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安華農業保險論文范文

2023-09-23

安華農業保險論文范文第1篇

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須考量農業保險自身特點、宏觀社會經濟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壟斷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的模式等。我國現行由中國保監會設計和推動的五種模式利弊兼有。為了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結合,我國應確立“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多地區共同發展”的農業保險混合發展新模式。

[關鍵詞]農業保險;農村社會福利政策;保險公司

舒偉斌(1977—),男,江西科技師范學院講師,主要研究方向為農業法;(江西南昌330013)陳運來(1968—),男,湖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湖南大學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農業法。(湖南長沙410082)

本文是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農業保險法的理論與制度構建”(項目批準號:06BFX033)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是一個國際性難題,它并非單純的保險業問題,而是涉及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農業政策、農業與其他部門或產業的關系甚至各級政府責任劃分等,這些因素如果協調得好,就能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一個比較有利的環境和前提條件。[1](P45)因此,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實質上是一個通過立法手段對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復雜利益關系進行綜合協調的過程。我們必須進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類型。任何一種或幾種模式的選擇都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發展中的所有問題,這需要立法的不斷推進。

一、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考量因素

縱觀中外農業保險法律制度變遷史,我們發現,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影響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農業保險自身特點

農業保險具有風險的可保性差、交易費用高、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等鮮明特點,這些特點對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會產生重要影響。農業風險的可保性差使保險組織與投保農戶在農業保險市場上難以自發成交,從而決定了農業保險不能全盤照搬一般商業保險的模式。由經營技術難度高、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特別嚴重等多種因素引起的農業保險產品的交易費用過高,決定了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應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為一項重要標準,并以組織制度和運行制度的創新為基本原則之一。此外,農業保險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使政府對農業保險市場的干預成為必要,這決定了政府主導或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應是各國農業保險模式的理想選擇。

(二)宏觀社會經濟政策

一方面,宏觀社會福利政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會產生重要影響。發達國家將農業保險作為農村社會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很強;發展中國家視農業保險為農業自然災害損失補償政策的一部分,故農業保險的政策性顯得相對較弱。另一方面,宏觀經濟政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也會產生重要影響。這主要表現為經濟體制的影響、農業產業政策的影響和外貿政策的影響。如在外貿政策的影響方面,根據WTO規則,政府不可以依黃箱政策對農產品進行直接補貼,但可以依綠箱政策對農業保險實施補貼,并向農業生產者提供與產量無關的收入補貼以支持農業?,F在,許多WTO成員國正在充分利用這一綠箱政策,在國內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財稅扶持為核心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通過這些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農業保險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顯。

(三)經濟發展水平

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體現為該國或該地區政府財政收入和國民人均收入狀況,經濟發展水平越高,政府財政收入就越好,國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則相反。由于農業保險具有準公共物品屬性,其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農業保險補貼支持,同時農戶也須采取“選擇性進入”的方式,即只有付費才能享受相應服務,而不同農業保險模式對政府支持能力和農戶付費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別,因而經濟發展水平特別是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影響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2](P101)從國際比較角度看,不同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特別是發達國家同發展中國家間經濟實力差距大,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也就千差萬別。而在一國內部,亦可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同狀況,選擇多樣化的農業保險法定模式。我國東、中、西部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極不均衡,是此類混合式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實踐經驗和教訓

在已制定實施農業保險法的國家和地區,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既可能深受該國或該地區相關實踐經驗和教訓的影響,也可能受他國或他地區相關實踐經驗和教訓的一定影響。以加拿大為例,在1959年聯邦政府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之前的20多年時間里,雖然該國沒有開辦農作物保險,但有一些與保險的功能相似的為因災受損的農場提供經濟補償的政策項目,這些政策項目在實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許多不足。這些源于國內的寶貴經驗和教訓,為《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的制定與實施打下了一定的實踐基礎。此外,促使該國政府下決心舉辦農業保險,也與其鄰國美國20多年試驗農作物保險所提供的較豐富的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和教訓有關。[3](P28)

(五)經濟學理論

經濟學理論在一定時期內對國家經濟生活總是會表現出相應的杠桿指導作用,這點在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中也不例外。相關的經濟學理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起著直接或間接的指導作用。美國農業保險理論認為,要取得農作物保險的成功,此類保險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統計資料。[4](P47)受此觀點影響,美國政府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十分慎重,在1938年開辦農作物保險之前已對1900年—1938年的災害損失進行系統科學的分析,對擬采取的模式進行了可行性論證,1938年《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獲得通過后,該國政府就設立了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設計、維持和完善農作物保險制度。德國及其他一些西歐國家農經學界,從19世紀以來就一直認為農作物一切險是不能成立的。受該理論影響,西歐除少數國家(如法國、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發展一切險農作物保險。[3](P30)

二、外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具體選擇

受上述諸因素的影響,在世界范圍內,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為主導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場為主導的商業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類。從保險體制和組織機構的角度來看,農業保險模式又大致可細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政府壟斷的模式

以前蘇聯、希臘、加拿大為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險組織形式是由政府出資設立國有保險公司或者集中統一的國家農業保險機構(在前蘇聯是國家保險局),對農業保險業務實行壟斷經營;保險責任范圍為多重險或一切險,保障水平較高;保險實施方式不一,希臘是強制保險,加拿大是自愿保險,前蘇聯和原東歐國家是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以美國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險組織形式是由聯邦政府出資設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農業保險的規則制訂、稽核監督并提供再保險,農業原保險業務則全部交由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或代理;保險責任范圍為農作物一切險,保障水平高;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與強制保險相結合,但名義上以自愿保險為主,又可稱為準強制保險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有時也被稱為民辦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歐國家為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充分的政策優惠;政府沒有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農業保險業務主要由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保險責任范圍一般只涉及單一險和綜合險,不涉及一切險;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也被稱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會社模式,以日本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職責是為農業保險提供補貼和再保險支持,并對其進行監督和指導;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不是政府保險機構,也不是商業性保險公司,而是民間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相互會社——市町村農業共濟組合;實行兩級再保險體制,即在縣級范圍內由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為市町村農業共濟組合提供分保,在全國范圍內由中央政府農業再保險特別會計(官方)和國家農業保險協會(非官方)為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提供再保險;保險責任范圍為農作物一切險,保障水平高;保險實施方式是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國家再保險公司為主經營的模式

巴西為該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一定的財政支持;國家再保險公司是農業保險業務的主要經營者,兼營農業保險原保險和農業保險再保險業務;其他商業保險公司只經營農業保險原保險業務,并向國家再保險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機構等社會力量聯合主辦、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經營的模式

菲律賓是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險組織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機構聯合出資設立政府控股的保險公司,并由其負責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各有關金融機構可為其代理人;保險險種少,涉及范圍小,保險責任范圍大多較為狹窄,保障水平較低;保險實施方式大多為強制保險,并且這種強制一般都與農業生產貸款相聯系。

(七)純商業化經營的模式

在世界農業保險發展史上,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基本上是失敗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歐國家等多國商業保險公司承擔單一雹災風險獲得了成功;二是在嚴格限定承保條件的前提下,少數國家的純商業化經營也取得了成功,這以智利的國民保險集團和毛里求斯的糖業保險基金最為典型。[5](P46)其主要特點是:政府不對農業保險提供任何補貼;保險組織形式是商業保險公司,由其對農業保險業務進行市場化經營;商業保險公司對投保農戶(場)嚴格限定承保條件,并規定較高免賠比例;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

三、我國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分類與評價

像多數發展中國家一樣,我國農業保險迄今仍處于試點階段。這一時期的農業保險模式在類型選擇上雖變化不定,但總體上由單一性漸趨多樣化和特色化。鑒于諸具體試點模式所產生的功效不盡一致,其對我國今后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均具這樣或那樣的借鑒意義。

(一)我國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分類

自20世紀80年代初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已試驗過多種農業保險模式,從時間序列和影響程度來看,以如下三種為主:

1.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商業化經營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國范圍內的農業保險是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的。當時這家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一方面是營利性的商業機構,主營商業保險業務;另一方面又行使著政策性保險公司的職能,[6](P123)兼營農業保險業務,農業保險的虧損最終由其他險種的盈利來彌補。

2.純商業化經營的模式。1994年起的隨后十年時間里,隨著《公司法》的實施和國家經濟體制的轉型,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賠付與農民支付能力有限卻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險服務的矛盾,以及農業保險的非贏利性特點與保險公司的營利性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從而導致國內農業保險市場的全面萎縮。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辦的農業保險,雖然在公司內劃入政策性保險的范疇,但實際上是一種既無國家強制性又未享受財政補貼的純商業性保險。[7](P67)

3.政策性和商業性相結合、內資和外資相結合的模式。為改變農業保險的頹勢,在中國保監會的設計和推動下,2004年10月起我國在若干省市開始了以商業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代辦、設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設立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經營、設立由地方財政兜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繼續引進像法國安盟保險等具有農業險經營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的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經營等五種模式為主體的新一輪農業保險試點。

(二)我國現行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國現行農業保險試點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辦并經營的發展模式的優點最能體現出農業保險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難以科學構建,總體運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靈。商業保險公司為政府代辦及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聯辦的發展模式的優點是使政府服務與經濟補償兩大優勢有機結合,缺陷是容易導致商業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間權義不分,兩者爭搶利益但互推責任,最終損害投保農戶的合法權益。合作保險的發展模式雖然在理論上具有經營機制靈活、大幅降低道德風險等優點,但存在著組織基礎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風險過于集中難以應付巨災等缺陷;在純商業化經營的條件下,雖然商業性保險公司具有明晰的產權、科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術和管理人才,經營機制也較為靈活,但由于缺乏財稅和再保險的有力支持,該模式極易造成保險風險過大,市場失靈。外資模式的推行顯然有利于保證國內農業保險市場的適度開放性,有利于引進域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和經營技術等,但“如果讓外資或合資商業保險公司作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這既不現實也不可能”[8](P50)??傊?上述諸種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夠,故其中任一單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推廣。

四、我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路徑——以公平與效率為視角

筆者認為,為解決農業保險中出現的“三難”問題,我國應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顧的改革取向,對由保監會設計和推動的五種農業保險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過專門的農業保險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導下的“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多地區共同發展”的符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混合發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導

我國農業保險總的來說應為政策性保險,依公平原則的要求,政府在農業保險制度變遷和農業保險產品供給中應發揮主導作用。即,政府應對政策性經營的農業保險提供統一的制度框架,各級政府和各種允許的經營組織應在這個框架內經營農業保險原保險和再保險業務,政府則對規定的農業保險產品給予較大的財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實踐表明,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順利的時期,也是政府的積極參與期。[9](P66-67)

(二)多層次體系

依地域范圍,我國應分層次建立全國性與區域性的農業保險制度,分別開發相應的農業保險險種,政策性農業保險險種體系應循序漸進,逐步擴大,從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性質,應建立政策性與商業性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范圍,應建立傳統的種養兩業保險與現代的“以險養險”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資本來源,應建立官資與民資相結合、內資與外資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實施方式,應建立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承保方式,應建立原保險與再保險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原保險與再保險又可分別自成獨立的多層次制度體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鑒國內外農業保險的先進做法,通過制度供給,對農戶予以保費補貼和農業生產優惠貸款,對保險組織予以經營管理費用補貼、稅收優惠、利率優惠、再保險,對農業巨災保險基金予以補貼,對農業保險理論研究的組織,予以相關教育培訓服務和信息服務費用的支出補貼等等,通過各種方式對農業保險予以支持。市場可以通過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業務規則的制定、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共同體的組建等方式對農業保險進行支持。社會中間組織可以通過行業自治規則的制定、集體談判機制的構建等方式對農業保險進行支持。社會公眾則可以通過農產品消費稅的繳納、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和農業保險彩票的認購等多種方式來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為關鍵。[10](P27)

(四)多主體經營

因不同的農業保險條件要求不同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農業保險一般應實行多主體經營。但我國學界20世紀80年代以來對國內農業保險到底由哪些主體經營眾說紛紜,主要有“政府經營論”、“互助合作經營論”、“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論”、“多主體經營論”等觀點,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見。保監會第三輪混合模式試點所確定的諸經營主體也有相互重疊和疏漏之處。鑒此,筆者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主張應在政府的推動下建立一個由一般商業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包括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商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和互助合作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合作社、聯合共保體、外資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再保險公司等構成的,但以商業保險公司為主經營農業保險的多元化農業保險經營組織體系。之所以主張以商業保險公司為主經營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一是因為該經營模式具有獨特而顯著的效率優勢,[11](P30)二是因為該經營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過制度創新予以矯正或將其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五)多地區共同發展

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為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各地區協調發展,我國應盡快建立起覆蓋全國的包括農業保險在內的農村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體系。并且,農業保險作為WTO規則所允許的一項農業支持和保護措施,可以免除削減義務而適宜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廣開來。但我國地域遼闊,各地農業生產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水平、人才資源等情況差異很大,從而決定了在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絕不能搞“一刀切”,而應因地制宜,區別對待。為此,構建完整但有區域區別的農業保險體系,促進農業保險多地區共同發展,能使農業風險在廣泛的地域范圍內分散開來,還能兼顧各地區農業保險的共性和個性,從而有利于農業保險公平性與效率性的實現。

[參考文獻]

[1]邢煒. 墨西哥巴西農業保險對我國農險的啟示[J]. 保險研究,1999,(2).

[2]呂春生,王道龍,王秀芬. 國外農業保險發展及對我國的啟示[J].農業經濟問題,2009,(2).

[3]庹國柱. 國外發展農業保險的模式、背景和政策[J].中國農村觀察,1996,(2).

[4]劉欣. 美國農業保險制度及借鑒[J].中國經貿導刊,2004,(22).

[5]史建民,孟昭智. 我國農業保險現狀、問題及對策研究[J].農業經濟問題,2003,(9).

[6]張長利. 構建我國農業保險經營組織體系的思考[J].鄉鎮經濟,2009,(8).

[7]楊蕾. 淺析我國農業保險經營模式的現實選擇[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5,(10).

[8]庹國柱,朱俊生. 關于我國農業保險制度建設幾個重要問題的探討[J].中國農村經濟,2005,(6).

[9]陳盛偉. 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運行情況與發展對策[J].農業經濟問題,2010,(3).

[10]于洋,王爾大. 政策性補貼對中國農業保險市場影響的協整分析[J].中國農村經濟,2009,(3).

[11]杜邦彥. 我國農業政策性保險體系構建模式[J].經濟研究參考,2005,(54).

【責任編輯:葉萍】

安華農業保險論文范文第2篇

【摘要】農業保險如同農業生產過程中的種子、化肥等一樣重要,我國農業保險起步較晚,在發展過程中還存在很多不足。學習和借鑒國外成熟的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再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補充和完善發展我國農業保險模式,為我國的農業發展更好服務。

【關鍵詞】農業保險;模式;問題

農業是弱質性產業,自然在生產與經濟再生產相交織,風險高收益低?,F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有了自己的農業保險制度,以進行規避農業生產中的風險。早在二百多年前一些西歐國家已經開始產生農業保險,經過多年的發展西方發達國家都已經有了比較成熟的農業保險模式。我國農業保險起步較晚,新一輪的農業保險的試點始于2004年,雖然也有數年的發展,但其中還有很多問題。本文主要內容有,第一,介紹發達國家比較典型的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第二,介紹我國農業保險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境,最后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給出促進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國外主要的農業保險模式

(一)政府主導私營公司經營。1939年美國根據《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的指導和約束開始試營農業保險, 開展小麥、棉花、玉米、煙葉等農作物的保險。1980年美國開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和私營公司共同來經營農業保險,這一時期主要開展農作物全面保險,也增加了農畜中毒、疾病等牲畜保險。1996年之后政府退出農作物保險的直接業務, 鼓勵私營保險公司全面參與農業保險。

(二)政府補貼和再保險支持下的農業共濟組合。1947年12月日本政府頒布《農業災害補償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農戶必須強制參加農業保險,開辟了農業保險制度化的先河。日本的農業保險采取區域性農業共濟體制, 建立了三級層次的嚴密組織機構系統。三級組織是市、町、村級農業共濟組合基層保險組織,都、道、府縣級的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和中央政府一級的農業共濟再保險。日本采取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以強制保險為主, 政府對包括稻谷、小麥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的保險都是強制性的。農戶參加農業保險的保費由政府與農戶共同承擔,農戶只需交一部分保費,大部分保費有政府負責,同時政府還對農業保險進行再保險。

(三)國家重點選擇性扶植。這種模式主要流行于亞洲的一些發展中國家,其中包括印度、泰國、菲律賓、孟加拉國等。由政府專門農業保險機構選擇幾種本國最主要的糧食、經濟作物進行承保, 強制農戶必須參加保險,但政府給予一定的財政資助。這種保險與農業生產的貸款掛鉤, 但是各國建立的掛鉤聯系方式有區別。

二、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境

(一)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不足。在我國市場對農業保險的需求不足,原因有很多,最主要有以下幾個:第一,我國土地規模經營比較??;第二,我國農業保險商業化經營,國家扶植較少,保費率較高。第三,農民保險意識較差;第四,農業保險供給不足,品種單一。

(二)農業保險現行組織體系跟不上農業保險發展的需要。我國農業保險業發展緩慢的根本原因是農業保險走的商業化的道路,走的路子不對。從世界范圍看,農業保險的發展要受到政府的扶植,農業保險帶有公共物品的性質,市場不能進行有效提供。我國農業保險現在出現了保費太高農民保不起,保費低保險公司賠不起的狀況,問題的關鍵在于沒有合理的制度安排,缺乏政府強有力的支持,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等。

(三)農業保險面臨資金短缺、人才匱乏、技術薄弱等問題突出問題。農業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扶植,特別是在資金方面的支持,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但不是農業強國,經濟總量比較大,但人均量比較小,經濟發展不平衡,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政府財力有限,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投入不足。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無論是在理論研究還是實踐上都是滯后于發達國家,根本原因在于人才的匱乏。

三、對中國農業保險中存在問題的策略

(一)提高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首先要改變目前超小規模的土地經營模式,進行土地流轉,形成規模生產,有利于降低保險成本。第二政府在農業保險的補貼力度上應該加大,在保費支出上政府多出一些,農戶少出或不出,同時對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戶給予一些政策支持,鼓勵更多農戶參加農業保險。第三對農業保險的宣傳上要加大,讓更多的農戶了解農業保險,讓農業保險的意識和觀念深入農戶,改變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負面認識。第四在農業保險險種的設置上要優化,根據各地不同的地理情況,所種植的農作物不同,設置當地農民所需要的農業保險品種。

(二)建立多渠道農業保險體系。我國土地面積廣闊,南北與東西差異都比較大,農業農村發展差異比較大,因此農業保險的設定不可能統一,根據各地不同的地理與氣候條件設立不同的農業保險當成為我國未來農業保險的發展方向,建立經營主體多元化的農業保險,經營主體可以由商業保險公司代辦,專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負責等,針對具體采取那種形式,應根據各地不同情況,不同季節,不同農業種植等來決定。對于現階段的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政府應鼓勵與支持國內各大保險公司開展各種不同的保險業務,走多元化、多渠道的農業保險體系。

(三)加大對農業保險支持力度。第一,加大資金支持的力度。政府應支持國內有關金融機構對農業的投資,針對農業保險的投資應該受到政府的扶植。對于開展農業保險的公司出現虧損的情況時,政策性銀行應該給予幫助。第二,加大法律支持的力度。農業保險是政策性保險,要使農業保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和推動。第三,加大人才支持的力度。目前在我國精通保險的專業人才很少,熟悉農業農業保險業務的人才更是少之又少?,F在的高校應該多培養精通農業保險的高尖端人才,來彌補市場需求,又由于農業保險并不是盈利性的業務,所以學習的人才自然很少,這就要要求國家應該做出該項引導,只有這樣才能有效解決我國農業保險人才缺失的問題。

參考文獻

[1]尹成遠,周穩海.國際農業保險的成功經驗對我國的啟示[J].國際金融研究,2006(3).

[2]梁敏/農業保險:國外模式與我國發展之路[J].中國農墾,2006(4).

作者簡介

郭濤(1991-),男,漢族,山東單縣人,遼寧大學經濟學院研究生,碩士,研究方向:國民經濟學。

安華農業保險論文范文第3篇

開放經濟系統中資源的流動規律決定了雙重二元經濟結構下農業保險的脆弱性,地方農業保險公司可以將政府“有形的手”與市場“無形的手”有效地結合,對資源進行再配置,促進農業與非農業的協調發展,最終實現農業經濟系統效率的提高和國民經濟的均衡發展。本文結合我國國情,分析了目前建立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可行性和障礙,進而對建立地方農業保險公司提出了設想和建議。

[關鍵詞]雙重二元經濟結構;地方農業保險公司;資源再配置

王建偉(1971—),男,特華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湖南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為金融管理、保險與精算。(北京410079)

本文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我國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發展研究”(項目編號:04AJY007)、湖南省社科聯科研項目“我國中小保險機構發展研究”(項目編號:0603020C)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農業保險①,具有分散農業風險、穩定農民收入、為農業信貸提供“擔?!?#65380;促進農業產業化、均衡收入再分配、提高國民整體福利等功效,同時也是WTO規則支持農業發展的“綠箱”政策之一,在當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將起到重要作用,因此也越來越為理論界和決策部門所重視。然而,在我國的社會風險補償體系中,農業保險基本處于缺失狀態,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鮮有成功的案例。此前,很多學者通過分析和總結國內外農業保險發展的經驗和教訓,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模式提出了若干構想,其共識在于農業保險必須要有國家政策支持,并且不以盈利為目的,但對于具體應該實施什么樣的農業保險組織制度并未達成一致。本文擬從開放經濟系統中資源流動的規律出發,通過將市場“無形的手”與政府“有形的手”有機結合,深入研究雙重二元經濟結構下構建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為其提供理論基礎和政策建議。

一、雙重二元經濟結構下構建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必要性分析

所謂“雙重二元經濟結構”,主要指的是農業部門與非農部門之間(以農業和工業為代表)的部門二元經濟結構和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均衡形成的“地理上的經濟二元結構”。我國農業保險即處在這樣的“雙重二元經濟結構”背景下,下面我們從資源流動的規律分析當前“雙重二元經濟結構”下我國發展地方農業保險的理論意義。

(一)封閉/開放狀態下的資源流動與農業保險的脆弱性分析

在封閉的農業系統中(如圖1),地區間的資源流動②處于相互孤立的狀態。此時,由于缺乏資源流通,農業生產力的低下造成農民的可支配剩余收入很少,使其難以建立龐大的農業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有限,農業生產和再生產的系統崩潰風險較大,農業安全的脆弱性十分突出。與封閉系統相比,開放系統中(尤其在雙重二元經濟結構下),資源的自由流動將進一步降低農業系統的整體運行效率,農業保險經營的脆弱性進一步加劇。

由于開放系統中資源、要素可以自由流動,并遵循市場化原則通過“無形的手”的作用來配置資源,從而導致資源和要素自然流向效率較高的部門和地區(如圖2、圖3)。這使得農業保險經營的脆弱性相比封閉系統更加突出,保險職能得不到充分發揮。

首先,在市場“無形的手”作用下,資源將持續不斷地流向非農系統和發達地區,造成農業保險基金不足,人才流失,最終導致農業保險的資源不足,補償功能無法得到有效實現。其次,農業保險參保主體出現較高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在統一繳費制度下,發達地區繳納的保費多而賠付少,欠發達地區繳納的保費少而賠付多,從而使得發達地區的農戶喪失投保積極性,而欠發達地區的農戶產生依賴性甚至不道德行為。最后,商業保險公司的趨利性決定其不愿進入如此低效的保險市場。

我國農業保險的特點表現為:風險發生地域廣闊、保險標的分散、農戶保險意識較低,以及高風險、高賠付等,這導致保險經營的收費、核保、理賠等工作相比城市中的保險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加之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受到限制,單純的農業保險利潤空間相對狹窄。因此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理性商業保險公司往往選擇不進入或退出市場。

基于以上原因,在片面遵循效率原則的情況下,農業的雙重二元經濟結構特征更加明顯,這使得農業保險的脆弱性進一步惡化,保險的經濟“調節器”功能得不到充分發揮,整個農業系統陷入惡性循環之中。

(二)政府“干預”下資源的再配置與農業保險穩健性的增強

1.雙重二元經濟結構下,政府“干預”資源配置可以增強“擴散效應”。開放系統中,資源自由流動遵循效率優先的原則,使得各種經濟要素向發達的非農系統集中,產生“凝聚效應”,而“地理上的二元經濟結構”理論指出,由于“循環累積因果關系”,“凝聚效應”會使地區間的差距越來越大,進一步強化二元經濟結構,此時消極等待發達地區產生的“擴散效應”來消除差別是不可取的,需要政府通過將發達地區、非農系統的部分資源輸入欠發達的農業系統中,增強“擴散效應”,降低農業生產的風險,提高農業系統的勞動生產率。只有當農業系統的生產效率與非農系統的生產效率達到動態的平衡時,農業與非農業才能夠實現協調發展。

2.政府“干預”可以改善農業保險的脆弱性,保障其經營的穩健性。所謂的“干預”是指政府對農業保險的宏觀調控,并非直接參與其經營管理。一般來說,政府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來調控農業保險的經營:一是通過技術手段改變農業系統現有的風險特征,提高農業系統整體的抗風險能力,降低了農業保險經營的賠付率;二是利用財政手段,將部分風險轉移給國家和政府(本質上是非農系統),降低農業系統內部風險管理成本,間接提高了農業保險的經營效率和承保能力;三是發揮金融職能,加強農村各類金融機構的合作,提高農業系統金融資源配置效率,進而提高農業保險經營過程中的信息中介能力和資產轉換能力。盡管政府的介入短期內一定程度上會降低市場整體的資源配置效率,但通過間接調控資源向農業系統流動(如圖2的輸入、圖3的實線),的確能增強“擴散效應”,使得農業系統的效率提高,穩定性和抗風險能力增強。

綜上所述,我國雙重二元經濟結構下,資源遵循效率原則的自由流動使得農業保險經營必然存在脆弱性問題,有必要引入政府的“干預”來解決這一問題;同時為了協調二元經濟結構下區域間的經濟差異以及規避由此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我們強調必須通過地方政府而非中央政府的“干預”,組建地方農業保險公司。

二、構建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現實可行性分析

目前,農業保險在保障和促進我國農業發展方面起到的預期作用已被普遍接受,大力發展農業保險成為各級政府日益關心的問題,國家宏觀環境和微觀層面也在為建立農業保險體系積極地準備,這些都為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建立和發展提供了可能。

(一)宏觀經濟導向為發展地方農業保險公司提供了政策保證。一方面,國家政策導向鼓勵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近來,中共中央在許多關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文件中都會提到“積極鼓勵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并且給予農戶一定的保費補貼”。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旗幟帶領下,也都積極地為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如四川省政府辦公廳要求各級政府部門以及保險監管部門等要在農村保險業務的機構審批、農村代辦員的資格授予等方面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在2006年至2010年逐步建立起覆蓋全省的農業保險服務網絡。可見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對于建立保障農村、農民的農業保險制度相當重視,有了明確的政策導向和政府后盾,各地方的農業保險公司就可能迅速發展起來。

(二)農業保險試點經營初現成效。我國目前是典型的雙重二元經濟結構,這就決定了我們不能在全國搞“一刀切”的模式來發展農業保險,形式靈活的地方農業保險相對來說比較符合我國的現實國情,同時中央和各級政府也提倡采取試點的方法由點及面來推廣農業保險,如四川選擇了眉山、資陽和內江三市作為農業保險的試點,而湖南岳陽市屈原管理區則采取“公司+農戶”的經營模式開展生豬養殖保險、郴州市“隆平模式”進行的水稻制種保險,這些農業保險試點更有利于國家和地方政府人、財、物的集中投入,減少不必要的損耗,使得地方農業保險能夠在短時間內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顯示其示范效應,為農業保險市場的全面建設提供理論與實踐支持。

(三)商業保險公司多年的實踐經驗提供了技術支持。從國內來看,保險公司經過多年經營,在機構設置、費率厘定等方面有一定的優勢和經驗。入世以來,外國保險公司在經營理念與技術等方面的優勢也提高了我國農業保險市場的經營管理技術水平。

(四)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為農業保險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契機。目前我國的銀保合作已經有了較大的發展,而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以及農業發展銀行有很多的網點,我們可以考慮讓地方農業保險公司利用這些金融機構來開展保險業務,從而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同時與農村金融機構聯系起來還可以營造更加完善的金融環境,國內外有很多實踐或理論都提到,可以將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民的貸款與農民是否購買農業保險聯系起來,一方面可以擴大承包面積,增加保費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金融機構本身農業貸款的風險性。

當然也必須看到,當前發展地方農業保險公司還存在一些障礙。首先,作為一種制度安排,農業保險尚未有比較明確的政策、法律法規作為發展依據和保障,各保險公司在開展農業保險的過程中需要承擔較高的風險而得不到任何補償;其次,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上的金融抑制現象越來越嚴重,使農民收入增長緩慢,農業保險的購買力嚴重不足,農民交納保費的能力有限,導致整個農業生產陷入惡性循環;再次,農業保險從產品開發到經營模式的定位不明確,使其缺乏針對性強的自主創新;最后,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市場還缺乏巨災支持保護體系和風險分散機制以及檢查監督的職能部門。

三、構建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設想和建議

本文所提出的地方農業保險公司,是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地方政府參與,以保障本地區農業持續穩定發展為目標的,將商業化經營與政策支持有效結合的新型農業保險組織。它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第一,地方性是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重要特色。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地方性”就在于它是以行政區域進行劃分的,在雙重二元經濟結構下各行政區以及行政區內各部門的發展水平、發展程度有很大的區別,開展農業保險的條件也不一而同,這要求我們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模式在全國開展農業保險,而各行政區的各項指標和條件我們是比較容易把握的,因此開展農業保險試點經營時成功的可能性就比較大。

第二,地方農業保險公司是“有形的手”與“無形的手”有機結合的產物。地方農業保險公司將政府宏觀調控與商業化運作集于一身,既有政府“干預”來改善原有農業保險經營的脆弱性,又遵循市場機制從而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

第三,政府的“干預”是適度的。政府直接參與經營會帶來較高的委托代理成本和交易成本,弱化農業保險公司的功能角色定位,在這些方面中央政府比地方政府的成本更高,故兩者在現實中都只能充當宏觀政策制定者和導向者,起“守夜人”的作用,而將公司的經營交給市場。

總體而言,政府支持下建立的地方農業保險公司,能夠增加農業系統的收入,提高農業系統的安全性及運行效率,縮小與發達非農系統之間的差距,進而弱化國內雙重二元經濟結構,從根本上提高整體經濟效率,是一條解決公平與效率協調發展的有效途徑。下面我們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提出構建設想。

(一)地方農業保險宏觀體系的建立

地方農業保險公司是在中央政府的政策指導下由地方政府直接主導、服務“三農”、政策性與商業性相結合的新型農業保險公司。整個農業保險體系如圖4所示。

1.中央政府的“調控”,實現了整體的資源配置。中央政府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權力機關,是調節資源配置的指揮者,因此要大力發揮政府輸入所帶來的“擴散效應”。首先,中央政府要建立健全國家有關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其次,中央政府要為地方農業保險公司提供國家再保險或者農業巨災保險基金,分散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部分風險;最后,中央政府要與其領導的銀監會、保監會/農業保險監管機構及地方政府積極進行協商,共同改善農村金融環境、優化地方財政政策與措施、改善現有農村的自然條件等,力圖為資源要素的輸入建立良好的外部環境。

2.地方政府的介入,從微觀實現“輸血”和“造血”。作為直接主導者,地方政府首先需要為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建立注入一部分資金,這部分資金可由各級地方財政撥款或整合各項支農資金;其次,地方政府要大力發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比如前面提到的信息傳遞、運輸條件的改善以及氣象工作的協助,為農業保險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客觀環境;此外地方政府還要充當各方利益的協調者,比如要將農業保險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總體規劃中統籌安排,與畜牧防疫部門協調將保險防疫納入農業防疫體系、充分發揮救災防災部門保險輔助社會管理的職能等,從而降低農業保險機構的經營風險。

3.農業保險監管機構是農業保險的直接監督管理機構。該機構可以由現有的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兼任,也可以單獨成立。其職責主要是對地方農業保險公司進行業務監督和管理,如定期審查農業保險開展情況以及經營狀況,同時還要協調與其他金融機構的關系,如銀保合作業務往來的規范性等。

(二)地方農業保險公司微觀組織的建立

地方農業保險公司在具體的構建中,要借鑒當前各類金融機構改革的經驗,充分發揮其自身特有的優勢。

1.地方農業保險公司應采取靈活的經營組織模式,但最基本的思路是要堅持地方政府的適度“干預”與商業化經營并舉。一方面,完全商業化運作帶來農業保險經營的脆弱性;另一方面,政府過度干預導致經營的低效率,因此,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建立既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又要獨立于政府的行政干預。然而,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均衡,因此各地方政府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對農業保險公司提供不同程度的支持,參與程度不盡相同,實施不同的經營模式。

2.逐步完善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盡管地方農業保險公司是政策性的組織機構,但是我們主張其在實際運行中以商業運作為主,因此其經營管理等業務基本上是依照企業經營的法律規范來進行。在其組建之初,政府出資但是卻不能入股,而其他保險公司可以入股(發達地區)或者采取農民自身的合作互助(經濟欠發達地區)方式,唯一不同的是,它在稅收等方面會受到國家和地方政府的雙重優待。作為一個法人機構,地方農業保險公司除了政府補貼之外都要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做到責權利的統一。

3.地方農業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地方農業保險公司成立的根本目的在于為農業生產和再生產提供保險服務,因此,公司最初的主營業務就是狹義的農業保險——種養兩險以及農村大型機械保險,并且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隨著農業保險在農村的日益發展,我們可以考慮引入“大農險”,為農民提供“一站式”的保險服務,不斷將農業保險產品推陳出新,但在此經營過程中我們仍需要將政策支持的農業保險業務與商業性農業保險業務分開,實行獨立核算。

4.地方農業保險公司與各類農村金融機構是相互促進,協調發展的關系。農業銀行以及農村信用社分支機構遍布廣大農村地區,農業保險公司可以利用其網點資源,向廣大農民介紹農業保險,實施農業存款保險制度,提高農民參與農業保險的意識,促進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反過來,農業保險的開展又為農民在農村金融市場上的融資提供了后盾和損失保障,還可以考慮將參與農業保險與否,作為衡量農民貸款額度和信用的一個參考標準等。

注釋:

①文章中農業保險是指專門為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的農業生產者應對生產過程中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而提供的保障。

②本文中的資源泛指包括人力、貨幣、物力以及技術等諸多生產要素。

[參考文獻]

[1]袁嘉新.經濟系統分析[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7.

[2]譚崇臺.發展經濟學[M].太原:山西經濟出版社,2001.

[3]高鴻業.西方經濟學[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8.

[4]彭建剛,周行健.雙重二元經濟結構視角下的經濟發展戰略[J].內蒙古社會科學,2005,(6).

[5]杜彥坤.農業政策性保險體系構建的基本思路與模式選擇[J].農業經濟問題,2006,(1).

[6]張躍華,顧海英,史清華.1935年以來中國農業保險制度研究的回顧與反思[J].農業經濟問題,2006,(6).

[7]曾玉珍.國外農業保險成功經驗對構建中國農業保險模式的啟示[J].世界農業,2006,(1).

[8]彭煥才.論新型農村公共服務供給體系的構建[J].求索,2007,(9).

【責任編輯:葉萍】

安華農業保險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保險公司 財產保險業務 經營策略

一、保險公司當前的競爭環境分析

(一)市場競爭日益激烈

財產保險業務在我國起步較晚,在之后的發展過程中又一直被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所壟斷,這種壟斷局面直到1986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成立之后才打破。保險行業經過長期的發展,陸續成立許多保險公司,其中較為出名的就是中國太保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公司。隨著保險公司的逐漸增多,保險市場的格局也逐漸從完全壟斷型模式轉向寡頭壟斷性模式,因此,保險市場的競爭也日益激烈。

(二)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競爭壓力大

我國的保險市場在初期形成過程中就存在一定的問題,導致以人保為首的保險公司在市場競爭中擁有異常明顯的優勢,太保和平安也同樣如此,這三家保險公司所占的市場份額遠遠超過了其他財產保險公司。通過相關的調查,衡量比較下來,大型保險公司雖然在競爭優勢上朝著逐漸下降的趨勢發展,但是其擁有的優勢仍然十分明顯,這種明顯的競爭優勢將會持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這種現狀是由于大型保險公司起步較早,發展歷史比較久,長期的發展也逐漸提高了其知名度,對社會各界的影響都比較大,加上他們所擁有的產品在種類上十分齊全,同時,不管是銷售人員還是服務人員數量都非常之多,并且網點布局十分廣泛,接近客戶的住所,為客戶帶來很多的便利條件。另外,大型的保險公司所包含的業務領域更為廣泛,能夠為客戶提供較為全面的保險業務,客戶可以在同一家保險公司購買各種不同需求的保險產品,不需要再跑到其他家保險公司進行咨詢。加上大型保險公司這些優勢所花費的成本也比較低廉,是剛進入保險市場的一些中小型保險公司難以模仿復制的。因此,對中小型保險公司來說,不僅難以開拓市場,而且需要承受較高的營運成本,導致他們面臨較大市場競爭壓力。

二、財產保險公司財產保險業務的經營策略

(一)密切關注國家宏觀經濟環境,選擇合適的時機開展財產保險業務

從本質上來說,財產保險業務不僅是一項保險業務,而且更是一項投資理財業務。大部分的客戶在購買財產保險時,主要是想利用閑置的金錢去獲得更多額外的投資收益。歸根究底,保險公司開展財產保險業務其實就是從客戶手中籌集一部分資金,用來投資到相關國家項目中,等到項目結束收回投資本金和收益時,支付給客戶更高的投資收益,相當于一項成本較高的負債。保險公司通過這種途徑能夠增加自身的盈利能力,同時又能提高公司的實力。然而,保險公司的投資與國家的宏觀經濟環境和資本市場的成熟情況息息相關,因此,保險公司應該時刻關注我國的宏觀經濟狀況,抓住好機遇進行投資,提高自身的投資收益。

(二)合理選擇市場發展策略,因地制宜選擇發展模式

根據經濟不同的發達程度選擇不同的保險發展模式,對于財產保險來說,至關重要的是選取好適合的發展策略,對于不同地區的經濟狀況的不同因地制宜選擇發展模式。比如,在經濟相對來說發達的地區,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也比較高,人們擁有的閑置金錢也隨著增多,因此,這些地區的居民對財產投資的需求也較強,所以,保險公司在該地區應該積極加大對理財型產品銷售的力度。另外,對于經濟不發達的地區,保險公司應該考慮到當地居民的人均收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符合當地居民經濟能力接受范圍內的保險產品,滿足客戶的相關需求,推動該地區的經濟發展。

(三)根據公司的戰略,選擇合適的財產保險產品

在我國目前的保險市場上,財產型保險主要分為兩大類型,一是固定利率型,二是浮動利率型,這兩種不同類型的保險產品也存在不同的差別。固定利率型產品是指同時兼具高風險和高收益的產品,很大程度上與市場經濟的好壞直接掛鉤,當處于良好的資本市場時,在收益確定的情況下,能夠獲取超額的利潤;一旦資本市場較差,而利息承諾是固定的,導致保險公司陷入嚴重的債務危機。而浮動利率型產品的收入來源主要是靠收取管理費,客戶自行承擔相應的風險和收益,保險公司僅是收取穩定的管理費用,對于市場的變動所帶來的隨機風險是不需要保險公司來承擔的。

三、結語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在開展財產保險業務時,不僅獲得很大的投資收益,而且也會面臨許多的問題和挑戰。加上現在保險市場環境的多變,以及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保險公司務必認清保險市場的現狀,及時了解國家宏觀經濟的狀況,為財產保險業務開拓更多的經營策略與渠道,同時聯系自身的實際發展狀況,促進我國保險行業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1]楊爽.我國中小財產保險公司經營戰略的研究——基于波特競爭理論的視角[J].南方金融.2012(02)

[2]林文春.淺談財產保險公司業務成本管理的有效措施[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4(12)

作者簡介:黃博(1980-),女,漢族,陜西西安人,陜西延長保險經紀有限責任公司,本科,中級職稱。

安華農業保險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自2004年伊始,中央在連續六年的一號文件中均對發展農業保險做出了明晰而又穩健的指示,在多項政策、經濟手段的支持之下,我國的農業保險逐漸革除了以往有名無實、入不敷出、人資流失的舊況。經過了六年實踐對農業保險經營模式的探索性實踐,我國農業保險成就了若干項經濟、政治、社會方面的績效。但我國的農業保險改革還處于起步階段,有待繼續摸索完善,以使其逐步趨近一個內外均衡的、具有我國特色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

關鍵詞: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均衡制度

隨著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不斷完善,農業保險逐漸與農村儲蓄、農業信貸融為一體,并稱為“新農村”中金融體系“三駕馬車”,為“新農村”升級、農業可持續生產、農民生活保駕護航。但是,自1982年我國農業保險重新開辦以來,其在制度體系上、經營模式上仍舊沿用計劃經濟的手段,使得農業保險的功效善未發揮到實處。為此,2004年中央頒發了《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將促進農業保險發展提上了中央工作的重要議程,各地開始有針對性地對農業保險經營模式開展有的放矢、因地制宜地摸索,直至2009年,我國先后形成了四種主要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一、因地制宜實施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一)政策性農業保險專營公司模式

我國現有三家農業保險專營公司,分別是:上海安信農業保險股份公司(2004年9月成立,以下簡稱安信),吉林省安華農業保險有限公司(2004年12月成立,以下簡稱華安),黑龍江陽光農業相互公司(2005年1月成立,以下簡稱陽光)。三家公司有著各自不同的經營特點:安信由上海市各區縣財政及農委所屬投資公司共同投資202億元創辦,將上海自1991年已有的農業補貼“正規化、公司化”,以“政府政策扶持、市場化運作”作為經營模式,并全國首例建立“巨災風險基金”;華安由吉林省省委、省政府扶持,吉林省糧食集團等7家集團共同發起成立的,以“龍頭企業牽頭的農產品產業鏈”為主要保險對象,涵蓋了六種主要農產品的政策性保險及農民財產、健康、人身意外等商業性保險;陽光以“相互保險”為特色,自下而上建立“保險社——保險公司”組織鏈,實行“公司統一經營為主導、保險社互助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管理體制,保險社負責辦理具體的農險業務,自留保費50%,其余向公司分保。

(二)地區自主的商業化模式

2005年新疆自治區成立了新疆農業保險領導小組,由國家保監會統一部署制定為期三年的農業保險試點實施方案。自治區選擇阿克蘇、喀什、和田、塔城、昌吉等五個地州作為首批試點地區,以糧食、棉花、大宗 特色作物和大宗家畜等為主要險種,施行“政府主導、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區域統保、風險基金為后盾”的發展模式。2006年農業保險試點初見成效:5個農業保險試點地區保費收入達到2998.6萬元,占全區保費收入的10.5%,同比增長9.19%。

(三)政府與保險公司共保模式

目前采用該模式的有淮安市與蘇州市。2004年11月,江蘇省淮安市政府與中華聯合保險公司簽訂“聯辦共保協議”,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水稻、三麥(大麥、小麥、蕎麥)、養魚和農民意外傷害等保險試點?;窗彩胸斦峁┙o農戶50%的保費補貼,同時建立了“超賠共?!钡娘L散機制,即出現超出保費規模損失時政府與企業按照3:7共同承擔超額賠款。2006年7月,蘇州市政府與人保、太保蘇州市分公司合作開展水稻保險試點,試點覆蓋了本市全部鄉鎮。具體做法是:政府提供60%的賠償,大災年份政府與保險公司按照9:1共同承擔超額賠款部分,保險公司從保費中收取11.45%的管理費。這種模式因保費低、符合農戶賠款期望,獲得了廣大農戶的支持。

(四)共保經營與互助合作模式

自2006年3月開始,浙江省啟動了“共保經營為主,互助合作為輔”的模式,遵循“政府推動+市場運作+農民自愿”的原則,進行為期三年的試點工作。所謂“共保經營”是指由浙江省十家商業保險公司組成“浙江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共保體”,施行“單獨建賬、獨立核算、盈利共享、風險共擔”的管理核算制度。所謂“互助合作”是指依托農業行業協會、專業合作社,對風險較小的單一農產品進行“農戶自愿繳費、財政適當補助、合作共享、自負盈虧、自我管理”的輔助模式。在試點品種“一攬子”里,囊括了規模大、投入大、產出效益高的11個農產品,產值約占全省農業總產值的70%,之后各試點縣(市、區)再從“一攬子”中選擇不超過5個農產品進行試點,水稻是必選參保品種?;趦赡暝圏c工作所取得的理想成果,浙江省下達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全省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通知》(浙政發〔2008〕22號 )將該模式推廣到全省。

二、我國現行農業保險經營模式的績效與缺陷

(一)我國現行農業保險經營模式有序運行的共性

我國現行農業保險經營模式都無一例外地運用了三種關鍵因素:政策、政府、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首先政策對農業保險具有指引作用:我國現行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均是在2004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明確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部分地區、部分產品先進行試點”的提法后應運而生的,并且直至2009年的連續六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均強調了建立農業保險制度的重要性,為各地政府矢志不渝地堅持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并且逐步推廣到全國堅定了信心、明確了方向。其次,政府對農業保險工作的全局組織:農業保險有效地減輕了政府的財政壓力但并不意味著政府宏觀調控職能的淡化,在四種模式中當地政府或根據國家政策對保費進行大比例地補貼,或對商業化農業保險公司進行投資,或引導農業保險組織結構形成。再次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管理功能:農業生產的風險系數大加之農民的低收入決定了農業保險的非贏利性與政策性,這與純商業模式的盈利目標相?!,F行模式中商業化農業保險公司均以代辦或合作方式出現,專職于管理層面,轉移了經營風險,一改原中國人保統籌各項保險的混業經營模式,扭轉了多年來業務萎縮、賠付率居高不下的局面。

(二)我國農業保險探索中存在幾項關鍵要素的欠缺

試點期間所取得的成績得益于政策供給、政府的支持,然而農業保險并不可能永遠停留在試點階段,靠階段性的政策“維生”,為了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至今為止農業保險制度中所出現的關鍵性要素的缺位還需要及時地填補。首先,專業性法律的空缺。各界對于《農業保險法》出臺的呼聲已久,但是基于我國農業生產地區分布不均、情況不一,制定統一的法律不符合我國國情,然而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又起步較晚,至今只能以各項政策作為農業保險工作依據,制定符合各地農業生產經營特點的法律體系還有待于實踐的積累而進一步確立。其次,風險分擔機制的空缺。為了避免巨災發生時,農業保險經營機構再度陷入巨額補償的困境,減輕國家財政支出,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相當于給予農業保險又一層保障,顯得尤為重要。相互保險、再保險、巨災風險基金是國際上公認的幾種風險分擔機制,它們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也需要我國政府的政策傾斜與可行性的探索。再次,激勵機制的欠缺。農業保險服務于廣大農村,農業保險從業人員一方面要從事艱苦的登記測量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具備專業性的農業保險定損專業技能,然而待遇水平卻又普遍偏低,導致高素質的農業保險工作人員匱乏。最后,農業生產基礎設施未完善。農業生產基礎設施與農業保險制度是農業生產的事前事后保障機制,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絕大部分農業生產損失源于農業生產基礎設施落后或者空缺,然而農業生產基礎設施涵蓋水利灌溉、通信、醫療、教育等方方面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依賴于政府財政的不斷投入及政策扶植。

三、構建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均衡模式

均衡的制度謀求制度供給與制度需求的平衡,這恰恰是我國目前農業保險制度“供給不足,需求短缺”的所要改良的目標。

(一)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供給要素

第一,《農業保險法》的頒布實施。這使得我國農業保險所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各方約束機制、各相關機構的職能法制化、長期化,排除了政策的隨機性、短期性的不足。第二,農業保險經營模式。我國農業生產的風險系數高、農民收入低的特點決定了我國農業保險將長期采用政策化而非商業化的模式,同時為了達到“政企分明、政府突出指導、企業突出管理”的各自歸位,“政策支持+政府組織+市場化運作+公司管理”的經營模式符合當前我國農業保險工作實際情況。第三,農業保險運作機構的組成。首先,行政監管機關。繼續由中國人民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包括農業保險在內的各項保險進行監管。其次,經營主體。原先農業保險是屬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一個業務部,難以達到專業化經營的目的, 2004年開始,在政策的支持下我國的很多省市自治區已經實現了由專業化農業保險公司經營業務的理想局面,隨著上述經營模式的確定,專業化農業保險公司全面取代原人保的混合經營是農業保險改革的應有之意。再次,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社。這是分布于廣大農村的基層農業保險工作組織,它的設置能夠有效地解決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的難點。第四,農業保險從業及研究的激勵機制。由于農業保險從業環境較為艱苦、專業性較強,使得高素質的農業保險從業人員極度匱乏,為此政府應該考慮在待遇上對農業保險高素質人才提供補貼、提供編制等政策,在專業教育方面要在職業技術學校乃至高等院校設置農業保險專業,在專業培訓上要對在職的農業保險從業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另外對于農業保險研究人員及機構提供課題資金及研究經費補貼,多管齊下調動農業保險從業及研究的積極性。第五,農業生產經營的配套設施。提高農田灌溉、防洪堤壩、農村醫療、通信等防災抗災設施的覆蓋率能夠有效地降低自然風險對農業的損害,這一部分的財政支出比例及相關的優惠政策需要逐年提高。

(二) 農業保險制度的潛在需求

隨著農業產業化的發展,農業生產經營所涉及的范圍被極大地拓展,已經不僅僅是傳統意義上的種植、養殖的生產層面,還涉及到加工、存儲、運輸等非生產性層面,可以說農業經營者對農業保險的需求很大甚至很迫切。然而由于農業保險舊有模式的消極經營并沒有使廣大農業生產經營者享受到農業保險的利益,再加上經營者對農業風險存在僥幸心理,導致大量的潛在需求沒有被激發。其實農業保險制度的潛在需求源自于充分供給的引致,也就是說當農業生產經營者享受到了整個農業保險制度供給的完備性及由此帶來的農業生產經營的切實保障時候,當農業保險意識、農業保險的功效宣傳、教育到位的時候,他們會自發地形成對農業保險制度的需求。

我國農業保險經過了六年的改革探索,逐步擺脫了供給不足、需求萎靡的狀態。保費補貼、政策支持、組織合作激發了供給力量,教育宣傳、保費優惠也挖掘出了潛在的需求,農業保險制度正朝著均衡的目標邁進,既定步入到其應有的軌道上,起到了減輕農業風險威脅、緩解財政救災資金的緊張、擴大農業生產規模、促進農業產業結構升級的功能。

參考文獻:

[1]中央一號文件: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N].人民日報.2004.02.08

[2] 馮文麗.中國農業保險制度變遷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12

[3] 李永芳,李德全.論我國農業保險市場非均衡運行及調控[J].現代商貿工業.2008.20(3)

[4]尚曉昭.農業保險試點五大模式突進[N].中國證券報.2007.03.23

[5]胡秋明.論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制度創新[J].財經科學.2004.05

[6]庹國柱,朱俊生.建立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的幾個問題 [J].金融教學與研究.2004(6)

(作者單位:福建師范大學)

安華農業保險論文范文第6篇

摘要:隨著我國農業的快速穩步發展,對于農業保險法制制度也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實際的情況表明,我國的現行法律制度已經無法滿足農業發展的保險要求。只有不斷的加強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研究,才能推動我國農業的穩步發展,從而為農業生產者帶來高額的經濟效益。本文主要是對農業保險法制制度進行了簡要的說明,希望促進我國的政策性建設而獻出綿薄的力量。

關鍵詞: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研究

前言

我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同樣也是對農產品的需求最大的國家。在我國的農業發展過程中,需要加強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研究,并且需要及時進行深入的系統研究,為改善我國農業的法律制度提供幫助。盡管我國的農業保險制度仍然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缺陷。但是在未來的農業發展中,我們需要不斷地致力于理論研究和制度建設,采取有效的措施不斷地拓寬經濟法學的設計,實現農業保險的開創性發展。這樣不僅可以維持社會的和諧建設,還能夠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實現我國農業社會的穩定發展。

一、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

在我國現行的保險制度中,已經不斷地實現了保險、科技以及金融三者的有機結合。為我國的農業保險發展提供了巨大的幫助。隨著農業保險的不斷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法相繼出現。在很大程度上拓寬了我國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研究,與傳統的農業經濟相比,已經不單單是農業生產者自己參與種植的事情。在很大程度上已經實現了國家干預農業的情形。農業保險組織的大力發展可以實現我國農業發展的利益最大化。鑒于我國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農業國家,在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的前提條件下,我國的農業仍然需要政府進行有力的控制,不斷的開展管理,扶貧和保護措施,這樣才能使得我國的農業保險更加穩定的運行,實現國家經濟的高速發展,同樣的,有效的減少了自然災害對農業生產者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堅強建設我國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加強農業保險法律制度建設的必要性

加強對于農業保險的建設,一方面就是加強我國政府對于農業保險制定的干預強度,通過政府干預,不斷的強化農業保險的可實施性,利用農業保險的形式為我國的農業發展提供全方位的風險保障。另一方面是。加強我國農業保險的保障作用。通過農業保險對農業生產者的保護,在自然災害降臨時,我國的農業生產者可以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降低農業生產者的經濟損失。由于,我國的農業生產經營者主要為平苦農民,很難做到像歐美等發達國家的大規模農場主機械生產,因此,一旦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事故,會給農業生產者的生活帶來巨大的打擊,因此,加強農業保險制度的建設,不只是有利于維護農業生產者的利益,更加可以維護我國的社會穩定。

(二)加強我國農業保險法制建設的可行性

在我國進行農業保險建設的可行性,一般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①我國具有有利的經濟條件可以支撐我國建設農業保險,近些年來,我國的經濟發生了穩步的發展,為我國的農業收入增加奠定了基礎。我國的工業化水平不斷的提高,使得農業保險的發展目標可以有效地實現,更加為我國的農業政策目標體系的轉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②在上海市的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取得了重大的成功,為我國建設農業保險機制做出了優秀的示范,上海的農業保險。已經經歷了30年的發展,并且取得了顯著的成果,為我國的農業發展奠定了基礎。在上海的農業保險發展過程中,不斷的進行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優化,以及農業保險運行機制的優化,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農業保險體系。為全國各地的農業保險服務,進行示范,有利于推動整個國家農業保險法制制度的建設的步伐,為實現我國農業的穩步發展奠定了非常堅實的基礎,為保障國家的經濟增長提供了巨大的幫助,向我國實現法治國家建設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三、我國農業保險建設與商業保險建設的不同

(一)經營目標不相同

與商業保險相比,農業保險建設的經營目標不一樣。商業性農業保險主要是以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為主要發展目標,而農業保險制度一般是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政策目標為特定的規劃而設立的,它主要是以社會的主體效益為主,而不是以盈利為目的。為保證農民的經濟收益提供保障,實現我國社會發展的穩定性。

(二)經營的方式不相同

商業性的農業保險,在制定過程中,首先是按照市場經濟發展的規律來制定的。采取等價交換的原則為農業生產者提供保險保障,只要在保障的過程中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那么它是不會受到政府的直接管制的,而是由國家政府對保險進行間接的管理。農業的商業型保險在經營過程中也需要受到國家經濟和法律的支持,才能夠實現穩定的運行,而農業保險建設主要的經營模式是,由國家提供資助或者是補貼并且享受國家帶來的優惠政策,從而實現對農業的穩步發展,因此,兩者之間的經營方式也不盡相同。

四、我國農業保險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對政府支持責任的法律定位不準確

在我國農業保險的立法過程中,政策性的保險立法是我國經濟法立法環節中的弱勢。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條件的不斷快速發展,對加快我國構建農業保險法律制度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在對新制度的建設過程中,我們需要從以往的農業保險制度中吸取經驗。也以往的制度建設為經驗,對我國法律政策的環境進行詳細的探究。這樣在新的農業保險法律制度過程中,才能夠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的糾正。此外,在這些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制定過程中,應該加強政府的參與,不斷的強化政府的作用和地位。使得農業保險的法律制度可以符合我國政策的精神,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不斷的落實政策的要求。使得我國的農業保險法律建設能夠取得圓滿的成功。

(二)政策性農業保險中的在保險機制發展速度相對緩慢

對我國的農業發展研究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再保險在我國保險業務中的重要性。對我國保險業務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的保險機制發展速度相對緩慢,運行過程中仍然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嚴重阻礙了我國的農業保險的發展。我國的在保險機制發展薄弱,主要表現在這幾個方面:①我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中的在保險制度和法律的發展缺位,并且重視程度也不夠,對農業發展的補貼力度與發達國家相比也不夠,因此,制約了我國的的農業保險發展,在之后的法律制度制定過程中,要加大力度減少農業生產者的負擔,以法律的形式來保障人們的利益。②我國政府對在保險制度的重視程度不夠,給農業生產者的經濟支持力度相對較小,補貼力度雖然不斷增加,但是與我國的農業經濟需求相比,仍然存在著相當大的差別,因此應該加強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③我國提供再保險業務的公司相對少,目前,我國提供再保險業務的公司只有幾個,并且這些公司的經營模式依舊采用商業經營的模式,以營利為主,所以難以保證廣大農業生產者都能夠得到保障,受用面相對較窄,很難取得全方位的應用。

五、完善我國農業保險法制制度的措施

隨著我國農村建設的不斷進步,農村建設的需求也不斷的增高。為了保證農業生產的穩定運行,需要加強農業保險的法律制度建設。對遭受自然災害農業生產者提供相應的經濟補償,從而保證我國農業生產的穩定運行,不斷增加我國農業生產者的經濟收入,對改善農業生產者的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為了完善我國農業保險法制制度的建設,我們需要采取以下有效的措施:①不斷地對我國的農業保險立法進行完善。在完善我國農業保險的過程中,我們需要結合外國的立法經驗。不斷的對我國的農業制度進行創新和改進,總體來看,為了完善我國的農業保險法制建設,應該在采取同一制度的條件下,進行同步的其他制度規劃和構建,從而形成多元化的法律模式,并且在法律實施以后,我們需要嚴格的踐行法律要求,從而使得我國的法律建設展現出充分的優勢。只有不斷的將法律建設的細節給予高度的重視,才能使得各個制度在運行過程中可以相互的配合,從而形成制度創新的最佳效益。如果單純的使用一種模式,就不能保證我國的農業保險法律建設適用于各個地區,因此,需要進行多元化的法律模式建設,各取所長,構建一整套完整的立法模式。實現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完善。 ②要構建合理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在進行保險經營模式的選擇過程中,我們應該以政府主導為主要的模式,在政府的支持下參與,加強對保險經營模式的管理。并且由我國政府強化農業生產者的保險業務,對參保農戶進行相應的保險補貼。使得農業生產者的經濟效益得到最大化的發展。

結束語

盡管我國的農業保險法律已經相對完善,但是在執行過程中仍然會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因此,在實際的生產過程中,我們需要不斷加強對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研究,不斷的對我國的農業保險法律制度進行改善。這樣才能夠保證我國的農業保險制度更加穩步的運行,為實現國家的經濟效益提供幫助,更主要的是維持了我國社會發展的健康穩定。在農業生產過程中,不斷地強化農業生產與法律的結合。不僅使農業生產者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并且也在極大程度上減少了農業生產者的損失,為保障農業保險的正常運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李長健, 屈怡, 廉靖. 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研究[J]. 中州大學學報, 2009(01):18-21.

[2]劉潔. (2009). 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研究. (Doctoral dissertation, 廣西大學).

[3]鮑武櫻. (2013). 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研究. (Doctoral dissertation, 安徽大學).

[4]吳勝利,馬梅鳳. 國家支持農業保險法律制度論綱. 西北金融法制文萃——陜西省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2005-2007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在職人員高級課程研修班學員 北京 100088)

上一篇:中小企業財政稅收論文范文下一篇: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論文范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