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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警優待范文

2022-05-18

第一篇:從警優待范文

為何從警如何從警為誰從警征文作品

雖然,曾經也無數次地思考過這個問題:我為什么要當警察,如何當好警察?通過2年的從警生涯,使我有了更加清楚的認識,對自己作了一次更加深刻的剖析。經過認真思考和歸納,我把一個個我為什么要當警察的理由在心里進行了一次次篩選和過濾,最后那些總是揮之不去的深深留在了腦海里的東西,我想就是我為什么要當警察的原因了吧。

我從小就對于軍人心懷愛慕和崇敬,于是就夢想著自己也能當一名軍人。那時候軍人在我頭腦里的概念就是:紀律嚴密!作風過硬!勇敢!堅強!可愛!還無私奉獻!到了學生時代,慢慢地知道了有一種與軍人很相似的人,叫警察。于是,在填報高考志愿表時,毅然選擇了警校,成為一名學警。從警校畢業我毅然選擇了從事我鐘愛的警察事業。

從踏進工作崗位的第一天起,我也一直在努力思考著一個問題:如何當好警察?

首先,我認為,要想當好警察必先要有一個好身體。因為只有擁有了一個好身體,才能力所能及地去履行好警察這個職業,不會因為想做卻又做不了的力不從心而心有缺憾。于是,平時我加強自身鍛煉,讓自己擁有一副過硬的身體素質。

第二篇:《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釋義

撰寫時間:2005/6/14 11:23:00 來源:4 瀏覽量:364次 (民[1989]優字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進一步加強優撫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社會化建設,我部受國務院委托,制定了《關于貫徹執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

關于貫徹執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1988年7月18日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迸一步做好軍人撫恤優待工作,根據該條例第四十三條“本條例由民政部負責解釋”的規定,現就若干具體問題作如下解釋:

一、第二條所稱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人”,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正在服現役的軍官(含由現役軍官改任的文職干部)和士兵。保留軍籍的軍隊離休干部按現役軍人對待。

“革命傷殘軍人”,是指經規定的審批機關批準,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制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的人員。

“復員退伍軍人”,包括復員軍人和退伍軍人兩部分人員。復員軍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開始試行義務兵役制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東北抗日聯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八路軍、新四軍、解放軍、中國人民志愿軍等,持有復員、退伍軍人證件或經組織批準復員的人員。在鄉的紅軍失散人員也按復員軍人對待。退伍軍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開始試行義務兵役制以后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持有退伍或復員軍人證件的人員。

“革命烈士家屬”,是指經規定機關批準,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制發的《革命烈士證明書》的家屬。

“因公犧牲軍人家屬”,是指經規定機關批準,取得《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的家屬。

“病故軍人家屬”,是指經規定機關認定,取得《革命軍人病故證明書》的家屬。

“現役軍人家屬”,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正在服現役的軍人的家屬。

二、第三條所稱的“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是指軍人出生至18周歲期間,因喪失父母或父母無撫養能力,其他親屬自愿或受托連續撫養軍人逾7年以上,經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法律公證,由縣、幣、市轄區人民政府批準者。其他親屬以外的人員符合規定的撫養人條件的,也按撫養人對待。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承認和享受撫養人待遇的,不再變動。

三、第七條所稱的“革命烈士”,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經規定機關批準的人員:

(一)對敵作戰犧牲的;

(二)對敵作戰負傷后因傷死亡或對敵作戰負傷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后,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

(三)在作戰前線擔任向導、修筑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者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標犧牲的;

(四)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敵俘虜、逮捕后堅貞不屈遭敵人殺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

(六)因在邊防、海防執行巡邏任務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壞人殺害的;

(七)因偵察刑事案件,制止現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殺害的;

(八)因維護社會治安,同歹徒英勇斗爭被殺害的;

(九)因執行軍事、公安、保衛、檢察、審判任務,被犯罪分子殺害或被報復殺害的;

(十)因正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革命原則,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殺害或被報復殺害的;

(十一)部隊飛行人員在執行戰備飛行訓練中犧牲或在執行試飛任務中犧牲的;

(十二)死難情節特別突出,足為后人楷模的。

革命烈士的批準機關:

符合以上

(一)至

(三)項條件的,現役軍人是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其他人員是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

符合以上

(四)至

(十一)項條件的,現役軍人是軍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其他人員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符合以上第

(十二)項條件的,現役軍人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其他人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公布實施前犧牲,符合以上

(一)至

(十一)項條件的,申請追認革命烈士均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因公犧牲軍人”,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經軍隊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的軍人:

(一)在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責任或無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

(二)因戰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一年后因傷口復發死亡的;

(三)因公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后因傷口復發死亡的;

(四)因患職業病(參照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修訂頒發《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死亡的;

(五)在執行任務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六)因醫療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犧牲對待。

“病故軍人”,是指在服現役期間因病死亡,并經軍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確認的軍人。軍人因人民內部矛盾問題自殺身亡,或非因執行任務遇意外事故死亡,也按病故軍人對待。

《革命烈士證明書》、《革命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革命軍人病故證明書》發給的順序是:

(一)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

(二)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由其自行商定,商量不通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

(四)沒有父母(或撫養人)、配偶的,按下列順序發給其他親屬:(1)子女,(2)兄弟姐妹;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不符合規定的批準或認定條件、權限的,民政部門不予辦理撫恤登記。

四、第八條規定軍人死亡時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

革命烈士,40個月工資;

因公犧牲軍人,20個月工資;

病故軍人,10個月工資。

原規定的病故一次性撫恤金最高金額不得超過3千元的限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予以取消。

本條所說的軍人“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現役軍官的工資收入,是指職務薪金、軍銜薪金和軍齡(含工齡)薪金三項之和,軍隊文職干部的工資收入,是指職務工資和軍齡(含工齡)工資兩項之和;未參加工資改革的軍隊離休干部的工資收入是指職務薪金、行政級別薪金、軍齡(含工齡)薪金和生活補貼四項之和;參加工資改革和授予軍銜的軍隊離休干部的工資收入,具體標準按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民政部注解附后)

本條所稱“義務兵和月工資低于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軍人死亡時,按正排職軍官的工資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是指按基準軍銜為少尉的正排職軍官的職務薪金(第二檔次)和軍銜薪金兩項之和計發一次性撫恤金。

本條所稱的“其他軍人”,是指志愿兵(包括專業軍士、軍士長)、取得軍籍的軍隊院校學員。

一次性撫恤金按規定由持證的死亡軍人家屬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其順序是:

(一)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

(二)有配偶無父母(或撫養人)的,發給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撫養人)又有配偶的,各發半數;

(四)無父母(或撫養人)和配偶的,發給子女;

(五)無父母(或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以下弟妹;

(六)無上述親屬的,不發。

五、第九條規定,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按一定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是指榮立多等或多次功勛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勛的增發比例計算;不累計折算提高功勛等次。雖在服役期間榮立功勛,但在退出現役后死亡的,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六、第十條所說的“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按照規定的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其條件是:

(一)父、母、撫養人、夫、妻無勞動能力和生活收人的,或雖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維持當地一般群眾生活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雖滿18周歲因讀書或傷殘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弟妹未滿18周歲,且必須是依靠軍人生前供養的。

領取定期撫恤金的對象戶口遷移時,應同時辦理定期撫恤金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戶口遷人地的民政部門應憑轉移手續,按本地規定的定期撫恤金標準,從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撫恤。

本條所說的“孤老”,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其中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且無兒女者。

本條所說的“孤兒”,是指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且喪失父母(撫養人)者。

本條所說的對孤老、孤兒的定期撫恤金“應適當增發”,其增發比例原則上不低于應領定期撫恤金的20%。

七、第十一條規定的定期撫恤金標準的確定原則,是指由民政部、財政部按照定期撫恤應與城鄉人民生活消費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制定全國統一的基本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人民實際生活消費水平參照中央制定的基本標準制定具體標準,在中央制定的基本標準的基礎上,允許高于基本標準。

八、第十二條規定的“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時,加發半年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是指享受定期撫恤金的優撫對象死亡后,除發給應領定期撫恤金外,另加發半年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

九、第十四條所稱的“因戰致殘”,是指對敵作戰負傷致殘,經醫療終結,符合評殘條件的,其具體范圍是:

(一)對敵作戰中負傷致殘的;

(二)臨戰前在戰區執行潛伏,偵察(包括巡邏、執行后勤保障)等任務,遭敵人武器傷或其他意外傷致殘的;

(三)平時在邊境線執行潛伏、偵察、巡邏、后勤保障等任務,遭敵人武器傷或誤傷致殘的;

(四)對敵斗爭中被俘不屈負傷致殘的。

本條所稱“因公致殘”是指在執行公務中致殘,經醫療終結,符合評殘條件的,其具體范圍是:

(一)在從事軍事訓練、施工、生產等任務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責任和無法抗拒的意外傷致殘的;

(二)在執行任務中被犯罪分子致殘的;

(三)在維護社會治安,搶救保護人民生命、國家和集體財產,被犯罪分子致傷或遭意外傷致殘的;

(四)因患職業病致殘的;

(五)因醫療事故致殘的,也按因公致殘對待。

本條所稱的“因病致殘”,是指義務兵在服役期間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經醫療基本終結,符合二等乙級以上病殘條件的。

十、第十六條規定,“現役軍人在服役期間致殘,由軍隊規定的審批機關在醫療終結后,負責評定傷殘等級,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后一般不再辦理”,是指下列三種情況外,一般不再辦理:

(一)本條例施行后退出現役的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有檔案記載和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二等乙級以上者可予以補辦評殘手續,士兵需經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批;軍官需經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批;

(二)本條例施行以前退出現役的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有檔案記載或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二等乙級以上者可予以補辦評殘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審批;

(三)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后未及時評殘,三年后申請補辦評殘手續的,有檔案記載和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二等乙級以上者,可予以補辦評殘手續,由軍隊規定的機關審批。

對不符合評殘范圍、條件及審批權限的,不予辦理撫恤登記手續。

十一、第十八條規定,參加工作領取傷殘保健金的革命傷殘軍人當前是指:

(一)在國家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有正式工作的;

(二)在全民企事業單位為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的;

(三)在縣以上管理的集體企事業單位為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生活有保障的。

上述領取傷殘保健金的人員所在單位不應因其傷殘而解聘,必須解聘經征得當地民政部門同意,其生活低于當地職工生活水平的,可改領傷殘撫恤金。

十二、第十九條規定的傷殘撫恤金標準的確定原則,是指由民政部、財政部根據傷殘性質和傷殘等級,參照全國一般職工的工資標準,按一定比例制定全國統一的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標準。

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從評殘發證之日起計發?,F役的革命傷殘軍人(含由現役軍官改任的文職干部和按規定由軍隊管理的軍隊離休干部)的傷殘保健金,由其所在部隊發給;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的傷殘撫恤金或傷殘保健金,由其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

革命傷殘軍人戶口遷移,應同時辦理傷殘撫恤轉移手續?,F役的革命傷殘軍人傷殘撫恤關系轉移后,傷殘保健金如何發放,由總后勤部自行規定。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傷殘撫恤關系轉移后,其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傷殘撫恤金或保健金,戶口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應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和轉移手續,從第二年一月起按規定予以撫恤。

十三、第二十條所說的“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是指:

享受離、退休待遇的,按規定發給傷殘保健金,并由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發給護理費;

不享受離、退休待遇需分散供養的,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和護理費;需要集中供養的,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不發護理費。

本條所說的“需要集中供養的”,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一)因傷殘后遺癥需要經常醫療處置的;

(二)生活需要護理不便分散照顧的;

(三)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十四、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革命傷殘軍人死亡的有關待遇,具體是指:

(一)革命傷殘軍人死亡后,停發傷殘撫恤(保健)金和護理費,同時注銷證件,留作紀念。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民政部門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補助標準發給喪葬補助費;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

(二)因戰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由民政部門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待遇。

(三)因戰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一年后因傷口復發死亡和因公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后因傷口復發死亡的,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的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員的規定予以撫恤。

(四)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民政部門另增發半年傷殘撫恤金,作為一次性補助,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家屬,享受病故軍人家屬的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其撫恤按本單位有關病故人員的規定予以辦理。。

十五、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其優待金應按下列原則辦理。

優待金按照兵役法規定的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發給。超期服役的,部隊團以上單位機關應及時通知地方政府,可繼續給予優待;沒有部隊通知的,義務兵服現役期滿,即停止發給優待金。

優待金由義務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政府發給,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義務兵,不予優待。

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的學員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的家屬的,不享受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待遇。

十六、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革命傷殘軍人醫療待遇是指:

(一)領取傷殘保健金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其所在單位的醫療待遇;

(二)領取傷殘撫恤金的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衛生部門的公費醫療待遇;

(三)領取傷殘撫恤金的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因傷口復發治療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四)因戰因公致殘,領取傷殘撫恤金的革命傷殘軍人傷口復發,經批準到外地治療或安裝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費用和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由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領取傷殘保健金的革命傷殘軍人傷口復發醫療和經批準需到外地安裝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按公(工)傷待遇辦理。

十七、第二十九條作出的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的規定,其審批權限及輔助器械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民政廳(局)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自行規定。

十八、第三十條作出的革命傷殘軍人乘坐交通工具減收票價的規定,具體是指: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減收票價50%;國內民航客機減收票價20%。

十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符合招工條件的”,是指符合當地勞動部門規定的招工條件的。

十、第三十八條所說的未參加工作的復員軍人“按照規定的條件享受定期定量補助”,是指:

(一)孤老的;

(二)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

(三)帶病回鄉不能經常參加生產勞動,生活困難的。

在部隊期間立功受獎、服役年限長、貢獻較大的,定期定量補助標準應適當提高。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難的,可給予適當定期定量補助。

二十一、第四十條所說的“停止撫恤和優待”,是指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停止撫恤和優待。其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后,經批準可予恢復原來享受的撫恤和優待。本條所說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指經司法部門認定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十二、第四十二條所說的“其他人員”,是指參加縣、市、市轄區以上人民武裝部門或預備役部隊組織的軍事訓練的人員。其傷亡撫恤,有工作單位的,按所在單位的因公(工)傷亡辦法辦理;無工作單位的,按傷亡民兵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三、本解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二十四、本條例施行前有關軍人傷亡撫恤、補助和優待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第三篇:為何從警、如何從警、為誰用警心得8

“為何從警、如何做警、為誰用警”

心得體會

按照《虎門公安分局“為何從警、如何做警、為誰用警”大討論活動實施方案》要求,大隊開展了一系列的學習教育活動,我深刻領會其中的警示精神。以下談談我的一些心得體會。

“為何從警、如何做警、為誰用警”。就是將“立警為民、執法為公”理念貫穿于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進一步提高公安機關堅持群眾路線的自覺性、主動性和實效性。作為一名普通的人民警察,就必須提高廉潔自律意識和遵紀守法的意識,某些公務人員之所以墮落為腐敗分子,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們不注意改造自己的思想,不注意廉潔自律,以至思想蛻化變質,大搞權錢交易,最終成了金錢的奴隸??催^他們的犯罪事實懺悔那一幕,無不感到震驚和惋惜。前事不忘,后事之師。只有吸取教訓,在要求別人的同時,應該更加嚴格要求自己,才能避免迷失自己。

為何從警、如何做警、為誰用警。就要回答好“我是誰、為了誰、依靠誰”的根本問題,切實提高民警的思想認識,作為一名普通民警,就必須保持廉潔自律的行為規范。清正廉潔,這是每一名公務員最基本的行為準則。公務員不廉潔,不僅會使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受到扭曲和破壞,而且會

使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我們一定要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在工作中杜絕出現“吃、拿、卡、要”現象,時刻牢記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切記不仁之事不為,不義之財不取,不正之風不染,不法之事不干。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四篇: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

民政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關于印發《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

現將《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4年4月4日

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

一、為規范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是指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直接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子女)以及年滿60周歲農村籍退役士兵。

三、優撫對象住房優待以現行住房保障制度為依托,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相結合,堅持屬地管理、因地制宜。

四、優撫對象申請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準入審核中不計入家庭收入。

五、優撫對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住房租賃補貼或農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

六、優撫對象符合相應條件的,優先納入災后恢復重建、集中居住區建設等政策范圍。

七、優撫對象辦理房產、土地證件時,免交登記費、工本費;自建房

—1—

時,免交基礎設施配套費、撥地定樁測繪費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八、符合供養條件的優撫對象,應當優先安排到當地光榮院、福利院等機構集中供養。

九、優撫對象以家庭為單位享受住房優待,家庭認定一般以戶口簿為準。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庭分戶的,其配偶及子女視為一個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視為一個家庭,生前父母已離異的,按照家庭實際情況認定。

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落實優撫對象住房優待。

十一、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

第五篇:2017年軍人撫恤優待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99號

《山東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已經2016年4月15日省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郭樹清 2016年4月27日

山東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對軍人的撫恤優待,維護撫恤優待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撫恤優待對象,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及時協調解決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條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擔,財政特別困難的縣(市、區)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軍人撫恤優待經費??顚S?,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適合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撫恤優待服務事項交由其承擔。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評定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依照國家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

第九條 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以下統稱證明書)。

證明書持證人由軍人遺屬協商確定,并書面告知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不成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順序發放:

(一)父母(撫養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個子女的發給長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個兄弟姐妹的,發給年長者。

無遺屬的,不發放證明書。

第十條 烈士遺屬享受烈士褒揚金和一次性撫恤金,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一次性撫恤金。烈士褒揚金、一次性撫恤金由證明書持證人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照國家規定標準按下列順序發放:

(一)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且對分配數額協商一致的,按照協商確定的數額發放,協商不成的,按照人數等額發放;

(二)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十八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十八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為兩人以上且對分配數額協商一致的,按照協商確定的數額發放,協商不成的,按照人數等額發放。

第十一條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證件,憑證件享受定期撫恤金。

定期撫恤金應當自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確認遺屬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當月起開始發放。

第十二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定期撫恤證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發。

第三章 殘疾撫恤

第十三條 殘疾軍人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應當自辦理完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之日起60日內,向戶籍遷入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轉移撫恤關系。

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殘疾軍人,因戰、因公致殘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作出殘情復查鑒定;因病致殘的,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與軍隊殘疾等級評定審批機關核實并出具書面意見后,可以不再作殘情復查鑒定。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的,退出現役后可以根據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殘疾情況出現嚴重惡化,原評定的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調整殘疾等級。

第十五條 退出現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殘疾軍人,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轉移撫恤關系后,自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次年1月起發放殘疾撫恤金。

申請補辦殘疾等級評定和調整殘疾等級的殘疾軍人,其新評定或者調整的殘疾等級對應的殘疾撫恤金,自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后的次月起發放。

第十六條 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集中供養;分散安置的,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發給護理費。

第十七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需要配制康復輔助器具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鑒定,確屬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符合條件的,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十九條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原享受的殘疾撫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發。

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四章 優待

第二十條 殘疾軍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優先享受同等類別級別殘疾人相關待遇。

第二十一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批準入伍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發給優待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三級財政共同負擔,省級財政對財政困難的縣(市、區)給予財政補助。

第二十二條 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條件,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第二十三條 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死亡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參照當地基本殯葬服務費標準發放喪葬補助費,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補助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發。

第二十四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障。

參試退役人員的醫療保障按照參戰退役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住房優待。

第二十六條 撫恤優待對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核算:

(一)撫恤優待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立功榮譽金、護理費;

(二)義務兵家庭按規定享受的優待金、獎勵金,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類公辦學校和幼兒園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撫恤優待對象及其子女接受教育給予優待。

第二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初級士官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學校、技工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烈士子女符合公務員考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二十九條 烈士遺屬符合就業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提供就業服務。烈士遺屬已經就業,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

第三十條 政府開發的社會公益崗位,應當優先安置符合崗位要求的撫恤優待對象;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聘用撫恤優待對象。

第三十一條 撫恤優待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有關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三十二條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享受下列優待:

(一)優先購票乘坐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及民航客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二)免購政府興辦或者支持的公園、景點門票;

(三)免費進入公共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紀念館等場所;

(四)在機場、車站、港口、醫院等單位的服務窗口享受優先服務。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三條 政府興辦的優撫醫院、光榮院(含敬老院內設光榮間)為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撫恤優待對象提供治療、集中供養、巡診醫療、輪流休養等服務,所需經費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十四條 養老院、福利院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的教育、科技、文化、體育、交通、旅游等機構向撫恤優待對象提供優待服務。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采取走訪、慰問、座談等形式,給予撫恤優待對象精神撫慰。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或者未按規定程序發放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或者未按規定程序辦理撫恤關系轉移手續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或者未按規定程序評定殘疾等級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領烈士褒揚金、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證件、印章,騙取烈士褒揚金、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分送:省委書記、副書記、常委,省長、副省長,省政府特邀咨詢。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6年4月2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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