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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合作協議書格式

2022-09-02

第一篇:股東合作協議書格式

股東合作協議書:

第一章 總則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東各方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名稱及性質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住所為: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 投資總額及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條 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_________。

第九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 第六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東

第十條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繳納出資后,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并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

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

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

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

益的決定。 第二節 股東會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

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

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

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

主持。

第二十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

記錄上簽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會 第一節 董事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條 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

公司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批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 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條 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

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六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

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七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

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八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

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

會應當盡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

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

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 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三十二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 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技術專家及其他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進行對管理層遞交投資項目的決策。公司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以不超過公司總資產80%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理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條第

(二)、

(三)、

(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須在贊成、反對或棄權項中選擇一項舉手投票。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四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留期限為五十年。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八章 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五十一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可連聘連任。 第五十二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五十四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偨浝肀仨毐WC該報告的真實性??偨浝碛袡鄾Q定不超過公司凈資產20%(含20%)的單項對外投資項目,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凈資產20%(含20%)的單項貸款與擔保。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總資產50%(含5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須按照公司制訂的決策程序進行。

第五十五條 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九章 監事

第五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股東會另行通過決議。

第五十八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九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六十條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六十一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合同第四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于監事。

第六十二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合同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六十五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布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六十七條 公司因前條第

(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確定。

公司因前條第

(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

(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前條第

(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 清算組成立后,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六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七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條 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七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三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

(一)至

(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七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十五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七十七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條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應由各方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簽署。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合同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簽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第二篇:股東合作協議書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丙方: 身份證號: 丁方: 身份證號:

甲、乙、丙、丁四方因共同投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名以工商審核注冊后的為準)事宜,特在友好協商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擬設立的公司相關信息

1、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2、住 所:__________

3、法定代表人:_____

4、注冊資本:萬元

5、經營范圍:,具體以工商部門批準經營的項目為準。

6、性質: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丁、丁方四方各以其注冊時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及其出資入股情況

公司由甲、乙、丙、丁四方股東共同投資設立,總投資額為萬元, 包括啟動資金和注冊資金兩部分,其中:

1、啟動資金萬元

1) 甲方出資萬元,占啟動資金的%,持有公司股份的%。 2) 乙方出資萬元,占啟動資金的%,持有公司股份的%。 3) 丙方出資萬元,占啟動資金的%,持有公司股份的%。

4) 該啟動資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開支,包括租賃、裝修、購買辦公設備等,如有剩余作為公司開業后的流動資金,股東不得撤回。

5) 在公司賬戶開立前,該啟動資金存放于甲、乙、丙、丁四方共同指定的臨時賬戶(開戶行: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公司開業后,該臨時賬戶內的余款將轉入公司賬戶。

6) 甲、乙、丙、丁四方均應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將各應支付的啟動資金轉入上述臨時賬戶。

2、注冊資金萬元

3、任一方股東違反上述約定,均應按本協議第八條第1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公司管理及職能分工

1、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和監事,任期三年,為公司的執行董事。。

2、為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1)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 (2)根據公司運營需要招聘員工(財務會計人員須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聘任); (3)審批日常事項(涉及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須按本協議第三條第5款處理;總經理財務審批權限為元人民幣以下,超過該權限數額的,須經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簽字認可,方可執行)。

(4)公司日常經營需要的其他職責。

3、未擔任公司總經理或董事長的其它股東擔任公司的監事,具體負責: (1)對總經理或執行董事的運營管理進行必要的協助; (2)檢查公司財務; (3)監督總經理或執行董事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4、重大事項處理

公司不設股東會,遇有如下重大事項,須經甲、乙、丙、丁四方達成一致決議后方可進行: (1)擬由公司為股東、其他企業、個人提供擔保的; (2)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3)《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于上述重大事項的決策,甲、乙、丙、丁四方意見不一致的,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原則下,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過半數),若仍然不能決定的,則由最終決定。

5、除上述重大事項需要討論外,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每月進行一次的股東例行會議,對公司上階段經營情況進行總結,并對公司下階段的運營進行計劃部署。

四、資金、財務管理

1、公司成立前,資金由臨時帳戶統一收支,并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監管和使用,一方對另一方資金使用有異議的,另一方須給出合理解釋,否則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賠償損失。

2、公司成立后,資金將由開立的公司賬戶統一收支,財務統一交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聘任的財務會計人員處理。公司賬目應做到日清月結,并及時提供相關報表交甲、乙、丙、丁四方簽字認可備案。

五、盈虧分配

1、利潤和虧損由甲、乙、丙、丁四方按照持股比例分享和承擔。

2、公司稅后利潤,在彌補公司前季度虧損,并提取法定公積金(稅后利潤的10%)后,方可進行股東分紅。股東分紅的具體制度為:

(1)分紅的時間:每財務第一個月第一日分取上個財年的利潤。 (2)分紅的數額為:上個財年剩余利潤的%,甲乙丙四方按持股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4) 如公司發展需要,經甲、乙、丙、丁四方協商一致,也可不分紅,全部利潤作為公司發展資金。

六、轉股或退股的約定

1、轉股:公司成立起 3年內,除非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否則股東不得轉讓股權。自第 4 年起,經四方股東同意,其中一方股東可進行股權轉讓,此時未轉讓方對擬轉讓股權享有優先受讓權。

若因該股權轉讓違法導致公司喪失法人資格的,轉讓方應承擔主要責任。若擬將股份轉讓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資金、管理能力等條件不得低于轉讓方,且應另行征得未轉讓方的同意。轉讓方違反上述約定轉讓股權的,轉讓無效,轉讓方應向未轉讓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

2、退股:

(1)一方股東,須先清償其對公司的個人債務(包括但不限于該股東向公司借款、該股東行為使公司遭受損失而須向公司賠償等)且征得另三方股東的書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則退股無效,擬退股方仍應享受和承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2)股東退股:若公司有盈利,則公司總盈利部分的60%將按照股東持股比例分配,另外40%作為公司的資產折舊費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紅后,退股方方可將其原總投資額退回。若公司無盈利,則公司現有總資產的80%將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另外20%作為公司的資產折舊費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種情況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總投資。

(3)任何時候退股均以現金結算。

(4)因一方退股導致公司股權性質發生改變的,退股方應負責辦理退股后的變更登記事宜。 (5) 各方同意其中一方退股的,則退股資金按本條約定處理。甲、乙、丙、丁四方約定公司成熟期為4年,任何股東在本協議簽署時退出的,其股權必須同時退出。退出的,實際股權按照其在本協議簽署時間除以成熟期的比例來計算,比如甲方持有公司40%股份,本協議簽訂一年內退出,其實際股權為其持有股權的1/4(即40%*1/4=10%),并相應的退回股金(該股金按原始總出資或公司現值估價乘以現實際持有的股權比例,兩者不一致的以價低者計)。

(6)公司股東因身體、觀念、犯罪、對公司造成重大傷害等原因退出的,處理方法同上一條。

3、增資:若公司資金不足,需要增資的,各股東按出資比例增加出資,若全體股東同意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其他的增資辦法。

若全體股東不同意按上述方式出資的,其它股東同意增資的,則相應攤薄不同意出資股東的股權。攤薄方式為,其股權則按約定的公司成熟期為4年,實際股權按照簽署本協議的時間至增資的實際時間,除以成熟期的比例來計算,予以扣減。比如甲方持有公司40%股份,本協議簽訂一年時增資,其實際扣減的股權為其持有股權的1/4(即40%*1/4=10%),即為30%。該攤薄部分轉至同意出資的股東,若有多個股東同意增效,則按同意增資的股東之間按增資比例予以分配原股份比例額。然后再按增資比例占原出資重新計算調整占股比例。

例如:各股東原始出資各100萬元,公司成立一年時需要增資200萬元,A股東不同意增資,則A股東的原出資比例調整為25%-25%*1/4=18.75%,增資后A股東的權益相應變更為400/600*18.75%=12.5%。

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應承認本協議內容并分享和承擔本協議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入股事宜須征得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

七、協議的解除或終止

1、發生以下情形,本協議即終止: (1)、公司因客觀原因未能設立; (2)公司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4)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

2、本協議解除后:

(1)甲、乙、丙、丁四方共同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 (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丙、丁四方須在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后,方可要求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3)若清算后有虧損,各方以出資比例分擔,遇有股東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各方以出資比例償還。

八、違約責任

1、任一方違反協議約定,未足額、按時繳付出資的,須在30日內補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向公司和守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2、除上述出資違約外,任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須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萬元。

3、本協議約定公司持股本人參于公司業務及財務各事項,非持股本人不得插手干預,若有違反對公司造成損失的,須向公司和守約方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九、其他

1、本協議自甲、乙、丙、丁四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四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協議約定中涉及甲、乙、丙、丁四方內部權利義務的,若與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協議為準。

3、因本協議發生爭議,四方應盡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將爭議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4、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丁方(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三篇:股東合作協議書

股 東 一: 身份證號:

股 東 二: 身份證號:

股東雙方就加盟深圳駿富酒業有限公司投資開設 酒莊(以下簡稱“酒莊”)事宜,特在友好協商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 設立的酒莊名稱、地址、營業執照號碼、經營范圍

1、酒莊名稱: 酒莊

2、地 址:

3、營業執照號碼:

4、經營范圍: ,具體以工商部門批準經營的項目為準。

二、股東及其出資入股情況

酒莊由股東雙方共同投資設立。

總投資金額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1)股東一出資 元(大寫: ),占酒莊股份 %; (2)股東二出資 元(大寫: ),占酒莊股份 %; (3)欠款 元(大寫: ),詳細欠款見相關欠款明細表,欠款 由股東雙方共同償還;

(4)啟動資金主要用于酒莊前期開支,包括租賃、裝修、進貨、開業等,如 有剩余作為酒莊開業后的流動資金,股東不得撤回。

(5)流動資金作為酒莊日常運營備用金,暫擬定 元。 (6)在酒莊賬戶開立前,該啟動資金存放于股東雙方共同指定的 臨時賬戶(開戶行: 賬號: ), 酒莊開業后,該臨時賬戶內的余款將轉入酒莊賬戶。

(7)股東雙方均應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將各應支付的資金轉入上述 臨時賬戶。

(8)任一方股東違反上述約定,均應按本協議第八條第1款承擔相應的違約 責任。

三、酒莊管理及職能分工

1、酒莊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和監事,任期二年。

2、 擔任酒莊的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負責酒莊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1)辦理酒莊設立登記手續,作為代表與深圳駿富酒業有限公司簽訂加盟協議; (2)根據酒莊運營需要招聘員工

(財務會計人員須由股東雙方共同聘任或授權);

(3)審批日常事項(涉及酒莊發展的重大事項,須按本協議第三條第5款處理; 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的財務審批權限為 元人民幣以下,超過該權限數額 的,須經股東雙方共同簽字認可,方可執行)。

(4)樣酒及自用酒審批權限(涉及酒莊業務用酒,由執行董事兼總 經理負責審批,若當月樣酒超過深圳駿富酒業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樣 酒額度,由股東雙方共同協商,選取酒莊其他酒品作為樣酒補充, 樣酒額度由股東雙方協商決定。如果酒莊股東申請自用酒,則由執 行董事兼總經理審批,股東購買自用酒按統一折扣 折。酒莊 財務人員每月必須統計樣酒和自用酒報表,交股東雙方審核備案。) (5)負責與深圳駿富酒業有限公司對接以及酒莊日常經營需要的其 他職責。

3、 擔任酒莊的監事,具體負責: (1)對執行董事兼總經理的運營管理進行必要的協助; (2)檢查酒莊財務;

(3)監督酒莊樣酒使用情況和自用酒購買情況; (4)監督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執行酒莊職務的行為; (5)酒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4、重大事項處理

酒莊不設股東會,遇有如下重大事項,須經股東雙方達成一致決議方可進行:

(1)擬由酒莊為股東、其他企業、個人提供擔保的; (2)決定酒莊的經營方針和進貨計劃;

對于上述重大事項的決策,股東方意見不一致的,在不損害酒莊利益的原則下,按如下方式處理: 。

5、除上述重大事項需要討論外,股東雙方一致同意,每周進行一次的股東例行會議,對酒莊上階段經營情況進行總結,并對酒莊下階段的運營進行計劃部署。

四、資金、財務管理

1、酒莊成立前,資金由臨時賬戶統一收支,并由股東雙方共同監管和使用,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資金使用有異議的,另一方須給出合理解釋,否則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賠償損失。

2、酒莊成立后,資金將由開立的酒莊賬戶統一收支,財務統一交由股東雙方共同聘任或授權的財務會計人員處理。酒莊賬目應做到日清月結,并及時提供相關報表交股東雙方簽字認可備案。

五、盈虧分配及資金補充

1、利潤和虧損,股東雙方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享和承擔。

2、股東分紅的具體制度為:

(1)保證酒莊流動備用資金 元,以及預留營業額50%進行還債的前提下,按季度進行分紅,即按出資比例進行分紅。

(2)累計虧損達到原資本金的30%,股東雙方應在專賣店財務人員遞交當月(累 計虧損達到原資本金30%月份)報表后5個工作日內,按股東雙方占股比例補充 到位;

(3)若流動備用金不夠酒莊運營或進貨時,股東雙方應按占股比例3天內補充到位。

六、轉股或退股的約定

1、轉股:酒莊成立起 年內,股東不得轉讓股權。自第 年起,經另外兩方股東同意,另一方股東可進行股權轉讓,此時未轉讓方對擬轉讓股權享有優先受讓權。

若擬將股份轉讓予酒莊現有股東之外的第三方,第三方的資金、管理能力等條件不得低于轉讓方,且應另行征得未轉讓方的同意。

轉讓方違反上述約定轉讓股權的,轉讓無效,轉讓方應向未轉讓方支付違約金

元。

2、退股:

(1)一方股東,如想退股,須先清償其對酒莊的個人債務(包括但不限于該股東向酒莊借款、該股東行為使酒莊遭受損失而須向酒莊賠償等)且征得另外兩方股東的書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則退股無效,擬退股方仍應享受和承擔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2)股東退股:

酒莊成立后,股東如需退股,征得另外兩方股東書面同意后,按照

(現有庫存以采購價計算+固定資產* %)*占股比例進行結算。若酒莊備用金不夠支付,則另外兩方股東協商出資結算或者酒莊繼

續經營,暫停分紅,待酒莊資金足夠支付退股資金后進行結算。 (3)任何時候退股均以現金結算。

(4)因一方退股導致酒莊性質發生改變的,退股方應負責辦理退股 后的變更登記事宜。

3、增資:若酒莊儲備資金不足,需要增資的,各股東按出資比例增加出資,若全體股東同意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其他的增資辦法。若增加第四方入股的,第四方應承認本協議內容并分享和承擔本協議下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入股事宜須征得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

七、協議的解除或終止

1、發生以下情形,本協議即終止:(1)、酒莊因客觀原因未能設立;(2)、酒莊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3)、酒莊被依法宣告破產;(4)、股東雙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

2、本協議解除后:(1)股東雙方共同進行清算,必要時可聘請中立方參與清算;(2)若清算后有剩余,股東雙方須在酒莊清償全部債務后,方可要求返還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3)若清算后有虧損,各方以出資比例分擔,遇有股東須對酒莊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各方以出資比例償還。

八、違約責任

1、任一方違反協議約定,未足額、按時繳付出資的,須在 日內補足,由此造成酒莊未能如期成立或給酒莊造成損失的,須向酒莊和守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2、除上述出資違約外,任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使酒莊利益遭受損失的,須向酒莊

承擔賠償責任,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

3、本協議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九、其他

1、本協議自股東雙方簽字畫押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協議約定中涉及股東雙方內部權利義務的,若與酒莊章程不一致,以本協議為準。

3、因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應盡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將爭議提交至酒莊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4、協議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本協議一式貳份,股東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股東一: 股東二:

簽 章: 簽 章:

簽訂時間:2012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第四篇:股東合作協議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

第五條 甲乙丙丁四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六條 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

甲方:____乙方:丙方:____丁方: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

第八條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繳納出資后,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九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第十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簽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丁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第五篇:股東合作協議書

股東三方:

甲方: 姓名:身份證號碼(附身份證復印件):

乙方: 姓名:身份證號碼(附身份證復印件):

丙方: 姓名:身份證號碼(附身份證復印件):

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協商,就投資設立(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設立的公司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XXXXXX

2,經營范圍:XXXXXXXX

3,注冊資本:由甲方現經營環譽國際物流公司為基礎,同時甲方需獨自增資一百萬人民幣。

4,法定辦公地址:由甲方現經營環譽國際物流公司所在地無償提供。

5,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擔任

二,出資方式及占利潤股比例

甲方以 出資現金一百萬人民幣及現甲方經營環譽國際物流公司辦公場地和營業資格所有證件作為出資,占公司經營利潤(股份)的55% ;

乙方以 經營管理經驗及提供客戶資源等有利于公司發展的各項資源代替現金作為出資,占公司經營利潤(股份)的18% ;

丙方以 培訓團隊及業務開拓經驗和負責帶領業務開拓團隊代替現金作為出資,占公司經營利潤(股份)的17% ; 余下10%經營利潤(股份)在公司的不斷發展中,經股東三方研究確定后分配給在公司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員工。(只認可在公司任職時受惠)

三,其它約定

1,成立公司股東管理組,成員由甲、乙、丙三方股東方本人組成,出任法人代表甲方股東為管理組組長,組長負責組織計劃新投資項目以及擴大辦公場所,裝修、設立公司各類文件資料等;

2,在計劃新增投資項目時,由出任法人代表的甲方股東先行墊付各種籌辦費用(并由乙、丙股東方在計劃文件上簽字確認),公司設立成功后該費用由公司承擔;

3,公司成立財務部門,統一流動資金管理,設立會計和出納人員,同時各項開支需由股東甲方和乙方或丙方二名股東簽名生效,或由各股東方委托人員簽名生效。同時每月固定給予甲、乙、丙三方股東發放生活保障工資每人每自然月二千元人民幣。給予其他聘用員工設立公平合理的工資制度;

4,公司三方股東除規定經營利潤股份比例外,其他所有受益都是同等的.

5,股東在簽字成立合作公司后,五年內可以轉移股權,但無權撤資退股,如任何一方股東在規定時間內強行撤資退股,退股方應負責賠償另二方股東所占公司股份的二部股份。

6,公司有重大投資時,由股東三方民主決議,贊同率高于二人時可以通過并執行;

7,分紅方式:一年一結;

8,上述各股東方在出任公司相應崗位時,需按公司要求負責好各崗位管理公司的各項日常工作事宜; 9,本協議自各股東方簽字蓋章(畫押)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各方股東各執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10,備注內容: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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