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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基本國策講稿范文

2023-09-24

男女平等基本國策講稿范文第1篇

一、平等受教育權的法理基礎

接受教育對于人的發展無疑是非常重要的, 梁啟超將教育理解為開啟民智的工具, 蔡元培將教育視為做培養個人獨立之精神、自由之傳統的自我技術。…… (2) 正是因為受教育如此重要, 故而將之權利化, 產生了受教育權, 尤其是近代以來該項權利更是被升格為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對于受教育權的屬性有謂之為“學習權說”、有謂之為“消極請求權”、有謂之為“積極請求權”。 (3) 有學者對受教育權如此定義: 受教育權是近代以來發展起來的公民有接受世俗性的文化和技能培訓, 具有自由權和社會權屬性的憲法權利。 (4) 根據前引德國行政法學家毛雷爾的觀點: 基本權利性質上屬于公民針對國家的主觀權利, 即公民可以要求國家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5) 具體到受教育權而言, 要求國家不為一定行為是其消極權能, 體現了受教育權的自由權屬性。要求國家為一定行為則是其積極權能, 體現了受教育權的社會權屬性。具體到本文討論的主旨———受教育權平等保護, 在這個意義上, 其無疑是一種社會權。我們知道, 自由權要求國家盡量不干預, 扮演“守夜人”角色, 它所提供的是一種機會平等, 然而這種機會平等遭遇壟斷資本主義階段, 機會的平等卻并不意味著實質意義上的平等, 于是社會權應運而生, 社會權更加注重國家的給付義務。受教育權的社會權屬性要求國家為公民受教育提供所必需的一切且應當是平等的, 恰如《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所宣稱的那樣“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對一切人開放”。正是受教育權的社會權屬性決定了它應當是平等地提供給每一個公民。

流動人口受教育權的平等保護要求流入地政府提供給他們平等的接受教育的各種條件。這也是為我國憲法、義務教育法等所確認的。從憲法角度講,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這當然可以解釋為受教育的權利應當是平等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所享有?!读x務教育法》第十二條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作了具體的規定, 要求流入地政府對流動人口平等地對待, 農民工隨遷子女當然屬于流動人口子女, 故此條可為其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的具體規范依據。

除此之外, 有學者認為平等受教育權有人權與公民權的雙重屬性。 (6) 作為國際人權法內容的平等受教育權, 其為一些重要的國際公約所承認, 這其中最重要的莫過于《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 該公約對平等受教育權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規定, 其第十三條使用了如下措辭: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 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初等教育應屬義務性質并一律免費”、“中等、高等教育對一切人開放”等。這表明平等受教育權是為國際社會所確認的一項基本人權。該公約中多次使用的“對一切人開放”也表明受教育權的享有應該是平等的。

二、平等的受教育權的現實缺失

盡管筆者在前文中用較大的篇幅論證了受教育權的享有應該是平等的。但是, 我們不得不提及實然與應然的反差。換言之, 隨遷子女的平等的受教育權在現實中存在著較大的缺失。這表現在如下的多方面:

其一是授權立法過于空泛, 地方政府行政裁量空間過大?!读x務教育法》將具體細化的權力授權給省、自治區、直轄市,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未對授權的目的與范圍作出明確的限定。造成了各地對隨遷子女入學規定了“各具特色”的限制條件, 如北京市要求提供“五證”, 成都市要求提供“申請人與其子女同一戶籍的原籍戶口簿”等。這實際造成了隨遷子女平等的受教育權無從實現。“有不少開孩子上學的‘五證’比較困難, 孩子只能上條件不好的私立打工子弟學校。” (7) 雖然公立學校接收了超過80%隨遷子女, 但面對龐大的流動人口基數, 無法進入公立學校而流入民辦學校的隨遷子女數量仍然龐大。有學者表示民辦學校遭遇根本價值歸旨的強烈沖突, 它們讓部分流動人口子女享受的是廉價的、劣質的服務, 本質上違背平等受教育權的要求。 (8)

其二是地方保護主義, 流入地政府設置的限制條件突破了比例原則。正是由于《義務教育法》空泛的授權使得地方政府擁有極大的裁量權, 為地方保護大開方便之門, 它可以根據本地方利益保護的需要設置各種限制條件。比例原則要求目的和手段之間具有客觀的對稱性。 (9) 透視流入地政府設置的各種限制條件, 其實質是對基本權利的一種限制, 故而如果這種限制的手段超出了其目的的需要, 便即是不合理的并是對比例原則的突破。前已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其為憲法上的基本權利, 而對于基本權利的限制, 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了行使自由和權利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尋求受教育的機會難以說損害了國家、社會亦或是他人的自由和權利, 故不應受到該條的限制。而我們看到流入地政府設置的限制條件似乎也很難說其是為了國家的、集體的或他人的自由和權利而作出的。故而, 流入地政府為了首先保障本地居民子女的受教育而設置的各種限制條件顯屬突破了比例原則。

其三是行政給付在一定程度上缺失, 受教育權作為憲法上的基本權利, 作為一種社會權, 其體現了國民與國家的積極關系, 按照耶利內克的觀點, 國民與國家的積極關系系指國民對國家的有一定之請求權。在國民而言, 系主觀之權利, 就國家而言, 系國家的作為義務。 (10) 它所體現的是基本權利的受益權功能, 其對應的是國家的給付義務。11我們知道國家的這種作為義務的實現主要依靠的是行政給付, 這包括多方面的內容, 如各級地方政府要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為其提供適當的財政支持等。但現實中的行政給付義務卻有缺失的現象, 恰有學者指出, 受教育權的行政給付現狀存在教育行政給付對象窄化、內外失衡和資金短板三大問題。12行政給付的缺失直接導致了隨遷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的實現。

其四是教學過程中的區別對待, 實質意義上的平等無從實現。羅爾斯在《正義論》中“作為公平的正義”一章中寫到: 正義的原則是在一種無知之幕后被選擇的。13而隨遷子女由于其身份而被區別對待恰恰不符合這里的“無知之幕”, 實質意義上的平等無從實現。有專門研究隨遷子女城市社會融入問題的學者指出: 隨遷子女的社會融入度受到客觀、主觀兩方面因素的影響, 其中客觀環境因素對隨遷子女的社會融入狀況影響大, 而主觀環境因素社會融合意愿影響大。14而在融入的過程中, 隨遷子女受到“特殊”對待, 或被單獨編班, 或在混合班中由于其身份標簽而受到來自城市的偏見。15直接造成了實質上的受教育過程不平等。

三、平等受教育權的實現途徑

在討論了前兩個問題后, 我們發現, 在應然意義上, 隨遷子女是應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的; 而在實然意義上, 其權利有著很大的缺失。故而, 接下來應該討論的問題即是這樣的缺失如何補救的問題。

前文述及授權立法過于空泛, 地方政府行政裁量空間過大。造成了地方政府設置的各種限制條件使得隨遷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權無從實現。地方政府的規定由于是一種抽象行政行為, 而根據目前的《行政訴訟法》其是無法通過行政訴訟得到事后救濟的。故而, 我們需要一種事前救濟程序; 對此, 可以通過將比例原則明確于教育法律法規之中, 作為地方政府相關立法裁量的規制標準。16當然這并非一朝一夕之功, 地方政府應首先在其規定中主動運用該原則使得其措施更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這種限制措施首先應當是適當的, 即實現目的的方式必須適當, 故而流入地政府設置的限制條件不應太過苛刻。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必須旨在實現正當的目的, 那種基于地方保護的目的而規定限制措施應予糾正。其次, 采取的限制措施必須具有必要性且這種限制措施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損害應當歸于最小, 流入地政府在制定具體措施時應考慮到隨遷子女群體的弱勢屬性, 避免其限制措施對其造成過度“傷害”。一些地方政府也正在作這方面的嘗試, 如成都市2016 年進城務工子女受教育權政策就呈現出減少限制條件。17然后在以后的修法中逐漸引入比例原則, 作為地方政府裁量的依據。

作為社會權的公民受教育權的實現有賴于國家給付義務的履行, 這主要體現為國家的物質給付義務的履行, 即提供物質利益或者與物質利益相關的服務的義務。18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自然引起人員由較為落后地區流向較為發達地區。對流入地而言, 大規模的隨遷子女流入無疑會加重本地區的公共負擔, 致使其不能為隨遷子女在該地受教育提供適當的物質條件。面對資金的短板, 建立一個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給付義務邊界的經費保障體制是不二選擇。近日, 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 ( 簡稱《通知》) , 《通知》確定“統一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 實現‘兩免一補’和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資金隨學生流動可攜帶。”亦即“錢隨人走”, 這無疑有利于保障隨遷子女在遷入地的平等受教育權。

四、小結

受教育權作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 其應平等地為每一個公民所享有, 隨遷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權是不容忽視的。當前《義務教育法》在授權地方政府具體規定時的授權顯得過于空泛, 使得其具體規定限制條件極易造成隨遷子女受教育權無從實現。地方在細化規定過程中突破比例原則應引起我們的重視, 比例原則要求目的和手段之間客觀對稱, 我們知道作為憲法性權利的基本權利其只應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對其進行限制, 而流入地政府的各種限制條件顯然并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恰恰突破了比例原則的要求。站在流入地政府角度考慮, 其對隨遷子女平等的受教育設置各種限制條件在一定程度上確屬資金短板的“無賴選擇”, 作為地方政府, 首先保障本地方居民的受教育權利卻也是無可非議的。但隨遷子女的受教育權平等保護亦應受到重視。在經費保障方面, 《通知》中確定的“錢隨人走”無疑有利于解決這種資金短板, 使得流入地政府有“余力”保障隨遷子女的受教育權, 這是值得肯定的。

當然, 我們也看到國家在保障隨遷子女平等受教育問題上的持續努力, 當前我們正在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在這個大背景下, 有理由相信隨遷子女平等受教育問題將得到更好的解決。

摘要: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 其應平等地為每個公民所享有;《義務教育法》規定了流動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的保障條款;現實中隨遷子女的受教育權受到遷入地政府的多方面限制, 遷入地政府對隨遷子女的受教育權進行限制時自由裁量權過大, 其具體的限制措施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比例原則;受教育權的社會權屬性要求國家履行積極的給付義務, 現實中這種給付義務有著很大程度的缺失?;緳嗬Z境下的受教育權平等保護需要限制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權, 其具體措施應兼顧比例原則;需要國家的物質給付義務充分履行。

關鍵詞:平等受教育權,法律保留,比例原則,行政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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