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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劃定p2p監管紅線

2023-06-23

第一篇:央行劃定p2p監管紅線

央行劃定P2P監管紅線

11月25日,在由銀監會牽頭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上,P2P網貸與民間借貸、私募股權領域非法集資等一同被列為須高度關注的六大風險領域。同時,央行對“以開展P2P網絡借貸業務為名實施非法集資行為”的三類P2P公司做出明確界定。

央行表態明確雷區

在當天會議上,央行負責人強調:“應當在鼓勵P2P網絡借貸平臺創新發展的同時,合理設定其業務邊界,劃出紅線,明確平臺的中介性質,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不能實施集資詐騙。”

據介紹,資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網絡借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

另外,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行為,為部分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者未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布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又稱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

而第三類則是指個別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者,發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或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后卷款潛逃。

在非法集資的會議主題下,除了P2P以外,其他民間借貸機構、農業專業合作社、私募股權領域的非法集資問題也被提及。

納入監管前的瘋狂

P2P借貸是一種將非常小額度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商業模型,有投資理財需求的個人通過P2P平臺,使用信用貸款的方式,將資金貸給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借款人除了支付約定利息外,還要向P2P平臺支付一定的中介費用。據相關資料顯示,截至2012年,我國可支配資產10萬美元以上的家庭數量超過300萬,全國民間資本總量超過30萬億元人民幣。 一方面是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的客觀存在,另一方面是普通市民投資理財渠道的缺乏,P2P網貸模式自從被引進中國后就迅猛發展。為快速吸引更多資金,運營平臺打出了高收益和擔保兩張王牌,用10%-18%遠超普通理財產品的年化收益水平和“100%本金擔保”的形式,讓普通百姓迅速參與其中。 2013年,P2P網貸更是進入“野蠻生長”階段:相比2012年底活躍平添數量不足100家的歷史,2013年底預計將達到1000家,平均每天有2到3家平臺上線。尤其今年下半年以來,P2P網貸發展速度之快達到了令人乍舌地步,受到了不少百姓的追捧。人人聚財媒體總監劉俠風稱:“僅以人人聚財為例,平臺理財人數突破第一個5萬人,用了接近一年半時間;而突破第二個5萬人,只用了三個多月時間。”

理財產品不觸犯底線

有P2P網貸行業從業者向記者表示,因為監管的缺失,以及部分心懷鬼胎者打著P2P的旗幟,行坑蒙拐騙之實,最近兩個月來,P2P網貸行業風險集中爆發,提現難的、倒閉的、跑路的新聞頻見報端。“這個時候,相關主管部門在明確鼓勵P2P網貸平臺創新發展的同時,再次給P2P網貸業務邊界劃出紅線。作為P2P網貸行業的一名從業人員,個人認為,這是相關監管措施即將出臺的前兆。”

在曾經的成都中小企業融資超市,幾乎所有接受記者采訪的投資理財公司負責人都不約而同地表示:“所有募集的資金都是直接匹配項目,公司只是作為平臺發揮作用,絕不會涉足資金的管理使用等。”之所以強調平臺角色,各位負責人稱是“為了避免惹上非法集資的嫌疑”。

事實上,中國P2P業務經過幾年的創新發展,在引入擔保機制、發行理財產品之后,P2P平臺已然從單純的信息撮合平臺變成了集存貸款功能于一身的類金融機構。在一些知名P2P平臺上,金額相對較大的各種“優選計劃”“定存X”,其本質就是平臺自己開發的理財產品,目的是把用戶資金進行歸集。 央行劃出的非法集資雷區,并不包括網貸平臺的理財產品。據業內人士介紹,這類理財產品的本質是把理財用戶的零散資金進行歸集,同時把零散融資用戶的項目進行打包。“個中關鍵在于項目周期和資金金額的匹配,如果嚴格匹配,項目到期后資金就能夠回籠,但如果平臺進行錯配,則會面臨較大的擠兌風險。”

第二篇:甘肅省林業生態紅線劃定方案

甘肅省落實林業生態紅線方案

一、背景及意義

生態紅線是指必須實行嚴格管理和維護的國土空間邊界線,是保障和維護國土生態安全、人居環境安全、生物多樣性安全的生態用地和物種數量底線,對維護國家和區域生態安全及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生態紅線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無法復制性,一旦失去,難以拯救。

劃定林業生態紅線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舉措,是國家生態安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本保障,是保護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手段,是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2013年5月,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牢固樹立生態紅線的觀念,在生態環境保護問題上,不能越雷池一步。

2013年9月,國家林業局制定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綱要(2013-2020年)》,劃定了全國林業生態紅線。林地和森林紅線:全國林地面積不低于46.8億畝,森林面積不低于37.4億畝,森林蓄積量不低于200億立方米;濕地紅線:全國濕地面積不少于8億畝;沙區植被紅線:全國治理和保護恢復植被的沙化土地面積不少于56萬平方公里;物種紅線:確保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嚴禁開發,現有瀕危野生動植物得到全面保護。同時要求各省(市、區)根據國家劃定的生態紅線落實好各自的生態紅線。

甘肅地處青藏高原、黃土高原、內蒙古高原交匯處,其獨特的地理位置,復雜、多樣的氣候、地貌類型在國家生態建設中具有戰略性、全局性、多樣性和示范性意義?!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進一步支持甘肅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甘肅是我國西北地區乃至全國的重要生態屏障和戰略通道,在全國發展穩定大局中具有重要戰略地位。2012年4月,甘肅省第十二次黨代會提出,要“努力走出一條具有甘肅特色的生態文明發展之路”。2013年12月,國務院決定建設甘肅國家生態安全屏障綜合試驗區,這些舉措是事關甘肅長遠發展和國家生態安全的戰略任務,充分體現了國家對甘肅生態文明尤其是甘肅林業建設的更高要求。按照省十二次黨代會關于實施生態屏障行動的總體要求及省委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意見,我們必須把保護生態放在首位,依法嚴格劃定我省林業生態紅線,為構建甘肅生態安全屏障提供有力保障。

二、劃定目的

通過劃定林業生態紅線,確保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區域、重要生態系統以及主要物種得到有效保護,提高生態產品供給能力,形成符合甘肅實際的生態空間格局,為國家“一帶一路”戰略實施及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生態保障。

三、指導思想與劃定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建設生態文明為總目標,以改善生態、服務民生為總任務,以建設國家生態安全屏障綜合試驗區為契機,按照優化全省國土空間布局、推動經濟綠色轉型、改善人居環境的基本要求,科學劃定林業生態紅線,切實加強保護與監管,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協調人與自然、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為提升生態文明建設水平,實現美麗甘肅和我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生態基礎。

(二)劃定原則

一是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原則。嚴格遵循《甘肅省實施森林法辦法》、《甘肅省林地保護條例》、《甘肅省濕地保護條例》、《甘肅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合理劃定林業生態紅線,對法律法規明確禁止開發的區域進行嚴格保護,對其他區域依法依規進行合理利用,確保甘肅生態安全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是符合國家生態紅線的原則。按照國家生態紅線分解到我省的指標,在銜接國家生態紅線,并征求國家林業局意見的基礎上,參照其他省份劃定林業生態紅線方案及相關思路,綜合考慮我省資源環境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本著穩步發展,量力而行,不夸大不保守的思路,合理確定林業生態紅線規模和空間布局。

三是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原則。結合甘肅省主體功能區規劃,按照不同類型主體功能區功能定位,對紅線實行分類管理,對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內的林地和濕地禁止一切經營活動,其面積和空間布局與主體功能區一致;對其他紅線區域明確紅線的數量,在空間布局上實行動態管理。

四是與扶貧攻堅和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的原則。生態紅線劃定堅持生態優先,并充分考慮我省扶貧開發和與全國同步進入小康社會對林地、濕地的需求,在維護自然生態系統基本格局的基礎上,與扶貧攻堅和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為全省精準扶貧和經濟發展預留適當的發展空間。

四、劃定主要依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綱要(2013—2020年)》(國家林業局); 《甘肅省主體功能區規劃》; 《甘肅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 《甘肅省林地保護利用規劃(2010—2020年)》; 《甘肅省第七次森林資源清查成果》; 《甘肅省第四次荒漠化和沙化監測報告》; 《甘肅省濕地資源調查報告(2014年)》等。

五、劃定方案

(一)林地和森林紅線

甘肅自然條件嚴酷,生態環境脆弱,森林資源總量不足,分布不均,林地資源保護面臨巨大壓力,維護生態安全的任務十分繁重。根據甘肅省第七次森林資源清查結果,2011年,全省林地面積1042.65萬公頃(1.56億畝),森林面積(包括有林地和國家特別規定灌木林地面積)507.45萬公頃(0.76億畝),森林蓄積2.15億立方米。

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批復的《甘肅省林地保護利用規劃(2010—2020年)》,到2020年全省林地保有量為1022.04萬公頃(1.53億畝),森林蓄積量保有量為2.6億立方米。2013年5月16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研究確定的2020年全省森林覆蓋率目標為12.58%,即森林面積達到566萬公頃(0.85億畝)。

綜合考慮全省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需要,全省林地和森林紅線確定為:到2020年,林地面積不少于1020萬公頃(1.53億畝),森林面積不低于566萬公頃(0.85億畝),森林蓄積量不低于2.6億立方米。

通過對現有林地和森林資源的保護,強化造林綠化和生態修復,保證森林資源數量和質量,確保林地和森林紅線目標的實現。根據林地和森林紅線管理要求,對林地和森林實施分類管理,對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禁止一切經營活動,對其他區域實行動態管理。

(二)濕地紅線

我省干旱、少雨、缺水,生態狀況十分脆弱,濕地資源更顯珍貴。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及其棲息生長的動植物,對維護生態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改善環境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據甘肅省第二次濕地資源調查,全省濕地總面積169.39萬公頃(2540.85萬畝),主要包括河流濕地、湖泊濕地、沼澤濕地、人工濕地4個大類16個濕地類型。

2013年9月,國家林業局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綱要(2013-2020年)》中劃定全國濕地紅線:“全國濕地面積不少于8億畝,維護國家淡水安全”;為確保全國濕地紅線目標,國家林業局根據2013年全國第二次濕地資源調查結果,分解到甘肅省濕地紅線面積169.0萬公頃(2535.0萬畝)。

綜合國家濕地紅線目標和我省近年來濕地面積趨于穩定的實際,全省濕地紅線確定為:到2020年,全省濕地面積不少于169萬公頃(2535萬畝)。

通過建立以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相結合的濕地保護體系,實施濕地保護與修復工程,加大人工濕地建設力度,確保濕地紅線目標的實現。對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實施嚴格保護,禁止任何商業和生產經營活動,對其他濕地實行動態管理。

(三)沙區植被紅線

甘肅地處我國西北內陸腹地,地形狹長,大部分地區屬干旱半干旱氣候,生態環境脆弱,沙化土地分布范圍廣、面積大。根據全省第四次荒漠化和沙化監測成果:全省沙化土地(包括沙漠、戈壁)分布在8個市(州)的24個縣(市、區),總面積達1192.24萬公頃(1.79億畝),其中有治理條件、并有逆轉希望的可治理沙化土地278萬公頃(4170萬畝)。

根據國家確定沙區植被紅線的標準和國家林業局確定的2020年我省保護和治理面積不少于278萬公頃的要求,結合近年來沙化土地治理成效,全省沙區植被紅線確定為:到2020年,全省治理和保護恢復植被的沙化土地面積不少于278萬公頃(4170萬畝),以拓展國土生態空間。

通過實施防沙治沙工程和沙化土地封禁保護項目,提高林草植被蓋度,改善區域生態狀況。對于尚未采取治理措施的沙化土地,主要通過營造林、沙化草場治理及非生物治沙措施進行治理;對得到初步治理和中等治理的沙化土地,在加強保護的前提下繼續采取合理治理措施,達到基本治理;對得到基本治理的沙化土地加強保護和監測,使治理成效不退化、不反彈。

(四)物種紅線

我省地域遼闊,地形復雜,地帶性分異明顯,植被類型繁多,孕育了豐富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根據初步調查,全省有陸生脊椎動物4綱30目96科845種和亞種,其中: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105種。根據《甘肅植物志》記載,全省共分布有高等植物4400余種。根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全省境內原生地天然分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有19種。

2013年9月,國家林業局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綱要(2013-2020年)》中劃定全國物種紅線:“確保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嚴禁開發,確?,F有瀕危野生動植物得到全面保護,維護國家物種安全”。

綜合國家物種紅線目標和我省實際,全省物種紅線確定為:到2020年,確保105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19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得到全面保護,維護國家物種安全。

通過加強野生動植物和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確保陸地典型生態系統、野生動植物及主要棲息地、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得到有效保護。

我省地域遼闊、地形復雜、氣候多樣,林地與濕地、沙化土地交錯分布且在部分區域相互重疊,因此,林業生態紅線有交叉重疊現象存在。

六、保障措施

(一)增強紅線意識

各級人民政府要樹立正確的生態政績觀,切實增強林業生態紅線保護責任意識,正確處理好發展與保護關系,嚴守林業生態紅線,把林業生態紅線保護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強化生態紅線的剛性約束力,確保不逾越“高壓線”。林業生態紅線實行動態化管理,對建設項目必須征占用的林地、森林、濕地,要確保“占一補

一、占補平衡”。對劃定紅線前已經占用的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林地、濕地,按國家有關規定逐步退出。

(二)明確監管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是本區域內生態紅線監管的責任主體,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承擔生態紅線監管的具體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林業生態紅線監管工作協調小組,協調處理生態紅線監管中出現的問題。規劃、發改、土地、農業、水利、交通、建設、電力、環保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切實保護好生態紅線。

(三)嚴格行政問責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把加強林業生態紅線監管作為政府行政問責的重要內容。對逾越生態紅線行為或生態紅線保護控制不力的責任單位,實施嚴格問責;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做出嚴肅處理。

(四)強化生態建設

按照建設生態文明的要求和甘肅實際,進一步爭取國家政策扶持和資金傾斜。繼續推進退耕還林、天然林資源保護、“三北”防護林、野生動植物保護和自然保護區建設等國家重點生態工程,加快實施重點區域生態綜合治理工程,加大植被保護力度,提高森林覆蓋率,擴大濕地面積,促進生態環境不斷改善。

(五)加強宣傳教育

林業生態紅線事關全省生態建設、事關民生、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要充分利用網絡、報紙等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生態紅線的重要作用,使社會各界了解林業生態紅線的重要意義,將保護生態紅線轉化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

第三篇:我國劃定8億畝濕地保護紅線

國家林業局副局長張永利今天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指出,國家林業局在剛剛制訂出臺的《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綱要》中劃定了濕地保護紅線,即到2020年,中國濕地面積不少于8億畝。

人為占用是減少主因

據介紹,剛剛結束的第二次全國濕地資源調查結果顯示:全國濕地總面積5360.26萬公頃,濕地面積占國土面積的比率(即濕地率)為5.58%。與第一次調查同口徑比較,近10年間濕地面積減少了339.63萬公頃,減少率為8.82%。其中,自然濕地面積4667.47萬公頃,占全國濕地總面積的87.08%。與第一次調查同口徑比較,自然濕地面積減少了337.62萬公頃,減少率為9.33%。

目前,我國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濕地保護體系,19個省、自治區、市出臺了省級濕地保護條例。但是,我國的濕地面積10年來還是大幅減少,其中人類活動占用和改變濕地用途是主要原因。

第二次全國濕地資源調查結果顯示,濕地資源面臨的威脅呈增長態勢。兩次調查結果對比,影響濕地的主要威脅因子從上一次調查時的污染、圍墾、非法狩獵三大因子,轉變為這次的污染、圍墾、基建占用、過度捕撈和采集、外來物種入侵五大因子,主要威脅因素增加,影響頻次和面積都呈增加態勢。

調查同時顯示,我國濕地生態狀況依然不容樂觀,生物多樣性減退,參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我國的濕地生態狀況總體上只處于中等水平,其中評級為“好”的濕地面積只占全國濕地總面積的15%,中等檔次占53%,“差”的占32%。

完善規劃推進制度保護

張永利表示,下一步,國家林業局將根據這次調查掌握的情況,采取更有針對性、力度更大的措施,加強濕地保護管理。

從宏觀引導方面完善濕地保護規劃。按照我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進一步修訂完善《全國濕地保護工程規劃(2002—2030年)》,制訂更有針對性的、分階段實施的工程實施規劃,并認真抓好落實。

推進濕地保護制度建設。逐步建立自然濕地保護制度、退化濕地恢復制度、濕地生態效應補償制度、濕地保護紅線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強化依法“治濕”,盡快制訂出臺全國濕地保護條例。

實施濕地生態修復工程。對那些功能退化的沼澤、河流、湖泊、濱海濕地等,通過采取植被恢復、鳥類棲息地恢復、生態補水、污染防治等系列手段,進行綜合治理。

紅線就是生態安全線

張永利表示,生態紅線就是保持生態安全的底線。根據這次全國濕地資源調查的初步結果,結合我國國情,經過專家論證,國家林業局劃定了濕地保護紅線。

張永利強調,這個紅線既是限制開發利用的高壓線,又是維護基本生態平衡的安全線。當然,劃入紅線內的濕地資源并不是就完全不可以開發利用,但是這個開發利用一定是有條件的,是適度的、科學的、合理的,并且有相應的制度規范作為保障,一定要明確利用濕地的范圍、時間、強度、方法等,使濕地利用嚴格限定在濕地生態系統可承載的范圍之內。

第四篇:江西國家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建議方案

附件2

江西省國家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建議方案

根據《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紅線劃定技術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技術指南》)要求,本次試點省份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對象為國家生態功能紅線,旨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科學構建國家生態安全格局。江西省生態功能紅線劃定類型包括重要生態功能區紅線,生態敏感區、脆弱區紅線和禁止開發區紅線。

江西省國家重要生態功能區包括《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的南嶺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區,以及《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中的東江源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鄱陽湖濕地洪水調蓄生態功能區、浙閩贛交界山地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功能區、南嶺山地水源涵養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功能區,總面積分別為16319平方公里和39221平方公里。根據生態系統服務重要性評價結果,將極重要和高度重要區域劃為生態功能紅線,面積為19486.79平方公里,占全省總面積的11.66%。

江西省生態敏感區主要包括水土流失敏感區、地質災害敏感區、及河湖濱岸敏感區。水土流失敏感區主要分布在鄱陽湖平原、吉泰盆地、贛州盆地周邊的廣大山區,包括五大河流上游及東江流域、淥水流域等;地質災害敏感區主要分布于贛南地區和贛西北地區,還包括東江流域、贛江上游、修水中上游、信江流域、袁水流域等;河湖濱岸敏感區主要分布在境內贛江、撫河、信江、修河、饒河和鄱陽湖以及長江部分岸段等湖泊濱岸地帶。江西省生態脆弱區主要為紅壤丘陵山地生態脆弱區,主要分布在贛南地區。根據生態敏感性評價結果,將極敏感和高度敏感區域劃為生態功能紅線,面積為20364.90平方公里,占全省總面積的12.19%。

江西省禁止開發區紅線主要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根據《全國自然保護區名錄》,江西省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共計12個,總面積2145.44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區和緩沖區面積為1027.60平方公里,占全省國土總面積的0.61%。

通過重要生態功能區紅線,生態敏感區、脆弱區紅線和禁止開發區紅線綜合疊加分析,江西省國家級生態功能紅線劃定總面積為37515.98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積的22.48%。為保障省域、市縣域生態安全,建議江西省及其所轄市縣可參照《技術指南》要求,在國家級生態功能紅線基礎上,補充劃定地方級生態功能紅線,構建區域生態安全格局。

附圖

江西省生態功能紅線分布圖

第五篇:建立負面清單!國資委發文劃定央企投資紅線

國務院國資委今日(1月18日)公開發布了《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4號)和《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5號)。新修訂的兩個央企投資監管辦法,要求針對央企境內和境外的投資項目,要分別建立負面清單,劃定投資紅線。其中要求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對于禁止類項目的,央企一律不得投資。對于特別監管類項目,央企應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由央企按企業發展戰略規劃自主決策。辦法要求央企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并適時動態調整。兩個辦法主要有四方面特點:一是強調依法監管,厘清國資委與央企權責邊界。準確把握出資人職責定位,對該由國資委履行的投資監管職責,進一步加強監管;對應由央企自主作出投資決策的事項,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責任。二是強調全方位監管。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實施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強化投資監管聯動。三是強調全過程監管。強調事前加強規范、事中注重監控、事后強化問責。四是探索創新監管,試行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管理。明確出資人投資監管底線,劃定中央企業投資行為紅線。負面清單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并適時動態調整。為提高境外投資監管的針對性,防范境外投資風險,國資委延續了制定專門境外投資監管辦法的做法。在保持監管理念、監管方式與境內辦法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強調戰略規劃引領、堅持聚焦主業,更加強調境外風險防控、保障境外資產安全。新修訂的兩個辦法施行后,《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6號)和《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8號)同時廢止。以下是兩個辦法全文:《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推動中央企業規范投資管理,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更好地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和《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中央企業在境內從事的固定資產投資與股權投資。本辦法所稱重大投資項目是指中央企業按照本企業章程及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的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由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并經國資委確認公布的企業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第三條 國資委以國家發展戰略和中央企業五年發展規劃綱要為引領,以把握投資方向、優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序、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范、風險控制有力的投資監督管理體系,推動中央企業強化投資行為的全程全面監管。第四條 國資委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業依據其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報年度投資計劃,對中央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實行備案管理,制定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對中央企業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監督檢查中央企業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重大投資項目后評價,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第五條 中央企業投資應當服務國家發展戰略,體現出資人投資意愿,符合企業發展規劃,堅持聚焦主業,大力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遵循價值創造理念,嚴格遵守投資決策程序,提高投資回報水平,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第六條 中央企業是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應當建立投資管理體系,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科學編制投資計劃,制定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切實加強項目管理,提高投資風險防控能力,履行投資信息報送義務和配合監督檢查義務。第二章 投資監管體系建設第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投資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四)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制度;

(五)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七)投資項目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

(九)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十)對所屬企業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送國資委。第八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并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國資委建立中央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對中央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季度及年度投資完成情況、重大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等投資信息進行監測、分析和管理。中央企業建立完善本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加強投資基礎信息管理,提升投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過信息系統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投資項目實施等情況進行全面全程的動態監控和管理。中央企業按本辦法規定向國資委報送的有關紙質文件和材料,應當同時通過中央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報送電子版信息。第九條 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發布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由中央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并適時動態調整。中央企業應當在國資委發布的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企業更為嚴格、具體的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第十條 國資委建立完善投資監管聯動機制,發揮戰略規劃、法律合規、財務監督、產權管理、考核分配、資本運營、干部管理、外派監事會監督、紀檢監察、審計巡視等相關監管職能合力,實現對中央企業投資活動過程監管全覆蓋,及時發現投資風險,減少投資損失。第三章 投資事前管理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并與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相銜接,年度投資規模應與合理的資產負債水平相適應。企業的投資活動應當納入年度投資計劃,未納入年度投資計劃的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確需追加投資項目的應調整年度投資計劃。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0日前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國資委。年度投資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資規模及資產負債率水平;

(三)投資結構分析;

(四)投資資金來源;

(五)重大投資項目情況。第十三條 國資委依據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從中央企業投資方向、投資規模、投資結構和投資能力等方面,對中央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備案管理。對存在問題的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國資委在收到年度投資計劃報告(含調整計劃)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企業反饋書面意見。企業應根據國資委意見對年度投資計劃作出修改。進入國資委債務風險管控“特別監管企業”名單的中央企業,其年度投資計劃需經國資委審批后方可實施。第十四條 列入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在履行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實施前向國資委報送以下材料:

(一)開展項目投資的報告;

(二)企業有關決策文件;

(三)投資項目可研報告(盡職調查)等相關文件;

(四)投資項目風險防控報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國資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定,從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對企業經營發展的影響程度、企業投資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并對有異議的項目在收到相關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反饋書面意見。國資委認為有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論證。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按照國資委確認的各企業主業、非主業投資比例及新興產業投資方向,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做好項目融資、投資、管理、退出全過程的研究論證。對于新投資項目,應當深入進行技術、市場、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其中股權投資項目應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并按要求履行資產評估或估值程序。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明確投資決策機制,對投資決策實行統一管理,向下授權投資決策的企業管理層級原則上不超過兩級。各級投資決策機構對投資項目做出決策,應當形成決策文件,所有參與決策的人員均應在決策文件上簽字背書,所發表意見應記錄存檔。第四章 投資事中管理第十七條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實施中的重大投資項目進行隨機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決策、執行和效果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向企業進行提示。第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定期對實施、運營中的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分析,針對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再決策。如出現影響投資目的實現的重大不利變化時,應當研究啟動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中央企業因重大投資項目再決策涉及年度投資計劃調整的,應當將調整后的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國資委。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國資委要求,分別于每年

一、

二、三季度終了次月10日前將季度投資完成情況通過中央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報送國資委。季度投資完成情況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重大投資項目完成情況,以及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等內容。部分重點行業的中央企業應按要求報送季度投資分析情況。第五章 投資事后管理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在年度投資完成后,應當編制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報送國資委。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年度投資完成總體情況;

(二)年度投資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資項目進展情況;

(四)年度投資后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五)年度投資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第二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每年選擇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形成后評價專項報告。通過項目后評價,完善企業投資決策機制,提高項目成功率和投資收益,總結投資經驗,為后續投資活動提供參考,提高投資管理水平。國資委對中央企業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選擇部分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并向企業通報后評價結果,對項目開展的有益經驗進行推廣。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專項審計,審計的重點包括重大投資項目決策、投資方向、資金使用、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管理等方面。第六章 投資風險管理第二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投資全過程風險管理體系,將投資風險管理作為企業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的重要內容。強化投資前期風險評估和風控方案制訂,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防范投資后項目運營、整合風險,做好項目退出的時點與方式安排。第二十四條 國資委指導督促中央企業加強投資風險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對中央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進行評價,及時將評價結果反饋中央企業。相關中央企業應按照評價結果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健全完善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第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商業性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積極引入社會各類投資機構參與。中央企業股權類重大投資項目在投資決策前應當由獨立第三方有資質咨詢機構出具投資項目風險評估報告。納入國資委債務風險管控的中央企業不得因投資推高企業的負債率水平。第七章 責任追究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等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追究中央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對瞞報、謊報、不及時報送投資信息的中央企業,國資委予以通報批評。第二十七條 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國資委責令其改正;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八章 附則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資委于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6號)同時廢止?!吨醒肫髽I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推動中央企業提升國際化經營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和《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中央企業在境外從事的固定資產投資與股權投資。本辦法所稱境外重大投資項目是指中央企業按照本企業章程及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的境外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由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并經國資委確認公布的企業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第三條 國資委按照以管資本為主加強監管的原則,以把握投資方向、優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序、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范、風險控制有力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體系,推動中央企業強化境外投資行為的全程全面監管。第四條 國資委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強化戰略規劃引領、明確投資決策程序、規范境外經營行為、加強境外風險管控、推動走出去模式創新,制定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監督檢查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境外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境外重大投資項目后評價,對境外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第五條 中央企業是境外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投資管理體系,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科學編制境外投資計劃,研究制定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切實加強境外項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資風險防控能力,組織開展境外檢查與審計,按職責進行責任追究。第六條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戰略引領。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國際化經營規劃,堅持聚焦主業,注重境內外業務協同,提升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二)依法合規。遵守我國和投資所在國(地區)法律法規、商業規則和文化習俗,合規經營,有序發展。

(三)能力匹配。投資規模與企業資本實力、融資能力、行業經驗、管理水平和抗風險能力等相適應。

(四)合理回報。遵循價值創造理念,加強投資項目論證,嚴格投資過程管理,提高投資收益水平,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第二章 境外投資監管體系建設第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境外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境外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境外投資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四)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制度;

(五)境外投資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境外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七)境外投資項目的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八)境外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

(九)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十)對所屬企業境外投資活動的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送國資委。第八條 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并優化投資管理信息系統,提升境外投資管理信息化水平,采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全覆蓋動態監測、分析與管理,對項目面臨的風險實時監控,及時預警,防患于未然。中央企業按本辦法規定向國資委報送的有關紙質文件和材料,應同時通過中央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報送電子版信息。第九條 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發布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當報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由中央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并適時動態調整。中央企業應當在國資委發布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企業更為嚴格、具體的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第十條 國資委建立完善投資監管聯動機制,發揮戰略規劃、法律合規、財務監督、產權管理、考核分配、資本運營、干部管理、外派監事會監督、紀檢監察、審計巡視等相關監管職能合力,實現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活動過程監管全覆蓋,及時發現投資風險,減少投資損失。第三章 境外投資事前管理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國資委制定的中央企業五年發展規劃綱要、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制定清晰的國際化經營規劃,明確中長期國際化經營的重點區域、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國際化經營規劃編制年度境外投資計劃,并納入企業年度投資計劃,按照《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管理。第十二條 列入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當在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在向國家有關部門首次報送文件前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中央企業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開展項目投資的報告;

(二)企業有關決策文件;

(三)項目可研報告(盡職調查)等相關文件;

(四)項目融資方案;

(五)項目風險防控報告;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國資委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定等,從項目風險、股權結構、資本實力、收益水平、競爭秩序、退出條件等方面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并對有異議的項目在收到相關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反饋書面意見。國資委認為有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咨詢機構對項目進行論證。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按照經國資委確認的主業,選擇、確定境外投資項目,做好境外投資項目的融資、投資、管理、退出全過程的研究論證。對于境外新投資項目,應當充分借助國內外中介機構的專業服務,深入進行技術、市場、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提高境外投資決策質量,其中股權類投資項目應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并按要求履行資產評估或估值程序。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開展非主業投資的,應當報送國資委審核把關,并通過與具有相關主業優勢的中央企業合作的方式開展。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當明確投資決策機制,對境外投資決策實行統一管理,向下授權境外投資決策的企業管理層級原則上不超過二級。各級境外投資決策機構對境外投資項目做出決策,應當形成決策文件,所有參與決策的人員均應當在決策文件上簽字背書,所發表意見應記錄存檔。第四章 境外投資事中管理第十六條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實施中的境外重大投資項目進行隨機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境外重大投資項目決策、執行和效果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向企業進行提示。第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定期對實施、運營中的境外投資項目進行跟蹤分析,針對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再決策。如出現影響投資目的實現的重大不利變化時,應研究啟動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中央企業因境外重大投資項目再決策涉及到年度投資計劃調整的,應當將調整后的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國資委。第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投資項目階段評價和過程問責制度,對境外重大投資項目的階段性進展情況開展評價,發現問題,及時調整,對違規違紀行為實施全程追責,加強過程管控。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國資委要求,分別于每年

一、

二、三季度終了次月10日前將季度境外投資完成情況通過中央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報送國資委。季度境外投資完成情況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重大投資項目完成情況,以及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等內容。部分重點行業的中央企業應當按要求報送季度境外投資分析情況。第五章 境外投資事后管理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在年度境外投資完成后,應當編制年度境外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報送國資委。年度境外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年度境外投資完成總體情況;

(二)年度境外投資效果分析;

(三)境外重大投資項目進展情況;

(四)年度境外投資后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五)年度境外投資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第二十一條 境外重大投資項目實施完成后,中央企業應當及時開展后評價,形成后評價專項報告。通過項目后評價,完善企業投資決策機制,提高項目成功率和投資收益,總結投資經驗,為后續投資活動提供參考,提高投資管理水平。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選擇部分境外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并向企業通報后評價結果,對項目開展的有益經驗進行推廣。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對境外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常態化審計,審計的重點包括境外重大投資項目決策、投資方向、資金使用、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管理等方面。第二十三條 國資委建立中央企業國際化經營評價指標體系,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國際化經營年度評價,將境外投資管理作為經營評價的重要內容,評價結果定期報告和公布。第六章 境外投資風險管理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投資風險管理作為投資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內容。強化境外投資前期風險評估和風控預案制訂,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防范投資后項目運營、整合風險,做好項目退出的時點與方式安排。第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應當積極引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及民間投資機構、當地投資者、國際投資機構入股,發揮各類投資者熟悉項目情況、具有較強投資風險管控能力和公關協調能力等優勢,降低境外投資風險。對于境外特別重大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建立投資決策前風險評估制度,委托獨立第三方有資質咨詢機構對投資所在國(地區)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市場、法律、政策等風險做全面評估。納入國資委債務風險管控的中央企業不得因境外投資推高企業的負債率水平。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重視境外項目安全風險防范,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和我駐外使(領)館的聯系,建立協調統

一、科學規范的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體系,有效防范和應對項目面臨的系統性風險。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和商業保險,將保險嵌入企業風險管理機制,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實施聯合保險和再保險,減少風險發生時所帶來的損失。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樹立正確的義利觀,堅持互利共贏原則,加強與投資所在國(地區)政府、媒體、企業、社區等社會各界公共關系建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注重跨文化融合,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第七章 責任追究第二十九條 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等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追究中央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對瞞報、謊報、不及時報送投資信息的中央企業,國資委予以通報批評。第三十條 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國資委責令其改正;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資委于2012年公布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8號)同時廢止。 (更多精彩財經資訊,點擊這里下載華爾街見聞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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