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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爭端解決機制論文范文

2024-03-17

WTO爭端解決機制論文范文第1篇

( 一) 《WTO協定》及《指導原則》的相關規定限制了非政府組織的參與

《WTO協定》第五條對非政府組織與其他組織關系進行了規定, 通過該條款可以知道, 總理事會是負責協調非政府組織與其他組織關系的機構, WTO總理事會在1996 年6月18 日通過了《與非政府組織的關系安排的指導原則》 ( “Guidelines for Arrangement on Relations with Non -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以下簡稱《指導原則》) ?!吨笇б庖姟返南嚓P規定赤裸裸的表明其意圖。表明WTO是政府間組織, 非政府組織的參與只能是淺層次的, 對于WTO的日常事務, 非政府組織是絕對不能參與的。而WTO爭端解決是WTO的日常事務之一, 這就表明, 非政府組織不能參與到爭端解決中。這也是眾多成員國反對非政府組織參與爭端解決的重要理由之一。

( 二) DSU保密性的規定阻礙了非政府組織的參與

與作為多邊貿易基本原則的透明原則不同, 保密原則在DSU規定中出現頻率極高, 在DSU第14 條第1 款、DSU第17 條第10 款、第18 條第2 款均有保密性的規定。這些規定實際上排除了爭端當事方的參與。同樣這樣的規定也不利于非政府組織參與。

據上, 在DSU對透明性規則規定較少的情況下, 非政府組織所提交的意見書是否符合規定, 能否被接收是一件難事, 這也是非政府組織參與爭端解決機制的一個阻礙性因素。

二、非政府組織參與WTO爭端解決的相關制度設計

( 一) 非政府組織的法律地位

非政府組織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中需要獲得法定的身份, 即應在DSU中規定非政府組織的身份即“法庭之友”, 明確非政府組織所具有的權力義務,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有權利獲得爭端解決方和第三方所提交的書面材料的權利, 并有權遞交“法庭之友”意見書。

( 二) 非政府組織的參與模式

應在DSU中規定, 非政府組織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方式為申請啟動。就是說, 非政府組織若想參與爭端的解決, 需要事前提交申請, 是否可以參與應由裁判機構進行判斷。這樣做, 既可以使非政府組織參與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度得到控制, 在裁判機構的主導下進行, 又可以對非政府組織的參與主動性進行限制, 保證國家的主權性, 也就維護了WTO作為政府間組織的基本性質。

( 三) 非政府組織參與的時間與階段

基于DSU第12 條第6 款和附件三“工作程序”第4 條的有關規定, 我認為, 非政府組織提交“法庭之友”意見書的時間應該是在第一次專家組會議之后, 當事方提交對專家組提問的答復時間之前。這樣, “法庭之友”意見書的提交, 既可以給爭端各方充足的時間對意見書提出評論, 也可以保證專家組有充足的時間對意見書進行考慮。

( 四) 保密性的規定

應當修改DSU第14 條、第17 條第10 款、第18 條第2款, 將保密性規定延伸到非政府組織。“法庭之友”意見書在以密件的形式提交, 同時對于當事方及第三方提交的包含有機密性的材料, 非政府組織也應遵守保密的義務。

( 五) 非政府組織參與的保障機制

為了防止裁判機構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必須要建立必要的制度保障。通過程序制度和實體制度予以保障。例如, 在程序方面, 規定意見書的提交方式、提交時間等。在實體方面, 對意見書的評價標準做出明確規定等。同時, 裁判機構的說明制度必須要建立起來, 以便接受監督。

摘要:產生和發展于GATT爭端解決機制之上的WTO爭端解決機制給WTO成員國間的貿易爭端的快速解決提供了一條卓有成效的準司法途徑。近年來, 非政府組織不斷擴大崛起, 極大的挑戰著傳統的國際法律秩序, 越來越多的非政府組織通過遞交“法庭之友”意見書的方式參與到WTO爭端解決機制中來, 并試圖以此來左右上訴機構個專家組的判決。但是目前不論是在實踐上還是理論上, 對于非政府組織提交的意見書能否被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接受都存在著不同的聲音。因此, 討論解決非政府組織以何種方式參與爭端解決機制和參與爭端解決機制有何種意義對于實現理論和實踐相統一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非政府組織,WTO爭端解決機制,制度構建

參考文獻

[1] 羅正文.WTO專家組的組成及其改進[J].南通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 , 2007, 23 (2) :38.

[2] Appellate Body Report.United States—Import Prohibition of Shrimp and Shrimp Products[R].WT/DS58/AB/R, 12th October, 1998.

WTO爭端解決機制論文范文第2篇

一、法治化概念

“法治化”一詞一般指的是國內法概念, 通常的意思是國家治理要通過法治的方式, 在本文中這個詞則是關于國際關系發展的一個國際法概念。艾伯特等學者認為“法治化”應至少包含三個元素:約束力、確定性、和執行力。約束力意味著國家或其他主體受到一套或一系列規則、協議的約束, 他們的行為必須遵循既定的規則、程序以及國際法、國內法的規定。約束力表現為一個最基本的國際法原則“條約必須被遵守”。確定性, 意味著關于權利義務的規定以及命令的發布, 絕對不能模棱兩可。執行力, 則意味著存在一個第三方的權威部門, 比如法院、仲裁機構或行政機構, 可以裁決事務、解決糾紛, 解釋、應用已有的規則, 以及創造新的規則等等。執行力因素包括兩方面內容, 爭端解決和規則制定與實現。對于法治化三個特征的定義, 在評價國際組織的特征時, 根據三個特征的實現程度的級別不同, 即根據這三個特征所帶來的“法治化的量度”的不同, 可以把國際組織從“最差的法治化” (即約束性、確定性、和執行力三個特征全部不存在) 到“最強的法治化”做一個分類。相應的, 排在前面的, 性質偏向于“軟”法治化, 排在后面的其性質則偏向于“硬”法治化。在軟法治化和硬法治化之間, 并沒有明顯的界限。本文將借助法治化的三個特征來分析東盟爭端解決機制的發展特點及其未來趨勢。

二、東盟爭端解決與《東盟憲章》

東盟的成立源于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對地區安全及共產主義勢力不斷擴張的擔憂。1976年, 東盟簽署《東盟協調一致宣言》, 并重申了和平解決爭端及不以武力相威脅等原則, 東盟首次以區域組織的身份提出了建立區域化爭端解決機制這一構想, 主張成立一個由各成員國部長級代表組成的委員會來受理、解決爭端, 并制定了爭端解決中可能需要的斡旋、居間、調解等程序。這次會議同時把自東盟成立以來各國所遵循的東盟獨有的區域合作機制定義為東盟協調一致原則, 這一原則被稱為“東盟方式”。

布朗利認為一個國際組織真正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需要具備三個要素, 首先, 該組織具有不同的法律實體, 并且具有常設機構;其次, 該組織具有與它的成員之間有區分度的法律的權力和意志;最后, 該組織具有在國際層面法律的實踐能力而不僅僅是在一個或者幾個成員國內部實施。從這三個因素來看, 東盟憲章簽署之前, 東盟并不能算是一個嚴格意義的國際組織。東盟憲章的簽署, 使得東盟將逐漸的作為一個獨立的組織, 對內逐步確立起爭端解決的權威, 并且有權適用自身的爭端解決機制。東盟憲章重申了和平解決爭端原則, 不得使用武力原則, 平等原則, 互相尊重主權原則, 同時其把協調一致這一傳統原則仍然作為東盟的決策方式而被強調。從這一點看, “東盟方式”在東盟憲章中作為一個原則規定下來。東盟自身的成長以及“東盟方式”并不會成為其法治化路徑的障礙。

三、《2010議定書》中的爭端解決方法

(一) 適用范圍

《2010議定書》定義的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跟以往的爭端解決議定書明顯不同。對比《1996議定書》、《2004議定書》與《2010議定書》, 從名字上看, 前者所確立的機制使用了“MECHANISM”一詞, 而后者所確立的機制使用了“MECHANISMS”, 顯然, 后者所確立的機制并不是一個單一的處理機制, 而是一個機制群。從法律地位上說, 《2010議定書》的簽署為東盟憲章之要求, 同時它不是單純的雙方或者多方談判的結果, 而是一個“制度化”構建的結果。從適用領域方面而言, 《2010議定書》是適用于任何爭端的, 包括政治、經濟或者其他爭端。而以往的《1996議定書》和《2004議定書》則是明確適用于“東盟經濟合作”所產生的爭端。從制度設計方面看, 《2010議定書》所確立的爭端解決機制具有明顯的開放性。議定書中規定的爭端解決機制所應用的法律文書, 不僅包括東盟憲章以及東盟其他爭端解決中可能需要的法律文書、相關的國際條約、協定等, 而且明確排除了對一方明顯不公平的雙邊或多邊協議的適用。且東盟憲章中關于爭端解決的部分, 采取的是同樣開放的規定。這使得《2010議定書》里面的規定與東盟憲章保持了一致。

(二) 爭端解決程序

關于爭端解決機制設置的爭端解決程序, 當一個爭端發生時, 申訴方可以選擇磋商的方式與請求被申訴方協商處理爭端, 被申訴方應當做出適當的回應, 并且在自收到申訴方的請求30天內做出回應, 同時, 在被申訴方收到申訴方的請求60天內, 雙方應當達成一個處理爭端解決的意向, 磋商程序應當在被申訴方收到申訴方請求的90天內, 或者爭端雙方協商的時間期限內結束。磋商可以提供給爭端雙方一個非法律上的, 同時也少些對抗性的解決問題方法。磋商不僅符合東盟解決問題的傳統方式“協調一致原則”, 而且這種解決爭端的方法也為東盟憲章所規定。

如果磋商程序沒有實際運用, 那么申訴方可以書面通知被申訴方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端。仲裁屬于法律方法, 而磋商、斡旋、居間、調解等則屬于外交方法;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并且有嚴格的法律上的約束力, 而其他方式對爭端的解決則是出于協商與自愿。被申訴方如果在收到申訴方提出仲裁的要求后的15日內沒有做出答復或者拒絕仲裁, 申訴方可以將爭端提交給ACC處理。針對此項爭端, ACC會“直接”通過斡旋、居間、調解或者仲裁的方式解決。“直接”一詞的使用體現了《2010議定書》賦予ACC遠勝于以往的職權力和強制力。

由于《2010議定書》涉及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領域, 比《2004議定書》適用的領域更多, 范圍更廣, 因此比《2004議定書》所要求的時間要長。這也意味著東盟已經能夠根據自身需要出發, 建構出適合自己的機制。從艾伯特等的“法治化”的第三個特征執行力上看, 東盟的爭端解決的機構設置中沒有法院, 只有仲裁庭, 且在新的爭端解決機制中, 進一步強化了仲裁庭的權威, 使其裁決更具有約束力, 因此東盟的法治化從執行力上看, 還處于一個中間水平。

四、未決案件的處理及爭端結果的服從與履行

“未決案件及案件的服從與履行”的處理方式的法律文書是在《2010議定書》簽署后單獨制定出來的, 以《2010議定書》附件5和附件6的形式存在。關于未決案件的處理, 東盟憲章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在適用了《1996議定書》《2004議定書》《2010議定書》以及其他東盟法律文書所規定適用的爭端解決程序后, 還不能解決此項爭端, 則“應當”提交東盟峰會做出裁決。與以往及其他國際組織的規定不同, 東盟憲章則極為嚴格, 這些規定都在強化東盟作為一個法律上的國際組織實體的權威, 使其在爭端解決中做出的裁判具有約束力。

根據《2010議定書》, 一個爭端發生時, 爭端的被投訴方如果在規定的時限內沒有做出回應, 那么另一方首先應該將其提交給ACC, 由其直接指定通過斡旋、調解、調停、及仲裁等方式來解決。如果ACC仍然不能對爭端做出結果, 那么根據東盟憲章的規定, 爭端一方可以將其作為未決案件提交給東盟峰會。當一個未決的爭端提交給東盟峰會時, 《2010議定書》又僅規定ACC應當提供建議、提議等合適的幫助, 使爭端通過某種機制得以解決。ACC本質上還是在東盟“協調一致原則”的指導下工作的機關, 它的職能屬性更多的是偏向于外交性質而不是法律性質。從法治化“執行力”這一特征看, 東盟峰會作為一個未決案件的裁判機關, 就會使得東盟在未決案件處理上還將處于一個較低程度的法治化水平。東盟沒有一個作為共同體組織如歐盟那樣的法院, 甚至跟差不多同一時期成立的加勒比共同體相比, 也沒有地區組織的法院。東盟目前缺乏一個權威性的裁判機構是導致其法治化程度低的重要原因。

在東盟的爭端解決機制中, 無論是仲裁裁決, 還是斡旋、居間、調解所達成的協定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爭端各方應當履行裁決或協定所規定的義務。東盟憲章對爭端解決的不遵守處理規則做了概括性的規定, 附件6則細化了有關內容?!?010議定書》規定, 爭端各方應當自覺履行仲裁庭所做的裁決以及在斡旋、居間、調解程序中最終達成的爭端解決協定。根據東盟憲章的規定, 東盟秘書長負責對爭端解決機制所做出的裁決, 爭端各方達成協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并且敦促東盟秘書處及其他相關部門予以配合。任何因為裁決或協定的不遵守而受到影響的成員都可以向東盟峰會提請做出最終決定的要求。東盟憲章中并沒有規定申請東盟峰會做出最終決定的成員是否必須是爭端當事人, 而根據最新的附件6的規定, 這里的受影響的成員解釋為“受爭端的不履行影響的當事人”。當一方要提交東盟峰會解決爭端結果不履行問題時, 它應當首先提交通知給ACC, ACC應當及時通知各方當事人及相關成員國, 并促成各方對履行問題的協商, 各方應當把協商結果報告給ACC, 由ACC負責協調處理。

五、結語

從法治化的三個特征來看, 毋庸置疑, 東盟還處于一個“軟法治化”水平的階段, 而歐盟則處于“硬法治化”水平階段。歐盟從成立之初就發展出了歐盟議會, 同時歐盟也有以國家或者組織、個人為主體的歐盟法院。東盟峰會雖然還沒有發展成為議會機構的跡象, 也沒有哪個東盟部門會成為未來東盟法院的雛形, 但是, 隨著東盟經濟一體化、政治安全一體化, 及社會文化一體化進程的推進, 并不能排除東盟成立為類似歐盟議會、法院的可能, 實際上從東盟的法治化進程來看, 也的確是朝著這個方向發展的。

摘要:國際組織的法治化通常由三個要素組成:約束力、確定性、和執行力。東盟爭端解決機制的構建經歷了從制度構想到機制確立的過程, 《東盟憲章》確立了東盟的國際法律人格, 同時也建立了其自身的爭端解決機制。新的爭端解決機制與以往的相比順應東盟向地區性的法律實體, 規則導向型的國際組織發展的新趨勢, 促進東盟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一體化發展的新格局。

關鍵詞:東盟,爭端解決機制,法治化

參考文獻

[1] 切斯特曼.東盟——作為國際法律人格[Z].新加坡國際法年鑒, 2008.

[2] 歐洲一體化中的國家主權問題[J].太平洋學報, 2000 (4) .

WTO爭端解決機制論文范文第3篇

中國對黃巖島的領土主權擁有充分法理依據。中國最早發現、命名黃巖島,最早將其列入中國版圖,實施主權管轄。黃巖島海域是傳統捕魚場所。自古以來,中國漁船就經常赴黃巖島海域進行漁業生產活動。

中國地圖的右下角,都附有一個南海諸島的小地圖,這個被海洋工作者常常提起的“九段線”分布著南海周邊國家爭奪的島嶼和海域。在南沙群島中,屬于中國控制的只有9個,其中中國大陸占8個,臺灣占1個,而被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和文萊所占的卻多達45個。

依次列出南海群島既得利益者的名單:越南派兵搶占29個南沙島嶼,是最多的。菲律賓是8個,馬來西亞是5個,文萊是2個。

南沙之爭,其本質是圍繞著石油資源而展開的爭端,是名副其實的“石油政治”問題,南沙問題背后是撲朔迷離的大國角力。 總概:菲律賓海軍最大一艘軍艦“德爾皮拉爾號”巡邏艦10日闖入中國黃巖島海域,并在“維護主權”的旗號下對避風??吭邳S巖島的12艘中國漁船進行襲擾,以涉嫌非法捕撈為由對中國漁船進行所謂“執法”,企圖抓扣中國漁民,被兩艘中國海監船成功阻止,繼而引發雙方艦船在海上對峙。中方就此向菲方提出嚴正交涉。 對峙第1天:

4月10日,國家海洋局派正在附近執行南海定期維權巡航執法任務的“中國海監75號”和“中國海監84號”編隊趕赴黃巖我漁船和漁民實施現場保護。

對峙第2天: 中方表態:

4月11日,中國外交部舉行記者會,外交部發言人劉為民表示,黃巖島是中國固有領土,中國對黃巖島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方不要制造新的事端。

4月11日,中國駐菲律賓大使館發表聲明,要求菲方立即停止其非法行為,并且撤出該區域。 菲方表態:

4月11日,菲律賓稱,菲軍艦在黃巖島海域與兩艘中國巡邏船發生對峙。 對峙第3天: 中方表態:

4月12日,中國外交部表示,中方要求菲軍艦立即撤離黃巖島海域,菲律賓在黃巖島襲擾漁船侵犯中國主權。 菲方表態:

4月12日,菲律賓同意用外交方式解決中菲船只對峙,稱不相信中菲船只對峙會擦槍走火。菲律賓稱不會放棄黃巖島,不訴諸暴力,不求助美國。

對峙第4天: 中方表態: 4月13日,中國外交部表示,中方已在北京和馬尼拉向菲方提出嚴正交涉。中方向黃巖島海域派遣公務船是正常的執法活動,也是為了保護中國漁民和漁船安全。

菲方表態:

菲律賓外交部13日稱,中國派駐在黃巖島海域的三艘海監船中的一艘已經駛離,此舉表明菲外交部與中國大使館之間的談判“實現突破”。

對峙第5天: 中方表態:

4月14日,護送中國漁船離開的中國海監船重返黃巖島水域。菲律賓外長羅薩里奧對媒體表示,在已經形成了中國的漁政船和菲律賓的海外護衛艦一對一對峙的情況下,過了不到幾個小時的時間,中方又重新派了一艘漁政船回到了對峙的海域,中方還派去了一架飛機在菲律賓的海岸護衛艦的上空盤旋。

4月14日,護送中國漁船離開的中國海監船重返黃巖島水域。 對峙第6天: 中方表態:

4月15日,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傅瑩第一次緊急約見菲律賓駐華使館臨時代辦,就圍繞黃巖島海域出現的緊張局勢提出交涉。

4月15日,中國漁政44061船4月15日從湛江港出發,前往南沙海域開展為期50天的維權護漁巡航任務。執行任務期間,船上漁政執法人員將實行24小時守礁值班,認真觀察??涨闆r。

對峙第7天: 中方表態:

4月16日,中國駐菲律賓大使館發言人就黃巖島事件答記者問時表示,菲方對黃巖島的任何權利要求都是非法、無效的,菲應該回到承認和尊重中國對黃巖島領土主權的原來立場上來。并敦促菲方立即將所有船只撤離黃巖島海域,恢復該海域的和平安寧狀況。

菲方表態: 4月16日,菲律賓總統阿基諾三世表示,菲方不會因中菲艦船在黃巖島的對峙事件而同中國交戰。阿基諾三世還表示,為了解決雙方的爭端,菲方將繼續同中方展開對話。此外,他還引用丘吉爾的名言說“吵吵總比打打好”。

4月16日,阿基諾三世就說,需要重新審慎的考慮菲律賓駐中國大使的人選,而民眾對于這樣的一個做法也是比較關注的,因為他們認為一個好的菲律賓駐中國大使,將會有利于改善中菲之間關系,并且對于他們自己國家的安全以及經濟利益,都會有很大的幫助。

4月16日,菲方16日向沖突海域派遣了一艘考古船,并稱遭到中方艦船和飛機騷擾。中國駐菲大使館發言人稍早前介紹說,黃巖島事件發生后,為避免事態擴大,中國漁船于13日全部撤離,但菲方停留在該海域的各類船只仍有20余艘,所謂的考古船上更有若干菲海警人員,菲方這些擴事態的舉動,令中方對局勢的走向高度擔憂。

4月16日,“肩并肩”美菲聯合軍演開始在菲律賓舉行。盡管菲方極力強調這次軍演與時局無關,但分析指這一敏感時刻的舉動無疑會讓本已緊張的南海局勢有升級危險。

演習的分析 美國和菲律賓舉行的“肩并肩”2012聯合軍事演習正在菲律賓巴拉望島以西海域上演。“肩并肩”演習是美菲之間年度例行的軍事演習,今年是第28次,但今年的軍演無論是演習地點、軍力規模,還是演習課目設置和參演國家范圍,都有變化和升級。雖然兩國宣稱軍演旨在加強兩國在應對恐怖主義、海盜、走私及自然災害等方面的合作,但分析人士認為,美菲兩國借軍演搭臺唱武戲,意在彼此借重、相互拉攏,進一步攪動南海局勢。

細看今年的美菲“肩并肩”演習,較往年有諸多明顯變化。從雙方投入兵力上看,菲律賓作為東道主出動了2300人,而美軍參演兵力多達4500人,是美國參加歷屆“肩并肩”聯演出動兵力最多的一次,足見美國的重視程度。從演習地點來看,“肩并肩”演習的兩棲作戰等實戰課目安排在菲律賓巴拉望島以西海域進行,逼近中國南沙群島,屬于爭端頻發區域。從演習課目來看,今年的演習內容除了前面提到的兩棲作戰,還包括一項所謂“反恐”性質的油氣平臺攻占演練,可謂貼合南海主權爭議的“現實需要”。而從參演國家來看,此次聯合軍演突破了以往單純美菲合作的框架,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等國軍隊將參加桌面模擬演習,來自越南、新加坡等國家的代表將參加模擬指揮演習。

不難看出,這次美菲聯演,菲方大有“項莊舞劍意在沛公”的意圖。攪動南海局勢、提升雙方在亞太地區的影響力恐怕是美菲雙方最大的契合點。對于菲律賓來說,通過演習借助美國的軍事力量“撐腰壯膽”是其首要考量。過去一段時間,菲律賓挑動中國南海主權利益的敏感神經,并不是有恃無恐。在自己既不占理、自身實力又不足的情況下,菲律賓迫切希望拉上超級大國美國來為自己撐腰,謀得南海問題上的先機。菲律賓武裝部隊總參謀長德洛薩在演習啟動儀式上就意有所指地說,“演習凸顯了強大的美國對弱小盟友的支持。”菲律賓希望通過在軍事上得到美國“肩并肩”的支持,從而擴大菲方在南海以及亞太地區的地位和影響。菲律賓這種“拉大旗作虎皮”的做法,正中急于重返亞太的美國人下懷。

美國在這次軍演中賣力地既派重兵,又拉別國,不僅僅是為了給菲律賓“撐場面”,更是出于其重返亞太戰略的需要。美國重返亞太戰略中軍事重心轉移是題中應有之義,而中國與菲律賓等國的南海主權爭議就是其最好不過的戰略抓手之一。菲律賓的迫切懇求和由來已久的美菲“肩并肩”演習,恰好成為其當下借勢攪動南海局勢、演練軍事介入的便捷途徑。通過操縱演習擴大升級,美國企圖拉著更多國家攪亂南海局勢的意圖展露無余。

但是,美菲兩國的如意算盤恐怕難以實現。明眼人早就看出來,這種演習背后代表的思維將會把南海問題引向軍事對抗、武力解決的歧路。美國方面的插手和介入,只會將整個南海局勢越攪越亂,勢必對該地區的和平與穩定造成極大影響。這既不符合各當事國的利益,也不利于問題的解決。在演習前期,菲律賓國內民眾反對“肩并肩”演習的一次次抗議活動,以及東盟主要國家對軍演冷眼旁觀的態度就已經說明了問題。

對峙第8天: 菲方表態: 4月17日:菲律賓外交部長德爾羅薩里奧發表聲明,稱“要和中國一同到國際法院尋求解決途徑”,并表示“這一行動的目的是為了確定究竟誰擁有對這一爭議水域的主權”。

4月17日:菲律賓北呂宋海岸警衛隊的護衛艦“埃德賽”號已進入黃巖島海域,替換了自上周起就加入對峙的 “巴拉望”號,菲方停留在黃巖島海域的各類船只仍有20余艘。政府要求其必須升起白旗,以表示想和平解決此次對峙的意愿。勞爾表示,正與中國大使館交涉,以其盡快就和平解決方案達成共識。

對峙第9天: 中方表態:

4月18日,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傅瑩第二次約談菲代辦。傅瑩指出,黃巖島是中國固有領土,菲方對黃巖島的權利要求沒有任何依據,中方不能接受,也不存在提交國際海洋法庭的問題。

4月18日,外交部發言人劉為民表示,黃巖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方對此擁有充分的法理依據,希望菲方切實尊重中國的領土主權,恪守雙方達成的不采取任何可能使事態復雜化和擴大化行動的共識。

4月18日上午10點30分,中國漁政310船從廣州出發,前往南海執行維權護漁任務。中國漁政南??傟牬舜闻沙鰣谭ù瑸閲鴥茸钕冗M執法船,曾赴釣魚島等多處海域執行過護漁任務。

菲方表態:

4月18日,在黃巖島海域與中方船只對峙的菲律賓考古船已離開這一海域。 對峙第10天: 中方表態:

4月19日,外交部發言人劉為民表示,中國對南海諸島及其附近海域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中國漁政船系前往南海執行例行巡航執法。

4月19日,曾被菲律賓軍艦在黃巖島瀉湖內襲擾的中國12艘漁船之一的“瓊?6?1瓊海09099船”再赴黃巖島從事漁業生產活動。

菲方表態: 4月19日,菲律賓外交部表示,菲律賓政府將繼續尋求外交途徑解決黃巖島中菲船只對峙事件。菲律賓軍方19日證實,在黃巖島海域與中方船只對峙的菲律賓考古船已于18日離開這一海域,而“埃德賽”號海岸警衛船仍然與兩艘中國海監船處于對峙狀態。

4月19日,菲律賓外交部發言人勞爾-埃爾南德斯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中國是菲律賓的近鄰,是菲律賓的朋友。”他說:“我們不希望加重緊張局勢。希望通過對話解決問題,保持地區和平穩定。并期待得到中方積極回應。”

海上聯合—2012”中俄海上聯合演習

4月21日,中國海軍北海艦隊副司令員杜希平少將(前右)在碼頭迎接俄方官兵。當日,參加“海上聯合—2012”中俄海上聯合演習的俄方參演艦艇,陸續駛入青島某軍港,海軍北海艦隊在碼頭舉行隆重的歡迎儀式。

根據中俄雙方達成的共識,中俄兩國海軍艦艇編隊定于4月22日至27日在青島附近黃海海域舉行代號為“海上聯合-2012”的海上聯合軍事演習,演習主要課目包括聯合防空、海上補給、聯合反潛、聯合搜救、解救被劫持船舶等。

這次聯合軍事演習,中俄海軍都派出了主戰艦艇參加。中方參演兵力包括驅逐艦、護衛艦、導彈艇、綜合補給艦、醫院船等水面艦艇16艘、潛艇2艘。俄方參演兵力包括巡洋艦、反潛艦、補給艦等水面艦艇7艘。此外,為執行海上聯合反恐、護航等特殊任務,雙方還派出作戰飛機、直升機、特戰分隊等兵力參加此次演習。

中菲南海爭端——歷史追溯

1950年,民間人士進占南沙太平島及其他諸島,大肆盜采磷礦。

1956年,自稱所謂的探險者,登上了南沙。

1971年,聲稱8島為卡拉揚(Kalayaan)非屬南沙,也非為任何人之主權,據以劃定領海線。

1972年,指定屬巴拉望省。

中菲黃巖島之爭

對于黃巖島是中國領土的立場,菲方過去從未表示過異議,但199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專屬經濟區的法規頒布實施來,菲方突然以黃巖島位于其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內為借口,先是宣稱對黃巖島擁有海洋管轄權,后公開叫嚷對黃巖島擁有主權。據統計,從1997年以來,菲在黃巖島抓捕和騷擾我漁民的事件平均每年二三起。每次事發后,我國政府高度重視,并提出了抗議和交涉,但菲方充耳不聞,侵犯行為非但沒有收斂,反而呈變本加厲之勢。 菲教育部在新版地圖中將黃巖島,甚至整個南沙群島列入了菲國版圖,將地圖送往了4萬所公立學校圖書館。更為嚴重的是,菲政府竟然企圖把南沙群島是菲律賓領土列為修憲的內容,妄圖以法律的形式進行領土擴張。

菲律賓參眾兩院2月正式通過領?;€法案,將黃巖島和南沙群島部分島礁列為菲“所屬島嶼”,該法案最后由總統阿羅約簽署后正式成為法律。

菲律賓參議員勞薩斯更是囂張地表示:“別太把中國的抗議當回事。” 而美國已公開由它的智建議,說不用管中國的相關的法律或者中國的抗議,美國會承認或支持菲律賓的占據島嶼行動。

菲律賓為何敢如此在南海頻頻對中國出手,原因主要有一下幾點,第一:菲律賓在南海的強硬立場,和美國的支持是脫不了干系,在一定程度上來說美國是制造南海危機的幕后黑手。第二:和中國的國家政策也有一定的關系,自從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中國就開始與有領土爭端的國家,實行“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十六字方針,之后在與其他周邊國家發生領土爭端之時,中國政府從來沒有越過這一政策,一直對外采取忍讓的策略,但是這種政策給其他周邊國家一個錯覺,使他們認為中國政府“軟弱無能”,從而縱容了他們在南海囂張的氣焰。第三:由于多數東盟國家都與中國有領土爭端,他們在南海的利益是一致的,所以在南海應對中國的時候,逐漸采取聯合的手段,作為一個整體與中國向抗衡,再加上日本和印度逐漸插手南海,這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助漲了菲律賓在南海的氣焰。第四:南海海底儲存著大量的油氣資源,菲律賓在占領的中國島礁附近,與其他國家大量開采油氣資源,從而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菲律賓為了進一步擴大在南海利益,不得不對華采取冒險的行為!

總結:

于南海問題,中國要捍衛自己的主權無可非議。打還是不打,這是個問題,我們需要以全局的眼光看問題,不能被“一葉障目”。 近些年,東海和南海出了那么多問題難以解決,究其原因是臺灣問題的牽制。如果中國完成了臺海統一,臺灣島和海南島之間就會在中國東南經濟黃金地帶前沿形成一個寬闊的拱衛海區,這樣南海的其他島礁問題放到下一階段解決也就相對容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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