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安樂死在中國當下不應該合法化論文

2023-02-15

一、安樂死概念界定

安樂死總的說來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安樂死包括:一, 自然單純的以減少或去除死亡的痛苦為目的進行的不會人為縮短生命期限的行為;二, 以減少或去除死亡的痛苦為目的進行的會帶來縮短生命期限副作用的行為;三, 為了減少或消除患者痛苦而取消積極治療措施導致生命期限縮短的行為;四, 為了免除病?;颊叩耐纯喽e極采取相應的醫學措施提前結束患者生命的行為。筆者認為狹義上的安樂死指的是上述的第四種, 也正是存在最大爭議的一種。因為其他三種是醫療上的正常措施或可以理解的行為, 而第四種本質上是一種積極結束患者生命的行為。

二、應該合法化的理由

(一) 安樂死具備正當性

從其正當性來看, 安樂死合法化符合人們對生命質量的追求, 尊重患者及其家屬的意見, 維護公民自由選擇生存或死亡的權利。人們活著是為了有質量的生存, 有尊嚴的活著, 而不是為了茍延殘喘, 茍活于世。對于那些掙扎于生死線上, 依靠醫療器械才能存活的人, 其生命質量可想而知, 對患者本身失去了質量生存的權利, 而安樂死合法化可以使患者有尊嚴的死亡;對于社會而言, 醫療資源是有限的, 浪費資源延續低質量的生命會使更多人喪失生命, 而安樂死合法化可以使社會保留其醫療資源用于更有價值的地方, 保障了更多人的獲得生存的權利。

(二) 安樂死具備必要性

從其必要性來看, 安樂死合法化可以更好的保護親屬家人的權益, 立法活動迫在眉睫。在中國第一起安樂死案件中, 王某及醫生蒲某因幫助王母免去死亡之苦, 惹上官司, 雖然最后判定無罪, 但是他們的生活陷入麻煩之中, 個人權益難以保障。而安樂死合法化, 會使得親人的權益得以保障, 親人可以在法律保護下使親人免受病痛折磨, 使得親人可以合法保護患者的尊嚴, 維護自己的權益。

當今中國安樂死合法化能夠合理滿足社會需求。據世界癌癥報告數據顯示, 現今中國每年新發癌癥晚期病例約196萬, 而癌癥疼痛診療規范也明確指出這些晚期癌癥患者最常見的癥狀之一便是重度疼痛。在醫療技術有限的現今中國, 癌癥晚期通知基本等同于具有時限的死亡預告書, 且如今針對此類患者緩解疼痛唯一實行的三階梯止痛治療在實踐中也被證明無甚起色。的確, 在這些癌癥晚期及其他病患者中有人選擇忍耐堅持甚至出現了醫學奇跡, 但這和196萬甚至更多的總數相比又有多少呢?我們更要看到那些基本無可挽救且不能忍受病痛折磨的絕大多數患者希望安樂死的意愿和訴求。

(三) 安樂死具備可行性

從其可行性來看, 嚴格的操作程序使得公民的意愿得以保障和維護, 可行度較高。借鑒于國外的操作程序, 多次申請多次審核, 多名見證者, 這樣的模式使得安樂死的操作過程更加嚴謹, 不會使一個患者草率的結束生命。在安樂死操作過程中, 既保護了公民生存的權利, 也保護了公民選擇尊嚴死亡的權利, 充分尊重患者及其親屬的意見, 使公民的權益得到全面保障。

當今中國安樂死合法化對不規范的社會行為具有解決力。雖然現今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安樂死作為犯罪處理, 但由于法律本身缺少對其主客觀方面的明文規定, 現實生活中隱蔽的安樂死處理以及類似的事例比比皆是。例如私下制作交易安樂死的藥物, 甚至將其作為故意殺人的掩飾, 其性質與造成的社會影響更為惡劣。通過安樂死合法化這一進程, 我們可以用法條合理規定具體適用安樂死的條件以及程序, 將其公開化明確化以達到規范社會行為的目的, 保障人民權益。

當今中國安樂死合法化成效遠遠大于投入。安樂死合法化牽扯的東西很多, 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 精力以及金錢, 可是其作為一個逐漸深入的“化”的過程, 是并不需要開始就投入太多的。同時, 安樂死合法化有效避免了安樂死不規范事件的發生, 體現了法律對這些回天乏術不堪忍受的臨終病人自主選擇死亡方式的權利的尊重。在此基礎上, 醫療資源也相對傾向那些仍有希望的患者, 給予他們生存的機會與權利。獲得的成效遠大于可承擔的成本, 我們應該將安樂死合法化。

三、不應該合法化的理由

(一) 難以反映本質意愿

安樂死難以完全真實的反映當事人的自主意愿, 不利于對于其生命健康權保護。我國目前沒有能力提供完善的醫療保障, 因此難以保證患者平等, 自愿的行使權利。荷蘭因為提供普遍的醫療保健, 因此加速親屬死亡的經濟因素并不存在。而在中國社會弱勢群體則處于自費或半自費醫療的狀態, 醫療保障不健全。很多人希望安樂死不是因為“治不了“, 而是”治不起”。金錢可能會成為決定人們生存意識的一個重要因素。有錢可以治病, 沒錢的人為減輕家庭重負而放棄自己的生命。這時“安樂死”的合法化必然導致對生命權利的不公正對待, 給予弱者更加消極的人生態度。安樂死適用對象是那些身患不治之癥, 有極端痛苦的病人。越是生命危急人越有求生的本能, 如何確定他們是真正選擇放棄生命還是出于怕家人承擔巨額醫療費的無奈選擇。

安樂死實際操作中會出現很多疏漏。在荷蘭大約有半數從未表示過愿意安樂死, 其他人則在結束生命以前不久沒有表示過愿意安樂死以滿足能夠實施安樂死的標準, 許多人是昏迷或癡呆病人。如何能夠保證每個患者都是在自愿、清醒明確的前提下做出安樂死的選擇?而且即使事后建立審查制度懲治濫用職權的醫生或者是不法分子, 悲劇已經發生而且無法挽回。

(二) 缺乏土壤

安樂死在當今中國缺乏合法化的必要條件, 貿然立法不利于對人權的保護。當今中國醫患矛盾尖銳, 不符合安樂死需要的用來保障不發生沖突的良好互信醫患關系。加上, 當今中國的立法并不成熟, 對于安樂死的理論研究也不充分, 難以保證對像安樂死這樣一個極富爭議性和極難把握分寸的行為進行合理有效的立法。一旦貿然立法, 必然會使法律脫離實際, 其完備性得不到保障, 執行力不強, 不利于對人權的保護。

(三) 與道德沖突

法律作為一種底線式社會規范, 應切合道德要求。安樂死本質上是一種被動性的死亡, 而非當事人自發實施的自殺行為。即使是當事人主動要求結束生命也與社會“生命之上”理念相違背, 又是否一種變相承認人們面對人生各種挫折時自殺行為的合理性。法律一旦打開這樣一個口子, 為那些想要逃避巨額醫療費和照顧義務的家屬提供借口, 病人的生命權便難以保障。安樂死合法化誘發大眾對于生命特別是微弱生命的漠視態度, 其危害無法估量。

中國的傳統觀念注重倫理道德。其中主流思想儒家思想對于孝文化、禮文化又極為重視。百善孝為先。而這種對幫助尚未停止呼吸的親人結束生命的做法, 有違奉養父母的孝道。一個人出現生命的困難時要盡其所能幫助他留在這個世間, 對生命抱有積極的態度。安樂死如果合法化, 在當今中國可能是一種對于傳統道德的沖擊和對生命的褻瀆。

四、結語

筆者認為, 從法律視角看, 安樂死欠缺正當性, 故不應當合法化。法律上正當性的來源, 第一需合乎憲法與法律原則。憲法是體現全體公民共同意志的根本大法, 是法律的根本價值來源, 從現行中國憲法文本看, 第三十三條指出, 生命權是憲法的基石, 全體公民將生命權視為最高價值。安樂死是醫生以消解痛苦為目的結束患者生命, 法律肯定醫生此行為, 即承認消解痛苦重于努力生存, 與現今全體公民所認可的憲法基本價值體系相悖, 法律原則亦是如此。第二需與現行法律體系的基本價值契合, 民法第98條規定中, 生命利益為自然人最高利益, 安樂死亦背離于此, 法律上正當性如何保證?

摘要:在2016年3月1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湖北省代表團召開的小組會議上, 全國人大代表、華中科技大學教授、中國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建議考慮“安樂死”立法。其實, 安樂死在當今中國能否合法化是一直被熱議的話題, 而討論這個話題必須明晰安樂死是什么, 在當下是否有需要以及存在的土壤, 合法化之后會有什么影響。

關鍵詞:安樂死,合法化,當今中國

參考文獻

[1] 李茂久.從敬畏到接納安樂死合法性問題的法理基礎探討[J].醫學與法學, 2016.1.

[2] 夏強.安樂死合法化探究[J].中國刑事法雜志, 2001 (5) .

[3] 李明華.安樂死:生命的尊嚴[J].西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0.10.

本文來自 99學術網(www.gaojutz.com),轉載請保留網址和出處

上一篇:“熱源”電暖器設計論文下一篇:壓力容器焊接自動化技術的現狀與發展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