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外債法律制度研究論文范文

2023-12-31

外債法律制度研究論文范文第1篇

摘要:財政法律制度體系是指調整財政活動中所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制度總稱,積極完善財政法律制度,是開展財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本文通過分析我國現階段財政法律制度體系的現狀和缺陷,提出為完善財政法律制度,應做到力求立法全面,提升法律效力和明確財稅立法、執法原則,限制任意的自由裁量。

關鍵詞:財政法律;制度體系;制度缺陷

通常認為,財政法律制度體系涵蓋了財政預算、財政收入、財政支出、財政管理和監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1],是調整國家財政活動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各種法律制度構成的統一整體。建立完整的財政法律體系,有利于規范財政管理,有利于保障財政工作的開展,有利于建立穩固的財政稅收,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深化依法治國的必經途徑。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的財政法制建設工作有了長足進步。黨的十四大曾提出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為響應這一號召,全國、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及地方政府分別制定了一系列相應的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這些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的法規和規章共同構建起財政法律制度的體系。

一、現階段財政法律制度體系

我國現階段已構建起財政法律制度體系的框架,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了細節上的發展。但是隨著經濟發展,該體系的缺陷和弊端也逐漸顯露。通體來說,我國現階段財政法律制度體系由財政基本法律制度、財政收入法律制度、財政支出法律制度和財政管理法律制度[2]。

(一) 財政基本法律制度

《財政基本法》《稅法通則》《財政監督法》是財政法的主體法,對單項財政法律有統籌指導的作用,但是至今我國尚未制定這些基本法。我國有關財政活動的基本原則、管理權限和職能只在《憲法》《會計法》《預算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中有相應的規定。1993年由國務院制定頒發的《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重新劃分了各級財政收支范圍,建立了“中央—地方”稅制。1994年稅收返還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相繼出臺,使得分稅制更加規范化、體系化。

(二) 財政收入法律制度

我國的財政收入法律制度可分為稅收收入、非稅收入和政府債務收入三類,是為調整財政收入籌集過程中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所做的法律上的制度性安排。

1、稅收收入法律制度。稅制改革后,國家對工商稅收制度進行了大幅調整,各稅種中,相繼對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制定了暫行條例以及相應的實施細則。隨后又制定了煙葉稅暫行條例(2006年)、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7年)、車船稅法(2011年)等,先后修訂了和增值稅(2008年)、消費稅(2008年)、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11年)等暫行條例。19個稅種形成了完整的財政法律體系。

2、非稅收入法律制度。根據《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2004年),政府非稅收入,是由各級政府及代理政府職能的單位或集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等以滿足公共需求的稅收之外的財政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組成之一。根據《關于“收支兩條線”管理的通知》(2001年),部門預算要全面反映部門和單位預算的資金收支情況,以“收支兩條線”的模式進行管理[3]。目前,某些省區已出臺并實施了《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如湖南、廣東省等。而在全國范圍內,仍然沒有專門的統一立法。

3、政府債務收入法律制度。政府債務收入也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迄今只有《國庫券條例》對政府債務收入有相關規定。

(三) 財政支出法律制度

財政支出法律制度調整各種分配關系在財政資金的使用過程之中的相互作用。我國在財政支出方面尚未制定統一的立法,在《預算法》其他經濟法部門法中,規定了相應的財政支出要求。

(四) 財政管理法律制度

財政管理與各個行業都有密切的關系,財政管理法律制度對各領域的稅收都有相應的管理手段,涉及財政預算、國庫管理、會計管理和財政監督等領域。

首先,預算管理法律制度調整的是國家及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在財政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和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1993年稅制改革后,《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相繼實施,為預算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同時,為加強對于征稅的管理,全國人大及國務院相繼頒布了《稅收征收管理法》《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完善了征稅的法律依據。

其次,《國家金庫條例》及其細則的實施為政府財政支出的統一規劃、國庫制度的健全提供保障。財務管理法律制度調整的主要是國家及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及基本建設單位之間的財務關系。以《企業財務通則》為核心,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國有資產、金融業等行業進行法律上的監督和管理,如《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金融企業財務規則》《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最后,財政監督法律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糾正財政主體和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以保障財政管理工作的進行,從而維護財經秩序。中央并沒有頒布統一的財政監督法,只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05年)為開展財政監督和財政違法行為之處分提供法律依據。山東、福建、遼寧等地頒布并實行了《財政監督條例》,為財政管理提供規章上的依據。

二、財政法律制度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我國已經建立了財政法律體系框架,但就目前財政單行法律而言,仍存在許多問題。

首先,從立法角度來看,重要立法存在缺位現象。雖然財政法律制度體系已構建,但該體系并不健全,一些基本、細節性的財政法律法規并無相關規定,仍存在法律缺位的現象。尤其是在非稅收入、財政補貼制度和財政監督這些重要領域沒有專門的立法,財政管理的過程中無法可依,各地區的實行辦法不一為執法工作人員的執法工作造成很大困難。 同時,一些財政法律制度存在過時滯后現象,嚴重滯后于實際情況,成為隱性的法律空缺。

其次,從法律效力角度來看,法律層次較低。我國財政法律體系較為完整,但從法律效力上看,國務院的制定的行政法規和部門性規章的數量要遠多于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文件。低層級的規章和行政法規使得其權威性和約束力不受國家最高公權力之保護,從而影響到法律實施的效果和效力。同時,《立法法》第7條、第8條、第9條規定,財政、稅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在經濟法的稅法范圍內,目前有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四部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最常見的稅種制度規定。

再次,從法律的可操作性來看,可執行性不強。從法律的本質特征來講,法律的出現永遠滯后于現實問題的發生,因此法律允許執法、司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但是這種自由裁量的權力是應當受限制的,否則會產生執法的隨意性。從法理上講,法律規則的使用優先于法律原則,然而在很多財政法律的規定中,對于法律原則過分依賴,自由裁量權膨脹,也就不能公平有針對性的解決實際問題。除此之外,有些財政立法過多的借鑒了國外的立法模式,過于超前,并不完全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期階段社會主義經濟的特征,從而影響到了實際的貫徹執行??傮w來看,對于整個財政法律體系的設計和研究還需要加強。

最后,從立法內容上來看,法律之間沖突明顯。由于沒有基本的財政稅收法,在各個財政法之間出現矛盾時對于法律適用問題的確定就無法可依。這種現象在部門法之間以及法律實行過程中都曾出現。如,《預算法》明文規定,如沒有法律和國務院的其他規定,地方政府是不能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但實踐中,很多地方政府都發行了各種政府債券。如2009年,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發行2000億地方政府債券。這種地方政府作債務人,中央政府作“信譽擔保”的 “代發不代還”的舉債方式亟待尋求法律依據和支持[4]。

三、完善財政法律制度體系的建議

基于以上分析,結合現階段中國財稅政策等基本國情,對于完善財政法律制度體系提出以下建議:

(一) 填補立法空缺,完善財稅法律體系

首先,財政基本法律是財政法律體系的核心,政府從事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決定都應從其規定,是其他財政法律的前提和基礎。因此,《財政基本法》在長期看來是必不可少的。以基本法的地位,規范財政職能,規定財政活動的原則、方式和程序,受憲法領導,最終形成多層次的財政法律制度體系。同時,彌補非稅收入、財政補貼制度和財政監督等領域的法律空缺,完善財政基本法律制度。

其次,完善稅收、國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的財政收入法律制度。稅收方面,應逐步將土地使用稅、燃油稅、契稅、耕地占用稅等單行稅收法律制度;國債方面,規范國債發行、交易、托管、兌付等各個環節的國家與個人的行為;統一各地行政事業性收費制度,制定全國統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條例》及單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相關配套法律制度,并制定《政府性基金條例》等相關的法律文件。

最后,完善財政管理和監督法律制度。財政管理方面,加快修訂《預算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二者的實施條例。由于這兩個部門法設計問題范圍廣,難以一步到位,因此可以多頻的修訂逐步完善;同時,《國家金庫條例》的施行早已落后于我國的經濟發展,應盡快制定新的修正案。財政監督方面,盡快統一全國各地的財政監督條例,或以《財政監督辦法》,作為過渡,逐步完善財政監督法律制度,為全國統一的執法工作提供可靠依據。

(二) 提升法律層級,提高財稅法律效力

財稅法律體系框架已基本建立,但是根據財稅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財稅法的許多單行法律并沒有成型。因此積極把較成熟的財稅法規、條例、辦法逐步上升為法律能夠進一步提升財稅法的級次和效力,提高財稅法律制度的綜合效力。目前《增值稅暫行條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經過多年的實施,已經較為成熟,可以進一步制定《增值稅法》和《耕地占用稅法》。

(三) 明確財稅原則,限制任意性自由裁量

我國仍處于經濟轉型的重要時期,構建財稅法律的基本原則,應重視財政的民主性、法定性、平等性、全面性四個基本原則[5]。財政民主是憲法人民主權理論在財稅法律制定方面的具體體現,也是我黨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的制度上規定的體現。權為民所用的財稅制度要求重大財政事項應經過全國人大的同意才能付諸實施。財政法定要求在財稅法制建設中,首先應符合財稅憲定,其次要以財政基本法和稅法通則為財稅法律的統領,解決財產權利與財政權力的法律沖突。財政平等性既要包含形式公平,也要實質公平;既要程序公平,又要實體公平,這也是其他國家一致認可的財稅原則。(作者單位:廣西師范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閆魯寧, 現階段財政法律制度體系構建若干思考[J]. 山東財政學院學報,2011,(6)

[2]財政部條法司, 構建適應公共財政體制要求的財政法律體系[J]. 中國財政,2003,(7).

[3]李曉慧, 加強非稅收入的管理[J]. 北方經濟,2011,(24)

[4]馬洪范. 中央代發地方政府債券的歷史使命與戰略意義[J]. 中國金融,2009( 5) : 67-68.

[5]劉劍文, 公共財政與財稅法律制度的構建[J]. 政法論叢,2012,(1)

外債法律制度研究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公正誠信;法律制度;完善

公正誠信制度實際上是一項信用保障機制,同時這也是我國信用體系中最主要的內容。公證誠信制度主要是通過專門的公證機構,并采取對社會、經濟和民事主體的活動進行法律干預的手段,以此來確保社會、經濟和民事主體的活動的順利開展,從而為我國的經濟活動營造一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經濟氛圍,推動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構建。在社會、經濟和民事主體的活動中應當要以誠信為最基本的行為準則,同時誠信也是公證誠信制度的核心內容。由此可見,加強對我國基于法律制度的公證誠信制度完善的研究是非常具有現實意義的。

一、公證誠信制度的概述

(一)公證誠信制度的含義

誠實守信原則也被簡稱為誠信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實際上是指人們在從事民事活動的過程中應當要自覺遵守誠實守信原則,并采取正當的方式行使自身的權力和履行自身義務。而公證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預防糾紛、鞏固法律秩序和維護法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還能夠為社會、經濟和民事活動的順利開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證。公證誠信制度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以公證制度為主要的司法手段,以維護社會、經濟和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一種司法規范性行為準則。

(二)公證誠信制度的內部本質關系

公證誠信制度中的誠信和公證之間存在密切的聯系。這二者從本質上來看,誠信是公證制度的核心,誠信只有基于公證制度才能夠得以實現,而公證制度是構建社會誠信體系的重要保障,同時誠信是人類生存和從事活動的基本行為準則,這二者之間具有密閉可分的關系。另外,在我國市場機制的影響下,市場的趨利性也逐漸的暴露出來,這也使得經濟行為主體的誠信存在嚴重的缺失。這也使得誠信的重要性受到了社會高度的重視,我國也將其納入到了社會法律制度當中。

二、公證誠信制度基于法律制度完善的有效的途徑

(一)明確法定公證范疇

只有明確法定的公正范疇才能夠為公證誠信制度的構建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確保誠實公正性原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使其能夠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并通過司法公正的方式來實現相關的行為規范。另外,公證誠信制度屬于信用保證機制,其實施和有效性的充分發揮都離不開法律制度的支撐。因此,在對其進行法定公證范疇的界定過程中,一定要將其和民事實體和相關的公證法進行有機的結合,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行為的成本,同時能夠更好的確保社會和民事活動的順利開展,推動我國社會的和諧發展。

(二)提高公證效力,提升公證誠信效能

雖然我國已經對公證效力進行了規定,但是還沒有得到完善,從而導致相關的公正效力并不具備較強的法律規定力度和適應范圍。因此,我國在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過程中,必須要轉變經濟職能的管理手段[2]。從而擴大公正行為的使用范圍,提升公證效力,提高公證誠信的效能,并能使其在各個領域中都能夠得到廣泛的覆蓋。

(三)建立職業化管理制度,提高公證人員的綜合素質

在公證誠信制度的執行過程中,公證人員的主觀性能夠確定其是否能夠順利的開展和實施。因此,我國必須要完善公證資格準入制度,并建立職業化管理制度,健全職業風險保障和防范機制,同時將公證人員的誠信也一并納入到績效考核機制當中。另外,還能夠要建立長效的培訓機制,對公證人員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培訓,從而提高公證人員的職業素養,增強公證人員的職責意識,提高公證人員的道德素養,并規范公證人員的執法行為,提高公證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升我國公證誠信制度的執行效率。

(四)健全監管機制,確保公證誠信制度的有效性

要想確保公證誠信制度的有效性,那么就必須要健全的監管機制進行監督和管理[3]。因此,我國必須要建立健全相關的監督管理機制,從而確保公證誠信制度的順利實施,有效的防治各種腐敗現象的發生,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另外,在建立相關監督管理機制的過程中,需要形成有效的監督網絡,同時還必須要加大監督處罰的力度,這樣才能夠使得我國的公證誠信制度的有效性被充分的發揮出來,促進我國公信服務水平的提升。

三、結語

綜上所述,基于法律制度對于完善公證誠信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保證作用。因此,相關部門應當要結合實際,不斷的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提高相關的法律效能,從而使得我國的公證誠信制度更加的完善,促進我國和諧社會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張艷.淺論我國公證誠信制度基于法律制度的完善[J].赤子,2017(26):88-89.

[2]王長萌.基于公證法律制度下對完善我國公證誠信制度的探討[J].法制與社會,2015(3):23-24.

[3]呂海霞.基于公證法律制度下對完善我國公證誠信制度的探討[J].法制與社會,2014(27):77-78.

外債法律制度研究論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廣告產業發展階段的研究對提高我國廣告產業政策制定的科學性和增強廣告產業發展戰略前瞻性具有重要意義。利用Logistic回歸模型可以推算出我國廣告產業正處于成長后期,并且很快會進入成熟期?,F階段我國廣告產業競爭格局有所變化,資本與技術成為推動產業發展的主導力量。今后一段時期制度完善、要素稟賦提升和人力資源平臺打造將是廣告產業的建設重點。

關鍵詞:廣告產業;Logistic模型;人力資源

作者簡介:姚曦,武漢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廣告與媒介經濟。李春玲,武漢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廣告與媒介經濟(湖北 武漢 430072)。

同為“產業”,廣告產業在眾多產業的研究中一直處于不顯山露水的狀態,廣告產業發展階段的研究更是一度被忽視。隨著廣告產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逐漸加大,其發展狀況、階段特征、影響因素等逐漸引起學界重視,本研究意圖在借鑒相關產業發展階段研究的基礎上,對我國廣告產業的發展階段作一個定量之于定性的判斷,并對其未來的發展作出預測。

一 廣告產業發展階段判斷理論及方法

作為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的一個分支,我國的廣告產業發展研究起步較晚,20世紀末在學術論述中才開始有“廣告產業”的說法,2007年劉傳紅發表的《廣告產業研究的幾個基本問題》意義深遠,辯明了廣告產業研究中的基本概念、研究任務以及研究目標,尤其是對廣告產業主體和廣告產業屬性有了明確的提法,奠定了我國21世紀初廣告產業研究順利開展的堅實基礎。

廣告產業發展階段的研究是廣告產業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當前來看,學者們對我國廣告產業發展階段主要從三個維度來判斷:一是經濟結構維度。以學者張金海為代表,其在多篇文章中借鑒美國經濟學家羅斯托的“經濟成長階段理論”張金海:《中國廣告產業發展與創新研究》,引自《中國媒體發展研究報告》2007年,第478頁。依據我國廣告產業年經營額在GDP中所占比重判斷產業的發展階段,得出中國的廣告產業大致經歷了兩個階段,即起步階段(1979-1995年)和起飛階段(1996-2006年)。二是制度安排維度。該維度將中國廣告產業的發展劃分為三個階段:即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制度安排期(1979-1982年)、經濟轉型與市場經濟體制確立背景下的制度安排期(1983-1995年)和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制度安排期(1996年至今)張金海、林翔:《中國廣告產業發展現實情境的制度檢視》,《廣告大觀(理論版)》,2011年第4期,45—51頁。三是政治環境維度。以學者盧山冰為代表,認為在廣告產業發展過程中,政策因素一直是其前進的主導力量,以此為據,我國廣告市場可以分為4個階段:撥亂反正時期(1979-1980);高速發展時期(1981-1990);跳躍發展時期(1991-2000)和創新持續發展時期(2001-2003)盧山冰:《中國廣告產業發展研究》,西安:西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經濟系(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第51—56頁?!吨袊鴱V告年鑒》也采用的是此種維度。

綜上所述,對于廣告產業發展階段的劃分目前并未形成統一的意見,其中,從羅斯托“經濟成長階段理論”維度展開的劃分比較受后繼研究者們的推崇,有不少學者把這一劃分方法運用到對于局部地區廣告產業發展階段的研究中,如對新疆、安徽、遼寧、天津等地廣告產業發展階段的研究。從制度安排維度和政治環境維度的劃分視角不同,結論的普適性自然也有待商榷,本文嘗試通過定量的方法,以產業發展的相關數據為基礎,以此和定性研究結論相佐證,對我國廣告產業發展階段進行科學的判斷和分析,以作為廣告產業后期發展的有效參考。從產業發展階段判斷理論依據看,其判斷方法主要有:

1.擬合曲線法。也稱作曲線擬合法,是指用適當的曲線類型來擬合觀測數據,并用擬合后所獲得的曲線方程分析和預測兩變量間的關系。這種方法目前運用得較多的是龔珀茲(Gompertz)曲線擬合法和皮爾(Pearl)曲線擬合法,被認為是比較典型的識別產業生命周期階段的理論工具。

龔珀茲曲線是美國統計學家和數學家龔珀茲提出的用于控制人口增長率的一個數學模型,但后來發現,很多經濟現象的發展趨勢近似于龔珀茲曲線,因此在很多經濟現象的研究中開始引入這一模型。龔珀茲曲線的基本數學表達式為:

皮爾曲線是美國生物學家和人口統計學家皮爾(R.Pearl)在統計研究過程中,提出的一種比較好的描述生長過程的數學模型,又叫推理曲線或邏輯曲線。皮爾曲線最初是用來研究生物繁殖和人口發展的,后來越來越多的學者發現其在經濟領域也有很大的適切性,可以作為判斷產業發展生命周期的參考工具,在該方面的運用越來越普遍。

皮爾曲線的基本表達式為:

其中各變量所代表的意義與龔珀茲曲線相似,圖像呈現一條 S 型曲線,隨著曲線的走向,從而判斷產業發展的速度與階段。

2.計算判斷法。計算判斷法是指選定某些特定指標,這些指標能夠反映產業發展特性,然后通過計算來識別產業所處生命周期的階段。目前比較常用的特定指標主要是產品的產量和銷售額。比如可以以產品產量的增長率為特定指標,或者以產業經營額在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重為特定指標等等。

3.經驗對比法。經驗對比法是指以該產業發展比較成熟的國家或地區的經驗為參照,與該產業此時此刻的發展狀態作對比,從而判斷該產業處于哪個發展階段的方法。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產業發展存在國家或地區不均衡的現象。

4.主觀判斷法。主觀判斷法是指通過充分掌握產業發展過程中的相關資料,結合產業生命周期曲線的走勢,人為判斷產業發展階段的方法。

實際上,我們可以從多個角度對產業發展進行階段劃分。從什么角度劃分產業發展的階段,取決于分析和研究問題的實際需要。從以上4種方法分析,前2種側重于定量判斷,后2種側重于定性分析,鑒于對于廣告產業發展階段的研究已有學者從定性的角度作出過研究,本文吸取相關產業發展階段判斷鑒別方法的優勢,嘗試用定量的方法,以我國廣告產業發展的數據資料為基礎,去進一步印證學界對于我國廣告產業發展階段的判斷和分析。

二 我國廣告產業發展概況

我國廣告產業自1979年改革開放后才真正走上發展的軌道,30多年來,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統計數據顯示,1981年到2014年,廣告經營總額由1.18億元增加到5605.6億元,廣告經營單位從1160戶增長到543690戶,廣告從業人員由16160人增加到2717939人,實現了產業規模的迅速擴張。隨著產業規模的逐步擴大,廣告產業也逐漸由粗放型增長向內涵式提升轉變,數字技術更是為新時期廣告產業的發展增添了無窮的活力,廣告產業與社會發展的融合度進一步增強,產業的社會貢獻度也越來越高。廣告經濟已經成了國民經濟中不容忽視的一脈,總之,我國的廣告產業正在蓬勃發展中。具體情況見圖2和圖3。

由以上兩圖可以看出,中國廣告業在改革開放后30多年的發展中,總體呈現上升的趨勢,其中1979-1995年間,廣告產業年經營總額基數較低,而且增長幅度也是“一波三折”,其中1985年和1993年是“兩個波峰”, 1990年是“一個低谷”。因此,我們可以判斷初步形成階段的中國廣告產業并不是呈直線式增長的,明顯表現出“螺旋式上升發展”的特征。尤其是從1992年開始,連續三年保持高漲勢頭,1993年達到峰值98%,而這一年正是黨的十四大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目標,市場經濟呈現出高昂的生命力,企業翻身成為了市場的主體,生產競爭加劇,廣告意識不斷增強,廣告活動也逐漸步入空前活躍的階段。

1995年以后,廣告經營總額飛速增長,雖然增長率起伏不大,除了在2010-2011年出現一次小高峰外,其余都基本保持在15%左右,但是廣告經營總額的數值卻在不斷躍升,1996年突破300億元,1997-2000年一直以百億元的速度遞增,2003年突破千億大關,2009年突破2000億,2011年突破3000億,其后兩年也是以千億元的速度遞增,2014年再創新高5605.6億元,比前一年增長11.67%,占到GDP的0.99%。

但是我國廣告產業的集中度仍然不夠,廣告從業單位的戶均經營額和廣告從業人員的人均經營額增幅都不大,人均、戶均經營額的低下,造成了我國廣告產業整體面貌小而散的特征,我國廣告產業依然是小規模、分散型的生產模式。新公司增長過快,整體行業中企業規模過小等問題,就像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讓市場更活躍、競爭力更強,另一方面卻現實地阻礙著就業率擴大、產業競爭力提升、做強我國廣告產業等行業夙愿的迅速實現。

結合以上我國廣告產業的發展曲線,可以大致判斷出我國改革開放以后廣告產業的發展階段:1995年以前處于我國廣告產業的形成期,1995-2005年處于形成期與成長期之間的過渡期,2005年以后我國廣告產業進入飛速成長期,并有可能很快進入成熟期。

三 基于Logistic模型曲線的我國廣告產業發展階段定量識別

Logistic模型曲線即皮爾(Pearl)曲線,根據該模型的基本表達式:

Logistic模型曲線圖像是一條對稱的S型曲線,如圖4所示。這條曲線呈現出的含義是產業經營年產值在產業發展初期增速較慢,產業發展一段時間后,有了一定的基礎,進入S型曲線的中部,曲線傾斜度變大,預示著產業發展速度加快,隨后曲線角度變緩,產業增長速度變慢,預示著產業進入了成熟期。此后產業經營年產值漸漸增長,逐漸接近飽和值L。用方程來表述產業的這種變化過程,便可以判斷產業生命周期的各個階段。假設廣告產業是一個永續產業,當t→∞時,產業進入成熟階段。

Logistic模型曲線產業發展階段劃分采用拐點法,通過對模型求一階導數、二階導數、三階導數,得到產業形成期、成長前期、成長后期和成熟期的分界點,然后根據擬合參數判斷產業所處發展階段。具體過程如表1。

由表3可以得出,我國廣告產業在1979-2006年間屬于形成期,2006年以后進入成長期,其中成長前期和成長后期又分別經過了6年和5年時間,然后在2017年以后會進入成熟期。

四 我國廣告產業發展階段特征及評價

(一)形成期的廣告產業特征描述及分析

1.形成期的中國廣告產業“晚起步,低起點”,但是發展勢頭強勁

晚起步是指我國廣告產業真正開始發展是在改革開放之后,距今也就三十多年的時間,說起點低是指廣告產業的進入門檻低,從事廣告經營的組織或單位沒有專業水平、資質等的要求,因而造成了小廣告公司或企業林立的局面。據相關數據顯示,1981年我國廣告經營額只有1.18億元,經營單位1160戶,從業人員16160人,而到了2006年,我國廣告營業額達到1573億元,廣告經營單位143129戶,從業人員達到104萬人,各項指標增長速度驚人,見圖6、圖7。

2.廣告產業主要是粗放式的增長,獨立性欠缺,受媒體資源、政策等因素的影響比較大

產業發展的階段性特征是決定產業增長方式的根本因素。在產業的形成期,趕超是其核心目標,總量的迅速擴張是產業發展的前提。形成期的廣告產業在經營總額、從業人員以及經營戶數上的增長是一種基于增加生產要素量的投入實現的粗放式增長,這種增長雖然獲得了表面的“量的提升”,但是消耗高,成本高,生產效益實際卻很低,難以形成產業本身獨有的核心競爭力,因此,這一時期的廣告產業發展秩序差強人意,同行壓價、打折,“零代理”、惡性競爭現象層出不窮,嚴重損害了產業的發展態勢,造成參差不齊的局面。

正是由于這種粗放式增長,形成期的廣告產業表現出極大的依附性,比如對廣告媒介資源的依附,擁有媒介渠道的單位或部門占據著優勢地位;國家的政策措施對廣告產業的發展沖擊也很大;廣告公司的經營重點和導向缺乏規劃和科學性,全面服務型的廣告代理公司數量少,而專業型的廣告公司專業水平又不夠高。

3.廣告經營結構從單一走向多元

在我國廣告產業發展最初,廣告經營機構以國營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為主,如1979年相繼成立的比較有影響力的北京廣告公司、廣東省廣告公司、上海廣告公司等國有廣告公司,數量少,規模也不大。1992年鄧小平視察南方講話和黨的十四大提出新思想后,對廣告產業的發展采取了比較寬松和靈活的管理機制,允許各種經濟成分、個體、私營企業經營廣告,允許外資企業參與廣告經營,全國廣告經營機構不僅在“量”上飛速增長,且出現了除全民、集體所有制以外的個體、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等多種性質的機構。據統計,1995-2002年7年間,中國國有廣告企業單位減少14%,集體廣告企業單位減少56%,個體私營廣告企業單位增長了5.19倍,聯營廣告企業單位增長了1.84倍。我國廣告經營機構的發展逐漸呈現出多種所有制、多種成分共同發展的態勢。

21世紀之初,隨著我國加入WTO,廣告市場全面開放,行業全面實現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多系統、多種所有制、門類齊全的縱橫交織的廣告經營網絡,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廣告市場所占份額進一步增長,國有及集體企事業數量進一步減少,個體私營企業數量大幅度增加。廣告產業顯現出多種成分相互融合或聯合的局面。

4.廣告產業政策在廣告產業發展中起到了有力地促進作用

這一階段,廣告產業的每一個細小的進步,都與國家宏觀經濟與產業政策密切相關。改革開放與工作重心向經濟建設的轉移,使廣告產業獲得“重生”;南巡講話和十四大解放了思想,解除了廣告產業發展束縛,豐富了廣告產業發展形式;廣告代理制試點提升了廣告公司的存在價值,明確了廣告媒體與廣告公司的角色和職能,規范了廣告市場的發展;廣告發發展規劃綱要的出臺,進一步為廣告正名,明確了其產業屬性,使其社會地位與作用從理論上得到了肯定;《廣告法》的出臺及實施,細化了廣告產業的經營與管理,規范了廣告活動,促進廣告產業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此后直到2006年,雖然沒有國家層面的廣告政策的出臺,但地區性的法規政策卻在不斷調整,以此保障廣告產業的順利成長。

(二)成長期的廣告產業發展特征及評價

1.廣告產業發展速度明顯放緩,但增量依然可觀,資本和技術成為推動產業發展的主導力量。

2006年我國廣告產業營業額是1573億元,通過近10年的發展,2014年我國廣告營業額是5605.6億元,平均增長率17%,與廣告產業發展初期平均30%的年增長率相比,很明顯廣告產業營業額增速明顯放緩,但是在增長總量上卻是不可小覷,2014年廣告營業額達到5605.6億元,廣告經營單位增加到543690戶,廣告從業人員增加到2717939人,我國廣告產業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經營規模,占到GDP比重達到0.99%,見圖8、圖9。如果說曾經的廣告產業只能作為國民經濟的睛雨表,那么如今的廣告產業已經實實在在地起到了刺激經濟發展、擴大現代服務業轉型升級的積極作用,尤其是拉動了內需、推動了國際品牌的傳播。廣告產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其發展已經被提升到了國家戰略層面。

資本和技術已成為推動廣告產業成長的主導性力量。中國廣告市場的資本運作雖然在20世紀末就已經開始,但是真正掀起資本化浪潮卻是在2006年以后。2006年對于中國廣告產業來說是一個重要的分界點,根據WTO的相關協定,中國廣告市場,開始向外資全面開放。外資廣告公司在資本實力和資本運營經驗上都非本土廣告企業所企及。外資在中國廣告市場上的一系列大刀闊斧的資本運作,對于中國廣告產業格局產生了非常重要的影響。2005-2008年間,國際和國內投資機構爭先涌入,通過資本的支持并購重組和聯合,迅速打開了廣告產業規模擴張的局面。2010年北京藍色光標、昌榮傳播、廣東省廣等本土廣告公司相繼上市,藍色光標先后將思恩客、精準陽光等多家公司收入旗下,市值迅速攀升至180億元陳培愛、羅志超:《并購:從跑馬圈地到轉型升級》,《廣告大觀(綜合版)》2014年第2期,第21頁。廣東省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入股多家新技術公司,全面整合與延伸產業價值鏈,提升核心競爭力。2010年以后綜合服務類廣告公司上市成為常態化。資本要素成為迅速提升中國廣告產業競爭力的基礎資源。

互聯網技術和大數據技術的發展拉開了廣告產業數字化革命的大幕。繼1997年第一則互聯網廣告投放10年后,2008年我國網絡廣告市場份額超過戶外廣告,2011年超過報紙廣告,2013年網絡廣告市場規模突破千億元,2014年網絡廣告市場達1540億元,可見,基于新技術的網絡廣告,已然成為廣告產業的第一生產力。技術的發展不僅提升了廣告產業自身的效率和質量,而且數字傳播技術徹底改變了廣告產業的生態,廣告產業鏈在縱向和橫向上都得到了延展。橫向上,廣告產業與高新技術產業、互聯網產業、信息產業等相關產業的邊界越來越模糊,業務頻繁交叉;縱向上,在原有廣告產業鏈上端催生了一批以數據挖掘和分析為主營業務,為廣告業提供大數據技術支持的服務型機構。在產業鏈核心,誕生了一批新型數字技術廣告公司;在產業鏈下游,新興的提供網絡技術與運營服務的公司或企業成為大數據的主要來源,其在運營過程中收獲了海量的用戶數據李亦寧、楊琳:《大數據背景下廣告產業生態的嬗變與重構》,《當代傳播》2014年第2期,第87頁。新興產業鏈為廣告產業提供了新的價值增長點,促使我國廣告產業在數字技術蓬勃發展的21世紀產生了質的飛躍。

但另一方面我們必須看到,我國廣告產業到目前為止并未發展為完全獨立的產業,特別是在我們這樣一個特殊體制的國家,廣告產業的發展極易受到制度和政策的影響,對國家政策的依附性較大。同時,在二、三線城市還是存在以量取勝的狀況,小廣告公司林立,廣告產品的同質化,無特色無品牌,創新能力弱,嚴重影響著整個行業運行效率和競爭能力的提升。

2.廣告產業競爭格局有所調整,數字營銷機構成為新生代主力,傳統廣告公司面臨生存危機

在移動互聯網、數字技術蓬勃發展的背景下,現階段我國廣告產業的競爭格局可以從兩個維度來呈現:一是新興數字營銷類經營機構對傳統廣告公司形成了強大的威脅;二是大批外資廣告公司的擴張對本土廣告公司形成了巨大的沖擊。

新時代背景下成長起來的專業數字營銷服務公司能深入洞察消費者需求,進行基于互動基礎上的精準營銷,比傳統廣告公司更有市場和競爭力。大型互聯網媒體利用自身的優勢,可以獲取用戶興趣、行為習慣的海量數據,也可以適時監控廣告的傳播效果,能夠從廣告的制作設計到發布到評測“一氣呵成”,廣告公司在此種環境下存在價值大大削弱,曾經的渠道、創意等諸多優勢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威脅。

傳統廣告公司面臨著逐步緊逼的沖擊,也正積極向數字服務類公司轉型。最初是設立網絡營銷部門,繼而通過并購本土新型數字營銷公司,甚至自己開設數字營銷公司等來涉足數字業務領域,提升自身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昌榮傳播即是傳統廣告公司積極轉型的典范,其從2010年開始就在集團旗下相繼成立了專業的互動傳播服務子品牌——昌榮互動和昌榮精準,在保留既有實力的基礎上向數字營銷傳播領域延伸,有利于資源的充分利用與發揚光大。

在我國廣告市場全面放開之初,外資廣告公司就陸續進駐我國,2005年之后更是掀起高潮,跨國廣告公司最大的優勢即是占有大量的資本,其通過合并、收購等手段迅速建立起自己的王國,本土廣告公司的生存空間不斷縮小。2 010年,全國非媒體類廣告企業廣告營業額排名前三位分別是李奧貝納、盛世長城和北京電通,三家經營額分別是56.8、55.9、45.7億元,總額占據了前 100 家廣告企業經營額的 17%。2013年,中國前十大廣告公司中國際廣告公司仍然占據大半壁江山,本土廣告公司力爭上游。

3.我國廣告產業監管體系日漸成熟,但是相關管理制度和法律是否能落到實處,還有待考證

在我國廣告產業起步、成長的一系列過程中,對于這一產業的監督和管理就一直是國家甚為關注的重點。進入21世紀后,關于廣告產業發展的政策和制度一直處于不斷完善中,2011年通過的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文化發展相關問題的決定,成為中國廣告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的標志性事件;為中國廣告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指明了前進方向,奠定了政策基礎。該管理理念明確了廣告業是傳統文化產業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要求,實現跨越式發展。2012年出臺的《廣告產業發展“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打造大型廣告集團的口號,鼓勵通過兼并、收購等多種方式擴大廣告產業規模,提升廣告產業發展質量。同年出臺的《關于推進廣告戰略實施的意見》把廣告產業園的建設提上了重要日程,提高廣告業的組織化與規?;潭?。4月,國家工商總局首批認定了9個國家廣告產業園區并授牌,對廣告業實現集聚發展起到了示范引領作用。

2015年9月1日新《廣告法》正式實施。新法在廣告活動準則的規定上進一步細化,結合現實情況補充了新的條款和法規,完善了廣告監管法律制度,對于促進新時期廣告產業的有效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目前來看,新《廣告法》的執行情況并不太理想,怎樣把新法規落到實處,還會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而政府在執行法律法規上所表現出的決心和執行力也將直接影響廣告產業的發展方向和命運。

綜上所述,我國廣告產業歷經了形成期和成長期,在不同的時期呈現出不同的發展特征,那么,是什么因素在影響著廣告產業在不同發展時期的特征表現,它們是否具有規律性,我國廣告產業的發展前景如何,這無疑都是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五 基于“圓輪模型”的我國廣告產業未來發展思考

八因素圓輪模型是專門用來判斷產業國際競爭力影響因素的一個模型。該模型認為,在產業發展過程中,有政府、市場、環境、相關產業、資源、科技、管理、不確定性共八個因素會對其競爭力產生影響,共同推動著產業國際競爭力的車輪向前滾動李創:《分析產業國際競爭力的圓輪模型》,《經濟導刊》2008年第2期,第54頁。政府因素是指國家在產業發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市場因素主要是指市場供給與需求、市場結構、市場競爭秩序等對產業發展產生的影響作用;環境因素包括產業成長的經濟環境與政治環境,其對產業國際競爭力的影響是間接的,但是不容忽視,環境的好壞直接關系著產業國際競爭力的水平與程度;相關產業是指與主體產業發展有緊密關系的產業,如廣告產業與信息產業、金融產業、傳媒產業等多種產業都是“唇齒相依”的,這些相關產業的發展水平、發展狀態會直接影響到主體產業的產品生產、市場行情、發展前景等;資源因素泛指全球范圍內產業生產需要的可獲取的生產資料;科技因素主要是指產業發展過程中的技術因素;管理因素是指產業發展過程中施諸于其的管理方法、思想、措施與決策等,屬于產業發展的“頂層設計”,決定著產業發展的方向與質量。不確定性因素是指影響產業國際競爭力不容忽視的外部力量。

依據“圓輪模型”,見圖10,結合我國廣告產業發展情況的實際,對影響產業發展的八因素進行同類合并,可以看出我國廣告產業在發展的各個階段主要受到技術創新、資金供給、經濟發展方向、人力資源、市場需求、政策扶持等六個方面的影響,其影響因素分析具體如表4。

同時,我們應該看到,廣告產業發展中各因素具有各自的獨立性,在每個階段都對廣告產業的發展產生過不同程度的影響,而且,從整體來看,在廣告產業的起步形成時期,宏觀因素的影響更明顯,進入成長期后,微觀性的因素重要性才突顯出來,如21世紀以來技術因素與資本因素對廣告產業發展的大力促進;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在廣告產業發展的每個階段都存在著一個主導性的因素,這個主導性因素與其它因素是相互交織、共同存在的,主次因素之間在每一個階段都呈現出不同的關系和組合,因此廣告產業在發展的每個階段都呈現出不同的形態,體現出鮮明的階段性。由此,我們知道廣告產業的發展是一個多因素協調和配合的優化過程。我國廣告產業目前正處于上升的關鍵時期,要想實現廣告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廣告產品內涵的的專業化和國際化,顯著增強產業的整體實力與核心競爭力,使其向具有高技術和高附加值的現代廣告業轉變,在當前時期,應該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進一步健全廣告產業發展的制度體系,科學制定廣告產業發展的具體規劃和措施,為廣告產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的安排和創新是經濟增長和發展的源泉,有效率的制度能促進經濟的增長和發展。廣告產業管理制度的制定要結合我國廣告產業發展的實際,因地因制宜,分區分片規劃,從新興技術的引入、資本的運作、傳統產業的升級等方面,明確細致地作規劃,作好廣告產業發展的頂層設計。政府在此過程中要加強支持和引導。

第二,提高我國廣告產業在要素稟賦上的競爭優勢,注重挖掘產業內在的發展動力。在廣告產業發展的不同時期,政策、資本、技術要素稟賦等輪番扮演著其前進的核心動力陳剛、孫美玲:《結構、制度、要素——對中國廣告產業的發展的解析》,《廣告研究》2011年第8期,第15—25頁。移動互聯網時代,廣告產業的邊界逐漸模糊,其要素稟賦也日益復雜,在目前這個階段,技術資本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能否在數字技術的運用上爐火純青,將是中國廣告產業在未來一段時間充滿活力的源泉。因此,大力推進大數據技術的發展,實現技術與廣告產業的有效融合是下一階段的重要工作。在一個經濟體中,只有出現技術進步,才可能提高物質資本的使用效率,才能提高勞動效率,才能充分有效地利用資源。要鼓勵自覺采用數字技術提升競爭力的廣告企業的發展,重點扶持一批核心優勢明顯、技術水平高、發展潛力大的廣告產業項目;加快傳統廣告企業的轉型和升級,實行優勝劣汰,優化產業結構,有效擴大產業規模。

另一方面,要加快廣告產業的資本運作,金融資本一度成為廣告產業發展的核心資源,推動廣告產業的規?;洜I。鼓勵資質良好,具有一定發展規模和潛力的廣告公司通過融資或吸引投資,擴大規模,提升實力。大力支持廣告公司的聯合或重組,通過收購、兼并等大資本的運作,組建大型廣告集團,成就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廣告企業。加大對廣告產業園區的支持力度,盡快形成產業規模,以示范效應帶動廣告產業的整體進步與發展。

第三,打造新時期廣告人力資源平臺。移動互聯網時代的廣告產業競爭同時也是廣告人才的競爭,掌握先進數字技術運用能力和擅長數字營銷傳播類的人才尤其成為搶手的人才資源。由于行業性質目前人才的流動還是比較頻繁,這一現象說明廣告行業人才的歸屬性并不強,打造科學、高效的人力資源平臺迫在眉捷。崗位晉升機制是重點,薪酬分配機制是關鍵,考核評價機制是基礎,培訓交流機制是保障。羅興鵬、張向前:《激勵理論的我國事業單位職員制改革研究》,《華僑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版) 》2016年第2期,第99頁。同時,也要鼓勵學界和業界的結合,實現優勢互補和資源共享,為廣告產業的發展與飛躍提供人才支撐。

外債法律制度研究論文范文第4篇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作為融資租賃公司拓寬融資渠道、提升業務周轉率的新型工具,具有廣闊的前景,但受制于稅務問題,市場待挖掘空間巨大。由于營改增政策的實施,在證券化過程中存在著增值稅抵扣鏈條的斷裂問題,并且由于融資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的性質難定,對于投資者的投資收入所得稅納稅義務尚待明確,這些問題直接影響了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本文擬對我國目前的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模式以及相關的稅收法律制度進行梳理研究,從而為解決目前的稅收困局提出自己的建議。

一、關于我國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SPV模式分析

我國實踐中存在三種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模式,具體包括:

(一)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我國已發行的融資租賃公司資產證券化項目大都采用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主要就是指證券公司以管理人的身份發起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依據租金債權產生的現金流發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受益憑證持有人據此享有該資產的收益分配。我國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流程包括:(1)租賃公司組建資產池。(2)租賃公司將基礎資產池出售給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但我國現行法律不允許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作為基礎資產的受讓人,所以實踐中由專項資產管理人證券公司購買。(3)證券公司通過委托資產托管機構、財務顧問、法律顧問、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資產證券化服務機構分別履行相應的職責,完善整個交易結構。(4)證券公司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成為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5)對于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由計劃管理人委托資產服務機構、監管銀行以及托管機構進行回收租金的管理、回收、劃入、托管最終依計劃管理人的分配指令由托管機構分配給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

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的交易流程圖如下所示:1-1

圖:1-1

(二)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是采用證券公司的“集合計劃”與基金子公司的“基金專項計劃”兩個載體進行嵌套的雙SPV模式,具體指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募集資金投資于基金子公司以租金債權為基礎資產的專項計劃,以租金債權償還集合計劃委托人。我國目前主要有華融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廣發恒進1號”集合計劃與河北省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廣發恒進-河北金租1期”集合計劃這兩個項目。我國融資租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流程包括:(1)租賃公司組建資產池。(2)證券公司募資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采用差額支付承諾以及流動性準備金對集合計劃增級,并由證券公司進行推廣,。(3)由基金子公司設立優先/劣后級的專項計劃,優先級由集合管理計劃認購,劣后級由原始權益人持有。(4)基金子公司用發行優先級份額募集資金,買入原始權益人的基礎資產的收益權。(5)由基金專項計劃的監管機構進行監管,由托管人收取租金,并交由集合管理計劃的托管人托管,集合管理計劃托管人依據集合計劃管理人的指令將集合計劃收益分配給委托人。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交易流程圖:1-2

(三)特殊目的信托模式

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信托模式是指以融資租賃公司為委托人,挑選優質的租賃資產、租賃債權進行重組,組成資產池作為受托資產(相當于證券化資產),以信托機構作為受托人(相當于SPV)設立財產信托,并以信托財產產生的資金收益為基礎發行信托受益憑證,并出售給投資者。

我國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采用特殊目的信托模式的交易流程包括:(1)融資租賃公司作為發起機構將相關資產委托給作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2)由信托公司設立租賃資產證券化信托,并由發行人與發起機構、聯席主承銷商簽署《承銷協議》,由聯席主承銷商與承銷團成員簽署《承銷團協議》,組建承銷團發行資產支持證券。(3)受托人將以信托資產為支持的資產支持證券所得認購金額(發起機構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除外)扣除承銷報酬和交易文件規定的其他費用后的凈額支付給發起機構。(4)由受托人委托資產服務機構、資金托管機構以及登記結算與支付代理機構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持有人支付本金和利息。我國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采用特殊目的信托模式的交易流程圖:1-3

二、我國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稅收法律制度

在上述各種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模式的交易流程中可以看出,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主要涉及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轉讓、證券的發行、證券權益的償付三個基本環節和為數不少的輔助服務環節;涉及的主體主要包括發行人、SPV、投資者和為證券化提供各種服務的服務人。這為我們從納稅環節和納稅主體角度考察我國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稅收法律問題提供了思路。

(一)與基礎資產轉讓有關的稅收法律制度。在這一環節涉及到的納稅客體主要是融資租賃公司出售租金債權所得款項,納稅環節主要是出售資產和收回款項。由此我國關于基礎資產轉讓的稅收法律制度主要是:1、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轉讓過程中,采用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模式若簽訂的轉讓文件屬于借款合同,則需要繳納萬分之零點五的印花稅,如屬于產權轉讓合同需要交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若是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采用的是特殊目的信托模式,則對于信托設立合同需要交納印花稅。2、所得稅:根據所得稅的一般原理,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發起人轉移資產后,獲得的收。益會被計入損益表中,需要對其征收所得稅。但是采用“真實銷售”還是“擔保融資”的方式所需要繳納的所得稅的數額和時間是不同的。融資費用,可在一定范圍、限額下允許其在稅前抵扣。3、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營業稅僅對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處置不動產征稅,而“融資租賃租金債權”的轉讓并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故無須繳納營業稅。但是對于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以及信托公司在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收取的管理費用或是信托報酬卻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二)與融資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有關的稅收法律制度。在這一環節中,主體主要涉及證券公司或信托公司和投資者,因目前在我國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起人都已購買次級證券提供信用增級,所以在這一環節還包括發起人這一主體;客體涉及融資租賃資產擔保證券和購買證券的款項;法律關系的內容包括證券公司或信托公司銷售證券和投資者向發行人支付購買款項兩個部分。根據目前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對于屬于一級證券市場交易行為的融資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并不征收印花稅;對于投資者支付的購買證券的款項是由發起人也就是融資租賃公司繳納所得稅,所以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在這一環節并不負擔所得稅。

(三)與融資租賃資產支持證券權益償付有關的稅收法律制度。這一階段的納稅環節主要是證券公司或信托公司收取融資租賃租金和將其償付給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兩個部分。由此可能涉及到的稅收法律制度包括:1、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并未對租金債權產生的收益是由原始權益人承擔還是有證券公司或信托公司承擔作出規定,而且目前融資租賃公司對于租金收益需要繳納的是增值稅并非營業稅,那么對于此到底由誰納稅,繳納什么稅呢?并且在實務界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融資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增值稅抵扣鏈條斷裂的問題,這在下文還會進行分析。2、所得稅: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并未規定在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是否需要針對租金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假如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者獲得收益時是否可以抵免也沒有明確的規定。

三、我國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困局

(一)增值稅抵扣鏈條斷裂。我國目前融資租賃企業進行有形動產的融資租賃服務征收增值稅,但是在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當出租人將資產池中的租金債券轉讓給證券公司或是信托公司時獲得的價款因為不屬于增值稅的納稅范圍,所以不能給證券公司或信托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就不能作為銷項稅額納稅,這樣融資租賃企業的增值稅抵扣鏈條就中斷了。從融資租賃承租人的角度,當承租人將租金收入交給證券公司或是信托公司時,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也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且承租人于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也并沒有合同關系,理論上也不能為承租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承租人就無法獲得進項稅額的抵扣,導致承租人增值稅抵扣鏈條的斷裂。(二)融資租賃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所得稅納稅義務尚待明確。我國目前缺失對于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取得基礎資產收益時所得稅的法律規定。首先對于融資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的性質來說,其僅代表受益憑證,不屬于股票和債券,它的基礎資產是融資租賃的租金債權,投資者的收入來源于租金債權,但不管其性質如何對于這部分收益應確認為投資者的應稅收入,由投資者繳納所得稅。

四、我國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建議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在資產證券化后繼續按租賃合同向承租人開具增值稅發票。一方面,承租人具有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基本權利。承租人支付租金即代表履行了租賃合同中的義務,應取得相應的增值稅發票用來抵扣自身的銷項稅額。而作為證券化資產投資人的銀行、信托等同業,由于仍執行營業稅,在投資證券化資產的業務中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另一方面,融資租賃公司也有向承租人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義務。因為資產證券化本質是一種融資業務,融資租賃公司僅轉移了租賃合同項下承租人未來支付租金的收益權,并未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的物權轉讓給投資人。在這種情況下,融資租賃公司不可避免的需要承擔增值稅發票的開票義務,以保障承租人在租賃合同項下的合法權益。

(二)建議將轉讓對價與應收租金的差額作為使用該融資方式所產生的融資成本,比照借款利息作為當期銷售額的扣減項。融資租賃公司代投資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其中,轉讓對價與應收租金之間的差額即為租賃公司使用該融資方式所產生的資金成本,建議允許將這部分融資成本應比照借款利息作為當期銷售額的扣減項,體現增值稅對增值部分繳稅的基本原則。

(三)建議將融資租賃資產支持證券視為債權,投資者相應的收入均為債券利息收入繳納所得稅。首先,對于投資者的收入定性問題是國外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普遍遇到的一個難題。目前在美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都將SPV向投資者發行的各種權益憑證概括視為債券,相應的收入均作為債券利息收入,這樣便于征收管理。所以建議我國借鑒此做法,這樣對于投資者的收入按照目前我國關于債券利息收入的規定進行征收管理。

其次,從根本上來講,融資租賃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者其實不過是貸款人的一種替代,其持有的證券收益歸根結底是融資的利息收入。因此將其視為債券利息收入并無不妥。

參考文獻

[1]洪艷榮.《資產證券化若干法律問題比較研究》.廈門大學2002年博士學位論文,第98頁.

[2]張學博.《信托設立之稅制分析》.《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08年12月第10卷第6期.

外債法律制度研究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本文分為三個部分,前兩個部分分別從概念性質和實務操作兩個層次來論述在信用證欺詐中法律調整的介入空間,最后一個部分擬從法律制度上探討法律保護的具體實現方式。

關鍵詞:信用證的金融屬性;法律的介入空間;實務的類型化分析;法律防護的制度性實現

一、信用證的性質和法律調整的消極介入空間

信用證是主要適用于國際貿易的付款方式之一,信用證制度并非源自法律的設計,信用證是職業商事活動的經驗產物,即信用證制度是脫胎于貿易實務的實踐型金融工具,是商人整體在日益紛繁的交易實操中的智慧凝結和充分博弈的自發創設性結果,商人之間的長時間持續應用使得信用證制度作為金融性制度工具得到了固定和推廣,這也就意味著法律對于信用證制度而言是一種宣示性的存在而非創設性淵源,信用證中各個主體的經濟性權利義務關系是在實踐中不斷相互碰撞相互妥協實現的,具有習慣性、相對穩定性、相對公平性、事實強制性等現實特點。而法律作為一種二階制度,其目的在于更好的維護這種已成的交易秩序,強化交易行為的可預測性以及提供國家強制力后盾保障制度的實現。

這樣的商事事實基礎和法律的公信性價值就界定了法律制度的介入空間即法律制度對于信用證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設置空間較小,法律應當更多的作用于信用證制度的外圍,注重于關注主體對信用證制度的負效應行為,因為信用證的實效性得因于實踐的遵守,那么實踐主體的失信行為將構成對制度實效本身最大的削減,由此法律以其權力正當性矯正非理性私主體行為從而保障相關一階制度本身的實效性不會流失。因此法律應當在信用證制度實現的全過程中發揮補位作用,即當信用證制度本身運行失靈時,法律要以其強制動力保證制度繼續正常運行(即對非善意不作為加以強制履行,對非善意作為加以矯正)。

我認為信用證交易過程可以具體從三個方面索取法律制度給付:

第一,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原則性規定的目的是規制行為主體理性,通過倡導性、宣示性的規定給予行為主體以警示和觀念上的影響。例如將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在信用證制度的保障中加以體現,要求信用證制度各方在實現信用證權利義務時應當誠實信用,正當實現自身利益,不得背離信用證制度約束或不正當規避合理的交易義務等。同時,原則性的規定也構成法律追責的依據(主體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無效且應對給他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原則性的規定可以說是一種事前的防控。

第二,公法的制度補足。在信用證制度的實現過程中,法律應當給予貿易實操技術漏洞以補足,信用證制度的風險中不能倚靠貿易實操技巧得到規避和消化的部分即需要法律制度的補位和防控。

第三,司法救濟上的特殊保護。因為信用證具有很強的涉外性,所以不適當的救濟行為會導致更為嚴重的負外部效應,我國的銀行就曾一度的陷入因破壞信用證獨立性而喪失國際信譽的困境中,從而很大的影響了我國金融機構的國際市場競爭力,所以在利益保全和商事信譽中如何做有效的平衡甚至實現二者的雙贏是法律需要考慮和解決的問題。這就是法律的過程干預。

以上是本文的第一部分,論述了法律制度對于信用證制度具有消極介入性,法律的作用在于保證和保障而非創制,法律的實效應當是通過消極性的介入發揮積極的作用以實現對不當的信用證行為進行矯治和追責。

二、信用證欺詐的實務類型化分析

第二個部分主要聚焦于信用證欺詐行為在實踐中的具體形式,通過對常見的信用證欺詐模式的分析找到信用證的制度漏洞以及法律的具體介入基礎。

最常見的信用證欺詐模式大致有以下五種:

(一)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確已失效的信用證

這種情況為買受人單方實行的信用證欺詐行為,為純粹的有信用證之名而無信用證之實的詐騙行為,這種情況下并不存在信用證制度下的基本關系主體即并沒有作為信用中介的銀行的存在,事實上這種行為在信息技術的發展中已經逐步可以實現完全的規避,出賣人通過和銀行的核實以及銀行之間通過電開密押對接等貿易操作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信用證的驗偽。同時,法律上將此類行為直接予以刑法規制,對這種簡單粗暴的侵權行為給予刑罰震懾。

(二)買受人和開征行串通欺詐出賣人(和議付行)

在信用證制度中開證行的角色本應是作為信用中介,通過銀行機構的信用強化出賣人的回款信心同時保障買受人支付行為的實現,從而促成跨時空交易。因而,一旦銀行背離了其信用責任,無論其倒戈哪一方,無疑都是對信用證制度價值最大的折損。這種操作比較容易出現在開立遠期信用證或者是循環信用證(不等比付款)貿易中,銀行僅通過承兌取得單據而當期限屆滿時并不實際履行??梢哉f這種模式是最為棘手的欺詐手段,信用證本身具有形式真實性,卻喪失了銀行信用的實質表達力,這使得制度本身成為了欺詐行為的助力(甚至可以說是制度實現了欺詐)。由于市場本身是一個高密度信息容體,信息的擁堵使得有效擴散需要一定的時間,同時使得信息的真偽性難以辨識,市場的自然代謝就有一定的滯后性。市場反饋滯后的間隙是法律應當實現制度補位的所在,在市場主體的謹慎作業,行業組織的協助同時,行政相關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信用披露制度,以官方權威剝離市場中無效和失真的信息,有效促成相關信息的傳遞,協助主體實現理性的商事選擇。

(三)出賣人和船運公司串通欺詐買受人

信用證制度將商事貿易活動轉化為了純粹的單據買賣,單據在信用證制度中被賦予了“產品”外觀,事實上在法律調整的過程中,每一次事實和形式的分離都意味著風險,這是實然與應然之間的當然縫隙也是法律調整的代價。在信用證的單據買賣規則中,出賣人串通船公司惡意簽發船運提單的具體情況要做進一步的分類處理:A)船運公司在無實物貨品的情況下簽發提單,在這種情況下船公司明顯惡意,構成和出賣人的共同侵權,在法律調控中應當明確船公司的責任地位,即在訴訟法中確定船公司的共同被告的程序性責任地位,同時在實體責任關系上按照共同侵權原理實行對外連帶責任制。B)船公司在有實體貨物的情況下簽發提單,但貨物的基本規格標準和包裝形式明顯與貨描標的不符,在這種情況下司法防護的作用非常重要,即在厘定責任時,應當由船運公司對其簽發提單舉動的善意舉證,因為船運公司在貨描和實物明顯不符的情況下簽單是沒有盡到行業性的一般注意義務的,由此給基于信任其專業行為的法權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適用過失推定責任,如果船運公司不能證明自己的行為不存在過錯,即通過舉證證明自己的行為具有符合一般證明標準所要求的正當性。司法方面的舉證責任安排雖然沒有直接觸及信用證制度中的實體權利,但通過程序性權利義務的設置實現了對信用證主體的越軌行為的規制以及對合規行為的保護,提供合理追責合理求償的法律要件基礎。

買受人當然可以通過CIF、CFR等貿易操作方式來盡可能的降低出賣人和船公司的惡意串通的可能性,但是法律制度的補位在實現救濟和提供警示上的作用是不可舍棄也是無從替代的。另外,從行政法角度,市場本身對于信用構成和評估需要一個很長的消化反饋過程,這個時空上的位差使得不當牟利行為有了可擴張空間,嚴重影響了市場基本秩序的安定性,當然的具有公權力的介入需求,行政部門應當積極介入的行業公信系統的建立,尤其對于境外的商事主體,應當以公權力為推動和支點及時收取市場信息,及時整理及時公示,彌合市場的滯后性缺陷,提升市場的信用代謝能力。

(四)出賣人和議付行串通欺詐買受人

信用證的獨立性在信用證制度中處于核心地位,單據作為實現信用證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流轉的唯一動因,當議付行買進形式無瑕疵的單據之后,開證行即負擔了必須贖買的義務,即使在此過程中買受人和開證行確實有理由懷疑貨物的真實性或質量,也無法實施止付,這就使得如果議付行和出賣人串通,就會掌握時間上的主動權,將買受人和開證行置于明智受欺仍要付款的尷尬境地。這類問題在實務中難以得到妥善處理的原因在于,開證行的止付行為將直接影響其商業信譽,銀行機構的存在和競爭基石就是信譽,商業信譽的喪失會直接影響其業務能力,例如中國的銀行就因為止付問題而喪失了獨立的信用證支付地位,即中國的銀行所開立的信用證普遍需要保兌行保兌才具有可接受性。這對一國的貿易能力可是說是巨大的折損,同時在金融一體化不斷深化的今天,國際性的金融制度話語權無疑需要實力的金融實體做依托,銀行作為最重要的資本中介,是一國的金融信用象征,所以如若不能在營業利益和企業信譽發生矛盾時做技術性的處理,那么長遠利益必定難以實現。

由于獨個的貿易行為本身就有一定的隱秘性,合同是相對的,合同內容對第三人而言通常具有不可識別性,進一步在信用證制度的規定下,交易進一步抽離合同本身,成為了純粹的單據買賣,由此在單據適格的情況下實行止付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對信用證制度的絕對背離,這種背離的負外部效應即是止付行為人的商業信譽受到質疑的事實依據。由此問題的癥點即在于止付行為的外部表達力和其內部的真是原因難以得到充分的體現和論證,這種過于粗糙的處理方式導致了行為的實質公平獲得了形式上的失信外觀。法律在介入這一問題時應當利用正當的程序力量,即司法前置,并且是國際性司法前置,中國的銀行的止付行為一再被誤解為失信的原因就在于我們把本來就相對隱蔽的問題做了隱蔽化的處理,使得問題的真是矛盾被掩蓋,跨境貿易的止付糾紛應當通過國際性的司法程序預計完全披露和充分論證,止付請求可以作為訴前保全的一部分。積極訴求國際性商事司法救濟的優勢在于:第一可以通過保全制度合法實現止付,保護正當的經濟利益。第二將違背信用證制度義務行為的正當性通過充分披露充分論證獲取國際市場的認可和支持,在披露交易相對方不當行為的同時,強化國際商貿主體對本國金融機構維權能力的認識,在國際貿易合作中開證行的維權能力也是其參與行業競爭的重要籌碼之一。所以法律應將積極推進商事司法國際化,加強國際間商事司法合作,降低跨境商事糾紛解決成本作為制度性課題予以發展,在保障本國正當經濟利益的同時貢獻國際貿易環境的秩序和穩定。

(五)出賣人預借倒簽或質換清潔提單

這種情況多發生在真實貿易背景下,在信用證制度中屬于違背信用義務的行為,但在個案情況中往往基于現實的情況需要而具有一定的合情理性,所以對于此類行為法律的規制空間應當是以嚴格禁止為價值倡導,但在責任制度的設計中應當采取結果追責主義,即按最終是否發生危害結果追究相關主體責任(結果責任)。買受方的損失由出賣人和船運公司連帶,船運公司不以出賣人與其的相對性承諾獲得免責。

另外還有兩種在信用證作業中常見的欺騙性手段,一個是關于買受人和出賣人虛構貿易欺詐銀行,另一個是關于軟性條款的問題,之所以沒有將這兩類問題列入分類是因為我個人覺得這兩類問題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信用證欺詐,買賣雙方以虛構貿易的方式通過開立信用證套用或套取銀行資金的行為并無損于信用證制度的交易價值,反而從另一個方面凸顯了信用證獨立性的核心特征,這一問題的實際解決主要應當靠銀行的技術性操作的精進,在開證主體授信制度上的嚴格把控、特殊情況下對開證保函的規定和獨立審單的強化等。法律上應將此行為并入重大經濟犯罪予以警示和遏止。關于軟條款的問題事實上更多的依賴于商事主體自己的商業判斷和風險掌控,法律的過度保護反而會阻礙商事理性的成長和發展。

三、信用證欺詐的法律制度性實現

(一)關于原則的規定

法律原則具有宏觀統領力,貫穿于立法司法執法以及民事法律行為的全過程,法律原則性的規定具有宣示性和倡導性,在行為主體的正向觀念形成上具有潛移默化的推動效用,同時法律原則的存在強化了法律裁決的說理性和正當性,給法律的問責機制提供了堅實的釋法準則和依據。法律對于信用證制度的確認和保護應當從原則的確立開始,無論是誠實信用還是公平正義甚至是善良風俗,事實上信用證制度本身就是脫胎于這些最為基礎的商事價值觀,所以法律將其作為違背信用證制度的問責依據也應是制度的當然之意。

(二)政行為的給付性保障

市場作為高密度的信息載體往往使得有效信息的傳導具有一定的滯后性,這使得對市場主體的信用識別難度加大,短期內難以實現市場的自凈功能,這就成為了市場秩序隱患。公權力介入私主體活動的正當性來源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市場秩序隱患關系到不特定的大多數的市場主體的交易安全,在市場難以“作為”的情況下,積極的行政給付是彌補市場滯后性的有力法律措施,行政主導建立境外企業信用評級制度,定期公布境外相關行業資信分析報告,引導市場主體理性選擇貿易對象,加快實現市場代謝,以積極的政府引導實現市場環境的健康,秩序的穩定。信用制度的測評對象應當包括國內外的交易主體、船運公司和銀行等信用證相關主體。

(三)跨境司法救濟的制度健立建全

信用證的獨立性和商事交易的相對隱蔽性在一定程度上將開證行置于了制度上的弱勢地位,而涉外貿易的止付行為會給銀行機構帶來信譽上的損壞,從而使得銀行在國際貿易的金融性介入中喪失競爭性,這對一國的經濟發展是一種極大的負作用。金融性制度話語權在國際競爭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沒有強勢的金融實體作為結構后盾,很難將制度付諸實現。鑒于金融機構信譽的重要性和波及力,交易安全和機構信譽之間的處理就需要更為慎重的方式,跨境司法救濟無疑是最為理想的方式,在高度透明和充分論證的情況下實現止付,保障交易安全,同時強化金融機構的利益保全能力,樹立國際性形象。所以法律在推進跨境商事糾紛的國際解決機制上應當給予更多的制度性和程序性支持,比如推進相關國際合作,進一步和相關國際組織加強溝通和協作,指導國內企業采取國際司法救濟程序,降低跨國訴訟成本等。

參考文獻:

[1]王曉英,王素梅.信用證方式的風險及防范.經濟師,2007年第04期.

[2]王芳.淺談國際貿易中信用證詐騙以及防范措施.金融市場,2008年第05期,第66-67頁.

[3]姚大偉.國際商務單證理論與實務.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外債法律制度研究論文范文第6篇

摘要:老年人監護法律的產生與發展與其社會適應性密切關聯,用法社會學方法對老年人監護進行調研。本文以宏觀與微觀數據統計法闡述老齡化發展趨勢,以調查問卷法獲得老年人的實際生活狀況及現實需求,反映老年人總體的社會適應性;以個案訪談法了解老年人的個體活動能力及決定能力,窺探老年人的社會參與度指標。通過研究發現老年人監護立法理念不科學、立法體例不完整、適用標準不全面與配套措施不到位等問題。

關鍵詞:老年人監護;親屬法律制度;法社會學

導 論

在人口高齡化危機下,老年人監護制度面臨嚴峻的時代考驗,隸屬于親屬法律制度的老年人監護制度,必須與中國當前的家庭法律本身相融合,并具備社會適應性。[1]必須對老年人監護法律制度的適用對象——失能、高齡老年人本身進行系統分析,根據其共同的外在特征進行分類,以數據分析和實證調查的法社會學方法,采用多種范式,揭示與闡釋老年人這一社會主體賦予法律的意義。

基于實踐的法社會學方法,對老年人監護制度進行研究,它的基本關懷主要有兩點:人口老齡化背景下,老年人的生活現狀及現實需求是什么?現行監護相關法律制度能否滿足老年人的需求?法律層面的研究必須基于社會實然層面的研究,后者以前者為基礎。通過社會學的方法,以“是什么”為線索,試圖去回答“應該怎么樣”的問題。根據歸納總結,通過經驗實踐的方法,本文對老年人監護法律制度如何完善提出幾點初步結論。

一、老年人總體生活樣態

無論從全國或是地方說來,老年人口持續增長已為不爭事實。從已公布數據看來,失能老人數目也持顯著增長態勢。(1)在完全失能老人中,80歲以上的高齡老人占多數。此次關于老年人生活樣態的調查,主要以問卷的形式進行。通過對農村和城市各兩個社區及養老院(敬老院)進行的六種類型的問卷調查,具體了解被調研老年人的居住狀況、健康狀況、需求狀況、精神狀況、經濟狀況及財產管理狀況。(2)

對78份有效問卷的數據統計,基本說明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城市“空巢老人”和農村“留守老人”日益增多。

身邊沒有子女和他人照料的老人在城市被稱為空巢老人,在農村被稱為留守老人(包括無子女的老人、子女外出的老人及不同子女共同居住的老人)。從此次調查來看,C市東方景苑1號社區與C市E鎮城毅社區共53份調查問卷中,城市空巢老人,農村留守老人占多數。城市“空巢老人”和農村“留守老人”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一是由于經濟快速增長,醫療水平改善,人們生活壽命也逐年增強;二是家庭結構的轉變,絕大多數家庭從四世同堂的大家庭向三口之家的核心家庭轉變,家庭成員減少;三是子女外出。絕大多數此類家庭子女外出,有的出國留學,有的外出經商,有的外出打工;四是代際差異。由于思想觀念、飲食習慣、生活作息等多方面的差異,老人和子女更加趨向于各自獨立生活。從此次調查來看,C市東方景苑1號社區中的空巢老人和C市E鎮A村的留守老人中有30%的老人其子女并無外出,只是同老人分開居住。

隨著城市化發展的加劇,社會資本的流動加快,城市空巢老人和農村留守老人將會在一定時期內長期存在。在現代家庭結構轉型情形下,子女贍養觀念愈來愈淡薄,應當在老年人監護法律層面保障城市空巢老人和農村留守老人的生活質量,從承認老年人獨立的法律人格出發,完善老年人監護法律制度。

第二,老年人身體和精神狀況堪憂,生活滿意度普遍不高。

老年人的健康狀況關系著老年人能否擁有一個愉快的晚年生活。隨著年齡的增長,身體機能逐漸退化,身體不適會影響到精神狀態。此次調查顯示,老年人的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況堪憂。只有少部分的老人覺得自己身體狀況很好,而這少部分的老人主要集中在60—65歲之間。在精神狀況方面,老年人的精神狀況總體不佳,32.1%的老人覺得精神狀況一般,29%的老人覺得精神狀況有老年癡呆跡象,記憶力減退,偶爾會意識模糊。同時分析數據得知,老年人在生活滿意度方面,認為生活滿意度良好占47%,且多數為60—65歲的老人,剩余大多數老人一般只會留在居住地或附近活動,生活滿意度一般或很差。根據調查分析數據可得,大多數老人覺得身體精神狀況不佳,生活滿意度不高的原因為:年紀增長,行動不便,不能獨立實施民事行為,自主決定權降低或喪失。老年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對其生活滿意度的影響甚遠,老年人的身心狀況直接影響其日常民事行為能力和判斷能力,且隨著年齡的增長,老年人的身體、精神狀況不甚理想,無論是體力還是腦力均逐漸衰退,自我保護能力、判斷能力、意識能力大大降低。老年人監護制度的設立是為了盡可能的幫助老人在身體狀況每況愈下的情形下,盡最大可能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參加社會活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滿意度,彌補逐漸衰退的老年人的行為能力,要求監護人在維護老年人本人最佳利益的前提下,執行老年人的意愿,或為老年人替代或補充做出特定事務的決定。

第三,老年人財產管理狀況堪憂。

調查發現,老年人的總體經濟狀況不甚理想,其中,城市老年人的主要經濟來源多以退休金為主,子女支持為輔,而農村老人經濟來源基本為單一性質,多以子女支持為主,自己也有些積蓄。在被調查的老人中,66.7%的老人都在日常生活開支上選擇了剛好夠花和略有節余,23.1%的老人經濟狀況為窘迫,只有10.3%的老人處于財務自由狀況。在財產管理狀況中,只有2.6%的老人將財產交由專門的理財公司進行管理,大部分老人的財產都由親屬代管或存入銀行。分析數據可得,老年人財產管理現狀不甚理想主要因為大部分老年人沒有理財觀念。對于主要財產,老年人一般不能對其妥善管理,以現金方式留存不僅不能增值反而會帶來安全隱患。如果對這些財產不能妥善管理,老年人很容易成為覬覦的對象。根據此次調查可以發現,40%的老人覺得有必要有個合適的機構或人員對財產進行管理,61.6%的老人遭受過“財務虐待”[2],如被人侵吞財產,或被威脅、欺騙財產。因此,如何對財產適當管理,對養老金妥善利用,避免老本消耗殆盡,考驗著老年人的智慧。即使老年人有自己管理財產的能力,如何在利息不足以支付生活費用時,保本理財,安享晚年,使老年人無論財產多寡,都能藉由正確的理財維護老年人尊嚴,尊重老年人意愿。尤其是當老人出現年老體弱、神志不清的狀況時,財產是否能夠依照自己的意愿流動,這些有關財產管理的問題時刻困擾著老年人。老年人監護制度應當要求監護人從保護老年人本人意愿出發,為行為能力逐漸衰退的老年人進行適當的財產管理,盡全力保障老年人晚年財產獨立。

二、老年人個體狀況與需求

老年人的現實需求同其生活現狀息息相關。由于主體差別性,對現實需求的考察主要是通過個人訪談的形式進行。對十名老人的訪談均是在單獨空間進行,以30分鐘為限,依據訪談提綱,順著被訪談者的思路進行提問,對于被訪者沒有涉及的重要問題,研究者再集中對被訪談者或其家人追問。

訪談了解了以下幾個問題:(3)

第一,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活動能力與決定能力各異。

在對十位老人的決定能力進行考察時,筆者利用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動能力量表結合簡易智能精神狀態檢查量表配合追問的形式,對十位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活動能力,認知、判斷和決定能力進行考察發現,十位老人中,有兩位老人日常生活活動能力較低,除梳頭、刷牙、穿衣服、脫衣服,在室內行走等幾項簡單活動可以自己做外,其他多項皆有一定困難。有兩位老人已被專家診斷為間歇性老年癡呆癥。此外,這幾位老年人的認知判斷程度高低不同,即便是處于同一分數段,在不同事務的決定能力方面,也存在細微差別。除去一位持續性老年癡呆患者,在其他九位老年人中,只有三位老人具有正常年齡所擁有的健忘,即會存在一些記憶障礙,但計算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等還處于正常階段,可以對日常生活中的涉及自身的大小事務進行辨認、判斷和決定。有四位老人存在屬于輕度的神經功能認知障礙,從事復雜工作的能力降低。另有兩位老人測試分數較低,對這兩位老人的詢問花費了研究者較長時間,在追問過程中,發現兩位老人行走緩慢,心情不暢,而且敘述過程中經常脫離話題,涉及很多回憶性的事件,判斷能力和決定能力顯著不高。此外,研究者向每個老人提出問題:“是否在日常生活的某些方面,需要幫助,例如咨詢專業性問題,幫助對大事小事做出決定,幫助打理日常生活等?”九位老人一致認為需要幫助。

第二,老年人的實際社會參與水平低。

社會參與是指個體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參與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直接參與和間接參與。本次調查著重于老年人經濟活動參與和人際交往參與。老人的經濟活動參與涵蓋了老人所參與的一切有償經濟行為,包括有固定工作時間和報酬的全職工作,也包括對自己或家人資產的管理及收益等。在訪談的十位老人中,有四位老人目前進行經濟參與活動,有的是在用自己的退休金或積蓄炒股等,有的是收房租,有的是為子女看管店面等。在詢問經濟參與的原因時,四位老人都認為,主要是為了精神層面的需求。老年人的人際交往參與情況也是參差不齊。十位老人的人際交往主要是以家庭為核心,除去和配偶的交流外,主要人際交往對象為子女,其次是親戚、朋友、鄰居。這其中,四位養老院(敬老院)的老人人際交往參與度最低。在涉及社會參與意愿時,除去一位長期性老年癡呆老人外,九位老人都表示有意愿參與更多的戶外活動。在訪談中,筆者發現,影響老年人經濟參與和人際交往參與的主要因素為年齡與身心狀況。身體、精神機能的迅速下降嚴重影響到老年人的社會參與程度。而子女、養老院等并未關注老人的參與度。在被訪談的幾位老人中,多數人提到,子女或親人希望他們留在家中,盡量減少社交活動,避免不必要的危險。

第三,老年人的醫療愿望難以實現。

被訪談的幾位老人各有不同的醫療愿望,有的拒絕接受心肺復蘇,有的愿意采取不治療措施。但多數子女認為,基于傳統的人倫觀念和親情,不能答應父母在清醒時刻提出的放棄治療愿望,醫護人員也提出,在現實生活中,一般來說,放棄搶救的協議書的簽訂很罕見。此類子女同醫護人員攜手侵犯被監護人醫療愿望的情形時有發生。

三、制度反思與幾點初步結論

依據本次調研,老年人的總體生活滿意度普遍不高,現有的制度本身亦滿足不了老年人的個體需求,在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活動能力各異、決定能力各不相同的情形下,老年人監護制度沒有最大程度地體現能力各異的被監護老年人本身的個體不同需求,無法體現尊重老年人意愿,維護老年人行為獨立的意旨,制度的社會適應性較低,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立法理念不科學

舊有的采取“大包大攬”[3]方式的監護立法以保護交易安全為核心理念,一旦對被監護人做出行為能力宣告,則被監護人的所有法律關系由監護人代為創設和終止,被監護人在個人意思能力范圍內所為的行為也可能被監護人以保護被監護人,維護社會秩序而撤銷。實踐調研來看,老年人的社會參與需求與獨立自主意識明顯提升。老年人監護制度應當以彌補被監護人的行為能力而不是剝奪其權利能力為主旨,被監護人的自由意志和自主參與能力應當得到尊重。制度本身只是老年人實現個人最大利益的輔助方式,應當體現承認并保護被監護人以自主意志最大程度參與民事活動的權利的立法理念。

第一,“尊重自主決定權”的立法理念是從被監護對象方為制度奠定理念基石。強調監護性質由權利轉向義務,強調老年人監護法律對行為能力不足的老年人來說,是保護法,而不是管理法。無論是監護人的選任、監護內容的制定或監護監督的成立,均將被監護人意愿放在首位。應當對被監護老年人進行生活正?;谋Wo。幫助他們走出孤立、無助和封閉的環境,平等參與社會生活,鼓勵并保護他們的正常生活方式,對于他們所進行的對自身及周邊無害的行為,應當予以尊重和確認;允許依據老年人個人的意思決定,設立內容不同、形態各異的老年人監護制度;允許老年人以其自己的價值觀念、生活態度融入社會生活。

第二,“限制監護”的立法理念則從監護人介入方面為制度本身設立門檻。從監護人的選擇到監護內容的確定,公權力的介入占據更大的空間,尤其體現在法定老年人監護制度中,公權力應當依據“限制監護”理念,在老年人具備殘存意思時,放權于老年人本人。根據老年人形態各異的意思能力,限制老年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和監護權限,要求法定老年監護人更多的是以幫助而非替代的形式介入各項老年事務中?!跋拗票O護”實質是要求公權力以相對公正的第三方身份更有利地維護“尊重自主決定權”理念的行使。

(二) 立法體例不完整

調研數據表明,除高齡老人外,部分老人尤其是寡居老人更愿意以靈活性和多樣化的合同條款滿足不同養老需求,這是意定監護制度的一種現實需求?!跋纫舛ê蠓ǘā钡牧⒎w例的欠缺,無法適應被監護老年人需要。

從英美法系的可持續性代理制度發展而來的意定老年人監護制度,允許老年人在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預先選擇監護人并與之訂立意定監護合同,確定有關自己將來的監護事務并將此事務代理權授予該特定監護人。老年意定監護合同在本人因年老、精神障礙或其他喪失判斷能力的事實發生后生效。其設立主旨即為在尊重自然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更好地解決老年人的人身照顧和財產保護問題,它將合同法中的契約自由原則納入監護領域,最大限度地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具有顯著的優越性。應當設立意定老年人監護制度,明確規定意定監護合同成立要件為真實意思表示、書面合同、證人簽名。規定意定老年人監護合同可因老年人本人需求分為部分事務的意定監護和全部事務的意定監護。同時,對于意定老年人監護人的任職資格及職責作出原則性規定,規定意定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五個原則為“尊重自我決定原則”、“幫助原則”、“最佳利益原則”[4]、“具體分析原則”、“限制監護原則”。此外,基于對喪失意思能力的老年人合法權益之保護,設立適格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內的意定監護監督人,以法院等公權力機關對意定監護監督人的監督意定監護制度為最后防線。

(三) 適用標準不全面

根據行為能力宣告標準的認定,我國老年人監護制度的適用對象狹窄,現行《民法通則》及相關解釋將老年癡呆患者同行為能力缺陷的短暫性或持續性精神病人混為一談,并把他們作為法定老年人監護的適用對象。但根據調研顯示,癡呆老年人不占絕對多數,我們更多需要解決的是行為能力日漸衰弱的老年人的人身照顧與財產管理問題。擴大老年人監護制度的適用標準迫在眉睫。

根據行為能力宣告制度的適用現狀,嚴格限制行為能力宣告制度的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在接到失能老人利害關系人的宣告申請后,依法定程序鑒定及參照醫院的診斷嚴格審查有無宣告的必要,在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時,應考慮到病情被周圍人知曉范圍的寬窄和對被宣告人未來生活的消極影響等因素,且利害關系人沒有異議為限,對某人做出宣告。除極為嚴重的老年癡呆患者外,法院一般不對其進行此類宣告。[5]

同時,適用民事行為能力兩級分層制擴大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范圍,將意思能力欠缺者的老齡人尤其是高齡老人等列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范疇。此外,結合美國法上的“功能性行為能力”及德國法上的“客觀事務”標準來完善老年人監護的適用標準,對申請老年人監護的被監護老年人進行個案審查,當有事實和證據證明老年人欠缺行為能力或有可能對自己或者他人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客觀上不能處理相關事務的,法院根據該老年人或其他利害相關人的申請或依職權為其選任適格監護人。在此種標準指導下,法定老年人監護制度的適用對象就被擴大為:意思能力欠缺的老齡人尤其是高齡老人(包括老年癡呆初期、中期、重期患者);因年老體衰,行動能力不便,意思能力健全的老年人(包括完全或部分不能處理其事務的老年患者或腦萎縮患者)。將老年人監護制度運用于年老體衰但可能擁有全部意思能力的老年人,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老年弱勢群體的意志自由,充分發揮監護制度的輔助功能,幫助老年人更好地融入社會生活,使老年人不會因為身體缺陷引起的行動不便而影響到其自主決定權的喪失。

(四) 配套措施不到位

行為能力欠缺的老年被監護人具有行動遲緩,辨認和判斷能力全部或部分喪失,心理承受力差等特征,對此類人群的監護是一項技術指標較高的行為?,F行老年人監護的配套措施不到位,關鍵點是監護人培訓的缺失。尤其是立法規定的單位監護人選并不一定具備監護技巧。立法應規定老年監護人需接受法院所指定的專門機構進行不少于八小時的專業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監護人法律義務和職責,被監護人的權利等。法院也可以基于監護人的技能和被監護人的個人意愿,為監護人增加一些額外的培訓。如何了解被監護老年人的意愿,根據其意愿為其提供滿足其需要的監護,是培訓的重點。此外,由于社會發展和個人需求的多樣化,職業監護人能夠以專業化的態度更好地適應個人意思自治,彌補近親屬親力而為監護職責的技能不足。職業監護人制度的確認使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意愿選任在法院進行登記注冊執業證并公開信息的職業監護人為監護人,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職業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職業監護必須在法院進行登記注冊執業證并公開信息,每個職業監護人必須在一年內接受至少40個小時的培訓,在隨后的兩年內接受不少于16小時的培訓。

注釋:

(1)數據方面,筆者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人口普查情況及安徽省C市D區人口普查數據對老年人口作出統計,其中調研地方數據來源為安徽省C市D區老齡工作委員會。

(2)在問卷調查方面,以社區和養老院為基本研究單位的微觀研究,采用問卷調查和深度訪談相結合的方法收集資料。以安徽省C市城鎮及農村的兩個社區東方景苑1號社區與E鎮城毅社區(182人)和兩家養老院(108)人所有老年人口共290人為總體,對社區管理委員會的數據統計反饋中,先確定調查對象的總數特點,然后分農村和城市兩個調查點,抽取總體的51%進行問卷調查,共發放問卷100份,回收問卷100份,回收率100%,其中有效問卷78份,有效率為96.2%。

(3)訪談時間集中在2012年5月20日到6月3日,地點分別為C市東方景苑1號社區社區辦公室、C市E鎮誠毅區 3街道街道辦事處、C市環城養老院、C市E鎮百壽敬老院。

參考文獻:

[1]史尚寬.親屬法論[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5.

[2]郭明政.高齡者之生活與監護[M]//老人財產信托與法制論文集.臺北:臺灣“內政部社會司”,2002:21.

[3]朱凡.現代監護法發展趨勢及熱點問題比較研究[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10:37.

[4]李霞.成年監護研究——以人權視角[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45.

[5]袁兆春,潘培偉. 我國殘疾人法律體系的現狀、問題和完善——以域外法律體系為借鑒[J]. 齊魯學刊,2013,(2).

上一篇:職業教育目標管理論文范文下一篇:家庭教育異同研究論文范文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