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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電站爆炸事故報告范文

2023-10-09

變電站爆炸事故報告范文第1篇

事故發生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傷員,做好遇難者親屬安撫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責任人責任,吸取血的教訓,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張高麗、劉延東、馬凱副總理,楊晶、郭聲琨、王勇國務委員也都作出重要批示。受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委派, 8月2日下午王勇國務委員帶領國務院相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搶險救援,全力開展對受傷人員的救治,調動全國數十名專家支持醫療救助工作,到11家醫院慰問受傷人員,對做好善后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經國務院批準,8月4日,成立了由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任組長,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江蘇省人民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等參加的國務院“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聘請了國內粉塵爆炸、消防、建筑、機械、材料、電氣等方面的院士、專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取證、實驗測試、檢測鑒定和專家分析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1.企業概況。

中榮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是由臺灣中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子公司英屬維京銀鷹國際有限公司在昆山開發區投資設立的臺商獨資企業,位于昆山開發區南河路189號,法人代表吳基滔(中國臺灣人)、總經理林伯昌(中國臺灣人),注冊資本880萬美元,總用地面積34974.8平方米,規劃總建筑面積33746.6平方米,員工總數527人。該企業主要從事汽車零配件等五金件金屬

1 表面處理加工,主要生產工序是輪轂打磨、拋光、電鍍等,設計年生產能力50萬件,2013年主營業務收入1.65億元。

2.建設情況。

該公司于1998年8月取得土地使用權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同年9月開始一期建設(電鍍車間、前處理車間、宿舍)。2002年5月進行二期建設(2個拋銅車間)。2004年6月開始三期建設(4個廠房、辦公樓及毛坯檢驗區),其中4號廠房為本次事故廠房,該廠房由江蘇省淮安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設計,江蘇省漣水縣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承建,2005年投入使用。

(二)事故車間情況。

1.建筑情況。

事故車間位于整個廠區的西南角,建筑面積2145平方米,廠房南北長44.24米、東西寬24.24米,兩層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層高4.5米,每層分3跨,每跨8米。屋頂為鋼梁和彩鋼板,四周墻體為磚墻。

廠房南北兩端各設置一部載重2噸的貨梯和連接二層的敞開式樓梯,每層北端設有男女衛生間,其余為生產區。

一層設有通向室外的鋼板推拉門(4米×4米)2個,地面為水泥地面,二層樓面為鋼筋混凝土。

2.工藝布局。

事故車間為鋁合金汽車輪轂打磨車間,共設計32條生產線,

一、二層各16條,每條生產線設有12個工位,沿車間橫向布置,總工位數384個。該車間生產工藝設計、布局與設備選型均由林伯昌(中榮公司總經理)自己完成。

事故發生時,一層實際有生產線13條,二層16條,實際總工位數348個。打磨拋光均為人工作業,工具為手持式電動磨槍(根據不同光潔度要求,使用粗細不同規格的磨頭或砂紙)。

3.除塵系統。

2006年3月,該車間

一、二層共建設安裝8套除塵系統。每個工位設置有吸塵罩,每4條生產線48個工位合用1套除塵系統,除塵器為機械振打袋式除塵器。2012年改造后,8套除塵系統的室外排放管全部連通,由一個主排放管排出。事故車間除塵設備與收塵管道、手動工具插座及其配電箱均未按規定采取接地措施。

除塵系統由昆山菱正機電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總承包(設計、設備制造、施工安裝及后續改造)。

4.工作時間及人員配置。

事故車間工作時間為早7時至晚7時,截至2014年7月31日,車間在冊員工250人。

(三)事故發生時現場人員情況。

現場共有員工265人,其中:車間打卡上班員工261人(含新入職人員12人)、本車間經理1人、臨時到該車間工作人員3人。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4年8月2日7時,事故車間員工上班。7時10分,除塵風機開啟,員工開始作業。7時34分,1號除塵器發生爆炸。爆炸沖擊波沿除塵管道向車間傳播,揚起的除塵系統內和車間集聚的鋁粉塵發生系列爆炸。當場造成47人死亡、當天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8人,185人受傷,事故車間和車間內的生產設備被損毀。

(二)救援及現場處置情況。

8月2日7時35分,昆山市公安消防部門接到報警,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第一輛消防車于8分鐘內抵達,先后調集7個中隊、21輛車輛、111人,組織了25個小組赴現場救援。8時03分,現場明火被撲滅,共救出被困人員130人。交通運輸部門調度8輛公交車、3輛卡車運送傷員至昆山各醫院救治。環境保護部門立即關閉雨水總排口和工業廢水總排口,防止消防廢水排入外環境,并開展水體、大氣應急監測。安全監管部門迅速檢查事故車間內是否使用危險化學品,防范發生次生事故。

江蘇省及蘇州市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立即啟動了應急預案,省委書記羅志軍、省長李學勇,省委副書記、蘇州市委書記石泰峰等同志迅速帶領省、市有關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及時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傷員救治工作。蘇州軍分區、昆山人武部和解放軍一醫院等先后出動120余人投入事故救援和傷員救治工作。

(三)醫療救治和善后處理情況。

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千方百計做好醫療救治、事故傷亡人員家屬接待及安撫、遇難者身份確認和賠償等工作,按照醫療救治、善后安撫兩個“一對一”的要求,對遇難者家屬、受傷人員及其家屬分步驟進行了心理疏導,全力開展善后工作,保持了社會穩定。

衛生計生委高度重視事故現場醫療救助工作,面對傷員傷勢嚴重、搶救任務十分艱巨的情況,克服困難,集中力量,調動各方醫療專家、器械、藥品等,投入救治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事故車間除塵系統較長時間未按規定清理,鋁粉塵集聚。除塵系統風機開啟后,打磨過程產生的高溫顆粒在集塵桶上方形成粉塵云。1號除塵器集塵桶銹蝕破損,桶內鋁粉受潮,發生氧化放熱反應,達到粉塵云的引燃溫度,引發除塵系統及車間的系列爆炸。

因沒有泄爆裝置,爆炸產生的高溫氣體和燃燒物瞬間經除塵管道從各吸塵口噴出,導致全車間所有工位操作人員直接受到爆炸沖擊,造成群死群傷。

原因分析:

由于一系列違法違規行為,整個環境具備了粉塵爆炸的五要素,引發爆炸。

粉塵爆炸的五要素包括:可燃粉塵、粉塵云、引火源、助燃物、空間受限。

1.可燃粉塵。

事故車間拋光輪轂產生的拋光鋁粉,主要成分為88.3%的鋁和10.2%的硅,拋光鋁粉的粒徑中位值為19微米,經實驗測試,該粉塵為爆炸性粉塵,粉塵云引燃溫度為500℃。事故車間、除塵系統未按規定清理,鋁粉塵沉積。

2.粉塵云。

除塵系統風機啟動后,每套除塵系統負責的4條生產線共48個工位拋光粉塵通過一條管道進入除塵器內,由濾袋捕集落入到集塵桶內,在除塵器灰斗和集塵桶上部空間形成爆炸性粉塵云。

3.引火源。

集塵桶內超細的拋光鋁粉,在拋光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初始溫度,比表面積大,吸濕受潮,與水及鐵銹發生放熱反應。除塵風機開啟后,在集塵桶上方形成一定的負壓,加速了桶內鋁粉的放熱反應,溫度升高達到粉塵云引燃溫度。

(1)鋁粉沉積:1號除塵器集塵桶未及時清理,估算沉積鋁粉約20千克。

(2)吸濕受潮:事發前兩天當地連續降雨;平均氣溫31℃,最高氣溫34℃,空氣濕度最高達到97%;1號除塵器集塵桶底部銹蝕破損,桶內鋁粉吸濕受潮。

(3)反應放熱:根據現場條件,利用化學反應熱力學理論,模擬計算集塵桶內拋光鋁粉與水發生的放熱反應,在拋光鋁粉呈絮狀堆積、散熱條件差的條件下,可使集塵桶內的鋁粉表層溫度達到粉塵云引燃溫度500℃。

桶底銹蝕產生的氧化鐵和鋁粉在前期放熱反應觸發下,可發生“鋁熱反應”,釋放大量熱量使體系的溫度進一步增加。

放熱反應方程式:

2Al+6H2O=2Al(OH)3+3H2

4Al+3O2=2Al2O3

2Al+Fe2O3=Al2O3+2Fe

4.助燃物。

在除塵器風機作用下,大量新鮮空氣進入除塵器內,支持了爆炸發生。

5.空間受限。

除塵器本體為倒錐體鋼殼結構,內部是有限空間,容積約8立方米。

(二)管理原因。

1.中榮公司無視國家法律,違法違規組織項目建設和生產,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1)廠房設計與生產工藝布局違法違規。

事故車間廠房原設計建設為戊類,而實際使用應為乙類,導致一層原設計泄爆面積不足,疏散樓梯未采用封閉樓梯間,貫通上下兩層。事故車間生產工藝及布局未按規定規范設計,是由林伯昌根據自己經驗非規范設計的。生產線布置過密,作業工位排列擁擠,在每層1072.5平方米車間內設置了16條生產線,在13米長的生產線上布置有12個工位,人員密集,有的生產線之間員工背靠背間

4 距不到1米,且通道中放置了輪轂,造成疏散通道不暢通,加重了人員傷害。

(2)除塵系統設計、制造、安裝、改造違規。

事故車間除塵系統改造委托無設計安裝資質的昆山菱正機電環保設備公司設計、制造、施工安裝。除塵器本體及管道未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未按《粉塵爆炸泄壓指南》(GB/T15605-2008)要求設置泄爆裝置,集塵器未設置防水防潮設施,集塵桶底部破損后未及時修復,外部潮濕空氣滲入集塵桶內,造成鋁粉受潮,產生氧化放熱反應。

(3)車間鋁粉塵集聚嚴重。

事故現場吸塵罩大小為500毫米×200毫米,輪轂中心距離吸塵罩500毫米,每個吸塵罩的風量為600立方米/小時,每套除塵系統總風量為28800立方米/小時,支管內平均風速為20.8米/秒。按照《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7269-2003)規定的23米/秒支管平均風速計算,該總風量應達到31850 立方米/小時,原始設計差額為9.6%。因此,現場除塵系統吸風量不足,不能滿足工位粉塵捕集要求,不能有效抽出除塵管道內粉塵。同時,企業未按規定及時清理粉塵,造成除塵管道內和作業現場殘留鋁粉塵多,加大了爆炸威力。

(4)安全生產管理混亂。

中榮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不規范,盲目組織生產,未建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現有的規章制度未落實到車間、班組。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無隱患排查治理臺賬。風險辨識不全面,對鋁粉塵爆炸危險未進行辨識,缺乏預防措施。未開展粉塵爆炸專項教育培訓和新員工三級安全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責任不落實,造成員工對鋁粉塵存在爆炸危險沒有認知。

(5)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

事故車間電氣設施設備不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1992)規定,均不防爆,電纜、電線敷設方式違規,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未作可靠接地?,F場作業人員密集,崗位粉塵防護措施不完善,未按規定配備防靜電工裝等勞動保護用品,進一步加重了人員傷害。

2.蘇州市、昆山市和昆山開發區安全生產紅線意識不強、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昆山開發區不重視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不落實,對中榮公司無視員工安全與健康、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打擊治理嚴重不力,沒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專門的安全監管機構,對安全監管職責不清、人員不足、執法不落實等問題未予以重視和解決,落實國務院安委辦部署的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不認真、不徹底;未能吸取轄區內曾發生的多起金屬粉塵燃爆事故教訓,未能舉一反三組織全面排查、消除隱患。

(2)昆山市忽視安全生產,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對區鎮和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組織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徹底,未認真落實國務院安委辦部署的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對所屬區鎮和部門在行政審批、監督檢查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未能吸取轄區內發生的多起

5 金屬粉塵燃爆事故教訓,未能舉一反三組織全面排查,消除隱患。

(3)蘇州市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貫徹落實國家和江蘇省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要求不認真、不扎實,對國務院安委辦要求開展的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部署不明確、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安全監管部門未及時開展專項治理工作失察。對昆山市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情況督促檢查不力,未按要求檢查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工作落實情況。

3.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審批把關不嚴,監督檢查不到位,專項治理工作不深入、不落實,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安全監管部門。

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下設安全生產科)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不到位,安全培訓把關不嚴,專項檢查不落實。工貿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落實不到位,對轄區涉及鋁鎂粉塵企業數量、安全生產基本現狀等底數不清、情況不明,未能認真吸取轄區內發生的多起金屬粉塵燃爆事故教訓并重點防范。對中榮公司安全管理、從業人員安全教育、隱患排查治理及應急管理等監管不力,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中榮公司粉塵長期超標問題,未督促該企業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消除,對中榮公司長期存在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

昆山市安全監管局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徹底,未按照江蘇省相關要求對本地區存在鋁鎂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貿企業進行調查并摸清基本情況,未對各區(鎮)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統計情況進行核實,致使中榮公司未被列入鋁鎂制品機加工廠企業名單、未按要求開展專項治理。安全生產檢查工作流于形式,多次對中榮公司進行安全檢查均未能發現該公司長期存在粉塵超標可能引起爆炸的重大隱患,對中榮公司長期存在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管理混亂問題失察。對轄區內區(鎮)安全監管部門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問題失察,對昆山開發區發生的多起金屬粉塵燃爆事故失察,未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并重點防范。

蘇州市安全監管局未按要求及時開展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未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工作落實不到位,對各縣區落實情況不掌握。督促各縣區開展冶金等工商貿行業企業粉塵爆炸事故防范工作不認真、不扎實,指導檢查不到位。

江蘇省安全監管局督促指導蘇州市、昆山市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不到位,沒有按照要求督促、指導冶金等工商貿行業企業全面開展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公安消防部門。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在中榮公司事故車間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中未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年修訂版)發現并糾正設計部門錯誤認定火災危險等級的問題,簡化審核、驗收程序不嚴格。對中榮公司日常 6 監管不到位,未對中榮公司進行檢查。對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2013年部署的非法

建筑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落實不力,未排查出中榮公司存在的問題。

蘇州市公安消防支隊未落實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關于內部審核、驗收審批的有關要求,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昆山市消防大隊在建筑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日常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消防監管責任不落實等問題失察。監督指導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開展非法建筑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不力。

(3)環境保護部門。

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不落實,未發現和糾正中榮公司事故車間未按規定履行環境影響評價程序即開工建設、未按規定履行環??⒐を炇粘绦蚣赐懂a運行等問題。對中榮公司事故車間除塵系統技術改造未進行竣工驗收、除塵系統設施設備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即投入運行等問題,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向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報告組織驗收,也未督促企業落實整改措施。對中榮公司事故車間的粉塵排放情況疏于檢查,未對除塵設施設備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及其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昆山市環境保護局未發現并糾正中榮公司事故車間未按規定履行環境影響評價程序即開工建設、未按規定履行環??⒐を炇粘绦蚣赐懂a運行等問題。未履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職責,未按規定對中榮公司新增兩條表面處理輪圈生產線建設項目環保設施即除塵系統技術改造組織竣工驗收。未按要求對被列為重點污染源的中榮公司除塵設施設備的運行及達標情況、鋁粉塵排放情況進行檢查監測。對昆山開發區環保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

蘇州市環境保護局未按規定對中榮公司新增兩條表面處理輪圈生產線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組織竣工驗收,對被列為市級重點污染源的中榮公司鋁粉塵排放情況抽查、檢查不到位,對昆山市環保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

(4)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昆山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對所屬的利悅圖審公司開發區辦公室審查程序不規范、審查質量存在缺陷等問題失察,未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年修訂版)將廠房火災危險類別核準為乙類,而是核準為戊類,審查把關不嚴。

昆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質量監督站在中榮公司事故車間竣工驗收備案環節不認真履行職責,在備案前置條件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違規備案。

昆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下屬單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工作監督指導不力,對中榮公司工程建設項目審查環節把關不嚴、違規備案等問題失察。

4.江蘇省淮安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南京工業大學、江蘇萊博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和昆山菱正機電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等單位,違法違規進行建筑設計、安全評價、粉塵檢測、除塵系統改造,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江蘇省淮安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在未認真了解各種金屬粉塵危險性的情況下,僅憑中榮公司提供的“金屬制品打磨車間”的廠房用途,違規將車間火災危險性類別定義為戊類。

南京工業大學出具的《昆山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劇毒品使用、儲存裝置安 全現狀評價報告》,在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測表方面存在內容與實際不符問題,且未能發現企業主要負責人無安全生產資格證書和一線生產工人無職業健康檢測表等事實。

江蘇萊博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未按照《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159-2004)要求, 未在正常生產狀態下對中榮公司生產車間拋光崗位粉塵濃度進行檢測即出具監測報告。

昆山菱正機電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無設計和總承包資質,違規為中榮公司設計、制造、施工改造除塵系統,且除塵系統管道和除塵器均未設置泄爆口,未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吸塵罩小、罩口多,通風除塵效果差。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司法機關已采取措施人員(18人)。

1.吳基滔(臺商),中榮公司董事長。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8月20日批準逮捕。

2.林伯昌(臺商),中榮公司總經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8月20日批準逮捕。

3.吳升憲(臺商),中榮公司經理。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8月20日批準逮捕。

4.陳藝,昆山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安委會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5.黃惠林,中共黨員,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安委會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8月23日刑事拘留,8月29日對其取保候審。

6.陸冠峰,中共黨員,昆山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7.陸小明,中共黨員,昆山市安全監管局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科科長(副科級)。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8.葉錫君,中共黨員,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安全生產科科長、安委會辦公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9.李江,中共黨員,昆山市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副大隊長兼一中隊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10.王劍,中共黨員,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原參謀、現任張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副處級)。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19日批準逮捕。

11.尹有海,中共黨員,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原參謀、現任昆山市檢察院法警。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12日批準逮捕。

12.宋秀堂,中共黨員,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副處級)。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13.張平,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民警。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14.丁玉東,中共黨員,昆山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正科級)。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15.仇建軍,中共黨員,昆山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受賄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16.姚亞明,中共黨員,昆山市環境保護局綜合管理科科長(副科級)。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17.錢軍,中共黨員,昆山市環境保護環境監察大隊二中隊中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9月5日批準逮捕。

18.羅明,中共黨員,昆山市環境保護環境監察大隊二中隊副中隊長。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司法機關于2014年8月24日刑事拘留,9月5日對其取保候審。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后,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具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其他人員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開展調查。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35人)。

1.史和平,江蘇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2008年4月至2013年2月分管安全生產工作,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臨時負責安全生產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蘇州市、昆山市及江蘇省安全監管部門等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周乃翔,蘇州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市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蘇州市、昆山市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3.盛蕾,蘇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分管安全生產。在分管安全生產期間,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到位,對蘇州市安委辦開展粉塵爆炸隱患專項治理工作中存在不到位的問題失察,組織、指導、督促全市開展工貿企業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徐美健,蘇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分管安全生產。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組織、指導、督促開展工貿企業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徹底,對分管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5.管愛國,昆山市委書記、昆山開發區黨工委書記。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力,對昆山市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 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

6.路軍,昆山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市長,昆山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作為昆山市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責任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7.張玉林,昆山市委常委、昆山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主持開發區日常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履行安全生產領導職責不到位,組織領導全區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開發區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隱患排查治理體系未建立、安全生產大檢查走過場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8.湯土云,民建昆山市委主委、昆山市政府副市長,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分管安全生產、工業經濟等工作。在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期間履行領導責任不力,督促指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工作不到位,對有關部門落實粉塵爆炸隱患專項治理要求存在的嚴重疏漏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9.江皓,昆山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分管環境保護工作。履行崗位職責不力,對環境保護工作落實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昆山市環境保護部門工作存在的漏洞及監管嚴重缺失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0.黨建兵,昆山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分管安全生產。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昆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檢查指導不力,組織、指導、督促全市開展工貿企業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對昆山市安全監管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1.王向明,江蘇省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蘇州及昆山市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2.趙利復,江蘇省安全監管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2007年5月至2013年12月在分管安全監管一處期間,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

10 對分管部門開展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基層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冶金、機械等工商貿企業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徹底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3.曾憲華,江蘇省安全監管局安全監管一處黨支部書記、處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基層安全監管部門開展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督促指導不力、跟蹤檢查不到位,對基層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冶金、機械等工商貿企業粉塵爆炸隱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徹底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4.華仁杰,蘇州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昆山市安全監管部門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5.韋鋒,蘇州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安全監管二處。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力,對分管部門未轉發上級有關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問題失察,對分管部門和昆山市安全監管局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6.陳路明,中共黨員,蘇州市安全監管局安全監管二處處長。工作失職,未轉發上級有關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對昆山市安全監管局工作督促指導檢查不力,對未發現中榮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7.張峻,昆山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未認真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要求不力,未認真組織開展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對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8.劉志勇,昆山市安全監管局安全生產監察大隊黨支部書記、大隊長。工作失職,對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監管不重視、執法檢查不認真,檢查內容不全面,未能發現中榮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9.趙偉,中共黨員,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局長。工作失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要求不力,未組織開展鋁鎂制品機加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治理工作,對近年來轄區內發生的金屬粉塵燃爆事故未吸取教訓并重點防范,對分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科、環??频嚷毮芸剖椅凑J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0.章為民,蘇州市消防支隊黨委委員、副支隊長,分管消防監督、消防行政許可、法制和執法規范化工作。2013年開展非法建筑專項治理工作不到位, 11 對昆山市消防大隊專項治理工作中排查不徹底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1.祁建華,昆山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消防大隊。對昆山市消防大隊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消防大隊在2013年組織開展的非法建筑專項治理工作中組織不嚴密、排查問題不徹底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2.黃曉輝,昆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黨委副書記,2002年1月至2005年6 月任昆山市消防大隊大隊長,負責滅火救援、防火監督和消防審核等工作。在任昆山市消防大隊大隊長期間,對簡易程序審核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消防大隊在中榮公司4號廠房消防審核中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3.王東進,中共黨員,昆山市安全監管局主任科員,2002年6月至2005年6月任昆山市消防大隊教導員,分管消防驗收工作。在任昆山市消防大隊教導員期間,對簡易程序驗收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消防大隊在中榮公司4號廠房消防驗收中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4.房林,昆山市消防大隊黨支部副書記、副大隊長兼防火監督科科長,分管消防審核、專項整治、消防監督工作。在2013年開展非法建筑專項治理工作中,未認真履行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消防監督員沒有排查出中榮公司4號廠房違規建設問題的情況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25.彭衛平,昆山市公安局兵希派出所黨支部副書記、所長。對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管工作管理上有疏漏,未按規定健全消防管理相關制度,督促開展消防業務知識培訓不力,對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管工作不深入細致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6.馮仁新,蘇州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有關內設部門和昆山市環境保護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7.蔣勐,蘇州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環保監察工作。對蘇州市環境監察支隊、昆山市環境監察大隊的工作指導、督促不到位,對分管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8.徐宇斌,昆山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環保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有關內設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未按規定完成對中榮公司2007年新增兩條生產線項目環保設施和2012年4號廠房除塵系統技術改造的竣工驗收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9.汪咫,中共黨員,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昆山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分管環???。對環??票O督檢查工作督促不力,對未按規定完成對中榮公司2007年新增兩條生產線項目環保設施和2012年4號廠房除塵系統技術改造的竣工驗收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0.查傳正,中共黨員,昆山市環境保護局固體廢物管理科科長,2002年12月至2010年12月,歷任昆山市環境保護局開發監督科科長、項目審批中心副主任兼項目審批科一科科長、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在負責環評和監察工作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未按規定完成對中榮公司2007年新增兩條生產線項目環保設施和2012年4號廠房除塵系統技術改造的竣工驗收。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1.吳永明,中共黨員,昆山市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大隊副大隊長兼環境應急中心主任,2003年9月至2007年1月任昆山市環境保護局監察大隊二中隊隊長。在任二中隊隊長期間,工作失職,未發現和糾正2004年中榮公司擅建

3、4號拋光車間未履行環評手續的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32.盛雪東,昆山開發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2003年1月至2007年11月任昆山市建設局副局長,分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在任昆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副局長期間,對其分管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未能發現和糾正中榮公司4號廠房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中缺少環保批復文件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3.王興龍,中共黨員,昆山市高新區規建局總工程師,2003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昆山市建設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在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期間,對中榮公司4號廠房竣工驗收備案材料中缺少環保批復文件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4.沈長根,昆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黨委書記、副局長,2000年4月至2005年2月任昆山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副局長,分管昆山開發區圖審中心。在任昆山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副局長期間,對其分管的圖審中心對中榮公司4號廠房圖審審查把關不嚴、審查程序存在錯誤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5.石相梅,中共黨員,昆山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圖審中心副主任。工作失職,對中榮公司4號廠房圖審應將廠房火災危險類別核準為乙類卻核準為戊類的問題審查把關不嚴,在審查程序上存在錯誤。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建議對江蘇省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并責成其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三)行政處罰及問責建議。

1.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江蘇省人民政府責成江蘇省安全監管局對中榮公司處以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

2.建議江蘇省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中榮公司依法予以取締。

3.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對江蘇省淮安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南京工業大學、江蘇萊博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昆山菱正機電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等單位和有關人員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機關進行查處,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各類粉塵爆炸危險企業不分內外資、不分所有制、不分中央地方、不分規模大小,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把保護職工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放在首位,堅決不能以犧牲職工的生命和健康為代價換取經濟效益。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8號),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和自查自改,要按標準規范設計、安裝、維護和使用通風除塵系統,除塵系統必須配備泄爆裝置,一定要切記加強定時規范清理粉塵,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落實防雷、防靜電等技術措施,配備鋁鎂等金屬粉塵生產、收集、貯存防水防潮設施,加強對粉塵爆炸危險性的辨識和對職工粉塵防爆等安全知識的教育培訓,建立健全粉塵防爆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防護制度。

(二)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強化開發區安全監管。各地區特別是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都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要求,強化依法治安,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切實解決好安全生產在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擺位”問題,堅守安全生產“紅線”。招商引資、上項目要嚴把安全生產關,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企業,堅決淘汰退出;要嚴厲打擊企業非法違法行為,保護員工健康與安全;要切實理順開發區安全監管體制,建立健全安全監管機構,加強基層執法力量;要切實解決對開發區安全生產違法違規企業放松監管、大開綠燈、聽之任之的問題,嚴防安全監管“盲區”。要提高安全監管人員的專業素質,提高履職能力,加強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制度建設,研究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和培育第三方專業安全管理力量,指導企業加強安全管理,幫助基層和企業解決安全生產難題。

(三)落實部門監管職責,嚴格行政許可審批。各地區特別是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把好準入和監督關。安全監管部門要準確掌握存在粉塵爆炸危險企業的底數和情況;加強安全培訓工作,認真落實專項治理和檢查,嚴格執法,監督企業及時消除隱患。公安消防部門要在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中依法依規核定廠房的火災危險

14 性分類,依法對易燃易爆企業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堅決依法查處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環境保護部門要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各項工作要求,嚴把除塵系統項目技術標準和竣工驗收關,加強對粉塵排放情況的檢查監測。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規范廠房建設項目審查程序,嚴格審批和備案。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確保中介機構合法合規地開展建設項目設計、安全評價、環境檢測等業務,對弄虛作假和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查處,發揮好中介機構的支撐作用。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強化粉塵防爆專項整治。

各地區特別是江蘇省、蘇州市、昆山市及其有關部門要認真開展粉塵防爆專項整治工作,對轄區內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企業進行全面排查,摸清企業基本情況,建立基礎臺賬,將《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宣貫到每個企業。要與“六打六治”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緊密結合,借助專業力量,采取“四不兩直”的方式深入企業檢查,重點查廠房、防塵、防火、防水、管理制度和泄爆裝置、防靜電措施等內容,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專項治理取得實效。對違法違規和不落實整改措施的企業要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曝光,嚴格落實停產整頓、關閉取締、上限處罰和嚴厲追責的“四個一律”執法措施,集中處罰一批、停產一批、取締一批典型非法違法企業。

(五)加強粉塵爆炸機理研究,完善安全標準規范。學習借鑒國外先進方法,建立粉塵特性參數數據庫,為修訂不同類型可燃性粉塵安全技術標準、粉塵爆炸預防提供科學依據;加強與國際勞工組織及發達國家相關研究機構交流,制定出臺《鋁鎂制品機械加工防爆安全技術規范》等標準規范;加強對可燃性粉塵企業生產工藝、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監管等基礎情況的調查研究,建立可燃性粉塵重點監管目錄,提出涉及可燃性粉塵企業安全設施技術指導意見;推廣采用濕法除塵工藝和機械自動化拋光技術,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有效預防和堅決遏制重特大粉塵爆炸事故發生。

變電站爆炸事故報告范文第2篇

作者: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 宋柏 張新建

發布時間:2011-06-01 16: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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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許吉良。

原告何艷霞。

原告程茜。

原告許涵銳。

被告徐州港華燃氣有限公司。

原告許吉良、何艷霞、程茜、許涵銳訴稱,2009年5月1日14時56分,原告位于泉山區銅東街23號樓3單元501室樓房的廚房內因天然氣泄露發生爆炸失火,原告親屬許豐驛在該起事故中死亡。事故發生后,原告找到被告徐州港華燃氣有限公司要求賠償,被告以其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認為,被告從事的天然氣經營屬于易然易爆的高度危險行業,法律規定對易燃然易爆的高度危險行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無論被告是否有過錯,均應對此起事故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其中死亡賠償金411040元、喪葬費15833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05224元、財產損失30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中的428468元。

被告徐州港華燃氣有限公司辯稱,

一、根據徐州市消防支隊、質量技術監督局、市燃氣管理處、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徐州分院共13名專家《關于對“5.1”火災徐州市泉山區奎山街道辦事處20號樓3單元501室燃氣管道氣密性試驗報告》顯示的內容,專家組分階段對該住房內的燃氣表前閥門至灶前閥門(包括燃氣表、管道、管件)部分進行氣密性試驗及從立管通往用戶燃氣灶前閥門部分進行帶氣(天然氣)試驗,試驗結果未發現漏氣點;該試驗結果作為火災事故原因認定的重要依據。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隊作出的徐公消認字(2009)第0001號火災認定書認定的起火原因為:廚房內泄露的天然氣在空氣中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遇抽油煙機電火花爆炸起火。而依據《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燃氣計量表設置在住宅內的居民用戶,其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維修、更新,燃氣計量表后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由用戶負責維護更新。”的規定,可以明確界定,屬于被告方面承擔的維護、更新的燃氣設施未出現任何燃氣泄露情況,因此被告對于該次因天然氣泄露引發的事故沒有任何過錯。

二、燃氣雖然屬于易燃、易爆產品,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但是作為家用天然氣,只要按照正常方式使用就能夠控制和有效預防事故的發生,不具備高度危險性,而且本案中燃氣爆炸事故的發生也非被告在作業過程中引起,因此不應適用高度危險作業的無過錯規則原則,而應按照一般侵權責任的規則原則處理。另外,根據徐公消認字(2009)第0001號火災認定書認定的事實,許豐驛系跳樓頭部先墜地導致死亡,與天然氣泄露無直接因果關系。綜上,被告不應對本案事故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許吉良與何艷霞系夫妻關系,其子許豐驛在2009年5月1日因天然氣泄露發生的爆炸事故中死亡,原告程茜系許豐驛之妻,原告許涵銳系許豐驛之女。被告徐州港華燃氣有限公司與居住于徐州市泉山區銅東街23號樓3單元501室的許豐驛(包括原告)之間存在燃氣供應合同關系。

被告徐州港華燃氣有限公司原對徐州市居民供應人工煤氣。2008年7月20日,被告徐州港華燃氣有限公司派員對徐州市泉山區銅東街23號樓3單元501室的室內用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存在膠管老化、非專用或標準管,膠管無管束等安全隱患,隨即向許豐驛發放了《客戶室內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該通知單標明了上述隱患及隱患等級,并建議在2008年8月20日前以更換膠管或改造為鍍鋅鋼管、增裝管束的方式進行整改。許豐驛在該通知單上簽字。同日,被告向許豐驛發放了《客戶安全用氣知識手冊》,其中介紹了燃氣的種類和基本特性、安全使用燃氣常識、處理燃氣泄露等基本常識;承諾定期免費安全檢查,為客戶消除家中燃氣管道、燃氣具、燃氣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并摘登了《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的有關條款,其中第三十二條規定了燃氣經營企業個用戶各自負責維修和更換的燃氣設施的范圍。其后許豐驛及其家人未對隱患部位進行整改或更換。

2008年10月,被告對徐州市泉山區銅東街23號樓3單元501室在內的片區實施天然氣置換人工煤氣工作。2008年10月11日,被告委托鎮江市京口區鵬城家用電器服務中心派員對原告家中的灶具進行改造,改造完成后,原告許吉良在天然氣置換工作單(灶具)上簽字。

2009年5月1日14時許,徐州市泉山區銅東街23號樓3單元501室發生天然氣泄露,與開啟抽油煙機所產生的電火花與空氣中形成天然氣混合氣體相遇,導致爆炸起火。14時56分,徐州市119消防調度指揮中心接到電話報警,徐州消防支隊侯山沃中隊派3輛消防車、16名消防官兵前往撲救,15時20分,火災被徹底撲滅。發生爆炸時在房間的許豐驛在消防官兵趕到前跳樓身亡。經現場勘驗,室內門窗、玻璃被大部分被炸毀,臥室被褥、床、電視機、電腦、空調等物品燒毀,其他房間頂部有煙熏痕跡。

事故發生后,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隊、徐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徐州市燃氣管理處、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徐州分院等單位組織有關的專家對該住房內的燃氣表前閥門至灶前閥門(包括燃氣表、管道、管件)部分進行氣密性試驗及從立管通往用戶燃氣灶前閥門部分進行帶氣(天然氣)試驗,試驗時有死者家屬及港華公司代表等參與,試驗結果載入《關于對“5.1”火災徐州市泉山區奎山街道辦事處20號樓3單元501室燃氣管道氣密性試驗報告》,結論為:(試驗部分)未發現漏氣點。

后原告向被告索賠未果,遂訴訟來院要求被告按各項損失的70%進行賠償,即428468元。其損失構成為:死亡賠償金411040元(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20年)、喪葬費15833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05224元、財產損失30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審理過程中,原告因證據問題放棄了對財產損失的主張。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

一、對于本案涉及的天然氣爆炸事件被告是否存在過錯;

二、本案處理適用過錯歸責原則還是無過錯歸責原則;

三、損害結果與被告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四、原告使用天然氣是否存在過錯;

五、被告是否應當免除商品責任。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被告履行法定義務無過錯?!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消保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于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該條確定了經營者的警示義務。這種警示目的在于讓不知道存在危險的消費者,告知其危險性,并使消費者認識或知悉商品的危險性,使消費者能夠保護自己。天然氣作為一種易燃易爆的氣體,在運輸、使用過程中都必須注意安全。被告燃氣公司作為特許經營的企業,在對用戶提供供氣服務過程中既要保證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供氣,也要對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隱患檢查。本案中,被告一方面保障天燃氣出口壓力符合民用標準,并通過天然氣加臭處理,保障使用安全并在燃氣泄露時及時引起消費者的警覺,另一方面于2008年7月20日派員對原告室內用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發現該住戶存在膠管老化、膠管無管束等安全隱患,并以書面形式向居住于該房屋中的許豐驛發放了《客戶室內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要求用戶對此進行整改;同時向許豐驛發放的還有《安全使用燃氣知識手冊》,介紹了燃氣的種類和基本特性、安全使用燃氣常識、處理燃氣泄露等基本常識和注意事項等,故被告履行了法定警示義務,被告并無過錯。

二、關于本案的歸責原則。消保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其價值主要在于促使經營者或制造者提升商品或服務的安全,減少消費者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因瑕疵商品或服務的不合理危險造成消費者身體或財產上的損害。該條款一方面確定了經營者的安全義務,促使經營者或制造者提升商品或服務的安全性;另一方面確立了損害賠償的無過錯原則,全面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本案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供用天然氣的消費關系,故原告主張本案的歸責原則應當采取無過錯原則成立。

三、損害結果與被告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本案系因天然氣泄露后,在空氣中的形成混合型氣體遇抽油煙機開啟時產生的電火花而發生爆炸造成的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害事故,該事實已為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隊作出的徐公消認字(2009)第0001號火災認定書所確認,原、被告雙方對該認定書的內容均無異議。而根據《江蘇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燃氣計量表設置在住宅內的居民用戶的燃氣計量表和表前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維修、更新,燃氣計量表后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由用戶負責維護、更新。因此天然氣泄露點為認定被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連接點。根據由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隊、徐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徐州市燃氣管理處、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徐州分院等單位的專家組成的專家組出具的《關于對“5.1”火災徐州市泉山區奎山街道辦事處20號樓3單元501室燃氣管道氣密性試驗報告》,發生爆炸事故的房屋內的燃氣表前閥門至灶前閥門(包括燃氣表、管道、管件)及從立管通往用戶燃氣灶前閥門部分未發現漏氣點,該試驗報告的結論排除了天然氣的泄露點在被告負責維護、更新的設施范圍內。上述《關于對“5.1”火災徐州市泉山區奎山街道辦事處20號樓3單元501室燃氣管道氣密性試驗報告》在試驗過程中有死者家屬及港華公司代表等參與,雙方對于報告結論均無異議,應當予以確認。故應認定損害結果與被告行為之間無因果關系。

四、原告不當使用天然氣導致損害結果發生。雖然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隊作出的徐公消認字(2009)第0001號火災認定書沒有明確天然氣泄露的具體位置,但泄露點當屬用戶負責維護、更新的范圍內應是不爭的事實。在本案審理中,原告沒有提交其已按被告的整改通知更換了膠管以及加裝管束的證據,結合煤氣泄露點的認定,可以認為用戶對安全隱患的漠視導致了人亡財損事故的發生。根據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隊作出的徐公消認字(2009)第0001號火災認定書對火災原因的認定,本次爆炸的原因是開啟抽油煙機時產生的電火花與天然氣泄露遇在空氣中的形成混合型氣體相遇而產生,可以說明:

一、當時天然氣灶具沒有使用,否則泄露的煤氣會與灶頭的火焰一起燃燒;

二、房屋內的人在沒有使用灶具的情況下開啟了抽油煙機。沒有使用灶具而開啟抽油煙機應當是為了排除室內的異味,因此可以判定當時在房屋內的人(許豐驛)應當是嗅到了空氣中彌漫的天然氣中的臭味。原告在發現燃氣泄露后沒有按被告在《安全使用燃氣知識手冊》所提示的方法進行處理,而是開啟抽油煙機排除異味,原告不適當使用天然氣的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

五、消費者不當使用,導致被告免除商品責任。被告作為經營者在本案中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并不等于承擔絕對責任,也不等于將經營者視同為保險人的角色,如按照一般正常的方式或商品的原定用途使用商品,即不致發生損害時,那么即可認定該商品并無瑕疵存在。而按照經營者提示的商品使用方法使用商品是消費者應盡的義務,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1款規定,損害的發生,如是因消費者對于商品的不正?;虿贿m當使用所致,經營者無須負賠償責任,故被告燃氣公司不應當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在被告對燃氣安全隱患進行檢查并提出整改要求后沒有及時更換老化的膠管及加裝管束,其對天然氣泄露產生后不適當排除行為導致爆炸事故,魯莽采取不保護自身利益的措施排除危險,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泉民初字第0616號民事判決:

駁回原告許吉良、何艷霞、程茜、許涵銳要求被告徐州港華燃氣有限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變電站爆炸事故報告范文第3篇

一、礦井概況及基本情況

大同煤礦集團公司永定莊礦位于大同煤田東南部,距大同市23.5公里。1949年建礦,1960年、1976年分別進行了技術改造。礦井井田東以口泉山脈煤層露頭線為界,南與同家梁礦相鄰,西接四臺溝礦和大頭溝礦,北鄰煤峪口礦。井田面積19.8平方公里,工業儲量19465.6萬噸,可采儲量13579.3萬噸。礦井設計生產能力120萬噸/年,1997年核定生產能力200萬噸/年,1999年實際生產原煤115.2萬噸,全礦現有職工6511人。

該礦采用主斜井、副立井單水平多煤層分區前進式開拓方式。礦井提升有主斜井、材料斜井、副立井、西三立井,大巷運輸以915皮帶集中巷為主運輸,985軌道巷為輔助運輸。礦井通風方式為中央分列與中央并列混合式全負壓抽出式通風,主井、副井、材料斜井、西三立井為進風井,西二風井、西四風井為回風井,其中西四風井安裝兩臺2K60/4-NO2.8型(650KW)主扇風機,總回風量8100立方米/分鐘,負壓120mmH 2 O。

該礦現開采侏羅紀煤系9#、11#、12#、14#煤層,煤種為2#弱粘結煤,為低瓦斯高二氧化碳礦井?,F有三個生產盤區(即11#層412盤區、14#層410盤區、14#層414盤區)、一個準備盤區,即12#層414盤區。這起事故就發生在12#層414盤區。

12#層414盤區位于永定莊礦井田西部,東臨412盤區,南至985大巷,西、北分別至井田邊界。盤區走向長860米至1110米,傾向長1080米,面積1.11平方公里,地質儲量467.4萬噸,可采儲量357萬噸,設計生產能力40萬噸/年,煤塵爆炸指數28.12%,自燃發火期6個月,相對瓦斯涌出量2.9m 3/t•d。該盤區采用大巷盤區條帶布置方式,有三條盤區巷道:414-1軌道巷,長880米,安裝有JD-11.4KW絞車;414皮帶巷,長880米,安裝有DSP-663/1000皮帶輸送機一部;414-2回風巷,長970米?,F已掘出81414高檔工作面和81408綜采工作面切眼,其中,在81408綜采工作面51408軌道順槽掘校蠐齠喜愎乖歟缶齠ǚ聰蚓蚪?1408-1順槽另布置高檔工作面,掘進8101切眼、8102切眼布置倉房式炮采工作面。51408-1順槽采用綜掘機掘進,安裝有MRH-S100-41型綜掘機、DP160型轉載機和JS-800型皮帶輸送機,采用金屬樹脂錨桿砼托板支護,并裝有KJ66型瓦斯監測探頭;8102切眼現安排出浮煤、起底,采用打眼放炮破底、JD-11.4KW絞車牽引爬斗裝煤、SJW-40T刮板輸送機運輸;切眼遇斷層帶后,瓦斯涌出異常。盤區通風為負壓抽出式,由西三風井進風,經985大巷、西四材料暗斜井、12#層414和414-1盤區巷、21408和51410順槽到各用風地點;回風經51408順槽、12#層414-2盤區巷、12#、11?;仫L斜井到西四風井回風;51408-1掘進頭由一臺11KW局部扇風機供風,局扇安裝在21408順槽距8103切眼巷口約10米處;810

1、8102切眼掘進頭共由一臺28KW局部扇風機供風(褲衩供風),局扇安裝在51410順槽距8103切眼聯絡橫峒巷口約10米處。盤區運輸經盤區皮帶、9#煤倉、915集中皮帶到主煤倉,由集中暗斜井皮帶運出。盤區由辛村變電站3534(6KV)線路供電,經西三風井908#配電盤,送至西三井底變電所9#高壓開關,再到12#層414盤區變電所,供給各用電地點。

2000年7月,該礦所有隊組已全部轉入西四區域,礦通風區對全礦井通風能力進行了核定。核定表明:該礦有采掘工作面26個(含公司三產4個面),按應配風量核定,全礦虧欠風量3866立方米/分鐘;按414盤區現采掘布置,盤區應配風量1683立方米/分鐘,根據8月27日測風報表,盤區實際總回風1353立方米/分鐘,虧欠風量330立方米/分鐘。8月下旬,礦黨政會議決定由礦服務公司(現名:大同市永興實業公司,下同)二隊進行414盤區81408工作面(810

1、8102切眼)回采前的準備工作。8月23日,礦服務公司(代表人:二隊隊長牛萬斌)以工程包干方式將81408工作面的準備工作包給了承包人劉晉,并簽訂了《合同書》。8月25日,承包人劉晉組織人員開始井下作業。

9月4日早班約11時,工掘區技措隊起底放炮時將21410巷風橋蓋板震壞五至六塊,形成約1.3平方米的洞,技措隊隊長王潤鎖約11時50分電話告知通風隊隊長王有,王有答應次日安排修補。另外,在51408順槽,盤區進風巷與回風巷間只有單風門隔離。

二、事故經過

9月5日早班,414盤區有通風區、機掘隊、皮帶區、工掘區、燕子山工程處、礦服務公司隊組等計131人作業。通風區通風隊隊長王有安排甄現明、李滿、高成龍、孟順弟、王東紅等5人在414盤區21410巷回風繞道安設調節風門,通風工孫金仁、王瑞成2人在機

二、機四工作面巷道掛風筒,組長唐豐玉查看414盤區風橋漏風情況并修補;監測隊班長安回祿安排瓦檢員陳樸負責檢查5140

8、21

410、81408工作面(8103切眼)等三處的瓦斯,瓦檢員薛應堂負責檢查2140

8、51410和8102切眼等三處的瓦斯。另外,機掘二隊二組有16人在51408-1掘進頭檢修設備、延伸皮帶、運送木料;皮帶區皮帶隊有15人檢修順槽皮帶和盤區巷道皮帶;工掘區技措隊有9人在414斜井水倉砌水槽墻、吊掛電纜;機掘二隊一組有9人在21410巷檢修設備;機電科有1人看守變電所,有5人檢修移動變電站;燕子山工程處六隊、七隊有38人分別在51

416、21416順槽做準備工作;工程二隊有6人在414直腰橫峒補支護和做收尾工作;運輸二區有9人清理414斜井底,2人在21414順槽吊掛電纜。8時至8時30分,井下作業人員陸續到達作業地點開始作業,礦服務公司包工隊負責人劉晉等人也下了井。

在414盤區21410巷回風繞道安設調節風門的甄現明、高成龍、孟順弟等3人去100米處的舊回風繞道取以前的舊調節風門,往回返走到21410巷風橋時見組長唐豐玉正在風橋上。因風橋有1.3平方米的洞沒有蓋板,唐豐玉讓甄現明等人把鐵道撬起來,準備用水泥蓋板補洞,然后讓甄現明等人去安設風門,留下孟順弟幫他修補風橋。

瓦檢員薛應堂在井下接班時,夜班瓦檢員張興交代說:風機拉循環風,注意點。9時許,薛應堂第二次測瓦斯時,測出8102切眼瓦斯濃度1.5%,21408順槽距8102切眼20米處瓦斯濃度1.5%,51410巷密閉處瓦斯濃度2.5%。薛應堂便往外走,遇見礦服務公司包工隊負責人劉晉等人抬著一臺11KW風機去工作面,得知包工隊準備把810

1、8102切眼的28KW風機換成11KW,便和劉晉一同到了變電所,電話匯報通風區監測隊長辛佩順換風機一事。辛佩順請示區技術主管王江后答復不讓換。打完電話,劉晉便進了工作面。瓦檢員陳樸測出51408順槽局部瓦斯濃度達2%后,在變電所電話匯報通風區調度值班人員辛佩順,辛佩順讓陳樸重測一下。當陳樸準備返回核實情況走到21410回風繞道處時,只聽見“轟”的一聲,一股黑風從414盤區順槽沖出。陳樸被爆炸沖擊波推出2米至3米,清醒后,到變電所打電話報告了事故。

礦調度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通知礦值班領導和礦主要領導,隨即報告集團公司調度和通知礦通風區救護隊下井救人。集團公司救護大隊11時33分立即派四臺中隊二小隊、平旺中隊五小隊同時緊急出動趕赴永定莊礦搶險救援。至9月8日,救護隊先后出動15小隊次113人次,搶險工作基本結束。

這起事故共造成31人死亡,16人受傷。

三、事故原因分析

1.414盤區21410巷風橋破損,進、回風流短路,工作微風作業,局扇拉循環風,導致51408-1掘進頭瓦斯積聚;作業人員檢修設備時,金屬間撞擊產生火花,引爆瓦斯,是造成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礦井瓦斯、通風管理混亂,作業地點瓦斯濃度超限不按規定及時撤人,瓦斯監測裝置形同虛設,盲巷密閉管理差,瓦斯涌出異常區管理不善;盤區供風量不足,進風巷與回風巷單風門隔離,漏風嚴重,不能嚴格“以風定產”,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3.安全管理不嚴格,對現場監督檢查不力,督促落實不到位;職工培訓教育不夠,安全素質不高,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嚴格,崗位安全責任制不落實,是造成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四、防范措施

1.大同煤礦集團公司要認真吸取這起事故的沉痛教訓,從導致事故發生的各個因素深刻反思,查不安全隱患,查管理漏洞,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從講政治、保安定、促發展的高度,以對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精神,搞好安全生產工作,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

2.要進一步加強礦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礦井、采區必須有合理、完善的通風系統,各工作地點必須保證有足夠的風量,嚴格以風定產;必須狠抓現場管理,對通風、瓦斯、機電管理方面存在的不安全隱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落實到人頭;要加強測風和瓦斯管理,對風量不足的工作地點必須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對瓦斯濃度超限的地點,必須依照《規程》要求停止作業或停電撤人。凡通風系統不合理的礦井、采區、采掘工作面,通風能力不足、采掘工作面供風量達不到設計要求的礦井,掘進工作面回風流瓦斯濃度時常超限又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礦井,采掘工作面、主要運輸巷道未設置防塵或灑水降塵設施的采區,必須責令停產整頓。

3.必須徹底整頓大礦井內“多經三產”隊組。在國有大礦井下進行生產的“多經三產”采煤隊,要全部撤出;礦辦小井要納入大礦管理,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要堅決關閉。要堅決取締礦井生產中“以包代管”的現象,必須按照“誰受益,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保障礦井安全生產,促進企業持續、健康和良性發展。

4.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各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不斷完善管理制度和強化安全責任落實,加強監督檢查和業務保安,促進隱患治理。安全例行檢查要嚴格把關,做到深入、細致、到位,不得走過場。要進一步加強崗位安全責任制管理,對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按照各自的職責進行處理;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必須及時報告,逐項落實。要建立檢查責任追究制度,堅持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對把關不嚴的檢查人員,因檢查疏漏發生重大事故的,也要負連帶責任。要堅決杜絕安全生產工作中不負責任、敷衍了事的現象。

5.要進一步加強職工安全教育,提高職工安全素質和自我保護能力。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所傷害。職工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等各項工作都不得流于形式。

變電站爆炸事故報告范文第4篇

粉塵爆炸事故可能發生在粉塵作業場所、倉庫等區域,由于粉塵作業場所作業時會產生大量的可燃爆粉塵,如果粉塵清掃不及時、通風系統不暢,當粉塵濃度超過爆炸極限,遇到明火即可能發生粉塵爆炸事故。

1.2 危險程度分析

1、粉塵爆炸是可燃性粉塵在空氣中浮游,當一種火源給予一定的能量后發生的爆炸。鋁鎂粉塵遇濕自熱產生放熱反應,形成熱源。粉塵濃度超過爆炸極限,遇到明火即可能發生爆炸事故。

2、粉塵爆炸有產生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由于粉塵的初始爆炸氣浪會將沉積粉塵揚起,在新的空間達到爆炸濃度而產生二次爆炸。這種連續爆炸會造成極大的破壞。嚴重的危及到周邊建筑和群眾,造成重大傷亡。

3、粉塵爆炸會產生有毒氣體。產生的有毒氣體是一氧化碳和爆炸物 (如塑料)自身分解的毒性氣體。毒氣的產生往往造成爆炸過后的眾多人畜中毒傷亡,必須充分重視。

1.3 事故預防和應急措施

1.3.1 事故預防措施

公司為避免粉塵爆炸事故發生,采取的預防措施主要有:

1、粉塵作業場所與其他建筑物保護安全距離;

2、粉塵作業人員進行培訓專項考核,能夠識別并正確應對粉塵爆炸危險;

3、生產設備,通風管道,采取防靜電措施;特殊場所要使用防爆電氣設備;有泄爆,阻爆,隔爆裝置。

4、控制熱源場所進行通風;

5、制定了粉塵火災防爆管理制度和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6、防止摩擦、碰撞產生火花。

7、所有產塵點均應裝設吸塵罩。

8、所有可能積累粉塵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室的設備、地面每天至少清掃不應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

9、每周至少一次對通風系統進行除塵清掃。

10、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由安全主任牽頭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各部門應及時整改,整改有難度的,應及時上報總經理。

11、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救援演練。

1.3.2 應急措施

1、現場作業人員發現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發生粉塵火災爆炸事故后,應當依事故現場處置方案,立即停機,切斷現場源開關,撲救火災,通知現場及附近人員緊急撤離事故現場,并立即向安全主任或上級報告。

2、安全主任或現場管理人員應當立即組織事故現場人員疏散,開展自救工作。

3、當事故超出企業自救能力時,及時撥打110報警電話和120急救電話。

4、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并由主要負責人向政府部門如實報告事故詳情。

2 應急處置基本原則

粉塵爆炸事故應急預案的原則是: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原則;對事件實行“統一指揮、組織落實、措施得當”的原則。

3 組織機構及職責 3.1 應急救援體系及其職責公司應急救援體系由總經理任總指揮、副總經理、安全主任副總指揮、各車間主管任現場指揮或小組組長,總經理負責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安全主任具體負責預案的編制過程以及組織預案演練;后勤組負責保障應急物質、應急資金及日常應急設備維護;采購組負責提供各種化學物質的技術材料;其他部門積極參與應急演練。指揮部設在發生事故后的安全地點。當總指揮外出時,由分管安全的副廠長擔任現場指揮,現場指揮不在現場,由現場最高職位人員擔任現場應急救援工作。事故發生,公司立即啟動公司應急指揮中心,應急指揮中心下設搶救組、搶修組、警戒組、疏散組、醫療救護組、通訊保障組。

3.2 應急救援隊伍各組的職責 總指揮的職責

總指揮由總經理擔任,全面負責應急狀態下廠區內的一切應急響應

廣州市藝能佳家具有限公司

變電站爆炸事故報告范文第5篇

2013年5月24日到6月8日,福州市區連續發生4起餐飲場所燃氣泄漏爆燃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日前,福州市建委召開新聞通氣會,公布事故初步原因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未按規定關閉閥門;二是接軟管老化未及時更換;三是鋼瓶與軟管連接不牢造成漏氣;四是用戶缺乏安全用氣知識,用氣場所的泄漏報警、強制排風等安全設備設施不完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意識不夠強。

為確保商戶和市民用氣安全,福州市各區下一步將對轄區內燃氣用戶重新按照市區餐飲場所安全檢查登記表核對建檔,重點抓好燃氣供應、運輸和使用環節安全生產方面的監管工作;建立“黑氣”舉報獎勵機制。對舉報屬實者,有關部門將按照標準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為:舉報“黑氣”送氣工,經查實,獎勵1000元;舉報“黑氣”存放點(含15公斤或50公斤鋼瓶3瓶以上),經查實,獎勵3000元;舉報“黑氣”到充點,經查實,獎勵5000元。

福州一餐飲店發生燃氣爆炸 一名路人被炸身亡

2013年5月28日上午7點半左右,位于福州倉山區埕浦頭市場的一家店面發生煤氣爆炸,致一名騎電動車經過的路人男子死亡,另有一名路人受傷。經初步判斷,爆炸原因系該店主整夜未關緊液化氣閘門,造成液化氣泄漏引發爆燃。目前,消防部門、安監部門正對此次事故原因開展調查。

西安科創路餐飲店爆炸事故已造成10人死亡 34人住院治療

新華網西安2011年11月14日電 (記者梁娟 陳晨)記者剛剛從西安市委宣傳部獲悉,截至14日19時,發生在這個市科創路的餐飲店爆炸事故已造成9人死亡,34人住院治療。

14日上午7時40分許,位于西安市科創路的嘉天國際公寓內一家餐飲店因液化氣罐泄漏發生爆炸。沖擊波造成公寓一層北側和東側臨街的6家商鋪受損嚴重,其中事發店面兩側的蛋糕店和房屋中介已被完全炸空,多家商家的招牌、店內設施被沖擊波震落到街道上,地面有大量血跡,現場一片狼藉。而緊鄰大廈的公交車站也完全被炸毀,地上滿是玻璃碎片,甚至被震到50米外的馬路對面。記者現場了解到,傷亡者主要為商鋪內的員工、過路的行人和在公交車站等車的市民。

事故發生后,西安市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趕赴現場展開救援。傷者被送到陜西省人民醫院、西安市高新醫院等多家醫療機構救治。據西安市衛生局局長秦鴻學介紹,接診的各醫療機構已經成立了領導小組,組織專家隊伍,將不惜一切代價救治傷員。

據事故現場指揮部介紹,西安將組織建筑專家抓緊對受爆炸影響的大廈主體和周邊建筑受損程度進行安全鑒定,在安全隱患沒有完全消除之前,樓內住戶不能入內。同時,在初步結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查明爆炸原因,并在西安全市開展安全大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在爆炸原因最終確定后,及時向社會公布。

據記者了解,爆炸事故對周邊居民區的用水用電沒有造成影響,但出于安全考慮,事故現場周圍附近居民樓的天然氣被臨時關停。

北京一餐廳昨日發生煤氣爆炸事件

作者:深圳飯堂承包 來源: 日期:2012-4-1 9:55:58 人氣:206 標簽: 據深圳佳康介紹,北京昨天一餐飲發生了嚴重的煤氣爆炸事件。

在3月30號,中午12點45分,對外經貿大學東門北側思湘贛餐廳發生爆炸,餐廳全部被燒毀,后廚六名服務員受傷。據餐廳服務員稱,爆炸是后廚煤氣罐泄漏所致。

當記者趕到現場時,大火已被撲滅,思湘贛餐廳內已經全被燒毀,招牌上的字殘缺不全。消防人員從餐廳里搬出幾張被燒變形的椅子,還搶出十幾個大煤氣罐。

一名服務員對記者說“我送餐回來,剛把電動自行車停在餐館門口,就聽到里面有人喊叫,我拔腿就跑,餐廳后廚一聲巨響就爆炸了。”。

其中,后廚一配菜工告訴記者,當天中午客人不多,事發時后廚有十來人。他聽到離灶臺不遠處一個煤氣罐閥門漏氣,“嘶嘶的聲音還挺大”,他趕緊叫大家往外跑。一個22歲的后廚工人還試圖把閥門擰緊,但煤氣罐突然爆炸,擰閥門的工人事后也傷得最重。

在餐館就餐的客人無人受傷,但后廚的工作人員有六人不同程度受傷,餐館門口,一名客人開的寶馬X5汽車在大火中也被燒壞。受傷的六名后廚工作人員被迅速轉移到積水潭醫院,其中四人被送到ICU急救,但暫時無生命危險。

夏天快到了,正值餐飲企業安全事故多發之期,為了生命財產安全,餐飲企業務必檢查改善生產設備的安全性。

變電站爆炸事故報告范文第6篇

一、事故經過:

2014年4月16日10時左右,江蘇省南通市如皋市東陳鎮雙馬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馬公司)硬脂酸造粒塔正常生產過程中,維修工人在造粒塔底錐形料倉外加裝氣體振蕩器及補焊霧化水管支撐架時,發生硬脂酸粉塵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9人受傷。

雙馬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現有員工246人,主要從事硬脂酸、甘油的生產和銷售,目前具有年產硬脂酸10萬噸、甘油1萬噸的生產能力。該公司以進口棕櫚油為原料,通過催化加氫、高壓水解、脂肪酸蒸餾、甘油精制、造粒切片等工藝流程,生產硬脂酸和甘油。發生爆炸燃燒的造粒車間為雙層鋼構廠房,局部多層塔架,有4座直徑4.5-7.0米、高約27米的造粒塔,安裝于5米鋼構平臺上;造粒塔將熔融狀態下的硬脂酸由頂端噴入,通過與來自塔底部的氣流逆流接觸冷卻,形成硬脂酸顆粒。

二、事故原因:

據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雙馬公司在未停車清空物料的情況下,為造粒塔焊接加裝氣體振蕩器及補焊霧化水管支撐架,違章動火,引起硬脂酸粉塵爆炸,繼而引發火災,導致造粒塔下的鋼構支架強度失效,造粒塔架倒塌。事故詳細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三、防范措施:

一、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粉塵場所的安全管理。有關企業要充分認識粉塵爆炸危害性,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粉塵場所的安全管理。一是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粉塵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要對粉塵場所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定期檢測,嚴防設備和場所粉塵達到爆炸極限,從根本上預防粉塵爆炸事故發生。三是要完善通風除塵等設施,及時消除場所的粉塵積聚,在粉塵場所配備檢測儀表,及時檢測場所粉塵濃度,嚴防粉塵超標。除塵系統的泄爆、隔爆裝置必須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四是要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和防火防爆技術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粉塵防爆知識,熟悉、掌握相關的安全操作技能,確保安全生產。

二、進一步強化動火等直接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一是各地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4號),切實加強直接作業環節的安全監管。二是有關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完善直接作業環節的規章制度,認真開展動火等直接作業前的風險分析和評估,存在粉塵的場所動火前要采取清理、噴水除塵等措施,嚴防動火引發粉塵爆炸。要嚴格直接作業的審批制度,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嚴防事故發生。三是有關企業要加強對動火等直接作業環節作業過程的管理,配備具有相應能力的人員現場監護,完善應急設備設施,確保及時妥善處置突發狀況。

三、持續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一是有關企業要針對粉塵可能造成的風險,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排查整治。要對企業所有存在的可燃物質粉塵進行檢測分析,掌握其爆炸極限和引爆能量值,制定有針對性的措施,消除粉塵安全隱患。二是危險化學品企業要認真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要求,全面開展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使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態化。三是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組織專家指導企業全面查找安全生產隱患,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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