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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食品安全法解讀范文

2023-10-02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解讀范文第1篇

新安全生產法宣貫與解讀

課程背景

本課程的設計是以新《安全生產法》為主線,重點解讀新《安全生產法的》內容條款,并在解讀過程中將新《安全生產法》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規內容與要求一并進行解釋,作為新《安全生產法》的補充,如《刑法》、《勞動合同法》、《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文)》、《GB18218-200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與管理》等。

◆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學員可以全面了解新《安全生產法》對企業、對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管理人員的硬性要求,并掌握如何在法律法規的條文規定下,采取必要的行為和措施,合理規避存在的風險,保護企業和個人。

培訓對象

企業所有管理人員與員工。

課程收獲

了解新《安全生產法》對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的最新要求、責任和相應的法律追究;

◆掌握如何采取合理措施,規避新《安全生產法》存在風險,保護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即解決如何做的問題。

培訓方式

講解+視頻分享+案例分析+經驗分享+討論互動+練習。

課程大綱

一、前言

匯師經紀官方網站:http:/// 劉小明:http:///jiangshi/liuxiaoming/

專業為企業/培訓機構提供師資。

1、《安全生產法》的作用

2、《安全生產法》取得的成效

3、《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

4、如何看待《安全生產法》的修訂?

5、如何做好本職工作,保護自己?

二、模塊一:《安全生產法》修訂的時代背景

1、社會責任:企業發展戰略

(1)企業存在目標

(2)企業的社會定位

(3)第一條要求

(4)第七十五條要求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文)

2、國家領導人關于安全的講話與要求

(1)總書記的強調講話

(2李克強總理的強調講話

三、模塊二:安全生產法總則

1、“以人為本”的安全發展理念

2、安全生產戰略方針

(1)“安全第一”的法律解釋

(2)第一百零八條要求

如何落實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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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為企業/培訓機構提供師資。

“預防為主”的法律解釋

綜合治理的法律解釋

3、“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現場實施程序

(1)作業安全分析JSA

(2)工作安全分析JHA

四、模塊三:關于法律責任的解釋

1、安全、危險與風險判斷

2、法律規范與違法

(1)第二十四條要求

“不作為”的違法

(2)第三十五條要求

“作為”的違法

3、法律責任與違法成本

(1)民事責任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要求

(2)第五十三條要求

(3)行政責任

(4)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要求

五、模塊四: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解釋與涵蓋范圍 匯師經紀官方網站:http:/// 劉小明:http:///jiangshi/liuxiaoming/

專業為企業/培訓機構提供師資。

2、安全生產責任主體責任的要點

(1)第四條要求 確保安全

(2)第十七條要求 安全生產條件

如何識別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風險?

(3)第二十條要求 安全資金投入

(4)第三十八條要求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5)第二十八條要求 “三同時”管理

(6)第二十九條要求

(7)第三十條要求

(8)第三十一條要求

(9)第三十六條要求 危險品管理

(10)第三十七條要求 重大危險源管理

GB18218-200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與管理

(11)第三十二條要求 警示標志

(12)第三十五條要求 工藝設備

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13)第四十二條要求 勞動防護

(14)第四十六條要求 承租及承包

(15)第十三條要求 委托服務

3、事故應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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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十八條要求 制定預案,組織演練

事故應急的概念

如何制定應急手冊

應急演練的目的

應急職能分配

(2)第八十條要求 事故報告

(3)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條例》第九條要求 事故報告程序與要求

《條例》第十二條要求 事故報告內容

《條例》第十三條要求 事故補報

《條例》第二十二條要求 事故調查組組成

《條例》第二十五條要求 事故調查組職責

《條例》第二十條要求

《條例》第三條要求 事故分級

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1)第五條要求 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安全

(2)第十八條要求 主要負責人職責

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主要負責人如何保護自己?

(3)第二十條要求 對不投資金或不足的后果負責

(4)第四十七條要求 組織事故應急,配合調查 匯師經紀官方網站:http:/// 劉小明:http:///jiangshi/liuxiao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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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九十一條要求 未盡責的處罰

六、模塊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1、崗位達標

(1)第十九條要求

(2)第二十四條要求

(3)第五十四條要求

2、專業達標

(1)第三十三條要求

(2)第三十四條要求

(3)第三十五條要求

(4)第六十二條要求

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5)第六十七條要求

3、企業達標

(1)第四條要求

(2)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七、模塊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的法律責任

1、安全管理機構達標

2、安全管理人員達標

(1)第二十一條要求

(2)第二十二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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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如何保護自己?

(3)第二十三條要求

(4)第四十三條要求

八、模塊七:生產經營單位“三違”管理

1、第一百零四條要求

2、第四十一條要求

3、第二十五條要求

九、模塊八: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九項權利

(1)第四十九條要求 合同權

(2)第五十條要求 知情權

(3)第五十一條要求 建議、批評、檢舉和控告權

(4)第五十五條要求 培訓權

(5)第四十四條要求 獲得合格PPE權

(6)第五十二條 拒絕危險權

(7)第五十六要求 緊急避險權

(8)第五十三要求 工傷索賠權

(9)第五十七要求 工會監督權

2、四項義務

(1)遵章守紀 服從管理

(2)認真接受教育與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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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發現隱患及險情盡快報告

十、課程小結:新安全生產法的特點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解讀范文第2篇

對8個方面的制度構建進行了修改:

一、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

二、建立嚴格的全過程監管制度,強調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和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

三、更加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范;

四、實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充分發揮媒體、廣大消費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五、突出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監管完善;

六、加強對高毒、劇毒農藥的管理;

七、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的管理;

八、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加大違法者的違法成本和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五大亮點

亮點一:禁止劇毒高毒農藥用于果蔬茶葉; 亮點二:保健食品標簽不得涉防病治療功能; 亮點三: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全程質量控制; 亮點四:網購食品納入監管范圍;

亮點五: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按規定標示。 食品安全法的架構

第一章

總則 (1-13條)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14-23條)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24-32條)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33-83條) 第五章

食品檢驗

(84-90條)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91-101條)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102-108條) 第八章

監督管理

(109-121條) 第九章

法律責任

(122-149條) 第十章

附則

(150-154條) 第一章:總則(共13條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

1. 立法目的; 2. 適用范圍;

3. 食品安全職責(政府及組成部門、食品生產經營者、公民、法人、社會組織、社會團體等)。

立法目的: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適用范圍: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一章重點條款解讀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解讀:更加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范,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礎的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解讀:將食品生產經營納入誠信管理體系,食品企業應該努力提高安全、豐富、優質的產品,這樣才稱得上是對社會和公眾負責。

評審條款:一票否決條款中的法律法規要求。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共10條內容)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制定、修訂。 風險評估

明確規定了六種需要評估的情形:

(一)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重點條款解讀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核實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對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以及醫療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關疾病信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分析研究,認為必要的,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調整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實施。

解讀:新法增加FDA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中的職責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對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采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解讀:目的是完善基礎性制度。增加風險監測計劃調整、監測行為規范、監測結果通報等規定,明確應當開展風險評估的情形,補充風險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標準整合、跟蹤評價標準實施情況等要求。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一) 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 食品添加劑、 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解讀:檢測的最終目的是把檢測的結果應用于預防疾病和促進健康。開展風險監測可以實現主動收集、分析食品中已知和未知污染物以及其他有害因素,對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做到早發現、早評估、早預防、早控制,減少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危害。

第二十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解讀:新法要求各機關部門需進行風險監督信息交流,增強信息流動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和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制定、修訂。

解讀:新食品安全法完善了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由分段監管變成食藥監部門統一監管,并明確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的監管制度,擴大了監管的范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管。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向社會公布。

解讀:FDA會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發表安全警示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

解讀:新法要求監管部門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定期組織相關方進行交流溝通,以便掌握全面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和進行有效溝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共9條內容)

強調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制定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第三章重點條款解讀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解讀:新法將食品添加劑中的污染物質限量要求納入了食品安全標準中,未來會制定相關的食品安全標準。修改了標簽和檢驗法規相關的食品安全標準的覆蓋范圍,目的是更加貼近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

解讀: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公布,改變了以往食品衛生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聯合發布的方式,更有利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及時發布和責任主體的明確,細化了具體標準的制定部門。

新法刪除2009版中的: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本法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公布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現行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生產經營食品。

解讀:新法不在強制要求整合相關的標準,未來會存在產品食品安全標準和產品質量標準并行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準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

解讀:強調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評審委員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其他部門沒有權利組織。為發揮行業協會作用,保護消費者權益。提倡擴大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的社會參與性;體現國家法律法規的公正性和民主性;鼓勵公民和其他組織參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訂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制定和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給予指導、解答。

解讀:食品安全標準直接關系到百姓健康權益,關系產業行業健康發展,因此有必要增加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在制定、執行中的透明度,加強標準宣傳解讀和解釋釋惑。明確企業標準必須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第三十二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分別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標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匯總,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解讀:本條款為新增加內容,目的是為了完善基礎性制度。增加風險監測計劃調整、監測行為規范、監測結果通報等規定,明確應當開展風險評估的情形,補充風險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標準整合、跟蹤評價標準實施情況等要求。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分為4節,共50條內容。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 生產經營過程控制; 第三節 標簽、說明書和廣告; 第四節 特殊食品。

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主要內容

在生產經營過程控制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運輸和交付控制。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解讀:本條是對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規定。特別是針對食品添加劑方面,雖然一再強調按標準添加,但實踐中濫用現象十分突出,在監管上幾乎是空白。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解讀:新法明確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第三十九條 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具有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解讀:實行許可制度后,對獲準生產的企業的場所、生產設備、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都有比較嚴格的要求,從而提升食品添加劑的質量安全水平。

第四十一條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

解讀:本條款為新增加內容,表明國家會加強對于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的監管,并逐步制定和完善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同時明確質檢部門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確保食品安全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解讀:本條款為新增加條款,但未明確如何才能實現食品及食用農品的全程追溯。批次管理是發達國家對包括食品在內的各類產品進行質量追溯和管理的通用的做法。

第四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食品規?;a和連鎖經營、配送。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解讀:本條款為新增加條款;本法規定“食品安全職責保險”為鼓勵企業參加,各地方監管部門在執行中會有引導企業參加的舉措,如《湖北省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實施細則(試行)》,FDA在通知中注明: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結合實際探索多種激勵約束手段推動食品生產經營者投保。

第二節 生產經營過程控制

第四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解讀:本條款明確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加強對食品企業的法律意識和質量意識的培訓教育,提食品企業對落實質量主體責任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引導企業主動去落實主體責任。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加袊鴦赵盒l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解讀:09版法律條文列舉的幾種消化道傳染病,不但發病率已經降至很低水平,而且根據目前的治療措施,均可以使患者在較短的時間內痊愈。疾病痊愈了,從業自然就不應再受影響。而一些看上去很普通的呼吸道傳染病,卻可以通過餐廳的服務人員造成傳播。精神疾病的發病期同樣也是“有礙食品安全的”。“滲出性皮膚病”所囊括的范圍也比較廣,有些病患部位并不暴露或者范圍局限,未必“有礙食品安全”。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一)原料采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

(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

(四)運輸和交付控制。

解讀:本條款為新增條款,要求生產企業務必對以上提到的重要過程進行控制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解讀:強化預防為主、風險防范的法律制度,增設生產經營者自查制度。要求其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狀況,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并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食用農產品的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解讀:食用農產品是食品安全的源頭,所以農藥的管理對于保障食品安全至關重要。對農藥管理方面,在食品安全法中也做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強調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監管,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

第五十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解讀: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為新增加要求 第五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解讀:生產批號與生產日期可二者選一使用

第五十九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產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六十條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采購食品添加劑,應當依法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解讀:以上條款為新增加條款,表明政府監管部門認為食品添加劑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環,因此需要從生產、銷售使用等各環節進行控制。

第六十三條 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解讀:本條款增加企業如生產了對于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的產品也應該進行召回。此外對于存在標簽等問題的產品,可以在采取補救措施后繼續銷售。 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應當提前報告時間、地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解讀:本條款為新增加的要求 第三節 標簽、說明書和廣告

第六十九條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解讀:本條款為新增加條款,具體操作需等待國家進一步的法規出臺

第七十一條(部分)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解讀:應當顯著標注的事項為新增加的要求

第七十三條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h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解讀:本條款總體變化不大,新法允許消費者組織以公益性質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第四節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條 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 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用量及其對應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產。

第七十六條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但是,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應當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是出口國(地區)主管部門準許上市銷售的產品。

解讀:條款增加特殊食品的范圍,并制定保健功能目錄。 明確了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管理制度,對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錄規定原料的產品實行備案管理。

第七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解讀:明確了保健食品廣告發布必須經過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審查批準

明確了保健食品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

明秋了標簽和說明書必須標注的內容

第八十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注冊時,應當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標簽、說明書以及表明產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的材料。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關于藥品廣告管理的規定。

解讀:本條款為新增加內容,其在特殊食品監管方面,新法要求,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第八十一條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保證食品安全。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鮮乳、輔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及標簽等事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注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解讀: 新法則明確規定,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及標簽等事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產品配方必須注冊,禁止分裝,新法未禁止委托加工備案的加工形式。

第八十二條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注冊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公布注冊或者備案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目錄,并對注冊或者備案中獲知的企業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解讀:新法則明確規定:

提交的材料必須真實

監管部門需及時公布注冊和備案的目錄

生產企業生產時必須按照備案或注冊中提交的技術要求 第八十三條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企業,應當按照良好生產規范的要求建立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定期對該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保證其有效運行,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解讀:條款要求生產企業需按照良好生產規范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向FDA提交自查報告

第五章 食品檢驗(共7條內容)

目的是運用檢驗手段嚴加監管。

我國實行食品出廠檢驗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或者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五章重點條款解讀

第八十四條 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具有同等效力??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食品檢驗資源,實現資源共享。

解讀:新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由FDA規定(09版為衛生行政部門)

第八十八條 對依照本法規定實施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復檢申請,由受理復檢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

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解讀:新法明確規定了復檢的時限要求和復檢機構確定的方式

第六章重點條款解讀

第九十三條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進口商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所執行的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標準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予適用,并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對前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當公開。

解讀:新法為進口暫無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留出了操作的空間

第九十六條 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予以公告。

解讀:增加了對進口食品的進口商備案的表述,這也給予了進口食品收貨人備案制度的法律依據。另外針對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企業也相應增設了處罰條款

第九十八條 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解讀:此條系進口商的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要求,變化也不大。唯獨對記錄保存期限的要求從之前不得少于兩年,改為“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更加靈活。

第一百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對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記錄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

解讀:CIQ會針對從事進出口的企業和商家建立信用記錄,此記錄會向社會公布,記錄不良的企業會加強其檢驗檢疫 第七章重點條款解讀

第一百零七條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食品安全事故調查部門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解讀:在食品安全事故調查中,事故因果關系的認定是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的關鍵。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辦案指導原則,指引事故調查活動,以彌補在適用標準時技術手段的不足。 針對一些檢驗、認證機構存在不負責任的情況,強調了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的的責任。為了加強法律的威懾力與執行力,增加了阻撓和干涉食品安全調查法律后果的處罰條款。 第八章 監督管理(共十二條內容)

新法明確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的監管制度,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和食用農產品銷售等各個環節,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管、網絡食品交易等新興的業態,還有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一些過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進行了細化和完善,進一步強調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和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 第八章重點條款解讀

第一百零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一)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產過程中的添加行為和按照注冊或者備案的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情況,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以及宣傳材料中有關功能宣傳的情況;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解讀:增設風險分級管理要求。規定監管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結果等確定監管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信息庫,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

明確監督管理的重點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的,在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作為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解讀:增設臨時限量和臨時檢驗方法制度。對有證據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但食品安全標準未作相應規定的,在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準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作為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一百一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抽查檢測。對抽查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檢驗。抽查檢測結果確定有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解讀:允許采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檢測。

第一百一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通報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的金融機構。

解讀:新法除保留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外,且進一步提出對于嚴重違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通報投資、證券等金融機構,目的是增加生產企業違法的成本

第一百一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解讀:本條款為新增加,目的是強化預防為主、風險防范的法律制度,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監管部門可對其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監管部門未及時發現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管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本級政府可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臺,實行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調查處理信息和國務院確定需要統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公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調查處理信息的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上述信息。

解讀:

明確由FDA統一公布

未經授權其他部門不得發布以上涉及的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第一百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h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可能誤導消費者和社會輿論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等進行核實、分析,并及時公布結果。

解讀:隨著網絡的普及,每個人都可以是一個新聞發布中心。但由于食品安全問題的敏感性,很容易成為打擊市場的不公平競爭手段。因此,任何食品安全信息都需要權威部門確認。

第一百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偵查過程中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和監察機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解讀:本條強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責任的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對違法行為的查處上做了一個很大的改革。要判斷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構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話,才是由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這一條應該充分體現這次法律修改最嚴厲處罰的原則, 第九章 法律責任(共27條)

第一,新食品安全法還強化了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要求食品生產和經營者接到消費者的賠償請求以后,應該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為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實行10倍價款懲罰性的賠償基礎上,又增設了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損失3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且不足1000元按1000元進行賠償。之所以稱為“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不但在處罰的內容上更加廣泛,而且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罰款的額度。

第二,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罰款的額度。在新法中,對有一些違法行為處罰的額度大幅度提高。比如對生產經營營養成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違法行為,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但是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就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30倍,處罰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第三,對重復的違法行為增設了處罰的規定。針對多次、重復被罰而不改正的問題,新食品安全法又增設了新的法律責任,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給予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第四,對非法提供場所的行為增設了處罰。為了加強源頭監管、全程監管,對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或者從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仍然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行為,即使你沒有進行違法生產,你租房子給其生產,則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也要對房東進行處罰。

第五,強化了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增設了消費者賠償首負責任制。完善了懲罰性的賠償制度,強化了民事連帶責任。對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義務,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論證結論,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也要求與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此外還強化了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責任,要求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體承擔賠償責任,現行食品安全法是沒有這方面規定的。 第九章重點條款解讀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解讀:新法明確了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主要是考慮僅采用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存在著很大的安全隱患

第一百二十五條 被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或者擔任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解讀:本條是關于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管人員,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處罰,現行的食品安全法當中沒有這項規定,沒有對違反食品安全違法的行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

解讀:本條是關于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罰款的額度,新法對違法行為處罰的額度大幅度提高。

第一百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解讀:對重復的違法行為增設了處罰的規定。針對多次、重復被罰而不改正的問題,新食品安全法又增設了新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解讀:強調了媒體的社會責任。充分發揮各個方面,包括媒體、廣大消費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整個社會有序參與食品安全,形成社會共治的格局。 第十章 附則(共5條)

對本法的用語進行了規定。其中明確營養強化劑屬于食品添加劑 對轉基因食品、食鹽的安全管理作出規定。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解讀范文第3篇

一、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政策變化要點

(一) 修改居民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劃分標準

居民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劃分標準從原來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修改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 與稅收協定相適應。

(二) 變分項征收為綜合與分項相結合的稅制, 征管模式相應調整

(1) 稅目修訂。新修訂的稅目由原來的11項合并至9項, 原“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合并為新稅法的經營所得, 取消其他所得。居民納稅人四項勞動性所得合并為綜合所得按年計算納稅。

(2) 征管方式改變。征管方式在原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基礎上, 修訂如下: (1) 引入納稅人識別號制度, 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 沒有身份號碼的, 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 (2) 完善納稅人自行申報管理制度, 由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提供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信息。 (3) 對綜合所得采取預繳與年度匯算清繳相結合的方式。 (4) 納稅人自行匯算清繳退稅與扣繳義務人集中匯算清繳退稅相結合的模式。 (5) 引入離境清稅制度。

(3) 申報期限修改。自行申報、代扣代繳、預繳申報時間為取得應稅所得次月15日內, 經營所得在次年3月31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綜合所得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匯算清繳。

(三) 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準, 增加專項附加扣除, 優化稅率結構

(1) 調整費用扣除標準。工資薪金所得稅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由原3500元/月提高到60000元/年。非居民工資收入基本減除費用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 不再保留1300元/月的附加減除費用。

增加專項附加扣除。對于居民個人, 增加贍養老人支出、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 作為計算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減項目。五項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待發布。

(2) 優化稅率結構。優化調整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結構, 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 縮小25%稅率的級距, 30%、35%、45%三檔高稅率級距不變, 詳見下表。

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保持5%至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不變, 但各檔稅率的級距進行了調整, 最高檔稅率級距下限從100000元提高至500000元。

費用扣除標準的提高和稅率結構的優化給所有納稅人帶來了稅收利益, 中低收入工資薪金所得、經營所得減稅幅度更大, 新稅法的修訂體現了向中低收入者傾斜的導向, 使稅收負擔更加公平。

例如:不考慮社保等法定專項扣除, 月工資薪金所得5000元的納稅人按照舊法需要納稅45元, 按照新法不需要納稅, 減稅比例100%;月所得12000元的納稅人按照舊法需納稅345元, 按照新法只需納稅90元, 減稅比例57.21%;而月所得35000元的納稅人按照舊法需納稅7745元, 按照新法只需納稅6090元, 減稅比例21.37%。經營所得應納稅額呈現隨應稅收入的增加減稅幅度降低的規律。

(四) 首次引入反避稅條款

對無正當理由違反獨立交易原則的關聯方往來、居民納稅人設在低稅率國家的企業少分不分利潤以及其他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的情形, 稅務機關有權按照進行納稅調整, 補征稅款, 并加收利息。

(五) 新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時間

新個人所得稅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從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新的起征點和稅率。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減除費用5000元以及法定扣除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按照新法換算成按月標準后計算繳納稅款, 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二、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的應對措施

本次個人所得稅修訂從公布到實施時間較短, 政策變化較大, 應該高度重視, 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一) 政策學習與培訓

要密切關注政策動向, 準確理解和掌握新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和操作要求, 做好下屬單位和員工相關知識的培訓, 使新稅法的實施順利進行。

(二) 梳理現有相關制度, 對新稅法下制度流程進行更新調整

按照新稅法的規定對現有相關制度、流程進行梳理, 重點關注新的納稅風險點, 對原政策下已經不再適用的制度和流程進行修改。例如, 新稅法實施后原年終一次性獎金以及股權激勵對應的計稅方式發生變化, 并入年綜合收入納稅, 相關的制度及實施方案應進行修改。

(三) 扣繳系統及匯算清繳的準備

2018年10月和2019年1月接連兩次需要對個人所得預扣繳系統做出及時準確的調整。應該設立員工附加扣除項目及相關票據的收集管理體系, 建立個人年收入匯總及預繳臺賬, 為匯算清繳做好準備。

(四) 外籍個人居民身份核定

需要按照新的規定梳理外籍個人來華時間, 核定居民身份, 確保新稅法下的合規申報。

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訂是個人所得稅改革邁出的關鍵一步, 是利國利民的大事, 與各單位和廣大群眾息息相關, 需要各單位、個人密切關注、加強學習、認真應對, 在依法合規納稅的同時充分享受稅法調整帶來的政策紅利。

摘要:本文對2018年個人所得稅法修訂的政策變化要點從居民納稅人劃分標準、稅制及征管模式、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結構、反避稅條款、實施時間五個方面進行了歸納和解讀, 并結合工作實際提出了應對措施。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解讀范文第4篇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建立于1980年的九月, 在當時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經過三十多年的風風雨雨, 國家有了全新的面貌, 改革開放后推動了我國市場經濟的繁榮, 也促進了稅法制度的不斷更新, 個人稅制在這三十多年中經過六次修改, 稅款總額亦不斷攀升, 年年創下新高, 截止到2017年年底,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達到了11966.33億元。2018年8月31日,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上集體通過了對個人所得稅的第七次修改, 這一次是對前幾次修改的完善和補充, 比前幾次修改的幅度更大, 在緊密聯系當前國情的基礎下進行了更新, 是個人稅制史上革命新的變革, 影響意義深遠。新個人稅制中對工資、資金所得, 勞動報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用所得四項納入綜合所得征稅中, 并調整了對居民時間標準的判定, 還有很多細則與碎片化的內容, 充分說明了國家對稅務改革的決心。本次個人稅制改革是國家在經濟發展、社會轉變進程中走出的重要一步, 是關心民眾, 縮小收入差距, 緩解社會矛盾的重要舉措。

二、新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變化要點

(一) 對國內居民與非居民納稅人進行劃分

以前對居民與非居民納稅人的時間定為一年, 新個稅制度中將其改一年為一百八十三天。

(二) 將分項征收改為綜合與分項結合的稅收制度

(1) 稅目修訂。以前的個人所得稅制把稅目分為11種, 新修訂的個人稅制改11為9, 將工資薪金、勞動報酬、稿酬、特權使用費用所得歸納到綜合所得中且居民對這種四項收入所得應按年計算, 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與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歸納到經營所得, 取消了其他所得。

(2) 征管方式改變。修改以前我國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來自代扣與自行申報, 新個人稅制頒布后進行了如下修改:第一, 在納稅過程中引入識別號制度, 中國境內公民的身份證即為納稅人識別號, 不具備中國公民身份或沒有身份號碼的由國家稅務機關開具納稅人識別號;第二, 補充說明納稅人申報制度, 納稅人申報納稅后由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出具扣稅信息;第三, 改變原有的繳納方式, 對綜合所得收入進行預繳與年度匯算清繳;第四, 納稅人可自行匯算清繳后完成退稅業務, 也可由扣稅義務人集中匯算;第五, 首次出現離境清稅制度。

(3) 申報期限修改。個人獨立自行申報、代扣代繳的申報時間應為獲得個人所得的次月十五天內;個體與企事業的經營所得應在次年的3月31日前辦理;綜合所得應在次年的3月1號到6月底結算。

(三) 優化稅率結構

對稅率結構的改變是民眾最關心的部分, 新個人所得稅中優化了工資薪金的稅率結構。首先, 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由原來的3500元調整到5000元。其次, 改變了原有的層次, 先是擴大了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 然后縮小了25%稅率的級距, 其他三檔保持不變。稅務費用扣除標準提高有利于優化稅收制度, 從根源上減輕了賦稅, 整體向中低收入者傾斜, 讓個人所得稅法更加公平完善。為了充分說明, 舉個簡單的例子:小孫月收入7000元, 新個人稅制頒布前, 他應繳納稅費為 (7000-3500) ×10%-105=245元, 而使用新個人稅制后他需要繳納 (7000-5000) ×3%=60元, 相當于比之前少繳納了185元的稅費。因此可以看出, 新個人所得稅頒布后, 對工資薪金低收入的群體而言可謂福音, 降低了他們的繳納壓力, 同時也有縮短貧困差距之意。

(四) 增加了專項扣除費用

對公民而言, 增加了專項扣除費用, 包括老人贍養、子女教育、大病支出、繼續教育、貸款利息等多個專項, 這些被扣除的費用都是計算綜合所得稅時應排除的部分。從扣除的專項費用上看, 基本上都是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 既考慮到個人對上對下的生活費用, 還考慮到個人的住房學習生活, 極大程度地緩解了工薪階層對稅收的負擔, 筆者相信這是國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 也是國家緩解人們生活負擔的作為。

(五) 提出反避稅條款

這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法中第一次明確引入關于反避稅條款的部分, 對無正當理由卻偷稅漏稅的利益群體、個人, 稅務機關有權對他們的稅費進行調整, 在補繳稅費的基礎上添加利息。

三、個人所得稅政策修訂的應對策略

本次新個人稅制從修訂提案到頒布實施的時間相對較短, 且改動幅度較大, 作為關乎國計民生的大事, 必須給予高度重視, 及時了解新個人稅制的改動, 采取必要的應對措施。

(一) 密切關注政策的變動

身為一名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土地上獲取個人所得的人應該密切關注與新稅制有關的內容, 新個人稅制中對工薪階層而言有極大的改動, 在關乎切身利益的條件下, 要密切關注后續政策的變動。本次修訂中出現了諸多變動, 但是對某些細則仍沒出具太細致的說明, 因此我們要在理解的同時迅速掌握要點, 并主動給周邊人普及新稅制, 讓新個人稅制得以順利推行。

(二) 做好新政策實施初期的變動工作

目前我們對個人所得稅的了解還停留在表層, 8月31日敲定了該稅制后規定了兩個實施時間, 今年的10月1日起開始施行部分內容, 即對最新起征點和稅率進行變更, 而剩下的內容會在新年來到之際的1月1日正式施行。兩個時間間隔很短, 變動幅度卻很大, 因此必須對兩次個人所得稅實施的細則有充分了解, 對出現的變動與調整進行學習。讓新個人稅制正式頒布后能順利實施, 我們提前做好準備, 避免到時手忙腳亂。

(三) 梳理相關政策的實施流程

新個人稅制的實施意味著原有的規章制度已無法適應新時代的要求, 從上述分析中可知, 新個人稅制中對納稅的要求、納稅的操作進行了全新闡釋, 因此在它正式實施之前應先梳理好納稅的流程。同時, 鑒于本次修訂首次引進了反避稅條款, 個人應針對納稅的風險點多加關注, 了解反避稅條款的要求, 以免自己出現違規行為, 對個人造成不利影響。

(四) 做好納稅人的身份核查

新個人稅制中對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的概念重新進行了界定, 有了非常完備的闡釋, 對國內的各位公民而言, 必須積極履行納稅義務, 主動及時的核查自己的身份。對外籍居民應該更加嚴格的對待, 了解他的工作情形與來華時間, 每人都應領取屬于自己的識別號, 以便于根據新個人稅制向當地稅務機構申報納稅。

四、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的展望

新個人稅制采用了‘兩步走’的實施策略, 分別在今年的10月1日與2019年的1月1日施行。作為第七次修改, 新個人稅制承上啟下, 既傳承了以前稅制的優點, 保留了可取部分, 又大幅度的更新升級了具體條例。從改動的部分看, 新個人稅制中把征收的來源定為源泉課征與申報納稅兩種, 前者指從源征收, 即單位在支付收入時由支付單位依法對收入進行代扣, 目前國內的分類所得稅制基本上采用這種方法。后者強調個人獨立繳納稅款, 這種一般為按年度計算, 對年度匯算進行清繳, 這種交稅方法適用于綜合所得稅。新個人稅制中多次強調了公民的納稅申報制度, 對我國當前的國情而言, 要想實現新個人稅制必須建立配套的綜合所得稅制度, 這對我國的稅務發展而言是一個全新的挑戰。國家按照公民與非公民劃分了納稅識別號, 把原先按月、按次的申報改成了預扣和按年度清繳, 這說明要增設很多步驟, 以實現上述操作。譬如準確核算個人所得收入、確認個人所得收入中可以扣除的專項費用的資料等等, 尤其是關于公民納稅的申報制度, 這是一個龐大復雜的工程, 國家稅務部門必須先建立一個個人納稅征管庫, 以識別號歸類信息建立檔案, 形成數據庫才能完善稅收的后續工作, 這本身需要長期且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從我國的發展實情上看, 源泉課程的方式依然會成為主要的納稅方法, 在后續工作中會建立新的數據庫, 完善納稅人的認證, 豐富個人檔案, 并在反避稅條款的指導下嚴懲偷稅漏稅行為??傊? 在不斷地更新改革中, 個人所得稅法會趨向完善, 更符合中國國情。

摘要:今年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對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 并于2018年10月1日施行。新個人所得稅法布后引起了社會各方的廣泛關注, 在眾說紛紜中拉開了新稅制的帷幕, 新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意味著我國的稅制更加公平與科學?;诖吮尘? 筆者對個人所得稅法修訂政策進行了解讀, 并提出了自己應對看法, 希望能為相關工作人員提供理論借鑒。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稅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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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趙國慶.《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值得關注的那些信息[J].法人, 2018 (8) .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解讀范文第5篇

湖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法規處

新修訂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于2011年5月27日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省十一屆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第54號令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秾嵤┺k法》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省人防建設確立了綱領,明確了方向,制定了規范,提供了強大的制度保障,必將有力地促進我省人防事業在法制的軌道上健康、快速發展。

一、《實施辦法》修訂的背景

199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施行,同年9月29日《湖南省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頒布,11月1日起施行?!秾嵤┺k法》施行十多年來,對于規范和促進我省人防事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國際國內安全形勢的變化,以及國家國防建設方針政策的加強與完善,我省人民防空面臨許多新情況、新需求。原《實施辦法》的不少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我省人防建設的需要。

(一)修訂《實施辦法》是貫徹落實新時期中央方針政策的需要。隨著世界新軍事變革迅猛發展和高新技術在軍事領域的廣泛運用,戰爭形態發生了深刻演變,空襲與反空襲已經成為現代戰爭的主要作戰樣式,城市成為空襲作戰的主戰場,重要經濟目標成為打擊的主要對象,人民防空的任務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主轉移到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重要經濟目標安全并重上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防空如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更好地實行平戰結合,服務經濟、服務民生,成為人防工作新的重點。面對新形勢、新情況,近些年,中央相繼頒發了《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召開了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國人民防空會議,明確了新時期人民防空建設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任務和相關政策措施,確定了人民防空工作新的定位和發展方向,對人民防空改革和發展提出了新要求。而原《實施辦法》規范的內容已明顯滯后于當前形勢和政策、規定要求,已不能完全適應我省人民防空建設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

(二)修訂《實施辦法》是加強我省人民防空建設的需要。當前,我國安全環境保持總體穩定,但新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同時增長。我省戰略地位重要,戰時防空襲任務非常艱巨,軍事斗爭人民防空應急準備任務十分繁重,必須加快人民防空建設步伐。但由于長期的和平環境,一些人滋生了和平麻痹思想,人民防空意識比較淡薄,一些領導干部、一些地方和部門甚至把經濟建設與人民防空建設對立起來。實踐中,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現象時有發生;逃避法律義務,逃建、漏建防空地下室,逃繳、漏繳易地建設費的現象屢禁不止;部門職責不明,導致配合不力、把關不嚴,給違法者有機可乘;減免、侵占、挪用、截留人民防空經費的問題也不同程度的存在。這些問題,嚴重影響和制約了我省人防事業的健康發展。原《實施辦法》在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有的不夠明確,有的較為原則,影響了法律的規范、引導、保障、預防、約束、強制作用的發揮,需要通過修改完善《實施辦法》,增加其剛性和可操作性,進一步規范人民防空社會行為,推動我省人防事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三)修訂《實施辦法》是我省人民防空法制建設的需要。人民防空工作雖然納入了法制軌道,但新的形勢、新的任務,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民防空建設活動發生了很多變化,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的保障機制、人民防空權利和義務的落實機制、人防行政許可項目的規范、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的責任區分、地下空間開發兼顧人防要求的落實、人防參與應急救援與其他應急部門的關系等,亟待通過修訂完善《實施辦法》來指導、規范和調整,確保人民防空各項建設活動有法可依。

二、《實施辦法》修訂的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于增強國防實力,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人民防空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防空的各項建設是國家戰略防御的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防范和減輕戰爭空襲危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二次世界大戰尤其是近年發生的幾場局部戰爭告誡我們,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不僅對提高城市防空抗毀能力,保存戰爭潛力,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戰略意義,而且對于維護世界和平,延緩和制約戰爭爆發也有重要作用。加強人防建設事關國家安全和戰略發展全局。只要戰爭威脅存在,這一工作就一刻也不能停止。當前,我省人民防空的基礎還較薄弱,人防的發展水平、體系能力還不適應信息化戰爭的要求,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人防建設整體上海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還不能滿足國家安全需求必須毫不動搖并堅持不懈地把該項工作做好。修訂《實施辦法》,為人防更好的履行戰備職能,構建適應現代戰爭需求的現代化防空體系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有利于促進人防與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為“四化兩型”建設作貢獻。人民防空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方面,是現代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利國利民的社會公益事業。平時加強人防建設,可以增強城市整體抗毀能力;人民防空指揮、信息平臺、警報設備設施和專業隊伍等資源,平時可以為政府防災救災提供相關支持;人防工程和疏散地域可以為群眾提供災害避難場所;開發利用人防工程作為地下車庫、地下過街道、地下商業街,可為國家創造稅收、為社會提供就業崗位,并可緩解城市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擁擠的矛盾,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土地資源有效利用和可持續發展。修訂《實施辦法》,就是用制度來保障和促進人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城市建設協調、融合發展,充分發揮人防資源在服務經濟、服務和保障民生方面的作用。這也充分體現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堅持以人為本的發展新理念。

三是有利于解決我省人防發展中的突出問題。修訂后的《實施辦法》著重強化和細化了政府及職能部門的職責和任務,明確了社會各界在人民防空建設的權利、義務、責任;著重強化對人防建設的監管,規范了防空地下室建設和易地建設費繳納活動,明確了聯合審批把關程序;著重強化了對人民防空設施的維護和保護,明確了保護、維護管理責任主體;著重強化了法律責任,對違規建設、違法許可,違法減免、侵占、挪用、截留人民防空經費的行為增設了法律責任。這些內容,對于有效解決我省人防依法建設和依法管理中的突出問題,促進我省人防建設在法制的軌道上健康、快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實施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修訂的指導思想

《實施辦法》的修訂,堅持以《人民防空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為依據,著眼于新形勢下人民防空工作的新情況、新要求,本著平戰結合、防患于未然的思想,著力從明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擴展人民防空功能、促進人防建設與經濟建設融合發展、完善人民防空經費保障機制、明晰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維護義務、強化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完善法律責任等方面入手,對《實施辦法》滯后于現行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內容進行修改;對原《實施辦法》中比較原則的規定,以及沒有規定的新情況、新內容進行細化和補充;總結吸取我省近幾年來人民防空建設的經驗,借鑒兄弟省市人防立法有益做法,制定一部符合國家法律和中央的大政方針,與我省戰略地位和戰備需要相適應,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相適應,與當前人防事業發展的新情況、新要求相適應,具有一定前瞻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全面指導、規范我省人民防空工作的地方性法規。

(二)主要創設和內容

此次《實施辦法》修改涉及的范圍幾乎覆蓋原《實施辦法》所有條款,幅度大、范圍廣、內容多。條目數量從28條增加到43條,文字篇幅由3541字增加到5672字,增加了2431字。其中20條作了重大修改(包括刪除1條),增加了16條,8條作了文字技術調整和個別字句修改。

1、新增了人民防空的方針和原則

《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人民防空貫徹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堅持人民防空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現代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戰時防空與平時防災救災、發展經濟和服務人民生活相結合。”這一方針和原則,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及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國人民防空會議關于新時期我國人民防空的方針和原則予以確定的。它充分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理念,體現了以人為本、人民安危至高無上的執政理念,體現了人防建設與經濟社會建設、國防建設、城市建設協調發展的辯證關系,對于做好新時期人民防空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2、進一步明確了人民防空工作的領導和管理體制

《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政府負主要領導責任。”這一領導和管理體制是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規定而確定的。該規定既堅持了軍政雙重領導的組織體制,又符合人民防空工作的性質任務,責任主體更加明確,有利于使人民防空建設同國防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有利于協調各方面關系,發揮政府、軍事機關的作用,共同組織完成人民防空的各項任務。

3、新增和強化了政府組織領導責任

一是規定了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會同同級軍事機關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防空和防災救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二是規定了應當將人民防空教育納入國防教育計劃和普法教育規劃,將應當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應當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三是規定了應當建立健全戰時防空與平時防災救災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充分利用人民防空專業隊和防空指揮系統、通信工程、掩蔽工程等,為平時防災救災服務;應當組織制定防空襲方案以及實施計劃、人口疏散計劃和人口接受安置方案,組織有關部門建立人民防空專業隊。四是應當劃撥單建人防工程建設用地。五是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人民防空重點防護目標單位,應當指定機構或者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經濟發展較快的鄉鎮應當規劃和建設人民防空工程。開發區、保稅區、工業園區和高校園區等各類園區應當依法開展人民防空工作,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和園區建設同時規劃、同時施工。這些具體規定,有利于促進各級政府把人防工作抓緊抓實,促進人防建設與國民經濟、與城市建設統籌協調發展。

4、新增和強化了人防職能部門的主體責任

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新增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防護事項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參與地下交通干線、交通樞紐等地下工程的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認可;指導和監督重要經濟目標的防護工作;負責單建人防工程的立項審批、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參與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的報建聯審,負責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護部分的設計審查和質量監督管理;建設人防工程及其設施;負責公用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監督檢查其他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負責安裝防空警報設施;負責改造、拆除、報廢人民防空工程和拆除、遷移防空警報通信設施的審批;開展防空防災知識和技能教育,有計劃地組織人員進行疏散、掩蔽、自救互救演練,明示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指導防空專業隊訓練,并提供特殊裝備、器材等。這些規定,使人防部門的主體責任更加明確,增強其使命感、責任感,充分調動和發揮人防部門的主導作用,全力推動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5、明確和新增了相關部門的配合、監管責任

規定了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教育、經濟和信息化、價格、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人民防空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人民防空重點防護目標單位,應當指定機構或者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規定了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防空和防災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對人民防空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核準或者受理備案重點防護目標工程項目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意見;防空地下室設計未經人防部門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未取得人防部門的認可文件,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書。這些規定使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更加明確,有利于充分發揮各部門的作用,形成互相配合、互相協作的合力,共同搞好人民防空工作。

6、新增和完善了防空地下室建設管理制度

一是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地面建筑面積的一定比例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同時以不得核發“三證”對防空地下室建設的審核把關程序、質量監督管理、竣工驗收備案等作了明確規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約束性;二是規定了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條件、批準程序和必須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三是規定了除國家規定的減免項目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批準免建、少建、緩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等級,不得批準免交、減交或者緩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違反規定批準減、免、緩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批準減、免、緩繳易地建設費的,規定了批準文件無效,上級人防部門可以責令補建補繳。這些新的規定,突出了“以建為主”的原則,有利于遏制逃建逃繳行為,有利于加快人防工程建設步伐,增加城市防護工程數量,有利于提高人民防空防護工程體系能力的快速增強。

7、強化了人防工程質量管理

一是人防工程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和監理工作,并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設計文件須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二是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人防部門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擅自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人防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三是人防工程建設實行質量監督管理和竣工驗收備案、認可制度,人防主管部門負責人防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四是規定人防工程的防護設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安裝、預留、預埋。這些規定,有利于依法加強對人防工程質量的監督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設質量。

8、拓寬了人民防空平戰結合領域

在加強對人民防空資源的平時利用,提高人民群眾的防空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方面,《實施辦法》作出了許多新規定。一是規定了人民防空建設堅持戰時防空與平時防災救災、發展經濟和服務人民生活相結合的原則;二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防空和防災救災宣傳教育,增強公民防空和防災救災的基本知識和技能;三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戰時防空與平時防災救災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充分利用人民防空專業隊和防空指揮系統、通信工程、掩蔽工程等,為平時防災救災服務;四是發生火災、爆炸、化學災害等重大突發事件時,可以利用人民防空警報系統發放防災警報信號。五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平時應當有計劃地組織人員進行疏散、掩蔽、自救互救演練;六是人民防空專業隊平時應當納入政府應急救援體系,參與防災救災工作,按照戰時防空和平時防災救災要求進行訓練。這些規定是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及“平時服務、急時應急、戰時應戰”的國防動員工作新思路的具體舉措,既拓展了人民防空的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功能,又避免了資源浪費,能夠使人防資源平時更好地服務民生、服務經濟建設和應急救援工作,推進人防平戰結合工作深入開展。

9、強化了法律責任

為依法規范政府、人防及其他部門的行政行為,遏制逃建、漏建防空地下室,少繳、不繳易地建設費的現象,確保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實施辦法》在法律責任方面進行補充、完善和細化,使之更具剛性和威懾力。一是對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文件未經人防主管部門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或者擅自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增設責令停止施工的強制措施。二是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的,增設了責令限期改正、重建或者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并處罰款的措施;三是對擅自拆除、報廢、改造、損壞人民防空工程的行為,增設了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四是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增設了按日加收滯納金的行政管理措施;五是對違反規定批準減、免、緩,不按程序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以及侵占、挪用、截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或者其他人民防空經費的行為,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有利于推進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強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的責任追究,有利于加強各級政府、人防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思想、作風和廉政建設。

四、《實施辦法》的主要特點

《實施辦法》堅持了全面貫徹中央精神、緊密結合湖南實際、立足解決突出問題等三條基本原則,主要有五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充分體現中央的戰略決策和要求。近些年,中央相繼頒發了《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關于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先后召開了3次全國人民防空會議,確定了新時期人民防空建設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要求。中央一系列方針、政策,為進一步推進新時期的人民防空事業發展指明了方向?!秾嵤┺k法》將國家有關人防工作的最新規定和成果以法律形式予以體現。如中央要求人民防空要與經濟社會融合發展、防空防災相結合,《實施辦法》確立的人防建設的原則為“堅持人民防空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現代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戰時防空與平時防災救災、發展經濟和服務人民生活相結合”,并在人民防空融入經濟建設、城市建設、應急建設和全民教育體系方面,規定了一系列制度。

二是注重將成熟的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如政務中心實行的民用建筑報建聯合審批制度,能有效把住防空地下室建設關和質量關?!秾嵤┺k法》將這種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上升為法律要求。規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的報建聯審,負責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護部分的設計審查;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規劃、住建、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三是注重改革創新。如人防與國際民防接軌的問題,《實施辦法》以“防空防災救災相結合”為切入點,將“堅持戰時防空與平時防災救災相結合”作為人防建設的原則,并在健全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利用人民防空資源為平時防災、減災、救災服務和防災教育、訓練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這些創新既擴展了人民防空的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功能,又避免了資源浪費。

四是注重解決突出問題。針對我省目前人防建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實施辦法》在明確監管制度、落實責任追究、提高違法成本等方面進行了大膽而有益的探索。如針對一些開發區為人防建設的“盲區”,強調各類園區必須依法開展人民防空工作,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和園區建設同時規劃、同時施工;對逃建、漏建防空地下室,逃繳、漏繳易地建設費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聯合把關、補繳易地建設費、加收滯納金等措施;對不按質量標準修建人防工程的,設定了停工、整改、重建和繳納易地建設費的措施;對減免防空地下室建設面積和易地建設費、未經人防審查辦理相關發證手續和侵占、挪用、截留人民防空經費的,設定了禁止性規定和行政問責、刑事追究的制度。

五是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秾嵤┺k法》堅持從湖南實際出發,針對我省人防建設需要解決的問題、需要加強的方面著重予以規范,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如對政府各部門提出的工作任務,緊密結合了各部門的工作職能;對施工圖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不按施工圖施工這些影響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的違法行為,設置停止施工強制措施等。對上位法、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原《實施辦法》中比較原則的規定,以及沒有規定的新情況新內容,進行了細化、具體化和補充。如構建了權責分明的人防建設責任體系,明確和細化了政府與人防、財政、發改、建設、教育、規劃等職能部門以及社會各界在人防建設中職責和任務。突出強調了“人民政府負主要領導責任”,不僅要求政府會同同級軍事機關建立軍政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而且要做好“三個納入”。這些規定都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修訂中,新增加了一些條款,調整、歸并了一些條款,對一些文字進行了優化、細化,使整個文本表現更加精細、更加科學、更加合理。

《實施辦法》的頒布施行,是我省人防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標志著我省人防建設進入了依法建設、依法管理的新階段。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要認真抓好《實施辦法》的學習宣傳;要統一口徑,按照宣傳提綱組織宣傳;要注重宣傳效果,有聲勢、有內容,上下聯動,掀起學習宣傳《實施辦法》的高潮。

二○一一年六月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解讀范文第6篇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以160票贊成、1票反對、3票棄權,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典,事關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飲食安全,現行《食品安全法》頒布于2009年,緣何實施5年就要大修?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被稱為“史上最嚴”,它都體現了哪些理念和原則,做了哪些主要修改?“最嚴”體現在哪些方面?對監管部門、食品行業發展以及公眾“舌尖上的安全”有何影響?

修訂背景及過程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現行食品安全法)對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體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中向好。與此同時,我國食品企業違法生產經營現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監管體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適應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責任偏輕、重典治亂威懾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改革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著力建立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積極推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監管體制改革成果、完善監管制度機制,解決當前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以法治方式維護食品安全,為最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提供體制制度保障,修改現行《食品安全法》被立法部門提上日程。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第十二次會議兩次審議,三易其稿后終獲通過。從2013年10月~2015年4月歷時1年半的時間,這部食品安全法律修正案走過了哪些“路徑”?又有哪些變化?

2013年10月1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向國務院報送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該送審稿從落實監管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成果、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強化地方政府責任落實、創新監管機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嚴懲重處違法違規行為6個方面對現行法律作了修改、補充,增加了食品網絡交易監管制度、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禁止嬰幼兒配方食品委托貼牌生產等規定和責任約談、突擊性檢查等監管方式。在行政許可設置方面,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經過專項論證,在送審稿中增加規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和保健食品產品注冊兩項許可制度。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制辦于同年10月29日將該送審稿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2014年5月14日, 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并重點完善了4個方面:一是對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等各環節實施最嚴格的全過程管理,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完善追溯制度。二是建立最嚴格的監管處罰制度。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構成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三是健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等制度,增設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等要求。四是建立有獎舉報和責任保險制度,發揮消費者、行業協會、媒體等監督作用,形成社會共治格局。同年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被提交至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一審。

2014年12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進行二審。二審修訂時出現了7個方面的變化:一是增加了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規定;二是明確將食用農產品市場流通寫入食品安全法;三是增加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依法進行標識的規定和罰則;四是對食品中農藥的使用做了規定;五是明確保健食品原料用量要求;六是增加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責任;七是加重了對在食品中添加藥品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2015年4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審議后表決通過。相比二審稿,《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最后一次審議只是在較受爭議的幾個核心問題上做了修改,如對劇毒、高毒農藥作出的進一步限制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同時增加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人員,或者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特殊醫學用配方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等。

新法的理念及亮點

一、新法體現的理念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新法)在總則中規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的基本原則,要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管制度。該規定內容吸收了國際食品安全治理的新價值、新元素,不僅是《食品安全法》修訂時遵循的理念,也是今后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必須遵循的理念。

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在預防為主方面,就是要強化食品生產經營過程和政府監管中的風險預防要求。為此,將食品召回對象由原來的“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修改為“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在風險管理方面,提出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管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在全程控制方面,提出了國家要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在社會共治方面,強化了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新聞媒體、群眾投訴舉報等方面的規定。

二、新法體現的亮點

亮點一:8個方面的制度設計確保最嚴監管。

一是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終結了“九龍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監管模式,從法律上明確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監管。

二是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的監管制度。新法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和食用農產品銷售等環節,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管以及網絡食品交易等新興業態等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三是更加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范。新法進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制度,增設了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等重點制度。

四是建立最嚴格的標準。新法明確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參與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工作,加強了標準制定與標準執行的銜接。

五是對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新法明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實行注冊制度。

六是加強對農藥的管理。新法明確規定,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特別強調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葉、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七是加強風險評估管理。新法明確規定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等情形,必須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八是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新法從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強化了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亮點二:6個方面的罰則設置確保“重典治亂”。

一是強化刑事責任追究。新法對違法行為的查處上做了一個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一個判斷,如果構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此外還規定,行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二是增設了行政拘留。新法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嚴重行為增設拘留行政處罰。

三是大幅提高了罰款額度。比如,對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新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

四是對重復違法行為加大處罰。新法規定,行為人在一年內累計3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給予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五是非法提供場所增設罰則。為了加強源頭監管、全程監管,新法對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或者從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仍然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行為,規定最高處以10萬元罰款。

六是強化民事責任追究。新法增設首負責任制,要求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同時消費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價款或者3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此外,新法還強化了民事連帶責任,規定對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義務、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論證結論,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與相關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三:4個方面的規定確保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一是行業協會要當好引導者。新法明確,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

二是消費者協會要當好監督者。新法明確,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三是舉報者有獎還受保護。新法規定,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政府和監管部門要予以保密。同時,參照國外的“吹哨人”制度和公益告發制度,明確規定企業不得通過解除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等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對內部舉報人給予特別保護。

四是新聞媒體要當好公益宣傳員。新法明確,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同時,規定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亮點四:3項義務強化互聯網食品交易監管。

一是明確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的一般性義務,即要對入網經營者實名登記,要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二是明確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管理義務,即要對依法取得許可證才能經營的食品經營者許可證進行審查,特別是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的服務。

三是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義務,包括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的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對入網的食品經營者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提供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生產者進行追償,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新法對監管部門和行業發展的深刻影響

近年來,食品安全不斷被推上風口浪尖,食品安全事件也是風波不斷,以至于廣大群眾對“吃什么才安全”深感憂慮。新法作為一部保證食品質量、保障公眾飲食安全的法典,必將對食品監管、食品行業發展以及消費者的飲食安全帶來直接影響。

一、對食品監管的影響

相比現行《食品安全法》,新法從監管角度出發,創新完善了諸多監管制度,為行業監管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增添了新的“武器”。

一是規定監管部門應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結果等確定監管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該規定有利于監管部門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有針對性地加強對食品企業的動態監管和風險預警分析,落實食品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二是明確對有證據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但食品安全標準未作相應規定的,相關部門可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2008年10月份,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為確保乳與乳制品質量安全,原衛生部就與國家質檢總局等部門發布了三聚氰胺在乳與乳制品中的臨時管理限量值??梢?,作為應急狀態下的一項行政控制措施,這一制度的設計,有利于監管部門在食品監管中對食品中有害物質含量的檢測判定。

三是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對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政府可以對未及時發現系統性風險、未及時消除監管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隱患的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這一制度的設立,有利于監管部門進一步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管理的責任意識,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落實到位,有效防范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是明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這一制度的建立不僅有利于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重質量、重服務、重信譽、重自律,進而形成確保食品安全的長效機制,而且對監管部門提升監督檢查效率,增強執法威懾力具有重要意義。

五是規定食品藥品監管、質量監督等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這一規定明確了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案件的移送程序和各相關部門的職責,這對暢通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多部門聯合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二、對食品行業發展的影響

一是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這一原則性規定確立了食品生產經營者是其產品質量第一責任人的理念,對提高整個食品行業質量安全意識具有積極意義。

二是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目前已經在一些地方開始實施,如上海在2013年底就通過引入云技術,對水產品食品安全實施全程追溯。只要消費者在買來的冰鮮淡水魚包裝上,用手機掃一掃二維碼,就可以了解從養殖、包裝、檢測、倉儲、物流、經銷,直至消費者購買驗證等各個環節的情況。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建立,便于有效追溯食品源頭,分清各生產環節的責任,對提高我國整個食品安全可信度和食品企業競爭力具有重要作用。同時,通過追溯體系的健全,有利于追蹤溯源地查處各類食品違法行為,對凈化整個食品行業環境,促進食品產業發展意義重大。

三是對保健食品管理新增多項規定。例如,改變過去單一的產品注冊制度,對保健食品實行注冊與備案雙規制;明確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功能目錄的管理制度,對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錄規定原料的產品實行備案管理;明確保健食品企業應落實主體責任,生產必須符合良好規范并實行定期報告制度;規定保健食品廣告發布必須經過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審查批準等。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食品日益受到廣大消費者的關注。然而,保健食品法規嚴重滯后,導致監管乏力,市場上虛假宣傳銷售現象泛濫。尤其是對保健食品缺乏相應的許可準入制度,導致保健品經營主體(超市、藥店、個體商戶)五花八門,嚴重影響保健食品行業的良性發展。新法增加的這些規定,將使整個保健食品行業得到進一步肅清整頓,加速行業的健康成長。正如湯臣倍健公共事務部總監陳特軍所言,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訂將對整個保健品行業的發展起到正向激勵作用,既解放了行業龍頭企業的生產力與創新力,也給行業注入新鮮活力,而且規范的監督也有助于重塑消費者對保健品行業的信心,促進整個行業的發展成熟。值得一提的是,5月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對保健食品注冊審批等20項按程序轉為行政許可”。原保健食品注冊審批為“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而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將保健食品的管理方式規定為審批與備案雙軌制。由此來看,未來保健食品的注冊審批已明確為行政許可,而備案管理的那一部分政府職責或改為“告知性備案”,具體情況尚需有關部門出臺具體管理辦法予以明確。

四是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管理增設新規定。例如,明確要求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嬰幼兒食品安全問題成為食品安全領域的焦點。有市場人士認為,新法明確“加強全程質量監控”,可以最大限度保證嬰幼兒配方食品質量安全,這對規范奶粉市場秩序、重振民眾對國產奶粉的消費信心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產品配方實施注冊管理”,不僅有助于政府部門通過許可手段將配方總量有限制地控制起來,促使企業更專注地將配方產品質量做好,而且對提高奶粉品牌的市場進入門檻,推動嬰幼兒奶粉配方升級具有積極作用。而“禁止分裝方式生產”,意在鼓勵國內的生產企業集中力量提升研發能力和生產的技術水平,進一步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質量安全。

三、對消費者飲食安全的影響

一是保健食品標簽不得涉及防病治療功能。近年來,保健食品在我國銷售日益火爆,但市場中魚龍混雜的現象仍十分嚴重。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對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3月期間,118個省級電視頻道、171個地市級電視頻道和101份報刊的監測數據顯示,保健食品廣告90%以上屬于虛假違法廣告,其中宣稱具有治療作用的虛假違法廣告占39%。新法要求保健食品標簽不得涉及防病治療功能,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這些規定有助于消費者識別保健品虛假宣傳,警惕消費陷阱。

二是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按規定標示。近年來,農業轉基因生物產品越來越多地進入到人們的生活中,關于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爭議也愈演愈烈。尤其是在轉基因食品標示方面,要么標識很小,消費者很難注意到;要么有些商家亂標識,以“非轉基因”作為炒作噱頭。新法規定了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并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一規定完善了我國轉基因食品標識制度,充分保障了消費者對轉基因食品的知情權。

三是劇毒、高毒農藥禁用于蔬菜瓜果。利用劇毒農藥、化肥、膨大劑等對蔬菜瓜果進行病蟲害防治、催肥,是消費者最擔憂的食品安全問題之一。今年4月初,就有山東省即墨市、膠州市的消費者食用了產自海南的西瓜后,出現嘔吐、頭暈等癥狀,后經抽檢,發現9批次含有國家明令禁止銷售和使用的高毒農藥“涕滅威”。新法明確規定,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這有利于進一步確保消費者的飲食安全,消除消費者對有“毒”蔬菜瓜果的擔憂,提升消費者對普通食品的消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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