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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書

2023-03-26

第一篇: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書

關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申請

關于江華華誠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

設立申請

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按照《湖南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湘政辦發【2010】66號)和中國銀監會《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管理指引》(銀監發

【2010】77號)的要求,江華華誠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籌建小組完成了相關籌建輔導工作,并經過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審核,同意轉入設立申請階段,現特向縣政府提出設立申請。 設立機構名稱:江華華誠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設立機構性質:有限責任公司

注 冊資 本:5000萬元,資金來源合法正當

股 本結 構:廖詩建2500萬元,伍江勇1650萬元、謝平850萬元。

業 務范 圍:在永州市范圍內為中小企業及個人貸款擔保、履約擔保、招投標擔保、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票據貼現擔保、貿易融資擔保、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產權投資、租賃業務以及投資信息咨詢中介服務,為民間借款擔保、商品買賣擔保、招商引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等。

營 業場 所:江華瑤族自治縣沱江鎮萌渚路金山角商城。

江華華誠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籌建小組

年月日

第二篇:融資性擔保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

行為。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所稱監管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部門。

第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

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融資性擔保公司與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

原則,并遵守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

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業務無

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施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并向國務院建立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經批準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由監管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憑該

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

資性擔保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辦法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

聯席會議另行制定。

第十條 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

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一條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

范圍等事項。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以及持有注冊資本5%以上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七)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八)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變更事項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按規定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征得該融資性擔保公司所在地監管部門同意,并經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第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經監管部門審查批準,并憑批準文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第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市場秩序、

損害公眾利益的,由監管部門予以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

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監管部門監督其清算過程。

擔保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第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實施破產。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

業務:

(一)貸款擔保。

(二)票據承兌擔保。

(三)貿易融資擔保。

(四)項目融資擔保。

(五)信用證擔保。

(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

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

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外,注冊資本應當不低

于人民幣1億元,并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第二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托發放貸款。

(四)受托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四章 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

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兩名以上的獨立董

事。

第二十三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決策程序、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并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

操作規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

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立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并具有融

資性擔?;蚪鹑趶臉I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五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地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第二十六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由融資

性擔保公司與被擔保人自主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第二十八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第二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于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

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第三十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第三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

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準備金

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

賠償準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準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第三篇:融資性擔保公司與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區別

2010年3月8日,銀監會、國發委、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央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頒發【發字文號】2010 第3號法規——《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實施以來,擔保公司有了融資性和非融資性之說,也開始有越來越多的人對此感到迷惑?;ヂ摼W絡上一些網民給予了很多解釋,幾乎都是以“業務范圍”為區分條件,這確實是不可缺少的衡量因素,但是,僅以此來區分,又缺乏完整性。融資性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僅業務范圍有所區分,審批制度、經營規則、風險控制、監督管理等都有所不同,下面我從多個層面與大家一起研究和分析,不準確之處,真誠的希望朋友們修訂、指正,期待與諸位一同進步。

首先,我們要先對融資性擔保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法定解釋進行了解。

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融資性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過法定解釋可以看出,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主.,針對的債權人是銀行業金融機構。

一、審批制度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依據《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條例的規定即可獲得經營手續和資格。

融資性擔保公司則首先要到省級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證”,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獲取經營資格。

在《暫行辦法》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監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性擔保字樣。

這表明,融資性擔保公司比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多了一個審批門檻,而且,對融資擔保的業務資質進行了強令的限制要求。

二、業務范圍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在《暫行辦法》沒有公布實施之前,由于缺少立法限制,銀行為了增加貸款效益,加之擔保公司老板與銀行官員私交甚好的情況下,擔保公司獲得不同程度的銀行授信,也開展一些融資擔保業務。然而,現實中,受實到資本金和區域性限制等原因,能獲得銀行授信的擔保公司并不多。開展投標擔保、工程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財產保全擔保等等擔保業務,對方對擔保公司的信任和認可程度較低,而且擔保公司過多,競爭激烈,擔保費收取比率偏低,于是,很多擔保公司將經營主業調整為民間借貸和委托貸款等業務,獲取暴利。這也是很多單位和個人開設擔保公司的興趣點所在。

《暫行辦法》公布實施以后,對融資擔保的資質和業務范圍有了明確的說明。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的融資性擔保業務有: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以及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梢约鏍I: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還可以以自有資金進行國債和金融債券以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投資。同時,也對限制業務作出了說明:不得吸收存款,不得直接發放貸款、不得受托發放貸款、不得受托投資等。

在《暫行辦法》項下條款的限定下,非融資類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得到了縮緊。僅可以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雖然允許將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也沒有對非融資類擔保公司的自有資金投資方向進行限制,然而,我個人理解,放寬度不可能高于融資性擔保公司。

另外,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允許放貸和委托放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一貫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將不再法律保護之內。當然,很多公司會通過調整操作手法打擦邊球,繼續從事直接放貸和放貸中介業務。

盡管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再有資格從事融資擔保業務,在變則通的規則下,可以考慮與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合作,用融資性擔保公司向銀行擔保,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再向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以此串保等方式合作。非融資擔保公司也可以向融資性擔保公司舉薦業務,從中分取擔保費,等等。

三、經營規則與風險控制

《暫行辦法》中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應當建立符合審慎經營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事后追償和處理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并制定嚴格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加強對擔保項目的風險評估和管理。

如上這些本應是擔保公司正常的運營規則,無論是融資性還是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都應該依規則和制度開展經營工作,這樣才能讓公司在有序的狀態下健康發展。以《暫行辦法》的立法形式進行說明,可見平日里的擔保公司對工作內容的嚴謹度是不夠的。

在人員配置和管理人員要求方面,《暫行辦法》提出了法定的要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設二名以上的獨立董事,應當設首席合規官和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首席風險官應當由取得律師或注冊會計師等相關資格,并具有融資性擔?;蚪鹑趶臉I經驗的人員擔任。此外,銀監會于2010年9月27日頒布了《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量化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人員用人標準。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一直以來缺少直屬監管部門的監管,在用人和公司運營與治理結構方面,都是股東會引導,董事會決策,規模小一些的公司,甚至是老板一人決策,這必然會出現經營管理漏洞。由此可見,國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以人為本,依法治企的決心和態度。

此外,國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額度、投資額度、責任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限制等等都提出了量化的要求。

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于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準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準備金比例的要求。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準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通過這些可以看出,國家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規范、可控經營不僅提出了指引,也提出了法定要求,這不僅利于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健康發展,也便于監管部門對該類公司的有效監管。

相比之下,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像缺了爹媽的孩子,雖然同樣享受公民權利,卻缺少爹媽的監管與指導,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只要你不觸犯法律,隨便你折騰。這看似給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擴大了操作空間,實際是在縮緊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營范圍的情況下,加重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的忙亂性,間接的加快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市場死亡速度。我個人覺得,如果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希望可以長久而健康的存活下去,應該積極參考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運營規則和風控措施,加以自用。

四、監督管理

通過《暫行辦法》處處可見監管部門的身影。監管部門是由地方政府指定,經省級政府批準確認的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日常監管。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季度向監管部門報告資本金的運用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文件和資料。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董事會等會議的重要決議。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擔保詐騙、金額可能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擔保代償或投資損失,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監管部門報告。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監管部門。

《暫行辦法》不僅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提出了諸多量化要求與限制,對監管部門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監管部門應當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評估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業的發展和監管情況,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本轄區上一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情況和監督情況。

任何行業都存在競爭,立法的逐步完善正是為了競爭更加有序,經營更加規范,擔保行業也不例外。目前,在全國范圍內,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還占擔保業的主流,但是,將融資擔保這部分利益很大的經濟蛋糕劃給融資性擔保公司,一定會驅動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向融資性擔保公司過渡,融資性擔保公司將成為擔保業主流,已成必然趨勢。

后續小論:目前,國內的擔保公司,實際上沒幾個將經營重心放在為其他貸款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業務方面的,因為銀行授信不容易拿到,拿到了給別人擔保,不如自己另設個公司,找個項目去申請貸款,再用擔保公司擔保,這等于用銀行的錢為自己做了項目投資。也有很多人找個項目申請貸款,目的是套出貸款再拿去放高利貸。怎么還會給別人擔保賺那點擔保費呢。目前國內的擔保公司主要忙三件事,

1、想辦法獲得銀行授信然后從銀行套錢;

2、私下募集資金放貸或作放貸的平臺;

3、加大力度做中介,什么資金業務都折騰,賺錢放在第一位。這就是現狀。也許,在未來的一段周期過后,擔保公司能真正的回到軌道上來,為本國經濟履行擔保的行業職責。這一天,有多遠,不知道。。。。。。

第四篇:非融資性擔保公司

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但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實際在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業務的機構。

非融資性擔保業務范圍:

訴訟保全擔保、財產保全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支付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 擔保、原材料賒購擔保、設備分期付款擔保、租賃合同擔保、財政支付擔保、聯合擔保、倉儲監管擔保、其他經 濟合同擔保以及與擔保業務有關的投融資咨詢和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不得從事吸收存款、集資收款、受托貸款、發行票據、發放貸款等國家金融監管及財政信用業務。

機構等級認定:

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各等級標準如下:

(一)一級等級:

1、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1億元以上;

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職稱,主要業務人員具有大學??茖W歷或中級以上職稱者應占人員總數80%以上;

3、總擔保額度在2.5億元以上,在保余額達1.5億元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2%;

4、監管機構和指導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二級等級:

1、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7000萬元以上;

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高級職稱,主要從業人員具有大學??茖W歷或中級以上職稱者應占人員總數的70%以上;

3、總擔保額度在1.2億以上,經營第一年年末擔保余額達0.9億元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4%;

4、監管機構和指導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三級等級:

1、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5000萬元以上;

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關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主要從業人員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者應占人員總數60%以上;

3、總擔保額度在0.8億以上,經營第一年年末擔保余額達0.6億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4%;

4、監管機構和指導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四級等級:

1、實收貨幣資金應達到3000萬元以上;

2、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職稱,主要從業人員具有大專學歷或中級職稱、初級職稱者占人員總數的60%以上;

3、總擔保額度在0.4億以上,經營第一年年末擔保余額達0.3億以上,代償損失率不超過5%;

4、監管機構和指導機構需要的其他材料。

機構等級認定管理辦法:

(一)等級申請報告(應含有以下內容):

1、申請等級的目的;

2、擬申請的等級;

3、擔保機構已具備的資金數量、人員資質、專業技能、管理水平及擔保業績的簡要介紹。

(二)其他文件和材料:

1、企業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資金來源證明書;

4、公司章程;

5、未來股權變化的資本認繳承諾書;

6、驗資機構關于所有投資者實際出資的驗資報告;

7、成立合法合規的情況說明書;

8、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證明材料;

9、與銀行簽訂的《委托托管協議》。如所有投資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應當提供所有投資者聯名簽署的同意免于托管函及風險保證書,但不能超過實收資本的70%作為免于托管;

10、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等級所涉文件與材料的法律意見書;

11、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最近三年完整會計審計報告;

12、評級機構的評級報告。

(三)各地方指導部門的等級文件

行業指導部門根據申請材料,進行等級核準:

(一)、實收貨幣資金10000萬以上的擔保企業由中國投資擔保專家委員會核準。擔保企業申請向中國投資擔保專家委員會申請等級,應當將有關申請材料送企業所在地省級等級指導部門進行初審。省級指導部門在收到企業等級申請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對確認申請文件材料齊備的擔保企業,向中國投資擔保專家委員會指導部門出具初步審查意見。省級擔保指導部門在收到材料后40個工作日未出具初步審查意見,擔保機構可直接向中國投資擔保專家委員會申請等級。中國投資擔保專家委員會在收到省級指導部門轉報的擔保企業等級申請和初步審查意見后的20個工作日內或直接收到擔保機構的申請材料20個工作日內,對經復核無異議的擔保企業,通過中國投資擔保專家委員會的門戶網站及其他網站公告其名單及基本情況的方式,為擔保企業辦結等級審定手續。

(二)、實收貨幣資金在9999萬以下由地方省級協會核準或者授權核準。

(三)、行業指導部門對擔保企業的資金實力、人員資質、業務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實際業績等進行綜合評審;經審核符合等級標準的,發給相應的《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資質等級證書》。達不到資質條件的,允許繼續使用《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臨時等級證書》一年;一年內仍不能達到條件者,將被當地非融資性擔保機構協會除名,同時備案于中國投資擔保專家委員會,且在中國擔保專家網和中國擔保產業信息網上公示。

(四)、擔保機構的等級原則是每兩年核定一次,對于不符合原定等級標準的機構,予以降級。

(五)、 核定等級后可以申請升級。申請升級的擔保機構必須向行業指導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1、等級升級申請書;

2、原《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

3、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本企業財務報告及相應的資信證明;

4、其它有關證明文件。

(六)、 行業指導部門對等級升級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實;經審查符合升級標準的,發給相應的《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等級證書》,同時收回原《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等級證書》。核定等級信息要在當地監管部門統一備案且在行業網站上重新公示。

(七)、非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擔保業務區域;

1、一級擔保:可跨省區從事擔保業務。但必須滿足實收貨幣資金2億元以上;

2、二級擔保:只能在省內從事擔保業務;

3、

三、四級擔保:只能在本地(市、州)從事擔保業務;

4、持有《非融資性擔保機構臨時等級證書》的擔保機構只能在地級(市、州、區)內從事擔

保業務。

(八 )、擔保機構必須在核定的擔保經營范圍內從事擔?;顒?,不得擅自超范圍經營擔保業務。

(九)、 擔保機構應每季度向其行業指導部門上報財務報表等要求材料,協會同時備案于同級監管部門及上級指導部門。

機構的變更及終止:

(一)、擔保機構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1、分立或者合并,應當向行業指導部門交回原等級證書,經重新審查或者核定等級后領取相應的等級證書;

2、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應當報行業指導部門備案,取消其資質等級資格后,依法按企業歇業、破產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3、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向行業指導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4、因嚴重違規違紀被取消從事擔保業務資格的,應終止擔保業務;

5、股權發生變更,應當向行業指導部門交回原等級證書,經重新審查或者核定等級后領取相應的等級證書。

(二)、 擔保機構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時,應依法保護其財產,按法定程序清理債權、債務。

第五篇:融資性擔保公司自查報告

XXX融資性擔保公司2014年專項檢查

自查報告

貴公司基本情況、公司資金情況;2014年全年開展業務情況(包括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等業務,說明時請注明產生的筆數及金額);是否開展兼營業務情況(包括訴訟保全擔保、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情況等業務);是否開展為其他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業務;公司是否有為投資理財咨詢服務類公司提供擔保;公司是否存在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受托投資;公司是否存在抽逃注冊資本金(抽逃資金數)、挪用客戶保證金、虛假宣傳及其他違規經營行為;公司是否建立公司的擔保評估制度、公司的決策程序、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突發事件應急機制、財務會計制度,是否有業務操作規程(如沒有建立的何時建立);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是否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是否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是否超過凈資產的30%、公司融資擔保責任余額是否超過凈資產的10倍、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的投資是否超過凈資產20%、是否存在為其母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公司成立至2014年11月份累計金額)、是否存在為其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公司成立至2014年12月份累計金額)、是否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要求是2013年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否按照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要求是2013年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金);公司2014年是否加入人行征信系統。

注:(上述情況請如實報告)

XXX融資性擔保公司(蓋章)

XX年XX月XX日

請于2015年1月15日前交紙質到匯川區金融辦許嘉輝處(并傳電子版到郵箱:56648958@qq.com),地址:匯川區行政辦公中心(匯川大道)B區429,電話1828627888

3、2868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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