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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圖案的若干思考

2022-09-12

隨著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一紙文書的送達, 呼格吉勒圖案總算是有了一個法律上的結果。這個結果并不出乎大家的意料, 只是大家等了太久。從內蒙古高院提起再審之時, 宣判無罪便只剩下一個時間問題, 因為大多數人都會理所當然的認為殺人兇手不是呼格吉勒圖, 而是在押被告人趙志紅。此案引發的思考, 已經遠遠超出案件本身。

一、媒體對司法案件的影響

早在媒體關注并成為社會熱點之前, 內蒙古的司法界早已開始流傳呼格吉勒圖案的各種消息, 因為從2006年趙志紅供認了這起女廁殺人案后, 司法機關內部就開始討論呼格吉勒圖案, 只不過由于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阻力, 致使案件很長時間沒有進展。雖然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時多次表態審理該案“不存在任何阻力”, 但是司法機關對此案件遲遲不能給呼格吉勒圖家人和社會有所交代。

新聞媒體成了推進本案的重要力量, 媒體和司法機關的關系其實是一個老話題了, 只不過不同的國家和社會形態之下, 二者之間的規則不同罷了。但是就該案件, 這么久 (連續五篇內參) 問題才得以解決, 況且湯計記者能夠通過“內參”的方式直接將案件情況反映給高層領導, 在高層領導的支持下才使得案件得以推進, 似乎此過程也是非常的不容易。而有的法律界人士認為, 媒體通過大量的輿論報道形成了強大的社會影響, 進而實施了輿論審判, 使得案件的走向只能聽命于媒體和媒體左右的民意, 司法機關非常被動。作為法律職業者, 筆者認為媒體和司法機關在認識和理解刑事案件的諸多方面是不一致的, 法律上講的是“法律真實”, 案件是通過訴訟程序來發現的, 簡單說案件真實性是基于法律視角;媒體所講的是客觀真實, 多數是通過自身走訪調查來發現的, 也不排除間接了解二手材料。以法律職業者的角度, 法律真實的發現依托的是證據和訴訟規則, 從這個角度來講, 這是我們認為探究事實真相的最佳方案, 顯然不同于媒體的認知途徑。因此, 媒體和司法機關之間一般規則是媒體不能干預司法審判, 特別是案件審理期間, 媒體的報道及報道方式是要受到限制的, 可是本次終審呼格吉勒圖案的審判人員不受媒體影響恐怕是做不到的, 相反要實現司法的“社會效果”, 所以案件結果就不會有懸念。

二、關于本案事實認定的思考

案件結果沒有懸念不等于案件就沒有爭議, 在法律圈內, 有人以專業視角對案件進行了深入的剖析, 表達了自己對案件的看法, 得出了呼格吉勒圖案與終審判決完全不同的結論, 比如有沒有可能有人安排趙志紅為了拖延自己案件辦理時間而主動承擔這起案件, 比如呼格吉勒圖是否存在對死者二次侵害的問題, 只是司法機關絕不會像美國的司法機關那么超然和獨立, 因為我們不敢想象再審維持原判后, 司法機關會面臨社會公眾怎樣的拷問, 社會和媒體又如何解讀司法機關的公信力。案件雖然已經辦結, 但是其中的可能存在的謎團, 似乎依然未解。

當時的案情, 媒體突出了故意殺人罪的問題, 有意無意的忽略了流氓罪, 似乎流氓罪比起故意殺人罪就不值得一提了, 但是在有些人看來, 呼格吉勒圖不完全是清白的, 或許這是產生冤案的重要隱情, 或許這也是呼格吉勒圖在當時被訊問過程中的難言之隱, 進而導致了當時辦案人員的錯誤判斷, 整個案件便順著辦案人員的主管臆斷而預設的結果推進下去。但是本案中, 重要的是殺人兇手是誰, 現在的翻案也必定是全盤翻案了, 因為所謂的“二次行兇”根本無法去證實。

筆者認為,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趙志紅案之時, 認定趙志紅是女廁殺人案的真兇顯然是個問題, 因為如果要定性的話, 從專業的角度, 不僅僅有口供就可以認定兇殺案的兇手, 可是時過境遷, 其他證據都無從找到, 確定案件事實確有困難的, 可是媒體或者社會一定不會這么認為, 如果法院不認定趙志紅是女廁殺人的兇手, 媒體或者社會可能又要質疑了, 大家都知道是趙志紅是女廁殺人的兇手, 為什么法院就不能認定呢?如果不認定趙志紅, 呼格吉勒圖案憑什么推翻呢?社會和媒體的邏輯和司法裁判的邏輯并不是相同的, 這就是司法活動的結果有時候不被公眾理解的原因, 這種情況不僅在中國, 在法治發達的美國, 弗格森安也會當然的被貼上種族歧視的標簽, 也許是司法機關 (陪審團) 和社會公眾看問題的角度不同。

三、關于錯案責任的追究

逝去的生命終究不能挽回, 國家賠償和責任追究更會被社會和媒體繼續關注。國家賠償在結案后很快便得以解決, 因為案件既然已經定性, 賠償一定會高標準落實。但是, 責任追究卻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 這一問題似乎比起案件的定性和國家賠償的解決已經不太重要, 被人們所淡忘,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似乎也是這么認為, 對當時的案件承辦人進行了“準提拔”, 結果媒體馬上把目光聚焦過來, 并再次引發高層關注, 其實大家都在觀望著責任追究的結果, 有關機關可能是低估了媒體的記憶力了。

如果司法機關依然從給死者一個交代、給社會一個交代的社會效果角度, 處理也許會很快推進, 責任認定和處理辦法會盡快拿出, 從而徹底辦結此案。但是從法律職業者的角度看, 除了考慮各種阻力和影響力影響案件外, 還會有法律技術層面的問題是難以解決的。既然是錯案, 找到真兇, 那么理所當然的應當還死者一個清白, 可是還死者一個清白的同時, 必須讓司法人員承擔法律責任嗎?其實我想當時的辦案人員和呼格吉勒圖是沒有私人恩怨的, 當然, 辦案人員出于破案立功的想法可能是有的, 但是想通過冤死一個人來獲取個人業績的想法應該是不大可能的, 更何況辦案過程中還會面臨來自上級的層層壓力??墒俏覀儑也皇怯袡z察院負責審查起訴嘛, 檢察院不負責核實案情, 直接移送到法院, 是不是失職?一審法院作為審判機關, 負責定案, 是不是失職?二審法院負責二審, 做出了生效法律文書, 是不是失職?都存在失職, 可是歸結到司法體制上, 呼格吉勒圖是司法體制所導致的, 當時的司法體制 (實際上延續到現在我國的司法體制沒有本質上的改變) , 命案辦理過程中采取刑訊逼供恐怕不是個案, 而是慣例;檢察院起訴時照抄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 法院判決書照抄起訴書, 案件是流水線作業;定案主要依靠口供, 實行“口供為王”的辦案思路;檢察院、法院 (包括二審法院) 辦理案件主要是書面審查, 刑事案件的辦理過度依賴公安機關, 案件缺乏糾錯程序, 公檢法互相制約無從實現, 更何況辯護制度不發達, 導致了法院聽取單方面意見成為習慣思維, 最終釀成了錯案, 如果說責任全部歸于辦案人員, 難免不妥, 但是這又與民意不符, 如何追責, 確實困難。

四、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不完美

辯護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 如果司法體制是有問題的, 辯護制度也一定是畸形的, 它不可能獨善其身而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在呼格吉勒圖案中, 沒有看到有效的刑事辯護, 根據再審判決書顯示, 一審中辯護人做的是罪輕辯護, 很難想象當時的辯護律師會見呼格吉勒圖是進行了怎樣的交流, 辯護人對案件思路是如何形成的。一個十八歲少年和有豐富辦案經驗的偵控人員進行控辯對抗, 根本不是一個級別, 不論是一審還是二審, 呼格吉勒圖當時一定是非常被動的, 其對于案件的把握能力非常有限, 從不認罪到刑訊逼供而形成的認罪材料, 再到二審請求從輕處罰, 很難說哪些是他的本意了。我們總是在用生命為代價去推進社會的進步和制度的改革, 我想, 如果案件發生到現在, 這個案件的結果很可能已經不會這樣, 因為和呼格吉勒圖類似的很多案件, 已經推動改變了我們的刑事司法制度, 它在朝著科學、文明的方向前行。

摘要:筆者長期以來一直關注呼格吉勒圖案的進展, 關于這個案件, 雖然完成了審判程序, 確認了呼格吉勒圖無罪, 給予了申訴人國家賠償, 但是案件留給我們的思考和案件對于國家的影響卻不會因為結案而終結, 留給我們的是基于案件不同角度的思考。

關鍵詞:呼格吉勒圖案,辯護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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