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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合模擬法庭的案例

2022-10-17

第一篇:適合模擬法庭的案例

刑事訴訟故意殺人罪模擬法庭案例的心得

審級:一審

開庭時間:2011年12月15日

開庭地點:懷化學院模擬法庭 是否公開審理:公開 開庭時間:2011年12月15日

開庭地點:懷化學院模擬法庭刑事審判庭

出庭人員:

1.審判人員:審判長鄧超雄、審判員陳功;書記員:曹天怡 2.公訴人: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胡倪菲; 3.被告人:彭鷹;

4.辯護人:劉夢蕾,懷化市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5.證 人:陳雄 郭根 。 6.法警:張玲 案由:故意殺人 案情(案情):被告人彭鷹與被害人張潔(被告人的母親)多年來一直相依為命,他們沒有工作也沒有勞保,生活條件始終比較困難。2011年1月12日,被害人突然癱倒在家門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將她送到泗水區人民醫院接受治療,主治醫生診斷為腦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幾乎天天去醫院陪夜,自己服侍母親,每隔兩三個小時為母親翻身、擦身、換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絲毫沒有好轉,吃不進飯,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進行簡單語言交流。醫生告訴被告人,這病沒什么治療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維持生命。眼見母親治愈無望,經濟日趨窘迫,更不忍心看著母親痛苦萬分的表情,2011年1月11日,被告人將其母親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猶豫與矛盾中痛苦掙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決定親自對其母親實施“安樂死”。他用兩條浸泡了鹽水的濕毛巾綁在其母親的手臂上,再用兩根鐵絲繞在毛巾外,接通了電源,致使被害人遭電擊而亡。當晚,被告人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審判結果:被害人張潔雖身患絕癥,瀕臨死亡,但是其生命權依然受法律保護,不容他人剝奪。其次,被告人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被告人彭鷹已滿65周歲,屬于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的主客觀要件。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但由于被告人所實施的故意殺人行為是基于被害人之請求,且確實為減輕被害人之痛苦而為。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大。并且在事后主動投案自首,主觀認罪態度良好,主觀惡性較小?,F決定對其減輕處罰。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232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懷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彭鷹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期兩年執行。„„„„ ) 心得:

在法庭上,身穿正裝的每位同學都相當認真。檢察官慷慨陳詞,辯護律師激昂雄辯,審判長嚴肅公正。呈現給大家一場精彩的法庭審理,給同學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獲得老師的一致好評。

應該說:模擬法庭應該來說是一個傳統的而又經典的東西了,幾乎成了一種象征,每年都要舉行。正像有人說的那樣,重復的事情創新做。以表演的形式來展現我國的司法實踐,具有一定的可觀賞性,在欣賞中是非法學專業學生體驗到了身邊的法律與法學。一定程度上加強了維權的意識。

對法學專業的同學來講,更加加深了對書本知識的了解,進一步了解了刑事審判的程序性問題,形象地把握所學的知識。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并培養了實際操作能力。

給廣大的舞臺表演愛好者提供了一個發揮自己才能的機會。一定程度上檢驗了法學專業知識的學習,在排練和表演的過程中發現了自己的不足。

第二篇:模擬法庭案例

例1:趙明訴許麗娟離婚案

原告趙明和被告許麗娟從小相識,1985年建立戀愛關系,1988年10月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三個子女:長女1990年12月出生,次女1993年5月出生,幼子1998年1月出生。結婚后,趙明與許麗娟同心同德,勤儉持家,家境慢慢好轉。1996年趙明與他人合伙辦起了“聚寶修配廠”,經營機械修理業務,許麗娟一人基本上承擔了全部家務及農活,有時也抽空到廠里干活掙錢。1998年兩人拆了老房修建了二層樓房一棟,價值約5萬元。1999年趙明與他人的合伙關系因故解散,趙明與許麗娟夫妻二人單獨辦起了聚寶機械廠,并貸款添置了設備。2001年兩人利用現有資金和貸款另建三層樓房一棟,價值約10萬元,同時還陸續投資擴大再生產。

2003年趙明在業務往來中認識了個體女業主林小鳳,不久兩人即關系密切,許麗娟對此不滿,與趙明發生口角,夫妻關系出現裂縫。2005年下半年趙明結識了寡婦肖梅,兩人很快勾當成奸,趙明因此經常深更半夜才回家,許麗娟知道此事后,曾公開責罵趙明與寡婦肖梅,趙明不僅沒有悔改之意,反生與肖梅成婚之念,拒絕與許麗娟同居,公開稱肖梅為其“愛人”。2007年5月25日原告趙明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后,于2008年6月10日進行調解,雙方達成和好協議,但是,此后夫妻關系并未改善,仍然分居,原告趙明仍保持與寡婦肖梅的關系,原告與被告之間打罵不斷,當地鄉村領導也多次進行教育,但無濟于事。2009年5月30日原告趙明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法院查明,趙明與許麗娟的財產有:二層樓房一棟,價值約5萬元;三層樓房一棟,價值約10萬元;微型汽車一輛,折人民幣10.2萬元;現金8萬元、彩電、冰箱和其他家具等折人民幣16500元;債權10萬元。債務有:銀行貸款本息共40.4萬元。被告許麗娟宣稱趙明曾為寡婦肖梅置辦了2萬余元的金銀首飾,此應為其夫妻共同財產。

問:法院應如何處理此案?

趙明 1960年6月30日生 許麗娟 1963年10月24日生

明溪人民法院

開庭時間:2011年9月2日 開庭法院:明溪縣人民法院

上交材料(4份):

1、表格

2、案情簡介

3、法律文書

4、實踐心得(3000字左右,不得上網摘抄,文章格式見表格中的“注意事項”)

角色分配:審判長:吳明,審判員:鄺偉文、林周如,書記員:柳惠婷

原告:嚴茂全,原告代理:楊劍偉

被告:余潔,被告代理:賴筆靈

注: 注:

1、上交社會實踐時間2011年9月2日

2、論文格式放群共享。

3、論文上交時間:2011年9月20日,交楊老師處

案例6:共同出資購買彩票中大獎獎金分配案

林莉、王小強、李虹、秦鋒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09年國慶節四人相約,每人出資2000元外出旅游。旅游歸來僅剩8元,恰好附近正在銷售體育彩券,每張2元。秦鋒建議,這8元錢已不值得一分,干脆買4張體育彩券,每人一張,說不定還會中大獎,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于是他們買了4張體育彩券,每人分了一張。后來,此期體彩揭曉,4人發現林莉分得的彩券中了15萬元的大獎,其余3人的彩券均未中獎。于是,王小強等人要求與林莉平分這15萬元獎金。林莉認為,體育彩券已分給個人,誰中獎就歸誰所有。

4人為此爭執起來,王小強等3人訴至法院,要求依法處理。

開庭時間:2011年9月2日 開庭法院:明溪縣人民法院

上交材料(4份):

1、表格

2、案情簡介

3、法律文書

4、實踐心得(3000字左右,不得上網摘抄,文章格式見表格中的“注意事項”)

角色分配:審判長:謝國棟,審判員:羅麗琴、肖鳳蘭,書記員:溫麗珍

原告:吳信剛,原告代理:范啟盛、黃開享

被告:賴筱璐,被告代理:張隆賢

注:

1、上交社會實踐時間2011年9月2日

2、論文格式放群共享。

3、論文上交時間:2011年9月20日,交楊老師處

第三篇:模擬法庭案例

附件:1

案例

原告劉來成,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許昌市唐寨縣劉河鎮劉家屯村75號,公民身份號碼:552324197502172143。

被告劉大航,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許昌市唐寨縣劉河鎮劉家屯村123號,公民身份號碼:552324197210072556。

第三人劉大良,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許昌市唐寨縣劉河鎮劉家屯村165號,公民身份號碼:552324197412182514。

第三人劉大昕,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許昌市唐寨縣劉河鎮劉家屯村177號,公民身份號碼:552324197703266015。

第三人劉風云,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許昌市唐寨縣劉河鎮劉家屯村76號,公民身份號碼:552324197905235012。

原、被告及第三人均為同父異母兄弟,母親均已去世。其父親劉庭壁,其中原告劉來成與第三人劉風云系同一父母,被告劉大航與第三人劉大昕、劉大良系同一父母。2006年9月14日劉庭壁寫有遺囑一份,大意為劉庭壁現在所住的房屋歸劉來成所有。在該遺囑上有當時為許昌學院社區計生專干鄭淑貞簽字證明。2006年11月9日,劉庭壁在許昌市魏都區公證處立了一份公證遺囑,注明座落在許昌市八一路99號7號樓幢號5南樓三單元一層西套房,建筑面積72平方米系劉庭壁個人財產,其去世后歸二兒子劉大航繼承。該遺囑經過公證。2007年1月30日,劉庭壁又立聲明一份,注明劉庭壁的生活由劉大航管理,其愿意將名下的所有財產(包括工資和各項福利的領取、以及其名下和歸其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等)全權交于劉大航管理。該聲明也經許昌市魏都區公證處公證。2008年劉庭壁去世后,許昌市八一路99號7號樓幢號5南樓三單元一層西套房一直由原告劉來成居住至今。

被告劉大航提供證據:

1、2006年9月14日劉庭寫的遺囑;

2、2006年11月9日劉庭立的公證遺囑;

3、2007年1月30日劉庭立的聲明,該聲明也經許昌市魏都區公證處公證。

第四篇:模擬法庭刑事案例

模擬法庭 (刑事)

書記員劉磊:公訴人、辯護人、證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審。

現在請旁聽人員保持安靜,宣讀法庭規則:

一、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關閉尋呼機、手機;

二、 未經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經允許可以攝影的人員不得使用閃光燈;

三、 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四、 不得發問、提問、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五、 愛護法庭設施,保持法庭衛生,不得吸煙和隨地吐痰;

六、旁聽人員違反法庭規則的,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對于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 旁聽公民通過旁聽案件的審判,對法院的審判活動有意見或建議的,可以在閉庭以后書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規則,旁聽人員必須認真遵守。

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

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請大家坐下。

劉磊:(轉身)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辯護人已經到庭,被告人宋鈞雷、李敏已提到候審,法庭準備工作就緒。

審判長張莉:(敲法錘)現在開庭。傳被告人宋鈞雷、李敏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宋鈞雷的基本情況?

宋鈞雷:我叫宋鈞雷,男,1987年 4月 11日生,漢族,浙江省桐鄉市人,大學文化,市理工大學學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起訴書副本有無收到?何時收到?

宋鈞雷:2009年6月5日收到。

張莉:被告人李敏的基本情況?

李敏:我叫李敏,男,1988年 7月18日生,漢族,浙江省桐鄉市人,大學文化,市理工大學學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張莉:被告人李敏,起訴書副本有無收到?何時收到?

李敏:2009年6月5日收到。

張莉:桐鄉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今天在這里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由桐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宋鈞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傷害案。合議庭由審判員張莉、鄒偉 、于曉磊 組成,由 張莉 擔任審判長,書記員 劉磊 擔任法庭記錄;桐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祖云出庭支持公訴;受第一被告人宋鈞雷委托,浙江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藍曉芳出庭為被告人宋鈞雷辯護,第二被告人李敏自行辯護。

張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

54、1

59、160條的規定,當事人、辯護人在庭審中享有下列權利:

(1) 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后作最后陳述。 審:上述各項權利,兩被告人聽清楚了嗎?

宋鈞雷:聽清。

李敏:聽清楚了。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你是否申請回避?

宋鈞雷:不申請回避。

張莉:被告人李敏,你是否申請回避?

李敏:不申請回避。

(一)法庭調查

張莉:現在開始法庭調查,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周祖云:(站起)桐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桐檢刑訴(2003)第99號,被告人宋鈞雷,男,1987年 4月11日生,漢族,浙江省桐鄉市人,大學文化,市理工大學學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現押于桐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敏,男,1988年7月18日生,漢族,浙江省桐鄉市人,大學文化,市理工大學學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現押于桐鄉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鈞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李敏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一案,經桐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09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現經審查查明:

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鈞雷放學回家,途經文昌路時被被害人張三攔住,張三以借錢為由向宋鈞雷索要錢財,宋鈞雷拒絕借錢,張三即以動武相威嚇,宋鈞雷大喊救命引來路人王大考等人旁觀,張三敲詐未果。3月1日上午,宋鈞雷邀其表兄李敏一起前往新世紀公園玩,李敏隨身攜帶水果刀一把,兩被告人在路經大發大社區時與被害人張

三、董繼飛碰到,張三當即要求宋鈞雷拿錢出來并對其毆打,李敏在被董繼飛攔住的情況下用刀將董繼飛刺成重傷后,跑到路旁一公用電話亭報警。在張三繼續對宋鈞雷進行毆打時,宋鈞雷抓起李敏扔下的水果刀將張三刺死。

證明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證人王大考、小毛證言、鑒定書、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鈞雷在被受害人張三毆打時用刀將張三刺死的行為雖有防衛性質,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李敏在被被害人董繼飛攔住時故意用刀將其刺成重傷的行為雖有防衛性質,但致一人重傷的后果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重傷)罪。因兩被告人均屬防衛過當,依法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且被告人李敏主動報警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本院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特提起公訴,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被告人宋鈞雷、李敏予以懲處。此致,桐鄉市人民法院,檢察員:周祖云

張莉:兩被告人,公訴人剛才宣讀的起訴書聽清楚了嗎?

宋鈞雷:聽清。

李敏:聽清楚了。

張莉:請法警帶第二被告李敏退庭候審。

(李敏退出后)被告人宋鈞雷,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無意見? 宋鈞雷:有。我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張莉:下面由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周祖云:被告人宋鈞雷,公訴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實再次對你進行訊問,你必須如實回答。聽清楚了嗎? 宋鈞雷:聽清楚了。

周祖云:被告人宋鈞雷,你與張

三、董繼飛是否認識?

宋鈞雷:不認識。

周祖云:那你怎么會把張三捅死的?

宋鈞雷:我第一次碰到張三是在2003年4月29日下午放學回家的路上,我路過文昌路時張三攔住我向我敲詐要錢,被我喊來大人嚇跑了,他威脅再碰到我就要打死我。

周祖云:那3月1日的事情是怎么發生的?

宋鈞雷:那天上午我想去新世紀公園玩,一個人不敢去,我就把2月28日發生的事告訴了李敏,叫他陪我一起去。

周祖云:你繼續講下去?

宋鈞雷:我和李敏在大發大社區天安弄堂口碰到了張三和董繼飛,張三一上來就打了我一巴掌,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錢出來,他一邊說一邊打我巴掌,我都不敢還手。

周祖云:當時李敏在干什么?

宋鈞雷:他想過來幫我,但被董繼飛攔住了。

周祖云:董繼飛有沒有打李敏?

宋鈞雷:董繼飛攔住李敏不讓他過來,但有沒有動手打人我不是很清楚。

周祖云:那董繼飛是怎么被李敏刺傷的?

宋鈞雷:我也沒看清楚。我看到時董繼飛已經倒在地上了,李敏也已經向電話亭方向跑了。當時張三放開我去扶董繼飛,我看到情況不對也想跑,但又被張三抓住了。

周祖云:接著講。

宋鈞雷:我聽到董繼飛在叫張三打死我,張三又把我打倒在地,我想反抗但打不過他,張三騎在我身上用拳頭打我胸部、拍我巴掌,我向他求饒但他不理我,嘴里還說要打死我為董繼飛報仇。

周祖云:你被打倒在地時,臉是朝天還是朝地?

宋鈞雷:朝天。

周祖云:張三是怎么被你刺死的?

宋鈞雷:我被打得滿臉是血、眼冒金星,身上也疼得要命。我伸手在地上亂摸摸到了一把水果刀,我右手拿刀朝張三左肋部刺了一刀,張三就倒下了,我從地上爬起來,看到地上都是血,嚇壞了。沒幾分鐘110警車就來了,把我們帶走了。

周祖云:你為什么要拿刀刺張三?

宋鈞雷:我實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把他刺傷自己好逃跑。

周祖云:你有沒有考慮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宋鈞雷:沒有,我拿刀亂刺一刀,沒想到會把他刺死。

周祖云:審判長,公訴人對被告人宋鈞雷的訊問暫時到此。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對被告人宋鈞雷進行發問?

藍曉芳:有的。被告人宋鈞雷,你與張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宋鈞雷:沒有。

藍曉芳:那你為什么要拿刀刺他?

宋鈞雷: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還手會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刺傷他自己逃命,沒有想要刺死他(激動)。

藍曉芳:審判長,辯護人發問暫時到此。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你拿刀刺張三時,是否看準部位再刺的?

宋鈞雷:不是,我是慌亂中亂刺一刀的。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你知道李敏隨身帶著刀子嗎? 宋鈞雷:不知道。

張莉:請法警帶被告人宋鈞雷退庭,帶被告人李敏到庭。(李敏到庭后)

被告人李敏,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無意見?

李敏:有。我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張莉:下面由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周祖云:被告人李敏,公訴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實再次對你進行訊問,你必須如實回答。聽清楚了嗎?

李敏:聽清楚了。

周祖云:被告人李敏,你為什么要拿水果刀刺董繼飛?

李敏:因為張三在打宋鈞雷,我想上去幫宋鈞雷但被董繼飛攔住,我沒有董繼飛力氣大,只好用刀刺他。

周祖云:你的水果刀是哪里來的?

李敏:我帶在身上的。

周祖云:你平時都帶著嗎?

李敏:沒有,當天王五告訴了我2月28日發生的事情,所以我就從廚房里拿了把刀子想防身,宋鈞雷不知道我帶了刀子。

周祖云:你用刀刺董繼飛前,董繼飛有沒有動手打你?

李敏:沒有,他就是攔住我不讓我去幫宋鈞雷。

周祖云:那當時張三打宋鈞雷打得嚴重嗎?

李敏:張三拍宋鈞雷巴掌、打他胸口、宋鈞雷沒敢還手。

周祖云:根據你的判斷,如果當時你不上去幫宋鈞雷,宋鈞雷是否會有生命危險?

李敏:估計不會有生命危險。

周祖云:出事后是誰報的110?

李敏:我報的警。

周祖云:為什么要報警?

李敏:怕出大事。

周祖云:宋鈞雷拿刀刺張三的經過你有沒有看到?

李敏:沒有。

周祖云:審判長,公訴人對被告人李敏的訊問暫時到此。

張莉:被告人李敏有沒有什么話說?

李敏:我和董繼飛原本不認識,我是沒有辦法才刺他的。我要上去幫宋鈞雷,他拼命攔住我,我很急,又沒有其它的辦法,只好用刀刺他。

張莉:請法警帶被告人宋鈞雷到庭。

(宋鈞雷到庭后)現在由公訴人舉證。

制造業:公訴人請求法庭傳證人董繼飛到庭作證。

張莉:請法警帶證人董繼飛到庭作證。

張莉:(董繼飛上后)董繼飛,你把自己的身份情況陳述一下。

董繼飛:我叫董繼飛,今年24歲,小學文化,住本市九曲小區,現待業在家。

張莉:你與本案當事人的關系?

董繼飛:我與李敏、宋鈞雷原本就不認識,出事那天是第一次碰到,我是當時的受害人。

張莉:今天在法庭上,你對所知道的事實必須如實陳述,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了嗎?

董繼飛:知道了,我一定會如實講的。 張莉:請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由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待簽字后交回審判長)

張莉:先由公訴人進行詢問。

周祖云:董繼飛,你把3月1日上午發生的事情經過再講述一遍。

董繼飛:好的。那天上午我和張三在大發大社區玩,結果碰到了被告人李敏和宋鈞雷,我當時還叫不出他們的名字。我們碰到后張三就上去打了宋鈞雷一巴掌,還叫他拿錢出來。在張三打宋鈞雷的時候,李敏想跑過去幫忙,被我抓住左臂攔住了,結果后來李敏從褲袋里摸出水果刀要我放手。我總以為他不敢拿刀刺我,就對他說“你敢用刀我就打死你”,結果他真的用刀刺了我,刺在我肚皮上。我被刺后大叫一聲„哎呀?就倒地了,李敏扔了刀子就跑了。張三就過來扶我,我看到宋鈞雷想跑就叫張三抓住他。我當時很激動,要張三打死宋鈞雷為我報仇。張三就把宋鈞雷打倒在地,然后騎在他身上打他。后來不知怎么回事張三也被他刺了一刀。再后來警察就來了,把我、張三和宋鈞雷送到醫院搶救。

周祖云:張三為什么要打宋鈞雷你知道嗎?

董繼飛:不大清楚。

周祖云:那你為什么要阻攔李敏去幫宋鈞雷?

董繼飛:單挑當然是一對一的,我是張三的朋友,肯定要幫他攔住另外這個人的。

周祖云:你有沒有打李敏?

董繼飛:沒有,就是抓住他不讓他過去。

周祖云:審判長,公訴人發問完畢。

張莉:辯護人可以對證人進行發問。

被告人王五的辯護人,是否需要發問?

藍曉芳:有的。證人,張三再次對宋鈞雷進行毆打時你是否看見?

董繼飛:看到的。

藍曉芳: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董繼飛:我當時被刺了一刀,流了很多血,頭也有點暈。不過我看到反正是張三在打宋鈞雷,一直沒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

藍曉芳:審判長,發問完畢。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你對證人董繼飛的證言有沒有意見?

宋鈞雷:沒有。

張莉:被告人李敏,你對證人董繼飛的證言有沒有意見?

李敏:沒有。

張莉:請證人董繼飛退庭。

下面由公訴人繼續舉證。

周祖云:公訴人請求法庭傳證人王大考到庭作證。

張莉:請法警帶證人王大考到庭作證。

證人王大考,今天在法庭上,你對所知道的事實必須如實陳述,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了嗎?

王大考:知道了,我一定會如實講的。

張莉:請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由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待簽字后交回審判長)

張莉:下面你將當天你的所見所聞在法庭上陳述一下。

王大考:我叫王大考,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0歲了,在市大地公司工作,2月28日下午5時許,我在文昌路路邊的天天小吃店吃飯,突然聽到有人在喊救命,便走出去看是怎么回事,只見被告人(手指宋鈞雷)背著書包和另外一個五大三粗的人,也就是張三站在一起,我走過去聽見宋鈞雷在講:“我又不認識你,為什么要給你錢?”張三講:“你把身上的錢拿出來,給哥兒們花花,不給的話,嘿嘿,給你吃點苦頭。”后來旁觀的人多了起來,張三便對宋鈞雷講了一句:“你等著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扁你”后轉身離去。這就是我當時所看到的和聽到的真實情況。我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證人王大考的證言聽清楚了嗎?有無意見?

宋鈞雷:聽清楚了,沒有意見。

張莉:辯護人有無意見?

藍曉芳:沒有。

張莉:請證人王大考退庭。(退庭后)

請公訴人繼續舉證。

周祖云:宣讀證人小毛的證言(我叫小毛,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5歲了,在大發大社區賣報紙,在3月1日下午8點多一點,我當時在報亭里看書,突然聽到馬路對面有人大聲在吵,我便出去望了一下,看到的情景是:張三在毆打宋鈞雷,要宋鈞雷把錢交出來,董繼飛呢拉住了李敏的左臂,后見李敏拿出一把水果刀對董繼飛講:“你讓開”。董繼飛講:“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我怕要出事,剛要跑過去拉住他們時,又見李敏已經捅了董繼飛一刀。接著,他扔下水果刀邊跑邊喊:“報警!報警!”然后就跑到電話亭打電話報警,只聽見張三在喊“打死你”,又聽見宋鈞雷在討饒,我腿不好,跑得慢,跑過去想阻止張三時,又看到宋鈞雷從地上摸索到一把刀刺了張三,然后滿臉是血,手里拿了刀子坐在地上。五分鐘后“110”來了。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李敏,公訴人剛才宣讀的證言聽清楚了嗎?有無意見?

宋鈞雷:聽清,沒有意見。

李敏:聽清楚了,沒有意見。

張莉:辯護人有無意見?

藍曉芳:沒有。

張莉:請公訴人繼續舉證。

周祖云:宣讀鑒定書三份。

第一份:桐鄉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 桐公刑法字(2003)第78號

被檢驗者:張三,男,21歲,桐鄉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見

根據尸體檢驗所見,被檢驗者左肋下有一2CM×0.1CM×7CM的創口,分析認為單面刃刺器刺擊,內臟破裂,導致大量出血休克為死亡原因。

結論

張三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檢驗人:馬六(副主任法醫師)楊柳(法 醫 師)二00三年五月二日 偵查三卷第18頁

第二份:活體損傷鑒定書 桐公刑活體檢字(2003)第28號

被檢驗者:董繼飛,男,24歲,桐鄉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見

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被檢驗者董繼飛之損傷符合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構成重傷。

鑒定結論

董繼飛之損傷為重傷。

檢驗人:馬六(副主任法醫師)楊柳(法 醫 師)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偵查三卷第19頁 第三份:活體損傷鑒定書 桐公刑活體檢字(2003)第29號

被檢驗者:宋鈞雷,男22歲,桐鄉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見

根據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被檢驗者宋鈞雷之損傷符合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輕傷。

鑒定結論

宋鈞雷之損傷為輕傷。

檢驗人:馬六(副主任法醫師)楊柳(法 醫 師)

二00三年五月一日 偵查三卷第20頁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李敏,公訴人剛才宣讀的鑒定書聽清楚了嗎?有無意見?

宋鈞雷:聽清楚了,沒有意見。

李敏:聽清,沒有意見。

張莉:辯護人有無意見?

藍曉芳:沒有。

李敏:沒有。

張莉:公訴人繼續舉證。

周祖云:宣讀提取筆錄:

2009年3月1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吳某某、費某某接到報警稱本市大發大發生暴力案件,民警吳某某、費某某立即趕赴現場,見兩人倒在地上(張三和董繼飛),當即送傷者到醫院搶救,并從現場提取水果刀一把。后經鑒定,刀上有張三血跡,刀柄有宋鈞雷指紋。桐鄉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2009年3月6日。(并向法庭出示該水果刀,由法警出示給被告人、辯護人,后交回公訴人)。偵查三卷第6頁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李敏,你們是用的這把水果刀嗎?

宋鈞雷:放近一點,我看不清楚,(放近后)是的。

李敏:是的。

張莉:辯護人有無意見?

藍曉芳:沒有。 李敏:沒有。

張莉:公訴人繼續舉證。

周祖云:宣讀被告人宋鈞雷、李敏的戶籍證明。宋鈞雷,男,1987年 4月

11日生,漢族,浙江省桐鄉市人,大學文化,市理工大學學生,住本市梧桐街道文昌社區汪洋路17號,。李敏,男,1988年

7月18日生,漢族,浙江省桐鄉市人,大學文化,市理工大學學生,住本市梧桐街道文昌社區大興路56號。偵查三卷第15頁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李敏,公訴人剛才宣讀的戶籍證明聽清楚了嗎?有無意見?

宋鈞雷:聽清楚了,沒有意見。

李敏:聽清,沒有意見。

張莉:辯護人有無意見?

藍曉芳:沒有。

張莉:公訴人繼續舉證。

周祖云:宣讀抓獲經過:2009年3月1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吳某某、費某某接到報警稱本市大發大發生暴力案件,民警吳某某、費某某立即趕赴現場,見兩人倒在地上(張三和董繼飛),當即送傷者到醫院搶救,同時將正在現場附近的宋鈞雷也送到醫院治療、并將李敏隨車帶回調查。經查,宋鈞雷、李敏正是行兇嫌疑人,遂對二人采取強制措施。偵查三卷第7頁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李敏,公訴人剛才宣讀的抓獲經過聽清楚了嗎?有無意見?

宋鈞雷:聽清楚了,沒有意見。

李敏:聽清楚了,沒有意見。

張莉:辯護人有無意見?

藍曉芳:沒有。

張莉:公訴人請繼續舉證。

周祖云:舉證完畢。

張莉:被告人是否有證據向法庭出示?

宋鈞雷:沒有。

李敏:沒有。

張莉:辯護人是否有證據向法庭出示?

藍曉芳:沒有。

張莉: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法庭辯論。

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詞。

周祖云:審判長、兩位審判員,今天我們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對桐鄉市人民法院在此公開開庭審理的被告人宋鈞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案出庭支持公訴,同時履行法庭監督的職責。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以及從公訴人出具的證據來看,本案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實、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發表如下意見:

首先,被告人宋鈞雷和李敏犯罪時均已滿18周歲,且沒有精神病等癥狀,兩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符合故意傷害罪的主體構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宋鈞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用水果刀猛刺被害人張三左肋部,造成被害人張三左心耳創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在與董繼飛互毆過程中用水果刀刺中被害人董繼飛腹部,造成董繼飛脾臟破裂,經法醫鑒定為重傷,而被告人宋鈞雷僅僅為輕傷。兩被告人在主觀上具有傷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人的行為并造成了相應的嚴重的后果,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其中被告人宋鈞雷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是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屬防衛過當。

量刑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人宋鈞雷的行為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敏的行為,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敏在案發后能主動報警,應認定為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考慮。

公訴意見暫時發表到此。

張莉:下面被告人可以為自己辯護。首先由被告人宋鈞雷自行辯護。

宋鈞雷:我認為我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張三敲詐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具體意見由我的辯護人為我發表。

張莉:下面由被告人宋鈞雷的辯護人發表辯護詞。

藍曉芳: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浙江誠信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宋鈞雷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辯護人,根據事實與法律,提出下列辯護意見,懇請法庭在定罪時采納。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宋鈞雷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定,國家鼓勵公民與違法犯罪作斗爭,特別對正在進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從張三的行為性質來看

張三于2009年2月28日下午,攔住正放學回家的第一被告人宋鈞雷,向宋鈞雷索要錢財,遭到拒絕后便進行威嚇,在宋鈞雷喊救命并引來路人王大考等人旁觀的情況下,才留下“你等著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死你”的言語后離去。張三以暴力相脅嚇,迫使宋鈞雷交出錢財的行為已經符合敲詐勒索行為構成要件。后來雖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敲詐未遂,但并不改變其行為的性質。同年3月1日上午,張三在大發大社區遇到宋鈞雷與李敏兩人時,開始毆打宋鈞雷,強迫宋鈞雷交出錢財,其行為已經構成搶劫。當李敏刺倒了董繼飛后,張三實施了報復行為,宋鈞雷求饒后仍不停止毆打,反而加大了力度,其行為對宋鈞雷的生命已構成直接威脅。后來張三雖然被宋鈞雷的自救行為刺死,但并不因此改變其搶劫行兇的行為性質。

二、 從被告人宋鈞雷的主觀方面來看。

宋鈞雷在2009年2月28日下午就遭到張三敲詐勒索,由于其大聲呼救,才得以脫身,但仍遭到張三的口頭威脅。同年3月1日與表兄李敏去新世紀公園玩,途經大發大社區時又遭張

三、董繼飛合伙搶劫,在李敏采取正當防衛措施,用刀刺傷董繼飛后,宋鈞雷急于躲避時又被張三抓住拼命毆打,被打得滿臉是血,生命受到了直接威脅,他為自救才撿起地上的水果刀進行自衛。從其行為的時機、表現來看,被告人宋鈞雷主觀方面完全具備自衛的特征。宋鈞雷之所以用刀刺張三,是在逼不得已的情況下進行自救,并不以殺傷殺死張三為目的。

三、從宋鈞雷行為的客觀方面來看

宋鈞雷在2月28日下午被張三搶劫時只是被動地呼救,在3月1日那次剛開始時也只是被動地挨打,直到血流滿面、生命受到直接威脅時才為自救,撿起地上的刺刀被動地攻擊張三。當時其行為時自身安全正在受到嚴重威脅,不自救有可能成為張三報復的犧牲品。宋鈞雷事先也并不知道堂兄李敏身上帶上刀子,用于自衛的刀也是撿自地上的。通觀全案過程,宋鈞雷的行為雖造成張三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站起,脫稿講)綜上,辯護人認為,張三對被告人宋鈞雷實施暴力搶劫,其本身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犯罪。當時宋鈞雷為自衛,對正在搶劫的張三實施的打擊,雖然導致張三死亡,但從法律層面分析,宋鈞雷的行為完全屬于正當防衛,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光不應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作為一種國家、社會提倡的與犯罪分子作英勇搏斗的行為理應受到表揚。

導致本案發生的一條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宋鈞雷在第一次受到敲詐后沒有向有關部門報案來保護自己,只是事后告訴了自已的堂兄李敏,而當時在場圍觀的人也沒有一人報告有關部門,學生自我保護意識的缺失及社會法治意識的薄弱,不能不引起整個社會的反思。

辯護人懇請法庭依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作出正確的判決,還被告人宋鈞雷的清白,通過個案的審理給社會以正確的法律導向。謝謝!辯護人:浙江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

張莉:下面被告人李敏可以為自己辯護。

李敏: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認為我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當時張三正在毆打宋鈞雷,我是想上去幫宋鈞雷阻攔張三的,但是董繼飛拼命擋住我,我沒有辦法,只好用刀刺他。 我認為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定,國家鼓勵公民與違法犯罪作斗爭,特別對正在進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我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分析:

第一、 從客觀事實來看

張三正在毆打宋鈞雷并要求其把錢拿出來,其行為的性質是正在實施暴力搶劫,宋鈞雷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正在受到不法侵害,并且處在延續之中。我被董繼飛抓住左臂,因力氣沒有董繼飛大,無法掙脫去制止張三的犯罪行為。當我用刀想讓李四放手時,董繼飛卻說“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此時,我的人身安全也直接受到了威脅。因此,不管是我想要保護的宋鈞雷的合法利益還是其自身的安全都處在緊迫的被侵害或威脅之中。因此,從當時的情況來看,我的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第二、主觀方面來看

主觀上,我只有阻止正在進行的搶劫行為的意識,并沒有傷人的故意。我們可以從以下三方面去分析:

1、我見張三毆打宋鈞雷自己又被董繼飛攔住時,我只是想擺脫董繼飛上前幫宋鈞雷,但沒有董繼飛氣力大。

2、我拿出水果刀的時候并沒有直接刺向董繼飛,只是要董繼飛放手。

3、我在刺傷董繼飛后,扔下水果刀后并沒有繼續刺董繼飛,而是跑到電話亭報警。這些都說明我主觀上只是想保護宋鈞雷和自己正在被侵害的人身、財產安全,只具有防衛意識而沒有一絲傷害他人的故意。

第三、行為的客觀方面來看

首先,我沒有董繼飛氣力大,我不可能只借助自身來達到阻止張三與董繼飛的不法侵害的目的。即使是在有條件用刀的時候,我也沒有立即用刀,只是想嚇走董繼飛,但董繼飛卻說:“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我在自身生命受到威脅時才迫不得已將董繼飛刺傷。其次,當時情況緊急,宋鈞雷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都處在緊迫的被侵害之中,我正是為了保護宋鈞雷的合法權益,具有及時防衛的必要。再次,我脫身后及時報警,尋求警方的幫助。這都說明我刺傷李四的行為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唯一的有效手段,并不存在社會危害性。

四、從我的行為性質來看

當時,張三和董繼飛半路遇到宋鈞雷和我后,張三動手毆打宋鈞雷并要求其將錢拿出來,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當我針對張三的搶劫行為進行阻攔時,董繼飛卻抓住我的左臂攔住,這說明董繼飛主觀上有幫助張三搶劫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幫助的行為,因此,董繼飛是張三實施搶劫的共犯,其行為性質也是搶劫,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綜上所述,我覺得我的行為完全屬于正當防衛。

我懇請法庭依據本案的事實與法律,作出正確的判決,還我的清白。

張莉:公訴人可以進行答辯。

周祖云:公訴人剛才聽取了被告人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有幾點不同觀點需要說明,下面就兩被告人的情況作分別答辯。

第一,關于第一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到的正當防衛問題。

公訴人在第一輪意見中也已經講到了被告人宋鈞雷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這一點與辯護人的觀點是一致的。但是,辯護人沒有注意到的是,被告人的防衛行為已經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張三死亡的重大損害,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考察防衛行為是否過當,必須全面考查防衛的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因素是否與不法侵害的手段、強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適應。這就要根據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雙方的體力、智力狀況等因素進行實事求是地分析判斷。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張三與宋鈞雷并不相識,更沒有深仇大恨;張三也不是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為了敲詐零花錢而對宋鈞雷實施毆打。案發時,被告人與被害人雙方人數相等,性別、年齡、身體狀況相當,案發時間是大白天,地點是居民社區。而且,案發時張三只是用拳頭對宋鈞雷實施毆打,并沒有使用各種兇器,他所實施的侵害行為并沒有使宋鈞雷的生命受到威脅,宋鈞雷完全可以采用多種方式來避免張三的侵害行為,他完全沒有必要拿水果刀刺張三的要害部位而致張三于死地。宋鈞雷拿刀刺張三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張三死亡的重大損害后果。因此,被告人宋鈞雷的行為符合防衛過當的特征,應當對造成的后果承擔刑事責任。當然,是可以相應地減輕處罰的。

第二,關于第二被告人李敏提到的正當防衛問題。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李敏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正當防衛的構成必須符合五點要求。主觀方面,必須是為了使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行;前提條件是必須有不法侵害的行為發生;防衛時間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侵害行為;防衛對象必須是不法侵害者本人;防衛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而本案中張三確實對被告人宋鈞雷實施了毆打,但另一受害人董繼飛既沒有對被告人宋鈞雷實施不法侵害也沒有對被告人李敏實施不法侵害,被告人李敏即使是出于防衛的目的用水果刀刺董繼飛,其防衛對象也已錯誤,因為當時實施不法侵害的是張三而非董繼飛。比較正當防衛的五點要求,李敏的行為明顯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而且,被告人隨身攜帶了水果刀之類的兇器,從主觀上講,他案發當時的行為也未必是出于防衛的目的,公訴人更有理由相信被告人李敏是出于逞強而實施了過激行為,造成被害人董繼飛重傷的后果,因此他必須對自己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退一萬步講,就算被告人李敏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那么他的行為也已經超過了防衛的必要限度。因為被告人李敏用刀刺董繼飛時,張三還在對被告人宋鈞雷實施第一次毆打,當時張三的行為并沒有對宋鈞雷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就算被告人李敏是為了解救宋鈞雷而用刀刺董繼飛,那么他使用刀具的行為也已經超過當時防衛的要求,因此而造成董繼飛傷害的,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站起,脫稿講)被告人宋鈞雷和李敏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訴人(轉向觀眾)希望旁聽人員能從本案中吸取教訓:我們當然鼓勵在受到不法侵害時實施正當防衛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千萬要注意的是,防衛的行為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否則承擔后果的可能是防衛者本人的呀。公訴意見發表到此。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是否還有新的意見?

宋鈞雷:沒有。

張莉:被告人宋鈞雷的辯護人是否還有新的辯護意見?

藍曉芳:有的。辯護人還有一點意見需要補充。

關于被告人宋鈞雷的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問題,辯護人與公訴人持不同觀點,辯護人認為根據當時的情況,宋鈞雷的防衛行為并不過當。因為,宋鈞雷拿刀刺張三時已經是張三第二次毆打宋鈞雷,而且當時董繼飛已經被李敏刺傷在地,董繼飛曾說過要張三打死宋鈞雷為他報仇之類的話;辯護人認為張三當時的情緒非常激動,已經失控,他完全不顧宋鈞雷的哀求而拼命毆打宋鈞雷,把宋鈞雷打成輕傷,如果宋鈞雷不采取措施阻止張三的話,張三極有可能會把宋鈞雷活活打死。

宋鈞雷當時被張三騎在身下,由于力氣小沒法爬起來,他伸手亂抓亂摸時剛好摸到了李敏扔在地上的水果刀,隨手一刺卻刺中了張三的要害部位,導致張三死亡。應該說,宋鈞雷用水果刀刺張三的行為并沒有超過案發當時防衛的必要限度,而且這也是宋鈞雷當時可以作出的唯一選擇。而且案發前宋鈞雷也不知道李敏攜帶的水果刀,不存在也不可能有預謀。所以,辯護人認為宋鈞雷的防衛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對張三的死亡結果不應承擔刑事責任。辯護意見發表到此。

張莉:被告人李敏是否還有新的意見?

李敏:有的,我想補充兩點

關于我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我在第一輪意見中已經講述得很明確,在這里,我再強調一點。案發當時董繼飛和張三應作為一個整體、一個實施不法侵害的整體看待,張三是主要實施者而董繼飛則是幫兇。因此,我為了阻止不法侵害而對其中的幫兇董繼飛實施防衛行為當然也構成正當防衛。

其次,如果說我的行為超過了當時防衛的必要限度而構成防衛過當,那么根據法律規定,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我的行為是出于保護自己堂弟宋鈞雷的合法權益,并非出于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而且他的行為也未對社會造成嚴重后果,更何況董繼飛本人也應當對此事承擔一定的責任。所以,退一步講,如果合議庭認為我的防衛行為已經過當,那么我也懇請合議庭對我免除刑事處罰。辯護意見發表到此。

審:法庭辯論已進行兩輪,公訴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已充分闡述,法庭也已記錄在案?,F在法庭辯論結束。

被告人宋鈞雷,現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實、證據,罪行有無及輕重,對犯罪的認識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陳述。

宋鈞雷:我認為我自己的行為是正當防衛,請求法庭判我無罪釋放。

張莉:被告人李敏,現在你可以作最后陳述。

李敏:我認為我的行為也是正當防衛,請求法庭對我作無罪判決。

張莉:休庭五分鐘,待合議庭評議后當庭宣判。

張莉:(五分鐘后,敲法錘)現在繼續開庭:本案經合議庭合議,現在宣告口頭判決:被告人宋鈞雷在被被害人張三猛烈毆打,并且哀求、反抗均無效的情況下用刀刺死張三的行為屬正當防衛。公訴機關認為其行為屬防衛過當,指控其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李敏為救助王五而被被害人董繼飛攔住時,用刀將董繼飛刺成重傷的行為,雖系防衛但已超出必要的范圍,屬防衛過當,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重傷),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敏在將被害人刺傷后主動報警并主動配合偵查機關查明案情,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法律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綜合考慮本案事實,被告人李敏的主觀惡意及社會負面影響不大,對被告人李敏應當予以減輕處罰,可以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鈞雷無罪,當庭釋放;

被告人李敏犯故意傷害罪(重傷),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今天是口頭判決,內容詳見判決書,判決書在五日內送達。

審:被告人李敏聽清沒有? 李敏:聽清。

張莉:現在閉庭。(敲法錘)

審判長

張莉

1人 審判員 鄒偉

于曉磊

2人 書記員

劉磊

1人 法警

徐亞莉

(可改為五個法警)

5人 被害人 董繼飛

1人 公訴人 周祖云

(改設立兩個公訴人)

2人 被告

宋鈞雷 李敏

辯護人

藍小芳

證人 王大考

總共18人

2人 3人

1人

(增改為三人)

第五篇:★★小學模擬法庭案例腳本

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證人、被告人已在廳外候審。

書記員:請旁聽人員保持安靜,現在宣讀法庭規則。

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關閉尋呼機、手機。

二、未經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經允許可以攝影的人員不許使用閃光燈。

三、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四、不得發問、提問、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五、愛護法庭設施,保持法庭衛生,不得吸煙和隨地吐痰。

六、旁聽人員違反法庭規則的,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對于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旁聽公民通過旁聽案件的審判,對法院的審判活動有意見或建議的,可以在閉庭以后書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規則,旁聽人員必須認真遵守。

書記員:請公訴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書記員: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書記員:報告審判長,公訴人、辯護人和法定代理人已經到庭,被告人蘇新已提到候審,法庭準備工作就緒。

審判長:(敲法槌)現在開庭。傳被告人蘇新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請法警將被告人蘇新的械具打開。

審判長:你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蘇新。

審判長:性別?出生年月?

被告人:1991年4月14日生。

審判長:民族?

被告人:漢族。

審判長:籍貫?

被告人:江蘇灌南縣人

審判長:文化?身份?

被告人:初中文化,縣第十八中學學生。

審判長:被告人蘇新,起訴書副本有無收到?何時收到?

被告人:2006年12月4日收到。

審判長:灌南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今天在這里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由灌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蘇新敲詐勒索案。合議庭由審判長()、審判員()和()組成,由()擔任書記員,負責法庭記錄。灌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收被告人蘇新委托,牡丹江博大律師事務所律師()出庭為被告人辯護。

審判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159/160條的規定,當事人、辯護人在庭審中享有下列權利:

(1)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回避。

(2)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檢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后作最后陳述。

審判長:上述各項權利,被告人聽清楚了嗎?

被告人:聽清楚了。

- 1 -

審判長:被告人蘇新,你是否申請回避?

被告人:不申請回避。

(一)法庭調查

審判長:現在開始法庭調查,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公訴人:(站起)灌南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灌檢刑訴(2007)第99號,被告人蘇新,男,1991年4月14日生,漢族,灌南縣新安鎮人,初中文化,第八中學學生,住本縣河下街道。2006年11月15日因本案唄灌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童年11月26日被逮捕,現押于灌南縣看守所。被告人蘇新敲詐勒索一案,經灌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06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現經審查查明:2006年10月18日下午,受害人孫咚咚回家,途經回龍路是被被告人蘇新攔住。蘇新以借錢為由向孫咚咚索要錢財,孫咚咚拒絕借錢,蘇新即以動武相威脅,叫孫咚咚第二天將1000元錢給他,不然就叫人打他。10月19日下午,蘇新在回龍路再次將孫咚咚攔住威脅孫咚咚將錢拿出來,孫咚咚沒有辦法,只好將事先準備好的1000元錢給他。10月21日上午,蘇新帶著一些人再次向孫咚咚以借錢為由向孫咚咚勒索人民幣2000元,孫咚咚拒絕他,蘇新便敲詐孫咚咚叫他近日將錢給予蘇新,否則要叫人揍孫咚咚,然后蘇新帶著那群人走了,證明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證人()()()的證詞鑒定書、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是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新反復幾次向受害人孫咚咚勒索錢財,還敲詐受害人,不拿出錢財就以暴力相對,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但是考慮被告人蘇新是未成年人并且還是初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本院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打擊刑事犯罪,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規定,特提起公訴,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第17條,第三款、第72條之規定,對被告人蘇新予以懲處。此致,灌南縣人民法院。

審判長:被告人蘇新,公訴人剛才宣讀的起訴書挺清楚了嗎?

被告人:聽清了。

審判長:被告人蘇新,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無意見?

被告人:有,我只是問孫咚咚借錢,并沒有使用暴力。

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公訴人:被告人蘇新,公訴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實再次對你進行訊問,你必須如實回答,挺清楚了嗎?

被告人:聽清楚了。

公訴人:被告人蘇新,你與受害人孫咚咚是否認識?

被告人:認識。

公訴人:被告人蘇新,你以前有沒有叫被害人孫咚咚給你錢財。

被告人:我只是向他借錢而已。

公訴人:2006年10月19日你有無向孫咚咚要過錢財?

被告人:要過。

公訴人:多少?

被告人:1000元。

公訴人:那你有沒有還?

被告人:沒有。

公訴人:為什么?

被告人:沒有錢還給他。

公訴人:你要的錢數是不是越來越多?

被告人:也不是,只是有時候要多點錢用而已。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對被告人蘇新的訊問暫時到此。

審判長:被告人蘇新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對被告人蘇新進行發問?

辯護人:作為你的辯護人,我有權向你提出下列問題。

你向孫咚咚借錢時是否對他使用過暴力?

被告人:沒有。

辯護人:你用這些錢做了什么?

被告人:上網吧,買吃的了。

辯護人:你打不打算還這筆錢?

被告人:有錢就還。

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請求法庭傳證人孫咚咚到庭作證。

審判長:請法警帶證人孫咚咚到庭作證。

審判長:(證人上來后)孫咚咚,你把自己的身份情況陳述一下。

孫咚咚:我叫孫咚咚,今年14歲,初中文化,住本縣回龍小區,現在還是名初中生。 審判長:你與本案被告人的關系?

孫咚咚:我與蘇新原本認識但不是很熟悉。

審判長:今天在法庭上,你對所知道的事實必須如實陳述,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了嗎?

孫咚咚:聽清楚了。

審判長:請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由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待簽字后交回審判長)

審判長:先由公訴人進行詢問。

公訴人:證人孫咚咚,你是本案的被害人,你與被告人蘇新是否認識?

孫咚咚:不是很熟。

公訴人:證人孫咚咚請將2006年10月18日所發生的事情具體講述出來。

孫咚咚:在2006年10月18日下午放學回家的路上,我路過回龍路時蘇新攔住我,向我勒索要錢,他威脅我叫我第二天給他1000元,不然就叫別人打我。第二天下午,我放學路過回龍路時,蘇新攔著我,叫我給錢,我怕打,沒辦法只好把事先準備好的1000元錢給了蘇新。

公訴人:那10月21日的事情是怎樣發生的?

孫咚咚:那天下午放學回家的路上,我再次路過回龍路時,蘇新帶著一些人把我攔住。 公訴人:你繼續講下去。

孫咚咚:他告訴我,這次我要給他錢,2000元,不給,就叫這幫人打我。

公訴人:當時他有沒有打你呢?

孫咚咚:沒有,當時我沒有答應他,他就叫我下次把錢帶好,不然就要打我,他就走了。 公訴人:那他以前有沒有向你要過錢財

孫咚咚:沒有。

公訴人:請具體講述一下。

孫咚咚:記得在2006年10月份的時候,蘇新曾叫我給他20元錢花花,名義上是借我的錢,但是沒有還過我。很早以前就這樣了,每次都以借錢的名義向我要錢,但是沒有一次還給我。 公訴人:接著講。

孫咚咚:后面他要的金額越來越多,我便沒有給他了,就發生了那兩件事。

審判長:被告人蘇新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對證人孫咚咚進行發問?

辯護人:請問被害人孫咚咚,蘇新從以前到現在,向你借錢時,對你是否使用過暴力?

孫咚咚:沒有。

辯護人:審判長,辯護人發問暫時到此。

審判長:請證人孫咚咚退庭。

審判長:現在由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請求法庭傳證人()到庭作證。

審判長:請法警帶證人()到庭作證。

審判長:(證人上后)(),你把自己的身份情況陳述一下。

證人乙:我叫(),今年11歲,初中文化,住本縣回龍小區,現在還是名初中生。 審判長:你與本案當事人的關系?

證人乙:我與蘇新原本就不認識,出事那天是第一次碰到,我當時路過。

審判長:今天在法庭上,你對所知道的事實必須如實陳述,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挺清楚了嗎?

證人乙:聽清楚了。

審判長:請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由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待簽字后交回審判長)

審判長:先由公訴人進行詢問。

公訴人:(廖子涵),你把10月19日上午發生的事情經過再講述一遍。

證人乙:好的。那天我放學回家,路過回龍路時,看到孫咚咚被 一個比他大的人攔住了。 公訴人:請問是不是這個人?(指了下被告)

證人乙:是的。

公訴人:那請你說下去。

證人乙:我看到這個男生攥著孫咚咚的衣服,然后叫孫咚咚給他錢,孫咚咚沒有辦法,只好從書包里把錢拿出來。

公訴人:審判長,公訴人發問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蘇新的辯護人,是否需要發問?

辯護人:請問你是否看到了這個男生打孫咚咚?

:沒有

辯護人:你與孫咚咚是否認識?請說出6月18日案發時的具體時間,案發現場還有沒有其他證人?你離案發現場有多遠?

證人乙:我和孫咚咚是同學,具體時間我就不太清楚了,案發現場應該沒有其他人了吧,我離案發現場有30米遠左右,當時我是躲在旁邊的草叢里。

辯護人:審判長,發問完畢。

審判長:請證人退庭。

下面由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公訴人請法庭傳證人(錢哲)到庭作證。

審判長:請法警帶證人()到庭作證。

審判長:證人(),今天在法庭上,你對所知道的事實必須如實陳述,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聽清楚了嗎?

證人丙:聽清楚了。

審判長:請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字。

(由法警將保證書拿到證人席,待簽字后交回審判長)

審判長:下面你將自己的基本情況和當天你的所見所聞在法庭上陳述一下。

證人丙:我叫(),是西湖街道人,今年15歲了,初中文化,住本縣西湖小區,現在還

是名初中生。那天我經過回龍路時正好看到一幫人對另一個人進行威脅要錢。

公訴人:里頭是不是有這個人?(指著被告人)

證人丙:是的,就是這個人向另一個人要錢的。

公訴人:請繼續說下去。

證人丙:我看到這個人說(指了下蘇新)小子拿點錢來,今天我要花花,2000元拿出來??墒悄莻€人說他沒有錢,然后他(指了下蘇新)就叫那個人過幾天給他,就帶著那幫人走了。 審判長:被告人蘇新,證人錢哲的證言聽清楚了嗎?有無意見?

被告人:聽清楚了,沒有意見。

審判長:辯護人有無意見?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請證人退庭。

審判員:公訴人繼續舉證。

公訴人:舉證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有無證據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沒有。

代理人:沒有。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辯論,順序為先公訴方、后被告人和辯護人,首先開始第一輪辯論,請公訴人發言。

公訴人:審判長、兩位審判員,今天我們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對灌南縣人民法院再次公開開庭審理的被告人蘇新敲詐勒索案出庭支持公訴,同時履行法庭監督的職責。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以及從公訴人出具的證據來看,本案事實是清楚的,證據是確鑿、充分的,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蘇新的刑事責任。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發表如下意見: 首先,被告人蘇新未滿18周歲,且沒有精神病等癥狀。

其次,被告人蘇新量刑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人蘇新勒索財物數額較大,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以上意見,請合議庭評議時予以考慮,公訴意見暫時發表到此。

審判長:下面被告人可以為自己辯護,首先由被告人蘇新自行辯護。

被告人:我并沒有對他實施暴力。具體由我的辯護人為我辯護。

審判長:下面由被告人蘇新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辯護人: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牡丹江博大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蘇新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辯護人,根據事實與法律,提出下列辯護意見,懇請法庭在定罪時采納。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蘇新沒有實施暴力,不應該受到刑事處罰。理由如下: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地三十八條之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針對本案的具體情節,被告人蘇新沒有對被害人孫咚咚實施暴力,可不以犯罪論處。

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對辯護人的意見進行答辯。

公訴人:公訴人不同意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公訴人指控被告人犯有敲詐勒索罪,而敲詐勒索罪在客觀方面不需要實施暴力,如果被告人當場實行了暴力,被告人蘇新觸犯的罪名就不是敲詐勒索罪,而是搶劫罪。

審判長:下面由辯護人發言。

辯護人:被告人犯罪時不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第三款、第72條之規定,應予減輕處罰,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請求法庭對被告人蘇新量刑時適用緩刑。

審判長:法庭辯論已進行兩輪,公訴人和辯護人的一家已充分闡述,法庭也已記錄在案?,F在法庭辯論結束。

被告人蘇新,現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實、證據、罪行有無及輕重,對犯罪的認識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陳述。

被告人:希望法庭能采納我辯護人是意見。

審判長:下面進行法庭教育,請公訴人發言。

公訴人:被告人作為青少年,應該遵紀守法,嚴格規范自己,從小時開始做起,改正自己的錯誤,糾正自己的錯誤思想,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少年。

審判長:下面由辯護人發言。

辯護人:被告人蘇新你系未成年人,今后要走的路還很漫長,希望你能痛改前非,做學法守法的公民,將來成為國家、社會的棟梁之才。

審判長:下面由法定代理人發言。

代理人:蘇新你已觸犯法律,接受法庭的審判,我很痛心,這與我平時忽視對你的教育有關,我也有責任,盡管你已犯罪,但我和你媽媽對你并未失去信心,不會放棄你的,希望你在將來能引以為戒,重新做人,早日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

審判長:被告人蘇新,剛才公訴人、辯護人和你父親對你說的話,你聽清楚了沒有? 被告人:聽清楚了。

審判長:有什么想法?

被告人:我后悔了,今后保證好好做人。

審判長:休庭十分鐘,十分鐘后繼續開庭。

審判長:(十分鐘后,敲法槌)現在繼續開庭:本案經合議庭合議,現在宣告口頭判決:被告人蘇新以借錢名義威脅被害人孫咚咚,索要錢財的行為屬敲詐勒索,公訴機關認為其行為已構成犯罪,指控其敲詐勒索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蘇新未滿十八周歲,且現已悔罪,對被告人蘇新應當予以減輕處罰,可以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第17條第三款、第72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審判員:全體起立。

被告人蘇新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 月,緩刑1年。今天是口頭判決,判決書在五日內送達,如不服本院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或直接向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被告人蘇新聽清楚沒有?

被告人:聽清楚了。

審判長:現在閉庭(敲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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