財產證明;

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現有夫妻財產(含債務)的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狀況等;

現有夫妻財產的歸屬及今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債務)的歸屬;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協議書范文第2篇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夫妻之間或未婚夫與未婚妻之間就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度及所得財產的分配方法、原則及其歸屬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一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管轄,由當事人雙方親自共同到公證處申辦,不得委托他人辦理。 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

(2)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文本;

(3)財產的權利憑證(房產證等);

(4)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具備以下內容:

(1)協議雙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訂立協議的原因和理由;

(3)現有財產的物理狀態和權利狀態(包括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狀況等);

(4)現有財產的歸屬及今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

(5)現有債務的承擔以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債務的承擔;

(6)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使用及處分等;

(7)其他約定。

辦理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協議的雙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2)所達成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

夫妻共同財產協議書范文第3篇

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共同財產

導讀:目前,離婚案件中涉及到房屋拆遷問題的越來越多,已成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難點問題。離婚案件一旦涉及房屋拆遷問題,首先要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即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共同財產?

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標準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2、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夫妻雙方婚后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3、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標準安置的,夫妻雙方均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4、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財產,夫妻雙方在與父母共同生活期間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或者添附,夫妻雙方均有一定的產權份額。另外還有其他一些特殊情況。前兩種情況下,夫妻雙方占安置房所有權的分額有較大懸殊,在具體分配房屋時,應著重考慮所有權分額較多的一方,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后兩種情況下,安置房所有權的主要分額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雙方所占分額相對較少,應結合實際情況予以處理。

在審理涉及房屋拆遷問題的離婚案件時,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做法:

一、依法分割。夫妻雙方因離婚而導致夫妻關系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也終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堅持平等原則和采取各半分受主義,對婦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適當予以照顧。夫妻離婚時分割拆遷安置房也應當遵循上述原則進行。

二、調解處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到拆遷房屋處理的,只要關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權利,只能進行調解。大多數情況下,促成當事人和案外人就拆遷房屋問題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僅就其中的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對拆遷房屋處理意見中具有可執行內容部分制作民事調解書。

三、另案處理。通常情況下,法院只能就離婚問題和范圍明確的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先行作出處理,而對涉及其他共有人權利的拆遷房屋的處理,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

文章來源:律伴網 http://www.lvban365.net/

律伴讓法律服務更便捷! 律伴網(www.lvban365.net)律伴讓法律服務更便捷!

夫妻共同財產協議書范文第4篇

在物質生活條件發生巨大飛躍的今天, 人們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日趨重視, 建立健全合理的夫妻財產制度, 無論是對夫妻個人, 家庭及整個社會來說都具有重大的實踐和理論意義。我國《婚姻法》自民國時期以來經過了幾次較大的修正, 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這些修改和完善較之以前有著巨大的進步和歷史性的飛躍, 但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 仍然不能滿足多元化財產糾紛的解決和夫妻雙方當事人的要求, 因而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研究意義顯得更加重大, 也希望本文的論述與探究能給這一方面的立法或實踐做出些許貢獻。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概念

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是指婚姻當事人得以契約的方式選定的財產制, 其契約謂之婚姻財產契約。此契約為雙方行為, 由未婚或已婚配偶于相互間及對于第三人之關系, 異于法定財產制或前已約定之財產制, 而定其婚姻財產關系。”

三、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性質

夫妻財產約定的性質: 首先, 夫妻約定財產制度是一種包含了人身性質的財產制度, 因為婚姻關系的成立不僅創設出了夫妻間的身份關系, 同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會發生財產關系。因而, 夫妻約定財產制同時兼具人身性和財產性, 這就有別于合同法和物權法上的一般主體。其次, 夫妻財產契約的約定方式要求書面形式, 也就是說它是以契約的形式對夫妻財產制度進行了約定, 從法律性質上來講, 具有合同性質, 但又有別于一般的合同, 因為其中包含著特殊的夫妻親屬身份。再次, 從法律效力上來看, 夫妻約定財產制有較法定財產制優先適用的效力, 《合同法》中一直也在強調“約定大于法定”這樣一個確定性的法則。當然, 夫妻雙方一旦選擇約定財產制來協調二者之間的財產關系, 那么很遺憾, 法定財產制也就不被需要、被排出在外了。最后, 該契約是建立在有效婚姻關系基礎之上的財產關系, 屬于婚姻關系的從契約, 也就是說該約定附隨于有效的婚姻關系, 具有附隨性。另外, 該契約還是一種附隨身份行為的契約, 即只有具備真正的“夫妻”身份才可成為約定的雙方當事人。這里需要強調的一點是,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由他人代理而訂立夫妻財產間的約定, 要求親力親為。

四、約定的時間

在約定時間上, 我國采用的是自由式夫妻約定財產制, 并沒有嚴格的限制, 即在婚前, 婚時或者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訂立皆可。但選擇式夫妻約定財產制只能在結婚前或是結婚后訂立, 我國對約定時間上的規定伸縮性很強。由此可見, 我國在此方面的立法并沒有嚴格的限制。

五、約定的條件、方式及效力

( 一) 約定的條件

我國規定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需要夫妻雙方的共同行為, 即是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首先, 基礎要件: 雙方要有合法的婚姻關系為基礎, 即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以婚外同居或者是未婚同居為基礎對二人財產關系進行約定, 不屬于夫妻財產約定, 因其締結的基礎不合法; 然后, 主體要件: 約定雙方需要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如果一方或雙方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則需要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相關事項; 其次, 有效的約定需要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如果一方利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的手段使得另一方作出違背自身意愿的意思表示, 則該約定的效力是有瑕疵的; 再一個很重要的條件是, 雙方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并且約定內容要合乎情理, 不違背公序良俗。如果雙方約定的內容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 或試圖惡意規避相關法律規定, 或者違反一般的道德準則和價值標準, 那么該約定是絕對無效的。以上所敘述的四個使得夫妻雙方財產約定有效的條件是缺一不可的, 否則其不是一個完全有效的財產約定, 當然不能適用現行的夫妻約定財產制, 即使適用了該制度, 效力也是有瑕疵的。

( 二) 約定的方式

夫妻財產契約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應該以書面形式。立法的理念在于由于夫妻間情感易于沖動, 影響夫妻情感的不穩定因素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 為了更好的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防止草率的約定, 也為了有效解決發生糾紛訴諸于公力救濟后舉證困難的實踐問題。

( 三) 約定的效力

對內效力: 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訂立的有關財產關系的合法約定對于婚姻當事人絕對有效。“夫妻財產契約的訂立, 以婚姻成立為前提, 因結婚于配偶間發生的財產契約之物權的效力, 在夫妻兩人之間, 對于一切標的財產, 無論為不動產或權利, 亦不問為現在的或將來的, 均有適用, ……”

摘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 人類總體的物質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 精神及生活上的需求也日趨多樣化, 家庭財產數量的增加也更多地引發夫妻間財產上的糾紛和矛盾。夫妻間財產糾紛的不合理解決往往使得夫妻關系走向瓦解、家庭趨于破碎, 此種現象的增加必定導致社會的混亂, 影響經濟增長, 因而合理解決夫妻間財產糾紛成為日漸凸顯的社會問題?!拔覈姆蚱挢敭a制度是以法定夫妻財產制為主, 夫妻約定財產制為輔的一種夫妻財產制?!倍? 夫妻約定財產制所起的作用不容小覷。本文分為三章, 筆者第一章集中介紹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理論概況, 第二章指出該制度的缺陷, 第三章將逐一對這些缺陷與不足之處提出改進之建議, 希望能對此方面的立法和實踐有所價值。

關鍵詞:夫妻財產制度,夫妻法定財產制度,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參考文獻

夫妻共同財產協議書范文第5篇

【關鍵詞】財產申報 腐敗 監督

公職人員尤其是官員階層控制著大量的社會資源,不公開他們財產的變化,便不能證明他們是否廉潔自律或監守自盜。在這個意義上,公職人員財產公開的程度和水平,便與整體的官德水平和政治文明的水準直接產生了聯系。而且發達國家的實踐也證明,財產公開執行較好的國家,官員的清廉程度也高,反之,公職人員財產越是不夠透明,腐敗現象也就越嚴重。

一、構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財產申報制度對腐敗人員具有強大的警示作用,在世界許多國家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財產申報制度對于腐敗人員可以起到早期警報的作用,根據申報情況可以看出一個公務員的持續消費水平和生活方式是否與其之前或現有的收入水平相符合,從而便于及早發現潛在的腐敗行為。這樣,既給欲腐敗公務人員心理上造成無形的壓力,增大腐敗行為的風險和成本,使他們心存忌憚,不敢輕易嘗試腐敗,又能使有關單位盡早發現公務員的腐敗行為,盡早解決,減少腐敗分子的腐敗行為對國家和人民公共利益的侵害。

第二,構建和完善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是有效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的需要。讓公務員定期申報個人及家庭財產,使腐敗分子的贓款無所遁形,可以為更好地懲處腐敗分子提供制度支持。使公務員個人及其家庭的財產狀況能夠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那么一旦有公務員出現與其正當收入水平嚴重不符的財產變動情況,相關部門就可以立即要求申報人作出解釋,如果作不出合理的解釋就可以以此為由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構建和完善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有利于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我國是無產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都屬于人民,政府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代表人民行使權力,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因此,政府一切活動的目的,只能是為全體人民的福利而做,而決不是為某些團體、組織或某些個人牟取私利。

第四,建立和完善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是法治經濟。而腐敗現象的滋生和蔓延,卻會嚴重地破壞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競爭原則,阻礙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進程,造成社會不公平,嚴重阻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實行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從法律上增加欲腐敗者腐敗行為的風險和成本,就可以減少甚至遏制腐敗行為的發生,同時也有利于凈化社會風氣,穩定市場秩序,優化經濟環境,保障市場經濟的健康協調發展。

第五,建立和完善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可以有利補充我國行政監督體制。權力天生具有被濫用的潛在可能性,因此對權力及擁有權力的人進行監督是必要的。建立和完善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以財產及其變動狀況作為切入點,對公務員進行切實有效的監督,將是對行政監督體制的一個必要且有力的補充。

最后,構建和完善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可以維護國家公務員形象,保護其合法財產權益。公務員的財產申報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公務員任職期間的經濟狀況特別是其任職以來的財產增加情況。通過財產申報,可以保護公務員的合法財產,維護某些在任職前就擁有大量財產的公務員的聲譽和利益。

二、國外公職人員財產公開立法

1、美國:官員財產狀況供大眾查閱。美國官員財產申報有法可依。1978年,美國政府頒布了《政府官員行為道德法》,1989年,又修訂為《道德改革法》。這一法律是美國財產申報制度的藍本。它規定:總統、副總統、國會議員、聯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在任職前報告自己的財產狀況,上任后還須按月申報。同時,財產申報不只限于申報者本人,還必須包括其配偶或受撫養子女的有關情況。除在國家安全部門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員外,各受理申報的機關均須將財產申報資料公開,供大眾查閱復印,以便接受社會監督。

2、韓國:4級以上公務員都要進行財產登記。1981年,韓國制定了《公務員倫理法》,規定了公務員財產登記與公開制度。經多次修改后,現在,韓國4級以上公務員都要進行財產登記。而在一些特殊部門,諸如稅務、會計等,范圍擴大到了7級以上。按照該法,公務員須從財產登記義務發生日起1個月內,通過公職倫理綜合情報系統,向所屬部門登記財產,并每年定期申報變動情況。

3、英國:財產申報立法最早。作為對財產申報立法最早的國家,英國的相關法規更人性化,鼓勵官員誠實申報而非動用懲罰手段。1883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世界首部關于財產申報的法律《凈化選舉防止腐敗法》。法律規定,如果官員個人財產與其正常收入之間存在差距,就必須作出解釋和說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證據,就會被認定為灰色收入,進而被治罪。

4、日本:資產公布存漏洞。日本在1992年通過了《為確立政治倫理的國會議員資產公開法》。該法規定“新當選議員有義務公布所持有的資產,具體包括建筑、土地、高爾夫俱樂部會員權、定期存款和證券等”,申報內容包括工資、存款利息、稿費和演講報酬以及房地產所得等,由國會向國民進行公開。但是,和其他國家相比,日本的申報制度并不嚴格,存在著許多漏洞。

三、我國現階段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存在的缺陷及原因

目前,我國已經頒布實施的申報制度主要有:1995年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XX年的《關于省部級現職領導干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從實踐來看,這些申報制度都存在缺陷,造成財產申報流于形式:一是財產申報范圍不全,一般只包括常規可見收入,申報數據根本不能準確反映官員財產狀況;二是財產申報的時限和種類不全,沒有形成包括初任申報、日常申報、離職申報的完整體系,騰挪空間太過寬泛;三是受理機構設置不合理,由申報人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接受申報,難以真正承擔起財產申報登記的稽核職能;四是申報結果缺乏法制監督保障,現有相關文件的法律地位不明確,對違規行為的處置也有很大隨意性。

筆者認為,從上述缺陷可以看出,我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之所以發展緩慢,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原因:一是財產報告規定仍然沒有成為一項規范的國家法律制度,約束乏力;二是對財產報告規定的規范不全面、不具體,操作性不強;三是財產報告對象范圍過窄,只限于在現職省部級領導干部中試行,由于直接涉及高級領導干部的利益問題,易產生抵觸心理,難以有效貫徹執行;四是對報告的情況沒有嚴格的核實,沒有在條款中嚴格規定必須對報告情況進行核實,只是提到“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對領導干部的家庭財產報告,可以核查”,這就顯得彈性有余而剛性不足;五是只有報告規定,而沒有公布報告情況的規定,社會公眾無法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督。

四、完善我國財產申報制度的建議

1、對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進行立法。進行立法不僅是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發展完善的需要,也是法治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通過立法,才能賦予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法律的權威性、規范性和強制性,使之有法可依,排除各種干擾,克服各不同地區在施行過程中的隨意性,確保全國自上而下統一實行這一制度,也使得人民群眾能有效依法監督這一制度的實行。一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立法程序,在廣泛聽取各種意見和充分醞釀的基礎上,制定相關法律條文,使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在民主的基礎上更具權威性;二是對相關法律條文從內涵到文字表述都要科學論證,仔細推敲,使之更加嚴密,更具規范性;三是全面規定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立法的內容,除了財產申報和公開的范圍、形式和法律責任等核心內容外,還包括目的、指導原則以及具體的程序等,并使它們相互銜接,構成完整配套的法律體系;同時還要使之與其它相關法律相協調,使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立法在內容上更加全面,更具系統性。

2、擴大申報對象的范圍。根據國家的公務員管理體制的特點,從領導職和非領導職這兩大類公務員完全不同的地位出發,抓住領導職崗位在各單位政風建設中所發揮的關鍵作用。另外,我們還應該考慮行政權力的監督機制不完善的現實情況,特別是在縣級以下的基層官員,雖然行政級別很低;但是在所管轄的領域內仍然享有不容置疑的權威,能夠直接主宰基層民眾的利益分配問題。如果利益分配出現不公正問題,基層民眾往往缺乏有效的制衡手段。所以,我們必須徹底改變以往只關注縣處級以上官員的做法,盡量擴大申報的范圍,要求所有領導職崗位都必須申報家庭財產,而不論其處在機關還是企事業單位。至于非領導職崗位,則主要考慮具體負責事項的重要性。

3、健全監督機制。公務員財產申報的有關資料應當向社會公開,全面接受社會的監督。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有效順利實施,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一定的監督機制。因此,在《公務員財產申報法》中應進一步建立健全以行政監督為主,司法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為輔的多層次監督體系,加大監督力度,并使監督的作用能夠真正落到實處。

夫妻共同財產協議書范文第6篇

我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范主要體現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 然而這兩處規定在邏輯上卻存在著矛盾?!痘橐龇ā?1 條、司法解釋 ( 二) 23 條以及《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7 條規定的是從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目的所負擔的角度來認定的, 但是司法解釋 ( 二) 24 條采用的是推定的方式來認定, 除非夫妻一方能證明債權人和另一方之間明確約定了為個人債務, 否則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都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此也可看出我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在法律上的混亂。認定采用雙重標準, 其內在的矛盾性成了司法實踐中產生巨大分歧的根本原因。

二、司法實踐現狀

囿于立法規范上認定標準的雙重性,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產生了巨大的分歧, 類似案件在各個法院存在著不同的判決結果。有的法院直接引用司法解釋 ( 二) 24 條, 而有的法院則援引《婚姻法》41 條和司法解釋 ( 二) 23 條, 從法理角度對之做出延伸認定。在多數情況下, 法院為了追求實質正義, 往往回避司法解釋 ( 二) 24 條來進行認定, 這樣的做法有其合理性, 但是不得不否認其同樣會損害法律的公信力, 不利于推進人民對“法治”權威的確信。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 一) 以家庭共同生活目的為依托

從立法目的的角度可以推知, 司法解釋 ( 二) 24 條的推定方式主要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而《婚姻法》41 條和司法解釋 ( 二) 23 條則側重于從婚姻實質來判斷債務, 維護婚姻雙方當事人。筆者以為, 家庭作為社會組成的最小細胞, 它的穩定關系著整個社會的穩定, 因此在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時不能像合同法一樣側重于保護債權人利益, 而是要優先考慮婚姻家庭的穩定性、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共同債務只有真正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才能被認定為共同債務, 這才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同時, 基于夫妻一方舉證債務為另一方個人債務的難度較高, 以家庭共同生活目的為依托來認定債務更加能體現公平、正義。

( 二) 家庭共同生活目的的界定標準

1. 因日常家事代理產生的債務。日常家事代理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務與第三人發生法律行為從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 該法律行為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因而由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法律上對日常家事沒有做明確規定, 由法官自由裁量。但是從一般法理上, 可以對之進行概括性的總結。在婚姻存續期間, 夫妻購買居住的房產、車輛、日常生活用品, 支付日常家庭開銷, 共同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扶養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所產生的債務都應當被包括進日常家事代理債務的范疇。日常家事代理產生的債務最明顯的特征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 即由此產生的債務主要是為了提升、改善家庭生活的原因, 把之歸入共同債務是合理的。但是在界定日常家事時也要考慮到差異性, 不同地區的經濟生活水平不同, 不同家庭對于日常家事的認定、理解也會不一樣, 故在界定時不可一概而論, 注重把握“家庭共同生活”這條主線。

2. 因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生產、經營主要是為了提升家庭經濟水平、改善生活質量, 因此像夫妻共同從事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私營企業或者一方開辦企業但主要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所產生的債務自然也應當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關于家庭共同生活目的的界定標準, 我國立法還沒有詳細規定, 筆者以為這是婚姻法方面亟待解決的問題, 同時筆者也建議采用概括加列舉的形式對之加以規定, 從正反兩面來明確范圍, 使得這個概念更加具體而確定, 為鑒定夫妻共同債務打下基礎。

四、認定中的特殊問題

( 一) 夫妻分居期間產生的債務問題

筆者以為分居期間發生的債務應當從兩方面來探討, 一方面, 原則上夫妻雙方分居也就意味著雙方結束了共同的家庭生活, 因此也很難再產生因共同生活目的而發生債務的情況, 在此期間產生的債務理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是另一方面, 要認識到, 分居在我國不等同于離婚, 夫妻雙方仍然存在法律上的關系, 他們有共同需要撫育的子女、共同贍養的老人以及負有扶養義務的親屬, 若是因這些共同負擔的義務而產生的債務, 筆者以為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 否則也不符合公平原則。

( 二) 夫妻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問題

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往往不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而是由于一方或雙方的行為給第三人造成損害所負的賠償而產生。這里的債務認定, 也應當分為兩種情況來認定。首先, 該違法行為是夫妻雙方共同實施或者一方明知的, 那么即是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也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其次, 如果是夫妻一方的違法行為而對外產生了債務, 只要該債務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是為共同生活的目的, 則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

( 三)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發生的大額借款問題

筆者以為, 在借款時債權人應當負有注意義務, 即應當了解到債務人的具體情況, 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借款與夫妻共同生活、生活經營有聯系, 則不得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而只能認定為債務人一方的債務。如果推定為共同債務, 筆者以為是有失公平的。試想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大量舉債, 然而該婚姻存續時間極短, 若認定為共同債務, 那對于另一方而言必然是不公平的, 婚姻由此也成了轉嫁債務的利器, 不利于社會穩定。

摘要:隨著經濟的發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夫妻之間的經濟債務糾紛也日益增多, 如何認定債務的屬性在實踐中存在巨大分歧。本文立足于實踐, 結合法律法規, 旨在探討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 為實踐做有益參考。

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

參考文獻

[1] 姜大偉.我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的反思與重構[J].西南政法大學報, 2013, 15 (4) .

上一篇:房地產金融專業就業范文下一篇:父母該給孩子留什么范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