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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管理辦法范文

2023-09-23

礦產資源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礦產資源開采的管理,保護礦產資源和環境,維護礦產資源開采秩序,促進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經批準并辦理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后才能開采。

采礦權實行有償取得的制度。有償取得的采礦權可以依法轉讓、抵押。

開采礦產資源、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資源稅、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包括地區行政公署,下同)應當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依法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維護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礦區的生產、工作秩序。

第五條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實行統一規范、合理開采、綜合利用和有效保護的原則。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保護資源,節約用地,防止水土流失,防治地質災害,保護生態環境和保障安全生產。

第六條 全省礦產資源開發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征求省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礦產資源開發規劃,應當根據國家分配給本省的礦產資源編制作出統籌安排,合理劃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開發礦產資源的范圍。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開采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開采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礦產資源開采的審批登記

第八條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務院《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礦產資源;

(二)鈦、釩、鉍、汞、寶石、玉石;

(三)礦區范圍跨地(市)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

前款第

(三)項不包括依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第九條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規模為小型的礦產資源;

(二)礦區范圍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三)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前款第

(一)項不包括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第

(三)項不包括依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

第十條 開采本行政區域內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縣級人民政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審批發證后,應當逐級報上一級第十二條 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當持經批準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并頒發采礦許可證。

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告,按審批權限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劃定礦區范圍,登記占用儲量。礦區范圍劃定后,在礦區范圍預留期內,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不再受理新的采礦權申請。

礦區范圍預留期為:大型礦山不超過3年,中型礦山不超過2年,小型礦山不超過1年。

第十三條 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在礦區范圍預留期內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礦山建設項目立項和企業設立手續,并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采礦權申請人在礦區范圍預留期內不能完成前款規定事項,并辦理采礦權申請登記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采礦權申請,原劃定的礦區范圍不再保留。

第十四條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登記書;

(二)礦區范圍圖;

(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個體營業執照;

(五)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源、專業技術人員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六)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還應提供采礦權評估確認的有關材料;

(七)經批準的礦山企業占用儲量登記表;

(八)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和水土保持方案;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開采經營性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礦產儲量規模為小型的砂、石、粘土,只需提供前款第

(一)、

(二)、

(四)、

(七)、

(八)項規定的資料和相應的開采方案。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淘金和開采地下礦產資源的,經河道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辦理采礦審批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采礦權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登記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登記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視為放棄申請。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采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

采礦權使用費、采礦登記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和管理。

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的減繳或者免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不超過30年;中型的不超過20年;小型的不超過10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未辦理延續登記繼續采礦的,按無證采礦處理。

第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在頒發采礦許可證后,應當通知礦區范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h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對礦區范圍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據采礦權人的申請,組織埋設界樁或者設置地面標志。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

第十八條 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和占用礦產儲量變更登記手續,并依照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

(一)變更礦區范圍的;

(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

(三)變更開采方式的;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

(五)經依法批準轉讓采礦權的。

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的礦山改建、擴建項目,如發生前款第

(一)、

(二)、

(三)項內容變更的,應當按新建項目進行采礦登記。

第十九條 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資料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一)礦產儲量注銷報告及儲量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停辦或者關閉礦山前采掘工程進行情況及不安全隱患的說明;

(三)尾礦處理、水土保持等環境保護情況。 第二十條 采礦權可以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有償取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權限確定招標的礦區范圍,發布招標公告,提出投標要求和截止日期。

負責招標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組織評標,采取擇優原則確定中標人。中標人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繳納費用后,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并履行標書中承諾的義務。

第三章 礦產資源的開發

第二十一條 采礦權人領取采礦許可證后,中型以上礦產在2年內,小型礦山在1年內,應當進行建設或者生產。逾期不進行建設或者生產的,原發證機關有權收回采礦許可證;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建設或者生產的,可以在期滿30日前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準予延期或者不予延期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采礦權人必須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開采范圍和期限從事開采活動。 第二十三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采取合理的開采順序、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開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礦區范圍內采礦。

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礦山設計要求,無礦山設計要求的,應當達到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核定的指標。在開采主要礦產的同時,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應當綜合回收;對暫不能綜合回收的尾礦,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禁止采取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

第二十四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土地管理、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因礦山生產污染環境,毀壞土地、水土保持設施的,采礦權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因地制宜地回填復墾、植樹種草,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負責恢復和治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禁止采用小混汞碾、水氰化池、水冶煉等嚴重污染環境的方法生產礦產品。禁止開采或者毀壞預留的安全礦柱、巖柱。

第二十五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保持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跡,防止引發地質災害。

因采礦造成地質環境破壞或者引發地質災害的,采礦權人應當及時向當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災害擴大,并負責恢復和治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六條 采礦權人因故需中途歇業6個月以上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歇業申請,經審查同意后,辦理歇業手續。但歇業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歇業期間采礦權人保留采礦權并承擔保護礦產資源等相應義務。歇業時間滿1年又不提出開業申請的,按停辦礦山處理。

第四章 采礦權的轉讓、抵押及礦山企業的承包、租賃經營

第二十七條 采礦權的轉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辦理轉讓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采礦權抵押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簽訂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內,憑采礦許可證和抵押合同到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采礦權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采礦權抵押時,其礦區范圍內的采礦設施和相關地質資料隨之抵押。

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按照國家有產在規定拍賣、變賣采礦權,抵押權人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抵押權人符合采礦權申請人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采礦權轉讓的規定,辦理采礦權轉讓手續,成為采礦權人。

第二十九條 采礦權人將礦山企業承包、租賃給他人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并投入采礦生產滿3年;

(二)采礦權屬無爭議;

(三)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具有與采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條件;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資源稅、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等各項費用;

(五)按采礦審批登記的礦產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和生產;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礦山企業承包、租賃經營應當報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承包或者租賃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復。

第三十條 承包人、承租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開采礦產資源,違反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包人、承租人不得轉包、轉租。

第三十一條 采礦權人未經批準采用承包、租賃經營方式開采礦產資源的,視為擅自轉讓采礦權。

采礦權人不得在采礦許可證確定的礦區范圍內將礦山企業承包或者租賃給兩個以上主體經營。

第五章 礦產資源開采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加強對礦石損失、貧化的管理,建立礦產儲量管理臺賬制度。采礦權人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礦產儲量變動情況,按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權限分別報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后,再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采礦權人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保護地質環境以及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采礦權人應當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采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并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

采礦權人應當填報統計資料,按時將礦產資源開采利用情況統計報表和報告送當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采礦權人在停辦、關閉礦山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采礦權人不按規定完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或者達不到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完成,所需費用由采礦權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向重點礦山企業或者礦山企業集中的地區派出礦產督察員。礦產督察員有權向采礦權人了解有關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查閱有關資料,或者進入現場進行檢查。采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有關情況,提交有關資料。

礦產督察員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加強對礦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的監督管理。

禁止無證開采的礦產品進入流通領域。銷售礦產品的礦山企業,應當持有采礦許可證。無采礦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其產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在礦區對無采礦許可證銷售礦產品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開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單位銷售。

第三十七條 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城市水源地、輸油管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高速公路和各種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未經依法批準,建設項目不得壓覆重要礦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無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20%至50%的罰款。

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取封閉井口、查封采礦設備和工具的強制措施。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將無證開采的礦產品運出礦區的,沒收礦產品,可以并處運出的礦產品價值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至30%的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條 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連續3年達不到礦山設計要求或者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核定的指標,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相當于礦產資源損失價值10%至5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 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或者引發地質災害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災害擴大和進行恢復、治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未經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將礦山企業承包、租賃給他人開采礦產資源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決定,但其中吊銷采礦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依法決定。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按職責范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應當由有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訴訟,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逾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的礦山地質環境,是指因開發礦產資源所涉及的地層構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造、巖石、土壤、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總體。

礦產資源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公告

(第61號) 《河北省地熱資源管理條例》已經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06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8日

第一條為加強地熱資源管理,依法勘查開采,綜合利用和保護地熱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勘查、開采利用和保護地熱資源,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地熱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蘊藏在地殼內部或者溢出地表,達到國家規定的25℃以上溫度,以水和巖石等為載體的熱能資源。

第四條地熱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勘查、開采地熱資源,必須依法取得探礦權、采礦權。

開采利用地熱資源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和地熱礦產資源補償費。地熱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勘查和開發利用地熱資源,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科學勘查、合理布局、分層開采、綜合利用和保護環境的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熱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地熱資源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省地熱資源勘查利用開發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地熱資源勘查利用開發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熱資源勘查利用開發規劃,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涉及兩個設區市以上行政區域的縣級地熱資源勘查利用開發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地熱資源勘查利用開發規劃經批準后,由同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八條勘查地熱資源,勘查單位應當根據地熱田的埋藏條件、資源特點及熱儲層特征,依照國家《地熱資源勘查規范》,合理確定勘查階段,組織施工,編寫地質勘查報告,并按規定匯交勘查成果資料,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第九條申請地熱資源探礦權,申請人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探礦權申請登記書;

(二)勘查地熱資源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地熱資源勘查工程設計書; (四)地質勘查單位資質證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地熱資源勘查工程結束,探礦權人應當報請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地熱資源勘查工程驗收評定書。探礦權人對經確認沒有開采利用價值的地熱勘查工程井孔,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方案,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及時予以封閉,恢復地熱勘查工程占用場地的原貌。

第十一條本省對地熱資源的開采實行保護性限額開采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初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地熱資源勘查利用開發規劃和地熱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確定當地的熱水型地熱資源年度開采限額。

第十二條開采已探明的熱水型地熱資源,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再向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采礦權。 在城市規劃區內開采地熱資源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征得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三條采礦權申請人在已查明地熱資源儲量的地熱田內申請地熱資源采礦權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二)開采地熱資源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四)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 (五)地熱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六)地熱尾水回灌可行性論證意見;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利用已勘探鑿成的廢棄油井開采地熱時,采礦權申請人應當辦理地熱資源采礦權登記手續。用于地震、地質環境等監測的地熱井,不辦理地熱資源采礦權登記手續,但應當向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人辦理地熱資源探礦權或者地熱資源采礦權申請材料之日起四十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頒發地熱資源勘查許可證或者地熱資源采礦許可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開采利用地熱資源,采礦權人應當按照批準的井位、熱儲層和開采限量開采地熱資源。需要變更井位、熱儲層或者開采限量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六條開采利用地熱資源,采礦權人應當對熱水型地熱資源的水位、溫度、流量和水質等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并按期將監測資料和實際開采量報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開采利用地熱資源,采礦權人應當配置開采計量裝置和節能節水設施,建立健全地熱資源保護制度,并確定專業技術人員負責開采計量裝置和節能節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熱資源的開采利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開采利用地熱資源,采礦權人應當根據地熱資源特點,采用先進設備和工藝,梯級開發、綜合利用,提高地熱資源的利用率。

第十九條勘查、開采地熱資源時發現有利用價值的其他礦產資源,或者勘查、開采其他礦產資源時發現有利用價值的地熱資源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并向當地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在適合回灌的地熱田內開采地熱資源,采礦權人應當制定回灌方案?;毓喾桨笐斀浭∪嗣裾刭|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實施回灌的采礦權人可按回灌量減收其應繳納的地熱礦產資源補償費。

回灌水應當進行處理,經具有相應資質的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回灌。禁止利用不符合回灌標準的水回灌地熱田,嚴禁污染物進入地下水體。

第二十一條在不適合回灌的地熱田內開采地熱資源,采礦權人應當對地熱尾水進行處理,經具有相應資質的部門檢測,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已經或者正在排放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地熱尾水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由采礦權人采取措施進行治理。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或者無防止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排放、輸送、存貯含有毒污染物和病原體的地熱尾水。

第二十二條地熱井報廢或者停止開采后,采礦權人應當在30日內向原批準機關辦理采礦權注銷手續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確認沒有利用價值的地熱井井孔,采礦權人應當按規定封閉。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予以行政許可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批準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應當制止和查處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未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勘查開采地熱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一)對經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確認沒有利用價值的勘查施工井孔和報廢地熱井井孔,未按規定封閉的;

(二)開采利用地熱資源未配置開采計量裝置和節能節水設施的; (三)未按批準的井位、熱儲層勘查、開采地熱資源的; (四)未按期將監測資料和實際開采量備案的;

(五)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和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內容不實的; (六)不按回灌方案實施回灌的;

(七)利用不符合回灌標準的水回灌地熱田的。

第二十六條采礦權人排放地熱資源利用后的尾水造成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害的,采礦權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礦產資源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摘 要:本文從近年來我國在礦產資源管理方面頒布和實施的各項制度規定出發,對我國現行的礦產資源管理原則和管理方法進行了分析,并通過深入系統的調查研究,從強化義務與責任、推進基礎服務、產權清晰界定以及可持續發展等方面出發,對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礦產開發監管制度、地質資料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制度、礦業權管理制度、礦產資源保護管理制度等資源管理制度體系加以探究。

關鍵詞:礦產資源;管理原則;管理方法

礦產資源管理政策是現階段我國礦產行業發展的一項關鍵環節,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轉型,礦產資源管理政策和原則也應與時俱進地發展完善,礦產資源保護工作,有助于保證礦業權人和國家的合法權利,實現資源的充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作為礦業生產的重要基礎,我國的礦產資源管理政策不僅充分體現了國際通行的礦業管理規則,還與自身的實際情況相互結合,形成了一個制度化、體系化的管理模式。

一、礦產資源管理原則分析

(一)區域保護與礦種保護

現階段,我國政府部門通過區域保護和礦種保護兩種方式進行礦產資源的保護,由行政政策角度來看,國家規劃礦區管理制度以及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總量控制管理制度是兩種相對較為有效的礦產資源管理措施,其中,國家規劃礦區管理制度對于礦產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具有更加顯著的效果。礦產資源是一種一次性能源資源,也是我國社會經濟運行的重要資源之一,是多種行業運行發展的基礎性能源。礦業審批政策是我國最強有力的一項礦產保護措施。

(二)礦產資源的合理保護與利用

有限礦產資源的合理保護與利用,有助于我國礦產行業的可持續發展。由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工業革命時代以前的農業社會,水資源和土地資源是投入量最大的社會生產資源,而這主要取決于資源的開發可能性和開發數量。工業革命時代以后,隨著我國社會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礦產資源、水資源和土地資源日漸成為了社會生產所需的首要物質,而各項自然資源利用的深度和廣度也在逐步加大。城鎮化和工業化對于各項礦產資源的需求具有剛性,而這也是我國實現工業化發展目標,并逐步發展為經濟強國的必經之路。

二、礦產資源管理方法分析

(一)實施資源屬地管理,合理劃分職能

礦產資源具有共生性和伴生性等非獨立特性,這就要求礦產資源的管理需要多個職能部門的相互協調,并充分發揮自身的管理和監督作用。礦產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職能容易出現交叉和重復,其關鍵問題就是同一化的政府監管與經營職能,這就導致政府管理部門在礦產資源屬地化管理身份的雙重性,因此,剝離管理部門的經營職能,有助于行政管理方式上的放權減權,以及礦業權人對于正常生產經營工作干預和介入的減少。通過系統的法律法規確定管理部門的職責和權利,形成規范嚴格的報批制度,能夠在礦產管理過程中達到更加明確的治理目標[1]。

(二)礦產資源管理機構的明確配置

礦產資源管理機構的明確配置,有助于科學專業、合理集中礦產資源管理隊伍的建設,降低機構調整所需的社會成本,且能夠提高礦產資源管理機構的工作效率。由現階段的礦產主管部門工作實際來看,《礦產資源法》以及相關行政組織法均以得到明確,因而相關的管理機構還有待于進一步的精簡,并在地礦部門內部建設礦產資源管理委員會或是礦產資源管理領導小組,并在部門之間建立溝通中介和平臺,防止出現分割管理或是各自為政所致的混亂現象[2]。

(三)放寬礦業權轉讓條件,明確礦產資源產權關系

一方面要建立規范嚴格的礦業權出讓的法律程序和制度,明確特定條件下,社會組織及個人依法所得的礦業權,能夠得到法律法規的保護,防止礦業權轉讓工作過多受到政府的干預和影響。另一方面,還要在明確礦產資源國有屬性的基礎上,經過明確的立法,確認相關的社會財富同樣屬于國家,從而明確劃分當地政府與國家質檢的關系和低位,最大限度降低正常礦業經營受到政府的影響,剝離政府的經營職能[3]。

(四)建立健全礦產資源保護法律體系

第一,頒布和實施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績效管理;第二,從制度設計的角度出發,確定礦產資源的權利屬性及其產權關系,實現我國儲量統計制度、有償使用制度、礦業權出讓制度等管理制度的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第三,由法律制定和實施的角度出發,嚴格觀察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促進產業管理與礦產資源管理的理性結合,保證生態保護與礦產資源管理的協調發展,樹立正確合理的資源觀[4]。

三、總結

綜上所述,礦產資源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也是社會成員共同享有的財富,當代人對于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不僅有助于社會經濟的快速持續發展,也能夠最大限度造福子孫后代?,F階段,我國礦產資源的管理工作仍然有待于進一步的發展完善,因而如何建立完善礦產資源管理制度,實現其司法化、系統化、法典化和科學化發展,也成為了政府管理部門關注的焦點。隨著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研究的逐步深入,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日漸完善,我國的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也必定會逐步完善,并最大限度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1]王璐,王茂芝,郭柯.基于ArcEngine的礦產資源管理系統設計與實現[J].計算機技術與發展,2010,20(5):215-216.

[2]張洪濤,唐金融,陳仁義.初論礦產資源、資產、資本的綜合管理[J].中國礦業,2014,23(11):45-46.

[3]王小英,成金華.基于產權約束的中國礦產資源管理體制分析[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1,21(2):160-161.

[4]李曉燕,段曉光.礦產資源立法:存在的問題、根源及其完善——以公、私法分立為視角[J].理論探索,2013,1(4):121-122.

礦產資源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分析人力資源管理對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

李 蕊1 李新端2

(450000 1.新星河南公司 2.河南金橋賓館 河南 鄭州)

摘 要:人力資源管理作為企業管理重要的環節,與企業經濟效益有著密切的關系,而人力資源管理效果的好壞也直接影響著企業經濟效益的高低。因此,企業應當重點關注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通過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在原有基礎上不斷提高人力資源管理的水平,通過兩者間的相互作用實現雙贏,從而實現企業的長遠發展。

關鍵詞:人力資源管理;企業經濟效益

一、人力資源管理概述

人力資源作為企業重要的資源條件之一,是企業重要的管理內容,而人力資源管理則具體是指企業或單位針對人力資源開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動,通過科學合理的方式,實現人力資源的合理分配和調整,從而實現人力、物力的有效組織,建立起科學的搭配方式,也同時從人才的心理等方面入手,實現人才資源的合理分配,從而幫助企業充分發揮人才效應,提高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實現企業人力資源的全面管理。在企業中,只有通過建立完善科學有效的體系制度,不斷提高企業人力資源的管理水平,才能夠充分發揮其職能和作用,從根本上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從而提高企業的綜合競爭實力。

二、人力資源管理對企業經濟效益的作用與影響

(一)人力資源管理與企業經濟效益的關系

1.人力資源為企業經濟效益提供相關服務

企業經營的主要目標就是利益最大化,而人力資源管理的目的也正是如此,兩者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提高企業自身的經濟效益。在企業中,人力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就是根據這一具體目標,為企業招攬相應人才,通過招聘和培訓,實現人力資源的合理分配。而只有通過不斷改革創新人力資源管理的工作方式及方法,才能夠緊跟企業發展的步伐,確保企業經濟效益的實現。

2.人力資源工作效率的高低是企業資源管理優劣的體現

人力資源工作效率水平的高低將直接體現出企業資源管理的好壞情況,在實際企業管理過程中,由于受企業資金狀況及自身條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企業的工作及經濟效率也十分不穩定,其中,人力資源的管理水平是影響企業資源管理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企業自身工作效率低下,也會直接影響到其自身經濟效益的提高。

(二)人力資源管理對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

1.人力資源管理可以推動企業實現經濟效益

人才資源是企業創造良好經濟效益的根本保證,一支強大的人才隊伍不僅能夠促進企業人才管理制度的完善和發展,還能夠幫助企業實現長遠的發展。一般情況下,人們在對企業進行相關評價時,往往會對企業投入和產出狀況作出分析,而人力資源管理作為企業人才管理主要的實現方式,是企業創造經濟效益的基本構成單位,也直接關系著企業的經濟效益的實現,是企業發展過程中的重要工作內容。

2.人力資源管理為提升經濟效益整合資源

只有實現企業人才資源的合理分配,才能夠充分發揮人力資源管理的職能和作用,這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主要工作內容,也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重要實現方式。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將各個人才分配到合理的工作崗位之中,從而幫助企業實現資源的整合,通過優化各個部門,靈活實現人才的優化配置,從而幫助企業達到最佳的人力資源配置狀態,從而實現企業內部的優勢互補,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夠幫助企業提高自身的經濟效益。

三、加強人力資源管理提升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

(一)要以切實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依據

在企業內部管理與發展過程中,人力資源的規劃主要由人事部門負責,因此,要全面把控企業的戰略目標和經濟規劃,必須要制定出詳細有效的人力資源方案,確保規劃以切實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重要依據。這不僅要求企業制定可行性較強的實施方案,還需要企業積極運用現金有效的規劃方式,從而確保規劃的有效落實。在對人力資源規劃進行執行的同時,必須確保始終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主要目標,從各個環節入手對人力資源規劃的具體過程進行有效監督,對于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各個問題,人力資源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有效的進行處理,從而確保企業經濟目標的實現。

(二)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獎懲機制

科學有效的獎懲機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企業實現人力資源的有效管理,也能夠適當地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在明確自身責任的同時實現其自身的主觀能動性。企業應當通過制定科學合理的資源配置方案,全面推行獎懲制度,在原有基礎上不斷發掘員工自身潛力,維持企業內部工作的公正公平。此外,企業還應當結合自身發展狀況,靈活制定獎懲方式,使其能夠在具體推行過程中得到有效落實,在幫助企業提高人力資源管理水平的同時,確保企業經濟效益目標的實現。

(三)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培訓

企業員工的專業水平與自身素質與企業發展密切相關,因此,企業在具體工作中,應當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培訓,通過定時定期舉行相關活動,加強對企業人力資源狀況的管理,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培訓工作進行全面的統籌安排。此外,企業還可以通過不斷完善員工獎懲和晉升制度,提高員工培訓的積極性,在學習過程中幫助企業員工明確企業自身特點與經濟目標,在提高自身專業水平,滿足日常工作的同時,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從而提升員工隊伍的整體質量和水平,幫助企業實現更高的經濟效益。另外,企業的相關部門應當做好企業員工的監督培訓工作,根據員工自身條件和不同特點,合理安排相應崗位,幫助其實現人力資源的合理規劃,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企業不同部門的發展要求。

四、結語

隨著世界經濟的飛速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世界一體化進程得到了不斷推進,企業面臨的競爭也越來越激烈,其中,人才競爭與人力資源管理作為企業發展重要的基礎和環節,對于企業有著重要的意義。事實上,人力資源管理對于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有著重要的影響,建立科學合理的人力資源體系,能夠幫助企業實現有效的績效管理,幫助企業進行有效的資源整合,在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同時,也幫助企業增強自身綜合實力。因此,只有從多個方面入手,認真分析人力資源管理對于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才能夠提出具有針對性的有效措施,幫助企業提高人力資源管理的工作效率,從而實現企業內部管理工作的全新發展。

參考文獻:

[1]吳亞鳴.人力資源管理對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和作用[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下旬刊),2013(03).

[2]葛榮萍.淺述企業經濟效益與人力資源開發管理的關系[J].人力資源管理,2010(05).

礦產資源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第一節 工作崗位分析與設計

第一單元工作崗位分析

一、人力資源規劃的基本概念

(一) 人力資源規劃的內涵

廣義的人力資源規劃是企業所有人力資源規劃的總稱,是戰略規劃與戰術規劃(即具體的實施規劃)的統一。

狹義的人力資源規劃是指為實施企業的發展戰略,完成企業的成產經營目標,根據企業內部環境和條件的變化,運用科學的方法,對企業人力資源的需求和供給進行預測,制定相宜的政策和措施,從而使企業人力資源供給和需求達到平衡,實現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有效激勵員工的過程。

從規劃的期限上看,人力資源規劃可區分為:長期規劃:五年以上的計劃;

中期規劃:規劃期限在一年至五年的計劃;短期規劃:一年及一年以內的計劃。

(二) 人力資源規劃的內容

1、 戰略規劃:即人力資源戰略規劃,是根據企業總體發展戰略的目標,對企業人力資

源開發和利用的大政方針、政策、和策略的規定,是各種人力資源具體計劃的核心,是事關全局的關鍵性規劃。

2、 組織規劃:是企業對整體框架的設計,主要包括組織信息的采集、處理和應用,組

織結構圖的繪制,組織調查,診斷和評價,組織設計與調整,以及組織機構的設置等。

3、 制度規劃: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制度規劃是人力資源總規劃目標實現的重要保證,包

括人力資源管理制度體系建設的程序、制度化管理等內容。

4、 人員規劃:是企業人員總量、構成、流動的整體規劃,包括人力資源現狀分析、企

業定員、人員需求與供給預測和人員供需平衡等。

5、 費用規劃:是對企業人工成本、人力資源管理費用的整體規劃,包括人力資源費用

的預算、核算、審核、結算。以及人力資源費用控制。

(三) 人力資源規劃與企業其他規劃的關系

企業規劃的目的是使企業的各種資源(人、才、物等)彼此協調并實現內部供給實現平衡。人力資源是企業內最活躍的因素,人力資源規劃是企業規劃中起決定性作用的規劃。

礦產資源管理辦法范文第6篇

1、人力資源規劃是支持企業戰略規劃的重要支柱。

2、人力資源成本增加是企業大幅裁員的根本原因。

3、公務員考試報名持續火爆折射出當今的年輕人更愿意服務于公共管理的職業價值

觀。

4、控制人工成本的增長時控制企業生產成本的唯一正確方法。

二、簡答題

1、為什么在組織員工培訓時必須首先確定培訓需求?怎樣確定企業員工的培訓需求?

2、影響企業招聘的內部與外部因素有哪些?應當如何根據這樣因素來選擇招聘渠道與

方式?

3、高新科技企業在確定其技術類喝中高級管理人員的薪資福利時應該遵循哪些原則?

怎樣才能使其薪資福利具有競爭力與激勵性?

三、案例分析題

案例背景:某地產公司H在擴張的過程中,人員配置和工作模式都呈現出多元化的特點,之前的薪酬體系已經難以適應公司的現狀與相關員工的要求。為了下一步進軍外埠做準備,HR總監從知名的房地產企業挖來A擔任研發部經理。作為第一個空降兵,A的待遇在公司還沒有先例,雖然薪酬保密,但久而久之,對A的議論紛紛引發了公司內部的消極情緒。另外,公司新開發的異地項目抽調了部分公司精英進行項目運作,由于兩地跑,“多棲”員工的愈發抱怨,要求加薪,但這種情況之前在公司尚無先例,目前公司只能按照現行的薪酬考核辦法計薪,如何針對地產公司H的現狀,科學合理地革新公司的薪酬機制,是目前亟待解決的一大課題。

請根據案例回答一下問題:

1、HR總監在革新薪酬管理機制時應該遵循哪些原則?調整現行的薪酬機制必須把握

哪些關鍵環節?

2、如何解決員工的兼職(崗)的問題?

四、分析論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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