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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理事長的邀請函

2022-08-27

第一篇:擔任理事長的邀請函

理事邀請函

篇一:理事邀請函

關于參加《xxxx》第四屆理事會的邀請函

《xxxx》雜志是xxxxxxx。國際刊號:xxxxxx;國內刊號:xxxxxxx?!秞xxxxxxxxxx》是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中國科技核心期刊,被美國ca和波蘭ic等國外知名數據庫收錄,被中國核心期刊(遴選)數據庫、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萬方數據庫、解放軍醫學圖書館數據庫等收錄。本刊內容涵蓋藥理、藥劑、藥物分析、藥物化學、生化藥物、中藥及天然藥物、醫院藥學等。本刊辦刊的特點是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提高為主;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以實踐為主,面向全國高、中及基層醫藥工作者。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本刊目前的影響因子已獲得較大提高,已處于全國藥學期刊的前列,并且在醫藥院校、科研機構、醫院和制藥企業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多年來,本刊積極介紹國內外藥學進展、推介科研成果、傳遞最新的藥學信息,為藥學人員的交流提供了較好的平臺,也是科研機構、制藥企業和醫院聯系的橋梁和紐帶。為了進一步提高辦刊水平,擴大學術影響,推廣科研成果,特成立第三屆“xxxx理事會”,有關事宜如下:

一、理事會對象

凡與該理事會專業范圍有關的大專院校、醫院、醫藥科研、生產企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

二、理事會成員權利和義務

1.由雜志社發給理事單位聘書,并在每期雜志上刊登理事會成員單位的名稱。

2.組織理事會單位就發展中遇到的難點、熱點問題開展專題研討,邀請相關政策制定者、執行者以及來自臨床、研發、市場的頂級專家為您答疑解惑。

3.推薦理事單位參加各種學術交流活動,為理事單位牽線搭橋,向理事單位傳遞各種學術信息。 4.在一屆理事會周期內,刊登一期理事單位有關負責人或企事業彩色版面形象宣傳報道。 5.理事單位應維護理事會聲譽,關心理事會工作,積極參加理事會活動,積極向理事會和雜志社提供信息及推薦廣告和論文。

6.每期贈送雜志3~5本。

7、理事單位的經費要求,理事(單位)xxxx元,常務理事(單位)xxxx元,副理事長(單位)xxxxx元。

xxxx雜志社

20xx年1月1日 篇二:理事邀請函

企業管理雜志社

企管[2011] 01號

關于發展《企業管理》雜志全國理事單位的邀請函

為了充分發揮《企業管理》雜志作為國務院國資委主管、中國企業聯合會主辦的全國經濟類核心期刊的影響及作用,幫助企業正確把握國家經濟政策,提高企業管理現代化水平;引導和推動全國企業加快發展方式轉變,加大自主創新力度,提高核心競爭力;同時,更加及時地反映企業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镀髽I管理》雜志將依托自身的政府資源、信息資源、管理資源和媒體資源的優勢,在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基礎上,建立《企業管理》雜志全國理事會,為中國企業及企業家創造一個開拓視野、促進交流、提煉總結、宣傳報道的優勢平臺。

《企業管理》雜志作為國內創辦最早的專門面向企業和企業家,在同類刊物中發行量大,覆蓋面廣,以企業經營管理為主要內容的刊物。袁寶華、陳錦華、王忠禹、張彥寧、李德成、趙維臣等同志任顧問,現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邵寧同志任雜志編委會主任及主編,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副理事長劉鵬同志任雜志社社長。為了吸收更多的優秀企業積極參與辦刊,提高雜志質量,更好地貫徹“面向企業,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的辦刊宗旨,現面

鑒于貴單位在業界知名度和良好的社會形象,在此,我們誠邀您以及您的企業加入《企業管理》雜志全國理事會。同時,《企業管理》雜志也將更好、更深層次、多角度的為您和您的企業服務。

《企業管理》雜志全國理事會秘書處

聯系人:陳丹丹

話:010-68712068 傳

真:010-68701132 郵 編:100048 附件:

一、《企業管理》雜志全國理事會章程

二、《企業管理》雜志全國理事會理事單位申請回執表

三、《企業管理》雜志特約通訊聯絡員申請登記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一:

《企業管理》雜志全國理事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名稱及發起單位

為了吸收優秀企業參與《企業管理》雜志的發展事業,更好地貫徹“面向企業,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的辦刊宗旨,由《企業管理》雜志社發起,成立“《企業管理》雜志全國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并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理事會的宗旨

介紹成功經驗,倡導創新理念,傳播管理思想,擴大企業宣傳,促進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協會、企業與政府之間交流和合作,為全國企業和企業家服務。

第二章 理事會組成機構與條件

第三條:理事單位組成

1. 國家政府有關部門及學術研究機構。

2. 行業協會及商會。

3. 國內知名企業。

第四條:理事單位資格

凡承認本章程,能履行理事義務,承擔理事責任,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 國家有關政策研究權威機構及中央、省(市)級大型企業。

2. 有影響力的行業協會及商會。

3. 高等院校、學術研究及管理咨詢服務機構。

4. 所在行業的知名大中型優秀企業。

5. 獲得各類榮譽稱號的企業。

6. 在業界享有良好信譽的發展型企業。

第五條:理事會的領導構成

理事會設名譽會長,會長,執行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理事會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設在《企業管理》雜志社內。

第六條:理事單位資格年限

理事單位資格年限為叁年,自辦理入會手續完畢之日算起。

第三章 權利、回報和義務 第七條:理事單位的權利

1.理事會將以《企業管理》雜志為載體,積極報道理事單位的工作業績和重要經驗,提高理事單位的知名度,擴大社會影響。

2. 推薦參加由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組織認定各類評選、培訓及活動,如“全國優

秀企業家”、“企業信用評價”、“企業文化”、“管理創新成果”、“中國企業500強”、“全國企業家活動日”及企業管理崗位培訓等。

3. 理事單位優先參加由《企業管理》雜志主辦的“全國優秀企業管理成功案例、全國十大企業

管理創新人物、全國十佳企業管理案例”評選活動及其他各種活動。

4. 出席每年一屆的全國企業管理年會暨《企業管理》雜志全國理事大會。

5. 對《企業管理》的編輯、出版和經營事業的發展有了解權和建議權。

6. 理事單位對于《企業管理》提供的廣告服務享有超值的優惠權。

7.理事單位享有獲得《企業管理》雜志舉辦各種活動的優先協辦權。

8.理事單位享有《企業管理》雜志提供的政策咨詢服務、市場信息服務及其他咨詢服務。 9.為理事單位出版???、特刊,以及聯合舉辦有助于理事單位形象的大型公關活動。(費用另計)

10.根據理事單位的要求,提供企業管理咨詢、專家隊伍服務。(費用另計)

11.協助理事單位每年舉辦1~2次新聞發布會。(費用另計)

第八條:理事單位的回報

1.《企業管理》雜志每期刊登理事單位名單及標識。

2.《企業管理》雜志為理事單位頒發證書。

3.在各理事單位設《企業管理》雜志特約通訊聯絡員1名,為雜志報道提供新聞線索與信息。 4.優先刊登理事單位的文章。

5.《企業管理》雜志為每屆期內贈送理事長單位8個內頁彩色廣告版面、1次封面人物專訪以及企業相關報道;副理事長單位5個內頁彩色廣告版面、1次封面人物專訪以及企業相關報道;常務理事單位4個內頁彩色廣告版面、1次內頁人物專訪以及企業相關報道;理事單位3個內頁彩色廣告版面以及企業相關報道。

6.理事單位在第一次刊登的同時,雜志將用專版的1/3版位對其做簡要介紹。

7.理事單位可獲得在《企業管理》雜志上的優先新聞報道權。

8.為任期內理事單位贈寄10套全年《企業管理》雜志。

第九條:理事單位的義務

1.遵守理事會章程及其他規定,維護《企業管理》雜志的聲譽。

2.支持《企業管理》雜志開展有關社會活動,關心雜志的發展。

3.承擔理事費用。

第四章 理事會費標準

第十條:《企業管理》全國理事會會費標準

1.理事長單位:每屆30萬元人民幣。

2.副理事長單位:每屆18萬元人民幣。

3.常務理事單位:每屆12萬元人民幣。

4.理事單位:每屆6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經費與管理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經費主要來源于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會費須一次匯入雜志社賬戶。

第十二條:理事會成員所交納的會費主要用于理事會年會,舉辦活動及《企業管理》雜志的事業發展。 第十三條:理事會費用管理由《企業管理》雜志社負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根據需要,可另行補充。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屬《企業管理》雜志社。

附件二:

《企業管理》全國理事會理事單位申請回執表

編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中國改革理事會邀請函

中國改革理事會邀請函

“中國改革理事會”是由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雜志社發起,由關心、支持中國改革事業的企事業單位、團體法人或自然人自愿組成。其宗旨是團結社會各界力量,通過官產學媒的有機互動,努力把理論和實踐有機結合起來,使理事會成員單位在參與社會化辦刊、市場化運行的過程中與國家有關部門、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進行多層面的接觸溝通,并獲得權威性、可行性的決策依據,共同推動中國改革事業以及理事單位的發展。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雜志社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管、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主辦,出版《中國改革》月刊、《改革內參》周刊、《中國改革年鑒》,由鄧小平同志題寫刊名,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擔任名譽總編。

作為改革戰線上的一家中央級媒體,大力推進改革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我們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面對日益復雜的改革與發展局面,媒體與企事業之間的合作是形成巨大前進力量的重要途徑。

多年來,中國改革理事會充分發揮媒體的宣傳窗口作用,加強與廣大企事業單位的聯系與合作,汲取社會各界的真知灼見,在為改革獻計獻策、推動改革政策制度的建立、組織重要會議和活動、為理事成員單位提供全面服務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業已成為擁有上百家理事成員和廣泛社會資源、豐厚品牌優勢的國內具有重要影響力的期刊媒體理事會。

鑒于您和貴單位在改革發展進程中做出的突出成績,經研究決定,擬邀請您和貴單位加入中國改革理事會。如蒙同意,敬請填寫“理事入會確認表”,并辦理有關入會手續。

真誠期待您的加盟!

中國改革理事會辦公室 電話:010-68734867 篇四:首屆理事會邀請函(1) 河南省先進文化研究會 名人文化研究專業委員會

同志:

您好!

鑒于您在我省民營經濟發展過程中所做出的貢獻以及影響,經研究決定聘請您擔任河南省名人文化研究專業委員會副理事長職務。

河南省先進文化研究會 名人文化研究專業委員會 二零一二年五月

河南省先進文化研究會 名人文化研究專業委員會

首屆理事會邀請函

省各有關單位:

為了充分把河南名人這一寶貴的人文資源化作河南發展的軟實力,進一步提高河南的知名度、美譽度,更好地為我省各項事業發展服務,經上級批準,決定成立河南省名人文化研究專業委員會首屆理事會。

理事會成員主要有省內外有關領導、知名專家學者、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先進模范人物等人員組成,由我省相關領導擔任研究會顧問。

現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會員發展工作已經開始。我們誠邀貴單位加入河南省名人文化研究專業委員會理事會,并特別邀請貴單位領導人擔任理事會相關職務。

望被邀請單位給予大力支持和積極的配合。

河南省先進文化研會 名人文化研究專業委員會

二零一二年三月

附件:

河南省名人文化研究專業委員會

副理事長登記表

年 月 日

附件:

河南省先進文化研究會顧問:

王全書(全國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 孔玉芳(河南省政協副主席) 劉懷廉(河南省人大副主任) 李柏栓(河南省人大副主任)

梁 靜(河南省政協副主席、省工商聯主席) 王 平(河南省政協副主席) 靳綏東(河南省政協副主席) 鄧永儉(河南省政協副主席) 侯志英(河南省人大原副主任) 陳義初(河南省政協原副主席) 楊光喜(河南省政協原副主席)

張玉麟(河南省政協原副主席、河南省工商聯原主席) 胡悌云(河南省政協原副主席) 張洪華(河南省政協原副主席) 王 耀(河南省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 葛紀謙(原河南省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 李恩東(河南省社科聯黨組書記) 篇五:副理事長邀請函

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 中老年保健專業委員會

關于增補全國名醫理事會副理事長邀請函

趙春枝 同志:

鑒于您在醫學領域作出的突出貢獻,以及您在醫學領域的影響力,經中國醫促會中老年保健專業委員會“全國名醫理事會”專家委員會研究決定,邀請您加入“全國名醫理事會”并擔任 副理事長 職務,自證書頒發之日起生效。

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成立于1987年,是衛生部業務主管、民政部登

記注冊的(登記證號:4178可在民政部官方網站查詢),全國從事醫療保健科技工作者自愿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全國名醫理事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中老年保健專業委員會發起,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相關領導及院士、全國各大醫院院長、科室主任、教授、學術界權威專家學者、醫藥界精英等自愿組成的專家隊伍。宗旨是: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提高學術水平,推薦及宣傳全國各地治學嚴謹、德藝雙馨的專家學者;宣傳我國醫療衛生戰線的政策法規,及時傳遞本行業最新專業資訊和科研成果信息,構建學術交流平臺,構架醫患溝通橋梁,使我國醫學界的優良傳統和作風世代傳承,發揚光大;為我國的醫藥衛生事業發展與可持續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組織工作由北京慈愛醫學技術中心負責。

入會辦法詳見附件:附件一:入會須知 附件二:機構名單

附件三:入會申報表

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

中老年保健專業委員會

2011年5月26日

附件一

入會須知

一、入會條件

1、具有良好的醫德醫風、廉潔行醫,在醫患中享有較高聲望;

2、具有副高及以上職稱,或在單位擔任領導職務具有豐富管理經驗;

3、具有科研創新能力,學術思想或技術經驗獨特的醫藥界精英。

二、享受權益

1、對本會各項議案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各項工作有批評權和建議權;

3、頒發“全國名醫理事會”副理事長職位證書及紅木銅牌,并通過本會官

專業擅長、精選論文、典型病例、單位簡介、單位重點??仆扑]及就診

指南,內容可隨時免費更新,并推薦載入《中國現代名醫成就博覽》;

5、可協助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專題論證會、專家鑒定會推廣科研成果,

在核心期刊發表;

6講學或相關媒體刊物講座;

7織的各項活動,可為其單位提供宣傳機會,可獲邀大會

8助或聯合本會舉辦學術會議、論壇,義診等活動;

9優先申請在地方成立“全國名醫理事會”常務理事單位、 示范基地等分支機構;

10會組織的“中醫調理師培訓”取得中醫調理師證書。

1范及各項管理制度,執行本會決議;

2托的工作任務,自覺維護本會形象;

3會的各項活動,對每次會議的議題進行認真的準備,不

積極發表建議性意見。

年會暨中國名醫高峰論壇”將定于 2011年12月23 續醫學教育學分12分。

1會申請表、提供近期2寸免冠正裝照4張、職稱證書及

學術論文擇優推薦、推薦到相關單位、優先參加本會組發言演講; 、具備條件者可協、符合條件者,可辦事處、工作站,、可優先參加本

三、義 務 、遵守本會工作規、努力完成本會委、參與策劃組織本隱瞞自己的觀點,

四、理事會年會 “全國名醫理事會并授予國家i類繼

五、申報資料及費、認真翔實填寫入身份證(軍官證)

復印件各一份、代表性學術論文1-2篇;

2、資助活動經費4800元(主要用作證書、銅牌注冊制作工本費、版面費)。

六、聯系方式:

傳 真:010—51811826 郵 編:100040 通訊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區八寶山南路重興嘉園4號樓440室

附件二

會籌備委員會

原副部長、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名譽會長

醫藥管理局原副局長、中華中醫藥學會顧問

藥管理總局原副局長、國家醫藥管理局原局長

保健局原局長

醫政司原司長、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會長

疾病控制司原司長

辦公廳原主任

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注冊司原司長

科教司原司長、中華預防醫學會副會長

中醫司原副司長

典委執委、新藥評審專家

保健專業委員會主任

促會中老年保健專業委員會秘書長

促會中老年保健專業委員會常務秘書長

全國名醫理事會年機構名單 顧 問:

曹澤毅 衛生部田景福 國家中齊謀甲 國家醫王敏清 衛生部于宗河 衛生部付 鑫 衛生部楊保華 衛生部張世臣 國家食黃永昌 衛生部傅士垣 衛生部周超凡 國家藥中國醫促會中老年楊惠婷 中國醫主 任:

李學斌 中國醫副主任:

翁維良 中國中醫研究院首席研究院、國家藥典委委員、新藥評審專家 張兆光 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貞醫院院長

中華醫學會心胸血管外科分會副主任委員

楊晉翔 北京中醫藥大學東直門醫院黨委書記、主任醫師、博士生導師

北京中西醫結合協會副會長

高學敏 國家藥典委員會中醫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藥保護品種審評委員會委員

韓 銳 中國科學院藥物研究所原副所長、博導、中央保健委員會委員 周文泉 國家藥典委委員、新藥評審專家、中央保健委員會會診專家

秘書處:

秘 書 長:李學斌(兼)

副秘書長:董敬華 聶麗丹

部分院士常務理事名單

(排名不分先后)

胡亞美 中國工程院院士 高潤霖 中國工程院院士

盧世璧 中國工程院院士 盛志勇 中國工程院院士

王忠誠 中國工程院院士 郭應祿 中國工程院院士

程莘農 中國工程院院士 王澍寰 中國工程院院士

附件三

全國名醫理事會副理事長

入會申報表

申報時間:

年 月 日 編號:

第二篇:擔任班委的感想心得

甘俯首如牛風雨同舟

——擔任班委的感受

王少鵬

驚風飄白日,光景西馳流。轉眼之間,我們走進大學已將近一年了。在這一年里我們有過歡樂,有過悲傷,有過成功,有過失敗,有過期待,也有過失望。但是我想我們更多地是收獲和成長。我們收獲了真摯的友誼,豐富的知識以及在一次又一次活動中的歷練與成長。從最初的青澀,內向到如今的樂觀,昂揚,包容,向上,大學滿足了我所有的期待。

毫無疑問,擔任班委讓我收獲了更多,讓我學會了擔當,忍讓,包容,理解,讓我這一年的大學生活更加豐富多彩……

也許是天生的本性驅動,總讓我有一種最大化自身價值的瘋狂沖動。很顯然,一個人只有立足于集體,投身于集體事物,才能最大程度的發揮自己的價值。因而,縱然不太喜歡在公共場合發言的我克服種種心理障礙,毅然接受了競選班委的挑戰……

“堅韌頑強,樂觀昂揚,孜孜以求的追夢者”是我競選班委的演講,那情景仿佛就在昨天,想起仍讓人怦然心動。我想就是這次演講,帶給我進入大學后的第一次成長。我想,這次演講我將銘記一生。

擔任班委以后,一切都有條不紊的進行著。當然,這期間有苦有樂,有悲有喜……

給我印象最深的是貧困生申請的事。由于當天簽到的同學沒注意到學工通知,沒通知到作為該事負責人的我,而導致這件極為重要的事被耽誤。直到截止日期的當天,我接到班主任的電話才知道我們班全然不知此事。很顯然,作為負責人的我首當其沖被班主任和導員臭罵了一頓。當然,我非常委屈,畢竟不是我簽的到我全然不知此事。但是,我后來想,受點委屈又如何呢,畢竟自己作為班委也有自己的責任。班級的事物本來就應該自己多去關注,自己做的還遠遠不夠。因而,從那件事后我養成了一個習慣,即使不是我簽到,我也會到學院網站上看看當天的通知,我想自己多做點對班級同學總沒有壞處。所幸,貧困生的事經過那天下午的努力還是成功的將班上的同學報上了,但唯一遺憾的是由于時間緊,沒來的及通知女生。

我想這件事就告訴我,作為班委我應該時刻關注班級事物。不能因為自己的失誤而耽誤了同學們的急事,我想這就是一種成長吧。

接下來我們班級參加了各式各樣的活動。我們進行了籃球比賽,演講比賽,并且都獲得了不錯的成績。我們也組織同學們進行了秋游。在這一次一次的比賽和活動中我們相互鼓勵,共同克服困難極大地增加了我們同學間的感情,增強了我們班級的凝聚力,使我們班級朝著更加健康的方向發展。

在這一次次的活動中,我懂得了作為班委,我應該融入同學,積極的參加各種各樣的活動,為班級爭光添彩。我想只有我們真正的融入同學們,與大家一體進退榮辱,真正站在同學們的角度思考問題,才能使同學們更加的信任我們,才能使我們的工作更加順利。

過年返校后,似乎我的事越來越多了。逐漸的的覺得自己忙不過來了。于是,就為每科找了一個課代表,結果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每人負責一科大大提高了效率,也極大地減輕了我的負擔。并且,也極大地鍛煉了每一位同學的能力。

通過這件事,我深深地感覺到。上學期自己的,事必躬親是多么的錯誤,不僅搞得自己很累,而且也沒讓同學們真正參與到班級事物中來。因而,我明白了,作為班委我們應善于并敢于把班上的同學充分的發動起來。正所謂眾人拾柴火焰高,一個人的力量畢竟是有限的。我深刻的懂得了,一個班委的能力并不是他自己的能力有多強,而是他讓同學們各自發揮自身優勢的能力有多強。

總而言之,在處理班級的各項事務的過程中,我逐漸的鍛煉了自己的能力,學到了許多課本上學不到的東西,實現了自己的價值,獲得了進步和成長,我感到十分的感激,充實,快樂。

我總是在想,大學嘛,總不該在明媚早晨的溫床上惺忪夢夢,總該有所為;

我總是在想,人生嘛,總不該在爛漫青春的歲月中庸碌平平,總該有所成。

縱,前方道路依舊不會那么坦坦平平,但,我想我甘愿俯首如牛,與同學們風雨同舟!

13級計算機一班

學習宣傳委員

王少鵬

2104年3月29日

第三篇:擔任班委的工作自我總結

這學期工作任務相對于上學期可能工作量較輕松點,但能適量的配合班級其他班委的工作,合理處理好班級各項工作。在這學期擔任副班長時也體會到了做任何一項工作要從各方面考慮到班級每個同學的利益,而不是只為了完成工作而工作。

對于副班長考勤工作這方面依舊能嚴格對待,對于沒出勤的同學能及時了解其原因并提醒他們及時來上課。這學期出勤情況總體是較好的,早操曠操有三位同學,一位同學由于社團原因漏了點操。上課出勤除了兩位留級的同學,其他同學出勤情況都很好,這學期班級上課出勤率有98.11%,這也是每個同學都提高重視自己平時的上課出勤的原因。

講座這塊同學們也比上學期有更多熱忱,能積極參與~ 對于個人擔任班委期間存在很多不足,依據同學們的反饋是:做事有時過去急躁;各項工作分工不明確;有時在考勤工作上過于死板過于嚴格;和部門同學交流較少…對于這些同學們對我的意見,我反省過了,也認識到自己確實有存在著這些不足,也會要求自己在今后的工作和學習中進一步改正。這學期組織班級的一次聚餐,雖然是自愿原則,但其中我的工作就沒做到位,沒考慮到每個同學的經濟情況和每個同學時間上的協調性,這點有點遺憾。

擔任班委一學年了,雖然沒能在各方面都起到帶頭作用,但能要求自己做最大的努力,學到了不少,自己也進步了。協調能力和溝通能力提高了不少,也更快的適應了大學生活,自己的大學生活也更加充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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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律師擔任仲裁員的最新規定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違法行為:

(一)在同一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中同時為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時為被告人和被害人擔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者同時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的;

(三)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為與顧問單位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

(四)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以代理人、辯護人的身份承辦原任職法院、檢察院辦理過的案件的;

(五)曾經擔任仲裁員或者仍在擔任仲裁員的律師,以代理人身份承辦本人原任職或者現任職的仲裁機構辦理的案件的。

本規定比照法官任職法律相關制度制定的。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個進步。我國目前相當比例的仲裁員都具有律師執業資格,他們具有雙重身份,在仲裁委員會和律師事務所同時執業。

現在律師經常擔任如下幾類仲裁員:

1、【法規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發文字號】主席令8屆第31號

【頒布時間】1994-8-31

【失效時間】

【法規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199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1994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三)曾任審判員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仲裁委員會按照不同專業設仲裁員名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12月29日

第二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09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6月27日

第十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滿五年;

(二)從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調解工作滿五年;

(三)在當地威信較高,并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居民。 附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122號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已經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吳愛英

二○一○年四月八日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執業活動的監督,規范律師執業行為,維護正常的法律服務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引導律師、律師事務所依法執業,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監督和指導,發現行政處罰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糾正。

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活動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律師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律師“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違法行為:

(一)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同時又在其他律師事務所或者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執業的;

(二)在獲準變更執業機構前以擬變更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名義承辦業務,或者在獲準變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名義承辦業務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律師“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違法行為:

(一)以誤導、利誘、威脅或者作虛假承諾等方式承攬業務的;

(二)以支付介紹費、給予回扣、許諾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攬業務的;

(三)以對本人及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不真實、不適當宣傳或者詆毀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聲譽等方式承攬業務的;

(四)在律師事務所住所以外設立辦公室、接待室承攬業務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違法行為:

(一)在同一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中同時為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時為被告人和被害人擔任辯護人、代理人,或者同時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擔任辯護人的;

(三)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為與顧問單位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

(四)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以代理人、辯護人的身份承辦原任職法院、檢察院辦理過的案件的;

(五)曾經擔任仲裁員或者仍在擔任仲裁員的律師,以代理人身份承辦本人原任職或者現任職的仲裁機構辦理的案件的。

第八條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所在律師事務所承辦的訴訟法律事務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違法行為。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律師“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違法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律師事務所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職責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律師“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違法行為:

(一)違反統一接受委托規定或者在被處以停止執業期間,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的;

(二)違反收費管理規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師服務費以及律師異地辦案差旅費用的;

(三)在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費用、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的;

(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費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十一條 律師接受委托后,除有下列情形之外,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違法行為:

(一)委托事項違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

(二)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材料的;

(三)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約定義務的;

(四)律師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執業以上行政處罰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拒絕辯護、代理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律師“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違法行為:

(一)采用誘導、欺騙、脅迫、敲詐等手段獲取當事人與他人爭議的財物、權益的;

(二)指使、誘導當事人將爭議的財物、權益轉讓、出售、租賃給他人,并從中獲取利益的。

第十三條 律師未經委托人或者其他當事人的授權或者同意,在承辦案件的過程中或者結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執業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律師“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違法行為:

(一)在承辦代理、辯護業務期間,以影響案件辦理結果為目的,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的;

(二)利用與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的特殊關系,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三)以對案件進行歪曲、不實、有誤導性的宣傳或者詆毀有關辦案機關和工作人員以及對方當事人聲譽等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律師“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違法行為:

(一)利用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舉辦婚喪喜慶事宜等時機,以向其饋贈禮品、金錢、有價證券等方式行賄的;

(二)以裝修住宅、報銷個人費用、資助旅游娛樂等方式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行賄的;

(三)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物品等方式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行賄的;

(四)以影響案件辦理結果為目的,直接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律師“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違法行為:

(一)在司法行政機關實施檢查、監督工作中,向其隱瞞真實情況,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實、虛假材料,或者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材料的;

(二)在參加律師執業考核、執業評價、評先創優活動中,提供不實、虛假、偽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在申請變更執業機構、辦理執業終止、注銷等手續時,提供不實、虛假、偽造的材料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律師“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違法行為:

(一)故意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者仲裁機構提交虛假證據,或者指使、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的;

(二)指示或者幫助委托人或者他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指使或者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脅、利誘證人不作證或者作偽證的;

(三)妨礙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合法取證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辦機關或者對方當事人提供證據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律師“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一)向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證據材料的;

(二)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礙委托人合法行使權利的;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延誤、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辯護職責,給委托人及委托事項的辦理造成不利影響和損失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的律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違法行為:

(一)在法庭、仲裁庭上發表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發表擾亂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言論的;

(二)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致使訴訟、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

(三)煽動、教唆他人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的;

(四)無正當理由,當庭拒絕辯護、代理,拒絕簽收司法文書或者拒絕在有關訴訟文書上簽署意見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七項規定的律師“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違法行為:

(一)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圍堵、沖擊國家機關等非法手段表達訴求,妨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抗拒執法活動或者判決執行的;

(二)利用媒體或者其他方式,煽動、教唆當事人以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擾訴訟、仲裁及行政執法活動正常進行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八項規定的律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違法行為:

(一)在承辦代理、辯護業務期間,發表、散布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對方當事人、第三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二)在執業期間,發表、制作、傳播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參與、實施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活動的。

第二十二條 律師違反保密義務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九項規定的“泄露國家秘密的”違法行為。

第三章 律師事務所應予處罰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違反規定接受委托、收取費用的”違法行為:

(一)違反規定不以律師事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和律師異地辦案差旅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的;

(二)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規定、合同約定之外的費用、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縱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師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項的”違法行為:

(一)不按規定程序辦理律師事務所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議、住所、合伙人、組織形式等事項變更報批或者備案的;

(二)不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發展合伙人,辦理合伙人退伙、除名或者推選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

(三)不按規定程序辦理律師事務所分立、合并,設立分所,或者終止、清算、注銷事宜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一)以獨資、與他人合資或者委托持股方式興辦企業,并委派律師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職務的;

(二)從事與法律服務無關的中介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性活動的。

第二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從事或者縱容、放任本所律師從事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屬于《律師法》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以詆毀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沖突的案件的”違法行為:

(一)指派本所律師擔任同一訴訟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辯護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二)未按規定對委托事項進行利益沖突審查,指派律師同時或者先后為有利益沖突的非訴訟法律事務各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

(三)明知本所律師及其近親屬同委托事項有利益沖突,仍指派該律師擔任代理人、辯護人或者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

(四)縱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師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五十條第六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違法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接受指派后,不按規定及時安排本所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絕為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提供條件和便利的;

(三)縱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師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七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違法行為:

(一)在司法行政機關實施檢查、監督工作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拒不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提供不實、虛假的材料,或者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材料的;

(二)在參加律師事務所檢查考核、執業評價、評先創優活動中,提供不實、虛假、偽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在辦理律師事務所重大事項變更、設立分所、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清算、注銷的過程中,提供不實、虛假、偽造的證明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屬于《律師法》第五十條第八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對本所律師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

(一)不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亂,造成律師事務所無法正常運轉的;

(二)不按規定對律師執業活動實行有效監督,或者縱容、袒護、包庇本所律師從事違法違紀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縱容或者放任律師在本所被處以停業整頓期間或者律師被處以停止執業期間繼續執業的;

(四)不按規定接受檢查考核,或者經檢查考核被評定為“不合格”的;

(五)不按規定建立勞動合同制度,不依法為聘用律師和輔助人員辦理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

(六)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

第三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執業處罰的,由律師執業機構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實施;給予吊銷執業證書處罰的,由許可該律師執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實施。

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處罰的,由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實施;給予吊銷執業許可證書處罰的,由許可該律師事務所設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實施。

第三十二條 律師有《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以及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律師有《律師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律師有《律師法》第四十九條以及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有《律師法》第五十條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書。

第三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法》、《律師法》和司法部關于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以及本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五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對司法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要求聽證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司法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三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對律師、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檢查。 調查違法行為,可以要求被調查的律師、律師事務所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可以調閱律師事務所有關業務案卷和檔案材料;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核實情況、收集證據;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也可以委托律師協會協助進行調查。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罰的具體適用,由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律師、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及幅度的范圍內進行裁量,作出具體處罰決定。

對律師給予警告、停止執業、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處罰,對律師事務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書的處罰,可以酌情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主動報告,積極配合司法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的;

(三)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規定的違法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在法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及幅度的范圍內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給當事人、第三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違法行為性質、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律師行業形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同時有兩項以上違法行為或者違法涉案金額巨大的;

(四)在司法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期間,拒不糾正或者繼續實施違法行為,拒絕提交、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四十條 律師在受到警告處罰后一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警告處罰情形的,應當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在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期滿后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止執業處罰情形的,應當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事務所在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期滿后二年內又發生應當給予停業整頓處罰情形的,應當吊銷其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書。

第四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因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所負責人視其管理責任以及失職行為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律師事務所因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應當同時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的法律責任,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律師因違法執業構成故意犯罪或者因非執業事由構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因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在其服刑或者執行緩刑期間應當停止履行律師職務,刑期屆滿后可再申請恢復執業。

第四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經機關負責人審批,并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要求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司法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決定時,可以邀請律師協會派員列席。

第四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可以根據需要,采用適當方式,將有關行政處罰決定在律師行業內予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五條 被處罰的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自覺、按時、全面地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并向司法行政機關如實報告履行情況。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責令糾正或者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四十六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因違法執業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律師違法行為造成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的,律師事務所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律師追償。

第四十七條 律師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限未滿的,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受到六個月以上停止執業處罰的,執行處罰的期間以及期滿未愈三年的,不得擔任合伙人。 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期限未滿的,不得自行決定解散,不得申請變更名稱,不得申請分立、合并,不得申請設立分所;該所負責人、合伙人和對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負有直接責任的律師不得申請變更執業機構。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對律師事務所分所及其律師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由分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依照《律師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處罰決定應當抄送設立分所的律師事務所及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包括地區、州以及不設區的地級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4年3月19日發布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司法部令第86號)同時廢止。

第五篇: 關于提拔李白同志擔任版主的考察報告

2006-4-1312:25:28BY花雨齋

版主考察委員會:

本工作小組經過對李白同志進行長期跟蹤考察,歷時30年,現向版主考察委員會提交考察報告如下:

李白,字太白,雖然有關名號經過家族和本人再三強調“白”、“太白”,但無人稱其為白癡,自己也沒有提到自己是白癡一類的任何跡象與特征。李白從小就受到良好的教育,學歷符合論壇要求。他自稱:“五歲誦六甲.十歲觀百家?!鼻闆r基本屬實。在其他技能繼續教育方面,其15歲時,學習劍術,但無此項學歷證書。該同志詩留傳下來的近千首,各體皆備,精華帖占據87%,無任何”白癡”跡象。

李白出身問題不清楚,大致是于唐武后長安元年(公元7O1年)出生在中亞的碎葉;5歲時,隨父親遷居四川江油縣青蓮鄉,政治傾向為道教,派別不詳。成年閱歷如同年少經歷同樣復雜,喜歡頻繁跳槽,無事在全國各地游蕩,很難在一個地方呆上數十年的時間,從李白的“低頭思故鄉”一類的句子可以看出,李白最終向往的,還是回到故鄉的論壇,對我論壇的忠誠度值得懷疑。

李白結交甚廣,籠絡人心不乏一兩整套,其良好的智商與寫作水平,常常不花什么銀子,僅憑其《送汪綸》、《送孟浩然之廣陵》之類的非主旋律等小律小絕,便勾得知識分子、著名寫手感恩戴德,喪失遠大理想,造成人才流失或形成小幫派。更為值得警惕的是,李白是天子呼爾不上船的角色,組織紀律性很差,這種連天子威嚴、貴妃媚眼都視若無物的所謂人才,不符合論壇又紅又專的選拔對象標準,一旦思鄉叛逃,走的不是一個人,而是一個團隊。加上一些我們控制不住的地方節度史,被李白的名聲鼓惑,常常對他高薪聘請,許諾大都會黃金地段的別墅、高級轎車,承諾其不必親臨版務,看帖回帖,更是嚴重隱患。

李白喜歡酗酒,酒后丑態百出,敢令天子難以下臺,論壇就更難約束。李白拳腳了得,喝酒后喜歡滋事,在首都長安這樣治安良好的地方,李白也敢酒后胡來,打架斗毆,

七、八個人不是對手,倘若在論壇鬧事,毒打網友倒是與我們無關,但若毒打超級版主以上領導,在論壇人員精簡、保安匱乏的情況下,我們一是不能保證李白不會出事,二是不敢保證不出政治問題、叛變事件。

綜合以上三十年的考察,我們認為:李白同志雖然才華橫溢、能力超群,但啟用有風險,使用要謹慎,建議先到偏冷版面實習十年,待成熟后轉正,在此期間,希望組織部門再耐心考察,加強約束,將李白培養成為對我論壇有理想、有文化、守紀律的合格人才。

特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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