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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住房公積金范文

2022-06-20

第一篇:軍官住房公積金范文

軍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

軍官、文職干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

軍官、文職干部、士官住房補貼暫行辦法

[2000]后財字第18號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軍隊住房補貼制度,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根據中央軍委《進一步深化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補貼,是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干部(含由軍隊負責安置的離休、退休人員)和士官(以下簡稱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未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安居工程房價購買住房或者未參加集資建房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

第四條 軍隊住房補貼應當遵循統一政策,集中管理,合理負擔,量力而行,統籌兼顧,穩中求進的原則。 第二章 住房補貼標準

第五條 軍隊住房補貼由基本補貼和地區補貼構成。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應當享受基本補貼。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在轉業、復員安置地區或者犧牲病故后合法繼承人戶口所在地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支取住房補貼的,以及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300元的地區購買住房的另給予相應的地區補貼。

第六條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軍官、文職干部和選取的士官,基本補貼實行分段計算,記入個人住。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內的住房補貼,一次計算;從2000年1月起,按月計算。2000年1月以后提升為軍官、文職干部和選取為士官的,基本補貼按月計算,記入個人住房資金帳戶。提干或選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補貼年限)內的住房補貼,按照提干或者選取士官命令當月的本人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工)齡工資,下同]一次計算。

第七條 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軍官、文職干部和選取的士官,一次計算的基本補貼計算 公式=[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資(基本離休費或者退休費)×住房補貼系數0.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軍(工)齡年數×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 1992年7月以后至1999年12以前提升為軍官、文職干部和選取為士官的,應當按照下達提干或者選取士官命令前的軍齡,給予每平方米每年8元的軍齡補貼。 1999年12月以前提升的軍官、文職干部和選取的士官,2000年1月以后工作年限內的基本補貼,以及2000年1月以后提升的軍官、文職干部和選取的士官,按月計算的基本補貼計算公式=月基本工資×住房補貼系數0.4094。 2000年1月以后提升為軍官、文職干部和選取為士官,提干或者選取士官以前工作年限(不含已享受住房補貼年限)內的基本補貼計算公式=提干或者選取士官命令當月的基本工資×住房補貼系數0.4094×提干或者選取士官前的軍(工)齡月數。

第八條 地區補貼計算公式=基本補貼總額×地區補貼系數。 第九條 基本離休或者退休費,按照1999年12月份計發的基本離休費或者退休費計算。 基本離休費包括離休時基本離休費(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后1個月基本工資)和離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基本離休費。 退休費包括退休時退休費(本人在職時計發的最后1個月基本工資)和退休后至1999年12月以前增加的退休費(不含地區津貼和護教齡津貼)。 1999年12月以前離休、退休人員的軍(工)齡月數,按照批準離休、退休命令前的工作時間計算。

第十條 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正軍職暫按(專業技術

1、2級)180平方米;

(二)副軍職暫按(專業技術3級)165平方米;

(三)正師職(專業技術

4、5級)120平方米;

(四)副師職(專業技術6級或高級專業技術7級)105平方米;

(五)正團職(專業技術8級或中級專業技術7級)90平方米;

(六)副團職(專業技術9級)80平方米;

(七)營職(專業技術

10、11級)70平方米;

(八)連、排職(專業技術

12、

13、14級)60平方米。

(九)六級士官軍(工)齡滿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 不滿26年的80平方米;

(十)五級士官70平方米;

(十一)四級以下士官60平方米。 第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按照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安居房價購買住房的或者參加集資建房的,不享受住房補貼;購買住房實際建筑面積未達到本辦法實施時對應職級購房補貼建筑面積標準的,應當給予貨幣補差,具體貨幣補差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住房補貼系數和地區補貼系數,應當根據各地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工資收入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和制定。

第三章 住房補貼的分配與管理

第十三條 住房補貼分配實行指標控制。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的住房補貼應當按照個人申請,逐級報批,總部核準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總后勤部應當根據全軍住房補貼數額、住房需求和各地房價等情況,年初向總后勤部直供單位下達住房補貼指標。 第十五條 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申請住房補貼時,應當填寫《住房補貼申請表》,由本人所在單位營房部門會同軍務部門或者干部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查后,按照后勤供應渠道農級匯總上報至總后勤部直供單位財務、營房部門,總后勤部直供單位財務、營房部門必須在指標內,審定住房補貼人員資格??偤笄诓恐惫﹩挝辉趯彾ㄗ》垦a貼人員資格時,應當確保轉業、復員人員,重點安排軍隊負責安置的離休、退休人員,優先保障單位公寓房不足和資歷較長、接近退役、夫婦兩地分居或者雙方單位尚未解決住房、配偶在地方已獲準購房并落實住房補貼以及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人員。 總后勤部直供單位審定住房補貼人員資格后,應當編制下住房補貼計劃,并于8月底前分別報總后勤部財務部、基建營房部,總后勤部財務部與基建營房部于9月底前聯署辦理批復。 申請住房補貼人員所在單位后勤財務部門,按照上級批復從個人住房資金帳戶中劃撥住房補貼。 第十六條 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選擇按照房改成本價購買現有住房的,不享受基本補貼和地區補貼,注銷其個人住房資金帳戶中的住房補貼;已列入計劃安排的住房補貼,按照后勤財務供應渠道全額逐級上交至總后勤部財務部,并入軍隊住房補貼資金。

第十七條 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離休、退休,應當從下達離休、退休命令的下月起停止計算住房補貼,其個人住房資金帳戶中住房補貼余額的支取,應當按照軍隊離休、退休人員住房補貼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轉業、復員,應當從停發工資的當月起停止計算住房補貼,其個人住房資戶中住房補貼余額的支取,按照軍隊退役人員領取住房補貼的有關規定辦理。 1999年及以前確定轉業、復員的軍隊干部、志愿兵,不享受軍隊的住房補貼。

第十九條 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犧牲、病故,應當從犧牲、病故的下月起停止計算住房補貼,其個人住房資金帳戶余額,由本人所在單位后勤財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與其合法繼承人結清。 第二十條 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受降職、降銜、降級處分的,應當從降職、降釬、降級的下月起按照新的職級享受住房補貼,已享受的住房補貼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條 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被判刑或者勞動教養的,應當從判刑或者勞動教養的下月起停止計算住房補貼,已享受的住房補貼予以保留;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后繼續服現役的,從發放工資的當月起計算住房補貼。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弄虛作假、虛報冒領住房補貼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貪污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住房補貼不得作為計發個人待遇有關費用的基數。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軍隊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離休、退休人員住房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總后勤部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9年9月20日起施行

第二篇: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直分中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托貸款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直分中心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托貸款管理暫行辦

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托貸款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托貸款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03〕30號)、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廣西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規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號)以及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區直單位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實際,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直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委托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已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定向用于在南寧市轄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且能在南寧市轄區內房管部門辦理抵押手續的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貸款。

第三條 中心為區直和中直駐邕單位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負責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料核查、貸前調查、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和貸后管理工作,監督公積金貸款借貸和結算。

第四條 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簽訂和抵押業務的辦理。中心應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業務合同或協議,明確委托人與受托人權利與義務。

受托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必須接受中心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費用時,可同時向受托銀行申請商業住房貸款,由受托銀行以組合貸款的形式向借款人發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必須是在中心或在廣西區內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是所購自住住房的產權人。自住住房是指繳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單位或戶籍為準)在南寧市轄區內的,并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貸款對象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期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申請貸款前借款人單位和個人須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申請貸款時須正常連續匯繳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當前繳存狀態為正常繳存且至少繳存至貸款申請日之前3個月內。

(三)具有良好的個人信用、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在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顯示有《廣西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規范》規定的不良記錄的、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個人信息顯示曾經發生騙提騙貸行為的、在面談或資料審查過程中發現借款人有故意欺騙行為和隱瞞相關信息的,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能提供借款人本人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合法有效證明。

(五)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不能用于購買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別墅、車庫及雜物房。

(六)購買一手住房的,應在購房合同生效一年內提出貸款申請,未付清房款并經出售方同意的,申請時間可再延長一年;購買二手住房的,應在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一年內提出貸款申請;建造住房的,應在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并建造一層(含)房屋主體以上至房屋竣工的一年內提出貸款申請。

(七)交足規定比例的首付款。

(八)借款人及其共有人同意用所購自住住房或自建住房進行抵押。

(九)購買商品房、自建住房的,須樓房封頂方可發放貸款。購買單位住房的,原則上8層以下的建筑需建至4層以上方可發放貸款;8層以上的建筑,需建至三分之二層數以上方可發放貸款。

(十)《廣西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規范》規定的其他貸款條件。

第八條 由于貸款申請人所在單位的原因拖欠或漏繳住房公積金的,經報中心同意后,在單位補繳完原拖欠或漏繳的住房公積金后并繼續按規定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視為能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

第九條 繳存職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20%,已結清第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為30%。貸款最高額度為60萬元。暫不發放第三次住房公積金貸款。 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仍不足以支付房款的,可同時向受托銀行申請辦理組合貸款,組合貸款首付比例參照受托銀行相關規定。商品房首付款加貸款金額必須等于購房總價;單位住房首付款加貸款金額可小于或等于購房總價。

第十條 貸款期限最長為30年。

借款人最終還款年齡最長可延長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但男性不能超過65歲,女性不能超過60歲。貸款抵押房產的已使用年限加上貸款期限應低于30年,已使用年限從該抵押房產建成當年起按年計算。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政策性利率。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貸款,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實行合同利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且按月還款,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一月按相應公積金貸款檔次利率執行。

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歸還當期應還貸款本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二條 借款人月還款額最高不得超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

第四章 貸款審批

第十三條 開發商和建房單位向中心提交《廣西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規范》規定的項目證照齊全后,借款人可向中心業務窗口提交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申請審批表及相應的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四條 中心貸款管理工作人員對借款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的要點包括:

(一)與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面談。

(二)借款申請人借款資格審核。

(三)住房消費真實性審核。

(四)貸款抵押審核。

(五)證明資料審核。

(六)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或委托銀行查詢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個人信用狀況。

第十五條 中心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初審、復審、審核和審批手續。

審批通過準予貸款的,將借款人資料移交受托銀行。審批不通過的,由中心貸款管理工作人員通知借款人審批不通過的原因。

第五章 貸款發放

第十六條 審批通過準予貸款的,由中心確定的受托銀行通知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受托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相關協議。屬純公積金貸款的,中心可根據中心資金計劃情況確定受托銀行。

第十七條 受托銀行持購房合同及其他證明文件到南寧市轄區內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第十八條 借款人可自愿辦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綜合保險。

第十九條 發放貸款時,借款人當前繳存狀態應為正常繳存

第二十條 受托銀行應在辦理抵押登記完畢后3個工作日內將抵押權證資料移交中心,并在收到中心放款指令2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

(一)購買商品房、單位房的,受托銀行以轉帳方式將借款人的貸款劃入售房單位的帳戶。

(二)購買二手房、自建房的,受托銀行以轉帳方式將借款人的貸款劃入借款人指定的銀行帳戶。 第六章 申請貸款需提供的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須提交下列資料(復印件須交驗原件):

(一)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申請審批表原件3份(注:不得復寫,該表格在中心或中心駐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貸款服務窗口領取,也可通過中心網站下載)。

(二)身份證復印件(借款人4份、配偶及其他共有人各3份,雙面復印)。

(三)戶口簿復印件(借款人及配偶各2份,未成年子女包括戶口本首頁和子女本人頁3份)。

(四)結婚證、離婚證或離婚協議、判決書復印件2份,未婚聲明原件2份。離婚后未再婚的需提供婚姻現狀聲明原件2份;結婚證遺失的需提供婚姻現狀聲明原件2份(聲明在中心或中心駐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貸款服務窗口領取,也可通過中心網站下載,由聲明人填寫并于簽名處按右手大拇指印)。

(五)經濟收入證明原件(借款人及配偶各2份,該資料在中心或中心駐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貸款服務窗口領取,也可通過中心網站下載);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經濟收入水平按實際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數確定,在中心繳存的職工可不需再提供經濟收入證明。

(六)借款人配偶不在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其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和貸款情況證明原件1份。借款人配偶所在單位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由借款人配偶所在單位出具未繳存住房公積金證明原件1份。

(七)購房首期交款發票或收據復印件3份。

(八)購房合同(購單位房和二手房的,須提供購房合同原件3份、購商品房合同原件2份及合同復印件1份)。

(九)如屬異地貸款,借款人及配偶須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十)承諾書或保證書原件2份(購市場運作房、集資房、危舊房改住房改造的須提供)。

(十一)房號證明原件2份(購市場運作房、集資房、危舊房改住房改造的須提供)。

(十二)房屋產權證明(購商品房的提供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3份;購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3份,危舊房改住房改造提供準購證復印件3份)。

(十三)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章 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十二條 商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是指已辦理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且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借款人,在還款期間要求將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換成中心委托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中心可根據資金存量情況決定是否受理商轉公貸款,中心個貸率超過75%時可以暫停受理商轉公貸款。

第二十三條 申請商轉公貸款,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商轉公貸款的房產應為南寧市轄區內的房產。

(二)商轉公貸款的申請人應當是原商業貸款的借款人或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作為共有人的配偶,并且為在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三)商轉公貸款的申請人婚姻狀況已發生變化的,應提供房產合法權屬的相關證明。

(四)原商業貸款房產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四條 商轉公貸款額度、期限。

(一)商轉公貸款額度。

商轉公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原商業貸款本金余額,且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限額,同時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貸款要求的房價限額,上述三項條件中以金額最低的為準。

商轉公貸款審批額度小于原商業貸款余額的差額部分,由借款人用自有資金結清。

(二)商轉公貸款期限。

商轉公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余年限(特殊情況下商轉公貸款年限可延長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和住房公積金貸款規定的最長年限,并且房齡加上貸款年限不能超過30年。房齡按評估報告上的房產建成當年起算,不須提供評估報告的,按簽訂購房合同當年起算。

第二十五條 商轉公貸款所需材料:

借款人申請商轉公貸款,須提交下列資料(復印件需交驗原件):

(一)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申請審批表原件3份。

(二)借款人及共有人身份證復印件各3份、戶口薄復印件各2份。

(三)婚姻狀況證明(含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判決書)復印件2份或婚姻狀況聲明(含未婚、離婚后未再婚、喪偶后未再婚、結婚證遺失)原件2份。

(四)經濟收入證明原件(借款人及配偶各2份);借款申請人及其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經濟收入水平按實際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數確定。在中心繳存的職工可不需再提供經濟收入證明。

(五)借款人配偶不在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其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未使用公積金貸款的證明原件1份。借款人配偶所在單位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由借款人配偶所在單位出具未繳存住房公積金證明原件1份。

(六)原購房合同復印件2份。

(七)原商業貸款的《借款合同》復印件2份。

(八)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3份。

(九)借款人原商業貸款最近6個月還款對賬單(含本金余額)原件1份。

(十)經有資質的評估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評估報告復印件2份(原屬購買二手房,原評估報告超過有效期的,須重新評估;原屬購買一手商品房的,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超過5年的,須進行評估。)。

(十一)中心認為辦理商轉公貸款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 商轉公貸款辦理程序。

商轉公貸款申請和審批程序與住房公積金貸款程序相同。

審批通過準予貸款的,由中心工作人員通知借款人,借款人自籌資金或向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辦理墊資手續到原貸款銀行辦理商業貸款結清和撤押手續。審批不通過的,由中心工作人員通知借款人審批不通過的原因。

借款人結清商業貸款并辦理撤銷抵押手續后,將南寧市轄區內房管部門出具的撤銷抵押的書面文件交受托銀行,按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簽訂借款合同、辦理抵押和發放貸款。

第八章 異地貸款

第二十七條 異地貸款是指在廣西區內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中直、區直單位職工因來南寧所轄七個城區內購置自住住房時向中心申請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自住住房是指繳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單位或戶籍為準)所在市轄區內居住的,并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第二十八條 異地貸款的最高額度為40萬元。

第二十九條 中心個貸率超過75%時暫停受理異地貸款。

第九章 北部灣同城化貸款

第三十條 北部灣同城化貸款是指在北部灣經濟區內(本中心、北海、防城港、欽州)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區直及中直單位職工在北部灣經濟區內四個城市購房向中心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一條 申請北部灣同城化貸款,分為兩種情形:

(一)北海、欽州、防城港三個城市的區直及中直單位職工來南寧所轄七個城區內購房的情形。此類職工申請貸款除按中心正常貸款規定提交所需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人繳存地住房公積金中心出具的該職工在本地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情況證明。證明的回執部分在放款后由貸款地中心交回繳存地中心。

2.申請人及配偶發生逾期時同意劃扣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授權書。

(二)在中心繳存的職工去北海、欽州、防城港三個城市轄區內購房的,因當地公積金中心個貸率超75%而轉為中心受理的情形。此類職工申請貸款按中心正常貸款規定提交所需材料。

第三十二條 北部灣同城化貸款除執行本辦法規定外,還應按照中心與北海、欽州、防城港三地公積金中心簽訂的北部灣同城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合作協議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中心個貸率超過75%時暫停受理北部灣同城化貸款。

第十章 貸款擔保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以房產抵押為主要擔保方式。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必須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受托銀行為抵押權人。

第三十六條 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和中心同意,借款人無權轉讓、出租、贈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以房產作為抵押的,抵押期間,中心為抵押物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中心和受托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作為抵押物的房產,在抵押期間遇有統一拆遷規劃時,借款人應事先通知中心,并按中心要求提前結清貸款。

第四十條 在借款人結清全部貸款本息之后,借款人憑受托銀行出具的《注銷抵押申請書》到南寧市轄區內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一章 貸款償還

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還款方式一經確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內不得再變更。

第四十二條 貸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內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歸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歸還貸款本息:

(一)等額本息還款方式,貸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每月還款額計算公式為: 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

月還款額=--------- (1+月利率)還款月數 -1

(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每月等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月遞減,各月還款額計算公式為: 貸款本金

月還款額=-------- +(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貸款月數

第四十三條 借款人自銀行劃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以銀行借款發放日為每月扣款日。借款人應在每月扣款日前到受托銀行償還貸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銀行通過儲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四十四條 借款人在正常還款一年以后,可以申請按下面兩種方式之一提前還款,但提前還貸次數不能超過6次:

(一)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剩余貸款本金及利息,應還利息按剩余本金實際占用天數乘以與借款合同約定期限相對應的現執行利率計算。

(二)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歸還上期應還貸款本息后,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在還款時按照提前歸還的部分本金實際占用天數計算并結清所還本金的應收利息,當期及以后的月應還本息額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計算。提前部分還本額度應為1萬元的整數倍。

第四十五條 提前歸還借款的,需提供借款人或共有人身份證原件、借款合同原件進行查驗,并在中心業務窗口填寫提前還款申請書。批準提前歸還借款的,借款人可在中心營業窗口現場辦理還款或預約銀行扣款。

第四十六條 符合住房公積金對沖還貸條件的提前還款申請,可直接在中心業務窗口辦理住房公積金對沖還款手續。特殊情況的提前還款申請則按中心內部控制制度報中心領導審批。

第四十七條 借款人與受托銀行結清全部貸款本息后,憑受托銀行出具的《注銷抵押申請書》到南寧市轄區內房管部門辦理住房抵押注銷手續。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和受托銀行有權在發放貸款前停止支付貸款,已發放貸款的可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所欠貸款本息或處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采用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違反有關政策規定存在同時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的。

(三)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四)不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五)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的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六)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七)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響借款償還或損害受托銀行和中心利益的。

(八)受托銀行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情況。

(九)發放貸款前借款人停繳住房公積金的。

第四十九條 借款人將貸款挪作他用的,受托銀行有權對挪用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

第五十條 逾期處罰。借款人未按貸款合同規定歸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金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心各委托銀行規定計收罰息。借款人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逾期信息進入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管理系統,借款人再次申 請公積金貸款時,將在貸款資格上受到限制。

第五十一條 借款人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或者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蹤或移居國外,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不承擔償還貸款本息或無力償還貸款本息的,中心或受托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所欠貸款本息或處分抵押物。 第五十二條 借款人或其配偶有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騙貸住房公積金行為的,取消該職工家庭三年內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者貸款資格。

第五十三條 受托銀行按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房產,所獲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房產的有關費用和稅款。

(二)清償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賠償因借款人違反合同而對貸款銀行造成的損失。

(四)處分抵押房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和違約金,或不足以支付貸款銀行的賠償金時,中心或受托銀行有權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五)剩余金額退還借款人。

處分抵押房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貸款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受托銀行有權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如遇國家和自治區法律法規或政策調整,中心有權作出相應調整,不再另行通知。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指南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指南

受理部門: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資金使用科

咨詢電話:8836318088363182

2010年4月修訂

一、貸款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

二、貸款條件

1、借款人信用良好,家庭收入穩定,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2、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或以上;

3、公積金個人賬戶最少有半年正常匯繳的余額;

4、當前個人賬戶狀態為正常;

5、曾支取或停繳公積金超過半年的,須按管理中心核定的標準連續正常繳存公積金半年以上;

6、前筆公積金貸款結清后須再繼續正常繳存公積金半年以上。

三、貸款額度

1、每一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每次住房貸款最高額度現定為35萬元。多名公積金繳存人共同購買一套住房而同時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可累加各自的可貸額度,購買單套住房最高可申請90萬元。車庫車位貸款最高可申請7.5萬元(借款人必須在擬購車庫車位所在的小區內購有自住住房);

2、別墅、聯排別墅、單家獨戶式住宅不接受公積金住房貸款申請;現房(已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房產)樓齡超過20年的不接受公積金住房貸款申請;

3、月還本息額度不超過申請人收入(收入的核定按申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時所報工資基數為依據)的50%;

4、最高貸款度、首付比例及貸款年限由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制定,并隨國家政策調整而調整。

四、貸款期限

1、最長為30年,其中現房(車庫車位)貸款、自建房貸款的貸款期限最長為20年,并隨現房樓齡的增加而減少;

2、貸款年限至申請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即男滿65周歲,女滿60周歲。

五、貸款類型

1、純公積金貸款;

2、組合貸款,即公積金貸款與銀行商業住房貸款組合。

六、貸款品種

1、預售房(車庫車位)貸款;

2、現房(車庫車位)貸款;

3、自建房貸款。

七、貸款利率

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現行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利率執行,并隨國家利率調整而調整。

目前5年以內(含5年)年利率為3.33%,5年以上年利率為3.87%。

八、業務承辦銀行

貸款業務委托中國建設銀行中山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山分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山分行,中國銀行中山分行,中國交通銀行中山分行,中國中信銀行中山支行承辦。

九、違約處罰方法

1、逾期還款罰息按人民銀行公布的最高罰息利率計算;

2、申請了公積金貸款后停繳公積金,從停繳次月起按同期銀行商業性住房貸款利率計收利息;

3、拖欠貸款本息,通過法律程序追收。

十、貸款辦理流程

1、預售房、車庫車位:可直接向發展商申請,由發展商聯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的承辦律師代辦相關手續;

2、現房、車庫車位:要在房產交易過戶前,攜出售人名下的房產證、土地證(須國有出讓用地)正本及復印件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登記申請(如購買已出房產證的車庫車位的,還須提供在車庫車位所在小區已購置住房的證明,即相關房地產權屬證或已備案商品房購銷合同),申請受理后由管理中心交委托評估機構和律師所辦理相關手續;

3、自建房:完成報建手續后,攜建房用地土地證(須國有出讓住宅用地)、規劃管理部門的報建批準書(報建批準必須為住宅)正本及復印件、申請人名下另一物業的房產證、土地證(須國有出讓用地)正本及復印件到管理中心登記申請,申請受理后由管理中心委托評估機構和律師所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查詢網址:http://

第四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

關于印發池州市《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房金委【2010】2號

各縣人民政府、九華山管委會、市住建委、市財政局、市銀監分局、中國人民銀行池州分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四部門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244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池州市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實施意見》?,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更好的為住房公積金借款人提供服務,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住建部等國家四部委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如下貫徹實施意見:

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條件

1、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只能用于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嚴禁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進行投機性購房。

2、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為在本行政區域內連續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滿一年以上的職工家庭。在東至、石臺、青陽縣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在池州市內其他城區購買住房,要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夫妻雙方必須提供一方在購房所在地的常住戶口簿,或者其中一方在購房所在地的工作單位證明。

3、保持繳存職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停止發放套型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個人住房貸款(其中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情況除外)。

4、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用途,僅限于購買改善居住條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

5、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年限和利率

6、職工夫婦雙方建立住房公積金并且連續正常繳存的,貸款最高限額不得超過25萬元;職工夫婦其中一方建立住房公積金并連續正常繳存的,貸款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5萬元;貸款年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如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足,可申請商業銀行組合貸款。

7、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利率?,F行年利率為:貸款期限五年以下的3.75%,五年以上的4.3%。還款期內如遇利率調整,除1年期外,于次年1月1日執行新的利率標準。

三、二套房及以上住房認定標準

8、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認定標準,以“貸款記錄”作為認定二套房或多套房的標準,具體信息則

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為準。

9、職工家庭成員個人住房貸款征信記錄中有一套住房貸款的,無論該套住房是否出售或貸款是否結清,再次申請貸款購買的住房視為第二套住房。

職工家庭成員個人住房貸款征信記錄有兩次或兩次以上住房貸款的,不論住房是否出售或貸款是否結清,均視為第三套或第三套以上住房,不能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10、職工利用商業性貸款購買的商業用房(例如:門面、寫字樓等),不列入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住房套數的計算。

四、信用不良記錄不予發放貸款的執行標準

11、信用不良記錄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出具的征信報告為準。

12、信用不良記錄不予發放貸款的具體執行標準如下:

(1)征信報告中累計有五次以下(含五次)不良信用記錄,經調查屬實的,由借款人書面報告對其行為做出合理說明,并承諾今后不再發生不良信用行為的,可予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2)征信報告中累計有五次以上,十次以下(含十次)不良信用記錄,經調查屬實的,由借款人書面報告對其行為作出正確認識,并承諾今后按期還貸;如再發生拖欠貸款行為,借款人保證主動要求其所在單位從其夫妻雙方工資中扣劃相應金額沖抵欠還貸款。借款人的書面報告應報請其所在單位審查研究,并由其單位法人代表或主要領導簽署明確意見,承諾對于再次發生拖欠貸款的借款職工,由其單位負責按期劃扣相應數額的工資償還欠款;單位研究意見應加蓋公章后,方可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3)征信報告中累計有十次以上不良信用記錄,經調查屬實的,原則上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13、職工夫婦雙方均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具體計算方法以其中累計次數較多一方為準。

五、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各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承辦銀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調查、審核、抵押、發放、回收等工作,切實加強貸款風險管理,保障資金安全。

六、本實施意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調整,以國家出臺的新政策為準。

七、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2011]15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的通知》(銀發[2011]32號),現就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1年2月9日起,上調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當年歸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上調0.04個百分點,由0.36%上調至0.40%;上年結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上調0.35個百分點,由2.25%上調至2.60%。

二、從2011年2月9日起,上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調0.20個百分點,由4.30%上調至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調0.25個百分點,由3.75%上調至4.00%。

三、從2011年2月9日起,開展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城市,貸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執行。

請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立即將本通知轉發相關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執行。對利率調整后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報我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第五篇: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服務指南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積金服務指南

一、繳存服務

(一)繳存登記。

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辦理場所:中心指定窗口。 辦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表》。 2.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出具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法人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企業出具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法人(或負責人)和單位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審核-辦理繳存登記。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5個工作日。

(二)個人賬戶設立。 單位設立或新錄用職工,應自辦理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辦理職工賬戶設立手續。

辦理場所:中心指定窗口和受委托銀行指定窗口。 辦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積金中心個人賬戶設立清冊》。 2.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3.受委托銀行根據個人賬戶開戶管理相關規定,要求的其它證明材料。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審核-去受委托銀行開立個人賬戶。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3個工作日。

(三)變更登記。

單位或職工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應提供相關證明,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辦理場所:中心指定窗口。 辦理要件:

單位繳存登記事項變更: 1.單位名稱變更。

(1)企業單位名稱變更應提供:

①《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變更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加蓋變更后的單位公章。 ②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復印件一份,加蓋變更后的單位公章。

③變更后單位新的營業執照(副本)和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各一份,加蓋變更后的單位公章。

④單位住房公積金業務印章使用授權書一份,加蓋變更后的單位公章。

(2)機關、事業單位名稱變更應提供:

①《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變更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加蓋變更后的單位公章。

②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的單位名稱變更批準文件復印件一份,加蓋變更后的單位公章。

③變更后單位新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一份,加蓋變更后的單位公章。

④單位住房公積金業務印章使用授權書一份,加蓋變更后的單位公章。

2.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

(1)《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變更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加蓋變更后的單位公章。

(2)變更后新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一份,加蓋變更后的單位公章。 (3)變更后新單位的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加蓋變更后的單位公章。

3.單位注冊地址變更。

提供單位加蓋公章的《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變更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和變更后的單位設立證明文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各一份。

4.單位授權使用部門印章變更。

應提供單位加蓋公章的《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變更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和單位印章使用授權書一份、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職工信息變更登記:

1.《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信息變更申請表》。 2.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單位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4.因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變化辦理信息變更登記的,需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變更證明原件。

辦理流程:單位或職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審核-辦理變更登記。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

(四)注銷登記。

單位因合并、分立、撤銷、破產或者解散而終止的,應自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辦理場所:中心指定窗口。 辦理要件:

按單位注銷住房公積金登記的原因不同,提交的資料如下:

1.單位注銷(撤銷)。

(1)企業注銷登記:單位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核準通知書”和證明企業已經注銷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機關、事業單位撤銷:單位需提供機構編制委員會的批準的撤銷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單位合并、分立。

(1)企業合并:單位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合并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機關、事業單位合并:單位需提供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的合并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企業破產:單位需提供國有資產部門的批準文件或法院出具的“企業破產清算法院裁定書”(或破產公告)。

4.單位公積金賬戶雙賬戶合并:單位需提供雙賬戶合并情況說明(包括形成原因、繳交情況、申請合并時間等)。 5.單位代繳:單位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代繳證明文件。

6.中介機構代繳:單位需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代繳證明、代繳住房公積金的協議書。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審核-辦理注銷登記。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

(五)賬戶轉移。

單位調整或職工工作發生變動,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轉移包括內部轉移和外部轉移。

辦理場所: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指定窗口。 辦理要件:

1.住房公積金轉移申請書或異地轉移申請書。 2.轉移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辦理流程:

1.內部轉移:單位或職工提供要件材料-受委托銀行審核-受委托銀行辦理內部轉移手續。

2.外部轉移:職工提供要件材料-轉入地向轉出地中心出具新賬戶證明及異地轉移聯系函-轉出地中心轉賬或電匯-轉入地中心登記個人明細賬。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內部轉移不超過3個工作日,外部轉移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六)賬戶封存與啟封。

單位破產、撤銷或解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停止或暫停發放工資,暫時中斷繳存住房公積金,且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單位應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無接收單位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明細賬戶應實行集中封存管理。職工需要恢復繳存住房公積金時,應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手續。

辦理場所: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指定窗口。 辦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辦理流程:

封存業務:單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審核辦理。

啟封業務:單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審核-受委托銀行辦理啟封手續。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3個工作日。

(七)匯繳。 單位應于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或按與管理中心約定的日期,辦理住房公積金匯繳手續。

辦理場所:受委托銀行指定窗口。 辦理要件:

1.單位繳存人員無變化,提供《成都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原件。

2.單位繳存人員有變化,提供《成都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和《成都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原件。

3.付款票據。 辦理流程:

單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銀行審核-到受委托銀行辦理繳款手續-管理中心登記個人明細賬。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5個工作日。

(八)補繳。

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的,或緩繳住房公積金到期的,應及時補繳住房公積金。

辦理場所: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指定窗口。 辦理要件:

1.異地中心轉入補繳。 單位需提交異地中心轉出的電匯憑證(含電子匯劃補充報單、銀行特轉憑證,同城中心轉出的收款憑證為銀行進賬單)。

2.以前少繳、欠繳的補繳。 (1)單位補繳申請一份。

(2)《成都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公積金歸集表7)一式三份。

(3)跨補繳需單位出具能證明職工入職時間的相關文件。

3.托管戶補繳。

單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積金補繳計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4.職工個人新開戶滯后產生的以前月份補繳。 單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積金補繳計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5.單位基數調整產生的差額補繳。

單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積金補繳計算表》和《成都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

6.更正職工個人繳存基數產生差額補繳。

當內單位暫未辦理基數調整,發現個別職工基數有誤的,可通過單位整體辦理基數調整一并更正及補繳。單位當內已辦理了基數調整的,需更正個別職工的基數及補繳,由于目前系統的原因,須到中心進行審批。

7.啟封個人賬戶滯后產生的以前月份補繳。 單位需提交《成都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和《成都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8.錯誤封存產生的補繳。

單位需提交《成都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和《成都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9.緩繳補繳業務。

單位需提交按要求填報的《成都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審核-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補繳手續。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5個工作日。

(九)繳存基數調整。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資每年調整一次,繳存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每年調整時間由中心提前對外公告。

辦理場所:中心指定窗口。 辦理要件: 1.《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調整申請表》。 2.《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清冊》。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審核-辦理繳存基數調整手續。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不超過5個工作日。

(十)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

辦理場所:中心指定窗口。 辦理要件:

1.單位申請住房公積金緩繳前兩年財務報表或申請降低比例繳存上年財務報表原件。

2.單位上年職工工資清冊。

3.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形成的緩繳或降低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決議書一份(需參會代表和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

辦理流程:單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審核-管委會審批-中心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手續-通知單位執行。 辦理時限:管委會批準后5個工作日。

二、提取服務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1.購買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單位房改存量房,單位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和拆遷安置房。

2.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3.償還個人購房貸款本息。 4.職工離退休。

5.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6.職工出國定居。

7.職工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8.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繼承人辦理相關手續)。

9.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10.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內未就業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辦理場所:中心指定窗口。

辦理要件:職工符合規定提取條件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相應證明材料及復印件等。由代辦人辦理的,提供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相應的證明材料應包括: 1.購買商品房:房管部門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款發票或收據。

2.購買二手房:房屋交易過戶后的房屋產權證、房屋交易契稅完稅憑證、房屋交易手續費發票。

3.購買單位房改房或集資經濟適用房:房改部門鑒章的購房合同或經濟適用房購房合同、房改部門鑒章的專用收據。

4.購買拆遷安置房: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或協議、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購房款發票或收據。

5.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建造自住住房:國土、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出具的建房批準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購買建筑材料發票。

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權證、國土、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出具的翻建批準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購買建筑材料發票。

6.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文件(經鑒定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購買建筑材料發票。

7.職工償還個人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購房合同、住房貸(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銀行打印的當期已還貸明細。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住房貸款的,還應提供貸款發放銀行出具的當期部分或全部已還款清償憑證。

8.職工離、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離、退休證或縣級以上勞動部門相關審批手續。

9.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縣級以上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證明和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10.職工出國定居或到港、澳、臺定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注銷原因為出境定居)。

11.職工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當年民政部門頒發的《低保金領取證》。

12.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應提供醫院出具的符合醫保部門規定的重大疾病證明(病情診斷書)、醫療治療費用發票、職工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證明、提取申請人與患者之間配偶或直系親屬關系的證明(重大疾病包括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腎移植后抗排斥治療、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帕金森氏癥、紅斑狼瘡、肝硬化、精神分裂癥九類)。

13.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仍未就業,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男性已滿50周歲、女性已滿45周歲,未再就業,且家庭生活困難的,應提供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職工失業證明、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證明。

14.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證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繼承書、遺贈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辦理流程:職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審核-受委托銀行支付住房公積金。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情況下,當場辦理。需核查事項,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提取申請人對中心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核。復核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三、貸款服務

(一)貸款辦理。

職工在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自住住房時,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辦理場所:管理中心貸款服務大廳。 辦理要件: 購買商品房

1.夫妻雙方(若有共同借款人,還應提供共同借款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需復印正反兩面)。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含戶口首頁及本人所在頁),如為軍人,只需提供軍官證作為其身份證件,不需提供戶口薄。

2.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如未婚,請到公證處作相關聲明。

3.已備案的購房合同以及補充協議原件、復印件,備案表復印件。

4.首付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刷卡支付需提供POS單,現金支付需提供現金交款單)。

5.夫妻雙方(若有共同借款人,還應提供共同借款人)資信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請在中心網站WWW.cdzfgjj.gov.cn下載規定格式)。

6.借款人在擬選擇的公積金貸款承辦銀行開設用于歸還貸款的個人儲蓄卡卡面復印件,或帶有存款賬號的存折首頁復印件。 以上資料為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所需資料,若您需要辦理組合貸款業務,則各項資料需要再添加一份復印件。

購買再交易房

1.買賣雙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官證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并提供復印件。

2.買賣雙方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復印件。

3.借款人及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證明及穩定經濟收入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符合規定的住房買賣合同、協議及首付款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5.擬購住房產權原件及復印件,共同購房的須有共同購買人簽署或經公證的委托文件。

6.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屋價值評估報告。

7.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注:再交易房房產權辦理請遵照成都市及各區(市)縣房管局規定辦理。

辦理流程:職工提供要件材料---委托銀行審查---管理中心審核---辦理貸款擔保手續---簽訂貸款合同---辦理貸款抵押---委托銀行發放貸款。 辦理時限:貸款申請資料齊全,審核時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符合貸款發放條件的,抵押登記后放款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

(二)提前還貸。

借款人可提前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前還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或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金的方式。

辦理場所:委托貸款銀行受理窗口。 辦理要件:

1.提前還貸申請表。 2.借款人身份證件。

3.委托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辦理流程:

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確定提前還貸金額、提前還款日--委托貸款銀行審批--辦理還款手續。

辦理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

四、信息查詢

查詢渠道:公積金業務辦理柜臺、客戶服務熱線(96319)、網上政務大廳(http://)、自助查詢終端等。

查詢內容:單位和職工可查詢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及繳存、提取、貸款明細。 查詢所需要件:

1.職工只能查詢本人的住房公積金,申請查詢時須出示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委托他人代為查詢的,須出示委托人和代辦人身份證原件。

2.繳存單位申請查詢本單位及職工的住房公積金,須提交單位出具的介紹信,出示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

3.通過客戶服務熱線、自助查詢終端或網上政務大廳查詢的,職工應輸入公積金客戶號或聯名卡號及密碼,單位經辦人員應輸入單位客戶號及密碼。

查詢時限:通過柜臺、客戶服務熱線、自助查詢終端、網上政務大廳申請查詢的,應當場予以答復;單位或職工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復核結果應在15個工作日內反饋申請人。

五、政策咨詢

咨詢渠道:公積金業務辦理柜臺或咨詢臺、客戶服務熱線(96319)、網上政務大廳()等。

答復時限:柜臺、咨詢臺及客戶服務熱線咨詢當即答復,疑難問題或網上回復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

六、投訴建議 投訴渠道:公積金業務辦理柜臺、意見箱和意見簿、投訴熱線(86279298)、網上政務大廳()等。

反饋時限:管理中心收到投訴建議后,在第一時間與投訴人溝通,1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反饋投訴人。

服務公示

1、住房公積金服務熱線96319

服務時間:人工服務時間為周一至周日8:30-20:30,自動語音應答服務時間為全年365天24小時。

2、分中心、管理部服務時間、網點地址、聯系電話

城區管理部: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號 86279227(繳存)

86279531(提取)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周六上午9:00-12:00

鐵路分中心:成都市一環路北二段32號 86436775

新都區管理部:新都區桂湖東路58號 83011255

溫江區管理部:溫江區東大街1號 82728061

龍泉驛區管理部:龍泉驛區驛都東路1146號 84853388

青白江區管理部:青白江區華金大道二段270號 83307191

雙流縣管理部:雙流縣東升鎮順城街27號 85815585

金堂縣管理部:金堂縣趙鎮金中路27號 84997702

郫縣管理部:郫筒鎮東大街65號 87864707

大邑縣管理部:大邑縣晉原鎮西街建行五樓 88281325

彭州市管理部:彭州市天彭鎮新康路113號 83885794 崇州市管理部:崇州市蜀州南路58號 82313871

蒲江縣管理部:蒲江縣鶴山鎮鶴山北路42號 88554265

新津縣管理部:新津縣五津鎮五津北路1號 82523108

邛崍市管理部:邛崍市東街109號 88764330

都江堰市管理部:都江堰市幸福大道256號水電花園綜合辦公 樓二樓 87290123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3、受委托銀行服務網點地址、服務時間、聯系電話

建行一支行:青羊區東城根街中138號 86266499

建行二支行:青羊區玉沙路161號 86937520

建行三支行:錦江區紅星路二段118號 86751426 建行四支行:金牛區金仙橋路7號 87652213

建行五支行:青羊區人民中路二段86號 86201992

建行六支行:青羊區童子街2號 86613951 建行七支行:錦江區東風路7號 84466514

建行九支行:武侯區人民南路三段17號附1號 85442328

建行金河支行:錦江區東御街16號 86725256

建行鐵道支行:金牛區五丁橋路9號 68003801

建行新都支行:新都區桂湖東路58號一樓 83971255

建行溫江支行:溫江區東大街1號 82723469

建行龍泉驛支行:龍泉驛都東路1146號 84856289

建行青白江支行:青白江區建設路8號 83301486 建行雙流支行:雙流縣東升鎮順城街27號 85821751 建行金堂支行:金堂縣趙鎮復興街54號 84981063

建行郫縣支行:郫縣東街76號二樓

87864039

建行大邑支行:成都市大邑縣大西街49號 88292733

建行彭州支行:彭州市西大街107號 83889960

建行崇州支行:崇州市崇陽鎮大東街153號 82272209

建行蒲江支行:蒲江縣鶴山鎮鶴山北路3號 88522560

建行新津支行:新津縣五津北路1號 82523105

建行邛崍支行:邛崍市臨邛鎮南街中段 88792766

256號水電花園綜合樓 87132990 大道工行西區支行:金牛區金科南路1號 87506276

工行金牛支行:金牛區沙灣路258號附1號 87651187

工行草市支行:青羊區草市街64號 86915303 工行青龍支行:青羊區青龍街25號 86632359

工行春熙路步行街支行:錦江區春熙路北段50號 86664001

工行濱江支行:錦江區濱江西路12號 86123976-1007

工行芷泉支行:錦江區一環路東五段103號 84446932

工行東大支行:武侯區一環路南一段57號 85431095

工行沙河支行:成華區一環路東二段108號 84332555

工行高新支行:高新區芳草街28號 85142466

工行新都支行:新都區小北街1巷2號 83972070 工行溫江支行:溫江區東大街29號 82722796

工行龍泉驛支行:龍泉驛區東街68號 84859884

工行青白江支行:青白江區青江中路157號 83301815

工行雙流支行:雙流縣東升鎮叢桂街71號 85832407

工行金堂支行:金堂縣趙鎮幸福橫路8-10號 84982930

工行郫縣支行:郫縣東街65號一樓營業廳

87862713

工行大邑支行:成都市大邑縣大東街124號 88292753

工行彭州支行:彭州市大北街67號 83872221

工行崇州支行:崇州市崇陽鎮蜀州北路228號 82208757 工行新津支行:新津縣武陽中路37號 82522043

工行邛崍支行:邛崍市臨邛鎮南街126號 88791791 成都銀行金河支行:武侯區上南大街51號 86112528

興業銀行人南支行:武侯區人民南路四段11號 85210971

4、投訴電話:86279298

受理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5、管理中心的服務項目均不收費,涉及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業務相關的收費項目:

堰大道104號 87269810

一手房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擔保費

1、擔保手續費:100元/戶。

2、擔保服務費:公積金貸款(含組合)按貸款金額的3‰收取。

收費依據:一手房貸款由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承擔階段性擔保責任。

收費單位:成都市住房置業擔保公司。 代抵押登記機關收取費用

1、預告登記費:80元/戶。

2、抵押預登記:手續費50元/戶+登記費80元/戶。

此費用標準僅限于所購樓盤位于成都市五城區及高新區,其他區市縣樓盤以當地房管局標準收取。

收費單位:成都市住房置業擔保公司。 公證費(市區)

授權委托書公證(辦理領證和抵押登記):根據各地公證處標準收取。

收費依據:借款申請人授權辦理領證和抵押登記。 收費單位:各公證處。

再交易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擔保費

1、擔保手續費:100元/戶。

2、擔保服務費:公積金貸款(含組合)按貸款金額的3‰收取。

收費依據:再交易住房貸款由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承擔全程擔保責任。

收費單位:成都市住房置業擔保公司。 代抵押登記機關收取費用

抵押登記費:按貸款金額的1‰+80元/戶。 此費用標準僅限于所購房屋位于成都市五城區及高新區,所購房屋位于其他區市縣,以當地房管局標準收取。

收費單位:成都市住房置業擔保公司。 評估費

由評估公司按所購房屋評估價格收取。

收費依據:再交易住房價值應當以專業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房屋價值為準。

收費單位:評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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