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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申請范文

2023-09-20

強制執行申請范文第1篇

[摘要]美國民事間接強制執行制度的立法形成深受著美國邦聯體制、人文思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探究其立法原因及基本理論思想為研究美國民事間接強制執行制度的關鍵所在,具體為:立法體例的形成、適用人身強制措施、制度既“擴大”又“限制”、制度采取當事人主義和法院職權參與主義相結合的原因與理論思想等。

[關鍵詞]美國;民事間接強制執行;立法原因;理論思想

[作者簡介]林軻亮,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重慶 400031

美國的民事執行由于諸多因素的作用而使得執行確實“不難”,其中重要的原因應歸功于民事間接強制執行體制的威懾力度。所謂民事間接強制執行制度,是指不依靠直接強制執行措施,而是通過諸如人身強制、罰款等措施的實施以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實現強制執行的執行制度。美國的民事間接強制執行制度有其獨特的顯像,而這一系列顯像的背后又深受著美國邦聯體制、人文思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

一、美國民事間接強制執行制度立法體例形成的原因與理論思想

美國民事間接強制執行制度除了《聯邦民事訴訟規則》有少量規定外,大部分規定體現于州法當中,包括各州民事訴訟規則、單行法律,此外還有不少判例法,所以其法律淵源為制定法和判例法。美國民事間接強制執行立法體例所體現出的聯邦——州分別立法及分散立法的特點,是有著深刻的原因及理論思想的。

首先,從美國聯邦制政府體制的架構觀之,美國是一個聯邦制政府體制的國家,遠不同于大多數一元制政府體制的非聯邦制政府體制的國家,聯邦制國家采取的是聯邦——州為基礎的國家組織形式,聯邦與州分享著國家的權力,并保持著“對內多樣性的同時對外的一致性”。

然而,就算同是聯邦政府體制,不同國家仍舊展現出了各自不同的特點。在當今世界實行聯邦制的20多個國家中,仍然可以劃分為兩種模式:一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合作型模式。在德國,各州不僅執行州的法律,也執行聯邦法。在立法權方面,主要表現為聯邦的專有立法權、聯邦和州的共有立法權以及州的立法權三方面,由于聯邦不僅擁有“專有立法權”,而且能夠廣泛地行使“共有立法權”,因此,州的立法范圍日益縮小。另一種模式則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分工型模式。在立法權方面,州的權限比合作型模式下的州的立法權限要大得多。

其次,從美國歷史發展沿革觀之,早在英國對北美13個殖民地統治時期,就是采取分而治之的政策。建國后,“美國人”的概念雖為多數人接受,但“國家”的概念是模糊的,“國家”只是一種象征,真正的政權實體是州政府而不是國家。而另一方面,早期的殖民地自然條件惡劣、當地土著的報復排外等因素促使早期的北美移民必須互相依賴、互相幫助,因而又鍛造了美利堅民族集體主義觀念。正是一系列歷史因素,造就了美利堅民族似乎矛盾的雙重性格。

回歸立法本身,美國雖然于1776年宣布獨立,然而其中央政府卻是在1787年美國聯邦憲法被各州批準以后,于1789年4月才正式成立的。這種“先有兒子,后有老子”的奇妙現象造就了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的復雜關系。權力架構問題尚且如此。遑論為統治階級服務的立法、司法權力等問題。建國初期,各州適用各自的民事訴訟規則,國會并沒有為聯邦法院制定獨立于州法院的民事訴訟規則,只是在1789頒行的《程序法案》(一致法案)規定了聯邦法院對于普通法訴訟應當適用所在地州的普通法訴訟程序?!耙恢路ò冈噲D確保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在同一個州內對于普通法訴訟適用相同的訴訟程序”。直至1938年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的出臺,聯邦法院才有了自己的民事訴訟規則。同樣,在司法領域,1937年以后最高法院的判決逐漸解除了以前對聯邦權力的大多數限制?!安淮嬖谌魏胃髦輰S械目梢杂脕硐拗坡摪畈扇⌒袆拥臋嗔?。在美國,聯邦優先的原則已經成為占統治地位的法律主題”。美國新聯邦主義自此正式形成,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出臺后,各州的民事訴訟規則紛紛進行仿效,美國的民事訴訟程序規范(包括執行制度)大多相似,開創了聯邦法律和州法律共同繁榮的景象。

盡管美國各州的民事訴訟規則與聯邦民事訴訟規則越發一致。但畢竟分屬不同的法院程序規則,兩者通過必要的“援引條款”及“承認條款”進行聯系?!霸龡l款”比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69條第1款規定,“……執行程序作為判決的附屬和補助程序以及作為基于執行令狀的補助程序。應當遵守聯邦地區法院開庭所在地所在州請求救濟時所存在的慣例或程序……”。而“承認條款”,比如紐約州民事訴訟規則第72條第5款規定,“基于充分誠意和信任捍衛司法判決?;谡\意和信任,上訴法院根據法律所作出的判決以及合法的裁定為依據所作出的懲罰或者沒收財產的行為,在這些判決或裁定被撤銷或者推翻之前,不能針對其提起訴訟?!闭沁@些靈活的條款和原則使得美國如此特殊的立法體例架構下的法律問題,延伸至民事間接強制執行的問題,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協調解決。

再次,從美國民事間接強制執行制度本身觀之,為何美國民事間接強制執行制度采取分散立法的立法體例?究其原因,一是美國實用主義及形式主義指導思想下導致的立法精細、針對性強的立法技術使然。而且不同實體法及程序法項下的具體執行規則既然進行了相應立法,同屬于執行規則且在一定程度上帶有保障性質的間接強制制度的立法亦應當一并規定,所以造就了美國民事間接強制執行制度較為分散的特點:二是由于美國民事間接強制執行的措施確實繁多,因此,散見于各類法律、法規中實屬常情;三是由于美國民事藐視法院這一措施適用的寬泛性,導致了只要和法院發布命令有關的法律規范,就順理成章地對藐視法院行為的制裁進行了相應立法。

二、美國民事間接強制執行制度適用人身強制措施的原因與理論思想

美國民事間接強制執行的主要措施包括罰款、拘押(人身強制措施)、扣押和臨時強制管理財物、禁令、限制出境、暫停駕駛權及其他資格等。其中人身強制措施乃是重要措施之一。但人身強制執行措施畢竟牽涉人身自由,在法國、日本等國禁止使用這一措施。美國以及大多數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卻仍舊保留著人身強制這一措施,且適用較為普遍,這里面其實蘊涵著豐富的歷史、現實原因以及理論思想。

首先,從美國法律淵源及理論思想的承繼國英國的視角觀之,英國本身就屬于資產階級革命不夠徹底的國家之一,其至今仍舊保存著封建王室制度。濫觴于諾曼王朝時期,英國就已經形成了重法的傳統,代表法律的國王發布的命令,不遵守即是藐視王權,將受到處罰。如今,藐視王權發展成了藐視法院,法院的權威不容挑戰,因而放置于藐視法院項下的人身拘押這一民事間接強制執行措施就因為“藐視法院”制裁的正當性而彰顯了自

身的合理性。

其次,回歸美國自身,首先,美國并沒遭受諸如法國一般的歷史以及相應的革命,任何封建時期侮辱人格、泯滅個性自由的經歷,美國都未曾感受過。雖然當時的北美移民有一大部分是為躲避債務而來的債務人,但這樣的躲避遠遠達不到封建洗禮的“慘痛教訓”的程度,此其一;其二,在當時,對于債務人的任何執行措施都帶有極大的處罰性質,奉行的思想乃是“以人身為執行標的”,這與現代間接強制執行制度所遵循的思想理念完全不同?,F代間接強制執行制度的一系列措施乃屬于補救性質的措施,對于人身限制的措施,甚至奉行“債務人在自己的衣兜里揣著監獄的鑰匙”的原則。所以哪怕在當時,美國祖先們竭力廢除的只是對于債務人的處罰制度,其并沒有廢除對于合法執行債權的相應間接強制執行措施。其三,隨著英國殖民時期在北美大陸所樹立的主導統治地位,在生產、生活等各個方面,美國已經完全接納了英國的理念,其調整社會關系的法律也承繼了英國的普通法傳統。雖然沒有經歷封建時代,美國依然伴隨著這股新英格蘭的強大力量,繼承了英國藐視法院制裁的傳統,并廣泛運用于制裁不服從法院命令的行為人。

再次,任何自由都是相對的,不能以侵犯他人的利益為代價而使自己獲益,更何況在英美法系國家,人身強制措施已經置于藐視法院制裁項下,如若債務人違背法院命令,不積極履行債務,此時侵害的就不僅是個人權益,更損害了法院的權威地位。與其日后造成更嚴重的危機,不如在事前就施以懲罰以威懾行為人,否則我們就無法理解在法治文明如此發達的花園國家新加坡至今仍舊存在鞭刑的原因。這種“一分為二”的理念思想也是美國制裁藐視法院行為所遵循的,是故在美國,隨著歷史的發展,幾乎所有的州憲法都嚴禁以欠債名義監禁債務人,但有不少州僅把“禁止拘押”限定為合同項下的金錢債務,對于清償侵權行為、詐欺或違反被信任者關系項下的義務所產生的債務依舊可以實施人身強制措施,而且,哪怕在絕對禁止拘押債務人的州,對不清償判決債務的債務人依然可以對其實施藐視法院的處罰以迫使其履行債務。

最后,在“有用公度一切”的實用主義指導思想下,美國藐視法院項下的民事間接強制執行措施也充分體現了這一教義。不遵守法院履行債務的命令,既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又藐視了法院權威,但實質乃是為了對于債權人的權益進行補救,補償性罰款可以直接給付債權人,而拘押的時間長短也大致基于債務人自己“愿意積極履行債務、不再觸犯法院權威”的意思表示,實用主義的精髓得以充分體現。

三、美國民事間接強制執行制度既“擴大”又“限制”的原因與理論思想

美國民事間接強制執行對于第三債務人可以適用同樣的財產發現程序及直接或間接強制執行措施、對于特定公務員的人身及財產不適用民事強制執行制度、對于聯邦雇員的工資不能進行扣押、對于豁免的財產不能進行強制執行,體現出了其民事間接強制執行制度既“擴大”又“限制”的特點。這其中其實涉及到了利益衡平的問題,對于第三債務人,世界各國強制執行制度中普遍規定了代位執行,美國該制度類似于代位執行,而且更為徹底,甚至可以運用財產發現程序以及間接強制執行措施等;特定公務員履行特定義務,事關國家生產、人民生活的運作,因此享有一定的豁免權;而對于受豁免法保護的財產不受強制執行的制度,則反映了對于債務人救濟的理念,反映了現代文明社會的“寬容”,不能把人逼到絕路,此時債權人利益要讓位于更高的乃至融入了一定“社會利益”因素的對弱者的保護。然而,既然是利益的平衡,利益天平傾斜向一端,必定損害另一端的利益,所以上述諸種擴大與限制的舉措并非絕對。對于第三人的強制執行,第三債務人未必就成為了十足的“義務者”,其依然享有充分的抗辯權以及豁免權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定公務員如果敗訴而成為債務人,不能按照現行民事強制執行制定對其進行強制執行,但若是終局判決,則可以按照《美國法典》及《制定法》的特殊方式予以執行;對于聯邦雇員的工資不能扣押,但一旦工資發放給雇員本身,則依然可以對其進行直接強制或間接強制性質的扣押措施;而對于豁免財產,按照大多數州的立法,豁免財產法往往僅限于保護合同項下的請求權,這其實符合市場經濟風險自擔的原則——即所謂“市場有風險,簽訂合同須謹慎”。而對于諸如供應生活必需品的金錢債權、生活撫養費請求權、侵權行為項下的請求權等,大多數州認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以實現債權人的請求權比借助于豁免法以保護債務人更為重要,此時債權人的請求權優先于豁免法的適用,對于債務人可以施行直接及間接強制執行措施以迫使其履行債務。

法律是調整利益的科學,強制執行制度亦然。強制執行的大原則基本是貫徹不平等主義,即傾向于保護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可以采取很多“侵犯”其權益的直接和間接強制執行措施,但此種“侵犯”是有利益底線的,強制執行的同時亦需要進行很多利益的平衡,而“平衡”本來就是一個自由度很大的行為,司法者如此,立法者亦然,所以導致了美國各州對于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作出了不同的傾向,而其中,不僅是債權人、債務人的雙向利益平衡,社會公共利益也需要得到一定彰顯。因而,美國民事間接強制執行制度也展現出了各種代表不同“利益取舍”的或擴大或限制的景象。

四、美國民事強制執行制度采取當事人主義和法院職權參與主義相結合的原因與理論思想

美國民事強制執行制度奉行當事人申請和法官職權參與相結合主義。強制執行的啟動由當事人申請予以啟動,法院不會依職權主動啟動強制執行程序,但一旦啟動,每個執行方法都要求某些形式的法院介入。一個簡單的要求第三人——比如銀行或雇主扣押金錢的命令,只要求最低的司法介入,而針對扣押(attachment)的命令則要求法院加入工作以便實際扣押財產。至于藐視法院項下的民事間接強制執行措施,法院的介入程度則更高,甚至可以說是全盤參與。由當事人啟動執行程序,并積極參與其中,符合英美法系國家的法系根性,然而法院如此積極的介入卻有些一反常態,這其中其實蘊含著豐富的司法改革理念,這種理念深刻地影響著民事訴訟程序的改革的同時。亦對民事強制執行制度產生了巨大影響。

“自由放任的當事人主義、消極超然的法官、黨派性的當事人、玩弄訴訟技巧的律師、不可靠的證人、庭審的不集中等低效的程序問題,構成美國程序性上層建筑主要基礎的自由主義社會思潮在民事司法領域的真實反映”。任何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在內,其司法資源都是有限的,國家應努力做到程序運行資源與國家所能提供的資源相匹配,于是美國開始進行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修正并限制自由主義,加強法院對司法的參與和控制。對于民事強制執行程序,盡管帶有很大行政色彩的,法院的職權介入也較為普遍,對于部分間接強制執行措施,法院甚至可以主動發動,因為涉及到了藐視法院的制裁。如今,管理型司法文化已經在美國立足并得到廣泛發展,

然而,同西方諸多國家一樣,美國所奉行的自由主義的思想理念同樣有著不容超越的底線,無論怎樣改革,不可能改變成法官全權主導民事訴訟進程,因為一切完全顛覆自由主義的程序都不應得到廣泛發展。所以,美國的民事執行制度才呈現出當事人主義與法院職權參與主義相結合的景象。

強制執行申請范文第2篇

予保護,致使法律公正性受到影響。我院民行部門在民事行政案件執行監督方面進行一些有益的探索,現與大家商討。

1、關于民事行政案件強制執行監督的理論根據

民事訴訟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行政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筆者認為“審判活動”不僅是指民事、行政案件庭審判決、裁定的訴訟活動,還應包括法院對生效法律執行的非訴訟活動。因為執行是法院行使職權的一部分體現,是審判職能的延續,同時也是整個審判活動的一個重要環節,屬于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審判權不僅僅包括庭審裁判權力,還應包括調查權、執行權等一系列相關聯的權力,這些權力與裁判權相依存,它不可能脫離裁判權而獨立存在,都屬于法院的審判權能,因而審判活動應包括執行活動。兩大程序法都已清楚表明檢察機關擁有對法院裁判和執行的監督權。這既是基本法的要求,也是檢察監督職能的體現,更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任何割裂訴訟活動的完整性,作限制性的狹義解釋,都違反了立法的本意。

2、關于發現線索的渠道

由于法律對執行監督沒有明確規定,高法的解釋規定對執行方面的裁定不能進行抗訴,所以當事人即使遇到違法執行的情況,也不一定知道到檢察機關申訴,因此執行監督的案件線索相當匱乏。我們在加強與國家權利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溝通的同時,主要是提高自行發現線索的能力,加大宣傳力度,促使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到檢察機關申訴。一是利用集中宣傳日活動、下鄉辦案等機會,送法下鄉,了解法院裁判執行情況。二是與多家律師事務所建立工作聯系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了解跟蹤。三是普發手機短信,宣傳民行工作的范圍。四是增強服務意識,便民利民。開展了“倒一杯開水,提供一個咨詢號碼,散發一份宣傳單,給群眾一個滿意解釋”的四個“一”活動。通過各種形式的宣傳,使我院民行申訴案件線索不斷上升,對不服執行的申訴案件也大幅提高。

3、關于對民事行政案件執行監督的方法

實踐中,我們根據民訴法關于民事案件執行的規定,對容易產生違法執行的情況進行了分類,并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監督方法。根據近幾年我們對法院執行案件的跟蹤分析,我們認為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容易在以下七個方面產生問題:一是在案件管轄方面,表現為對外地委托的執行案件不積極執行或轄內案件而不積極執行;二是執行根據方面,突出表現是執行依據不足,有些案件已經開始執行但被執行人尚未收到裁判文書;三是執行異議方面,主要是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后,執行員不予審查或超越權限審查,我行我素,使得有些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四是執行期限方面,主要是拖延執行情況嚴重;五是移送執行方面,有些案件應當移送執行,但沒有主動移送,非要讓權利人申請執行不可,致使那些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勞動報酬的當事人無法及時得到保護;六是執行中止、終結方面,主要表現有審查不嚴,決定中止、終結有時顯得很草率。七是執行措施方面,主要是對動產、不動產以及司法行政強制措施等措施的運用不當的問題。

針對上述情況,我們采取了不同監督方法,主要是交流溝通、發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通知書三種方法。比如對于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執行員不去審查、執行期限的拖延以及該移送執行的不移送等問題,我們通常采取發檢察建議的方法;而對于其他幾種情況,由于侵害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并且法律規定較為明確,我們通常采取發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方法;交流溝通主要是用在執行的開始階段和采取監督措施后,主要起事前預防和事后達成共識的作用。

案例一:牛洪元、牛昆土地承包糾紛案

1998年10月20日,申訴人牛洪元、牛昆與被申訴人息縣楊店鄉龍廟村訂立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將7.868畝和11.802畝兩塊土地發包給二申訴人經營,期限為30年。但在2003年秋,被申訴人強行將土地收回,重新調整,導致申訴人無田可種。申訴人在無奈情況下,提起訴訟。2004年7月9日,息縣人民法院受理后立案。在審理后,認定了上述事實,但是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成因比較復雜,不是一般意義上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糾紛,應當由有關部門解決,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

(三)項、第140條第

(三)項和2004年8月17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紀素云閆珂珂與濟源市天壇辦事處北潘村民委員會第七村民組土地承包

經營權糾紛一案的答復》及有關民事政策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牛洪元的起訴。

我院受理申訴后,依法提請上級院抗訴。該案于2006年5月開庭再審,2006年11月送達判決,但是判決生效后,由于鄉村不予配合,加上土地調整涉及面廣,法院一直不積極執行,導致申訴人的父親多次進京赴省上訪,甚至要賣判決書,并多次到檢察機關要求支

持。我們對此高度重視,主管領導出面到法院溝通協商,并深入鄉村了解情況。根據具體情況,我們建議給予申訴人適當的補償,并在下一輪承包中解決此問題。通過做當事人的工作,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30000余元的補償款也已落實到位。申訴人表示不再上訪。

案例二:潢川國土局與穆文川土地出讓糾紛案

潢川國土局因土地出讓與市民穆文川發生糾紛,此案由中級法院指定息縣法院異地管轄。判決生效后,潢川國土局向檢察機關申訴,檢察機關受理后進入審查階段。息縣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開始執行,息縣法院通知潢川國土局在接到通知書的15日內主動履行義務,逾期不履行將強制執行,但未到15日,息縣法院便凍結了潢川國土局賬戶資金,準備強行劃撥。信陽市檢察院了解情況后,發出檢察建議,并委托息縣檢察院到執行法院溝通協商。息縣法院接到檢察建議后,準備對建議內容進行聽證。我們到法院溝通協商的同時,指出了法院執行中存在的錯誤,最后法院改原來的強行劃撥為財產保全,即只凍結賬戶但不劃撥資金給執行申請人。

4、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在探索對法院執行監督的過程中,遇到一些困擾我們的問題,一是缺少明確法律依據,盡管我們認為從法理上講執行應納入檢察監督的范圍,但往往審判機關與我們在認識上有分歧,很難得到統一;二是手段不硬,盡管我們發了建議或糾正違法通知書,但往往得不到答復或者得不到糾正;三是線索匱乏,我們雖然進行大量活動,但收效并不十分明顯,有很多的違法執行問題沒有納入我們的視野。

強制執行申請范文第3篇

()×××字×××號

根據債權人××××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申請,經查,債權人××××與債務人××××于×月×日簽訂了《×××××合同》,并經×××公證處公證〔公正書編號( )××字第××號〕,根據上述合同的規定,債務人××××應于××××年×月×日將××××(標的名稱、數量)償還給債權人××××;現債務人違反了合同的規定,尚未把欠款(或物品)全部償還給債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十款的規定,特證明:債務人××××應于××××年×月×日前,將欠款本金×幣×××元、利息×幣×××元,合計×幣×××元(或××物品)償還給債權人××××。

逾期不付,債權人××××可持本公證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1、此格式適用于依據經過公正的合同簽定的還款(物)協議;

2、利息按原合同的規定或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算;

3、物品應寫明名稱、規格、數量、質量、交付地點、方式等;

4、債權人或債務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住址;

強制執行申請范文第4篇

強制執行申請書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對方拒不履行裁判確定的義務的情況下,根據已經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責令對方履行義務時使用的文書。下文為個人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歡迎閱讀。

個人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1】

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職業,住址,聯系方法等)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職業,住址,聯系方法等)

申請事項:強制執行被申請人xxxx元和遲延履行債務期間的雙倍利

息。

事實與理由:

(具體寫明事實與理由)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YJBYS

20xx年xx月x日

附:

1、判決書(或調解書)復印件;

2、身份證復印件。

附2: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

個人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2】

1、申請人:

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

請求事項

1、請求執行兩被申請人的連帶債務金額27000元;

2、請求兩被申請人連帶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元和法院的受理費用475元;全部費用共計元。

事實與理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民

間借貨糾紛一案,二七區法院侯寨鄉法庭公開審理后,于20xx年8月3日作出(20xx)二七民一初字第2585號判決,現該判決書已于9月20日生效,但兩被申請人拒絕執行判決。為此, 特請求人民法院給予強制執行。

此致

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個人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3】

申請人YJBYS,男,x族,19xx年x月xxx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xx市xx區xx路xx號xx小區xx號樓xx室。電話13579

被申請人YJBYS,男,x族,19xx年x月xxx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xx市xx區xx路xx號xx小區xx號樓xx室。電話24680

請求事項:強制執行被申請人xxxx元(包括貨款xxxx元、案件受理費xxx元)和遲延履行債務期間的雙倍利

息。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李xx與被申請人張xx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xx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20xx)x民一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或調解書),判決書(或調解書)確認被申請人于20xx年xx月xx日前償還貨款xxxx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xx元。該判決書(或調解書)已生效,現履行期限屆滿,被申請人仍然未按《民事判決書》(或《調解書》)履行義務。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申請強制執行。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申申請人:YJBYS

20xx年xx月x日

附:

1、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或調解書)復印件;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個人強制執行申請書范文【4】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____一案,業經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或裁決、調解),被申請人拒不遵照判決(或裁決、調解)履行。為此,特申請你院給予強制執行。

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___份。

被申請人執行財產所在地:___。

法院強制執行的申請期限

申請執行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在法定期限內申請的才有效,才會被人民法院接受。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9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

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均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如果法律文書規定了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最后一日起計算。根據《民事訴訟法》總則的規定,期間開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如果權利人不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申請執行,就會喪失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法律文書所確認的實體權利就得不到司法保護。

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有證據證明權利人曾催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并且義務人作出履行義務表示的,則中斷執行期限,以義務人表示履行義務之日起,重新計算執行期限。權利人因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礙而無法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的期限即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執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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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強制執行制度的現狀

民事強制執行是指債權人按照生效法律文書, 在債務人為履行相應義務的情況下, 請求有權機關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活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編明確規定了民事強制執行制度, 通過34 個條文對民事強制執行作出了規定。民事執行具體分為兩種, 一種為人民法院制訂的法律文書, 另一種為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民事強制執行制度有著巨大的社會價值與法律價值。作為重要的法律制度, 民事強制執行制度在保障債權人權利以及完善司法體系方面都發揮著非常關鍵的作用。具體來講, 民事強制執行制度利于司法權威性的維護; 有利于民眾合法權利的維護, 構建起穩定的法律秩序; 兼顧效率與公平原則, 平衡債務人同債權人的利益關系。

二、民事強制執行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原因

我國民事強制執行制度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 條文數量較少, 并且具體內容較為原則, 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民事強制執行中“執行難”是最突出的問題, 其在我國長期無法解決, 如今也成為了社會與大眾所關注的重點。“執行難”具體表現為協助執行人難找、被執行人難求、執行財產難尋等。“執行難”問題也從側面反映出了我國民事強制執行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問題所在, 如今中央政府對于“執行難”問題保持高度重視, 并且采取諸多措施加強對“執行難”的治理, 但整體來看收效甚微, 一些措施只能治標不治本。而“執行難”則是一個復雜的問題, 其由多方面因素綜合引起。而以下則是其主要的幾個原因: 首先是立法方面的原因, 我國民事執行最重要的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以及《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 但這兩項法律中對于民事執行的內容規定較為簡單, 缺乏可操作性; 其次在執行上也存在問題, 主要體現在民事強制執行機構設置不完善, 以及執行中對執行程序的不重視; 此外為當事人自身問題, 具體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以及被執行人多方面的問題。

三、民事強制執行制度的完善對策

( 一) 完善立法

目前英美法系以及大陸法系都有著單獨的強制執行法律, 例如日本與我國臺灣等地區將《強制執行法》單獨出來。如今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 我國也有必要制定單獨的強制執行法, 雖然我國于2007 年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 但民事強制執行制度修改幅度較小?,F階段, 應當結合我國國情, 充分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立法實踐經驗, 制定出更全面、更嚴謹的強制執行法律。法律制定中, 需要將民事執行中所需要的具體問題通過立法進行規制, 杜絕鉆法律空子的行為; 一些法律術語以及概念需要進行明確界定; 強制措施具體程序、范圍以及應采取何種措施等, 都需要明確規定; 此外也應當加大針對被執行人轉移財產、逃避執法等惡劣行為的執法力度。

( 二) 健全執行體制與執行機構

全國各地人民法院所設立的執行機構必須要保持對執法的重視, 完善執行體制, 進一步明確“審執分離”制度。其次, 總體來看, 目前我國民事強制執行機構的設置已不符當前國情, 針對“執行難”問題, 可進行一些調整, 提升司法效率。例如可對民事執法機構實施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執行總部, 高級法院設執行部門, 中級法院設立分部, 以此將民事執行有效統一, 促使管理、部署、指揮各方面的全面協調。同時可在法院內部設置執行官, 具體負責動產扣押、查封等, 執行部門與執行官各司其職, 提升民事強制執行的案件處理效率。

( 三) 構建完善的執行程序

民事強制執行程序的完善, 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應當完善程序公開機制, 確保程序活動的透明化, 這對于監督法官行為、提升法院司法權威以及保障當事人知情權有著重要意義; 其次應當明確程序調查機制, 強制執行中財產調查作為一項基礎性工作, 對程序推進有著重要影響, 因而需要在調查機制中明確分配當事人舉證責任, 理清舉證以及法院查證的關系, 公開證據審核; 此外應明確程序時效機制以及終結機制, 堅持程序時效性, 符合終結條件的予以中止, 維護程序公正性。

四、結語

總而言之, 當前民事強制執行制度體現出了諸多問題與漏洞。民事強制執行制度的改革與創新, 是一項長久的系統工程, 其需要通過立法, 相關制度的保障以及程序的構建等多方面完善, 才能夠更全面地解決“執行難”等問題, 促進我國民事強制執行制度的健康穩定發展。

摘要:民事強制執行制度在保障債權人權利以及完善司法體系方面都發揮著非常關鍵的作用。我國民事強制執行中“執行難”是最突出的問題, 這也從側面反映出了我國民事強制執行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問題。本文通過對民事強制執行制度的現狀以及民事強制執行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原因的探討, 最后對民事強制執行制度的完善進行了必要的思考。

關鍵詞:民事強制執行,制度,改革

參考文獻

[1] 趙小琳.完善我國民事強制執行制度的法律思考[J].東方企業文化, 2010.06.

[2] 王曉華.論民事強制執行制度的完善[D].吉林大學, 2012.

強制執行申請范文第6篇

摘要:制定我國統一的行政強制執行法,從根本上解決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已成為當務之急。而制定我國統一的行政強制執行法,必須首先解決好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模式問題。

關鍵詞:行政強制執行模式; 行政強制執行法; 行政權; 執行權限

目前,我國的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我國有關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都是由單個法律法規分別予以規定的,內容比較混亂;①二是行政案件的執行較為困難,“執行難”已成為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三是哪些類型的案件可由行政機關自行執行,哪些類型的案件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上沒有明確的標準予以規定,即法律并沒有對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強制執行權限作出明確的劃分;四是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程序不統一、不具體,以致在執行過程中濫用行政強制執行權,不法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②制定我國統一的行政強制執行法,必須面對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同時解決好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模式問題。

行政強制執行作為比較系統的現代法律制度,是19世紀初才開始形成的。在當今世界上,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德奧模式,以德國、奧地利和日本為代表,行政強制執行權由行政機關行使,其理論基礎是行政權當然包含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強制執行應當由行政機關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權由行政機關行使,對于提高行政效率是有利的,然而德奧模式在長期的實踐中,逐漸暴露出濫用行政強制執行權、不法侵害公民權益等不良現象。德奧模式的國家為了解決這些問題,現在已開始對行政強制執行進行控制,主要表現在加強了對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審查與監督。特別是一些重大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立法上規定必須由司法機關執行。另一種模式是美法模式,以美國和法國為代表,原則上要求行政強制執行權由司法機關行使,其理論基礎是分權制衡理論,強調行政權必須受司法權制約,以保持權力均衡,防止行政權力濫用。因此,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得自行行使行政強制執行權,而由司法機關行使。美法模式對于防止行政權專斷、濫用和不公正,保護公民權益無疑是有利的,然而也在長期的實踐中暴露出行政效率低下的弊端。③美法模式的國家為了行政效率的需要,已將一部分行政強制執行權交由行政機關行使,并且有逐步擴大的趨勢。

我國現行的行政強制執行模式比較接近于美法模式。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5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薄缎姓V訟法》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于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庇伞缎姓V訟法》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行執行為例外的。另外,我國的許多法律法規有關行政強制執行的規定,也大都遵循了這樣的原則。因此,我國擁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是不多的,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被限定在一個很小的范圍之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此外,哪些類型的案件可由行政機關自行執行,哪些類型的案件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上并沒有統一明確的標準來劃分,也就是說,我國現行的法律實際上沒有就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使在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之間作出明確的劃分,當然也就更談不上合理地劃分了。對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強制執行的權限作出明確而又合理的劃分,是我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中急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我國的行政強制執行應選擇哪種模式,這是制定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法首先必須解決的重大理論問題,也是制定行政強制執行法的基本前提。對此,學術界尚未達成共識。有的主張采取德奧模式,有的主張采取美法模式,有的則主張維持現狀,認為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關于行政強制執行權在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之間的劃分是適當的。④

保障行政效率和保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防止行政權的濫用,都是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的價值目標和立法原則,二者的平衡構成了影響這一制度發展的兩大因素,并制約著這一制度的發展方向⑤。因此,筆者認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模式既不能是美法模式,也不能是德奧模式,而應該是以美法模式為主,同時兼采德奧模式之長的一種混合模式。這種模式不是將美法模式和德奧模式中的一些做法簡單地相加,更不能理解為在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限的劃分上可以平分秋色,而是突出強調以美法模式為主,即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主,由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為輔的一種模式。當然,這種模式又完全不同于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所確定的模式?;旌夏J降淖罡镜奶攸c就是通過確立一定的標準,力求恰如其分地劃分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強制執行權限,從而實現既能防止行政強制執行權被濫用,切實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又能兼顧行政效率的雙重目的。

在混合模式中,突出強調以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為主,這是防止強制執行權被濫用,切實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根本要求。我國是一個缺乏法制傳統的國家,行政權一向強大;行政機關習慣于用行政手段辦事,行政執法水平不高。⑥因此,將大部分行政強制執行權交由人民法院行使,對于解決當前濫用行政強制執行權、不法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等現象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要求我們對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予以更好的保護,堅持以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主的原則,無疑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根本要求。另外,將大部分行政強制執行權交由人民法院行使,有利于加大執法力度,增強執法權威,對于解決行政案件執行難的問題,也有著重要的意義。盡管將大部分的行政強制執行權交由人民法院行使,會對行政效率產生一定的影響,但是我們所要的效率是實實在在效率,而不是以犧牲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為代價的效率。僅從行政效率的角度出發,盲目地擴大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只能是舍本逐末的做法。還有,我國《行政訴訟法》所確立的司法審查制度,無疑是肯定了司法權優越于行政權,行政權必須受司法權的制約。因此,從權力制約的角度來看,堅持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主,也是正確的。

行政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強制執行權是行政權中的應有之義?!靶姓嗍菄屹x予行政機關的對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進行管理的職責和權力、命令。一項完整的行政權應當包括決定權,也應當包括執行權,后者是前者得以實現的保障。所以行政強制執行權是行政權的自然組成部分,只是由于本身具有較危險的擴張性,所以許多國家對行政強制執行權加以一定限制或轉移到法院等機關。⑦從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的價值目標和立法原則出發,在混合模式中兼采德奧模式之長,大膽地借鑒吸收其適合我國國情的一些做法,又是客觀實際和兼顧行政效率的需要。如果將行政強制執行權全部交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勢必不堪如此重負,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國民主和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公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增強。通過“打官司”解決各種糾紛的觀念,正逐步地為人們所接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人民法院通過行使審判權的方式解決各種糾紛的任務勢必進一步加重,在此種情況下,將行政強制執行權全部交由人民法院行使,更是不可能的。因此,行政機關行使一部分行政強制執行權是客觀實際的需要。另外,由于現代生活節奏加快,對行政效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僅程序繁瑣,而且時間太長。從行政效率的角度考慮,借鑒吸收德奧模式的一些有益的做法,把對相對人權益影響不大的強制執行交由行政機關執行是十分必要的。我國的《土地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環境保護法》等許多法律法規均規定,在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時,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沒有賦予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的權力。試問,這種一刀切的做法是否科學?例如象其中的50元、100元等小額罰款,是否也必須去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實際上,為了行政效率的需要,我們完全可以通過嚴密立法,以對行政機關行使強制執行權從程序上進行嚴格控制的辦法,適當地擴大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

選擇適當的標準,在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強制執行權限劃分上作一個恰如其分的選擇,是建立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混合模式的關鍵。究竟采用何種標準劃分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學術界主要有以下幾種主張:(1)以對相對人權益影響的大小為標準。凡是對相對人權益影響較大的,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凡是對相對人權益影響較小的,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應當說,這種標準既體現了對相對人權益的保護,又兼顧了行政效率的需要,無疑是正確的。然而,對相對人權益影響在什么程度上算是較大或是較小,其本身是一個非常模糊的標準,并不能明確地劃分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強制執行權。(2)以執行標的為標準。有關人身和重大財產的強制執行,由人民法院審查執行,其它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具體地說,諸如拘留、較大數額罰款、拆遷房屋等應由法院執行。而小額罰款、沒收財物的收繳、變賣、劃撥、扣繳等均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行政強制執行的標的包括人身、行為和財產,執行標的不同,一般來說對相對人權益影響的大小在程度上也有所不同。但這也不是絕對的,有時候對行為和財產的強制執行會比對人身的強制執行對相對人的權益影響更大;即使是相同的執行標的,不同的強制執行措施,其對相對人權益影響的大小也是不同的。因此,以執行標的為標準,雖有一定的可取之處,但是也存在著重大的缺陷。用它來劃分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實際上很難行得通。(3)以法律后果嚴重程度為標準。凡是影響當事人的基本生活或生存條件的,由人民法院執行,其它的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這種觀點與第一種觀點實質上是一致的。(4)以案件影響的大小為標準,⑧這種標準顯然是不可取的。(5)以案件執行的難度為標準。即易于執行的案件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而難以執行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予以執行。這種標準恰恰是忽視了對相對人權益的保護。例如,劃撥相對人10萬元的存款,有銀行的協助,是很易執行的,按此標準應由行政機關予以執行。由行政機關執行對相對人權益影響如此之大的案件,顯然不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是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價值目標和立法原則相違背的,也是不足取的??梢?,以上的標準實際上都不能明確地劃分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強制執行權。那么,我們怎樣才能解決這一難題呢?

筆者認為,以對執行標的所采取的強制措施為根據,從對相對人權益影響的大小的角度出發,可以合理而又有效地劃分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強制執行權。

行政強制執行按標的可分為三類,即對人身、行為、財產的強制執行。其中對人身采取的強制措施,一般對相對人權益的影響都是較大的,如強制拘留、強制服兵役,此類的強制措施,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由于同時具有司法機關的性質,也可享有拘留權)。對人身所采取的強制措施,少部分的對相對人權益影響較小,如強制傳喚、強制戒毒,可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同樣,對于行為所采取的強制措施,象強制停產、停業、強制吊銷許可證和執照,對相對人權益影響是較大的,必須由人民法院執行;而象強制檢定、強制檢疫,由于對相對人權益影響較小,可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對于財產的強制執行,則可以設定一定的金額為標準,在標準金額以上的,由人民法院執行,標準金額以下,則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具體地說,我們可用下述方法對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強制執行權作出劃分。

1.由于人身強制措施的種類是有限的,我們可用列舉的辦法,把那些對相對人權益影響較大的人身強制措施,從法律上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而那些對相對人權益影響較小的,規定由行政機關執行。

2.由于對行為采取的強制措施也是有限的,我們也可用列舉的辦法,從法律上把那些對相對人權益影響較大的強制措施,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而那些對相對人權益影響較小的強制措施,由行政機關執行。

3.對以財產為執行標準的案件,則可設定一定的金額為標準,在標準金額以上的,由人民法院執行;在標準金額以下的,則由行政機關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案件中有很大的比例是以財產為執行標的案件。對于50元、100元等小額罰款,其對相對人權益的影響是較小的,如果由人民法院執行,顯然既不經濟,也不必要。當然,對于上萬元之巨的案件的執行,由于對相對人權益影響較大,如果行政機關執行,顯然也不利于對相對人權益的保護。因此,設定一定的金額為標準,劃分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之間在此類案件上的強制執行權,是十分必要的。需要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案件的執行難度較大,需要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法律法規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下列案件可由行政機關執行:對外國人驅逐出境的;對妨害衛生行為的強制執行;為排除妨礙安全和秩序的強制執行;情況緊急、需要由行政機關立即采取措施的強制執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需要由行政機關執行的;⑨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執行的。

按照這樣的劃分,同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關于行政強制執行權劃分的規定相比,至少有以下幾個優點:

1.以對執行標的所采取的執行措施為根本,從對相對人權益影響的大小的角度出發,明確合理地劃分了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強制執行權,既體現了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又兼顧了行政效率的需要。

2.擁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增多了,而不限于公安、稅務、工商、海關及外匯管理等機關,同時,由于把對相對人權益影響較小的案件交由行政機關執行,由行政機關自行執行的案件的數量也相對增加,既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又減輕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負擔。

3.對相對人權益影響較大的案件,即使是原先擁有強制執行權的稅務、工商、海關等機關,也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而不得自行強制執行。這對于防止和解決這些機關濫用行政強制執行權、不法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有利于對相對人合法權益予以更好的保護。

①②楊海坤主編:《行政法學教程》,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214頁。

③④⑥⑨應松年主編:《行政行為法》,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41?觸542、543、544、545頁。

⑤賈苑生著:《行政強制執行概論》,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頁。

⑦張尚主編:《走出低谷的中國行政法學——中國行政法學研究綜述與評價》,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252頁。

⑧許崇德、皮純協主編:《新中國行政法學研究綜述1949-1990》,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78?觸379頁。

(責任編輯 顧 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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