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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救護車管理規定范文

2023-11-30

120救護車管理規定范文第1篇

1.護送人員穿工作服、戴口罩、帽子,必要時加用防護服、手套等防護措施。

2.救護車管理有專人負責,專車專用。

3.建立登記制度每次接送病人后進行詳細登記。

二、消毒隔離制度

1.每次接送病人后,對車內用品進行終末消毒。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救護車內物體表面及地面保留30分鐘后用清水抹擦。對經血液及致病性芽胞和結核分枝桿菌污染者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

2.有血液體液污染時立即進行消毒處理。

3.每次接送病人后開窗、開門通風30 min。

4.運送傳染病人則根據病原體的特性進行處理。

120救護車管理規定范文第2篇

一、120救護車屬于醫療急救用車,由急診科配合縣120指揮中心調度使用。

二、120值班救護車由急診科調度,在以確??h“120”急救中心調度為前提下,特殊用車由分管領導批準。

三、救護車司機試行24小時值班制,堅守崗位,接出車通知后迅速出車。

四、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記錄。司機必須當面交接。交班內容:行車手續、車輛狀況、清潔衛生、物品,由交班人員分別認真填寫,接班人認可后,雙方簽字。若車輛機械故障,及時調整安排值班車輛并報總務科。其故障未排除不能交班。司機接班后,發動、檢查車輛,保持良好狀況待命。

五、值班救護車必須隨時保持水箱水滿、機油、汽柴油足量,做好開車前的一切準備,接到通知起,5分鐘內保證出車。

六、救護車上應配備擔架、氧氣、輸液、急救藥品、血壓計及基本急救設備、器械由急診科負責檢查。

七、值班司機實行掛牌服務,必須在崗在位,不串科室,思想常備不懈,行動迅速、準確。值班司機實行就地就餐,不得離開崗位并保持通訊暢通。

八、搞好車輛和擔架衛生,定期消毒,定期檢查。

九、嚴肅紀律,對違反者扣除當月部分至全部定額補助。造成后果者,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120救護車管理規定范文第3篇

1 加強管理, 落實規章制度

救護車由醫務科和急診科雙重管理, 日常工作由急診科負責。1年多來, 感染辦組織駕駛員、急診科醫護人員學習了《醫院感染核心制度》等規章制度, 督促駕駛員和護工保持車內環境衛生, 護士長不定期檢查, 感染辦隨時抽查, 推進院內感染規章制度的落實[1]。

2 制訂防護制度

醫護人員從事診療護理工作時應當樹立標準預防意識, 做好自我防護。診療、護理操作中, 有可能發生血液、體液飛濺到醫務人員面部、身體, 醫務人員應戴具有防滲透性能的口罩、防護眼鏡, 穿隔離衣或圍裙。

3 具體措施

造成救護車醫院感染原因很多, 如發熱、腹瀉、創傷出血等, 極易造成交叉感染, 具體做法有:

3.1加強領導, 加大監督力度, 感染辦定期督查, 急診科護士具體負責落實。

3.2把好消毒關, 每次急救或運送患者后用每升含有效氯濃度500 mg的“84”消毒液擦拭車座椅、門把手、擔架、車內地面等, 并對車內噴霧消毒[2]。

3.3加強救護車物品的消毒工作。壓舌板一人一用一消毒, 血壓計、聽診器、手電筒每次使用后用75%乙醇擦拭消毒, 體溫表用75%乙醇浸泡30 min后晾干備用, 開口器、舌鉗使用后流動水洗凈, 氧氣濕化瓶用后用含有效氯濃度500 mg/L消毒液浸泡30 min后晾干備用[3]。

3.4加強環境衛生學監測, 要求對救護車進行環境衛生學相關內容采樣培養, 感染辦每季度抽查1次, 對不合格者要找出原因, 并提出整改意見。

3.5按要求處置醫療廢棄物, 消毒傳染源, 嚴格按照標準預防, 正確處置患者的血液分泌物等, 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用品放在雙層黃色垃圾袋內。針尖、玻璃安瓿等銳器放在防水耐刺的銳器盒內, 并外貼標志, 專人回收交醫療垃圾站。

4 加強醫院感染知識培訓和宣教

對駕駛員、擔架工實行崗前醫院感染知識培訓, 學習有關清潔、消毒基本常識, 掌握擦拭噴霧、消毒技術及常用消毒液的配制方法, 強化醫務人員標準預防意識, 杜絕醫患傳播。

1年多來, 院感染辦和急診科共同抓制度落實, 樹立預防為主的思想, 我院救護車未出現院內感染, 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得到了領導的肯定。

參考文獻

[1]金花.淺談預防門急診輸液室醫院內感染的護理[J].安徽衛生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11, 2 (1) :9.

[2]李建華, 李秀花, 付玉環.救護車污染監測分析與對策[J].中華醫院感染雜志, 2011, 2 (3) :559.

120救護車管理規定范文第4篇

一、救護車作為醫療救護的特種車輛,只能從事與醫療救治業務相關的活動,用于搶救、轉運危重傷病員、處理緊急疫情等,不得改裝或挪做他用,不得承包和租賃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嚴格用車制度,不準非急救用車或非接送住院病人用車,救護車要隨時在醫院或醫院附近停放待命。嚴禁出診途中相關醫、護人員坐副駕駛位,嚴禁公車私用,嚴禁領導干部私駕救護車,嚴禁救護車私自外借,嚴禁救護車用于與醫療服務無關的活動。要實行專車專管專用,并必須用于醫療救治、衛生應急工作,不準用于營運拉客或作其他運輸。

二、嚴格駕駛員資質準入,必須配備具有特種車輛駕駛資格的專職司機。要求職業道德良好,駕駛技術嫻熟,服從調度和安排。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違章開車。按規定使用警報器和任務燈。做到安全行駛,文明行車,禮貌待人,熱心為傷病員服務。24小時內做到隨叫隨到,接到電話立即出車,不得貽誤病員就診。

三、司機應定期做好車輛的檢修、保養、消毒、車容車貌整潔、雜物擺放整齊有序,確保救護車輛車況良好,有出車

登記本,并詳細記錄出車時間、地點、內容、經過的線路、傷者情況、送達的醫院、到達時間、接診人簽名、救護車醫務人員和司機簽名等。完善救護車輛入戶、保險等使用相關手續,車輛按規定每行駛一定的公里后必須進行一級保養、二級保養、年審和報廢。救護傷病員以“就近就急,救治能力,病人自愿,確保安全”為原則,如病人指定到某醫院,應滿足病人要求。

四、當班急診護士或者醫生,出診前應檢查救護車內的搶救設備、擔架、氧氣和急診藥品,并做好登記。出診后,藥品、器材、物品用后均由出診護士及時清理、消毒、檢查和補充,保持完好備用。儀器設備如有故障時應及時報告領導,請求及時修理。車內的急救藥品、物品等物資管理應做到定人管理、定數量品種、定位放置、定期檢查維修、定期消毒滅菌,確保應急需要。

五、當班醫務人員接到急救電話后,立即報告領導通知司機及值班醫生、護士,攜帶必要的搶救設備、藥品立即出發。并由接電話醫生在出車登記本上記錄出車時間、地點、到達時間、隨行人員等。救護車離開本院執行任務時,院領導應掌握其去向,以便告示指揮中心或者急診患者救護車出車動向。執行急救任務返回醫院時,出診醫生須向急救中心報告出車情況,并做好登記。

120救護車管理規定范文第5篇

本文擬從《全國醫療服務項目規范 (試行) 》、《江蘇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等相關政策文件入手, 根據江蘇各市救護車收費管理現狀調研情況, 分析江蘇省救護車收費與管理現存問題, 結合江蘇省實際和救護車運營情況, 提出江蘇省救護車收費管理制度完善的對策建議, 以期為江蘇省制定和完善救護車收費管理政策體系、規范救護車收費行為作參考。

1 江蘇省救護車收費政策簡介

《江蘇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是根據原國家計委、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布的《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 (試行) 》, 結合江蘇省實際情況制定的醫療服務價格。救護車收費的出臺及規范是伴隨著《全國醫療服務項目規范》的出臺和規范而開始的。

1.1 江蘇省救護車收費政策出臺背景

為控制快速增長的醫療費用, 2000年原國家計委、衛生部發布《關于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計價格[2000]962號) , 2001年10月23日, 國家計委、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布了《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 (試行2001年版) 》。這是我國第一部正式將醫療服務收費納入規范的舉措。此舉是實行全國統一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精神的一項重要舉措, 對于規范醫療服務價格行為, 理順醫療服務價格關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度珖t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 (試行2001年版) 》中規定, 救護車收費含來回里程, 不含院前急救, 按照公里或小時來計算價格。從規定中可以看出, 救護車收費從規范開始就是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結合。

1.2 江蘇省救護車收費政策雛形

江蘇省根據國家計委、衛生部《關于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意見》[計價格 (2000) 962號]和國家發改委、衛生部《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醫藥價格監管減輕社會醫藥費負擔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4]2190號) 等文件的精神, 以《全國醫療服務項目規范 (試行2001年版) 》為基礎和指導, 經過兩年多時間的調查測算、專家認證, 結合江蘇省各市的意見匯總, 于2005年出臺了《江蘇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 (以下簡稱“價格手冊”) 。

江蘇省在救護車項目收費的范圍和計價方式上均與全國項目規范保持一致, 為“含來回里程, 不含院前急救, 按照公里計價”, 不同的是, 江蘇省規定省內基準價格為2元/公里, 并備注“省定基價, 具體收費辦法由各市制定”。這體現了江蘇省貫徹了國家關于救護車收費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結合的性質, 并因地制宜地制定適合自身發展的政策。

1.3 江蘇省救護車收費政策調整與現存缺陷

在《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 (試行2001年版) 》實行之后, 江蘇省乃至全國各地都發生了眾多問題。隨后, 2006年10月國家層面針對性逐步開展相關法規的修訂工作。2007年, 經過嚴格評審,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共同制訂了“《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新增和修訂項目”;2012年, 正式對外發布《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 (2012年版) 》。

在此基礎上, 多年來江蘇省也及時對《江蘇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進行修訂、調整。如, 江蘇省現行版《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規范即為2010年最新修訂版。但是, 該《價格手冊》調整內容對針對一些檢查項目、診療類項目的收費, 而對救護車收費的調整微乎其微。以具體收費標準為例, 《價格手冊》規定:“含來回里程, 不含院前急救, 包括負壓救護車, 監護費用除外, 按2元/公里計價, 省定基價, 具體收費辦法由各市制定”, 與2005年救護車收費標準基本保持不變。迄今為止, 共計9年從未調整。

綜上, 從國家到江蘇省的救護車收費政策及調整來看, 救護車收費標準較老, 且未進行增補。而救護車使用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內容更為廣泛, 尤其救護車非院前急救使用的需求日益增加;具體收費內容省內各市制定又使救護車收費在江蘇省13個市擁有不同的收費管理方式, 這導致救護車收費現狀混亂, 矛盾糾紛不斷。

2 救護車收費管理現存主要問題

近期, 群眾反映救護車收費管理不規范, 救護車收費矛盾時有發生。本文根據江蘇省物價局相關統計數據, 選取江蘇省典型市縣進行救護車收費管理的實地調研, 收集并分析問題, 以期有針對性地完善救護車收費管理政策作參考。

2.1 國家、江蘇省系統性政策法規的缺乏

西方發達國家較早地認識到急救立法的重要性, 并通過建立國家和地方的急救法律、法規, 不斷改進和規范急救體系。目前, 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制定了本國的急救醫療服務法律, 一些地方立法機構以國家法律為指導, 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 積極開展急救立法活動, 如德國、美國、加拿大等國的許多州、省及大城市都制定出各自的急救法律, 甚至中小城市、縣也制定了地方性急救法規。例如, 德國法律制度完善, 出臺了多部有關應急救援的法律法規。聯邦政府出臺的《民事保護法》以及州政府出臺的《災難保護法》、《救護法》和《公民保護法》等多部法律, 進一步明確劃分了各級政府參與公民保護的職責。

我國急救醫療是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當時在部分大、中城市成立院前急救專業機構, 其功能只是簡單的初級救護和單純的轉運。20世紀80年代后, 我國的急救醫療服務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 1980年10月頒發了《關于加強城市急救工作的意見》, 1995年4月衛生部發布了《災難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 2002年9月頒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江蘇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 出臺了一系列的急救醫療管理政策文件, 例如《江蘇省急救醫療體系建設發展“十二五”規劃》、《江蘇省急救醫療中心 (站) 評價標準》等。

盡管國家、江蘇省政府制定了急救相關的管理規定或辦法、政策等, 但仍缺乏像西方國家的、系統的關于急救醫療整個服務體系的立法, 特別是救護車收費管理立法尚處于空白狀態。各省市的急救醫療管理辦法、急救醫療管理規定以及急救醫療處理意見等都是根據各省市的實際情況建立起來的, 至今沒有形成全國范圍內適用的統一法律法規。救護車收費管理作為急救醫療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沒有完善的政策法律體系來規范、指導其收費管理行為, 導致救護車收費管理沒有制度保障, 矛盾糾紛不斷凸顯。

2.2 收費管理方式混亂

目前, 江蘇省救護車收費是由省物價局規定基準價格為2元/公里, 具體收費價格由各市自己制定。根據現有各市急救中心提供資料顯示, 江蘇省13個市救護車收費也存在以下三個不同點:

首先, 13個市中大部分市的救護車出院、轉院用車采用協商收費的方式。由于協商收費具有很多不確定性, 價格、里程等都有所不同, 加之出院、轉院救護車運送長期處于壟斷地位, 因此是產生矛盾的主要原因, 也是矛盾的聚集點。

其次, 13個市雖然基準價格一致, 但是每個市價格實行范圍不統一, 救護車起步的價格和里程都不同?;窗埠蛽P州的定價方式基本相同, 鎮江和宿遷的定價方式基本相同, 除此之外, 定價方式、范圍都不相同, 13個市救護車收費大部分是不同的, 收費方式混亂, 這也使得同一救護車在出院、轉院過程中跨區域轉運收費的不同, 增加了矛盾。

最后, 對監護救護車收費蘇南地區有區分, 蘇北地區沒有政策。救護車區分車型收費主要是南京、無錫、常州, 且收費標準不統一。這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急救中心的運轉, 鼓勵新型救護車的引進與推廣, 另一方面也加重了患者的急救費用。

由此看來, 江蘇省13個市的救護車收費有較大的不同之處, 這與各個市自身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救護車收費管理方式不同有關。但收費的差異的存在和協商收費使得救護車收費混亂, 矛盾突出。

2.3 急救中心財政投入不足

急救中心的財政缺口是指急救中心除去財政撥款之后, 維持正常運轉所需的費用。對于全額撥款的單位, 財政缺口的計算公式可以表示為:財政缺口=財政投入-總支出。

下文以南京、常州、徐州、連云港為例, 根據調研數據, 分別計算四市財政缺口, 分析四市財政投入情況。

由圖可見, 只有南京在2011年、徐州在2013年的財政投入是正值, 說明足夠急救中心支出。其他情況下四市急救中心的財政缺口均呈現負值, 財政投入都明顯不足。尤其是常州, 財政缺口始終低于其他市, 在2013年, 其資金缺口達到了-820.69萬元。

結合各急救中心提供資料可知, 江蘇省大部分市急救中心財政撥款嚴重不足, 加上高空車率等各種原因, 造成各市急救中心的運營困難。徐州財政統籌50%的政策使得徐州急救中心舉步維艱, 滋生出不正當的收費途徑和收費方式來維持急救中心正常運營。這種現狀嚴重阻礙了急救中心的發展;而醫院和急救中心的“雙贏”導向, 更是助長了醫院亂收費的現象, 增加了患者的醫療負擔。

3 完善江蘇省救護車收費制度

3.1 增加政府財政投入

政府財政應該保障急救中心辦公用房、信息化建設、指揮調度設備、急救車輛、車載醫療設備等經費的投入。納入統一管理的急救點 (急救分站) 的車輛、醫療設備, 由市急救中心、縣 (市) 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揮中心負責管理, 并根據工作需要予以更新添置。市急救中心、縣 (市) 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揮中心日常運行的人員、工作經費等按同類事業單位標準, 由當地財政予以年度預算保障。依托醫療機構的各急救點 (急救分站) 的業務經費, 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 并由當地財政按“花錢買服務”的形式劃撥到市急救中心、縣 (市) 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揮中心, 再根據各站點平時運行情況與年度考核予以下撥。

3.2 細化收費項目, 強化收費監管

針對目前收費項目混亂、長途轉運收費混亂等的情況, 應該細化收費項目, 強化收費監管, 包括認真清理救護車收費項目, 合理制定延伸服務收費標準, 嚴格結算清單制度等。

3.2.1 規范急救收費項目

明確延伸服務項目。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制訂擔架服務費、救護車等候費、重大活動醫療保障等延伸服務收費。除省統一明確的延伸服務項目外, 不得自行設立陪人費、搭乘費、清污費、消毒費等。

規范監護費用。“救護車費”項目除外內容的“監護費用”是指使用儀器、設備對救護對象生命體征進行監測和監護的費用, 包括心電、血氧飽和度、血糖等項目, 不得按急診監護費收取。

3.2.2 規范非院前醫療急救用車收費

醫療機構所配置的救護車用于接送、轉運傷病員的, 由醫務處 (科) 管理調派, 市區范圍以外用車需經分管院長審批同意, 并由財務處 (科) 或物價辦核定里程表的起始數, 到達終點后, 需經病人或其隨從親屬簽字確認達到后的里程表數。省物價局制定最高限價, 各地不得高于最高限價 (含過路、過橋費) 制定具體標準, 已制定標準的, 不得提高。

3.3 建立新增延伸服務項目收費省級統一立項制度

江蘇省各市應該設立救護車延伸服務項目及收費的審批小組, 報江蘇省物價局統一立項。各市嚴格執行江蘇省制定的救護車收費項目的價格, 除此之外的新增延伸服務項目內容及收費標準, 需要按照規定的流程向各市物價局報批, 遞交審批資料, 審批通過之后方可執行。

市物價局每年將新增救護車延伸服務項目向江蘇省物價局遞交匯總資料, 如果各市同一時間段里均上報同一個項目, 且收費標準相差不大, 經過審核具備省物價局統一設立收費標準的條件, 省物價局可以將該延伸服務項目納入《江蘇省醫療項目服務價格手冊》中去作為增補項目。設立新增延伸服務項目省級統一立項制度, 有利于江蘇省物價局實施動態調整, 監控各市增補合理的延伸服務項目, 制定合理價格。

參考文獻

[1]王雪梅, 趙偉, 侯劍鋒, 等.救護車統一規范管理與急救工作效率的相關性研究[J].中國現代藥物應用, 2012, (7) :122-124.

[2]韋琴.院前急救救護車的管理[J].右江民族醫學院學報, 2012, (3) :452.

120救護車管理規定范文第6篇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院“120”急救服務體系,確保市“120”急救中心網絡的正常運行,更好地對突發事件及危重病預案實施快速、有效的搶救,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F根據啟東市衛生局關于“120”急救服務工作有關規定,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細則:

第一章

120急救服務體系

第一條“120”急救服務體系設有“120”急救電話兩條線和外線電話一部(電話號碼831060

53、18752816078),現有救護車四輛,其中兩輛救護車確保在啟東市范圍內正常運行,一輛救護車為市外接送病人專用車,另外一輛作為維修備用車。任何人都不得隨意派用救護車。特殊情況,必須經過“120”指揮中心,報告值班院長同意后才能動用。

第二條

“120”急救服務體系配有4名醫生、5名護士、1名接警員、4名駕駛員,共同組成“120”急救小組,統一屬于急診科管理,駕駛組在執行“120”急救服務工作細則的同時,服從行政辦公室雙重管理。

第三條

“120”實行24小時雙班制。

1、

2、 護士:正副班護士24小時上班,就餐半小時在值班室。 隨車醫生、駕駛員:在確保3分鐘內(冬季8分鐘內)發車的前提下,可自行調節就餐時間。正班出警后,副班應立即到位。

第四條

醫生組、護士組、駕駛員組必須嚴格執行考情制度。分別指定專人負責排班,并在每月25日前將下月值班表報院部辦公室。

第五條

根據省衛生廳及南通市衛生局的要求,結合我院實際,必須確保市內一輛救護車正常運行的前提下動用第二輛車出長途。

第六條 “120”急救收費執行江蘇省物價局規定的價格標準,救護車費為每公里2元(含來回里程),其他收費按實際項目收取。收費由隨車醫生負責,必須開具醫院正規的收費依據,不得多收、漏收、少收和違規收費。

第七條 急救中心下設七個醫療急救站:市中醫院、第二人民醫院(呂四)、市第三人民醫院(原傳染病醫院)、第四人民醫院(啟西)、第五人民醫院(江海)、第六人民醫院(王鮑)、第七人民醫院(海東)。各急救站救護車必須按規定具有統一的標飾,在本院車輛不能滿足救護需要時,由120急救中心負責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八條

“120”工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值班人員一律住在值班室,保持通信暢通,每次接聽電話不得超過3響。

第九條 “120”服務體系必須堅決執行“先搶救后付款”、“就近救急”的急救原則,服從統一調度,嚴格崗位職責,確保搶救設施的完整和完好,認真執行告知和報告制度。

第十條

所有急救用車必須確保一醫一護一駕。

第二章 各類人員的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120”當班護士必須履行自己的職責,嚴守崗位,確保“120”急救電話的暢通,不得擅離職守。 第十二條

值班護士不得在值班室內集群談笑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第十三條

接警護士在接聽電話時必須溫柔,用語文明,態度和藹,不得有粗話、臟話或有厭煩情緒。

第十四條

接警護士接到求救電話后,必須詳細問詢:病人姓名、年齡、病情、事發地點。并立即通知值班駕駛員和跟車醫生出車,備班人員到位。同時與所指派救護車輛的車號、駕駛員及跟車醫生、護士姓名等,一并做好記錄(時間精準到時、分)。

第十五條

隨車護士搶救病人,必須服從醫師安排,協助醫生做好現場搶救。嚴格執行醫囑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執行口頭醫囑時,必須重復一遍,核對無誤時方可執行,并做好記錄(時間精準到時、分)。

第十六條

隨車醫護人員必須守在病人身邊,隨時觀察病情,不得坐在駕駛室內。

第十七條

跟車醫師到達現場后,必須立即下車,仔細詢問病情和體格檢查,作好記錄,并迅速作出判斷,根據病人相關生命體征,決定現場或回院搶救。

第十八條

在他院接轉病人,必須床頭交接,根據病人病情,在確保途中安全時方可接回。如病情危重,不能確保途中安全,而病家執意要轉院者,必須交代清楚,由對方醫院及病人或其家屬簽字后方可接回醫院搶救,應要求需轉出醫院者,必要時有相關??漆t生隨車陪同。 第十九條

隨車醫師遇病人心跳呼吸驟停,應就地給予心肺復蘇等搶救;遇農藥中毒、溺水、觸電、重度擠壓傷等危急病人,必須給予基本的緊急搶救處理后,再轉回醫院。

第二十條

跟車醫師應掌握止血、包扎、固定、搬運等技術,在搶救外傷病人時,避免造成再損傷,延誤搶救時機。

第二十一條

遇到特大群體災害時,必須及時向120指揮中心、醫院總值班或值班院長報告,啟動《啟東市人民醫院重大突發事件急救預案》。

第二十二條

救護車接到病人后,跟車醫護人員對危急重病人應在到院前及時告知120值班人員,由120值班人員通知急診或相關科室醫生作好搶救準備。

第二十三條

病人到院后,工作人員應立即下車,協助病人轉運入搶救室,并立即向接診醫師介紹病情、生命體征及用藥情況。

第二十四條

搶救完畢后,當班醫師必須及時清點物品及儀器設備,隨時做好物品補充劑儀器的維修,確保藥品齊全,儀器性能完好。

第二十五條

駕駛員必須定期做好車輛檢修、保養和清洗、消毒工作,保持車況良好,節約用油。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交通法律法規,確保用車安全行駛。

第二十六條

“120”救護人員接到出車指令后,不得拒絕出車,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提前匯報請假,安排好代班,并及時書面通知“120”指揮中心。 第二十七條

遇救護車途中故障或交通事故時,必須向“120”指揮中心匯報,并請求另派車輛,告知出車地點及救護地址。

第二十八條

駕駛員必須嚴守崗位,不得脫崗、串崗,值班前必須保證有足夠的休息時間。

第三章 搶救特大突發災難性事故的預案

第二十九條 組織建立災害性事故的搶救系統,由分管院長、院辦公室、醫務科、護理部負責,下設二個搶救小組,名單及電話見附一。

第三十條 急診科實行24小時值班制。

第三十一條 “120”值班護士接到急救電話后,立即通知總值班,由總值班通知院辦公室、醫務科、護理部、后勤等有關負責同志,由各部門負責同志通知有關人員,迅速組織搶救。

第三十二條 急危重傷病員到院后,急診當班醫師與災害事故搶救組成員一起立即組織搶救,進行必要的監護和檢查,并對傷病員進行分類疏散。

第三十三條 護士長負責急救藥品及設備儀器的管理,各種搶救藥品、物品要實行“四定”(定數量、定地點、定人管理、定期檢查),各類儀器要保持性能良好。救護車內藥品、器械等由隨車醫生負責。

第三十四條 醫院災害性搶救指揮系統,搶救組成員,總值班及其他有關人員接到搶救通知后,應立即到位,服從安排。搶救指揮系統與現場救護人員保持聯系暢通,及時根據現場情況,調整人員,調撥急救藥品,組織各科協作,并根據情況迅速組織其他救護力量參與搶救,協調并通知各有關科室做好準備,確保綠色通道暢通無阻。后勤部門必須確保物資供給。

第四章

處罰措施

第三十五條 各類人員凡違反以上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造成不良影響或有投訴的,按有關規定進行重罰。對問題比較嚴重、認識態度不好,有抵觸情緒的,給予待崗、調離急救中心等處理;對因工作失職,貽誤病人搶救而造成后果的,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以至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處罰標準按醫院行為指標考核方案執行。 第三十七條 凡違反上述規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 該細則從2012年03月01日開始實施。

啟東市人民醫院

啟東市120指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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