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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安全防護總結范文

2023-09-16

輻射安全防護總結范文第1篇

一、基本情況

五港中心衛生院,是一所綜合性非營利性一級甲等醫院,現有業務用房4043.38平方米,職工96人,設置病床99張。放射科設置于醫院門診樓二樓西側,放射工作用房共計213平方米,其中:CT機房加控制室95平方米,DR機房加控制室56平方米,500mAX線機房加控制室62平方米?,F有工作人員3人,其中:醫師3人;主要設備和設施有:CT機一臺、DR機一臺、500ma·x光診斷機一臺,閱片燈箱2個,微機3臺、打印機2臺、膠片打印機2臺。

二、防護設施

1、環境安全防護:CT機房、DR機房、500ma·x光診斷機房及控制室,均采用24cm磚加1.5cm硫酸鋇粉刷,CT機房、DR機房、500ma·x光診斷機房采用現澆12cm混凝土??刂剖矣^察窗均采用15cm厚鉛玻璃。防護效果達到3mmPb當量。機房操作醫生進出門和病人進出門厚度均為5cm,內均襯5mm厚的鉛板。

2、輻射防護設備:鉛圍裙、鉛圍脖、半身防護圍裙。

3、三廢處理:射線裝置在工作過程中產生的主要是X射線外照射,此外照射可用屏蔽材料加以屏蔽,由于X射線能量較低,在工作過程中不會產生感生放射性物質,故不用考慮放射性“三廢”的處理;在工作過程中會產生少量的臭氧和氮氧化物,可利用換氣扇通風即可。

三、管理措施

1、健全管理組織。醫院高度重視輻射安全防護工作,成立了以分管放射安全工作的副院長為組長、放射科主任和工作人員為成員的“放射性安全防護領導小組”,全面負責醫院內部放射性安全防護管理工作,組織對含射線裝置設備、使用、貯存、應急處理、廢棄物回收,培訓教育放射工作人員,宣傳放射防護知識,監督執行放射診療管理規定,檢查放射機器設備及其場所環境,及時排除放射故障和安全隱患。

2、建立和完善輻射防護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放射科x線機操作規則》、《放射科質量控制制度》、《輻射防護制度》、《輻射設備維護維修制度》、《放射科事件報告制度》、《放射科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人員培訓制度》、《放射科人員健康及個人劑量管理制度》、《放射科崗位責任制》、《放射科定期自查和監測制度》、《放射科應急控制和保障措施》等。

3、應急處置。為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放射事故,確保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消除事故和緊急情況造成的影響,避免事故蔓延和擴大,維護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制定了《發生放射線事故應急預案》,成立了以副院長為組長、相關人員為成員的放射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明確了可能發生事故應急處理的職責、組織指揮、工作程序等。

四、日常管理。

1、為增強放射工作人員的輻射防護意識,加強放射工作人員從事放射工作專業知識培訓和基本技能的訓練,對放射工作人員采取了多途徑多種形式的培訓,并承諾我院全部放射工作人員參加省、市環保部門舉辦的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培訓。

2、定期監測輻射防護效果和檢定監測儀器設備,確保監測正常運行。2008年淮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我院放射科X線診斷機房進行檢定合格,分別報告了監測結果和檢定結果,出具了監測報告和檢定證書。

3、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健康監測,一是上崗前健康體檢,上崗后定期體檢。二是工作人員上崗必須佩戴個人胸章劑量計,并定期由漣水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檢測。

在做好前述工作的基礎上,2008年6月我院向環保部門提出輻射防護驗收和安全許可申報,7月-9月市、縣環保局領導和專家多次親自到我院進行現場檢查和技術指導,提出了整改意見,按照市、縣環保局的要求,我院提出了《關于輻射許可證防護措施驗收整改報告》,制定和落實了整改措施,對放射科的各個通道、門進行了改裝,新安裝了門機聯鎖、警示燈、警示牌、受照病人與工作人員隔離通話設備,懸掛和張貼了警示語,個人胸章劑量計等,經市、縣環保局領導和專家復查評估驗收,我院輻射防護符合安全要求,2008年10月26日,市環保局給我院頒發了《輻射安全許可證》。

盡管我院的輻射防護工作有了很大改進,但也還存在一些不足,今后,我院要進一步在防護、監測設施設備上加大投入,在管理上加大力度,強化監測、防護、安全意識,確保人民群眾和醫護人員安全。

輻射安全防護總結范文第2篇

輻射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總結報告

×××有限責任公司在用放射源為安裝于選礦廠1系、2系磨選車間的兩臺137cs核子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省環境保護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偩至畹?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從做好放射源安全管理入手,建立和完善輻射安全防護管理制度,落實輻射防范措施,加強輻射監測,輻射防護管理工作不斷得到 改進。我公司輻射安全防護工作總結如下:

一、核子秤裝置概況

我公司目前擁有核技術應用項目2臺銫-137型核子秤,安裝于選礦廠1系、2系磨選車間,主要用來對皮帶輸送帶上的原礦石入磨量進行計量。此臺核子秤由北京××××核技術應用股份有限公司生產, 2016年10月28日取得省環保局頒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證書編號:×××××××).

二、輻射安全防護設施方面

137cs屬于密封放射源,放射源安放在鉛罐內,使用方式為非接觸式測量,放射源(包殼)沒有與被測物料直接接觸,也不會造成放射源損傷。在鉛罐表面和磨選車間傳輸帶均已放置了醒目的電離輻射警告標志。投入運行以來,運行情況良好。

三、管理措施及培訓方面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國家

環??偩至畹?1號令)的要求,公司已配備一名安全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核子秤工作人員均參加了省環保廳舉辦的輻射安全與防護培訓,并持證上崗;定期監測輻射防護效果,確保核子秤安全運行。對工作人員進行健康監測,上崗前健康體檢,上崗后定期體檢。

與此同時,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核子秤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包含了《放射防護人員崗位職責》、《核子秤維修制度》、《核子秤安全操作規程》、《環保標準、放射性同位素裝置安全防范規定》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四、輻射事故應急救援響應方面

為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放射事故,確保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或消除事故和緊急情況造成的影響,避免事故蔓延和擴大,制訂了《核子秤放射源泄漏應急預案》,明確了可能發生事故應急處理的職責、組織指揮、工作程序,做好各項預防措施,做到安全與操作并行。

五、檔案管理方面

公司建立了核子秤的檔案資料,建立設備臺賬,做到帳物相符,認真保存各項內業資料,將環保部門審批文件、監測報告等技術檔案進行歸檔,妥善保存。

六、法律法規落實情況

我公司的輻射安全管理各項工作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 各廠的有關規章制度執行,保障了輻射零事故、零傷害。

在今后的工作中,將進一步加強輻射安全的措施,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同時加強培訓學習,確保輻射工作長期安 全,保障安全生產。

×××××××有限責任公司

輻射安全防護總結范文第3篇

我單位在射線裝置防護方面,認真執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射線裝置安全管理的要求,不斷完善輻射防護管理制度,落實輻射防護措施,加強輻射監測,輻射防護管理工作不斷得到完善?,F將輻射安全和防護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基本情況

我單位占地面積6000余平方米,建筑面積2467平方米;設內科、外科、五官科、婦科、預防保健科、放射科、彩超室、心電圖室、預防接種室、觀察室、搶救室、醫學檢測綜合實驗室、咨詢室、制證室、簽證室、接待大廳與檔案室等,配備了先進的醫療檢查、檢驗設備,擁有一支素質高、專業技術強,由臨床、檢驗、特檢人員組成的專業技術隊伍,可進行各種常規臨床醫學檢查,包括心電圖、彩超、X光檢查。

二、防護設施

(一)環境安全防護:放射科診斷機房采用24cm磚加1.5cm硫酸鋇粉刷,控制室觀察窗采用鉛玻璃,防護效果達到3mmPb當量。機房操作醫生進出門和病人進出門厚度均為5cm,內均襯5mm厚的鉛板。

(二)輻射防護設備:鉛圍裙、鉛圍脖、鉛衣、劑量報警儀

和個人劑量計等。

(三) 三廢處理:射線裝置在工作過程中產生的主要是X射線照射,此外照射可用屏蔽材料加以屏蔽,由于X射線能量較低,在工作過程中不會產生感生放射性物質,故不用考慮放射性“三廢”的處理,在工作過程中會產生少量的臭氧和氮氧化物,可利用空調通風即可。

三、管理措施

(一)健全管理組織。我單位高度重視輻射安全防護工作,組織對射線裝置設備使用、應急處理培訓教育放射工作人員,宣傳放射防護知識,監督執行放射診療管理規定,檢查射線裝置設備及其場所環境,及時排除故障和安全隱患。

(二)建立和完善輻射防護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操作規程》、《放射科工作人員職責》、《輻射安全管理制度》、《放射防護須知》、《安全防護設施定期檢查和維護制度》、《放射科工作制度》、《輻射事故應急管理制度》等。

四、日常管理。

(一)為增強放射工作人員的輻射防護意識,加強放射工作人員從事放射工作專業知識培訓和基本技能的訓練,對放射工作人員采取了多途徑多種形式的培訓。

(二)定期監測輻射防護效果和檢定監測儀器設備,確保監測正常運行。我中心委托有資質公司對我機房輻射防護水平進行了監測,監測結果合格,并出具了相關監測報告。

(三)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健康監測,一是上崗前健康體檢,上崗后定期體檢。二是工作人員上崗必須佩戴個人劑量計,并定期進行檢測。

盡管我單位的輻射防護工作有了很大改進,但也還存在一些不足。今后,我單位要進一步在防護、監測設施設備上加大投入,在管理上加大力度,強化監測、防護、安全意識,確保人民群眾和醫護人員安全。努力做好輻射安全各項工作,確保我單位射線裝置使用安全。

特此報告。

輻射安全防護總結范文第4篇

本標準規定了對電離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以下簡稱“防護與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實踐和干預中人員所受電離輻射照射的防護和實踐中源的安全。 本標準不適用于非電離輻射(如微波、紫外線、可見光及紅外輻射等)對人員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護。

2定義

本標準所采用的術語和定義見附錄J(標準的附錄)

3一般要求

3.1適用

3.1.1實踐

適用本標準的實踐包括:

a)源的生產和輻射或放射性物質在醫學、工業、農業或教學與科研中的應用,包括與涉及或或能涉及輻射或放射性物質照射的應用有關的各種活動。

b)核能的產生、包括核燃料循環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輻射或放射性物質照射的各種活動; c)審管部門規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實踐。 d)審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實踐。 3.1.2源

3.1.2.1適用本標準對實踐的要求的源包括:

a)放射性物質和載有放射性物質或產生輻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質消費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輻射發生器;

b)擁有放射性物質的裝置、設施及產生輻射的設備,包括輻照裝置、放射性礦石的開采或選冶設施、放射性物質加工設施、核設施和放射性廢物管理設施; c)審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源。

3.1.2.2應將本標準的要求應用于裝置或設施中的每一個輻射源;必要 時,應按審管部門的規定,將本標裝的要求應用于被視為單一源的整個裝置或設施。 3.1.3照射

3.1.3.1適用于本標準對實踐的要求的照射,是由有關實踐或實踐中源引起的職業照射、醫療照射或公眾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潛在照射。

3.1.3.2通常情況下應將天然源照射視為一種持續照射,若需要應遵循本標準對干預的要求。但下列各種情況,如果未被排除或有關實踐或源未被豁免,則應遵循本標準對實踐的要求:

a)涉及天然源的實踐所產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廢物的處置所引起的公眾照射; b)下列情況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員職業照射:

1)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或因與其工作直接有關而受到的氡的照射,不管這種照射是高于或低于工作場所中氡持續照射情況補救行動的行動水平(見附錄H(提示的附錄)) 2)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雖不是經常的,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場所中氡持續照射情況補救行動的行動水平(見附錄H(提示的附錄)) 3)噴氣飛機飛行過程中機組人員所受的天然源照射;

c)審管部門規定的需遵循本標準對實踐的要求的其他天然源照射。 3.1.4干預

3.1.4.1適用本標準的干預情況是: a)要求采取防護行動的應急照射情況,包括:

1)已執行應急計劃或應急程序的事故情況與緊急情況;

2)審管部門或干預組織確認有正當理由進行干預的其他任何應急照射情況;b)要求采取補救行動的持續照射情況,包括:

1)天然源照射,如建筑物和工作物所內氡的照射;

2)以往事件所造成的放射性殘存物的照射,以及未受能知與批準制度(見4.2.1及4.2.2)控制的以往的實踐和源的利用所造成的放射性殘存物的照射;

3)審管部門或干預組織確認有正當理由進行干預的其他任何持續照射情況。

3.2排除

任何本質上不能通過實施本標準的要求對照射的大小或可能性進行控制的照射情況,如人體內的40K、到達地球表面的宇宙射線所引起的照射,均不適用本標準,即應被排除在本標準的適用范圍之外。

3.3實施的責任方與責任

3.3.1責任方 3.3.1.1對本標準的實施承擔主要責任的責任方(以下簡稱“主要責任方”)應是: a)注冊者或許可證持有者; b)用人單位。

3.3.1.2其他有關各方應對本標準的實施承擔各自相應的責任,其他有關各方可以包括: a)供方; b)工作人員; c)輻射防護負責人; d)執業醫師; e)醫技人員; f)合格專家;

g)由主要責任方委以特定責任的任何其他方。 3.3.2責任

3.3.2.1各責任方應承擔本標準有關章、條所規定的一般責任和特定責任。 3.3.2.2主要責任方應承擔的一般責任是:

a)確立符合本標準有關要求的防護與安全目標;b)制定并實施成文的防護安全大鋼,該大鋼應與其所負責實踐和干預的危險的性質和程度相適應,并足以保證符合本標準的有關要求。在該大鋼中,應:

1)確定實現防護與安全目標所需要的措施和資源,并保證正確地實施這些措施和提供這些資源;

2)保持對這些措施和資源的經常性審查,并定期核實防護與安全目標是否得以實現; 3)鑒別防護與安全措施和資源的任何失效或缺陷,并采取步驟加以糾正和防止其再次發生;

4)保存履行責任的有關記錄。

3.4實施的監督管理

3.4.1本標準的貫徹和本標準實施的監督管理由審管部門負責;對于干預情況,干預組織應對本標準有關要求的貫徹負主要責任。

3.4.2主要責任方應接受審管部門正式授權的人員對其獲準實踐的防護與安全的監督,包括對其防護與安全記錄的檢查。

3.4.3發生違反本標準有關要求的情況時,主要責任方應: a)調查此違反行為及其原因與后果;

b)采取相應的行動加以糾正并防止類似的違返事件再次發生;

c)向審管部門報告違反標準的原因和已經采取或準備采取的糾正行動或防護行動; d)按照本標準的要求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動。 3.4.4主要責任方應及時報告違反本標準的事件。如果因違反標準已經演變成或即將演變成應急照射情況,應立即報告。

3.4.5發生違反標準的事件后,如果主要責任方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國家有關法規采取糾正或改進行動,則審管部門應修改、中止或撤銷原先已頒發的注冊證、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

4對實踐的主要要求

4.1基本原則

4.1.1任何實踐的引入、實施、中斷或停止,以及實踐中任何源的開采、選冶、處理、設計、制造、建造、裝

配、采購、進口、出口、銷售、出賣、出借、租賃、接受、設置、定位、調試、持有、使用、操作、修理、轉移、退役、解體、運輸、貯存或處置,均應按照本標準的有關要求進行,除非有關實踐或源產生的照射是被排除的或有關實踐或源是被本標準的要求所豁免的。

4.1.2對于適用于本標準的任何實踐、實踐中的任何源或4.1.1所規定的任何活動,本標準各項有關要求的實施應與該實踐或源的特性及其所致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適應,并應符合審管部門規定的有關要求。

4.1.3放射性物質的運輸應遵循國家有關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法規與標準的要求。

4.2管理要求

4.2.1通知

4.2.1.1擬進行某項實踐或本標準4.1.1中所規定的任何活動的任何法人,均應向審管部門提交通知書,說明其目的與計劃;對于含放射性物質消費品,只要求說明有關制造、裝配、進口和銷售等方面的計劃。

4.2.1.2如果實踐或活動滿足下列各項條件,并經審管部門確認,則可只履行通知程序,否則,還應按4.2.2的要求履行相應的批準程序:

a)所引起的正常照射不大可能超過審管部門規定的有關限值的某一很小份額; b)所伴隨的潛在照射的可能性與大小可以忽略; c)所伴隨的任何其他可能的危害后果也可以忽略; 4.2.2批準:注冊或許可

4.2.2.1對任何密封源、非密封源或輻射發生器負責的任何法人均應向審管部門提出申請,以獲得批準,除非其所負責的源是被豁免的。這類批準是采用注冊的方式還是許可的方式,應由審管部門根據源或利用該源的實踐的性質及所致照射的大小與可能性決定。適于以注冊方式批準的實踐應具有如下特征: a)通過設施與設備的設計可在很大程度上保證安全; b)運行程序簡單易行; c)對安全培訓的要求極低; d)運行歷史上幾乎沒有安全問題;

4.2.2.2對下列任何源負責的法人均應向審管部門提交申請以獲得批準,對這類源的批準應采用許可的方式:

a)輻照裝置;b)放射性礦石的開采或選冶設施; c)放射性物質加工設施; d)核設施;

e)放射性廢物管理設施

f)非豁免的、審管部門尚未指明適于以注冊方式批準的其他任何源。 4.2.2.3任何申請者均應:

a)向審管部門提交支持其申請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b)在所提交的申請資料中,說明對其所負責的源所致照射的性質、大小和可能性所作的分析,并說明為保護工作人員、公眾及環境所采取的或計劃采取的各種措施。

c)如果照射可能大于審管部門規定的某種水平,則進行相應的安全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并作為其申請書的一部分提交給審管部門;

d)在審管部門頒發注冊證或許可證之前,不進行本標準4.1.1中所規定的任何活動。 4.2.2.4醫療照射實踐及其用源的申請者在申請書中還應: a)說明執業醫師在輻射防護方面的資格;或

b)承諾只有具備有關法規規定的或許可證中寫明的輻射防護專業資格的執業醫師,才允許開具使用其源的檢查申請單或治療處方。 4.2.3獲準的法人:注冊者和許可證持有者

4.2.3.1注冊者和許可證持有應對制定和實踐各項必需的技術與組織措施負責,確保其獲準的源的防護與安全;它們可以委托其他方完成某些有關的活動或任務,但它們自己仍應對這些活動和任務承擔主要責任。注冊者和許可證持有者應按需要選聘合格人員,負責確保符合本標準。

4.2.3.2注冊者和許可證持有者如果擬對其獲準的實踐或源進行修改,并且擬議中的修改對防護或安全可能具有重要影響,則應將其修改計劃通知審管部門;在獲得審管部門認可前,不應進行這類修改。 4.2.4豁免

4.2.4.1如果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經審管部門確認和同意,則該源或利用該源的實踐可以被本標準的要求所豁免:a)符合本標準附錄A(標準的附錄)中所規定的豁免要求;

b)符合審管部門根據本標準附錄A(標準的附錄)規定的豁免準則所確定的豁免水平。 4.2.4.2對于尚未被證明為正當的實踐不應予以豁免。 4.2.5解控

4.2.5.1已通知或已獲準實踐中的源(包括物質、材料和物品),如果符合審管部門規定的清潔解控水平,則經審管部門認可,可以不再遵循本標準的要求,即可以將其解控。

4.2.5.2除非審管部門另有規定,否則清潔解控水平的確定應考慮本標準附錄A(標準的附錄)所規定的豁免準則,并且所定出的清潔解控水平不應高于標準附錄A(標準的附錄)中規定的或審管部門根據該附錄規定的準則所建立的豁免水平。

4.3輻射防護要求

4.3.1實踐的正當性

4.3.1.1對于一項實踐,只有在考慮了社會、經濟和其他有關因素之后,其對受照個人或社會所帶來的利益足以彌補其可能引起的輻射危害時,該實踐才是正當的。對于不具有正當性的實踐及該實踐中的源,不應予以批準。

4.3.1.2涉及醫療照射的實踐的正當性判斷應遵循第7章所規定的詳細要求。 4.3.1.3除了被判定為正當的涉及醫療照射的實踐外,在下列實踐中,通過添加放射性物質或通過活化從而使有關日用商品或產品中的放射性活度增加者是不正當的: a)涉及食品、飲料、化妝品或其他任何供人食入、吸入、經皮膚攝入或皮膚敷帖的商品或產品的實踐;

b)涉及輻射或放射性質在日用商品或產品(例如玩具等)中無意義的應用的實踐。 4.3.2劑量限制和潛在照射危險限制

4.3.2.1應對個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證除本標準6.2.2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由來自各項獲準實踐的綜合照射所致的個人總有效劑量和有關器官或組織的總當量劑量不超過附錄B(標準的附錄)中規定的相應劑量限值。不應將劑量限值應用于獲準實踐中的醫療照射。

4.3.2.2應對個人所受到的潛在照射危險加以限制,使來自各項獲準實踐的所有潛在照射所致的個人危險與正常照射劑量限值所相應的健康危險處于同一數量級水平。 4.3.3防護與安全的最優化

4.3.3.1對于來自一項實踐中的任一特定源的照射,應使防護與安全最優化,使得在考慮了經濟和社會因素之后,個人受照劑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數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達到的盡量低水平;這種最優化應以該源所致個人劑量和潛在照射危險分別低于劑量約束和潛在照射危險約束為前提條件(治療性醫療照射除外)。 4.3.3.2防護與安全最優化的過程,可以從直觀的定性分析一直到使用輔助決策技術的定量分析,但均應以某種適當的方法將一切有關因素加以考慮,以實現下列目標: a)相對于主導情況確定出最優化的防護與安全措施,確定這些措施時應考慮可供利用的防護與安全選擇以及照射的性質、大小和可能性;

b)根據最優化的結果制定相應的準則,據以采取預防事故和減輕事故后果的措施,從而限制照射的大小及受照的可能性。 4.3.4劑量約束和潛在照射危險約束

4.3.4.1除了醫療照射之外,對于一項實踐中的任一特定的源,其劑量約束和潛在照射危險約束應不大于審管部門對這類源規定或認可的值,并不大于可能導致超過劑量限值和潛在照射危險限值的值;

4.3.4.2對任何可能向環境釋放放射性物質的源,劑量約束還應確保對該源歷年釋放的累積效應加以限制,使得在考慮了所有其他有關實踐和源可能造成的釋放累積和照射之后,任何公眾成員(包括其后代)在任何一年里所受到的有效劑量均不超過相應的劑量限值。

4.3.5醫療照射指導水平

應制定供執業醫師使用的醫療照射指導水平。這類指導水平應: a)根據第7章的祥細要求并參照附錄G(提示的附錄)制定; b)對于中等身材的受驗者,是一種合理的劑量指征;

c)為當前良好醫術(而不是最佳醫術)可以實現的醫療實踐提供指導; d)在可靠的臨床判斷表明需要時,可以靈活應用,即允許實施更高的照射; e)隨著工藝與技術的改進而加以修訂。

4.4營運管理要求

4.4.1安全文化素養

應培植和保持良好的安全文化素養,鼓勵對防護與安全事故宜采取深思、探究和慮心學習的態度并反對固步自封,保證:

a)制定把防護與安全視為高于一切的方針和程序;

b)及時查清和糾正影響防護與安全的問題,所采用的方法應與問題的重要性相適應; c)明確規定每個有關人員(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對防護與安全的責任,并且每個有關人員都經過適當培訓并具有相應的資格; d)明確規定進行防護與安全決策的權責關系;

e)做出組織安排并建立有效的通信渠道,保持防護與安全信息在注冊者或許可證持有者各級部門內部和部門間的暢通。 4.4.2質量保證

應制定和執行質量保證大綱,該大綱應:

a)為滿足涉及防護與安全的各項具體要求提供充分保證; b)為審查和評價防護與安全措施的綜合有效性提供質量控制機制和程序; 4.4.3人為因素

應采取措施確保符合下列要求,以盡可能減小人為錯誤導致事故和事件的可能性: a)所有防護與安全有關人員均經適當培訓并具有相應的資格,使之能理解自己的責任,并能以正確的判斷和按照規定的程序履行職責;

b)按照行之有效的人機工程學原則計設備和制定操作程序,使設備的操作或使用盡可能簡單,從而使操作錯誤導致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小,并減少誤解正常和異常工況指示信號的可能性;

c)設置適當的設備、安全系統和控制程序,并做出其他必要的規定,以: 1)盡可能減小人為錯誤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的可能性; 2)提供發現和糾正或彌補人為錯誤的手段; 3)便于安全系統或其他防護措施失效的進行干預。 4.4.4合格專家

4.4.4.1注冊者和許可證持有者應根據需要選聘合格專家,為執行本標準提供咨詢。 4.4.4.2注冊者和許可證持有者應將選聘合格專家的安排通知審管部門。通知時所提供的信息應包括所聘用專家的從業或專業范圍。

4.5技術要求

本條所規定的技術要求適用于所有實踐和源。注冊者或許可證持有者應保證其實踐和源的防護與安全符合本條中的有關要求。應用這些要求和嚴格程度應與注冊者或許可證持有者的實踐和源所引起的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適應。對于核設施和放射性廢物管理設施,除本條中規定的這些基本技術要求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所規定的更為專門的技術要求和其他要求。 4.5.1源的實物保護

應按照下列要求,使源始終處于受保護狀態,防止被盜和損壞,并防止任何法人未經批準進行標準4.1.1所規定的任何活動。

a)確保源的實物保護符合注冊證或許可證中規定的所有有關要求,并保證將源的失控、丟失、被盜或失蹤的信息立即通知審管部門; b)不將源轉讓給不持有有效批準證件的接收者;

c)對可移動的源定期進行盤存,確認它們處于指定位置并有可靠的保安措施。 4.5.2縱深防御

應對源運用與其潛在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適應的多層防護與安全措施(即縱深防御),以確保當某一層次的防御措施失效時,可由下一層次的防御措施予以彌補或糾正,達到: a)防止可能引起照射的事故;

b)減輕可能發生的任何這類事故的后果; c)在任何這類事故之后,將源恢復到安全狀態。 4.5.3良好的工程實踐

實踐中源的選址、定位、設計、建造、安裝、調試、運行、維修和退役,均應以行之有效的工程實踐為基礎,這種工程實踐應: a)符合現行法規、標準和有關文件的規定;

b)以確保源全壽期過程中的防護與安全為目的,有可靠的管理措施和組織措施予以支持; c)在源的設計、建造及運行中留有足夠的安全裕量,以確??煽康恼_\行性能;預留安全裕量時著眼于預防事故、減輕事故后果和限制照射,并考慮質量、多重性可檢查性; d)考慮技術標準的發展,以及防護與安全方面的有關研究成果與經驗教訓。

4.6安全的確認

4.6.1安全評價

應在不同階段(包括選址、設計、制造、建造、安裝、調試、運行、維修和退役)對實踐中源的防護與安全措施進行安全評價,以:

a)在分析外部事件對源的影響和源與其附屬設備自身事件的基礎上,鑒別出可能引起正常照射和潛在照射的各種情形;

b)預計正常照射的大小,并在可行的范圍內估計潛在照射發生的可能性與大小; c)評價防護與安全措施的質量和完善程度。 4.6.2監測與驗證

4.6.2.1應確定用以驗證是否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所需要的參數,并對這些參數進行監測或測量。

4.6.2.2應為進行所需要的監測與驗證提供適當的設備和程序。應對這類設備定期進行維修和檢驗,并定期用可溯源到國家基準的計量標準進行校準。 4.6.3記錄

應保存監測與驗證的記錄,包括設備檢驗與校準記錄。

5對干預的主要要求

5.1基本原則

5.1.1在干預情況下,為減少或避免照射,只要采取防護行動或補救行動是正當的,則應采取這類行動。

5.1.2任何這類防護行動或補救行動的形式、規模和持續時間均應是最優化的,使在通常的社會和經濟情況下,從總體上考慮,能獲得最大的凈利益。 5.1.3在應急照射情況下,除非超過或可能超過旨在保護公眾成員的干預水平或行動水平(見附錄E(標準的附錄)的E2),否則一般不需要采取防護行動。

5.1.4在持續照射情況下,除非超過有關行動水平(見附錄H(提示的附錄)),否則一般不需要采取補救行動。

5.1.5對于適用本標準的任何特定干預情況,本標準各項有關要求的應用與該干預情況的性質、嚴重程度和所涉及的范圍相適應。

5.2管理要求

5.2.1應急照射情況

5.2.1.1每一注冊者或許可證持有者,如果其所負責的源可能發生需要緊急干預的情況,則應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或程序,并經審管部門認可;應急計劃應規定注冊者或許可證持有者的場內應急職責,并考慮與其所負責的源相適應的場外應急責任;同時注冊者或許可證持有者應為實施所規定的各種防護行動作好準備(詳細要求見本標準第10章)。

5.2.1.2有關干預組織應根據可能出現的緊急干預情況的嚴重程度和可能涉及的場外范圍制定相應的總體應急計劃(以下稱為場外應急計劃),據以協調場區內、外的應急行動和實施所需要的場外防護行動,以支持和補充根據注冊者或許可證持有者應急計劃實施的各種防護行動。場外應急計劃應由相應的干預組只負責實施。

有關干預組織還應為應付其他各種可能可求緊急干預的意外情況(如源非法入境、帶源的衛星墜入境內或境外事故釋放的放射性物質進入境內等)做出安排。 5.2.2持續照射情況

對于超過或可能超過有關行動水平的持續照射情況,有關干預組織應按需要制定能用或場址專用補救行動計劃,并經有關部門認可。采取補救行動時,負責實施的法人應確保按照經認可的補救行動計劃進行。 5.2.3工作人員與公眾的保護

5.2.3.1對于工作人員因實施干預而受到的職業照射,應按審管部門的要求,由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用人單位或有關干預組織承擔本標準10.5所規定的各項防護責任。

5.2.3.2對于干預情況下的公眾照射,應按政府根據實施有效干預所確定的各種組織安排和職能分工,由國家、地方有關干預組織以及導致干預的實踐或源的注冊者或許可證持有者承擔各項公眾保護責任。 5.2.4報告要求

發生或預計可能發生需要采取防護行動的應急照射情況時,注冊者和許可證持有者應立即報告有關干預組織和審管部門,并應隨時向它們報告: a)事態的發展和預計的發展趨勢; b)為保護工作人員和公眾成員所采取的措施; c)已經造成的和預計可能造成的照射。

5.3輻射防護要求

5.3.1只有根據對健康保護和社會、經濟等因素的綜合考慮,預計干預的利大于弊時,干預才是正當的。如果劑量水平接近或預計會接近附錄E(標準的附錄)的E1所給出的水平,則無論在什情況下采取防護行動或補救行動幾乎總是正當的。

5.3.2在干預計劃中,應規定最優化的干預水平和行動水平;這種最優化干預水平和行動水平的確定應以附錄E(標準附錄)的E2和附錄H(提示的附錄)所給出的準則為基礎,并應考慮國情和當地的具體條件,如: a)通過干預可以避免的個人和集體劑量;

b)干預本身所伴有的放射和非放射健康危險,以及干預的經濟、社會代價與利益。 5.3.3在對事故進行響應的過程中,應根據下列因素對干預的正當性和預定的干預水平的優化程度重新加以考慮:

a)實際情況特有的因素,如釋放的性質、氣候條件和其他有關非放射性因素; b)未來條件不確定時,防護行動帶來凈利益的可能性。

6職業照射的控制

6.1責任

6.1.1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和用人單位應對工作人員所受職業照射的防護負責,并遵守本標準的有關要求。

6.1.2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和用人單位應向所有從事涉及或可能涉及職業照射活動的工作人員承諾:

a)按照本標準附錄B(標準的附錄)的規定限制職業照射; b)按照本標準的有關要求使職業防護與安全最優化;

c)記錄職業防護與安全措施的決定,并將此類決定通知有關各方;

d)建立實施本標準有關要求的防護與安全方針、程序和組織機構;并優先考慮控制職業照射的工程設計和技術措施;

e)提供適當而足夠的防護與安全設施、設備和服務,它們的種類與完善程度應與預計的職業照射水平和可能性相適應;

f)提供相應的防護裝置和監測設備,并為正確使用這些裝置和設備做出安排; g)提供必要的健康監護和服務;

h)提供適當而足夠的人力資源,為防護與安全培訓做出安排,并根據需要安排定期再培訓,以更新知識保證工作人員達到所需要的適任水平; i)按照本標準的要求保存有關的記錄;

j)就如何有效地實施本標準和所采取的防護與安全措施等問題與工作人員或他們的代表進行協商和合作;

k)為促進安全文化素養的提高提供所需條件。

6.1.3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和用人單位聘用新工作人員時,應從受聘人員的原聘用單位獲取他們的原有職業受照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6.1.4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和用人單位要求工作人員遵守本標準,必要時應采取行政管理措施,確保工作人員了解他們負有保護自己及分階段免受或少受輻射以及保持源的安全的義務和責任。

6.1.5工作人員的義務和責任應是: a)遵守有關防護與安全規定、規則和程序; b)正確使用監測儀表和防護設備與衣具;

c)在防護安全(包括健康監護和劑量評價等)方面與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和用人單位合作,提供有關保護自己和他人的經驗與信息;

d)不故意進行任何可能導致自己和他人違反本標準要求的活動;

e)學習有關防護與安全知識,接受必要的防護與安全培訓和指導,使自己能按本標準的要求進行工作。

6.1.6工作人員發現違反或不利于遵守本標準的情況,應盡快向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或用人單位報告。

6.2職業照射的劑量控制

6.2.1正常照射的劑量控制

正常照射的劑量控制應符合4.3.2的規定,并應遵循4.3.3中對輻射防護最優化的有關要求。

6.2.2特殊情況的劑量控制

6.2.2.1如果某一實踐是正當的,是根據良好的工程實踐設計和實施的,其輻射防護已按本標準的要求進行了優化,而其職業照射仍然超正常照射的劑量限值,但預計經過合理的努力可以使有關職業照射劑量處于正常照射劑量限值之下,則在這種情況下,審管部門可以按照附錄B(標準的附錄)B1.1.2的規定,例外地認可對劑量限制要求作某種臨時改變。

6.2.2.2劑量限制要求的臨時改變應由注冊者或許可證持有者應在申請文件中對需要進行這種臨時改變的特殊情況進行說明,并提供證據證明: a)已盡了一切努力減少照射,并已按本標準的要求使防護與安全措施最優化; b)已與有關用人單位和工作人員進行協商,并就臨時改變劑量限制要求的需要和條件取得了共識;

c)正在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改善工作條件,直到滿足附錄B(標準的附錄)B1.1.1所規定的劑量限值要求;

d)工作人員個人受照的監測與記錄足以證明已遵守了附錄B(標準的附錄)中的有關要求,并為受照記錄在有關用人單位之間進行轉交提供了方便; 6.2.2.4對劑量限制要求的任臨時改變均應:

a)按照附錄B(標準的附錄)中給出的適用于特殊情況的劑量限制要求進行; b)限定改變的期限; c)逐年接受審查; d)不再延期;

e)僅限于規定的工作場所。 6.2.3表面放射性污染的控制

工作人員體素、內衣、工作服、以及工作場所的設備和地面等表面放射性污染的控制應遵循附錄B(標準的附錄)B2所規定的限制要求。

6.3從事工作的條件

6.3.1工作待遇

不得以特殊補償、縮短工作時間或以休假、退休金或特種保險等方面的優待安排代替為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所需要采取的防護與安全措施。 6.3.2孕婦的工作條件

女性工作人員發覺自己懷孕后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以便必要時改善其工作條件。孕婦和授乳婦女應避免受到內照射。

用人單位不得把懷孕作為拒絕女性工作人員繼續工作的理由。用人單位有責任改善懷孕女性工作人員的工作條件,以保證為胚胎和胎兒提供與公眾成員相同的防護水平。 6.3.3未成年人的工作條件

年齡小于16周歲的人員不得接受職業照射。年齡小于18周歲的人員,除非為了進行培訓并受到監督,否則不得在控制區工作;他們所受的劑量應按附錄B(標準的附錄)中B1.1.1.2的規定進行控制。 6.3.4工作崗位的調換

審管部門或健康監護機構認定某一工作人員由于健康原因不再適于從事涉及職業照射的工作時,用人單位應為該工作人員調換合適的工作崗位。

6.4輻射工作場所的分區

應把輻射工作場所分為控制區和監督區,以便于輻射防護管理和職業照射控制。 6.4.1控制區

6.4.1.1注冊者和許可證持有者應把需要和可能需要專門防護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區域定為控制區,以便控制正常工作條件下的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擴散,并預防潛在照射或限制潛在照射的范圍。

6.4.1.2確定控制區的邊界時,應考慮預計的正常照射的水平、潛在照射的可能性和大小,以及所需要的防護手段與安全措施的性質和范圍。

6.4.1.3對于范圍比較大,的控制區,如果其中的照射或污染水平在不同的局部變化較大,需要實施不同的專門防護手段或安全措施,則可根據需要再劃分出不同的子區,以方便管理。

6.4.1.4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應:

a)采用實體邊界劃定控制區;采用實體邊界不現實時也可以采用其他適當的手段; b)在源的運行或開啟只是間歇性的或僅是把源從一處移至另一處的情況下,采用與主導情況相適應的方法劃定控制區,并對照射時間加以規定;

c)在控制區的進出口及其他適當位置處設立醒目的、符合附錄F(標準的附錄)規定的警告標志,并給出相應的輻射水平和污染水平的指示; d)制定職業防護與安全措施,包括適用于控制區的規則與程序;

e)運用行政管理程序(如進入控制區的工作許可證制度)和實體屏障(包括門鎖和聯鎖裝置)限制進出控制區;限制的嚴格程度應與預計的照射水平和可能性相適應; f)按需要在控制區的入口處提供防護衣具、監測設備和個人衣物貯存柜;

g)按需要在控制區的出口處提供皮膚和工作服的污染監測儀、被攜出物品的污染監測設備、沖洗或淋浴設施以及被污染防護衣具的貯存柜;

h)定期審查控制區的實際狀況,以確定是否有必要改變該區的防護手段或安全措施或該區的邊界。 6.4.2監督區

6.4.2.1注冊者和許可證持有者應將下述區域定為監督區:這種區域未被定為控制區,在其中通常不需要專門的防護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經常以職業照射條件進行監督和評價。

6.4.2.2注冊者和許可證持有者應: a)采用適當的手段劃出監督區的邊界;

b)在監督區入口處的適當地點設立表明監督區的標牌;

c)定期審查該區的條件,以確定是否需要采取防護措施和做出安全規定,或是否需要更改監督區的邊界。

6.4.3非密封源工作場所的分級

非密封源工作場所的分級應按附錄C(標準的附錄)的規定進行。

6.5個人防護用具的配備與應用

6.5.1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和用人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為工作人員提供適用、足夠和符合有關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具,如各類防護服、防護圍裙、防護手套、防護面罩及呼吸防護器具等,并應使他們了解其所使用的防護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5.2應對工作人員進行正確使用呼吸防護器具的指導,并檢查其配戴是否合適。 6.5.3對于需要使用特殊防護用具的工作任務,只有經擔任健康監護的醫師確認健康合格并經培訓和授權的人員才能承擔。

6.5.4個人防護用具應有適當的備份,以備在干預事件中使用。所有個人防護用具均應妥善保管,并應對其性能進行定期檢驗。

6.5.5對于任何給定的工作任務,如果需要使用防護用具,則應考慮由于防護用具的使用使工作不便或工作時間延長所導致的照射的增加,并應考慮使用防護用具可能伴有的非輻射危害。

6.5.6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和用人單位應通過利用適當的防護手段與安全措施(包括良好的工程控制裝置和滿意的工作條件),盡量減少正常運行期間對行政管理和個人防護用具的依賴。

6.6職業照射監測和評價

6.6.1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和用人單位應根據其負責的實踐和源的具體情況,按照輻射防護最優化的原則制定適當的職業照射監測大綱,進行相應的監測與評價。應將監測與評價的結果定期向審管部門報告;發生異常情況時應隨時報告。 6.6.2個人監測和評價

6.6.2.1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和用人單位應負責安排工作人員的職業照射監測和評價。對職業照射的評價主要應以個人監測為基礎。

6.6.2.2對于任何在控制區工作的工作人員,或有時進入控制區工作并可能受到顯著職業照射的工作人員,或其職業照射劑量可能大于5mSv/a的工作人員,均應進行個人監測。在進行個人監測不現實或不可行的情況下,經審管部門認可后可根據工作場所監測的結果和受照地點和時間的資料對工作人員的職業受照做出評價。

6.6.2.3對在監督區或只偶爾進入控制區工作的工作人員,如果預計其職業照射劑量在1mSv/a~5mSv/a范圍內,則應盡可能進行個人監測。應以這類人員的職業受照進行評價,這種評價應以個人監測或工作場所監測的結果為基礎。

6.6.2.4如果可能,對所有受到職業照射的人員均應進行個人監測。但對于受照劑量始終不可能大于1mSv/a的工作人員、一般可不進行個人監測。

6.6.2.5應根據工作場所輻射水平的高低與變化和潛在照射的可能性大小,確定個人監測的類型、周期和不確定度要求。

6.6.2.6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和用人單位應對可能受到放射性物質體內污染的工作人員(包括使用呼吸防護用具的人員)安排相應的內照射監測,以證明所實施的防護措施的有效性,并在必要時為內照射評價提供所需要的攝入量或待積當量劑量數據。 6.6.3工作場所的監測和評價

6.6.3.1注冊者和許可證持有者應在合格專家和輻射防護負責人的配合下(必要時還應在用人單位的配合下),制定、實施和定期復審工作場所監測大綱。

6.6.3.2工作場所監測的內容和頻度應根據工作場所內輻射水平及其變化和潛在照射的可能性與大小來確定,并應保證: a)能夠評估所有工作場所的輻射狀況; b)可以對工作人員受到的輻射進行評價; c)能用于審查控制區和監督區的劃分是否適當。 6.6.3.3工作場所監測大綱應規定: a)擬測量的量;

b)測量的時間、地點和頻度; c)最合適的測量方法與程序;

d)參考水平和超過參考水平時應采取的行動。 6.6.3.4監測的質量保證

應將質量保證貫穿于從監測大綱制定到監測結果評價的全過程。監測大綱必須包含有質量保證要求,以確保:測量設備具備所要求的計量特性(如準確度、穩定性、量程和分辨能力等)并得以適當的維護,測量與分析程序得以正確地建立和執行,監測的結果得以正確地記錄、評價和妥善保管。

6.7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和用人單位的職業照射管理

6.7.1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和用人單位應制定和實施用以控制和管理本單位職業照射的書面規則和程序,以確保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的防護與安全水平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6.7.2應在所制定的規則和程序中包括有關調查水平與管理水平的具體數值,以及超過這些數值時應執行的程序。

6.7.3應加強防護與安全培訓和安全文化素養的培植,提高工作人員和有關人員對所制定的規則、程序和防護與安全規定的理解和執行的自覺性。應將所有培訓記錄妥善存檔保管。

6.7.4應建立監督制度和按照審管部門的要求聘任輻射防護負責人,對所有涉及職業照射的工作進行充分監督,并采取合理步驟,保證各種規則、程序、防護與安全規定等得到遵守。

6.7.5應向所有工作人員提供: a)他們所受職業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潛在照射)的情況及可能產生的健康影響; b)適當的防護與安全培訓與指導; c)他們的行動對防護與安全的意義的信息。

6.7.6應向可能進入控制區或監督區工作的女性工作人員提供下列信息; a)孕婦受到照射對胚胎和胎兒的危險;

b)女性工作人員懷孕后盡快通知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和用人單位的重要性; c)嬰兒經哺乳食入放射性物質的危險。

6.7.7應向可能受到應急計劃影響的工作人員提供相應的信息、指導和培訓。

6.8職業健康監護

6.8.1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和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安排相應的健康監護。

6.8.2健康監護應以職業醫學的一般原則為基礎,其目的是評價工作人員對于其預期工作的適任和持續適任的程度。

6.9職業照射的記錄

6.9.1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和用人單位必須為每一位工作人員都保存職業照射記錄。 6.9.2職業照射記錄應包括: a)涉及職業照射的工作的一般資料;

b)達到或超過有關記錄水平的劑量和攝入量等資料,以及劑量評價所依據的數據資料; c)對于調換過工作單位的工作人員,其在各單位工作的時間和所接受的劑量和攝入量等資料;

d)因應急干預或事故所受到的劑量和攝入量記錄;這種記錄應附有有關的調查報告,并應與正常工作期間所受以的劑量和攝入量區分開。 6.9.3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和用人單位應:

a)按國家審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報送職業照射的監測記錄和評價報告; b)準許工作人員和健康監護主管人員查閱照射記錄及有關資料;

c)當工作人員調換工作單位時,向新用人單位提供工作人員的照射記錄的復制件; d)當工作人員停止工作時,注冊者、許可證持有者和用人單位應按審管部門或審管部門指定部門的要求,為保存工作人員的職業照射記錄做出安排;

輻射安全防護總結范文第5篇

(一)工作制度

(二)放射防護規章制度 放射防護規章制度

(三)質量管理制度

(四)投照質控制度及標準

(五)疑難病例誤、漏診討論制度

(六)醫學影像資料(數 據)保存、使用及專人管理制度

(七)診斷報告分級審核及簽字制度

(八)錯誤診斷報告的更正及簽字制度

(九)醫療安全工作制度

(十)病人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閱片及報告制度

(十二)急診檢查制度

(十三)有創檢查、碘劑造影簽字制度

(十四)特殊人群X線檢查告知及同意簽字制度

(十五)查對制度

輻射安全防護總結范文第6篇

輻射安全監督檢查整改情況匯報

2012年5月16日,汶上縣環保局相關領導來公司進行輻射產品監督檢查,對放射源產品目前的安全使用狀況、內業資料的整理進行了檢查,并對放射源產品137Cs活度1.48×109貝可,肆套,137Cs活度9.25×108貝可,伍套,241Am活度1.85×109貝可,壹套,137Cs活度9.25×108貝可,壹套,137Cs活度3.7×108貝可,陸套產品輻射值進行了測試,對于此次檢查情況下發了輻射安全監督檢查表?,F將目前的整改情況進行匯報

一、新安裝放射源未掛放射源編碼卡。整改情況:新安裝放射源產口編碼卡已制作并懸掛完成。

二、未建立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管理制度,未驗收。整改情況: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管理制度已編制;委托濟寧富美進行了檢測,驗收已完成。

對于下一步的工作,我們要提高輻射工作安全意識,加強宣傳學習,嚴格落實上級有關輻射安全精神,進一步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管理,認真抓好放射源的輻射安全及防護工作。

中鋼集團山東富全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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