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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保全異議裁定書

2022-12-18

第一篇:案外人保全異議裁定書

財產保全中案外人異議的法律依據

作者:張會敏 王延玲發布時間:2012-12-14 來源:黃陵縣人民法院網

【要點提示】

司法實踐中,案外人異議普遍發生在執行階段,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相關規定作為依據,在訴前及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中,案外人異議的法律依據應同樣適用執行階段的案外人異議制度。

【案情】

原告何X,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程度,陜西省黃陵縣人,陜西省社會科學院教授,現住陜西省西安市。

被告李X,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漢族,陜西省黃帝陵管理局職工,現下落不明。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原告何X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李X因開辦餐廳資金周轉不便,于2010年元月22日向原告借取現金291500元。雙方約定還款期限為2010年年底,利息每月每元0.03元從2010年2月1日起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截止2012年4月1日,借款總利息為227370元,為此原告訴至本院,請求被告李X償還借款本金291500元,利息227370元。

原告何X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2010年元月22日欠條兩份,證明被告李X借取原告現金共計291500元,利息0.03元,自2010年2月1日起算;第二組證據:黃陵縣城關派出所、黃帝陵管理局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被告李X現下落不明。

被告李X未到庭,未提交書面答辯狀,也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審判】

經過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與認定,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原告何X因銷售書籍與被告李X相識往來,2010年以前,被告李X以開辦餐廳為由,陸續向原告借取現金共計154000元,于2010年元月22日向原告出具一份154000元的總欠條,約定欠款利息自2010年2月1日起以每月每元0.03元計算。同日,被告李X再次向原告借款137500元,并出具欠條一張,約定欠款利息自2010年2月1日起以每月每元0.03元計算。兩張欠條總計291500元,均沒有約定具體還款日期。從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欠款總利息為227370元。原告2010年7月第一次向被告追要欠款未果,后又多次催要,被告均借故推延。2012年4月原告發現被告下落不明,遂訴至本院,請求被告李X歸還本金291500元,并支付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的借款利息227370元。同時,原告何X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要求查封被告李X在陜西省黃陵縣某處的房產一套,并提供擔保。2012年4月10日,本院依法查封被告李X的該處房產,2012年8月23日,被告李X之妻美麗對查封房產提出異議,2012年本院就美麗提出的異議作出(2012)黃民初字第00165號民事決定書,裁定駁回美麗異議。

另查明,2010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基準年利率為5.40%,即月利率0.45%。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民間借貸合同關系,雙方均為真實意思表示,借貸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因此原告有權隨時向被告主張還款,被告應按約定向原告償還本金及相應利息,故對原告主張被告償還本金291500元的要求予以支持;原、被告雙方約定借款利息為每月每元0.03元,已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的基準月利率0.45%的四倍,對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護,本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月利率的四倍1.8%,對借款利率予以計算,利息期間為2010年2月1日至原告訴訟之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支付原告何X本金291500元,

利息136422元(自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共計人民幣42792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80元,由被告李X承擔。

財產保全費3110元,由原告何X承擔。

本案未上訴。

【評析】

1.財產保全中案外人異議的界定

案外人異議亦稱案外人執行異議,是指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主張自已享有權利,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或變更執行的請求。司法實踐中,案外人執行異議普遍發生于執行階段,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執行階段案外人異議的審查處理均有規定。

關于什么是財產保全中案外人異議,雖然我國法律沒有統一規定,但是結合案外人執行異議,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概念:指在訴前或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階段,案外人對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執行的標的主張權利,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或變更強制措施的請求。

2.評議焦點

在訴前或訴中財產保全階段,案外人對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執行的標的提出異議,主張權利的情況較為鮮見,我國法律對此尚無明確規定。對于在財產保全階段的案外人異議的審查處理,我國司法界頗有爭議:一種觀點認為,財產保全階段案外人異議不應適用執行階段的案外人異議制度,因為財產保全是法院根據一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另一方利害關系人的財產等采取的強制措施,其過程不屬于執行階段,不能適用執行程序中處理案外人異議的有關法律規定,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

可以申請復議一次。”由被申請人向執行法院申請復議,法院則以決定的方式回復復議決定;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財產保全階段的案外人異議適用執行階段的案外人異議制度,因為財產保全措施屬于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亦屬于執行行為。以上兩種觀點的關鍵之處是,財產保全是法院的強制措施還是執行行為,在法律沒有對財產保全階段案外人異議作出規定的情況下,適用執行階段案外人異議制度是否有足夠的法理依據。

3.筆者觀點

財產保全階段案外人異議應適用執行階段案外人異議制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審查處理。理由如下:

首先,財產保全措施亦屬于執行行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財產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據是人民法院的財產保全民事裁定,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的執行,理所當然的應屬于執行程序,再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條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由此可見,財產保全措施亦屬于執行行為。

其次,既然財產保全屬于執行行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是有相關法律依據的?!蹲罡呷嗣穹ㄔ?lt;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十條明確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進一步為案外人異議,提供了程序性的保障。

第三,從立法目的上講,也應適用執行階段的案外人異議制度。從法理上講由于司法實踐中案件的復雜性、多樣性,法律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作為審判人員,我們應該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盡可能的保護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適時的對法律作一定的擴張解釋。執行階段案外人異議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案外人的合法權益,為其提供合法的救濟手段和途徑,糾正人民法院和其他機關制作的生效法律文書的錯誤。同樣的道理,在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中,案外人的合法權益也可能受到損害,同樣需要法律的保護,不能因為法律沒有規定,而棄之不顧,這有違立法目的。

最后,從反面講,如果說財產保全階段的案外人異議不能適用執行階段的案外人異議制度,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適用復議制度,這樣處理更不合理。因為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顯然,該條規定的復議制度主題是財產保全案件中的當事人,而非案外人,適用本條來處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顯然不合理。

綜上,在本案中,被告李X之妻美麗沒有參與本案審理,屬于與本案執行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案外人,在黃陵縣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進行查封時,案外人美麗對執行標的提出所有權異議,黃陵縣人民法院應對此異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查處理,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索引】

陜西省黃陵縣人民法院(2012)黃民初字第00165號

第二篇:案外人對訴訟保全標的物提出異議,法院應

如何審查及處理

一種觀點認為:法院宜只作形式審查,只要案外人在保全期限屆滿之前提出書面異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停止采取保全措施,對已經實施保全措施的,應當撤銷原裁定,并解除保全措施。此種觀點系基于以下因素考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及第三十二條“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財產系根據物權公示原則推定為被申請人所有,與實際所有權人可能并不一致。若根據案外人提出的異議申請,法院對保全異議開展實質審查,實際是對保全所涉的財產權屬予以確權,是將訴訟所涉的實體糾紛與保全所涉的財產權屬糾紛予以了合并審理,既違背了合并審理的法定要件,也背離了保全程序的初衷(并非就異議人和保全被申請人之間的財產權屬關系進行審查判斷),同時案外異議申請人提出異議申請之目的在于要求法院解除錯誤保全,而非提出確權之訴要求法院確認被查封、凍結、扣押的財產屬于自己所有,在與原訴訟所涉糾紛的審判無任何關涉的情況下,似有違反“不告不理”原則之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財產保全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九條 保全過程中或保全措施實施完畢后,第三人就保全措施或保全標的提出異議的,由作出保全裁定的部門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異議審查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經審查,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的,書面通知駁回案外人的異議;認為異議理由成立的,依法及時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財產保全工作的規定滬高法(審)〔2014〕3號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財產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議決定。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由院長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裁定正確的,書面或者口頭通知駁回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第一百條 針對裁定的復議由作出裁定的審判庭負責。

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第三篇:民事裁定書(案外人申請再審案件,駁回案外人再審申請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申……號

再審申請人(案外人):×××,……。 ……

被申請人(

一、二審訴訟地位):×××,……。 ……

被申請人(

一、二審訴訟地位):×××,……。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與×××……(寫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強制執行。×××(寫明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稱)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裁定,駁回其異議。×××(寫明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稱)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原裁定/調解書錯誤,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寫明案外人的姓名或名稱)申請再審稱,……(寫明案外人再審申請、事實和再審的法定事由)。

×××辯稱,……(概述被申請人的意見)。

本院經審查認為,……(寫明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的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的再審申請。

××× 審

××× 審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

【說明】

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三條制定。供人民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再審申請進行審查后,認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條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用。

第四篇:什么是案外人異議?

案外人異議是之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本案當事人以外的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即對法院強制執行的標的主張權利,目的在于阻止特定財產的執行。

一、案外人異議提出主體是案外人:是指執行當事人以外、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認為法院的財產執行侵害其實體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案外人異議的事由: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1.對生效裁判指向的標的物權屬有異議;

2.認為執行行為影響自己對執行標的物使用權而提出異議;

3.對裁判并未涉及但執行過程中被作為執行標的予以執行有異議。

三、案外人異議期間:執行過程中【從執行開始后到執行完畢這段時間】。

四、案外人異議形式:必須采取書面形式提出異議。

五、案外人異議的審查處理:

1.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并作出裁定:

A.異議理由成立的:

①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不涉及法律文書本身執行力問題】;

②法院裁定對異議標的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

B.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繼續執行】。

2.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A.案外人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解除對異議標的的查封、扣押、凍結的:

①法院可以準許解除對異議標的的查封、扣押、凍結;

②因案外人提供擔保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有錯誤,致使該標的無法執行的,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

B.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六、案外人、當事人對異議裁定不服的救濟途徑:只能提起訴訟或者按審判監督程序辦理;不能申請復議【執行法院在針對異議作出的裁定書中賦予案外人、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無法律依據】。

1.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

2.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七、案外人異議訴訟:

1.被告確定:

A.案外人提起訴訟,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并請求對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

B.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

C.申請執行人提起訴訟,請求對執行標的許可執行的,應當以案外人為被告;

D.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請求的,應當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

2.管轄:

A.案外人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B.申請執行人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3.審理:

A.案外人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序審理。

①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②理由成立的,根據案外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

B.申請執行人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序審理。

①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②理由成立的,根據申請執行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

4.訴訟期間執行:案外人提起訴訟的,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A.案外人的訴訟請求確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執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B.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C.案外人請求停止執行、請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或者申請執行人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法條鏈接】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中正確適用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第204條規定的通知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審查并作出裁定。按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案外人不服此裁定只能提起訴訟或者按審判監督程序辦理。執行法院在針對異議作出的裁定書中賦予案外人、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無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第十六條 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解除對異議標的的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因案外人提供擔保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有錯誤,致使該標的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并請求對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

第十八條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案外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

第二十條 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案外人的訴訟請求確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執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案外人請求停止執行、請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或者申請執行人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 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對執行標的許可執行的,應當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請求的,應當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二條 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裁定對異議標的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

第二十四條 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申請執行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

民事訴訟執行意見

257、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的中止執行,應當限于案外人依該條規定提出異議部分的財產范圍。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不應中止執行。異議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駁回。

258、執行員在執行本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院長審查處理。在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可提出書面意見,經院長批準,函請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第五篇:案外人財產執行異議書

異議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聯系電話:

異議人因 訴 一案,興化市人民法院案號(2016)蘇1281執3632號在執行過程中,貴院查封了屬于異議人所有的財產,現就貴院查封異議人所有的財產提出異議。

異議請求: 請求貴院依法解除案號(2016)蘇1281執3632號案件屬于異議人所有財產的執行,并返還給異議人。

事實與理由:

貴院在案號(2016)蘇1281執3632號在執行一案中的兩臺機器設備( )的所有權屬異議人所有。

理由1: ----異議人已申請財產保全

涉案的兩臺機器設備,異議人對其已在人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案號(2016)粵1971民初2954號之四的民事裁定書,在2016年7月15日對由仲偉林保管在江蘇省泰州興化市南山居委會葛家東路南側即興化市超凡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內的兩臺機器設備KSC280T壓鑄機、KSC160T壓鑄機進行查封,并委托了貴法院(興化市人民法院執行局翟局長)代為執行。

理由2: ----財產處于查封狀態后,且查封后無異議人;

異議人已查詢,異議人在人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查封后至今,一直未見任何單位、個人對【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號(2016)粵1971民初2954號之四】民事裁定書的查封、執行,提出異議或解封。

理由3: ----人民法院已判決設備需返還異議人;

異議人對貴院查封有異議的財產,已由人民法院【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號(2016)粵1971民初2954號】民事判決書判定,異議人已勝訴;仲偉林返還保管在江蘇省泰州興化市南山居委會葛家東路南側即興化市超凡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內的兩臺機器設備(KSC280T壓鑄機和KSC160T壓鑄機)。

理由4: ----涉案設備所有權一直屬異議人!

異議人對貴院查封有異議財產的所有權,從【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號(2016)粵1971民初2954號】民事判決書第3頁的13行開始可以看出,案涉的兩臺機器設備( )的所有權,從出廠至今一直都屬于異議人所有,從未發生過改變。

綜上所述,異議人認為;即然異議人提供的證據足以證實貴院查封的兩臺壓鑄機歸異議人所有,那么貴院依法理應予以解封,并發還屬于異議人的財產。

此致!

江蘇省泰州市

異議人: 日期:有限公司

月 日 興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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