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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自偵案件范文

2023-10-04

檢察院自偵案件范文第1篇

在刑事訴訟法的修訂過程中,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這項制度在質疑中保留了下來, 并且演變成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 其既不同于傳統語義下的監視居住, 也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等羈押性強制措施, 更不同于取保候審這種非羈押性強制措施。通過新刑訴法第第72條規定了監視居住的前置條件是“符合逮捕條件”。第73條規定了在監視居住條件下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使用條件:“無固定住處”或涉及三類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第74條則規定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之間的折抵關系。從上述法條之間的關系可以看出,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實際上已成為介于羈押與非羈押之間的、但可能更接近羈押的強制措施, 可說是一種準羈押強制措施。立法上對于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各項規定尚有待完善, 規范的細致化程度不高, 這就導致在實踐中使用時存在諸多難題, 尤其是涉及到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辦理上。

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實踐中的難題

檢察機關在實踐中辦理自偵案件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上存在諸多的難題, 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法定執行主體與實際執行主體的不一致

目前困擾檢察機關辦理自偵案件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最大難題就是法律規定的執行主體與實際上的執行主體并不一致:刑訴法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主體是公安機關, 但在實踐中,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執行主體往往是辦案的檢察機關。這種現象產生的根源是立法上沒有充分考慮到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特殊情況, 而將執行主體統一規定為公安機關, 在實踐中存在公安警力有限、檢察機關出于偵查期間的保密需要、跨區域執行現象等因素使得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協作程度低下, 導致實際執行主體與法律規定的執行主體不一致, 雖然刑事訴訟規則第115條也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協助公安執行, 可在這種協助在當下多半流于形式:公安機關或派遣少量民警駐守在指定的居所象征性參與執行, 或只出具執行文書但不派員參與執行, 或委托檢察機關獨自執行, 因此實際執行主體仍然是辦案的檢察機關。

這種執行主體的易位現象不僅與當下從“偵查中心主義”向“審判中心主義”過渡的大趨勢極度不符, 而且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尤其是檢察機關獨自執行這種情況下所取得的證據能夠被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這在實踐中已經有過先例: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在 (2013) 廣刑初字第6號刑事判決書中將被告人在被檢察機關自己執行監視居住期間所取得的訊問筆錄予以排除。同時, 易位的后果就是責任的不明, 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 如發生安全事故, 其責任的承擔主體是誰?是出具執行文書的公安機關?還是實際執行的辦案檢察機關?

(二) “指定的居所”使用標準缺乏統一性

雖然刑訴法和刑訴規則對“指定的居所”的條件進行了規定, 但就實踐而言, 這些規范還是欠缺操作性, 造成各地檢察機關在具體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時缺乏統一的標準、不夠規范化, 大多是根據各自地區的特點“量體裁衣”操作。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了“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這給實踐操作帶來了較大的空間, 同時也使得在居所的使用標準上難以統一。實踐中, 檢察機關對指定居所的主要有兩種方式:第一種建立專門的指定居所執行點, 采用規范化管理, 對辦案工作區、犯罪嫌疑人休息區和工作人員休息區進行物理隔離, 配備先進的電子監控設備和安保設施, 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可以集中人力和物力, 保證辦案效率和辦案安全, 缺點是指定居所和辦案場所的區分只是形式上的, 實質上二者仍是一體, 審訊區和居住區往往是同一個房間的兩間屋子, 這種建筑結構不過是辦案場所和羈押場所的變種, 有違法之嫌。第二種是檢察機關臨時租用酒店、賓館、招待所等民用建筑來做指定居所, 一般多選用底層或地下室, 配備大量的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不間斷監控, 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嚴格遵守法律對于“指定的居所”的規定, 缺點是使用成本極高, 并且租用的地點沒有進行改造, 加上民用建筑人員往來較多、人員情況負責, 導致執行的安全性保障不足。

(三) 執行安全、偵查效率和人權保障的沖突

在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過程中, 保障人權不是首要考慮的要素, 首要考慮的仍然是執行安全和偵查效率。實踐中, 幾乎所有的執行機關都對被監視居住人采取24小時不間斷監控, 犯罪嫌疑人被監視居住期間其人身自由受到的限制甚至會超過被羈押在看守所!在這種高強度的監控下, 被監視居住人的隱私權、休息權都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因為給予被監視居住人多一些自由就意味著不確定的增加, 隨之而來的就是風險頻率的提高, 在被監視居住人的人身自由和執行安全之間, 執行機關顯然會選擇后者。這也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安全與人權之間面臨的一個兩難:如果對嫌疑人監視過于嚴厲, 可能會導致其面臨剝奪人身自由、變相羈押等質疑;如果監視過于寬泛, 很有可能導致辦案安全事故。

被監視居住人被限制的不僅是人身自由, 還有其他多方面的限制, 諸如近親屬的會見、律師的會見及特殊情況暫時離開指定居所。上述權利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期間, 幾乎都被辦案檢察機關加以限制, 這是檢察機關從偵查需要為出發點所必然采取的方式, 也是“偵查中心主義”思想長期主導刑事訴訟程序的一個縮影。

(四)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督機制尚有欠缺

以監督的主體劃分,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督可以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 就檢察機關的自偵案件而言, 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監督、偵查監督部門對偵查部門的監督、監所檢察部門對執行情況的監督都是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是具體到個案的監督, 可以說是一種微觀層面的監督。外部監督是指人大, 是一種不針對個案的全面監督, 也可以說是一種宏觀層面的監督, 雖然是宏觀層面, 但也可以涉及具體個案, 實踐中一些檢察機關主動邀請人民監督員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過程進行監督, 這是一種進步的表現, 不過尚未形成機制, 還有進一步發展的空間。

以監督的程序劃分,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督可以分為執行前監督、執行中監督和執行后救濟。在檢察機關的自偵案件中, 執行前監督是指上級檢察機關可以決定下級檢察機關是否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執行中監督是指同級的偵查監督部門對偵查部門的辦案監督 (包括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使用情況) , 偵查部門定期進行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必要性審查以及同級監所檢察部門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情況的監督。執行后救濟指如果錯誤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理應有相應的救濟程序, 但現有的規范對這方面未有規定。

從制度架構上看, 現有的監督機制已經頗為完善, 不過這種完善的前提是實際執行主體必須是公安機關??稍趯嵺`中, 因為檢察機關就是實際的執行主體, 而上、下級檢察機關之間是偵查一體化的關系, 導致監督已經有流于形式的傾向。“檢察院本身既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主體之一又是執行者, 雖然批準主體是上一級檢察院, 但雌雄同體, 這種又當裁判又當運動員, 寓執行與監督于一身的內部自我控制有違分權制約的現代法治理念。”可知, 執行前監督、上級監督這兩種監督已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同級監督、執行中監督的關鍵在于必要性審查, 現有的規定下實施必要性審查的部門的是檢察機關偵查部門, 這意味著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 檢察機關辦理特別重大賄賂犯罪, 偵查部門既是辦案主體, 又要對執行過程進行監督, 甚至還可能參與執行, 這種監督模式已經失去了監督的本來意義。至于執行后的救濟措施, 目前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對于刑訴訴訟過程中的錯誤逮捕、錯誤拘留、錯誤判決、錯誤執行等均有相關的救濟程序, 但對于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錯誤使用卻沒有相應的規定, 也使得現在還欠缺相應的救濟途徑。

三、關于改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難題的對策建議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難題是多種因素造成的, 既有制度設計上的缺陷, 也有實踐上的不規范, 在現行法律不進行修訂的前提下, 只能盡可能在現有規定的框架下進行更加細致化、規范化的操作, 以求最大程度應對難題, 具體可以通過以下措施應對:

(一) 公檢加強協作, 明確執行主體

法定執行主體與實際執行主體的不一致是檢察機關自偵案件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所面臨的最大難題, 合理解決該問題需公、檢兩機關的積極協作。最適宜的做法是, 同級檢察機關與同級公安機關在本地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上形成統一的人財物調配, 提高兩家之間的協作程度, 對本地區的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都由兩家共同參與, 由公安機關作為執行主體, 檢察機關協助執行, 人力方面主要由公安機關提供, 檢察機關派遣司法警察協助 (公安民警和檢察法警可以按照二比一, 三比二等以公安人員為主的比例配置) , 檢察機關不應安排檢察人員參與執行, 尤其是偵查人員。在執行花費上則適當向檢察機關傾斜。在具體執行過程中, 建立嚴格的值班與備勤制度, 將責任落實到每個執行人員身上。

(二) 設置專門的指定居所點, 進行適度改造

因為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列舉“指定的居所”的具體形式, 只是禁止在辦案場所、羈押場所, 這就造成了實踐中指定居所的五花八門。從控制司法成本和保障執行安全的角度出發, 采用專門的指定居所執行點更為適宜, 不過目前很多地區的執行點更像是變相羈押點, 在修建時只考慮辦案效率和執行安全, 并未充分考慮被監視居住人的居住環境, 因此有必要在以下兩個方向進行適度改造:第一, 強化物理隔離。執行點至少要劃分成辦案人員工作區、被監視居住人居住區、審訊區、執行人員休息區, 每個區要保證足夠的距離, 不能以審訊方便為出發點將被監視居住人居住區和審訊區安排在同一個區域。第二, 被監視居住人休息區要配備滿足基本生活的所有設施, 同時對于房屋的設計,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 應盡量仿照酒店、公寓等民用建筑的結構, 不能仿照看守所等羈押場所的結構。

(三) 合理平衡執行安全、偵查效率和人權保障三者間的關系

以2004年修憲為標志, 國家將保障人權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可以說, 保障人權做得好與不好, 是衡量法治程度的標志之一。從執行安全、偵查效率考慮, 限制被監視居住人的人身自由和權利是有必要的, 但這種限制要符合比例原則, 不能超過一定的界限, 這個基本界限就是足夠的休息時間、健康的清潔條件、正常的飲食水平, 在此基礎上, 還應對被監視居住人的心理狀況給予更多關注, 對被監視居住人的正當權利充分保障。要達到執行安全、偵查效率及人權保障三者之間的平衡, 實踐起來非常不易, 建議從以下方面入手:第一, 提升辦案效率, 以盡可能短的時間找到案件突破口, 將執行時間控制在一周內, 把風險出現的概率降到最低, 把限制被監視居住人人身自由和權利的時間縮減到最短;第二, 提高技術水平, 多利用信息化辦案, 將技術手段用在辦案過程、執行過程, 逐步實現執行人員不用24小時貼身看護的效果, 既節約執行人力, 也給被監視居住人一定的私人空間;第三, 嚴守執行程序, 落實看審分離制度, 辦案人員在每次訊問時要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審訊前, 由執行人員將被監視居住人從休息區帶至審訊區, 每次訊問時間不得過長, 被監視居住人在訊問期間需要進食、方便應當暫停訊問, 由執行人員帶其進行上述活動;第四, 區分情況, 有條件允許辯護律師會見。特別重大賄賂案件有礙偵查情形消失后應當允許律師會見, 此外, 無固定住處類型案件的也應當允許辯護律師會見。

(四) 完善外部監督機制、引入執行后救濟制度

要完善外部監督, 需要檢察機關更加主動積極做到檢務公開, 要讓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檢察機關應建立外部監督的備案審查表, 將被監視居住人的生活狀況進行記錄 (不涉及案情) , 以供人大代表和人民監督員隨時查閱。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還可以對指定居所點進行不定期巡視, 如發現不規范的執行行為應當及時指出、要求檢察機關予以糾正。

現行國家賠償制度沒有關于錯誤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規定, 因此對于錯誤執行后無法進行國家賠償, 但并不意味著沒有救濟途徑, 參照民事責任, 對被監視居住人應當積極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對被監視居住期間的合法財產損失進行補償, 開支應當計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費用內。同時還應啟動追責機制, 查明錯誤使用原因, 懲罰責任人, 總結經驗教訓, 避免再次出現類似錯誤。

四、結語

作為一項實踐經驗較少的新措施,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是客觀因素決定的, 對于這些問題應當理性看待, 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不斷改進和完善, 并且將這些經驗轉化成理論, 在今后修法之時予以運用, 以期達到立法上和實踐上的雙重跟進。

摘要: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已經有兩年多,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作為一種新的強制措施在實踐中的各種問題逐漸突顯出來, 這其中既有立法上不完善的因素, 也有實踐中操作不規范的因素, 特別是檢察機關的自偵案件, 在實踐中存在諸多難題, 本文在立足檢察機關自偵案件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難題背景下, 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以期為解決難題提供一定的思路。

關鍵詞: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檢察機關,自偵案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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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孫曙生, 沈小平.新<刑事訴訟法>視野下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之審視與檢察規制[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 2013.6.

[3] 陳蘭, 孫寅平.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三個問題[J].中國檢察官, 2014.5.

檢察院自偵案件范文第2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通過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合法的原則。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來源:

(一)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訴的;

(二)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的;

(三)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

(四)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

第五條 不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申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體的申訴理由和請求。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訴,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決、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決解除婚姻關系或者收養關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四)當事人對人民檢察院所作的終止審查或者不抗訴決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訴的;

(五)不屬于人民檢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受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

第八條 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應當提交申訴書、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以及證明其申訴主張的證據材料。

第九條 對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分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不服同級或者下一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處理;

(二)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轉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

(三)依法屬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主管范圍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

第十條 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案情復雜或者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一條 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由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立案。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錯誤的;

(三)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四)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立案以后調(借)閱人民法院審判案卷,并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后三個月內審查終結。

第十五條 對需要交辦、轉辦的案件,應當分別制作交辦函、轉辦函,并將有關材料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立案審查,并報告審查結果或者審查意見。

對上級人民檢察院轉辦的案件,下級人民檢察院自行處理。

第四章 審 查

第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立案以后,應當及時指定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或者行政訴訟活動進行審查。

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應當就民事判決、裁定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的抗訴條件,行政判決、裁定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抗訴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就原審案卷進行審查。非確有必要時,不應進行調查。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進行調查:

(一)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由于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證據,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證據線索,人民法院應予調查未進行調查取證的;

(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未進行調查取證的;

(三)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可能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據以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是偽證的。

第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申訴人應當提供證據材料證明其申訴主張的,可以要求申訴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申訴人逾期無故不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訴。

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原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出具收據。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的調查活動應當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共同進行。調查材料應當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一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協助調查。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終止審查:

(一)申訴人撤回申訴,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三)當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應當終止審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終止審查的案件,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終止審查決定書》。

第二十四條 民事、行政案件審查終結,應當制作《審查終結報告》,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訴訟過程、申訴或者提請抗訴的理由、審查意見及法律依據。

第二十五條 對于審查終結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情況作出決定:

(一)原判決、裁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原判決、裁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作出不抗訴決定;

(三)符合本規則第八章規定的檢察建議條件且確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抗訴決定:

(一)申訴人在原審過程中未盡舉證責任的;

(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錯誤或者違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證據屬于當事人在訴訟中未提供的新證據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但處理結果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權利義務影響不大的;

(五)原審違反法定程序,但未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抗訴的案件,應當分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制作《不抗訴決定書》,通知當事人;

(二)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應當制作《不抗訴決定書》,送達提請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接到《不抗訴決定書》以后,應當通知當事人。

第五章 提請抗訴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第二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制作《提請抗訴報告書》,并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

《提請抗訴報告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當事人申訴理由、提請抗訴理由及法律依據。

第三十條 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并依法作出抗訴或者不抗訴決定。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檢察長批準。

第六章 抗 訴

第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決、裁定,有權提出抗訴。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行政判決、裁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抗訴。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提出抗訴:

(一)原判決、裁定所認定事實沒有證據或者沒有足夠證據支持的;

(二)原判決、裁定對有足夠證據支持的事實不予認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采信了偽證并作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的;

(四)原審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由于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證據,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而未進行調查取證,影響原判決、裁定正確認定事實的;

(五)原審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人民法院應予調查取證而未進行調查取證,影響原判決、裁定正確認定事實的;

(六)原判決、裁定所采信的鑒定結論的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的;

(七)原審法院應當進行鑒定或者勘驗而未鑒定、勘驗的;

(八)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提出抗訴:

(一)原判決、裁定錯誤認定法律關系性質的;

(二)原判決、裁定錯誤認定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

(三)原判決、裁定確定權利歸屬、責任承擔或者責任劃分發生錯誤的;

(四)原判決遺漏訴訟請求或者超出原告訴訟請求范圍判令被告承擔責任的;

(五)原判決、裁定對未超過訴訟時效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或者對超過訴訟時效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

(六)適用法律錯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正確判決、裁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提出抗訴:

(一)審理案件的審判人員、書記員依法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未經開庭審理即作出判決、裁定的;

(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裁定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民事案件時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提出抗訴:

(一)人民法院對依法應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當事人撤訴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至八十六條的規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

(四)原判決、裁定錯誤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存在或者效力的;

(五)原判決、裁定認定行政事實行為是否存在、合法發生錯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舉證責任規則的;

(七)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八)原判決確定權利歸屬或責任承擔違反法律規定的;

(九)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十)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由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第三十九條 抗訴應當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抗訴的案件,應當制作《抗訴書》?!犊乖V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審理情況及抗訴理由。

《抗訴書》由檢察長簽發,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

第四十一條 抗訴書副本應當送達當事人,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本院抗訴不當的,應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撤回抗訴。

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抗訴,應當制作《撤回抗訴決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三條 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不當的,有權撤Q銷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決定。

下級人民檢察院接到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撤銷抗訴決定書》,應當制作《撤回抗訴決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第七章 出 庭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第四十五條 檢察人員出席抗訴案件再審法庭的任務是:

(一)宣讀抗訴書;

(二)發表出庭意見;

(三)發現庭審活動違法的,向再審法院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就抗訴案件作出再審判決、裁定以后,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再審判決、裁定進行審查,并填寫《抗訴再審判決(裁定)登記表》。

第八章 檢察建議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一)原判決、裁定符合抗訴條件,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協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審的;

(二)原裁定確有錯誤,但依法不能啟動再審程序予以救濟的;

(三)人民法院對抗訴案件再審的庭審活動違反法律規定的;

(四)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一)有關國家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存在制度隱患的;

(二)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嚴重違背職責,應當追究其紀律責任的;

(三)應當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人民檢察院法律文書格式(樣本)》的要求制作民事、行政檢察文書。

人民檢察院立案審查的民事、行政案件,應當按照本規則附件一的要求建立民事、行政檢察案卷。

第五十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費,復制費用可以由當事人承擔。

檢察院自偵案件范文第3篇

今天我們就不談自偵案件范圍的演變過程了,而是就事論事,談談現行《刑事訴訟法》構架下,自偵案件的范圍。刑訴法第18條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根據這個規定,職務犯罪包括以下四類:

1、貪污賄賂犯罪,即刑法第8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以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按照第8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共12個罪名,包括貪污、挪用公款、受賄、單位受賄、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罪?,F在應該是13個罪名了,根據刑法修正案

(七),在刑法第388條增加一款,“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

1 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兩高最近公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四),將該款定名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即刑法分則第9章規定的瀆職犯罪,共36個罪名,包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枉法仲裁罪等;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民主權利的犯罪,共7個罪名,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員、報復陷害、破壞選舉等;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注意:這一類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需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才可以由檢察院立案偵查。

這里需要說明的一個特殊情況,就是2000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二次會議通過了被大家簡稱為“30條”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決定》,就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提出了具體意見,其中第9條中規定:“對重特大瀆職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必須及時查清的案件,經上級檢察機關同意,可以并案查處”。這是“并案偵查”一詞在法律文件中的正式出現,也是當前

2 檢察機關查辦瀆職犯罪案件過程對相關案件并案偵查的法律依據。它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并案的對象。需要并案偵查的是檢察機關查辦的瀆職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其他案件。二是并案的條件。包括:(1)檢察機關查處的必須是重特大瀆職犯罪案件;(2)并案偵查的是必須查辦重特大瀆職犯罪案件需及時查清的案件;(3)查辦案件的檢察機關自己無權決定并案偵查,需經上級檢察機關批準。2006年,我們運用并案偵查措施,對兩起涉嫌組織賣淫犯罪立案偵查,并深挖出其背后“保護傘”,成功偵破靖江市公安局副局長陸某某、治安大隊大隊長朱某某等四名公安干警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受賄串案,引起極大的社會反響,該案的查辦經驗在全國檢察機關第四次反瀆職侵權偵查工作會議交流并被檢察日報刊發。如果檢察機關為了查辦公安干警的瀆職犯罪,而將組織賣淫案移交公安機關偵查,即便等到公安機關將案件查證屬實了,檢察機再來查公安人員的瀆職犯罪,是否查得了就要打一個大大的“?”。我們都知道,查處與瀆職犯罪有關的其他案件(通常被稱為原案或前案)是查辦瀆職犯罪案件的前提和基礎,原案不成立,查處瀆職犯罪就是沒有失去了根基,何況查辦瀆職犯罪還必須依賴于原案犯罪嫌疑人提供相關的證據。因此,由公安機關查辦原案顯然是很不現實的。當然,不僅僅是公安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如此,查處徇私舞弊類瀆職犯罪案件所涉及的原案,檢

3 察機關都可以根據辦案的需要予以并案偵查。

二、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困難

1、發現難

公安機關偵查的普通犯罪案件,一般有具體的被害人,一般會留下較明顯的能被人所感知的犯罪現場、犯罪痕跡,犯罪一般會因為被害人報案、控告或被人發現而暴露。因此普通犯罪偵查一般不需要研究案件的發現問題。而我們檢察機關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侵害的大多是國家、社會的利益,除刑訊逼供、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等犯罪外,暴力色彩淡薄,一般沒有具體的被害自然人,不直接涉及個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公民控告、作證的積極性、主動性不像普通犯罪案件那樣高;犯罪行為與權力相結合,作案手段狡猾隱蔽,加上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潛伏期較長,影響及時發現,因而犯罪行為一般不會自行暴露,屬于隱性犯罪。

2、查處難

職務犯罪是特殊主體的智能型犯罪,犯罪主體文化程度一般較高,有一定的社會地位、較豐富的閱歷和經驗,有些甚至是熟悉法律、懂得偵查的司法人員,因此反偵查能力比較強。主要表現在:作案前精心謀劃、充分準備;作案時手段狡詐隱蔽,不留破綻;作案后采取種種伎倆對抗偵查,如轉移贓物,毀滅證據,訂立攻守同盟等等。一些證人懾于權勢,怕打擊報復而不愿作證,及時勉強作證也容易產生反悔

4 心理,有些人則因得到了好處(比如賄賂犯罪、瀆職罪中的受益者)而知恩圖報拒絕作證。舉例:送錢錄音。

3、定性處理難

刑法分則中對各罪狀的敘述較為簡單,但真正落實到具體案件的定性處理上,難度是相當大的。先以受賄罪為例。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刑法第385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還有前面談到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敘述得很簡單,文意也不難理解,但收受財物的手段卻是多種多樣。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羅列了幾種,比如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什么是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優惠金額是市場價格的10%,還是20%?實際購買價是等于甚至是低于成本價?都很難說。目前有的人又提出優惠高于市場價10%以上,且優惠總額50000元以上,可以認定為明顯低于市場價。再有就是關于特定關系人,什么叫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那

5 再追問一下,什么是情婦或情夫?有人下了個定義,除配偶以外,與之長期保持不正常性關系的人。什么叫長期?三個月?六個月?等等這些問題在實踐中都需要探索,處理起來較為困難。

下面再舉個瀆職類犯罪的例子。瀆職犯罪嫌疑人收受他人賄賂后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的,該如何處理?刑法三百九十九條最后一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受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種情況是針對司法人員的(這里我們姑且撇開是否合理),但在司法實踐中,許多非司法人員收受賄賂后瀆職犯罪的情況也被依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這里就存在一個問題,由于立法原因,對瀆職類犯罪的量刑相對較輕,這樣一來,基本上最后都不會以瀆職罪名定罪處罰。某鎮國土所副所長李某收受賄賂并濫用職權案中,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濫用職權罪一節,經查,對此節犯罪指控,事實存在。但根據刑法理論,行為人濫用職權給他人謀取利益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又接受他人的賄賂,則同時觸犯濫用職權和受賄罪2個罪名。此時濫用職權給他人謀利益的行為只不過是受賄罪得以實現的條件,屬手段牽連,應擇一重罪處罰,即本案只能以受賄罪對被告人李某定罪處罰。”

4、阻力大

6 犯罪嫌疑人有地位、有職權,社會關系盤根錯節,有些甚至與一些人結成榮損與共的政治、經濟利益體,查處一人就會遇到一批人的阻撓;個別領導存在不把犯罪當犯罪的錯誤認識,把賄賂說成是禮尚往來,不正之風,把瀆職犯罪說成是沒有經驗,對實在講不出多少開脫理由的案件,就會說“一貫表現好,有貢獻,要看主流,不要一棍子打死”等等;部門保護主義大傘的遮擋,一些人從局部或部門利益或個人聲譽出發,對腐敗現象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有的寧愿內部黑也不愿外部丑,知情不報。

5、手段少

目前職務犯罪偵查的手段主要是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搜查、扣押,鑒定,再輔以拘傳、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彬?、檢查在偵查實務中使用尚不普遍。近年來,我們還使用了跟蹤、守候、化裝偵查等手段。(2006年靖江洗浴場所)總的看來目前檢察機關尚未從立法上獲得完全的技術偵查權力,無法適應現代職務犯罪智能化、隱蔽化的特點?!秶野踩ā?、《人民警察法》已將技偵手段賦予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而按照規定,檢察機關在自偵案件中如果需要使用某些技偵手段時,必須報批,然后由公安、安全部門執行,這顯然不能與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斷翻新的職務犯罪手段相適應,與世界上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也不符。

7 困難是客觀存在的,我們肩負的使命艱巨而光榮,困難再大,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仍然需要我們繼續開拓新的局面。

三、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職能

1、發現犯罪。前面已經談到,職務犯罪線索發現困難,案源匱乏一直是制約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發展的一個瓶頸問題。除了傳統的“兩報”(反貪靠舉報,反瀆靠看報)外,要求我們偵查人員主動出擊,具有敏銳的嗅覺,從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黨委政府關心的問題,從有違常理的不正?,F象著手,去挖掘職務犯罪線索。

2、懲治犯罪。通過偵查,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揭露和證實犯罪事實,使犯罪嫌疑人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3、預防犯罪。通過偵查活動,宣傳法治,教育群眾,提高同職務犯罪作斗爭的積極性,并震懾和警戒妄圖以身試法者;另一方面,可以總結和把握有關犯罪的特點和規律,發現有關單位和行業在管理上、制度上的漏洞,為健全制度,加強管理,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提供依據和思路。

此外,職務犯罪偵查還是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保證,是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的重要措施。這里我們就不展開了。

下面簡單介紹一下偵查辦案流程。內容書上都有,這里只作個提醒。

四、職務犯罪偵查辦案流程

(一)線索

1、線索受理

案件線索來源包括:(1)本院舉報中心移送的; (2)上級人民檢察院和本院領導交辦的;(3)有關單位和部門移送的;(4)辦案中發現的; (5)犯罪嫌疑人自首的;(6)偵查部門直接接受的控告、舉報;(7)從其他途徑發現的。

2、線索管理

偵查部門直接受理、自行發現的犯罪案件線索,經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批準后處理。處理后三日內報舉報中心備案。

偵查部門應當指定專人統一管理案件線索,并建立案件線索庫,實行微機動態管理。

備案。反貪分級備案,反瀆市院統管。(我市反貪也要求市院統管)

3、線索評估

對案件線索應當及時審查、評估。評估后,應當分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1)認為具有初查價值的,經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批準后,按初查程序和要求實施初查,并填寫《受理案件登記表》;

(2)認為不具有初查價值的,或者不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或者屬于其他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經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批準后,移送舉報中心處理或處理后報舉報中心備

9 案;

(3)認為暫不具備初查條件,但有待查價值的,經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批準后,列為緩查線索,緩查線索應當由專人統一保管。

(二)初查

經審查認為應當對案件線索初查的,應當制作《提請初查意見書》,報檢察長批準?!短嵴埑醪橐庖姇分袘醪榉桨?。

注意:

初查要案線索,應當堅持黨內報告制度。報告一般在獲取一定證據之后、正面接觸被查對象之前進行。

開展初查工作,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至少有一名檢察官。

初查過程中不得對被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查對象的財產。

(三)立案

立案由檢察長批準或檢察委員會決定?!读笡Q定書》。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尚未確定,且屬于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的貪污、挪用公款、私分國有資產和私分罰沒財物犯罪案件,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瀆職犯罪案件,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事

10 立案:

(1)必須通過偵查措施取證的; (2)證據可能發生變化或者滅失的;

(3)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進一步擴大的。 以事立案的,偵查人員應當制作以事立案《提請立案意見書》,報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后填寫以事立案《立案決定書》。

以事立案的案件經過偵查,確定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制作《確定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報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確定犯罪嫌疑人后,不需要另行立案,直接轉入收集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證據階段。根據案件偵查的需要,可以依法使用偵查手段和強制措施。

以事立案的案件,經過偵查沒有發現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終止偵查。發現案件不屬本院管轄的,應當移交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確定犯罪嫌疑人后發現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四)強制措施

1、拘傳

拘傳持續的時間從犯罪嫌疑人到案時開始計算。一次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

3、監視居住

4、拘留 兩個“24小時”

(1)對犯罪嫌疑人執行拘留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2)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偵查部門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

5、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偵查部門應當制作《逮捕通知書》,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偵查部門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同時,告知其逮捕羈押期限及權利義務以及不服逮捕決定享有重新審查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若不服逮捕,自告知之日起五日內向偵查部門提出或經看守所、駐看守所檢察室轉告、轉交偵查部門,并附申辯理由。偵查人員應將告知內容如實記入訊問筆錄。

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偵查部門應當及時將犯罪嫌疑人簽字的告知文書、訊問筆錄復印件、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意見及理由送人民監督員辦公室和偵查監督部門、監所檢察部門,并做好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準備。

12 犯罪嫌疑人服從逮捕決定的,偵查部門應當及時將犯罪嫌疑人簽字的告知文書及訊問筆錄復印件送偵查監督部門備案。

對人大代表采取強制措施的,報請許可的規定。

(五)偵查

1、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應當首先查明其基本情況,訊問其有無犯罪行為,讓其陳述有罪的事實或者作無罪的辯解,然后向其提出問題,并如實記錄。

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偵查人員應當告知其權利和義務。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盡量要求犯罪嫌疑人自書)

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訊問開始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將對訊問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告知情況應在錄音錄像中予以反映,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2、詢問證人、被害人

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進行,也可以通知其到人民檢察院接受詢問。證人不同意在上述場所作證的,可以在其認為合適的場所進行,但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詢問證人需要錄音錄像的,應當在征得其同意后進行,

13 并參照本章第一節有關規定執行。

3、調取、扣押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

4、查詢、凍結存款、匯款

5、搜查、鑒定

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偵查人員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訴訟代理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訴訟代理人提出異議,經審查認為其意見合理,報檢察長批準,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偵查人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訴訟代理人鑒定結論,可以只告知其結論部分,不告知鑒定過程等其他內容,告知過程應當制作筆錄。

6、勘驗、檢查、偵查實驗、辨認

(六)偵查終結

案件偵查終結前,偵查人員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關于案件的意見,并記明筆錄附卷。委托的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偵查終結意見書》:移送起訴、移送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镀鹪V意見書》、《不起訴意見書》

撤銷案件:人民監督員程序

案件偵查終結前,偵查人員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申

14 請人民監督員監督“五種情形”權利告知書》,告知其權利后,要求其在告知書上簽名。(1)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羈押的;(3)違法搜查、扣押、凍結的;(4)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確認或者不執行刑事賠償決定的;(5)辦案人員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的。

(七)律師參與訴訟 參見律師法

(八)監督

立案、撤銷案件、采取或變更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向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九)提請注意

1、安全問題

訊(詢)問場所的各項設施必須符合安全防范的要求,確保無安全隱患存在。

2、筆錄問題

訊問或詢問制作的《訊問犯罪嫌疑人筆錄》和《詢問筆錄》需要交由犯罪嫌疑人或證人閱讀,認為筆錄沒有錯誤的,應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印手印或者蓋章。在筆錄末頁寫明:“以上共 幾頁筆錄我已看過(或向我讀過),與我講的一致”,并簽名、捺印手印或蓋章、署明日期。

檢察院自偵案件范文第4篇

(一)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由兩名以上檢察人員進行,原承辦人員不得參與。復查案件時,應聽取申訴人的申訴理由,與原辦案人進行座談,必要時對有關證據進行補充調查。

(二)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本部門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立案復查后,均可進行公開審查,其中主要的形式是舉行聽證會,公開聽證。但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申訴人不愿舉行聽證會以及有其他原因不適合舉行聽證會的案件除外。

2、參加聽證會的人員包括:案件承辦人,書記員,申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聽證員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人員。人民檢察院在聽證會前,臨時聘請三人以上單數的且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其他社會人士擔任聽證員。

3、聽證會由復查案件承辦人中的主訴檢察官或其中一人擔任主持人。申訴人應當陳述申訴理由,案件承辦人針對申訴人的申訴理由闡述處理決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并展示相關證據。聽證員可以向申訴人、案件承辦人提問,并根據聽證的事實對案件進行評議,按多數人意見形成聽證意見當場宣布。聽證筆錄經參加聽證會的人員閱讀后分別簽名或蓋章。

4、復查案件承辦人應當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以聽證員的聽證意見為重要依據,提出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報檢察長決定。

(三)人民檢察院作出復查決定后,應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或《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并在十日內送達申訴人、原案被處理人和有關部門?!缎淌律暝V復查決定書》應公開宣布,并制作宣布筆錄。

檢察院自偵案件范文第5篇

一、紀檢監察部門與檢察機關在相互移送案件中存在的問題

1、移送制度不健全,移送案件渠道不通暢。雖然有較多案件需要相互移送,但紀檢監察部門與檢察機關之間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較為完整的案件移送制度,造成移送案件少或不移送,嚴重影響了案件的處理。

2、移送案件數量極少且呈單向流動。檢察院自偵部門初查的案件,絕大多數當事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違紀行為或違法行為,但實際移送的不多;紀檢監察部門查辦的個案數量大,移送案件到檢察院的構成犯罪案件更是微乎其微。

3、移送案件不及時。這使檢察機關的偵查工作錯過了最佳戰機,因紀檢部門已查處過,嫌疑人已有防備心理且采取了相應的對抗措施,使案偵工作困難重重,增大了破案阻力。

4、保密性不強。如果保密工作做得不好,會導致辦案阻力大、辦案質量不高,甚至不能破案,影響相當嚴重。

5、案件處理結果反饋少。紀檢監察部門與檢察機關在移送案件后,移送機關即將案件作結案處理,對于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不關心,不要求反饋信息;而受案單位在查處后,也不注重將處理結果反饋給移送單位,導致移送單位不知處理情況。

二、紀檢監察部門與檢察機關相互移送案件的制度完善

1、建立健全制度,形成移送案件機制。移送案件制度應全面具體,有移送原則及具體操作程序,內容涵蓋移送原則、移送案件條件、移送案件范圍、移送案件時間和方式、移送案件贓款處置、移送案件反饋時間及方式等。

2、移送案件應堅持四個原則。有案必送原則,應移送的案件必須移送;及時原則,紀檢監察部門在辦案中,發現應由檢察機關辦理時,應及時移送給檢察機關,檢察機關也應在初查或偵查結束時及時移送給紀檢監察部門;保密原則,移送案件后要加強保密,對外宣傳要經受案單位同意;處分原則,對于應當移送的案件,不移送的,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3、移送案件的范圍、方式。移送案件應當將移送案件所涉及違紀或違法案件事實部分的證據材料全部移送,以便受案單位了解情況,及時開展工作。

4、檢察機關要適時介入紀檢監察部門的案件調查。紀檢監察部門在審查重大舉報案件材料或發現有重大情況時,應及時同檢察機關聯系,請檢察機關適時介入,了解案件情況,或組成聯合調查組,但按各自的程序、職權開展調查,以便檢察機關開展工作。

5、贓款移送及利益分配。對于移送案件涉及贓款的,應將涉案贓款全部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贓款上繳財政返還后,應將移送部分應得辦案經費,劃撥移送單位。

6、紀檢監察部門向檢察機關移送案件后,應于檢察機關偵查結束后,才對有關人員作黨政紀處分,才可對外宣傳報道。

檢察院自偵案件范文第6篇

XXXX年某村委會為改善村民居住環境、提高村民生活質量進行平房改造, 得到了廣大村民的積極響應和支持。XX鎮XX村村委會與李XX出借款項產生糾紛, 經調查, 由于當時有部分村民不要樓房愿要平改補貼款, 村委會沒有資金補貼給村民, 當時村委會向部分村民借款, 月息2分, 符合民間借款約定利率的法律規定。為了查清事實, 調查了當時村書記張XX (現仍擔任村黨支部書記) 、村委會委員趙XX (現擔任村委會委員) 及當時現金會計韓XX, 三人證實現金日記賬所反映的收支科目客觀真實。通過調查, 出借給村委會29戶村民的款項以及平改補貼39戶村民收到補貼款與現金日記賬所記載的完全一致。

2 受案原因

XX市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受理了當事人一起民間借貸民事申訴案件, 此案在當地產生了較大的社會影響, 如果借貸關系不成立, 涉嫌民事轉為刑事案件, 一、二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敗訴, 駁回了申訴人的訴訟請求。XX省高級法院駁回當事人的再審申請, 當事人到XX市檢察院申訴, 控告申訴部門把案件轉交給民事檢察案件部門, 辦案人員通過審查, 導致當事人敗訴的原因是向法院提供起訴的證據缺乏證據的相關輔助證據支撐, 只有XX村委會的收款收據。民行辦案人員提請技術部門協助調查取證, 司法會計從財務賬理、原理把握整個案件的證據, 提供司法會計協助, 委托鑒定要求為XX村委會尚欠李XX本金數額。

3 技術審查

鑒定人認真聽取辦案人員的案情匯報后, 認為申訴人雖有借條收據, 但法院根據最高法院2015關于民間借貸糾紛司法解釋的規定, 出借人必須舉證證明款項來源, 轉賬記錄等相關證據, 民法理論認為, 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 成立與履行同時發生, 法院不能支持申訴人的主張是因為申訴人不能舉證由村委會管理的財務會計資料所記載的借款內容, 有必要調取會計資料, 對會計資料所記載的內容予以認定, 從而達到與申訴人提供的向法院起訴的證據客觀真實相關一致的效果。

4 主要做法

鑒于本案會計資料不完整, 因為本村平改小組是臨時組建, 只有一本現金日記賬, 對應的是借款收據及其他現金支付票據, 不適應總賬明細賬平衡公式等特點, 我們對出借給村委會29戶村民的款項進行調查核實, 并對補貼到39戶不要樓的平改戶調查核實, 以落實現金日記賬所記載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 并對現金日記賬余額進行盤點, 并由現金會計韓XX核實認證。

截至2015年X月X日, XX村村委會借李XX本金現金日記賬對應的憑證有: (1) 2005年X月X日4號憑證壹拾萬元; (2) 2005年X月X日7號憑證貳拾萬元; (3) 2005年X月X日31號憑證肆萬元; (4) 2005年X月X日33號憑證貳拾玖萬元; (5) 2005年X月X日36號憑證伍萬捌仟元; (6) 2005年X月X日42號憑證伍萬元; (7) 2005年X月X日49號憑證玖拾萬元; (8) 2005年X月X日55號憑證柒萬伍仟元; (9) 2010年X月X日1號憑證一萬元; (10) 2010年X月X日2號憑證壹萬元; (11) 2005年X月X日5號憑證壹拾萬元; (12) 2005年X月X日48號憑證村委會借李XX現金五十萬元; (13) 2005年X月X日50號憑證村委會借李XX現金肆拾肆萬元;

截至2015年10月29日, 村委會借李XX本金合計人民幣貳佰柒拾柒萬叁仟元正 (2773000.00元) , 于2007年X月X日19號憑證記載還本金壹拾萬元 (100000.00元) , 于2008年X月X日7號憑證還本金伍拾萬元 (500000.00元) , 于2007年X月X日17號憑證還本金肆拾肆萬元 (440000.00元) , 共還李XX人民幣壹佰零肆萬元正 (1040000.00元)

通過上述檢查, 李XX出借給村委會現金人民幣貳佰柒拾柒萬叁仟元正 (2773000.00元) , 還本金壹佰零肆萬元正 (1040000.00元) , 尚欠李XX本金壹佰柒拾叁萬叁仟元正 (1733000.00元) , 并出具司法會計檢驗報告。

5 辦案效果

民事檢察部門以此檢驗報告為依據提請上級檢察院抗訴, 上級檢察院向XX省法院抗訴, 案件重新開庭審理, 予以改判, 糾正了一起錯誤的判決, 維護了司法的公正, 平息了一起群眾集體上訪事件, 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6 經驗總結

6.1 加強對會計人員的思想教育, 充分認識會計崗位的重要性

樹立會計誠信概念。要求會計人員要“以誠實守信為榮, 以見利忘義為恥”為行為準則, 在會計工作崗位上為經濟建設的誠信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另外還要強化會計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教育, 提高會計人員的黨性,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思想為指導, 規范自己的行為。

6.2 加強業務學習, 提高業務素質

鑒于上述存在的財務人員文化水平低, 業務水平差等現狀, 建議財政局會計管理部門對未經嚴格的崗位培訓就上崗的財務人員進行崗前培訓, 嚴把上崗關, 真正使每一位財務人員做到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同時還要強化在崗培訓教育, 提高財務人員的綜合業務能力。

6.3 鄉鎮基層單位要加強對村委收支財務的監督和管理

針對部分村經濟建設中的財務單獨核算, 經管部門疏于管理, 存在制度上的漏洞, 可以幫助基層單位建章立制, 堵塞漏洞。另外, 增加財務透明度, 發揮群眾監督作用。

摘要:民間借貸糾紛在實踐中較為常見, 證據是民間借貸糾紛處理的關鍵, 實踐證明只有做好會計證據才能保證民間糾紛案件的準確審查。本文以實際案例從檢察院技術審查視角提出對民間借貸糾紛抗訴案件證據支持的具體做法, 并且就本次案例進行系統的總結, 從會計人員思想道德、業務培訓以及基層單位強化監管等層面提出具體的對策, 以此為以后的相關案件提供參考經驗。

關鍵詞:司法會計,鑒定,民間借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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