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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言論范文

2023-09-23

讀者言論范文第1篇

任志強經典語錄

1、“粉絲賣到魚翅的價格才叫泡沫。”

“泡沫是世界經濟融入中國以后才出現的詞語。只有將粉絲賣到魚翅的價格才是泡沫。房地產就是‘魚翅’,而魚翅貴也不是泡沫,粉絲也是粉絲的價格,也不是泡沫。”

2、“人人都買得起房 有其所者不應再買房”

“有其所者不應買商品房,享受國家分配或限價、低價方式供給住房的不應購買商品房。正是因為對‘有其所’的理解變成了要有產權的“有其屋”才產生了社會的爭論和政策的動搖。”

3、“房地產商需要囤地 地里有糧心中才不慌”

“現在商品房的供應指標越來越少,今年也同樣,國土資源部說的81個城市增加這么多供應量,80%是經濟適用房,20%是商品房。如果擔心下一頓沒有了,房地產是要囤地的,手里有糧心中才不慌。”

4、“工資在漲 GDp在漲房價不漲就不對”

“工資在漲,GDp在漲,房價不漲就不對了。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在收入增長時房價降低或者不漲,不符合經濟規律啊。”

5、“中國人太有錢,房子太便宜”

“為什么中國30歲以下的買房占比高達30%以上?就是中國的房子太便宜了。事實上,在歐美、日本、韓國,30歲以下的年輕人是買不起房子的。中國的年輕人也應該是這樣。而目前中國的年輕人,基本上是靠父母的支撐才能買得起房子,也就是典型的‘啃老族’。”

6、“我們只是當丫環的。”

“國有企業家、國有資本,政府讓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讓我們干房地產我就不干房地產。我們只是當丫環的,都是政府說了算。”

7、“宏觀調控不為了讓房價下跌,是為了穩漲”

“宏觀調控的目的不是為了讓房價下跌,而是讓房價穩定增長,不能因為房價沒有下跌就認定宏觀調控不到位。”

8、“房價降了,房地產開發商有權不蓋房。”

只要市場有需求,小戶型再多開發商也會繼續,因為有錢賺。房價上漲會吸引更多開發商來蓋房子;反過來,如果大家都不蓋,房價也就上去了——總之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

9、“房地產就該是暴利行業”

“沒有巨大的利潤支持,無法建設品牌,因此房產品牌就應該是具有暴利的。”

10、“我是商人,不考慮窮人”

“我是一個商人,我不應該考慮窮人。如果考慮窮人,我作為一個企業的管理者就是錯誤的。因為投資者是讓我拿這個錢去賺錢,而不是去救濟窮人。”

11、“沒買房的人都虧了”

“沒有買房的人都虧了。”“人民收入還在漲,土地資源不能增長,這兩頭已經限制住了,那房價能不漲嗎?”

12、“中國可供開發的土地還有很多”

“其實中國有的是地,我從來沒有覺得中國沒有地了,960萬平方公里,我們只占了全國國土的0、3%,按同樣的人口密度,1%的國土就可以把中國的13億人全放在城市里,會用多少提出?用不了多少。”

13、“高檔房本來就是窮人買不起的”

“從全國的情況調查,中國擁有第二套住房的比例只占8%,而這里面商品房的不到6%。高級的小區兩會期間全亮著,主要為了兩會時間用,這些房子本來窮人買不起的。”

14、“公布開發商成本等于讓男人公布老婆的三圍數據”

開發商是絕對不能公布成本的,這等于讓一個男人把自己老婆的衣服全部****,讓大眾目測三圍是一個道理,所以基本上不可能實現。

15、“我的房價不會降,讓外地甚至境外富人來買房”

以“我的房價不會降”而頻遭記者圍堵的北京政協委員、北京市華遠集團總裁任志強,建議北京放寬二套房購買政策,讓更多外地甚至境外富人來京購房。房價本身就是控制人口增長與控制人口素質的門檻。過度擴張保障性住房建設,占用巨大的土地資源,使得房地產投資量縮小。

16、買不起房為什么不回農村

買不起房就該回農村。

17、哭的時候沒人哄,于是學會了堅強;怕的時候沒人陪,于是學會了勇敢;煩的時候沒人問,于是學會了承受;累的時候沒人可以依靠,于是學會了自立。一個人,如果不堅強,軟弱給誰看。

18、箴言十語:(經典語錄 )第一,你很難給生命增加時間,但可以給時間增加生命力。第二,可以因為夢想而忙碌,可別因為忙碌而失去夢想。第三,要是沒有人生的航向,來自任何方向的風都不是順風。第四,最理智的時候,就是在別無選擇的時候。第五,風光和困境終將過去,不必過于執著。第六,避免把幸運的成功習慣性地歸因于自己的聰明與智謀。第七,安身和立命,進不喪己,退不危身,達不失忠、頹不失行。第八,不能自控的人,很容易被人控制。第九,太容易得到的,可能就是個圈套。第十,解釋往往是多余的,懂你的人不需要,不懂你的人更不需要。

19、最無情的不是人,是時間;最珍貴的不是金錢,是情感;最有力的不是老板,是大自然;最可怕的不是災難,是災后無援;最拿手的不是專業,是旁觀;最可怕的不是失戀,是心身不全;最舒適的不是酒店,是自家;最難聽的不是臟話,是無言;最寬廣的不是大海,是人心;最美好的不是未來,是今天!

20、要想成為一個快樂成功的人,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記得隨手關上身后的門,學會將過去的錯誤、失誤通通忘記,不要沉湎于懊惱、悔恨之中,要一直往前看;時光一去就不復返,明天又是新的一天,不要使過去的錯誤、失誤成為明天的包袱。

21、時間是生命的長度,越用越短;視野是生命的寬度,越看越寬;理想是生命的高度,越想越高;胸懷是生命的厚度,越堆越厚;沉淀是生命的密度,越積越密;把握這人生的五度,快樂生活一生!

22、這個世界有兩件事我們不能不做:一是趕路,二是停下來看看自己是否擁有一份好心態。好心態是人們一生中的好伴侶,讓人愉悅和健康,要有陽光般的心態。

23、修身有三點:安靜一點,慈善一點,沉穩一點;養生有三點:均衡一點,節制一點,清淡一點;處世有三點:博學一點,誠信一點,負責一點;家庭有三點:高興一點,幽默一點,體貼一點;幸福有三點:吃得下飯,睡得著覺,笑得出來。

24、人生如水,既有踏著水順流而上的人,也有逆水行舟的人,人的一生是一帆風順的,人的一生是曲折坎坷的,人的一生坦坦蕩蕩,人的一生卻碌碌無為。有人是逆水而上,走出自己的一片天,走出去,才知天之廣,地之闊。

25、用對的方法想問題,問題很簡單;換個角度看事情,處事很容易;換個心態看人生,人生就精彩;將心比心待他人,生活更美麗;懂得變通來處事,生活才隨意。

26、平衡,是一種美好的境界。生態平衡了,就會風調雨順;營養平衡了,身體健康就能得到保障;而勞逸的平衡,使人精力充沛;心理的平衡,讓人舒坦愉快……平衡需要一種胸懷,學會平衡,就能站立起來。

讀者言論范文第2篇

言論自由作為開放、民主社會的時代“寵兒”, 在多國憲法或其它法律中占據重要地位。在我國, 言論自由作為公民憲法權利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存在著。言論自由對人類的生存、發展和社會價值的意義都極為重大, 備受現代社會所親睞。“因為沒有這些自由, 發揚民意, 凝聚眾志, 并以輿論監督政府機構的可能性更微乎其微。”1

言論自由是民主政治產生的“基石”之一。只有公民的思想自由與表達自由才能稱之民主, 民主政治建立在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基礎之上。它承載著公民參與社會自治和民主自治的基本權利。它監督并制約著公共權力的肆意擴張。言論自由有利于解決公民與政府間的矛盾和沖突, 它為雙方提供了和平解決問題的機制:雙方通過自由表達各自想法進而達到互相理解、退讓、折衷。言論自由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史實表明, 任何禁錮思想、壓制言論的朝代都將不可避免的產生社會動蕩和革命。日常生活中, 人們會不時的產生某種“奇思異想”, 享有言論自由可以使人們自由表達其“奇思異想”, 讓“非主流”得到合理的宣泄。使其心理上得到社會“安慰”。即便他們不能“言而成實”, 也因“被傾聽”而不至于負面情緒受積壓。保障通暢的言路是保障人們和諧相處、社會穩定的前提。言論自由有利于形成寬容的社會氛圍。允許言論自由, 是對社會成員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觀念的理解和寬容, 這有利于減少社會的沖突, 增進社會和諧。與現代提倡價值多元和生活方式的多元化的思想潮流相接。言論自由有利于促進社會進步。言論自由的表達將不可避免的引發人們思考。而思考將使得人們對已接受觀點的重新審思和檢驗, 或對錯誤的觀點提出質疑。不經意之間, 人們就在不斷地糾正偏差與錯誤, 使社會在不斷進步。

二、言論自由限制的必要性

言論自由的重要性決定對言論自由需要給予充分的法律保障, 以防止權力對其隨意踐踏。而有保障就應還有限制, 世間萬物皆有其兩面性, 言論自由也不例外, 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馬克思說過“人的本質是社會關系的總和”。人總是生活在一定的關系體系中, 一方權利的行使必然以另一方承擔義務為代價。2講求公平的法治社會絕不允許一方毫無限制地行使權利、另一方無限制地承擔義務。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可避免要有所限度, 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了言論自由, 但同時51條也對言論自由進行了適當的克減。言論自由的行使依法而有所克減, 但這種克減、限制不是為了取消這一權利, 而是以適度性證其正當性, 從而更好的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

通常, 國家對言論自由進行限制的目的主要是:一為了保障其自身更為有效的實施;二是基于它的價值與其它憲法所保障的價值發生沖突時而不得不做出的一種取舍。概括的講, 政府對言論自由采取相應的限制的情形主要有:一, 侵害他人的權利和榮譽。如他人的隱私權、名譽權。二, 危害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權利行使的要保證不違反公共秩序并不侵犯國家安全。三, 侵犯公共衛生和公共道德。當今社會不只追求言論自由這一個目標, 公共衛生和公共道德也是當今社會追求的眾多目標之一, 其也需和言論自由一樣得到保障。四, 保護未成年人。努力保護未成年人的成長, 為未成年人的成長營造一個良好的氛圍是社會的職責, 不當的言論自由會傷害未成年人或將未成年人引入歧途。

三、“人肉搜索”與隱私權不期而遇:言論自由抑或網絡暴力?

言論自由與隱私權作為一對相互沖突的權利而更為學者研究所青瞇。一方面, 人們有著極強的好奇心理和看熱鬧心理, 熱衷搬弄別人的“是非”。其希望了解一切自己想要知道的信息和資料, 要求自已享有思想表達的自由。另一方面, 人們極其反感自己及與自己有關的情況被他人過分關注, 并希翼法律保護其私生活的安寧。在這種扭曲的人性心理下, 如何同時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與隱私權就顯得極具技術性。

言論自由與隱私權的沖突主要集中體現在新聞媒體所享有的新聞自由、公眾的輿論監督權、知情權、評論權與公民的隱私權, 尤其是與公共人物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隱私權。如言論自由賦予了公民知情權, 參與社會管理、社會監督的權利與義務, 而公民對國家工作人員行使其監督權, 將不可避免的牽扯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隱私保護的問題。了解其學歷出身、行為背景、財產狀況、個人品德、廉政勤政狀況有利于公民的監督權, 而基于仇官心理以丑化他人或以他人私密信息作為滿足個人談資、娛樂的不良動機行使所謂的言論自由權則將不可避免的侵犯國家工作人員的隱私權。

伴隨著科技的高速發展, 我國新興起了一種“人肉搜索”式的言論自由。人肉搜索式言論自由新興時曾打擊了一批批腐敗官員, 于此層面上看, 這種言論自由不失為一種積極的權利, 有利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但晚近年來“人肉搜索”卻被公眾過度推崇, 官員稍有些“特殊性”就幾乎不可避免的被搜出“前世今生”。并對其冠上敏感的標題、夸張的詞語, 公民在這種敏感用語的誤導下, 更多的是討論其中的暗示, 而非客觀事實。這將蠶食人們對官員的信任, 加劇民眾對其的仇視心理, 不僅不利于國家工作人員工作的順利進行, 而且侵犯其應有的隱私權。事實上, 即便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展開信息搜羅, 也需為其預留相應的私生活空間, 對其與工作關系不大的極私密的信息不得隨意搜羅匯總并“符號化”。

除去國家工作人員, 現在對普通公民展開人肉搜索也已成為一種常態。普通人稍有不慎就飛來“橫禍”被置頂于“網絡頭條”, 敏感標題、夸張用語和部分網絡運營商在個中事件中為了追求商業利潤而置他人隱私權于不顧, 甚至還在幕后操作或推波助瀾, 使得普通人被”人肉搜索”傷的“體無完膚”。“人肉搜索”已逐漸淪為侵犯他人權利的手段, 引發“網絡暴力”。

“前世今生”都被掛到網上任人議論不是每個公眾都能承受的心靈挫傷。人肉搜索式言論自由不受限制, 誰也不清楚自己或身邊的人將何時被貼上了不雅“標簽”, 供人飯后談資, 成為“明星”級人物。“人肉搜索”式言論自由用之不當其危害遠甚于傳統的帶有地域局限性、時間滯后性的言論不當的危害性。并非聳言慫聽, 任“人肉搜索”這種“橫禍”肆意妄行下去必將會使社會交流受阻人心惶惶, 社會信任缺失。

雖然言論自由意味著應當允許其自由發表的一切意見, 但自由發表意見、想法也是有條件的。最起碼在方式上是有所節制的, 在程度上不要越出公平討論的界限。不侵犯他人其它憲法權利是保障言論自由權行使的前提。未經普通公民同意將其個人信息公之于眾的, 擅自公布當事人的個人信息的人肉搜索式言論自由是嚴重侵犯當事人隱私。目前“人肉搜索”事態嚴重, 此種言論自由若不受限制, 對個人隱私權的侵犯是致命的。作為言論自由的一種異化的表現形式, “人肉搜索”已經完全超出了傳統言論自由應有的界限。其傳播速度之快、范圍之廣, 又具有偏離放大螺旋效應, 稍有不慎就淪為一種“言論暴力”傷公民同“萬箭穿心”。在“人肉搜索”異化成“網絡暴力”時, 限制該式言論自由、加強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迫在眉睫。

摘要: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每一位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 它的行使是社會民主化的一個重要標志, 但權利的行使絕非無邊無際, 否則其最終只會將其自身侵蝕的“體無完膚”, 新興的“人肉搜索”式的言論自由過度被公眾推崇, 并逐漸向“言論暴力”異化, 嚴重的侵害公民的隱私權, 對該式言論自由進行限制刻不容緩。

關鍵詞:言論自由,憲法權利,人肉搜索,隱私權

參考文獻

[1] 翁國民, 汪成紅.論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J].突浙江大學學報 (人文社會科學版) , 2002 (3) .

[2] 洪海林.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理念探究——在信息保護與信息流通之間[J].河北法學, 2007 (1) .

讀者言論范文第3篇

摘 要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的版權侵權問題日益嚴重。當前對這一問題的治理中,在宏觀與微觀兩方面都存在多個問題,需要在借鑒國外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進行有針對性地改進,即宏觀層面上的法律建設和微觀層面上UGC網站、UGC用戶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我國的治理模式更加完善,治理效果更加顯著。

關鍵詞 用戶生成內容 UGC 版權侵權

分類號 D913.4

Researches on the Solutions to Settle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User-generated Content in China

Li Miaoling, Yue Qingrong

以社會化網絡和社區型網站為特點的Web2.0的出現顯著改變了人們利用網絡的方式,人們不再滿足于讀網,而是轉向全民織網,通過微博、博客、圖片、自制音視頻等多種形式創造內容,并通過網絡部分或全部公開。這些由普通網民創造并上傳到網絡上的內容就是用戶生成內容(user-generated content,UGC)。近年來,由于互聯網技術的進步及社會交往觀念的更新,論壇、博客、獨立SNS網站、微博等社交媒體以及視頻、照片分享網站紛紛開啟以UGC為主的運營模式。報紙、電視、書籍等傳統媒介也越來越多地采用UGC來豐富自己的內容,如新聞節目中涉及的網友自制視頻、紙質媒體上的微博語錄等等,并紛紛在其數字化平臺上開設UGC版塊,供用戶發表內容。用戶生成內容也為UGC網站創造了巨大的經濟價值,Facebook在2010年通過用戶創造內容獲得了18.6億美元的營業收入,超過了YouTube和其它社交媒體網站當年營業收入的總和;其上市估值高達1040億美元,創下美國公司上市估值的新高。

由于歷史原因和政策環境的影響,我國的互聯網發展水平整體上落后于歐美國家,UGC的發展也不例外。以微博為例,美國的Twitter創建于2006年,中國的新浪微博則在三年后才上線。雖然我國的UGC起步晚,但是發展速度卻很快,無論是注冊用戶還是內容,其增長量都是驚人的。與此同時,相關的版權侵權問題也呈現井噴之勢,UGC網站屢屢成為被告。從短期來看,UGC版權侵權的受害者主要是版權所有人,但從長期來看,這種惡性循環必將損害用戶、版權所有人、UGC網站的權益及相關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治理UGC版權侵權已經刻不容緩。本文將分析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治理的現狀,借鑒國外的兩種治理模式——用戶生成內容服務商指導原則所倡導的治理模式(以下簡稱PUGCS模式)和知識共享模式(以下簡稱CC模式)的經驗和教訓來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治理模式,并針對當前模式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1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治理模式構建

1.1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治理現狀

用戶生成內容的版權侵權問題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中國也未能幸免。百度文庫、優酷、土豆、迅雷等知名網站都曾因此官司纏身,且多數以敗訴收場,付出了名譽和金錢上的慘重代價。

以百度文庫侵權案為例。2010年12月,文著協、盛大文學與磨鐵圖書公司聯合發表聲明,言辭激烈,稱“必將與百度文庫的侵權盜版行為斗爭到底?!盵1]次年3月15日,賈平凹、韓寒等50位作家公開發布《三一五中國作家討百度書》,指責百度文庫收錄這些作家的作品、對用戶免費開放的行為“偷走了我們的作品,偷走了我們的權利,偷走了我們的財物”,成了徹頭徹尾的文學作品竊賊公司[2]。兩天后,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也加入陣線,公開聲援文學界維權的呼吁和行動。面對輿論壓力,百度文庫承諾會盡快刪除侵權內容,并宣布將盡快開發文庫版權作品DNA比對識別技術。但這并不意味著百度承認了其侵權行為。百度一直運用避風港原則,辯稱文庫屬于資料分享平臺,所有的文稿、檔案等資料均由網友上傳,百度本身并未上傳任何書籍和作品,因此百度并沒有侵權。對此,周賓卿律師認為,百度文庫是一個商業經營平臺,并對用戶上傳內容進行了分類編輯,且根據用戶協議推測,文庫實質上存在審查機制,因此,百度文庫并不適用避風港原則,其共同侵權的故意已非常明顯,應承擔侵權責任[3]。

1.2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治理模式構建

針對當前由用戶生成內容引發的版權侵權亂象,筆者認為只有建立合理有效的版權治理模式,才能平衡用戶生成內容網站、版權權利人、用戶三方的利益,既推動網站的發展壯大,又能保護版權人的合法權益,更能鼓勵廣大普通網民張揚創造力,促進文化繁榮。

構建UGC的版權侵權治理模式需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雙管齊下。宏觀層面,主要是指政府行為,即由國家制定、修訂相關法律規范UGC的發展,制約和打擊UGC版權侵權行為。微觀層面,主要是指UGC網站、UGC生成者等個體行為,包括過濾識別技術的采用、人工干預的介入、網絡自治的規范化、新型版權授權方式的應用及用戶版權教育的開展等多個方面。

1.2.1 UGC版權侵權治理模式的宏觀層面

國家的宏觀調控是產業發展強有力的保障。任何一種版權治理模式都不能超越版權法等相關法律的底線,與法律相悖的模式猶如無根之樹,不可能長久。PUGCS所倡導的治理模式和CC模式就是在法律框架內的創新和實踐。而兩種治理模式之所以在執行力和應用范圍上存在問題,與其自身的民間性質有很大的關系。如果UGC版權侵權治理模式在發展較為成熟完善之后,上升到法律法規的層面,以國家強制力去推廣,那么這兩個問題就將迎刃而解。同時,完善的法律也能對追求利益的UGC網站和追求言論自由的UGC生成者形成一定的約束,使他們銘記一些責任。

1.2.2 UGC版權侵權治理模式的微觀層面

對于UGC網站而言,法律的修訂需要長期的論證,技術進步卻是日新月異。如果法律出現顯著的滯后,或許可以從技術上尋求解決途徑。比如當前法律對UGC網站是否應該對網站上的侵權UGC負責尚無明確規定,但是被侵權的版權權利人不會因此放棄索賠,所以網站一方就必須采用過濾識別技術表明自己的立場,給版權權利人一個交代。PUGCS模式已經表明,過濾識別技術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還需要人工監測的干預,這樣才能同時兼顧到廣大合理利用版權作品的用戶。法律的強制性需由規范的網絡自治來配合。同時,網站可以為用戶提供新型的版權授權方式,能有效減少UGC被侵權的糾紛。

對于UGC用戶而言,應該在全社會營造尊重版權、保護版權的氛圍,加強自身的版權教育,增強版權意識,才能減少創作UGC過程對版權作品的侵權。

2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治理模式中存在的問題

2.1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治理模式中存在的宏觀問題

從印刷術時代到廣播電視技術時代,再到計算機技術時代,技術的每一次飛躍都對版權法造成強烈的沖擊,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技術更新不斷加速,法律卻難以做到與時俱進。

我國的法律總體上表現出較強的滯后性。一方面,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成文法(是指國家機關根據法定程序制定發布的具體系統的法律文件,相對于不成文法而言)立法有著天然的滯后性。另一方面,我國的《立法法》對立法程序做了嚴格規定,這也勢必導致法律的滯后性。

我國在著作權立法和與國際接軌方面取得了較大的進展。我國在著作權領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包括《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等等。

同時,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注重與國際接軌,陸續加入了《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伯爾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復制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等國際公約、條約。

然而,我國的《著作權法》于1990年頒布,2001年第1次修訂,2010年第2次修訂,更新速度緩慢,修訂頻率低下。近年來更新速度明顯地加快,已于2011年啟動了第3次修訂。為了應對數字時代出現的版權保護問題,我國在2001年《著作權法》第一次修訂中增設了信息網絡傳播權;2006 年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則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作出了詳細的說明。我國目前已經形成了以《著作權法》為主干、以若干著作權行政法規為補充、輔之以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的相對獨立且完整的有關數字出版的版權法律體系。但是該體系還遠未達到成熟完善,只有《著作權法》是國家法律,其余均為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位階普遍較低。

目前,我國并沒有專門針對UGC的立法,現有法律規范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制侵權行為,但法律的預設性決定了其在面對新問題時的不適應。比如,關于UGC網站性質的認定、UGC網站侵權責任的認定、避風港條款的適用等都存在著爭議,這就導致了UGC網站無所適從,甚至給不法之徒鉆了法律的空子。

2.2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治理模式中存在的微觀問題

2.2.1 UGC網站的問題

(1)過濾識別技術不到位。英、美、韓等國的網站為了降低監測成本、提高監測效率,紛紛使用過濾識別技術。我國UGC網站也已開始獨立自主地研發過濾技術,比如百度文庫正在開發的文庫版權作品DNA比對識別技術。但是種種跡象表明,百度的研發過程并不順利,自2011年3月宣布開發計劃以來,一直沒有較大進展。

(2)網絡自治不規范。當前UGC版權侵權問題的治理在很大程度依賴網絡自治,各網站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包含知識產權聲明條款的用戶協議,以厘清責任關系。如土豆網使用協議的第7條“知識產權及其他權利”和第8條“版權政策”,網易“LOFTER的知識共享說明”后附加了“關于知識產權和著作權的補充說明”等等。

雖然各個網站都有針對版權的規定,但用戶協議、知識產權聲明并不具備法律效力,網站本身也沒有執法權,對用戶只起警示作用。更糟糕的是,這些規定中還存在著違反法律、損害用戶利益的霸王條款。用戶一旦發表作品,網站不但可以“永久、免費、不可撤銷”地使用這些作品,甚至可以“修改、改編、出版、翻譯、據以創作衍生作品、傳播、表演和展示”,并且不需要對用戶做任何通知。用戶對這種赤裸裸的侵權極為反感,但因為沒有話語權,要么離開,要么任人宰割,沒有別的選擇。

2.2.2 UGC生成者的問題

當前我國公眾的版權意識普遍淡薄,許多用戶并不清楚自己的行為已經侵犯了他人的版權,或者知道侵權卻不以為然。究其原因,則是多方面的。

(1)我國古代有“竊書不為偷”的說法,傳統的文化觀念認為,知識就應該廣為流傳、公開享有。顯然,這與現代的版權保護理念背道而馳。然而這種觀念深入人心,積習難改。如今,版權權利人的版權意識已經覺醒,他們正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而廣大網絡用戶依舊處于版權無意識狀態,肆意使用版權作品,侵害他人版權而渾然不知,甚至認為這是喜愛、認可作品的最高形式。

(2)互聯網對普通用戶的最大吸引力就是免費。在一家網絡論壇針對“作家聲討百度文庫”發起的調查中,有近一半網友的態度是“糾結”。原因很簡單,不少網友長期以來都從免費資源上獲益,免費被認為是網絡的本質屬性。但這是對網絡免費性的一種誤讀。實質上,網友可以以眼球注意力作為交換條件來獲得免費資源,UGC網站應該從其廣告收入中劃撥出一部分來支付版權使用的相關費用。

(3)全民版權保護意識教育滯后于技術的發展?;ヂ摼W技術發展如此迅猛,版權保護意識教育卻只停留在起步階段——學校教育主要集中在高校的相關專業,少之又少;社會普及教育僅靠知識產權日、世界讀書日的突擊式宣傳、展覽,收效甚微。

3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治理模式的改進措施

3.1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治理模式的宏觀改進措施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治理模式在宏觀方面的改進主要由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來完成。那么,什么樣的法律才能適應UGC的發展?國外在這方面有哪些前車之鑒?制定法律過程中應考慮哪些因素?

3.1.1 適應UGC發展的版權法律應該具備簡明易懂、高效、有針對性的特點

(1)簡明易懂。大多數的UGC生成者作為草根階層,并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因此法律產生效用的先決條件就是這些普通用戶對它的了解。所以我們在重塑法律的過程中應努力使其簡明化。這一點可以借鑒知識共享許可協議所獨創的三層次結構,其中的第二層是“普通文本”,即普通用戶版本,充分考慮了作為直接使用者的廣大普通網絡用戶。(2)高效。版權法被認為是人類所有產權法律當中效率最低下的一種。版權法律應該恢復各種現代程序,即在作品發布后一定時間內,進行注冊或權利狀態的標識,才能明確產權歸屬問題。(3)法律應該更有針對性,要區別對待專業作者和業余創作者,有選擇地進行規制。

3.1.2 完善版權法律還應借鑒、引入國外先進經驗

例如引入三振出局制及六振警告系統。三振出局制是指,對于侵犯版權超過三次的網絡用戶,則網絡服務商無需通過相關司法程序,即可終止其網絡服務,封閉其網絡帳號,甚至切斷其網絡接入。目前,美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等均通過了此項法案,我國臺灣地區也于2009年5月通過三振法案。我國大陸立法中雖然沒有關于三振出局的明文規定,但在地方出臺的一些文件中已然出現了類似的表述,如2011年由北京市新聞出版局發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指導意見(試行)》的第五條規定,“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未經許可,多次實施上傳他人作品的服務對象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終止服務,并向版權行政執法部門舉報”。三振出局制在防止用戶反復侵權方面效果顯著,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協助版權權利人實現了對用戶侵權行為的控制。

2013年2月25日,美國反網絡版權侵權的新舉措——反盜版六振警告系統(CAS,Copyright Alert System)正式啟動。根據負責此項工作的版權信息中心(CCI)的宣傳,版權權利人在檢測到網絡上存在侵權行為時,可以聯系相關ISP服務商并進入CAS程序操作。CAS程序共包含六次警告:第一次警告是ISP服務商向侵權用戶發出電子郵件并在其登錄頁面進行提示,告知用戶其行為可能涉及侵犯版權;第二次警告或為電子郵件,兼具通知功能,或者為電話形式,兼具教育內容;第三次及第四次則是電子郵件形式的升級版警告,要求用戶在上網之前先觀看版權保護宣傳視頻,告知其若繼續下去可能要面對的ISP服務商的相關措施;第五次和第六次警告則是對無視前四次警告的網絡用戶采取的實際措施,包括暫時降低用戶網速(如二至三天內網速降為256KB/S)、暫時降低用戶網絡服務等級,或者在一段時間內對其登陸頁面重定向,直到用戶聯系ISP服務商或者用戶完成一個在線版權教育計劃[4]。反盜版六振警告系統里沒有斷網,更多地是通過該系統的運行讓網絡用戶意識到版權侵權的非法性并通過教育來幫助他們發現一條合法地使用數字版權作品的路徑。因此,該系統被認為是更加務實的措施。

3.1.3 完善版權法律的過程中還應綜合考慮創新政策、競爭政策、消費者政策等因素

版權法并不是保護版權權利人的法律,而是調節版權權利人、作品使用人和社會一般公眾關系的法律,因此,完善版權法律并不能只考慮如何保護版權作品,更要致力于維護作品使用人和公眾的利益。新著作權法應加大對技術保護措施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限制,以維護普通網絡用戶的利益。

由于我國的成文法立法程序,制定或者修改法律都需要較長的周期,因此在一些形勢較為緊迫的法律問題上,可以借鑒案例法的做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將相關的司法案例匯編成冊,以便日后審理類似案件時可以借鑒參考。

3.2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治理模式的微觀改進措施

3.2.1 UGC網站的改進措施

(1)采用技術手段與人工干預。我國網站在自主研發上存在較大困難,我們可以考慮引進市場上成熟的過濾技術,盡快上線,從源頭上有效減少并防止侵權作品上傳到UGC網站。例如優酷在正式加入PUGCS以后,向版權權利人推廣由Vobile開發的VideoDNA視頻指紋識別系統。

如前所述,PUGCS模式已經證實,純粹的自動過濾識別固然能有效地匹配出侵權內容,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侵權作品的上傳,起到保護版權作品、減輕網站審查負擔的作用,但是自動阻斷卻破壞了合理使用對用戶的保護,極大地阻礙了言論自由,也深深傷害了廣大網絡用戶的創造積極性,進而傷害了UGC網站的發展根基,不利于其長遠發展。而以現有的技術條件,過濾識別技術還無法完成合理使用的辨別。因此,我們應在采用過濾識別技術的基礎上,增加人工干預,即由自動過濾技術來識別侵權內容和由人工監測來評估合理使用內容。當潛在的侵權內容被匹配出來后,經過人工測評,確認為侵權內容的,則予以刪除或阻斷;屬于合理使用的,則應該允許上傳到網站上。這樣兩步式的監測系統,能有效地克服純粹采用過濾識別技術或人工監測的弊端,結合兩者優勢,平衡合理使用和阻止版權侵權。

說到人工監測,還應發揮“群體智慧”(wisdom of the crowds)的積極作用。廣大用戶一旦發現侵權內容,即可向UGC平臺報告。而UGC網站并不需要付出太大的經濟成本,因此,用戶的參與是UGC網站降低人工監測成本的有效方式之一。

(2)規范網絡自治。網絡自治是指網絡服務商通過行業規范等一系列措施來治理網絡事務,有助于遏制猖獗的數字內容侵權、降低訴訟風險、有效處理內容過濾的相關事務。我們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有所作為。

第一,建立UGC平臺實名制。目前,我國正在實施手機實名制,逐步建立起實名制的移動通信網。此外,微博也正在推行實名制。2011年底出臺的《北京市微博客發展管理若干規定》提出,通過微博客制作、發布、復制、傳播信息內容,應當使用真實身份信息。UGC網站的實名制不僅能有效地震懾那些意欲實施侵權行為的用戶,一旦發生侵權,還可以迅速鎖定并找到直接侵權人,真正做到對版權人負責。但是韓國作為網絡實名制的先行者,卻因保護隱私不力、威脅言論自由而廣受批評,迫于輿論壓力,目前正在取消這一制度。如何借鑒韓國的經驗教訓,趨利避害,值得深思。

第二,規范用戶協議。用戶協議一般由UGC網站擬定,用以澄清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一旦用戶同意了協議的條款,網站和用戶之間就形成了一種契約關系。但契約關系的雙方是不平等的,作為弱勢一方的用戶根本就沒有話語權,只能被動接受,否則就無法享受服務;而作為強勢一方的網站,掌握絕對的話語權,這就導致了網站在起草協議時易出現霸王條款,損害用戶利益,有些甚至超越法律的底線。

以騰訊公司關于微信的《知識產權聲明》為例,騰訊所指的“……與本軟件相關的所有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片、音頻、視頻、圖表、界面設計、版面框架、有關數據或電子文檔等)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國際條約保護,騰訊享有上述知識產權,但相關權利人依照法律規定應享有的權利除外”,無疑是要將個人創造的微信內容的版權占為己有,此舉引發用戶的強烈不滿。這也幾乎成為了互聯網行業的慣例,廣受詬病。而在2012年12月,網易LOFTER、網易博客、網易攝影聯合發布新版用戶協議,宣布將版權歸還創作者[5]。這一舉動吸引了大量用戶使用“博客導入”“博客搬家”等功能從其它網站快速遷入,新用戶注冊量出現較大幅度的增長。以騰訊為代表的慣例模式和網易的嶄新模式,孰優孰劣,只需看用戶的選擇。

隨著版權意識的覺醒,用戶面對網站的宰割不會永遠保持沉默。他們或許以更換UGC平臺的方式表達自己的不滿,也可能爆發大規模的網絡運動來推動網站修改用戶協議。網站與其坐以待斃或被動修改,不如盡早行動起來。網站擬定用戶協議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這一點無可厚非,但也應該明智地意識到,用戶并不是其對立面,而是其發展的根基,損害用戶的權益等于自毀根基,霸王條款無異于飲鴆止渴;同時,條款若是超越了法律的底線,更是自取滅亡。網站應審視自己的用戶協議,對違法條款、霸王條款進行整改,方能留住用戶,從而增強網站的用戶黏性。

第三,建立并推廣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自律規范是發端于個體內心力量來實施自我治理的自律模式,比法律法規的自上而下的治理更易于發揮效用。為建立健全我國互聯網行業自律機制,規范從業者行為,依法促進和保障互聯網行業健康發展,中國互聯網協會制定了《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2002年)、《中國互聯網網絡版權自律公約》(2005年)、《文明博客倡議書》(2007年)、《博客服務自律公約》(2007年),其中都有關于知識產權的條文。這一系列公約、倡議,對建立互聯網行業在版權方面的自律規范的建設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

第四,在UGC領域推廣新型版權授權模式。在2011年舉行的微博版權保護倡議研討會上,搜狐網副總編輯王子恢提出在微博中提供“原創”“署名”“捐獻”等“版權表情”,讓用戶自行決定是否主張微博版權的設想。這個設想和CC模式可以說有異曲同工之妙。但是,這個設想在微博領域如何實現,如何推廣到其它UGC領域,如何與國際接軌,都有待進一步的探索。而CC模式自2002年發布第一個版本以來,經過10多年的發展、完善,趨向成熟,目前已發布了CC4.0版本。在過去的十年里,CC模式已然成為分享創造性成果的全球通用標準。因此,我們不妨直接推廣CC模式。

因為數字作品的網絡傳播具有無邊界性, 同時各國及地區間存在語言、法律上的差異性,直接搬用以美國的相關版權法律為基礎設計的CC協議顯然行不通。CC在2003年推出iCommons(International Commons)計劃,將CC許可協議翻譯成多種語言, 并且依據各國版權法律進行適度的修改。我國由中國人民大學及CNBlog.org承擔CC的本地化工作始于2004年,于2006年3月29日在北京正式發布了經CC批準的中國大陸版2.5版CC系列許可協議。同日, 中國第一張采用中國大陸版2.5版CC系列許可協議的CD唱片《PatPet》在香港發布。該唱片采用知識共享“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2.5中國大陸”許可協議授權,允許音樂愛好者在保留有關著作權信息、不對作品進行修改、轉換或者演繹的前提下,基于非商業性目的,自由復制、發行、展覽、表演、放映、廣播或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該作品[6]?,F在很多網民已直接或間接地在應用“知識共享協議”,諸如新攝影網、當代文化研究網、科學松鼠會等網站。

3.2.2 UGC用戶的改進措施

UGC用戶的改進措施主要是指用戶的版權教育。這是一項長期而系統的工作,任重而道遠,需要多管齊下,才能奏效。

(1)用戶應自覺進行版權教育。用戶是UGC網站發展的根基,也是版權侵權的潛在的最大主體。用戶的版權意識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UGC版權侵權問題的治理進度。用戶應該認識到,版權教育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尊重他人版權,不至于因為侵權而被起訴;更是為了保護自己創作的UGC不被他人侵權。因此,用戶有理由、也有動力去自覺地學習版權相關知識,在注冊網站時認真閱讀用戶協議,在使用他人作品時應本著慎之又慎的態度,同時對自己的智力成果也要作好知識產權聲明。

(2)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中應該加強版權相關教育。學校教育需從娃娃抓起,從小就給學生灌輸版權的概念;在小學、中學、大學的課程中根據學生文化程度設置版權常識教程,無需占用太多課時,關鍵是要對學生形成長期、持續的影響,將版權教育變成常態。社會教育不能流于形式,不能局限于幾個特殊節日的突擊宣傳,也不能總是以單一的形式呈現給公眾。國家版權局發布的《版權工作“十二五”規劃》將“完善宣傳培訓機制,提高公眾版權保護意識”作為五大任務之一,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導、新聞媒體支持、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版權宣傳普及教育常態機制,廣泛開展版權培訓活動,以“版權干部工程、版權孩子工程、版權人才工程、版權公益宣傳工程”等多種形式,使版權保護教育“進黨校、進學校、進園區、進社區”,目標是將國民版權認知度提高到80%以上[7]。

(3)UGC網站在培育用戶版權意識方面也必須承擔起應負的責任,主要可以在事前的提醒和事后的教育中有所作為。在UGC網站的用戶協議中,都有關于版權的說明和提醒。但是用戶注冊時,往往無視協議具體內容而直接點擊了“我同意”。如此,用戶協議成為了網站推脫責任的擋箭牌,卻并沒有發揮提醒的作用。因此,網站應改進提醒方式,如設置一些版權知識問答,答對了才可以注冊。同時網站發現侵權后,一般采取刪除相關內容的做法,情節嚴重的則會停止服務,卻鮮有網站利用這一機會對用戶進行教育。那么,雖然這一次的侵權已經被阻止,或者該賬號被停用,但是,用戶并沒有得到教訓,還會有下一次的侵權,還可以注冊別的網站再犯。網站可以仿照反盜版六振警告系統的在線版權教育計劃,做一些有益的嘗試。

4 結語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已經非常嚴重,亟待治理。當前我國在治理過程中還存在宏觀與微觀兩個層面的多種問題,必須有針對性地加以改進,以完善我國的治理模式,使之發揮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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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6].http://www.techweb.com.cn/internet/2010-12-09/725048.shtml.

[ 2 ] 劉方遠.50作家聲討百度[EB/OL].[2014-04-26].http:

//www.21cbh.com/HTML/2011-3-17/xNMDAwMDIy

N zExNg.html.

[ 3 ] 周賓卿.百度文庫與避風港原則[EB/OL].[2014-04-26].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a136bd0100mwnq.

html.

[ 4 ] What is a copyright alert?[EB/OL].[2014-04-09].http://www.copyrightinformation.org/the-copyright-alert-system/.

[ 5 ] 網易LOFTER版權歸 還引發用戶激增[EB/OL].[2014-04-18].http://tech.china.com/news/prnasia/11082256/20121212/17578394.html.

[ 6 ] 首張采用知識共享中國大陸許可協議的CD發布[EB/OL].[2014-04-07].http://creativecommons.net.cn/2006/03/29/firstcd/.

[ 7 ] 國家版權局發布《版權工作“十二五”規劃》確定了版權工作5個方面的重點任務[EB/OL].[2014-04-26].http://www.chinaxwcb.com/2011-04/26/content_220

570.htm.

李妙玲 遼寧師范大學圖書館館員。遼寧大連,116029。

岳慶榮 遼寧師范大學教務處科員。遼寧大連,116029。

(收稿日期:2014-08-18 編校:方 瑋)

讀者言論范文第4篇

摘 要:公民享有的言論自由權和政府官員享有的名譽權都是憲法上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但在現實生活中,對這兩種權利的保護卻處于一種失衡狀態。筆者認為應當從憲法權利制衡權力的理念出發,區分言論的基本內容,落實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完善對政府官員權力的制約,以達到對公民言論自由權與政府官員名譽權的平衡保護。

關鍵詞:言論自由;名譽權;平衡

言論自由是法治國家公民的基本權利,是監督政府及其官員的重要手段。名譽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個人名譽不受侵害的權利。當下,一方面公民自身的民主、法治、人權等意識不斷增強,另一方面互聯網技術的突飛猛進所帶來的便利,使公民對國家的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的管理提出更高的參與要求,促進了公民對公共事務全方位的監督。然而不可否認的是,近年來社會上發生的“王鵬”案、彭水詩案、“遼寧西豐事件”相當數量的“跨省追捕”案等反應了政府官員非理性的以壓制言論自由來進行救濟,公器私用仍存在一定的制度空間。

一、以言論內容區分公共事務與私人事務,建立公民言論自由保護的二元機制

政府官員在現實生活中即是公權力的執行者,也是自身權利的行使者,也就是說兼有公共事務與私人事務的利益追求。一般情況下,對于這二者是能夠區分的,公益和私益有著明顯的不同;但是這兩者往往又相互影響,官員的公益行為可能會影響到私益的實現,官員的名譽權就存在公益行為和私益行為之中。

第一,對于公民言論涉及公共利益的,應當特殊保護。政府官員以國家公職人員的身份行使職權時,官員的個人名譽在公權力的影射下,轉化了公共事務,具有了“公”的性質。如若在這些問題上對官員和公民運用同樣的標準,就會帶來實質上的不平等,公職人員所擁有的強勢地位與其應受的監督不對等,而且還要考慮到政府官員利用公權力消除、恢復名譽的能力。第二,對于公民的一般性言論,應當具體分析。對于政府官員的與其公職行為沒有直接聯系的言論,關鍵要看這些言論是否涉及到了政府官員的公職行為的適應性。官員在私人事務中的品行往往會影響其公職行為的行使,一個官員的私人信息往往是帶有公共意義的。不同程度的曝光也是在民主社會中,政府官員應當承擔必要風險。但是如果是純粹的私事務,在保護官員的名譽權時就應當平等對待。所以,法律應當首先傾向于對言論自由的保護,除非該言論僅僅是對官員私力影響。但不可否認的是:應如何對政府官員(公眾人物)的人格權予以保障,這一問題目前仍是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中的空白。

二、完善法律解釋,落實公民的言論自由權

我國雖然在憲法中規定了國家對公民言論自由權的保護,但是在實踐中憲法僅僅起了宣示的作用。2008年齊玉玲案的司法解釋被廢除,我國憲法的司法化的實際推進已然停止,但是這并不妨礙我們從憲法的高度,依照事實對相關法律條文的解釋,實現相關權利的實質平衡。

第一,限制公訴轉自訴。以名譽權和言論自由權為爭議的案件中,無論涉及到的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都應當對相關言論的內容做出符合法律和符合憲法的解釋。特別是《刑法》第246條以但書形式對誹謗罪的有關自訴轉公訴的規定,也就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條款。根據這一但書條款,政府官員完全有能力利用法律的這一規定,把自訴案件變成公訴案件,對公民的言論自由給予殘酷的壓制。筆者認為,出現這種現狀的主要原因在于本“但書條款”不夠具體詳盡,過于原則和籠統,為公權力的濫用提供了制度上的漏洞,使得濫用公權力者(政府官員)可以堂而皇之地利用這一漏洞來壓制公民的言論自由。第二,過失及誠實評價免責。一方面,在信息的傳播中,很難保證其真實性和全面性,公民過失性的言論在證明沒有惡意時,得免于承擔誹謗之責;另一方面,對于公眾對其關心的公共事務,公民天然可以根據自己的智識進行不含惡意的批評和評論。法諺有云:“正確結論來自多元化的聲音,而不是權威的選擇”“對公眾事務的討論應當不受抑制、充滿活力并廣泛公開,雖然他很有可能包含了對政府官員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銳的攻擊?!钡谌?,在訴訟中應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原告承擔證明報道內容虛假性的證明責任,如果出現涉訴言論真偽不明的情況時,應該由原告來證明言論失實,如果原告不能證明則要承擔敗訴的后果。第四,健全管轄制度。對于此類案件,要使案件的偵、檢、審脫離地方“一把手”掌控的范圍,應當通過法律解釋將“可以請求移送”變為某種形式的“必須請求移送”,這樣就可以突破地域因素帶來的影響。

三、嚴格控制公權力對言論自由權的限制

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亙古不變的真理。公權力的膨脹必然會導致公民權利的壓縮,給社會的和諧穩定帶來極大的風險。如果政府可以隨意壓制反對的言論,那么他就不只是真理的維護者,而是成為了真理的“發明者”和“定義者”。無論是廣看世界,還是縱觀歷史,我們都沒有理由對言論自由施加種種事前限制,采取事后追懲的方法才順應歷史和我們的時代。因為禁止實行事前限制能給個人和社會帶來益處,它讓言者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并可防止政府為限制言論自由對權力的濫用,把政府權力限制在它可行使的范圍之內,限制其向個人權利領域擴展。對于事前禁止造成的損害,則可以用事后懲罰的方式加以彌補??傊?,政府官員名譽受損,并不意味著我們要以壓制言論自由為代價進行救濟。

四、轉變官員觀念,以權利制約權力

政治國家的權力是在人們交出自己的一部分權利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公民履行批評官員的職責,如同官員恪盡社會管理之責。政府官員要做到以公民權利為本位,保持對公權力的敬畏,作為政府官員應當認識到:只有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言論自由得到切實保障,公民有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機會,才可以在國家政治民主化建設中防治公權力的濫用與獨斷;在民主法治國家,官員是為人民服務的,為人民負責的,其執行職務因而享有的名譽也是人民賦予的,公民對其進行監督,從根本上說也是在對公權力的集體榮譽的維護。古人講“必有容,德乃大;必有忍,事乃濟?!泵鎸浾摴賳T要有包容心和承受力,勇于正視和解決問題,不能讓公權力充當“滅火隊”。毛主席說過:“因為我們是為人民服務的,所以,我們如果有缺點,就不怕別人批評指出?!睙o論什么時候,政府官員都應有這樣容人、容事、容言的氣度與雅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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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言論范文第5篇

微博版權和網絡言論自由權兩者之間存在沖突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 。

( 一) 部分剝奪

不同的權利主體就各自的權利主張發生爭執, 權利客體的保護范圍不確定。會產生兩個問題:

1、微博版權人不同意微博的轉載轉發。受版權保護的微博作品已經受到法律的保護, 具有法律屬性了。受到法律保護的微博作品便意味著它具有著作權法規定的所有權利, 如轉載、轉發受版權保護的微博作品要經版權人同意, 并支付相應的許可費。這就說明在此種情況之下, 不存在用別人的東西表達自己的言論的權利。2、思想內容不能重復由不同的人表達。鑒于有些微博主發表的心情日志、圖片文摘是給予更多的人快樂, 發表這些的東西的目的就是為了讓更多的人看到, 在更大的一個平臺上傳播, 由于微博版權的限制性保護, 不能隨意轉載轉發, 是不是會使得微博用戶本來的意思扭曲, 而只是遵從法律的概括性保護的特點, 這不單單是單純的限制轉發轉載者的網絡言論自由權, 也是對微博作品版權人的網絡言論自由權的限制。

( 二) 整體剝奪

微博版權人明確聲明禁止任何人以任何不合法的形式復制、轉發轉載自己的微博, 那么版權人已經從法律方式上剝奪了其他人分享自己的微博作品的權利, 但是微博版權人命令禁止復制、轉發轉載微博, 從法律層面上來看就是在剝奪每個公民都享有的集體權利———網絡言論自由權。2012 年底,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從立法上保障了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權。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其他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建立在不違背憲法的基礎上的, 網絡言論自由權是一種絕對權, 他排除微博版權這種私有權利。

二、微博版權和網絡言論自由權兩者之間沖突的協調

( 一) 將微博版權與網絡言論自由權所帶來的利益共享, 實現雙贏, 解決兩種權利之間部分剝奪的問題

首先, 我們要明確著作權法保護的主體, 著作權法保護的不是作者的思想內容, 而是思想內容的表達, 但是鑒于這種思想是不受到法律的保護的, 盡管可能先有想法, 但是鑒于沒有通過法律途徑申請權利保護, 在法律上也無法產生對抗他人先申請的效果。法律可以保護以有形方式表達的版權, 對于微博作品同樣不得隨意轉發、轉載他人已擁有版權的作品, 因為轉載轉發此類作品已經侵犯了微博博主的版權。

其次還要尊重微博版權擁有者的想法, 從微博網絡客戶端這邊入手, 可以簽署一系列的用戶協議, 明確規定哪些作品可以轉載轉發, 哪些作品可以復制。如果在注冊協議里有明確規定, 言論自由雖然保證的任何形式的話語權, 但是對于違反法律的話語權, 言論自由卻不能保證。微博博主若明確強調自己作品的原創性, 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復制其作品。后續微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轉發、轉載作品。

最后, 還有一種方法可以找到一個新的平衡點, 平衡言論自由權和保護微博版權的沖突, 現在很多微博平臺如新浪、搜狐、騰訊等已經開始實現微博實名驗證, 必須使用真實的姓名才能登記注冊微博, 微博服務平臺也能掌握真實的用戶信息, 逐步抑制網絡匿名性和微博匿名性帶來的影響。既保障了微博版權, 又保障了網絡言論自由權。

( 二) 實現微博版權與網絡言論自由權利益平衡, 以解決兩種權利之間整體剝奪的問題

版權法制度的創設主要是為了保護智力創造者的專有權利, 微博版權也是為了保護微博版權人的物質和精神利益。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一條就規定: “為了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 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鼓勵有利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創播, 促進社會注意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和繁榮, 依據憲法規定本法。”這也是以保護創作者的權利為先, 再規范使用者利用權利的行為, 以確保創造者利益與社會集體權益的平衡。但是國際上的很多規章和協定, 如《世界人權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條約》等均是首先規定的社會大眾可以分享科學技術進步所帶來的社會福利, 微博作品的產生也是因為科學技術的發展所引發的電子技術變革, 可以使人們更加快速、便捷的發表生活見解, 然后才規定版權、專利和商標等知識產權制度。

為了實際操作中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 如果直接規定一種偏向于微博版權或者是網絡言論自由權的法律制度, 勢必會引起更多的社會沖突和矛盾, 因此可以依據西方國家的不成文法, 依據實際情況確定將哪種權利作為保護的重點。因此在協調這兩種權利的沖突時, 要審時度勢, 做出最佳的選擇。

摘要:隨著科技的發展, 新興的微博版權與傳統的網絡言論自由權產生了沖突, 本文由這兩種權利解釋了兩者的沖突, 并提出了具體的解決方法。

關鍵詞:微博版權,網絡言論自由權,沖突,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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