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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法律論文范文

2023-09-23

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法律論文范文第1篇

我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范主要體現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 然而這兩處規定在邏輯上卻存在著矛盾?!痘橐龇ā?1 條、司法解釋 ( 二) 23 條以及《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7 條規定的是從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目的所負擔的角度來認定的, 但是司法解釋 ( 二) 24 條采用的是推定的方式來認定, 除非夫妻一方能證明債權人和另一方之間明確約定了為個人債務, 否則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都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此也可看出我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在法律上的混亂。認定采用雙重標準, 其內在的矛盾性成了司法實踐中產生巨大分歧的根本原因。

二、司法實踐現狀

囿于立法規范上認定標準的雙重性,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產生了巨大的分歧, 類似案件在各個法院存在著不同的判決結果。有的法院直接引用司法解釋 ( 二) 24 條, 而有的法院則援引《婚姻法》41 條和司法解釋 ( 二) 23 條, 從法理角度對之做出延伸認定。在多數情況下, 法院為了追求實質正義, 往往回避司法解釋 ( 二) 24 條來進行認定, 這樣的做法有其合理性, 但是不得不否認其同樣會損害法律的公信力, 不利于推進人民對“法治”權威的確信。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 一) 以家庭共同生活目的為依托

從立法目的的角度可以推知, 司法解釋 ( 二) 24 條的推定方式主要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而《婚姻法》41 條和司法解釋 ( 二) 23 條則側重于從婚姻實質來判斷債務, 維護婚姻雙方當事人。筆者以為, 家庭作為社會組成的最小細胞, 它的穩定關系著整個社會的穩定, 因此在認定夫妻共同財產時不能像合同法一樣側重于保護債權人利益, 而是要優先考慮婚姻家庭的穩定性、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共同債務只有真正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才能被認定為共同債務, 這才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同時, 基于夫妻一方舉證債務為另一方個人債務的難度較高, 以家庭共同生活目的為依托來認定債務更加能體現公平、正義。

( 二) 家庭共同生活目的的界定標準

1. 因日常家事代理產生的債務。日常家事代理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務與第三人發生法律行為從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 該法律行為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因而由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法律上對日常家事沒有做明確規定, 由法官自由裁量。但是從一般法理上, 可以對之進行概括性的總結。在婚姻存續期間, 夫妻購買居住的房產、車輛、日常生活用品, 支付日常家庭開銷, 共同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扶養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所產生的債務都應當被包括進日常家事代理債務的范疇。日常家事代理產生的債務最明顯的特征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 即由此產生的債務主要是為了提升、改善家庭生活的原因, 把之歸入共同債務是合理的。但是在界定日常家事時也要考慮到差異性, 不同地區的經濟生活水平不同, 不同家庭對于日常家事的認定、理解也會不一樣, 故在界定時不可一概而論, 注重把握“家庭共同生活”這條主線。

2. 因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生產、經營主要是為了提升家庭經濟水平、改善生活質量, 因此像夫妻共同從事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私營企業或者一方開辦企業但主要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所產生的債務自然也應當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關于家庭共同生活目的的界定標準, 我國立法還沒有詳細規定, 筆者以為這是婚姻法方面亟待解決的問題, 同時筆者也建議采用概括加列舉的形式對之加以規定, 從正反兩面來明確范圍, 使得這個概念更加具體而確定, 為鑒定夫妻共同債務打下基礎。

四、認定中的特殊問題

( 一) 夫妻分居期間產生的債務問題

筆者以為分居期間發生的債務應當從兩方面來探討, 一方面, 原則上夫妻雙方分居也就意味著雙方結束了共同的家庭生活, 因此也很難再產生因共同生活目的而發生債務的情況, 在此期間產生的債務理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是另一方面, 要認識到, 分居在我國不等同于離婚, 夫妻雙方仍然存在法律上的關系, 他們有共同需要撫育的子女、共同贍養的老人以及負有扶養義務的親屬, 若是因這些共同負擔的義務而產生的債務, 筆者以為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 否則也不符合公平原則。

( 二) 夫妻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問題

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往往不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而是由于一方或雙方的行為給第三人造成損害所負的賠償而產生。這里的債務認定, 也應當分為兩種情況來認定。首先, 該違法行為是夫妻雙方共同實施或者一方明知的, 那么即是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也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其次, 如果是夫妻一方的違法行為而對外產生了債務, 只要該債務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是為共同生活的目的, 則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

( 三)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發生的大額借款問題

筆者以為, 在借款時債權人應當負有注意義務, 即應當了解到債務人的具體情況, 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借款與夫妻共同生活、生活經營有聯系, 則不得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而只能認定為債務人一方的債務。如果推定為共同債務, 筆者以為是有失公平的。試想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大量舉債, 然而該婚姻存續時間極短, 若認定為共同債務, 那對于另一方而言必然是不公平的, 婚姻由此也成了轉嫁債務的利器, 不利于社會穩定。

摘要:隨著經濟的發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夫妻之間的經濟債務糾紛也日益增多, 如何認定債務的屬性在實踐中存在巨大分歧。本文立足于實踐, 結合法律法規, 旨在探討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 為實踐做有益參考。

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法

參考文獻

[1] 姜大偉.我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的反思與重構[J].西南政法大學報, 2013, 15 (4) .

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法律論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夫妻共同債務應明確認定為“共同債務”,將其作為一個債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即舉債一方配偶以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共有部分和全部個人財產進行清償,非舉債一方配偶則以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共有部分為限承擔債務。

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連帶債務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作者簡介:王濤(1990-),男,漢族,山西汾陽人,太原師范學院法律系,教師,研究方向:民商法學。

一、問題的提出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清償,既是離婚訴訟中的一大難題,也是婚姻法與物權法、合同法等財產法交叉領域中的重要問題。對以夫妻一方名義所生債務能否作為夫妻共同債務,2018年1月最高院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兩條規則:一是夫妻“共債共簽”規則;二是依據債務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推定規則。該解釋旨在通過加強債權人與夫妻一方訂立合同時的審慎注意義務,以增加適當交易成本來換取最大程度減少債務糾紛的發生,欲以該解釋的施行達致“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①的目的。2019年6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下簡稱二審稿),該草案吸收了“新解釋”中的基本內容。上述規定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進行了界定,但對學界和實務界長期以來對夫妻共同債務究屬連帶之債的爭議未予回應。

二、現行法對夫妻共同債務法律性質的規定

首先,《婚姻法》第41條規定了“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的表述,此處“共同償還”,從立法歷史看,應理解為“以共同財產清償”②。其次,《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第2款的規定實際上將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為連帶債務,債務人的配偶部分或全部對債務人一方的所負的債務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③。這就意味著,債權人可以執行的責任財產除了全部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夫妻個人財產。

這一立場也得到了多數學者和司法實務工作者的支持?!胺蚱薰餐瑐鶆諏儆谶B帶債務,該連帶債務并非因共同財產而生的,而是夫妻團體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雹艿?,“共同債務”與“連帶債務”之間是否可以劃等號,仍值得探討。

三、學界對夫妻共同債務法律性質的探討

學界認為共同債務就是連帶債務主要是基于如下兩個理由:①夫妻共同債務產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夫妻理當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②出于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考慮,以此防止夫妻雙方通謀以逃避債務。

然而,細分析之下,上述理由并不能成立:①這種處理方式破壞了債權的相對性。在夫妻一方舉債的情況下,該債的法律關系的特定主體僅限為夫妻一方與債權人,夫妻另一方未直接打交道的情況下,應只限于因該債務獲益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②保護債權人利益,是對債務人婚姻出現破裂風險而加以防范的考慮?;橐鲫P系破裂,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必然要發生變動,債權人對該風險無法預料,更無法控制。所以,離婚并不影響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的承擔。但實際上,債權人如果不信賴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在合同之債的情形下,其完全可以要求債務人的配偶同意或簽字。而對于侵權之債等情形,更不能僅僅因夫妻身份就要求另一方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那么,夫妻共同債務中的“共同債務”應作何解讀,有學者認為,應屬于共同債務,共同債務與連帶債務具有諸多區別:①共同債務屬于單一之債,即將數人視為一個團體,對外僅有一個意思表示,債務人共同對負擔一個債務;連帶債務形態上屬多個債務,本質上是各債務人獨立負擔全部債務;②債務清償規則方面,共同債務中,債務人之間存在獨立于其個人財產的共同共有財產,應以該部分獨立財產對債務進行清償;不足的,才以其個人財產清償,也可能無須清償,視約定或法律規定確定。這實際上與《婚姻法》第41條規定的對夫妻共同債務先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共同財產不足的,才由雙方協議清償或由法院判決的清償順序相吻合。但在連帶債務中,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請求履行債務;③在對內關系中,共同債務中,以共同財產清償的,債務人之間無追償請求權;連帶債務中不存在債務人的共同財產,其份額由當事人約定或法律直接規定。

四、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性質應界定為共同債務

共同債務與連帶債務顯然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債務類型。筆者較為贊同夫妻共同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在共同財產制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財產應屬夫妻雙方共有,而共同債務產生的基礎就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身份結合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財產共同共有關系。對于因夫妻一方事由,無論是合同之債還是侵權之債等產生的債務,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請求以其個人財產乃至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部分受償,但債權人不存在向夫妻另一方請求以其個人財產清償該債務的請求權基礎。而如將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為連帶債務,根據《民法總則》第178條第1款“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的規定,必然將非舉債一方配偶的財產納入責任財產范圍內,一方面這種清償方式與《婚姻法》第41條規定的財產清償順序相抵觸,由此導致婚姻法內部規范體系的矛盾與混亂;另一方面也混淆了債法理論中連帶債務與共同債務的關系。

五、結論

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編的制度設計承擔著協調與物權法、債法等財產法之間關系的角色。這與婚姻關系本身存在身份結合和財產結合的特性相關,尤其在涉及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和清償的問題上,顯得更為明顯。筆者認為,婚姻家庭法編的編纂正是理順夫妻共同債務制度的良好契機,在債法編或婚姻家庭法編中考慮對“共同債務”制度作具體化規定,將夫妻共同債務明確認定為“共同債務”,將其作為一個債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即舉債一方配偶以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共有部分和全部個人財產進行清償,非舉債一方配偶則以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共有部分為限承擔債務。

[ 注 釋 ]

①《妥善處理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案件,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答記者問》.最高人民法院.https: // baijiahao. baidu. com/ s?id = 1589818380396946150 & wfr=spider & for=pc,2019-2-26.

②胡康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9:169.

③《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第2款規定: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④冉克平.夫妻團體債務的認定及清償[J].中國法學,2017(5).

[ 參 考 文 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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