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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保護論文題目范文

2023-09-23

婦女權益保護論文題目范文第1篇

2、消費者遭遇網購詐騙 平臺責任幾何

3、“總理報告”,將這樣影響青年

4、新消費模式下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初探

5、網絡代購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6、試析網購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7、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完善

8、淺談網絡消費中消費者權益保護

9、創新工作機制便捷市民維權

10、淺議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11、探析網購中消費者權益的經濟法保護

12、跨境電子商務法律借鑒與風險防范研究

13、逾八成受訪者切盼個人信息數據采集標準盡快出臺

14、我國電子商務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分析

15、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保護

16、“三馬”奮蹄,路在腳下

17、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18、外賣平臺當守誠信經營之道

19、結盟是與未來的對話方式

20、網絡時代需要打假更要打謠

21、我國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22、棗莊薛城區司法局助群眾防騙

23、《經濟日報》:“生鮮除外”條款不是商家擋箭牌

24、完善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25、我國網絡購物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26、全媒體環境下完善我國網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建議

27、《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年來首次修改網購可無條件退貨

28、消費時代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29、網絡消費安全的法律規制研究

30、論互聯網用戶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31、保險全方位“觸網”大戲開鑼

32、基于民生問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

33、網購市場發出監管強音

34、淺談網絡消費爭端的解決方式

35、談網購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36、為消費者網購撐起“保護傘”

37、讓中國消費者享受世界上最高端的保護

38、英國電子商務監管和消費者保護

39、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

40、四川消費者:基本滿意市場秩序 維權意識逐步增強

41、網購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探析

42、互聯網時代消費者權益保護探究

43、我國網絡團購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研究

44、淺議互聯網+背景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45、《民法典》下網購合同標價錯誤問題探究

46、當全民遭遇 “薅羊毛”

47、我國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48、在線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49、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問題探析

婦女權益保護論文題目范文第2篇

本文試圖從明確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具體內容和侵權的表現形式開始,通過分析當前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形勢、問題及其影響,提出了相應對策和建議。

一、面臨的形勢、問題及影響

(一)現狀與形勢

隨著保險業的逐步發展,保險消費者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糾紛也日趨增多。由于保險業以經營特定風險為對象,不是一般的物質生產和商品交換活動,而是一種特殊的勞務活動。它不僅依賴于保險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還體現在保險公司所銷售的產品上。所以,保險公司在宣傳、展業、承保、理賠的過程中能否做到“誠實守信”就關系到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保險營銷中固有的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格式合同、條款專業技術性強以及合同履行期限長等基本特征,使得保險消費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屢屢發生。從保監局的數據來看,車險理賠類投訴占產險消費類投訴的比例由2006年的77%逐年上升到2010年的89%;壽險銷售誤導投訴占違法違紀投訴的比例近三年均在30%以上。此外,其他諸如產品條款不公平、推銷擾民和服務水平低等問題的投訴數量也在逐年升高。這些問題的長期存在,侵蝕了保險業發展的誠信基礎,嚴重損害了保險的行業形象。

(二)存在的問題及危害影響

1.存在的問題

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的資料表明,消費者權益侵害主要表現在“霸王條款”、宣傳誤導和理賠糾紛等方面。如保險公司單方面調整費率而不告知消費者,保險條款避重就輕、措辭模糊、手續繁瑣,待賠付時又以“霸王條款”的多種細節理由拒絕賠付。再比如營銷過程中,保險營銷員不如實告知甚至銷售誤導來吸引消費者,從而造成理賠難。還有由于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混亂,個別公司和個人為了業績采取不正當的手段營銷,從而導致差錯多、理賠慢、脫保、漏保的現象不斷,致使“被誤導”、“被欺詐”、“理賠難”就成為保險投訴的“重災區”。

(1)宣傳誤導

虛假宣傳、片面介紹、混淆概念,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組織印發或營銷員擅自印發的資料內容失實、夸大宣傳;利用網絡、媒體發布失實產品,向消費者片面強調、承諾和夸大新型產品分紅收益;混淆產品性質(儲蓄、理財與保險)和經營主體(保險公司與銀行)、與風險和免責條款缺少明確提示,甚至予以回避;同業詆毀、不正當競爭,引誘客戶退保等。

通過銷售誤導提升了業績、做大了規模但忽視了消費者真實需求,將投連險、萬能險等計算復雜、風險不確定的產品銷售給風險承受能力低、缺乏金融保險知識的農民等低收入人群,被誤導的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不得不與保險公司發生退保投訴糾紛。

(2)營銷欺詐

狹義的保險欺詐,是指投保人方面的欺詐行為。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騙取保險金為目的,通過虛構保險標的、編造保險事故、夸大損失程度的行為手段,致使保險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向其支付保險金的行為。

廣義的保險欺詐,除了投保人還包括保險人方面的欺詐行為。表現在虛假賠款,違規操作,不嚴格執行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隨意調整車險費率優惠因子,團險個做。

保險欺詐騙取了消費者繳納的保費,損害的是所有共擔風險的消費者利益。保險公司為了應對欺詐風險不得不通過調高保費以彌補其帶來的損失。比如美國保險公司近幾年已經將保費在原來的基礎上調了10%左右,對消費者利益造成了實際侵害。

(3)理賠難

在實際的保險活動中,由于保險公司業務發展和理賠管理的不配套、不同步,客戶投保在沒有看清條款的保障范圍和內容的情況下簽約等原因,都為后期理賠埋下隱患,導致消費者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2.影響及危害

消費者權益若不能得到保護,不僅會影響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和社會保障管理功能的發揮,甚至還能影響我國誠信社會構建的進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這就要求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不得隱瞞和欺騙,同時,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應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侗kU法》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和諧社會的標志之一就是社會的誠信,保險當事人如不共同遵守“誠信原則”,不但保險業得不到健康發展、被保險人利益得不到應有保障,整個社會誠信的風氣也會受到影響,阻礙了社會發展的步伐。

二、原因分析

統計顯示,截至2010年底,保監會去年處理與權益直接相關的來信投訴達到9374件。反映出保險市場主體的有規不依和行為失范,導致市場體系不完善、約束不到位,使得消費者權益得不到保護的事層出不窮,問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內因和外因。

(一)外部原因。

1.我國保險消費水平低且發展不平衡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作為第三產業的重要服務行業保持著快速增長。但從總體來看,保險消費水平卻一直很低。從保險普及程度來看,截止2009年年底我國的保險密度為121.2美元,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595.1美元,位列全球64位;從世界保費收入份額看,截止2009年年底我國保費收入位列全球第7位,僅占世界份額的4.01%;從保費收入與城鄉居民儲蓄額比例來看,2009年原保費收入僅占城鄉居民儲蓄額的4.27%;從保費支出所占居民消費支出的比重來看,也明顯低于儲蓄和住房支出,2009年家庭儲蓄所占比例為53.76%,居住類支出占10.02%,而保費支出僅占1.71%。

2.權益保護制度缺失

由于信息不對稱和法律定位不明,保險人與保險消費者之間力量對比極為懸殊,保險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客觀上要求國家運用公共權力的介入,并運用法律手段保護保險消費者的權益。但現實中我國對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的重要性缺乏認識,體現在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度中存在諸多缺陷。比如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性質不明。

3.教育導向功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

教育導向包括保險公司在其系統內的引導和消費者的“被教育”。目前,保險公司為了追求發展速度和業務規模,從上到下灌輸粗放化經營理念來追求短期利益,并在公司內形成激勵導向。主要表現在產品創新不足、產品同質化嚴重導致需求錯位,進而影響消費者權益。而消費者由于受到“被教育”的學習機會少,有關保險基礎知識、產品選擇、相關政策法規、糾紛處理程序等內容缺乏,導致消費者受教育權、自主選擇權、求償權等重要權力能以得到保障。

(二)內部原因

保險消費者的盲目性導致保險消費者權益受到影響和損害。我國保險消費者保險意識和保險消費理念滯后、保險消費水平低、消費結構畸形等因素,導致了保險消費的盲目性,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后并不能準確了解自身的保障和權益,從而引起來后期賠付、給付時的糾紛問題。

三、對策及建議

就保險利益一致性而言,保險公司與消費者的利益是一致的,而不是對立的。如果保險公司破產,保險消費者就難以拿到應得賠償;如果保險公司坑害消費者的利益,買保險人越來越少,保險公司經營就會陷入困境。因此,解決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一定要抓住要害,只有這樣,保險行業才能健康發展,消費者才能最終受益。

通過上述分析,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的發展現狀,提出以下三個方面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制度

1.引導機制。通過對全行業持續有效的政策引導,來提高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和服務質量的重視,從而樹立企業內生的、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經營意識。

2.考核機制。嚴格指導保險公司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提高對違規行為、客戶投訴、服務水平等指標在整體考核中的權重,提高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違規成本。

3.責任追究機制。指導保險公司實施內部投訴案件責任追究制度,明確相關涉案人的懲處標準,定期對制度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處罰標準偏低予以適度調整。

(二)建立平臺

通過制定一套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運作程序和保險監管機構自律管理程序,從保險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發生糾紛投訴開始,建立一套全國聯網的保險消費者投訴電子信息跟蹤系統和電子檔案系統,全程跟蹤保險消費者投訴處理的全過程,直到處理完畢,并建立投訴處理信息庫。被投訴核實后的保險機構將其納入不良行記錄,以利于保險消費者的識別的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并采取相應措施。

(三)暢通渠道

1.暢通維權渠道

(1)暢通保險公司投訴渠道。通過出臺保險公司投訴內控指引性文件,引導公司發揮自身防范和糾錯能力,提高投訴糾紛調解效率,促使投訴、糾紛快速、有效解決,更好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2)暢通消協和協會聯絡渠道。加強消協與保險行業協會以及保險公司之間的溝通合作,建立消費者投訴調解聯絡機制,開辦保險消費者培訓班,提高消費者素質,暢通維權渠道

(3)暢通曝光渠道。強化行業自律,增強對侵權行為的約束。加大違反公約行為的曝光力度,在行業內通報,向社會公開。通過提高公布頻度,為消費者購買保險產品提供依據。

(4)暢通處理公開渠道。通過探索完善投訴處理公開制度,協會、消協、保險公司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各公司案件處理總體情況,增強對個案辦理進度、消費者意見反饋的信息公開力度。

2.暢通信息渠道

暢通“電、訪、信、網”四位一體的投訴渠道,通過保監會的網站、公開媒體,向消費者普及保險知識,提示風險,咨詢業務,在開通維權專線、專版、專網、專室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外部社會監督機制。

(四)教育引導

通過建立監管部門、行業、消費者組織、社會媒體及公眾等多方參與的保險消費者教育平臺,加大權益保護和宣傳教育力度,重點普及宣傳對欺詐誤導行為識別、保險合同條款解釋、車險理賠程序介紹以及投訴方法,開展長效的保險知識教育和消費者信息宣傳,倡導理性消費觀念,提高消費者維權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進一步提高消費者素質,加強消費者權利保護意識,逐步將消費者保險知識普及納入到長遠的公民基礎教育范疇中來。

(作者單位:湖北省郵政公司)

婦女權益保護論文題目范文第3篇

【摘要】城鄉一體化建設的首要問題就是解決好土地問題,當前侵害農民土地權益的事件頻頻發生,其根源就在于我國缺少農民土地發展權制度。因此,審視、改革及完善我國當前的土地權利制度,在土地流轉中創新農民的土地發展權機制,對于保護農民合法的土地權益、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城鄉一體化 農民 土地發展權

在城鄉一體化建設中,土地性質的改變給農民的土地權益保護帶來了難題,城鄉一體化建設的首要問題就是解決好土地問題。但在當前的城鄉一體化建設中,侵害農民土地權益的事件頻頻發生,其根源就在于我國缺少農民土地發展權制度。因此,審視、改革及完善我國當前的土地權利制度,在土地流轉中創新農民的土地發展權機制,對于保護農民合法的土地權益、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土地發展權制度的內容及性質

國外的土地發展權制度。土地發展權是英美法系的一項重要財產權制度,指農地性質發生了改變而獲得的權益,是一項可以與土地所有權相分離而又能夠單獨處分的財產權利。在英美等國,土地發展權制度創設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城市化進程中農民的土地利益及社會的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

美國的土地發展權是基于其土地私有制而設立的,最終的權益歸屬于土地所有權人,主要是通過土地發展權的轉移與土地發展權的征購兩種方式實現。土地發展權的轉移,即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的用途被限制之后,土地的所有權人為了獲取相應的收益將土地上的發展權轉移給相關的權利人,權利人在獲得發展權后可以按照土地規劃用途開發利用土地①。美國在土地規劃的過程中,會設定土地發展權轉移區,在轉移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選擇轉讓土地發展權,也可以不轉讓,而是按照政府規劃自行使用土地。為了更好地支持土地發展權的轉移,美國多個州均設立了土地轉移銀行,在土地發展權交易中給予資金支持。與土地發展權轉移相比,土地發展權的征購是一種政府行為,即各州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從土地所有權人手中購買土地發展權,用于公共項目的開發。

英國實行的也是土地私有制,但其土地發展權不像美國那樣既可以私人擁有也可以政府擁有。英國的土地發展權只歸屬于國家所有,其發展權流轉有兩種形式:第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承租人只能按照國家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如果要改變土地的用途,必須要向國家購買土地發展權;第二,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向土地的所有者征購而取得土地所有權,以便由政府對土地實行集中開發利用。

可見,英美兩國土地發展權的設計理念有所不同,英國強調發展權歸屬于國家,更多的是強調發展權的公平,帶有一定的計劃色彩;而美國的土地發展權設計完全是基于市場的理念,強調市場機制對土地發展權的配置作用,更注重效率。

我國土地發展權的性質及歸屬。就現有的法律規范來說,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并沒有確定土地發展權制度,但土地發展權作為一種土地利用過程中的增益權,是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從土地用途改變或提供土地集中利用中獲取的收益權,在《土地管理法》、《物權法》中可以隱約覓見其蹤跡,這兩部法律中確定的農地征收的補償權帶有土地發展權的雛形,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土地發展權。從英美兩國的土地發展權的制度設計看,土地發展權顯然是一種可以獨立于土地所有權之外的財產權,可以歸屬于土地所有權人,也可以歸屬于土地的使用者。由此可見,這種權利顯然不是一種物權,其客體并不是物,而是土地用途改變在開發中理應獲得的利益增值。

筆者認為,我國的土地發展權是一種可以獨立于所有權之外的財產權,其源頭是來自于農村集體組織的土地所有權及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即農民的使用權,同時與國家對土地用途管制相結合。從這個角度來看,可以將農民的土地發展權確定為兩個層次的內容:第一,在土地征收階段,由于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性質改變而產生的發展權,這個層次的發展權著重保護土地的價值及失地農民的利益;第二,在土地利用階段,也就是當土地征收完之后國家或其他主體對土地進行利用開發而產生的發展權,這個層次的權利是由于土地用途改變而產生的利益增值。

由于土地性質與用途的改變在很多時候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土地發展權收益的歸屬問題就顯得十分重要。目前,在我國關于土地發展權益的歸屬有三種觀點。其一,認為土地發展權應該完全歸屬于國家,仿照“英國模式”進行相應的制度設計;其二,認為土地發展權應該歸屬于土地所有者,在我國就應該歸屬于農村集體組織,可以仿照“美國模式”進行設計;其三,認為土地發展權應由國家與土地所有者共享。②這三種觀點,均沒有考慮到土地的使用權人—農民的利益,在我國現行的土地制度下,盡管農民不是所有權人,但其依據承包合同享有的長期使用權是不爭的事實。在城鄉一體化建設中,設計土地發展權的歸屬必須考慮到農民利益。

筆者認為,土地發展權制度應該體現國家、社會及社會成員三者利益的協調及合理的配置。在這三個土地發展權主體之間,應該優先保障土地使用者的發展權,即農民的土地發展權。因為,一方面土地上產生的收益是農民的絕大部分財產,是農民及其家庭生活的保障;另一方面從法理的角度看,當土地的收益權增值的時候,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權人的,應該用益物權人優先。在我國城鄉一體化建設中,當土地用途改變時,土地的開發者必須支付合理的對價及通過正當的程序來保障土地發展權,防止土地的隨意濫用,同時建立三者的平衡機制,真正讓農民享受到城鄉一體化建設帶來的利益,和諧穩定地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的進程。

我國農民土地發展權缺失的現狀

發展權主體模糊。在任何一個法律關系中,主體、客體及內容都是不可缺少的,沒有一個明確而清晰的法律關系主體就難以實現對其權利保護。從我國當前的法律規定及實踐來看,土地發展權的主體是模糊的,甚至是虛位的。按照《憲法》的規定,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城市土地歸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及城市郊區土地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一律歸屬于農村集體所有。但是,法律缺少對“農村集體所有”主體內涵及運行要素的界定,在《憲法》中只是籠統地提及。在《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農村集體所有”的主體范圍規定得也不一致。在實踐中,基本上是由村民委員會代表所有權人,但村民委員會在法律上的屬性是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并不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是一個虛位權利主體,其組成及任期均不固定,難以真正地行使所有權人的權利③??梢?,法律規定模糊及規范之間的沖突,導致了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模糊。

補償機制不甚合理。當前我國已經進入了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關鍵時期,城鄉的土地規劃與利用在城鄉一體化建設中居于核心地位,在征收或征用過程中,如何確定合理的對價來保障農民的權益是土地規劃與利用的主要問題。我國當前的法律規定并沒有確定農民土地發展權的補償標準,而補償機制僅僅是建立在一次征收或征用的土地價值上,其目標是保障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農地一旦被征收,對農民來說就是永久性喪失土地,總體來看,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標準偏低,沒有估計土地的市場現存價值及增值價值,也沒有兼顧到農民生存的保障價值。

土地增值利益難以分享。城鄉一體化建設是通過城鄉統籌的方式進行的,表面上看這種統籌的形式是將城鄉居民納入一體化發展的軌道,實際上是將土地征收之后進行再規劃、再利用、再開發的一個過程。土地的再開發利用也是土地權益的增值過程,但我國當前的補償機制是一次性永久補償,土地征收完畢之后,農民就與被征收的土地不再有任何的關系。如此一來,土地在再開發利用中產生的各種增值利益,農民均無法享有,導致農民土地財產權蒙受巨大損失,這也是農民土地發展權缺失的主要體現。

政府行使征地權缺少有效的制約機制。在城鄉一體化建設過程中,農民的土地發展權益經常受到公權力的侵害。從整體上看,政府與農民在土地征收中代表兩個不同的利益主體,政府的征收權是基于法律的授權或規定,農民作為使用權人只能是被動地接受,沒有相關的利益表達機制。政府動用征收權依據的是公共利益,農民的個人權益難以與國家的征收權相對抗。公共利益的表達十分模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縣級以上包括縣級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法定的征收權,而我國的公共利益包括為了地方經濟發展的需要這一內涵,由此導致了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隨意處置農村土地,通過征地的土地差價大搞土地財政,創造政績④。

農民利益表達及訴求權利的實現機制不完善。在當前的城鄉一體化建設中,農民及農村集體組織對于土地的規劃與利用,難以享有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在土地征收的過程中,很多地方的征收程序及方式也不規范,比如很多地方政府事先不進行征地公告,通常是先征地再辦手續,征地補償標準計算及定價不透明,隨意截留或挪用征地補償款的現象較為突出。農民的權利一旦被侵犯,無法通過正常的利益表達或訴求機制來實現,當農民與政府發生征地糾紛時,難以到法院立案,也無法通過司法救濟的途徑獲得支持,因此,近些年各地農民由于土地征用或拆遷過程中引發利益糾紛的上訪事件頻頻發生。此外,相關的部門在征地過程中發生侵犯農民權益事件,也缺少行政問責,導致很多地方政府往往有令不行。

城鄉一體化建設中農民土地發展權制度的完善

積極開展確權登記,鼓勵土地產權交易。土地發展權實施的前提是有明確的產權歸屬,在法律上確定土地發展權的地位,明確享有土地發展權的主體以及各個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在城鄉一體化建設中,應該優先確定農民作為土地用益物權人的產權歸屬及其享有的土地發展權益的范圍。當前,我國部分地區在城鄉統籌的一體化建設中進行了大膽的產權歸屬及土地交易探索,較好地維護了農民的土地發展權益。比如,成都市從2008年開始進行了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城鄉一體化進程,其主要的做法有兩點:第一,通過對農民的土地、土地附著物及房屋進行確權并頒發相關的產權證書,進一步明確了農民的土地及各項財權權利,同時為土地流轉交易提供了基礎;第二,建立了縣、市兩級土地產權交易中心,使農民成為市場主體,鼓勵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交易。這兩項制度輔之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以及農業保險、農村社保等機制,建立了權責清晰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大大釋放了土地的價值,一畝地在市場上交易的均價比之前的補償費高出了十倍。成都市的改革措施在當前的法律框架下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利益,值得借鑒,尤其是對農民土地及房屋的產權確認,消除了農民對不動產產權歸屬的疑慮,為農民行使土地權利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并運用了市場化的機制促使農民土地權益最大化,保護了農民的土地發展權。

規范土地征收制度,提高補償性的農民土地發展權益。我國當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公權力過大,行使過于隨意,補償標準過低,對農民的利益侵犯較大。我國農民土地發展權包括兩個層次,在規范征收權行使中,先要保障并提高農民第一個層次的權益,即土地補償的發展權益。近幾年來,部分地區在這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比較典型的有上海浦東的“征地換社?!奔敖K昆山的“征地年薪制”。上海的“征地換社?!?,即在征地過程中對失地農民的補償不再執行國家規定的一次性標準,而是由政府來承擔征地所在地的農村勞動力15年的養老、醫療保險,并為失地農民提供就業培訓,保障失地農民在城鎮再就業。江蘇的“征地年薪制”也不再執行一次性補償安置標準,而是按照農民土地的類型按年發放補償安置費,連續發放20年,政府還為失地農民辦理了養老保險,由政府承擔80%,農民個人承擔20%⑤。上述的兩種補償形式與國家規定的一次性補償標準相比,不但克服了一次性補償貨幣化形式的單一性,而且通過社保解決了農民的后顧之憂,值得借鑒。

第一,引入市場化的第三方地價評估機制,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上海浦東、江蘇昆山的模式比一次性補償標準要高,但這些標準的確定也完全是政府行為,而不是真正的市場行為。因此,有必要在兩地的經驗基礎上,進一步引入第三方的市場化評估機制,由第三方按照土地產值,在土地環境、土地用途及規劃、土地發展前景等基礎上進行整體評估,公平確定土地的“硬實力”與“軟實力”,進而提高土地的補償標準。

第二,規范征地的程序,保障農民在整個征地過程中的合法權利。很多地方在城鄉一體化建設中的征地行為之所以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原因就在于政府的征收權過大,程序不規范,應該從征收的程序上限制政府的征地權。首先,應該明確征地依據,即“公共利益”的界限,在立法上宜采用列舉的方式,減少政府的解釋權;其次,保障征地過程中農民的參與權、知情權及監督權,政府應鼓勵農民就土地規劃、用途、利用的方案進行討論,并提出意見,所有的決策過程應該公開、透明,保證在陽光下運作。

建立土地增值的分享機制,保障農民土地發展的增值權益。農民的土地發展權的第二層次內容是土地增值后的發展收益,即土地性質及用途改變后而產生的增值性收益。就這個問題,我國部分地區現在也開始進行了探索,典型的是北京海淀區唐家嶺村拆遷改造過程中,對農民的土地增值性收益保障的探索。唐家嶺農村宅基地拆遷改造建設廉租房,農民不僅可以按照宅基地面積大小來換房,而且農村集體組織還可以參與新建設廉租房經營并獲得收益。這樣既保障了補償性收益(宅基地換房),又保障了土地增值后的發展收益(由村級集體組織參與經營,農民共享經營紅利)。從這個意義上看,唐家嶺模式不僅盤活了宅基地的現存價值,還分享了宅基地增值后的收益價值,這種動態性的土地發展權收益試點也是可以推廣并借鑒的。

(作者單位:塔里木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本文系南疆經濟社會發展研究院項目研究成果和國家級大學生創新訓練項目研究成果,項目編號:201410757020)

【注釋】

①張良悅:“美國的土地發展權與農地保護—城市化進程中農地保護的一種借鑒”,《經濟問題探索》,2008年第7期。

②陳柏峰:“土地發展權的理論基礎與制度前景”,《法學研究》,2012年第4期。

③于華江,楊飛:“城鄉一體化建設與農民土地發展權保護”,《中國農業大學學報》(社科版),2011年第2期。

④衡愛民:“土地發展權、制度設計與被征地農民權益保護的關聯度”,《改革》,2014年第7期。

⑤李紅娟:“地權利沖突及對策—以農村土地發展權為視角”,《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科版),2014年第2期。

責編 / 于巖(實習)

婦女權益保護論文題目范文第4篇

摘 要:文章結合我國目前民營性質企業的發展情況,對民營企業在快速壯大過程中受到法律保護的大環境所存在的各種問題進行探討研究,分析了經濟法對企業發展的作用,并提出了一些如何在法制上完善的建議,使民營企業在當前經濟形勢下能夠繼續保持自身的競爭優勢,力爭取得突破性的發展。

關鍵詞:經濟法;企業;保護

近年來,國務院下發了《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等一系列文件促進民營經濟的發展,然而,民營企業更需要的是法律化,而不僅僅是政策化的保護和扶持。如何改善民營企業發展的法律環境,充分發揮經濟法在企業保護中的作用,有效地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快民營企業的發展,是當前亟待研究的課題。

1 民營企業法律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民營企業雖然得到了長足發展,外部環境也得到了不斷優化,但制約民營企業發展的諸如投資準入、融資本、權益保障等方面法律仍不盡完善。

1.1 民營企業投資準入制度的局限性

民營企業投資準入法律缺陷,主要表現為法律缺失和法制不完備、不盡規范,導致一些岐視性的待遇,制約民營企業的充分發展。我國根據投資人所投公司的所有制不同而進行差異對待,是我國長久以來法律上的一項缺陷,雖然我國在對私有制經濟不合理政策基本制度上已經有了很大的改觀,但是受我國發展建設的長遠規劃以及思維管理上的定式制約,一切不是公有制的經濟類型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不能夠在根本上得到認可,所以我國的民營企業在地位上要遠遠低于我國的國有企業。我國一些關乎民眾基本生活,關乎社會穩定的行業,例如,電力系統、石油企業、公路鐵路等采取壟斷式經營是其基本特征,國家占有主要資本,對社會發展有著一定影響、缺少競爭對手,一般都會采取政企合一的管理方式,在壟斷形式上我們稱之為部門壟斷體制。這種壟斷的基本特征表現為在所屬行業內由相關主管部門采用審批制度,而不是其體制內的企業進入其相關行業尤,其是民營性質的企業,其相關部門通過一系列的條例與規劃對行業進行壟斷,造成了民營企業進入的先天性障礙?,F階段在我國不論是上至中央下至地方上的一些經營性的基礎建設投資項目一般都是由政府牽頭組建的投資企業來擔當投資項目的業主,假如單一政府組建的投資公司不能夠獨立承擔起該項目的承建投資,一般都會在相關系統內部尋找合作伙伴進行聯合,但是絕不會允許系統以外的其他企業尤其是民營獨資企業進入營利性比較明顯的基礎建設類項目。所以,我國的公路建設、鐵路鋪建、城市交通改造、大型水電氣工程建設等等基礎設施投資建設的相關項目,由項目展開到建設資金籌措,最后進行施工管理,都會在相關部門內部進行封閉式的運行,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主體單一的格局一直存在從沒有改變過。一些地方的上述基礎設施建設還會采取指揮部替代法人主體的形式,造成部門外的企業尤其是私有企業根本就沒有機會進入相關領域進行建設。當然,這種壟斷方式更多的是對國內企業的壟斷。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在一些基礎設施建設上打破了部門壟斷的模式,實行對外開放引進外部投資企業進入。在“知道外資投資目錄”里面已經做出了明文規定,允許外資企業進入國家公路建設經營、鐵路建設經營、港口建設經營。但對國內企業在基礎設施開放上且缺少可以依據的相關政策法規,造成國內很多具有一定實力的民營企業想對國家基礎設施建設進行投資,但是且找不到門路,而我國地方上的基礎設施建設又繼續民間資本的大量投入且沒有相關的政策法規支持。

1.2 民營企業融資制度中的問題

①保障民營企業融資的法律不穩固,降低了自我內部資金積累水平。雖然《憲法》經過修改后,提出非公有制經濟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并且有《物權法》的保護,但私有產權的保護并沒有寫入憲法,進入國家保護體系。比如國有企業在財產受到侵壞時,可以得到《刑法》的保護,而民營企業只能得到《民法》的保護,在國有企業,如果貪污罪發生了,公安機關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但如果有人貪污了民營企業的資產,則屬民事糾紛,只能法院介入。嚴重威脅民企內部資金積累。

②激勵民營企業深入發展的法律法規缺乏系統穩定性。政府的短期行為導致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缺乏建立企業信譽的積極性。政府政策的變化太多,朝令夕改,導致民營企業有種“草”的積極性,而沒有種“樹”的積極性,而企業信譽是一棵樹,十年樹木,民營企業缺乏積極性這也是導致民企信譽缺乏的重要原因。

③政府的監管法律過多。監管越多,企業就越不講信譽,企業越不講信譽,政府的監管就越多,最終形成一個惡性循環。監管與信譽是有關系的,政府監管越多,意味著政府的權利就越大,政府的自由度就越大,未來就越不穩定,未來越不穩定,企業就越不考慮未來,從而自然而然形成了不講信譽的態度。如在我國大量的中小煤礦,許多都不考慮大量投資安全設備,因為他投資安全設備需要幾百萬甚至幾千萬,但不知那一天隨著政府規定變化而可能被叫停。這就是政府權利過大而導致的不考慮未來缺乏信譽。

1.3 民營企業權益保障制度的局限性

①沒有專門建立法律法規來保護民企的合法權益。民營企業如果想健康順利的發展壯大,必須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規為其發展壯大保駕護航,但是縱觀中國五千年歷史,沒有專門保護民間企業的法律。即使是今天的中國,除了《憲法》外,只有少數諸如《物權法》之類的法規,但我國迄今還沒有制訂出用來系統界定和保護物權的《民法典》。同時,已經制定出的相關法律法規只是從現有經濟體制或者經濟轉型期間產生的。這些法律條文也沒有站在國家宏觀整體的高度對民間企業進行認識,僅僅對民營企業的生產發展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作為社會經濟發展中新生力量的民企缺乏法律法規的直接保護,不利于其發展壯大。作為現在使用的一些常規法律法規,內容空泛,存在著一定的漏洞,有些不具備真正執行的意義。需要重新制定以適應現今社會的發展需要。同時,一些新制定的法律法規,一般都是國務院或是其直屬部門制定出來的,其內在保護意義還是傾向于國有企業,部門保護特色濃厚,各個省市制定的法規之間有時候還存在著相互沖突,法律效力得不到有效的執行,阻礙了民間企業的發展壯大。例如對民企發展壯大有著很大影響的“三亂”問題,盡管國家已經堅決的進行了禁止,但是由于我們法律法規本身不夠健全,彼此之間存在沖突,不能夠徹底得到執行等缺陷,使“三亂”問題一直得不到徹底解決。

②涉及到民企權益的執法、司法行為不夠規范,行政執法也不夠規范。首先、執法過程中存在著違規情況。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受到利益的驅使,不能夠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辦事。行政執法不夠公正,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存在著以權謀私、錢權交換等現象,有些管理部門對民營企業存在著一定的歧視性對待,設立重重關卡,進行故意刁難,拖沓不辦事,使民營企業不知所措,出現事情不能夠盡早解決。胡亂執法、執法不具有明確性。國家政府可以不定時的根據形勢需要,對民營企業進行各種“專項整治”,在整治的過程中執行其所謂的“關停并轉”的行為,假如政府單方面宣布關閉中小企業,收回民營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廢除其已經簽署的承租、承建、承包合同等,將給民營企業的投資帶來巨大的損失,同時還沒有合理的補償,使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不能夠得到有力的保障。其次司法行為不規范。司法行為對民營企業權益保障不力。民營企業往往在其所自主設計或者轉化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方面也得不到合理的對待與保護,使其無形資產在不斷的流失,進而出現很多非法剝奪、占有挪用、侵占民營企業資產的案件出現。

2 我國民營企業法律保護狀況的原因剖析

2.1 整體法制進程的影響

雖然我國的法制建設取得了較大成效,但是由于指導思想和立法操作上的缺陷,我國的法制水平整體上仍然滯后。由于民營企業的產生發展帶有自生自發性質,導致具體法律和管理辦法的出臺,主要是以往優秀經驗的總結,缺乏前瞻性、長遠性。在已出臺的各種法規、政策中,法律法規類偏少、政策性規定較多,往往冠以“決定”、“辦法”、“通知”、“條例”“意見”等抬頭且變動頻繁。上級一些好的政策措施一到地方,又即被摻以地方特點而受到扭曲。在法律法規中,則體現為政策管理性規定過多,呈現出零散性特征,層級低、透明度差,公平、平等、誠實信用等民事法律較少,部分法律法規內容空泛,一般性、倡導性規定多,具體細化運作規定少,導致行政執法機關自由裁量權過大,使民營企業得不到切實法律保障。

2.2 政府職能和管理體制的影響

一是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管理體制沒有理順。一方面宏觀管理不規范、不健全,往往政出多門,缺乏政府統一管理,各方面管理統一協調的局面。出現了“有利爭著管,無利沒人管”,“好事身上攬,出了事就排”。另—方面管理力量不足、制度不健全,部門之間存在著職責交叉,責任不清,對民營企業的發展引導不夠,調控不力等現象,且“三亂”現象比較嚴重。二是政府職能部門、司法理念轉變滯后。受權力本位思想影響,對民營企業“依權監管”的格局依然存在,政府司法機關至今仍未能完全由過去的民營企業管理者向服務者轉變。在管理過程中,“缺位”和“越位”現象嚴重。在法律、政策的執行過程中,不是根據已有的法律規定來規范市場秩序,而是根據對自己有利的理解來執行法律,把擁有的權利作為謀取部門、個人利益的工具,或將收益、罰款數額作為績效考評的依據。在涉及征收征用時,該現象尤其突出,2004年憲法修正案在征收中補充了“并給予補償”的規定,但具體做到什么程度的補償并不明確。而在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三資企業法中均有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私人財產的規定?!肮怖妗比绾谓缍?,基本取決于政府行政自由裁量,限制約束極其有限。

2.3 理論指導滯后

一方面,中國所采取的是漸進式改革模式,從民營企業的起步看,它是在國有經濟逐步喪失效率和活力背景下的應對選擇,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隨著我國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和世貿組織考驗的積累,國有經濟體制運行僵化、經營機制轉變遲緩的弊病日益顯現,導致就業形勢和財政收支的壓力日漸加劇。在此情況下,民營企業以其自發特有的優勢提供了經濟的持續增長和繁榮,保障了更充分的就業機會和保障了社會穩定。但隨著民營企業的飛速發展,對民營企業的運行規律、發展預期,權、責、利如何規范等,大多仍保留在政策或行政法規層面,缺乏區分不同類別、層次、結構合理有序,既有一定分工又相互協調統一的民營企業法律體系。另一方面,基于公有制經濟傳統思維,在對待民營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仍存在一些錯誤認識:或將民營企業視為異已,可以利用但必須加以限制;或將其視為補充力量,只能偏居一隅,不能與國有經濟處于平等待遇;或認為民營企業只是階段性或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之產物,不會長期存在。理論滯后又直接影響了相關立法,致使民營企業移資海外情形也不斷發生。雖然整體上進入了全面支持發展的階段,但法制全面完善仍需假以時日。

2.4 思想認識影響

從深層次來分析,在民營企業的發展上還存在著對民營企業地位與作用認識不足的現象。十多年來,雖然我們一直在強調消除所有制的歧視,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我們需要完善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健全現階段的社會經濟體制,要支持公有制經濟的發展與壯大,堅持平等保護物權,形成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相互促進新格局。提出“深化壟斷行業改革,引入競爭機制,加強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制度。推進集體企業改革,發展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合作經濟”,“推進公平準入,改善融資條件,破除體制障礙,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以現代產權制度為基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但是對民營企業的地位作用和發展,從—些政府部門到社會各界還認識不足,因此從政策法規到社會輿論上,未形成一個深入發展民營企業的氛圍和效應。

3 充分發揮經濟法作用,完善民營企業法律保護制

民營企業法律保護的改善,優化民營企業國家法制環境是堅定民營企業發展信心的根本保障。立法、司法、執法層面的缺陷仍然是制約民營企業法律保護的基本障礙,具體內容仍是投資準入法律、融資服務法律、權益保護法律和稅費征管法律四個方面的進一步完善。

①進一步開放民營企業可以進入的行業領域,放開法律法規對民營企業在投資項目上的限制。我國對于民間企業在一類產業、二類產業上的投資已經沒有了限制,甚至還在鼓勵民營企業在這兩類產業上進行資金投入,這樣有助于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但是在特殊領域,民營企業還出于長期受限的范圍內。近幾年,國家對民營企業的投資范圍已經放寬了很多。同時在對于國外資本的投資上也開放了很多領域,同時還準備設立境外上市股票試點。中國履行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開放國內市場的承諾。其中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做出了具體的相關規定,隨著我們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時間增加,相信我們也會將開放程度逐步的加大,放寬投資限制。我國對于外商的投資項目與范圍都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放寬。我國的西部區域已經對外商開放,電信、熱電、城市內供排水等項目也已經對外商開放。但是我們有權利對于外商的投資做出應有的限制,我們應該保留一定數量的股權,對于外商投資項目的投資年限不能夠放寬,外商注冊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有著嚴格的限制,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現行我們的很多限制會逐步的取消,其中包括貿易平衡要求、外匯平衡要求、當地成分要求等。

②建立民營企業準入法律保護,引導民營企業進入新的投資領域。為了鼓勵民營企業的發展,各地也紛紛出臺了有關政策,但是并沒有將這種措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使民營企業在投資方面無法可依,缺少相關政策的支持與扶助。如果我們想讓民營企業也能夠平等的步入市場,那就需要制定一致的標準。另一方面,由于民營企業同國有企業相比較在資金以及社會地位上存在劣勢,如果要開放國有企業所壟斷的一些基礎設施性項目,民營企業需要一定的法律法規保障才能安心進入。我國的大量基礎設施建設都需要民間資金的投資,讓民營企業進入這些項目具有導向性的作用。而國家投資項目一般是中央投資、地方配合的形式。我們在一些項目上完全可以有選擇的讓民營企業參與進來,在減少國家經濟負擔的同時,還帶動了項目當地的經濟發展。

③在經濟法規中要針對財產權轉移設立專門的法律。第一,需要加強財產權變更、取得等問題的重視程度,同時需要進行合理的安排,要對財產權取得的時效性、主客體、行使方式等做出明確的規定。第二,利用公法對民間企業進行保護,確保交易的公正、公平。所以,一方面我們要規范和限制管理單位對民營企業的管理監督職能,開展民營企業自主保護職能。另一方面需要我們的監管部門對民營企業增強服務意識,嚴格尊國家的相關規定,不能利用手里的監管權利侵犯民營企業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的合法利益,改變民營企業在社會投資中處于受歧視地位的事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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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剛,姚康鏞,陶友之.不能以民營企業取代集體經濟[DB\OL].馬克思主義研究網,2008-1-25.

婦女權益保護論文題目范文第5篇

一、大學生時期期間權益保障現狀

( 一) 實習單位變相侵害大學生的合法權益

隨著就業形勢的日益嚴峻, 大學生實習的積極性也不斷提升, 而有限的實習名額往往會造成“僧多肉少”的情況, 這使得大學生在選擇實習單位的競爭程度不亞于畢業找工作。而一些單位瞄準了這種趨勢, 往往借用實習的名義向學生收取押金、培訓費或保險金, 表面上說等實習結束后會全額退還給實習學生, 但是往往會編造各種理由來克扣或者干脆不還, 有的單位甚至披著一個名義上的公司向學生收取培訓費, 然后一夜之間消失不見, 還有的單位在前期招聘中明確實習生只要工作幾個月就可以留在企業, 但是到最后卻編造各種理由辭退實習生, 轉而尋找下一批廉潔勞動力, 這使得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 二) 大學生實習期間的勞動報酬沒有保障

很多實習單位借用“實習”兩字來克扣學生應有的勞動報酬, 完全將實習生當作免費勞動力, 并美其名曰“鍛煉學生”。有些比較重視大學生實習的單位, 雖然會給予學生一定的勞動報酬, 但不是以工資形式發放給實習生, 而是以補貼的名義, 這樣就能擺脫國家對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來控制單位支出。并且, 在學生勞動報酬的支付上, 存在眾多諸如克扣、拖欠、拒付報酬的情況, 甚至有的單位不發補貼, 還要求實習生加班加點, 并嚴格遵守單位制定的工作時間制定。此外, 在學生實踐培養上, 許多實習單位往往讓實習生做一些日?,嵤? 這對實習生實踐技能的提升沒有太大幫助。

( 三) 休息權益無保障

大多數學校對學生實習時間沒有統一的標準, 只規定實習時間的最低限, 名義上保證了學生實習時間的自由, 但實際上對學生實習權益的保護具有不利影響。很多實習單位借用這個漏洞, 盡可能的剝削實習學生的時間, 有的實習單位甚至與實習生簽訂長達一年的實習合同, 借實習之名來獲得廉價勞動力, 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并且有的企業將正式員工的工作交由實習生完成, 甚至要求實習生在節假日也要留守值班, 卻得不到應有的加班補助。

( 四) 人身損害賠償得不到保障

大學生在實習期間, 由于不能被稱作真正意義上的勞動者, 因此很多實習單位都不會和實習生簽訂書面實習協議與勞動保障協議, 一旦學生權益受到侵害時, 由于沒有相應的勞動合同, 以致權益得不到保障, 并且如果大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工傷、醫療事故等人身傷害, 因為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保障, 使得學生的合法權益常常得不到保障。

二、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原因

( 一) 社會原因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 各企業對學生的能力要求不斷提升, 而高效擴招使得大學生數量急劇增加, 有限的市場崗位與數量龐大的大學生形成比例上的嚴重不協調, “供大于求”的現實局面使得每年的六月成為“最難就業季”, 在這種情況下, 學生急于尋找實習單位來提升社會實踐能力, 這為實習單位提出各種要求提供了可能。

( 二) 學生自身原因

受到社會就業壓力的影響, 大學生不得不趕在集中就業來臨前盡可能提升自身優勢, 通過進入實習單位的方式來增加就業的籌碼, 可是一些學生在選擇實習單位時, 往往缺乏應用的辨別能力, 不能分辯自身的優勢與劣勢以及對實習單位不了解就盲目的進入到實習單位, 這就加大了權益侵害的風險。另外, 大學生長期以來形成的遵守學校規章習慣也使得大多數學生在實習期間自我維權意識低, 甚至不愿意通過法律來保障自身權益。

( 三) 企業方面的原因

從企業發展的角度來看, 企業往往會采取控制成本, 提高生產回報的方式, 因此, 大學生就成為實習單位獲得廉價勞動力的重要機會, 很多企業為了用人方便, 不和實習生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 并且故意壓低勞動報酬。

三、完善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保護的對策

( 一) 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國家應該針對大學生實習權益建立相應的法規, 保障學生在實習過程中的勞動權益。如制定單行法律與行政法規, 更有利于協調高高校、實習生、實習單位的利益, 根據學生不同的實習形式, 要明確大學生、高校與實習單位三方面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完善大學生在實習期間的實習報酬、實習補助等物質保障體質, 完善實習期間意外人身傷害的解決辦法, 實習期間勞動合同簽訂等問題進行明確規定, 解決實習過程中因缺乏法律法規造成權責不清, 學生實習權益不能保障的情況。

( 二) 完善監督機制

大學生在實習期間權益受到侵害卻不能得到維護的根源在于企業沒有和學生簽訂相關的實習協議, 使得學生的權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一旦發生權益侵害現象, 學生因為不能提供可靠的憑證, 權益不能得到很好的維護。因此, 在大學生實習權益監督機制管理上, 要促使企業與大學生簽訂相應的實習協議, 使大學生在發生權益侵害時有據可尋, 并且能夠證明大學生與實習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這樣, 學生一旦發生人身傷害時就能被定義為工傷, 獲得相應的賠償。

( 三) 加強大學生自我維權意識

大學生在自我權益發生侵害時, 由于處于弱勢方, 因此學生往往害怕或者不敢進行維權, 這使得學生的自身權益經常得不到保障, 大學生維權意識的淡薄使得實習單位更加變本加厲的剝削學生的價值, 來實現企業利潤增長的目的。因此, 學?;蛘呦嚓P法律部門要對學生進行必要的維權法律知識培訓, 做到防患于未然, 大學生應當充分了解《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中對勞動者權益保障的相關規定。首先, 要提高學生自我分辨能力, 在選擇實習單位時, 要實現通過網絡或者其他渠道了解實習單位的具體資質與行業信譽; 其次, 要主動與實習單位提出簽訂相應的勞動協議, 并對實習過程中的補貼、實習條件、實習內容、意外保險等情況做出明確的約定; 再次, 在實習過程中, 應該與指導老師與學校建立緊密的聯系, 一旦發生自己解決不了的問題, 要及時與學?;蛘呓處熯M行溝通, 獲得問題解決的有效辦法; 最后, 學生在實習期間應該嚴格遵守實習單位制定的安全管理規定, 增強生產安全意識, 避免出現人身安全問題的情況發生, 同時, 還要多留意周圍的人和事, 一旦自身權益受到侵害, 注意保留好實習證據, 確保維權過程舉證的順利進行。

( 四) 構建大學生實習權益司法保護與救濟機制

維護大學生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不僅要完善權益保護法, 還有建立完善的司法救護機制。鑒于目前立法部門還沒有建立完善的大學生實習權益專門法律, 因此可以考慮先完善司法保護救濟機制。比如制定大學生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 將實習期間因權益糾紛、安全糾紛等納入到勞動爭議仲裁機制中, 由政府機關成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適當簡化大學生進行權益維護的訴訟程序, 降低大學生進行司法救助的成本, 使學生更愿意利用司法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五) 強化高校對實習的管理, 規范實習標準制度

通常而言, 學生進行實習活動的初衷往往是因為學校給予實習一定的考核成績, 如果不能完成意味著延期畢業, 因此, 學校作為學生實習重要影響因素, 應該制定大學生實習規范與標準, 以及相應的實習指標, 這樣既有利于規范實習單位在實習期間約束自身行為, 也有利于高效實習生權益的保護, 在具體實踐上, 應該至少從兩方面進行規范:

一是實行雙向導師制定。實習導師作為溝通高校、學生與實習單位的橋梁, 應該對實習生進行安全督導, 所以在學生實習期間, 學校與實習單位都應指派專門導師作為實習生指導, 每位導師指導人數也要嚴格控制。

二是實習基地的建設。這是學校穩定實習的重要保證, 并且能夠有效提升實習質量, 在實習基地的建設上, 高??梢耘c相關企業建立長久的人才培養戰略計劃, 這不僅有利于學生時間能力的提升, 而且通過學校約束保障學生的自我權益。

四、結語

總而言之, 在就業壓力日益凸顯的今天, 實習作為提高學生社會實踐能力的重要手段, 要做好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保護工作, 提高實習單位人才培養與勞動保障的責任意識, 加強大學生自我維權意識, 使大學生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摘要:近幾年, 隨著就業壓力的不斷提升, 企業在人才招聘上也提出更高的要求, 從人才選聘整體來看, 企業更愿意聘用那些具有實際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 因而大學生實習已經逐漸成為高校學生必須經歷的過程, 然而受現階段我國對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保護法律體系不完善的影響, 致使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常常得不到保障。本文主要通過對大學生實習權益保障現狀與成因進行分析, 并提出完善大學生權益保護的具體對策。

關鍵詞:大學生,實習,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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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邱中成.大學生實習權益保障現狀及成因的法律探析[J].商丘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13 (06) .

婦女權益保護論文題目范文第6篇

[摘要] 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的提出和發展由來已久,對消費者這一特殊群體賦予相應的權利,是現代社會崇尚人權至上理論的一種自然體現,也是現代商品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所做出的必然選擇。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應該說是一種法價值的實現,是商品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所必然出現的一種對弱者權利的保護。這種保護如何進行、如何實現,直接關系到法律目標的最終實現。

[關鍵詞] 經濟法 價值 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經濟法及其價值思辨

現代經濟法的產生是社會經濟繁榮的顯著標志,同時也開創了法學領域的新時代。經濟法作為介于私法和公法之外的第三法域,以社會本位作為立法根基,以社會整體價值觀為價值基點,突破了傳統公私法理念,真正超越了終極法價值目標,尤其是以全新的視角詮釋自由使得經濟法成為現代法治社會不可或缺的構法基石。其法價值觀有:(1)社會整體利益價值觀。社會整體利益是經濟法的首要價值目標,這也是由經濟法的立法根基所決定的。以社會整體利益價值構建整個經濟法體系是法各種價值的綜合體現,社會整體利益價值突破了傳統法律的基本價值含義,是為經濟法所獨有的。社會整體利益價值基點在于以經濟法所維護與體現的利益群體而定。經濟法不再是單純的維護個體利益之法,而是基于個體利益之上來關注社會整體利益的和諧,卻在最終意義上實現個體利益的真正維護。經濟法運用自己特有的調整經濟的手段,通過規制不正當競爭、壟斷行為、關注對弱者的保護、關注對環境的維護、公益訴訟等方面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總體增量。(2)正義價值。經濟法所體現的正義價值是基于對弱者的關注,是基于對消費者身份的厘定、基于對消費者的保護而做出的。正義價值是對法律關系中存在的利益關系正確分配的體現,經濟法對社會弱者的關注是基于正義價值的考量,不對弱者給予相應的照顧會導致社會存在更多不穩定的因素;對弱勢群體保護的缺失會使社會失去基本的正義觀念。(3)安全價值。經濟法作為維護市場和國民經濟的基本法律規范,義不容辭的將安全價值作為自身利益維護的考慮范疇之一。安全價值是要求市場在相互競爭中要給予消費者基本安全保障,尤其是關于食品安全問題更是讓人們對安全價值的思考達到了極點。因此,構建經濟法律規范要考慮到安全價值的因素,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進步不應以犧牲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全為代價。經濟法中的安全價值要求市場秩序維護的經濟法律規范要在制度設計中考慮到保障安全的因素。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必然性

消費者權益是指在社會生產發展到一定階段,某種商品經濟關系和社會制度下,消費者在進行具體消費行為和完成具體消費過程時所享受的權利和利益的綜合,是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行使該權利、該權利受到保護時而給消費者帶來的應有的利益。由于依法享有、依法保護帶來的利益,所以權益必須是正當的合法的,也是必須要受到保護的。市場經濟反映了商品的自由交換,市場經濟的秩序要靠法制來維持,完全放任和完全自由是不可能的,必須在一定的條件下開展競爭。在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礎上,不會有正當的經濟競爭和市場秩序。只有消費者權益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市場經濟秩序才能建立起來。商品經濟條件下的商品生產目的是為了交換,而不是單純為了滿足生產者自身的需要。生產與消費的分離,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分立,造成了消費者權益遭受侵害的不可避免性。首先,由于生產與消費的分離,消費者不再直接參與商品的生產和制造,因此也就不了解商品的品質、性能或者缺陷,導致了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有一定的盲目性,從而很可能造成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其權益受到損害。另外,生產與消費的分離使得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獨立,并且難免發生沖突和矛盾。對于商品的生產者來說,最重要的是商品的價值,即商品要賣個好價錢;但是對于消費者來說,他所關心的是商品的使用價值,其愿望是購買到物美價廉的商品。由于雙方關注的問題和重點不同,最終造成了矛盾的加劇與激化,在生產與交換過程中,生產者占據主動一方地位,所以,作為被動一方的消費者,其權益必然要受到損害。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與經濟法價值觀的契合

現代消費者保護意識,要求每一個人、每一個組織和機構,都要對消費者的利益給予必要的重視,這不僅是一種法律意識,而且是一種消費文化意識。國家的保護、經營者自律、消費者覺醒是保護消費者利益的三股力量。消費者是一個社會化問題,其利益的實現機制完備與否成為考量各國市場經濟發展與進步的顯著標準,消費者權益的實現與維護是基于社會整體利益價值的考慮,是社會公平、正義價值的體現,將經濟法之安全價值與自由價值完美統一到保護消費者權益機制的制度分析與設定中,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消費者權益的維護問題。另一方面借消費者權益的維護彰顯經濟法價值這種應然性法理論作用于司法實踐的巨大現實意義。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是在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中必先考慮的首要環節,也是法律建立市場經濟秩序的邏輯基點。消費者與經營者相比始終處于弱勢地位,經營者本身掌握著產品的大量信息,加之隨著現代科技的迅猛發展,產品存在著極其復雜的生產程序,這種信息的嚴重不對稱已導致經營者濫用自己的信息優勢而影響消費者做出正確的選擇。再者,消費者在接受經營者提供商品的過程中處于承擔交易風險以及安全風險的弱勢地位。在我國目前的市場經濟中,市場競爭不完全,壟斷市場大量存在,消費者的選擇權受到極大的局限。而市場規制法應將利益傾向于對消費者的保護,這樣才能做到權利與義務的真正平等,進而達到法之實質正義價值的目的。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對消費者的保護即是經濟法的立法宗旨。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要維持良好的競爭秩序,而反壟斷法是要保持自由競爭的狀態,都是在保護消費者利益,只有良好的競爭秩序才能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使同類經營者在有序的市場環境中公平競爭。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會促使經營者把主要的精力放在提高產品本身的質量與服務中,這樣會給消費者提供更多選擇商品的機會,也會使消費者獲得益處。產品質量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更是在根本上關注消費者的利益。所以整個市場規制法就是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核心的,經濟法的價值也體現在消費者權益的維護之中,以消費者權益的維護來構建整個經濟法體系,尤其在市場規制法中的作用更是符合當代市場經濟的發展潮流。

四、經濟法價值思索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運用

1.整體利益價值觀在消費者保護中體現。經濟法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作為立法基礎,是對傳統法之公平、正義理念的真正超越,第一次在法的實質價值范圍內實現對個體利益的真正保護。經濟法之社會整體利益觀本質,體現在個體利益之中的就是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弱者的出現是不能在社會整體中被忽略的重要因素,弱勢群體權益的保護完善與否直接關系到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因為弱者也是社會的重要一級,所以可以看出我們談到的社會整體利益并不是集體利益,只有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基礎的經濟法,才能在民商法所保護的個體利益最大化的范圍之外關注因對個體利益最大化追尋過程中被損害的利益主體,經濟法建立更多的社會保障機制是在完善市場競爭規則,鼓勵良性競爭的同時,保障社會的和諧與正義,而不是營造一個“弱肉強食”的非人社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在法律層面上對消費者這一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是超越民商法之調整機制之外而進行的制度設計。原有民商法范圍之內,消費者糾紛的發生也只能依據傳統合同法來解決,這不利于市場經濟的高效有序運行,其保護的也只能是單純個體利益的實現,解決的問題是“一對一”的,而經濟法的出現,以社會整體為價值視角,對弱者給予特殊額外的保護,建立更多的訴權請求機制,運用政府手中的行政權力來規制市場秩序,使單純依靠市民社會所解決不了的問題得以解決。經濟法所達到的目的,是在另一層面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實現,是在民商法范圍內,政府運用手中具有的監管權力維護競爭規則,打擊不法經營者,才又一次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其實質是通過市場的監管,規制不法競爭者試圖維護社會整體消費者的利益,所以解決的是“一對多”的關系。

2.安全價值觀在消費者保護中體現。安全價值是經濟法立法根本,食品安全更是政府市場規制環節中,應著眼于經濟安全角度而所極力解決的。當前,我國有關規制食品安全問題的法律規范仍存在諸多問題。雖然《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已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仍有許多方面無法規制,出現法律的空白。消費者權益保護中貫徹安全原則需要政府和消費者的共同努力。政府實施理性的角色行為主要限于:(1)制定經濟生活規則,保證經濟活動的法律基礎;(2)加強對經濟的調節作用,培育民間市場主體,建立嚴格的市場經濟競爭秩序,促進自由經營活動的發展,為生產和經營活動提供良好的競爭環境;(3)克服或彌補市場行為的消極影響,滿足市場所不能保證的公共產品需求(即市場所求的積極經濟自由),運用宏觀調控手段,保證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4)準用企業精神改革政府,把競爭引入政府職能,以不斷更新政府能力來提高效率。這樣,才能厘定(政府應該化解的)宏觀經濟風險與(市場可以化解的)微觀經濟風險的界限,使得國民經濟安全價值取向與市場經濟自由互相平衡共存,形成有秩序,有活力的現代市場經濟。經濟安全價值在市場環境中的體現,一方面在于政府的監管,另一方面還在于市場自身調節能力的恢復,應努力構建在政府監管與有限干預的前提下,發揮自由競爭這一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由于市場自身機制的完善,制售假冒的經營者會本能地被淘汰。有效地建立市場自身的競爭環境才能在真正意義上讓制售假冒食品的違規企業無法生存。消費者由于社會環境等復雜因素而處于弱者地位,解決消費者問題除加強政府監管、經營者自律這些外在的條件外,其自身的強大才能更為有效地改變弱勢地位,所以消費者應加強自身維權意識的建立,不讓違法經營者有機可乘。政府以及各種社會自治組織應廣泛建立,傳授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使消費者遇到侵權行為時會拿起法律的武器進行保護自己,一方面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使制售假冒食品的企業無處藏身。消費者自身維權素質的增強提高了自身的“免疫”能力,可以很有效地解決食品安全問題。

3.正義價值觀在消費者保護中體現。經濟法的正義價值,是通過對社會弱者的關注,對正常市場秩序的維護,在實現的。經濟法成為真正超越傳統法律制度的第三法域,解決了許多現代社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然而,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問題的解決都主要源于行政機關基于手中的行政管理權來調整,對傳統三大訴訟制度,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由于都受到原告資格的非常限制,所以社會制度中民事主體方面只能是處于“一對一”的狀態,即違法經營者與受損害消費者之間,或者行政機關對違法經營者的處罰,這些都不能解決市場經濟中的根本問題。消費者保護問題實則是市場秩序維護問題,經濟法的作用在于有效地調控市場秩序,是市場主體在各自應有的角色界定范圍內有序運行。雖然賦予了政府(行政機關)許多規制市場經濟的權限,賦予消費者各種訴權,但是基于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訴權卻無法在現有的法律層面上找到救濟途徑與其相對應。不法經營者運用各種不正當競爭手段侵害同類經營者利益以及消費者利益,使市場經濟秩序受到嚴重破壞,總體上是對消費者整體社會利益的損害,消費者基于當前民訴法的規定只能尋找到“一對一”的訴權,然而,消費者會因訴訟成本等問題的考慮而影響訴權的行使,進而放任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達不到懲治的目的,反而會因消費者訴權的未行使而助長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蔓延。因此,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不只在于行政機關的作為,而應更多的賦予給司法機關與消費者。消費者作為經濟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其訴訟的形式關系到是否實現社會整體利益,對消費者訴權的維護缺失是導致市場經濟秩序混亂的直接因素,所以在我國確立公益訴訟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社會現實與經濟基礎。使社會各方對不法經營者都具有訴權,會在一定時期內達到規制市場秩序的目的。賦予消費者公益訴訟權利,使規制市場經濟秩序的權利有效回歸到市民社會中,廣大消費者基于各種合理的理性目的,運用公益訴訟制度會在一定層面上實現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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