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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措施常用法條

2022-07-27

第一篇:強制措施常用法條

行政強制法:實施強制措施禁止“夜襲”

2011-07-01 01:59:34 來源: 新京報(北京) 轉發到微博(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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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6月30日,行政強制法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五次審議終獲通過。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地方不得自設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本報訊 旨在規范行政機關強制權力運行的行政強制法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五次審議,昨日獲得通過,該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節假日不得實施“強執”

行政強制法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程序進行了嚴格的規定,為規范強制執行的行為,強制法禁止“夜襲”,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如果行政機關違反上述規定,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公民遇侵害時可獲救濟

行政強制法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到行政強制權侵害時,規定了救濟途徑。 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行政強制執法明確10步驟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9、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歷次審議變化

二審 2007年 應嚴格約束限制人身自由

二審時,有常委委員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應有更嚴格的程序約束。對此,草案增加規定,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查封、扣押財物是兩種基本的行政強制措施,為防止行政機關任意擴大查封、扣押的范圍,草案增加規定,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財物。

針對現實中因為行政機關未及時通知、催告當事人履行繳納罰款或者有關稅費的義務,出現“滾雪球”式罰單,滯納金遠高出罰款數額的情況,草案增加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三審 2009年 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針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主體龐雜,有的地方和部門將行政強制權委托給社會組織和不具備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有的甚至雇用臨時人員執法的問題,草案增加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正式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為防止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侵害公民、企業合法權益的情況,草案增加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強制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返還已被執行的財產;不能返還原物的,按市場價折價賠償。”

在行政強制法頒布之前,行政強制實踐中存在著“散”和“亂”的問題。行政強制的設定主體比較散,法律可以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中央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也可以設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規范性文件也設定。

四審 2011年 地方不得設行政強制措施

草案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凍結存款、匯款以外的行政強制措施。

為防止行政機關濫用代履行,草案對代履行的范圍進行了限制,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為嚴控行政強制權,草案規定,“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五審 2011年 申請法院強執案留探索空間

針對行政強制措施種類的最后一種“其他行政強制措施”這一兜底條款范圍太大,為防止被濫用,草案規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為保障公民對行政強制設定和實施提出異議,草案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申請法院強執的案件,到底由法院還是行政機關實施?尚處于改革探索中。將“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裁定執行的,由法院執行”這一規定刪除。

【解讀】

行政強制法出臺過程之艱難,在全國人大立法史上并不多見。此前審議次數最多的法律當屬物權法,該法經過了八次審議,在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獲得通過。此外,監督法的出臺亦經過了漫長的過程,從醞釀至2006年通過,耗時長達20年,在2002年正式進入審議程序后,四年經過三次審議獲得通過。行政強制法的審議時間相當長,該法2005年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但早在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即開始了起草工作。

一審時有人反對立法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應松年表示,強制法的核心是規范行政強制權,既需要承認強制的正當性,但又要看到行政強制權很嚴厲,用得不好會傷人,而且傷害很大,所以一定要慎重。

一審草案正式進入審議后,當時行政法學界對于該法順利出臺很樂觀,不料遇到較多爭議,這些爭議既包括立法部門內部的意見分歧,也有行政部門“擴權”的訴求與規范、制約權力的立法目的之間的矛盾。

立法部門內部的分歧主要體現在對行政強制法的認識上,有的人認為該法是規范行政強制權力運行的,支持立法,有的人則認為該法是給行政權力賦權,因而反對立法或另尋適當的時機立法。

當時陳建生等多位委員皆提出,公民本來就是弱勢群體,再強調給予行政機關行政強制權力,恐怕會引起很多矛盾,建議立法緩一緩。

而行政機關則希望獲取更多的行政強制權力,比如當時國家工商總局提出增加“強制進入生產經營場所”,交通部提出增加“強制進入運輸工具”,安監總局提出“對場所、設備、設施等責令停止作業、使用”等。

四審對必要性達成共識

一審后,該法即因各種分歧而進入漫長的立法過程。根據立法法規定,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法律案將終止審議,在2007年和2009年的兩次審議,都屬于避免該法律案成為“廢案”的審議。不過這兩次審議中,各方分歧在逐步的減少,直至今年4月的第四次審議,立法部門內部基本上對立法的必要性達成了共識。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對于公民而言,要防止強制措施對其權益的過度侵犯,對于行政機關而言,這些強制措施意味著權力,意味著行政管理的手段。

如何平衡“公民權”和“行政權”的任務,則交給了立法部門,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喬曉陽所言,行政權強大,公民權弱小,需要通過立法規范行政權、制約行政權,保護公民權。這種平衡貫穿著強制法12年的立法過程。 (本文來源:新京報作者: 楊華云 ) 責任編輯:NN036

第二篇:強制措施案例

案例

1、犯罪嫌疑人在甲地犯罪后逃往乙地,甲地公安機關在人民檢察院做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后,直接組織警力到乙地將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

問:甲地公安機關的做法是否合適?

2、刑事訴訟法中對公安機關的拘留期限做了明確的規定,而對于人民檢察院的拘留期限則沒有做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有的地方的人民檢察院套用公安機關的拘留期限,有些案件的拘留期限最長延長到了30日。問:根據你對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文的理解,你認為人民檢察院的拘留期限可否延長到30日呢?

3、某市市民胡某(有本市戶口和固定住處)涉嫌故意傷害,被公安機關決定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的地點是公安機關指定的一旅館地下室,在監視居住期間不許他同家人接觸,不許同外界聯系。問:公安機關的上述做法存在什么問題

4、某村村民因承包問題而圍攻村長,鎮政法書記(村長之兄)派鎮派出所民警將為首的三個村民帶到派出所進行訊問,沒有辦理任何手續,也沒有出示拘傳證,訊問的時間持續4天,其間對三村民進行了捆綁、吊打等行為,直至三人同意按村長的要求廢除承包合同,才將他們放回。問:上述鎮派出所的行為是什么行為?

5、農民周某某先后三次被進行過拘留:第一次是因為在村內賭博,被公安機關拘留15日;第二次是在同村農民李某訴其欠債糾紛中,在法庭審理時,公然不聽勸阻,當庭毆打原告,被法院決定拘留15日;第三次是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拘留,后因檢察院不批準逮捕,至第14日時,被釋放。

問:周某某所經歷的這三次拘留分別屬于何種性質的拘留,它們之間有何區別?

6、無業游民李某某日晚趁同村徐某外出給人幫工之際將徐某之妻強奸。一周后,徐某聽說此事,憤恨不已。隨到當地派出所報案要求捉拿李某。派出所所長袁某以人手少為由,讓徐某協助村長朱某將李某扭送到派出所。次日,徐某約另一村民幫助扭送李某。制服后,徐某先將李某帶至家中進行毆打,之后才將李某送到派出所。

問:徐某可否將李某扭送至派出所,派出所所長作法是否妥當?

7、王某系某廠職工,因工作關系與同事趙某發生爭吵。某日下班后,張某糾集無業人員董某、許某截住王某,用準備好的鐵棍、木棒等向王某身上、頭上一頓亂打。王某奮力反抗奪路而逃。張某等三人猛追不放。王某跑到路邊一修自行車攤位前,順手拿起一個打氣筒,轉身擋開張某的木棒后,打在張某的太陽穴上。張某當即昏迷不醒,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依法拘留了王某,經審查王某犯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遂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經檢察機關研究決定,王某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不應逮捕,作出了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受到通知后,堅持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犯罪,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后果,應予逮捕,檢察機關的不批捕決定是錯誤的,遂向檢察院提出復議申請。在此期間,進行對王某進行關押。

問:公安機關可否進行關押王某,正確做法是什么?

8、吳某系某市稅務局書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取保候審。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審查起訴人員發現吳某另有受賄重大嫌疑,符合逮捕,應予逮捕。問:該逮捕決定應由誰決定和執行?

第三篇:第十三章強制措施

16

第十三章強制措施

第一節 概述

一、強制措施的概念和意義(教材112頁)

1、 概念

2、 特征

(1) 適用主體的法定性。公、檢、法三機關。注包括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和監

獄,在偵查其管轄的案件時,有權實施。

(2) 適用對象的特定性。其

一、只對人,不對物(其他國家包括物,我國對物強制作為

一種查偵手段,在偵查一章中規定);其二只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對其他訴訟參與人等人(只能用其他方法處理)。被扭送的現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也屬于犯罪嫌疑人之列。

(3) 適用方法的強制性。

(4) 適用目的的特定性。保障刑訴活動順利進行,不能是獲取口供、取證方便等目的。

并非對每一個被追訴者都一定要適用強制措施,而應視案情等來決定。

(5) 適用種類和程序的法定性?!缎淘V法》規定強制措施五種形。每種強制措施的適用條

件期限等都有具體規定和程序要求。因此適用強制措施應當按照法定的強制措施的種類、條件、程序、期限等,由有權作出決定的機關實施。任何一個環節的錯誤都是違法的。

(6) 可變更性??呻S著刑事訴訟活動的具體進展廳情況及需要,予以變更。

3、 意義:(1)可以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防止他們給

訴訟制造障礙。一般而言,犯罪分子實施了犯罪行為后,總是千方百計地逃避懲罰。有效及時的強制措施可以防止可能發生的逃跑、自殺、串供、毀滅證據、偽造證據、轉移贓款等行為,從而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2)可以防止現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繼續犯罪和危害社會。(3)可以警示社會上不安定分子,震懾不法人員,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4)可以穩定被害人及其家庭、社會關系人的情緒。有利于社會安定。

4、 強制措施應遵循的原則

(1)法定原則;(2)比例原則(指在刑事訴訟中采取的訴訟手段,特別是限制或剝奪公民基本權利的強制性措施,在種類、輕重、力度上,應當與所追究的犯罪的嚴重性以及被追訴者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又稱“手段節制原則”)

5、 適用強制措施應當考慮的因素

強制措施是不同程度地限制甚至剝奪被適用對象的人身自由的司法手段。必須堅特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的指導方針,既要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必要限制,又要注意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各項合法權利。,應考慮以下因素: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實施的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大小。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逃避偵查、起訴、審判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

(3) 公安司法機關對案件事實的調查情況和對案件證據的掌握情況。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如身體狀況、未成年人、懷孕婦女及哺乳自己嬰

兒的婦女等。

(5)

6、強制措施與刑罰的比較

相同點:都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不同點:(1)實施對象不同。前者為未決對象;后者是已判決對象;

(2)依據法律不同?!缎淘V法》、《刑法》

(3)有權實施主體不同。刑罰只有法院。

(4)法律后果不同。刑罰有累犯、前科后量刑從重后果,而強制措施法律上無(其實際對人的影響很大)。

(5)性質不同。前者是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刑罰本身就是訴訟的目的,訴訟的最后結果。

第二節 拘傳(教材114頁)《刑訴法》第64條

一、拘傳的概念和特點

1、拘傳是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適用主體是公、檢、法機關。是刑事強制措施中嚴歷程最輕的措施。適用對象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與傳喚的區別。

傳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使用傳票通知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的訴訟活動。相同點都是公、檢、法機關在訴訟中進行的訴訟活動,但其區別:拘傳只能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傳喚還可以對其他當事人適用,如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拘傳是一種強制措施,具有強制性,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傳喚不具有強制性。

3、合法傳喚不是拘傳的必要條件。通常情況下可以先合法傳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情況下,再實施拘傳。但是公、檢、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決定是否直接進行拘傳。

二、拘傳的程序(教材115頁)

1、申請、批準與簽發拘傳證

2、執行

3、時間、刑訴法第條。 .........117.....

4、地點

5、拘傳后處理

第三節取保候審

一、取保候審的概念與適用對象《刑訴法》第65條

1、 概念和種類

人保、財保;不得同時適用。

2、 適用對象和條件

新刑訴法嚴格區分了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適應條件。第65條第

(三)項為新調整的內容。原刑訴法第60條第2款,作為逮捕的特例,現在適用條件中增加此二項,體現了立法者對強制措施適用的順位的傾向,即減少羈押的,體現人道關懷。第

(四)項,明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取何候審措施。結合新刑訴法第96條規定理解。一是對不能在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應當釋放;如果需要繼續采取強制措施,應優先采取取保候審;只有采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人身危險性,才能采用監視居住。立法上的順序安排,體現了比例原則的要求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保護,是新刑訴法的一大進步。二是。增加了“羈押期限屆滿”的時點性規定,明確在羈押期限屆滿之日就必須調整強制措施,防止因規定模糊而超期羈押。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

(一)人保制度

1、人保。又稱保證人制度。

2、保證人必須符合的條件:《刑訴法》第67條

3、保證人的義務第68條

明確規定:(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2)被保證人違反反規定的,向有關機關報告。

新刑訴法對保證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規定完全。“未履行保證義條”括了這二種義務。 刑事責任:如符合窩藏、包庇罪等,追究刑事責任。未盡到責任的處以罰款。

保證人擔保的特點是以保證人的人格、名譽作保。

不愿意作保證人的不能確定為保證人。另外,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愿意繼續擔?;蛘邌适l件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保證金擔保方式。

(二)財產保制度

1、財產保。又稱保證金制度。是指公、檢、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

2、交納方式及數額的確定?!缎淘V法》第70條。僅規定為“應當交以人民幣交納”。數額由決定機關決定。保證金數額起點為100元,上限沒有規定。

3、退還保證金刑訴法第71條。

(三)取保候審的程序和期限

1、取保候審的決定。一是自行決定取保候審。二是根據申請決定取保候審。

2、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刑訟法》第69條。

新刑訴法增加了第

(二)項及第二款規定。第二款規定辦案機關可以根據被取保候審人的情況選擇適用的措施;增加對部分保證金的沒收;增加了需要逮捕的,可實行先行拘留的規定。

違反規定或又故意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自行或者根據原決定機關的書面意見作出沒收部分或全部保證金的決定,并通知原決定機關。被取保人不服的,可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核一次。通知銀行上繳國庫。原決定機關責令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變更強制措施決定。沒有的,退還保證金。

3、取保候審的特別程序。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取保候審的,應當經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同意;對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向該人大代表所在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4、取保候審的期限?!缎淘V法》第77條。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三節 監視居住

一、監視居住的概念

是指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二、監視居住的條件

1、新舊法律對監視居住的法律屬性的定位及條件的變化。原刑訴法對其法律屬性的定位與其制度內容錯位,是導致監視居住實踐錯亂的根源。為此新刑訴法通過對其進行體系性改造,將其從非羈押性強制措施轉變為減少羈押的替代性措施。

設置了與取保候審不同的條件,提高了適用標準。表現為:一是增強了監視居住的適用空間。將兩者分離,使監視居信成為某種情形下的唯一選擇。二是促進強制措施層次的多元化。在

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和羈押性強制措施之間建立一種過渡措施,增加強制措施對人身自由限制、剝奪的層次,以適用不同案件具體情況的需要。

2、新刑訴法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刑訴法第72條

一、符合逮捕條件。并具有五種情形的,可以適用監視居住。

(1)對第

(一)、

(二)項的理解。其與第65條的關系注意:第一,是否具備逮捕條件。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只能適用取保候審。第二,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就應當取保候審,不能避免的,才可適用監視居住。(2)對第

(三)項的理解。將仁義孝悌、矜老恤幼的、了中華傳統美德納入刑事訴訟法律制度。吸收和擴展了古代留養制度。一大亮....

點。(3)對第

(四)項的理解。彈性條款,為解決實踐中復雜情況留下了余地。要嚴格把握,防止二種情形:一是利用其實行變相偵查等與強制措施目的不符的行為,二是放縱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4)對第

(五)項的理解。結合第96條的規定。

二、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監視居住。

3、執行機關。公安機關

三、執行處所《刑訴法》第73條

1、住處執行。固定住處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產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

2、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適用規則

(1)適用對象。一是無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注意可以的理解);二是三類嚴重犯罪且有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擴大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適用范圍)

(2)適用程序

決定監視居信執行場所的程序分為兩種:一是由作出監視居住決定的機關決定,包括在住處執行及無固定住處的;二是對三大類犯罪嫌疑人的由上一級機關批準。注意:對此三類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不能決定對其適用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因必須符合“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條件。

(3)執行場所

(4)通知義務

(5)法律監督缺乏具體程序。

(6)關于監視居住中的委托辯護

通知義務缺乏對通知內容的具體規定。

3、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限的折抵《刑訴法》第74條。

判處管制的,一日折抵一日;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二日折抵一日。

四、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規定及違規的法律后果?!缎淘V法》第75條

五、執行監督方式。第76條

監督內容“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監控方法的適用注意以下界限:

1、對象僅限于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針對此以外第三人。

2、通信監控只適用于偵查階段,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不能適用。注意應將本條中的“通信”與第75條第1款第(2)項中的“通信”的區分。此處“通信”指通信內容。后者“通信”....

應指通信行為。(控制其對象、次數、時間等)。

3、監控目的是保障遵守監視居住應當遵守的義務,而非變相偵查。

六、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及解除《刑訴法》第77條

取保候審12個月;監視居住6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解除原因;一是發現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屬于是已經查明無罪或符合《刑訴法》第15條規定的6種法定情形之一。二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

第四節 拘留

一、拘留的概念與特征

1、 概念:又稱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

到法定的緊急狀況,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

2、 特征:(1)拘留是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缎淘V法》第89條。拘留一般最多10

日(3+7);特珠情況(較復雜或交通不便邊遠地區、調查取證困難等情形)下最多14日(3+4+7);流竄(跨市、縣)、結伙(二人以上)、多次(三次以上)不得超過37天(30+7)。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一般情況14日;在特殊情況下最長17日(14+3)。刑訴法第163條。

(2)拘留的決定機關具有特定性。公、檢,具有偵查權的機關。在緊急情況下,臨時采取必要措施,遏止和控制犯罪的實際需要。

(3)拘留的對象與條件具有特定性?!缎淘V法》第80條。

兩個條件:一是拘留對象是現行犯(指正在進行犯罪的人)或者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有證據證明其具有重大嫌疑的人)。二是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缎淘V法》第80條規定情形之一。(要熟悉掌握)。

另外《刑訴法》第16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刑訴法第80條第4項、第5項規定的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有權作出拘留決定。

(4)拘留是偵查階段適用的強制措施。在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及在審判階段的被告人不再符合拘留條件。除非涉及另外的案件需要。

二、拘留的程序

1、一般程序刑訴法83條

2、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可以先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再補辦拘留手續。

3、刑訴法81條。公安機關異地執行拘留。

4、刑訴法83條第2款。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

5、刑訴法84條。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

6、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規定,

7、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拘留羈押期限的規定。認為需要逮捕并且符合逮捕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報捕、批捕或決定逮捕手續。不批準的,立即釋放??梢髲妥h,但必須立即釋放。報捕、批捕條件不成熟及沒有被批捕而需繼續偵查的,對于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

三、刑事拘留與其他拘留的區別

除刑事拘留外,還有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

1、 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性質、適用目的、適用對象、羈押期限、行使機關不同。

2、 刑事拘留與司法拘留。司法拘留分為民事司法拘留和刑事司法拘留。刑事司法拘留

是指人民法院對嚴重違反法庭秩序的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性質、適用對象、適用主體不同。

第五節 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及條件

1、 概念

2、 條件刑訴法第79條。三個條件:一是證明標準;二是處刑標準;三是不致發生社會

危險性的(細化為五項);明確了必須逮捕的情形;三種情形;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3、 對社會危險性進行了細化。

二、逮捕的權限劃分

三、提請、批準逮捕

1、 公安機關提請逮捕。

2、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程序。刑訴法86條

體現為強化了審查批捕程序的言詞性和對抗性。三點內容:(1)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必要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2)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情形。(3)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四、決定逮捕

五、執行逮捕刑訴法第91條

六、逮捕后的羈押復查制度新增刑訴法第93條。

一是主體為檢察機關;二是復查的內容;三是程序啟動;四是程序后果。

七、強制措施變更和解除。刑訴法第95條、96條、97條

1、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2、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撤銷及變更;

3、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時解除或變更。

第四篇:強制措施規范化建議

強制性措施的規制和監督

一 問題的提出....................................................... 2 二 我國刑事強制性措施體系的現狀..................................... 2

(一) 立法現狀 ................................................. 2

(二) 刑訴理論界對兩者關系的觀點 ............................... 2 1 區別說..................................................... 3 2 包容說..................................................... 3 3對上述觀點的評析 ........................................... 3 三 確定強制性偵查措施的意義......................................... 4

(一)是適應社會轉型的必然要求 .................................. 4

(二)是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種種問題的客觀需要 .................. 4

(三)我國刑事強制措施制度距離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還有差距 ........ 4 四 刑事強制性措施體系設想........................................... 5

(一) 采用強制性措施法律術語的原因 ............................. 5 1 厘清強制性措施和強制措施之間的關系......................... 5 2 學術上的支持............................................... 5 3 兩個法律術語的淵源......................................... 5

(二) 強制性偵查措施的分類 ..................................... 5 1 對人的強制性措施........................................... 6 2 對物的強制性措施........................................... 6 3 對隱私權的強制性措施....................................... 6

(三) 對強制性措施的規制和監督 ................................. 6 1 對人的強制性措施........................................... 6 2 對物的強制性措施的規制..................................... 7 3 對隱私權的強制性措施的規制和監督........................... 8 五 小結............................................................. 9

一 問題的提出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2012年刑事訴訟法,該法將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2012年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總則,這宣示了我國刑事訴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決心。刑事強制措施不僅直接關系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權利,而且是追訴犯罪、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恢復被犯罪人破壞的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實現憲法以及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目標,就必須在刑事訴訟法中構建套健全、完善的刑事強制措施體系。

然而由于近幾年冤假錯案的曝光社會上對于“逮捕”“拘留”等強制措施給予了更多地關注;然而直接關系到每一個公民的財產權利的其他強制性措施,無論是刑訴理論界還是刑訴立法以及司法改革的實踐都沒有給予應有的關注。致使

1我國“強制性偵查措施已成為制約中國刑事司法現代化進程的一個薄弱環節”。

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需要落實到各部門法包括各實體法、程序法的改革與完善過程中去。因此為了使我國刑事強制性偵查措施能夠真正成為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的最佳平衡點,我們有必要對我國的刑事強制性偵查措施的有關概念范圍進行厘清和監督程序等問題進行探討。

二 我國刑事強制性措施體系的現狀

(一)立法現狀

縱觀“強制性偵查措施”的修訂沿革,無論是1979年刑訴法的第58條、1996年修正的刑訴法第82條,還是2012年修正的刑訴法第106條都是在界定“偵查”時,提到了“強制性偵查措施”且內容都沒有變動。并沒有單獨界定其含義。根據我國2012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九章是其他規定,其中第106條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第六章是強制措施的界定,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5種。這種法律條文上的章節區分在某種意義上可能會造成理解和運用上的混亂。

另外第六章章名是強制措施,即明確界定了強制措施,但是不足的是規定在第六章的“扭送”不屬于強制措施。而對于強制性措施并沒有明確界定,只是在第九章的第106條解釋“偵查”概念用語時提到,這就容易會對社會現象產生疑惑和學界對兩者關系存在不同見解的原因。除此之外還存在一些根本就沒有歸入到強制措施,卻在司法實踐中廣泛適用的一些措施,如秘密搜查,跟蹤等措施。

強制性措施和強制措施兩者一字之差,該如何解釋兩者關系呢,是一個概念還是有區別呢?

(二)刑訴理論界對兩者關系的觀點

與對我國“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強制措施大量學者和論文研究不同,關于強制性措施和強制措施關系的研究很少,且大都著墨很少,大都一筆帶過,很少有了理論探討。但總結有限的文獻資料可以得出兩種觀點。

1 李建明:《強制性偵查措施的法律規制與法律監督》,法學研究,2011年第4期。 1 區別說

強制性措施是為了保證專門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主要運用在偵查階段;而強制措施是為了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可以在立案、偵查、公訴、審判等各個階段使用。兩者的強制力度不同。一般來說,強制性措施的強制力度小于強制措施。2

適用對象上有著明顯區別。“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對于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內容是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對物的強制處分。3與此有別,偵查中的強制性措施,不限于針對人身,還可以針對場所和財物;強制性措施也不限于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案件有關的案外人也可能被涉及。

2 包容說

“強制性措施和強制措施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是強制性措施分狹義和廣義說兩類,所以廣義的強制性措施包括強制措施。”4“強制性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收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和查獲犯罪人而采取的限制.....如拘傳、取保候審、

5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 陳瑞華認為“強制性措施”是指偵查機構采取的涉及限制或剝奪個人人身自由、財產、隱私等權益的措施,它既包括法定的五種“強制措施”,即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也包括諸如搜查、扣押、凍結、通緝等偵查措施。6

3對上述觀點的評析

(1)區別說

主要依據強制措施不是每個刑事案件的訴訟過程都必須采取的;而強制性措施的目的是發現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防止偽證、查清案件事實,揭露和證實犯罪,證明和查獲犯罪人。其作用直接表現為對案件情節的實際調查上,是一種具有實體內容的訴訟行為。即不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案件就無法查清,訴訟將無法進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的訴訟過程都必須采取的。由于刑訴法增加了保障人權,就要從細微的制度入手,應該有所區分。 (2)包容說

采用包容說的學者們的主要理由是依照體系解釋認為偵查編包括強制措施,所以界定偵查的強制性措施也應該包括五種措施,但是縱觀我國文獻資料,關于強制性措施和強制措施之間的關系的研究很少且不深刻,僅僅是一句話捎帶而過,很少有分析存在包容關系的理論依據。 (3)本文觀點

任何一個問題的研究,都需要以需求為導向的即需要有研究的價值。本文之所以研究兩個詞匯的關系,因為雖然所有的強制性措施都有強制色彩,都是為防止妨害訴訟行為,法律基于更高利益的需要暫時性且強制性的限制與剝奪了個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的行使,所以需要對其規制和監督。但具體給個人所造成的侵害和所承擔的容忍義務是不同的,所以要采取區別對待的態度。

23 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新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78頁。

陳衛東主編:《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84頁。 4 詹建紅:《刑事訴訟法》,清華大學從出版社2012年版,第210頁。 5 郎勝:《中華人民共和國性質訴訟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51頁。 6 陳瑞華:《刑事訴訟的前沿問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頁。 只有先界定清“強制措施”和“強制性措施”,才能具體設計不同的規制和監督機制,來確保和真正實現保障人權和保證訴訟順利進行的目標。

三 確定強制性偵查措施的意義

(一)是適應社會轉型的必然要求

訴訟制度的發展不能脫離其所產生并發揮作用的特定社會條件,因為,“如果將法律理解為社會生活的形式,那么作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則是這種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桿頂尖,對船身最輕微的運動也會做出強烈的擺動”7。

2014年10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需要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作為我國三大訴訟法之一的刑事訴訟法尤其是最容易產生公權力侵犯私權利的強制措施制度理應進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

(二)是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種種問題的客觀需要

當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在根據現有立法體系的規定下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各種問題,一些問題還相當突出,嚴重損害了法治嚴謹和司法權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對傳喚、扭送、留置盤查是歸屬于強制措施、強制性措施存在不同理解

例如,引起起很大爭議的發生在河南省的一起“扭送”致被扭送人死亡,扭送者被判有期徒刑11年,無論是社會上還是法律界對案件的性質的定性是屬于“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或者見義勇為”存在爭議。鄭州中院終審裁定為非法拘禁罪;但是爭議仍在繼續。8即雖然“扭送”安排在強制措施章節,但是適用主體是任何公民,所以不屬于強制措施。相似的還有傳喚,留置盤問等同樣不屬于強制措施。

(三)我國刑事強制措施制度距離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還有差距

我國2013年生效實施的新刑訴法已經通過一系列確認和保障權利的規定在刑事司法領域初步建立了權利保障體系,大體上接近或者達到了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刑事司法標準。但是,不必諱言,國際準則相比,還存在一定的不協調性。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聯合國《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都有相關規定。

而司法審查制度,則要求偵查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有關強制措施以后,及時將其帶至法官或其他享有司法權限的官員面前,由后者審查確定強制措施的采取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以決定將犯罪嫌疑人予以羈押或加以釋放。

可見,實行令狀主義和司法審查制度,可以將偵查機關適用強制措施的行為白始至終置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不僅能在事前預防強制措施的不當使用,同時也為事后發現強制措施的不當并加以糾正提供了契機。這對規范國家機關權力的正確行使,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無理侵犯無疑具有積極的意義。事實上,

7 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朱林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轉引自 陳光中、張曉玲:《中國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的改革與完善》,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3年第5卷第21期。 8 孫政華:《扭送致人死亡的法律爭議》,法制參考,2010年4月。 令狀主義和司法審查制度不僅規定在有關國際人權公約中,而且為西方兩大法系國家所普遍采用。9

四 刑事強制性措施體系設想

對于我國刑事強制措施制度在立法和實踐中暴露的種種缺陷與不足,我國應當順應世界人權保障潮流的發展,借鑒其他國家的有益經驗和作法,并根據我國當代正在進行中的法制化進程,適時地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采用強制性措施法律術語的原因 1 厘清強制性措施和強制措施之間的關系

上面已經論述,本文認同包容說。理由是是按照體系解釋角度來解釋我國刑訴法第6章和第106條的關系,認為強制性措施是包括強制措施和其他強制性措施的。

2 學術上的支持

最高檢司法改革辦處長高景峰認為:刑事強制性偵查措施包括刑事強制措施以及其扣押、凍結、查封等其他強制怕偵查措施。10

南京師范大學教授李建明在一篇文章中論述到:在我國,強制性偵查措施包括了刑事訴訟法上規定的逮捕、拘留等五種強制措施和具有強制性特征的查明案件事實、搜集、保全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偵查行為,諸如強制采樣、通緝、搜查、扣押等等。11當然也有很多文章是采用強制措施包括強制性措施12的觀點。但本文贊同主流說即強制性偵查措施包括偵查措施。

3 兩個法律術語的淵源

我國刑事訴訟法將強制措施和強制性措施賦予不同的含義,是沿襲前蘇聯刑事訴訟法的做法。13強制性措施是與任意性措施相對應的概念,是日本法所采用的概念。14

然而哪些屬于強制性措施,哪些屬于任意性措施呢?

參觀文獻發現鮮有作出完整、清晰的界定,學者通常僅作舉例式說明。例如根據謝佑平教授、萬毅教授的觀點,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屬于任意性強制措施。15

但是本文目的是區別強制性措施,區別對公民財產和人身自由侵犯的不同,從而對其進行規制,所以本文重在研究強制性措施。

(二)強制性偵查措施的分類

依據強制性偵查措施針對的客體來劃分,作為完善的強制性措施體系應該由三部分組成,即對人的強制性措施、對物的強制性措施以及對隱私權的強制性措

9 陳光中、張曉玲:《中國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的改革與完善》,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3年第5卷第21期。 10 高景峰:《論刑事強制性偵查措施制度及其監督程序的改革與完善》,西部,2010年6月。 11 李建明:《強制性偵查措施的法律規制與法律監督》,法學研究,2011年7月。 12 劉月婷:《論我國刑事強制措施體系的重構》,安徽大學2012年碩士畢業論文。 13 [蘇〕蒂里切夫:《蘇維埃刑事訴訟》,張仲麟譯,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89-190頁。 14 陳衛東主編:《刑事訴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84頁。 15 李建明:《強制性偵查措施的法律規制與法律監督》,法學研究,2011年第4期。 施。16

1 對人的強制性措施

對人的強制性性措施包括兩方面。一方面,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5種強制措施;另一方面,指除了5種強制措施之外其他的強制性措施,例如:強制檢查、強制搜查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強制采樣、通緝等。

2 對物的強制性措施

理論上對強制性偵查措施的各類、范圍尚有爭議,但對搜查、扣押、凍結系強制性偵查措施很少有爭議,且在司法實踐中運用多且存在很多爭議,所以主要研究此種類。

3 對隱私權的強制性措施

公民的隱私權,這類偵查措施如秘密偵查中的監聽、竊聽、秘密拍照、秘密攝像、郵件檢查、對計算機系統的監控、檢查等。

(三)對強制性措施的規制和監督

1 對人的強制性措施 (1)對于5種強制措施的規制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5種強制措施,在隨著冤假錯案普曝光之后,已經很多文章都從保障人權和防范冤假錯案進行了規制。代表性的觀點主要由借鑒西方國家的有令狀主義和司法審查制度。令狀主義,即要求偵查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有關強制措施以前,向法官或其他享有司法權限的官員說明理由,獲得后者的授權,并根據后者簽發的令狀執行強制措施。17

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令狀原則不可能在短期之內在我國得到確立。因為一方面,確立令狀原則的最基本前提就是將在審前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力交與中立的法官行使,但這一要求不但與我國目前的司法體制存在諸多沖突,更與我國正在進行的司法體制改革的方向是矛盾的。 另一方面,我國法院審判力量不足與審判任務繁重的矛盾仍比較突出,對所有強制措施的適用都要由法院簽發令狀,無疑會大大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且現在正在進行司法改革進程中,更不可能單獨設立一個中立的機構來專門處理這些批準,所以我國沒有采取司法令狀主義和司法審查的土壤,在目前的情況下不是很現實。

雖然目前仍不具備全而確立令狀原則的條件,但卻可以適當借鑒令狀原則的合理內容來完善我們的強制措施制度。例如,我們可以在保留檢察機關對逮捕的批準權和決定權的同時,增強逮捕程序的當事人參與性、透明性和說理性,賦予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逮捕后通過適當途徑申請救濟的權利。18實行事后監督,只有當犯罪嫌疑人對公安、檢察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決定有異議、認為存在不合法情形時,才申請法院介入審查,由法院確定是否撤銷,這樣既可以對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實現有效監督,也比較符合我國現狀。

1617 李建明:《強制性偵查措施的法律規制與法律監督》,法學研究,2011年第4期。

陳光中、張曉玲:《中國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的改革與完善》,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3年第5卷第21期。 18

宋英輝:《完善刑事強制措施的理念與總體構想》,人民檢察,2007年第14期。 (2)對于除5種強制措施之外的其他對人的強制性措施的規制

強制性措施的產生本身就是在保障追究犯罪的順利進行和保障人權之間進行的博弈的結果,所以在設置強制性措施時本身已經遵循比例原則、兼顧訴訟和保障人權的原則,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公權力的監督制約可以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所以對于本身對人身權利的侵害可能性沒有5種強制措施侵犯性小的強制檢查、強制搜查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強制采樣、通緝等強制性偵查措施,可以采取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就可以來保證強制性的偵查措施不會被濫用和被濫用后的救濟。

例如《高檢規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都對偵查機關內部對強制性偵查措施的適用進行了條件和程序限制,這些規定都起到了一定的監督作用。另一方面2012年刑訴的修正也有這方面的完善: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制度;增加詢問證人可在現場、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規定人身檢查中可以采集指紋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等內容。

這些內部程序的規定和制約,加上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再引入外部監督機制即申訴和控告,這樣對強制性的偵查措施進行規制和監督,使公民個人的基本權利在強大的國家機關追訴權力面前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刑事訴訟的人權保障功能才能得以真正發揮。

2 對物的強制性措施的規制

針對“物”進行的強制措施規定的很少,并沒有像5種強制措施那樣引起學界和社會的關注,司法實踐中存在對物的處置是“隨意時代19”。 (1)將搜查、扣押、查封等涉物措施歸為對物的強制性措施原因

我國刑訴法的立法現狀,搜查、查封、扣押等對物的措施是放在刑事偵查的章節中,而沒有放在強制措施的章節。是指偵查機關在依法行使偵查權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涉嫌犯罪和違法所得之物。 查封、扣押等涉及物的強制性措施均具有干預公民基本憲法性權利的本性,所以偵查中對物的強制性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并無本質區別,但對偵查中對物的強制性措施與刑事強制措施的司法控制則存在著比較大差異,為凸顯人身自由權的重要性,法律對刑事強制措施的啟動程序、證明標準等條件的規定較查封、扣押等針對物的強制性措施更為嚴格,立法上的厚此薄彼顯而易見。

從司法實踐上看,由于法律規定的粗疏不僅使強制性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的適用缺乏統一的標準、嚴格的程序,權力失范和任意適用大行其道,還使得理論界乃實務界都對于“強制性措施”的研究和關注很少。這和法律學科應有的嚴謹性、嚴肅、邏輯體系化要求相違背。 (2)關于涉物強制性措施的立法現狀

凍結物的返還與解凍做了相應規定。目前我國關于對物強制措施的相關規定,除了少部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外,主要見于《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的管理規定》等若干司法機關的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中??梢岳斫鉃?,《刑事訴訟法》只是做出原則性的規定,具體實務操作所依據的大部分的程序性內容存在于此類規章和司法解釋中,公安機關有公安機關的“程序規定”,檢察機關有檢察機

關的“管理規定”和“刑事訴訟規則”,對物的強制性措施的實施,并無統一規

19 俆盈雁:《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將告別“隨意時代”》,檢察日報,2015年3月。 范的標準。

(3)關于涉物強制性措施的司法實踐存在問題

在實務中查封、扣押、凍結等對物的措施適用的混亂,留下執法不公的隱憂,在有些地區,對物的強制措施甚至被一些公安司法機關作為本單位創收牟利的手段,還有保管的問題,被扣押財務人不知如何救濟的狀況,例如例如,犯罪嫌疑人趙某在擔任某國有單位營業部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將應該屬于本單位的協定存款利息采取不在本單位財務記帳的手段,多次侵吞公款共計170余萬元。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公訴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趙某因患疾病不能正常接受訊問,部分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后經司法精神病鑒定,趙某存在腦梗塞所致的言語障礙,不能充分和確切地表達自己的意愿,故目前沒有受審能力。因此,檢察機關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73條之規定,對趙某涉嫌貪污案做出中止審理的處理?,F扣押以趙某本人及其親屬為戶名的大額存單(共計人民幣價值30萬余元)在案。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訴訟中止后扣押、凍結款物應當如何處分?司法實務目前陷入兩難境地:如果繼續扣押,將嚴重影響相對人財產權益;但如果發還相對人,又面臨影響訴訟順利進行的可能及涉嫌犯罪的款物無法追回的后果。目前司法實務一般采取繼續扣押的做法。但長期的或無限期的拖延明顯與保障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的刑事訴訟任務相違背。案例1的實踐引申出檢察機關在處分扣押物方面遇到的困惑之一,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在逃等情形下的處分問題”。20 (4)物的強制性措施的規制監督

從根源上斬斷利益相關,必須實現查封、扣押等對物強制措施的決定者和執行者分離。這就要求在審前階段一直“袖手旁觀”的法院加入其中,來簽發載有明確具體查封扣押物范圍或者明確技術偵查手段的令狀,司法決定。但是前面分析司法令狀主義在我國當代不具有現實可操作性,所以足當下,可以考慮取消公安機關的扣押決定權,交給人民檢察院行使,根據多年來檢察機關掌握逮捕決定權的經驗,通過不予批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安機關不法逮捕,對降低羈押率起到了不錯的效果,把對物的強制措施的決定權交由人民檢察院,一定程度可以在效果上兼顧效率和公平。

21無救濟則無權利,當被追訴人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往往沒有有效的救濟渠道,根據行政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國家機關的刑事訴訟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缺乏訴訟渠道的被侵權人只能通過上訪等手段以期獲得重視,難以獲得有效的保護,這種情況持續下去,不但不利于解決問題,還會有損偵查機關的公信力。

3 對隱私權的強制性措施的規制和監督

隱私權是公民個人享有的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私有領域的人格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關于對隱私的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提及。2012年刑訴修正中增加技術偵查措施及其規范;規定隱匿身份進行偵查和控制下交付的偵查措施。

實踐中隨著高智商、高技術犯罪的增多以及犯罪分子反偵查手段的增強,在部分案件中采取監聽、截取通訊等手段偵破案件似乎已成必要,而且司法實踐中,監聽等強制措施已早已被廣泛采用。然而,這些技術性強制措施的使用卻涉及到

2021 李翊:《刑事訴訟中扣押、凍結款物處分的正當化危機》,3edu教育網www.3edu.net 田野:《論我國對物刑事強制措施的構建》,中國社科院2013碩士畢業論文。 公民的隱私,如果不加以程序上的規范和限制,則有可能會導致這些技術性手段的濫用,公民的隱私權受到任意的侵害。因此,在強制措施體系中規定對隱私的強制措施,明確此種強制措施的適用范圍,細化適用程序以保障公民隱私權不受任意侵害已屬必要。

五 小結

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的修改問題之所以會產生較大的爭議,主要可以歸因于現實國情與理想制度之間的差距。一方而,而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高羈押率、長期羈押等不合理現象,學者們呼吁合理吸收西方法治國家的司法審查、保釋等制度,來改造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另一方而,現實的社會背景和司法環境又不允許進行大的變革,盲目的理想化的制度變革只會帶來混亂。因此,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的完善需要一種新的思路。筆者認為,由于刑事強制措施制度涉及到憲法、司法體制等根木性問題,其應采用一種長遠目標和制度漸進相結合的完善思路。

雖然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司法審查、保釋為原則,羈押為例外的制度不可能在我國一蹦而就,但這不應該成為我們否認其為我國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發展長遠目標的理由;同時,目前無法進行較大的制度變革的事實也不意味著我們無法進行一些有助于長遠目標實現的具體制度調整。事實上,近些年來,在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同努力,強制措施制度中的一些問題已經具備了完善的基礎。例如,雖然目前仍無法實現審前以取保候審為原則,但對未成年人應以取保候審為原則已經基木達成共識,并探索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制度。不積趾步,無以致千里”,我們應該在長遠目標的指引卜,以現實國情為基礎,不斷完善強制措施制度中已經成熟的問題,并以前一次的完善推動卜一次的完善,最終達到強制措施制度整體變革的長遠目標。

2012年刑事訴訟法雖然在強制措施制度方面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但是并沒有從體系化的角度對其進行高屋建驪的構建和整合,因而并沒有形成一套體系完整、結構繽密、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的強制措施體系。筆者在本文中就是希望通過從體系化的角度對我國強制措施進行分析研究,借鑒外國優秀法律成果,發現我國強制措施體系存在的問題,從而對我國刑事強制措施進行體系化重構,以更好的發揮刑事強制措施體系的功能,從而促使刑事訴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目標的實現,推動我國法治化進程的進一步發展。

第五篇: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業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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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業務規程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為了保證稅款的征收入庫,對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納稅人可以用作繳納稅款的貨幣或者實物采取的限制處理或者轉移的強制措施。

主管稅務機關和稅務稽查機構都可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具體實施由主管稅務機關管理部門、稅務稽查機構的檢查部門或執行部門的人員(以下統稱稅務人員)負責。

稅收保全措施業務規程:

(一)申請

稅務機關需要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須填制《稅收保全措施申請審批表》,提出申請。

(二)審批、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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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審批《稅收保全措施申請審批表》后,簽發《凍結存款通知書》或《查封(扣押)證》。

(三)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1、凍結納稅人存款

稅務人員將《凍結存款通知書》送達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通知其凍結納稅人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稅務人員應及時將有關證據及處理意見上報,經批準后由稅務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2、查封、扣押納稅人商品、貨物、財產

如果納稅人在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沒有存款,或者稅務機關無法掌握其存款情況的,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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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人員在實施查封時,在驗明將要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權屬后,應當場將《查封(扣押)證》和即時填制的《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送達被執行對象。被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應用“XX地方稅務局封條”封存,一般指定被執行對象自行負責保管,必要時由稅務人員指定專人保管。未經實施查封的稅務機關允許,任何人不得自行啟封。

稅務人員在實施扣押時,在驗明將要扣押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權屬后,應當場將《查封(扣押)證》和即時填制的《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送達被執行對象。被扣押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應置于稅務機關控制之下并代為妥善保管。對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將產權證件交稅務機關保管,同時可以向有關機關發出協助執行的《停止辦理財產過戶手續通知書》,有關機關在扣押、查封期間不再辦理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過戶手續。 ?

查封、扣押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價值計算:扣押、查封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估算。

稅務機關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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贏了網s.yingle.com 所發生的費用。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等費用。

查封、扣押保全措施應注意:

①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并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②對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③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④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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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對扣押的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稅務機關可以在其保質期內先行拍(變)賣,以拍(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拍(變)賣需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審批。

?

(四)終止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的終止有以下兩種情況:?

1、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1)采取凍結存款措施的,報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出《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通知其解除凍結納稅人的存款。?

(2)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報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向納稅人送達《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通知納稅人前來辦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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贏了網s.yingle.com 查封、扣押手續。同時向之前發出過《停止辦理財產過戶手續通知書》的有關機關發出《解除停止辦理財產過戶手續通知書》,通知其稅收保全措施終止,解除停止辦理財產過戶手續。

2、納稅人超過規定的期限仍不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終止保全措施,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當事人不履行稅收法規規定的義務,稅務機關采用法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主管稅務機關和稅務稽查機構都可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強制執行措施的具體實施由主管稅務機關管理部門、稅務稽查機構的檢查部門或執行部門的人員(以下統稱稅務人員)負責。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業務規程:

(一)申請

稅務機關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須填制《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申請審批表》,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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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批、簽發

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審批《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申請審批表》后,簽發《扣繳稅款通知書》或《拍(變)賣商品、貨物、財產申請審批表》。

(三)采取措施

1、從存款中扣繳稅款

需要扣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的,稅務人員將《扣繳稅款通知書》送達被強制執行對象的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由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被執行對象的帳戶上扣繳稅款、滯納金。

執行完畢,稅務人員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完稅憑證、《扣繳稅款通知書》復印件送達被強制執行對象。對存款不足抵繳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依法追繳。

2、拍賣或者變賣

(1)查封、扣押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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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被執行對象,稅務人員按稅收保全的查封、扣押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程序實施。對已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直接轉入下一步。

(2)拍賣或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稅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應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或者交由商業部門按市場價格收購。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對于扣押的零散商品、貨物,可集中拍(變)賣,價格可由物價部門核準后予以確定。

(3)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

稅務人員應在拍賣或變賣結算程序完成后的5個工作日內制作《拍(變)賣商品、貨物、財產清單》、《拍(變)賣收入及相關費用統計表》,并根據征管部門填制的《稅收繳款書》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將稅款、滯納金征收入庫。

實施扣押、查封、拍賣或者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時,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其成年家屬到場,否則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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贏了網s.yingle.com 執行人或其成年家屬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同時應要求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派員到場,他們是扣押、查封的見證人,也是稅務機關執行工作的協助人。?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對個人及其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4)退還余額或追繳不足?

稅務人員應在拍賣或變賣結算程序完成后的10個工作日內,制作《拍(變)賣商品、貨物、財產結果通知書》送達被執行對象。對拍賣或變賣收入超過應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和保管、拍賣、變賣費用的剩余部分,應當全額退還;對拍賣或變賣所得不足抵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稅務機關依法追繳。

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被執行對象在稅收行政處罰規定的時間內,既不提出復議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確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稅務機關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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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處罰決定不申請復議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執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2、經過復議程序,但對復議決定不執行,在法定期限內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申請的提出又分為:

(1)復議決定維持原處罰決定的,由作出原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復議決定改變原處罰決定的,但當事人對重新作出的處罰決定拒絕執行的,由作出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工作規程:

1、申請

稅務機關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須由稅務人員填制《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申請審批表》,提出申請。

2、審批、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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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審批《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申請審批表》后,簽發《稅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送至人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

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收到《稅務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后,按照司法程序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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