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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校長考核辦法

2022-10-17

第一篇:上海市校長考核辦法

上海市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

關于印發《上海市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衛生局,上海申康醫院發展中心、有關大學、中國福利會,市、區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市醫學會,市級醫療機構:

為加強對本市執業醫師管理,提高醫師素質,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結合上海實際,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經2012年第21次局務會議討論通過?,F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衛生局

2012年12月11日

上海市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執業醫師管理,提高醫師素質,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師定期考核是指受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組織(以下簡稱考核機構)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進行的考核。

第三條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本市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醫師,其定期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定期考核應當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五條 醫師定期考核分為執業醫師考核和執業助理醫師考核??己祟悇e分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和公共衛生。

第六條 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個自然為一個周期。每個周期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應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新錄用的醫學畢業生,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滿兩年后參加醫師定期考核。

第七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成立市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導和組織管理。具體職能包括:

(一) 制定全市醫師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標準;

(二)建立全市統一的醫師定期考核相關題庫;

(三)承擔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注冊醫師的定期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

(四)對全市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進行監督評價。

第八條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成立區(縣)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公室,負責轄區內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導和組織管理。 具體職能包括:

(一) 承擔本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注冊醫師的定期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 對本轄區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進行監督評價;

(三) 完成市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考核機構

第十條 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以下統稱考核機構),承擔相應范圍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一)設有200張以上床位的醫療機構;

(二)醫師人數在50人以上的預防、保健機構;

(三)具有健全組織機構和必要設施、人力等條件的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 第十一條 考核機構內醫師、考核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內醫師的定期考核工作由該考核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非考核機構內醫師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醫師執業注冊主管部門委托符合條件的考核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承擔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機構,應當向其考核對象的執業注冊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醫師定期考核機構信息登記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醫療、保健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預防機構),《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

(三)擬成立的醫師定期考核委員會組織架構、成員名單及個人簡歷;

(四)醫師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轄區內的考核機構名單和考核對象報市衛生行政部門。

考核機構名單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并上報衛生部備案。

第十五條 考核機構負責醫師定期考核的組織、實施和考核結果評定,并向委托其承擔考核任務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考核工作情況及醫師考核結果。

第十六條 考核機構應當成立醫師定期考核委員會,對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進行檢查、指導,按照市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完成考核工作,保證考核工作規范進行。

醫師定期考核委員會成員應當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醫學專業技術人員和有關醫療衛生管理人員組成。

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考核機構提供其考核對象考核周期內的行政處罰和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況。

第三章 考核內容和形式

第十八條 醫師定期考核包括業務水平測評、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 業務水平測評由考核機構負責;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由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考核機構復核。

第十九條 業務水平測評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 與被考核醫師的執業范圍、專業技術職務相適應的專業理論、知識、技能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三)學習和掌握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的能力。 第二十條 考核機構可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開展業務水平測評:

(一)個人述職;

(二)有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的考核或考試以及技術操作的考核或考試;

(三)對其本人書寫的醫學文書的檢查;

(四)患者評價和同行評議。

每個考核周期必須采用的業務水平測試形式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確定并提前通知考核機構和考核對象,其中采用第

(二)種形式進行測評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命題;各考核機構在此基礎上可結合實際,增加其他考核形式。

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按規定通過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考核、??漆t師規范化培訓考核的,可視為業務水平測評合格,考核時僅考核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

免于業務水平測評的對象由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審核并上報考核機構,考核機構進行復核。

第二十二條 工作成績評定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在執業過程中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情況;

(二)遵守有關規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內完成相應的工作量及工作質量等情況;

(三)根據衛生行政部門調遣和本機構的安排,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情況。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醫師工作成績評定的具體辦法,并與醫師的考核情況相銜接。

第二十三條 職業道德評定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遵守職業道德、醫德規范、醫學倫理道德情況;

(二)踐行服務承諾,和諧醫患關系情況;

(三)遵紀守法,廉潔行醫情況;

(四)因病施治,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醫師的醫德檔案制度,開展醫德考評,并將醫德考評結果作為醫師定期考核中職業道德評定的依據。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四條 醫師定期考核分為一般程序考核和簡易程序考核。一般程序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進行考核。簡易程序為醫師本人書寫述職報告,執業注冊所在機構對醫師進行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報考核機構審核。

第二十五條 醫師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定期考核可執行簡易程序:

(一)具有5年(含)以上執業經歷,考核周期內有良好執業行為記錄的;

(二)具有12年(含)以上執業經歷,考核周期內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

第二十六條 非考核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1日前向考核機構提交本參加考核的醫師名單和相應的《醫師定期考核表》。

考核機構應在一月內完成材料的審核工作,對符合簡易程序考核的醫師在《醫師定期考核表(簡易程序)》上簽署意見,對不符合簡易程序考核的醫師應當通知其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補填《醫師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條 考核機構對參加一般程序考核的醫師應當綜合業務水平測評結果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評定意見對醫師作出考核結論,并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簽署意見。

考核機構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將考核結果報委托其考核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書面通知被考核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對于考核不合格的醫師,考核機構應同時書面通知被考核醫師。

第二十八條 被考核醫師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考核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己藱C構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醫師考核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通知醫師本人。

第二十九條 本市采用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信息系統》開展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醫師及其所在機構、考核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權限完成信息錄入、復核等工作,確保數據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時效性。

第三十條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定期考核的醫師,由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開具證明向考核機構申請,經考核機構同意可延期參加考核。

第三十一條 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前進行考核:

(一)擬變更執業地點的;

(二)有《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三)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達到一定限值的。

需提前進行考核的醫師,由其執業注冊所在機構向考核機構報告。提前考核工作應當在發生上述情形后的1個月內完成。

第三十二條 醫師發生第三十一條第

(一)款情形的,提前考核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該考核對象本考核周期結束時仍需參加考核;發生第三十一條第

(二)、

(三)款情形的,提前考核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第三十三條 醫師在本市范圍內擬變更執業地點的,應同時向執業注冊主管部門提交考核機構出具的《醫師定期考核表》,如考核不合格的,執業注冊主管部門暫不受理其執業地點變更申請。 第三十四條 醫師認為考核機構的考核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考核客觀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機構申請回避。理由正當的,考核機構應當予以同意。

考核機構的考核人員與接受考核的醫師有可能影響考核客觀公正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五章 執業行為記錄與考核結果

第三十五條 本市實行醫師執業行為記錄制度。醫師行為記錄分為良好執業行為記錄和不良執業行為記錄。

良好執業行為記錄包括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到的區(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業協會的獎勵、表彰;區(縣)級以上科技進步獎或與業務工作相關發明專利的科技成果。良好執業行為由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記錄。

不良執業行為包括違反與衛生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診療規范和醫師職業道德等行為,不良執業行為記錄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中任何一項評定或測評不合格者即為考核不合格。

第三十七條 考核機構完成醫師的定期考核工作后,《醫師定期考核表》由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存入醫師檔案。

第三十八條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執業注冊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并接受相關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由原考核機構再次進行考核。對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許其繼續執業,但該醫師在本考核周期內不得評優和晉升;對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執業注冊主管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考核不合格醫師的培訓、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由原考核機構組織實施。

本周期因業務水平測評不合格而導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經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后再次參加考核的,應當通過考試形式進行業務水平測試。

第三十九條 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一)在發生的醫療事故中負有完全或主要責任的;

(二)未經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

(三)跨執業類別進行執業活動的;

(四)代他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五)在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索要患者及其親友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通過介紹病人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者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的;

(九)未按照規定執行醫院感染控制任務,未有效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造成疾病傳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十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醫師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報告、調查、處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二)非法為他人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的終止妊娠手術的;

(十三)考核周期內,有一次以上醫德考評結果為醫德較差的;

(十四)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或者擾亂考核秩序的;

(十五)其他違反《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被行政處罰的。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以及考核機構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并對評定結果或考核結果進行抽查核實,對于相關機構未按本市規定組織評定或考核的,其對醫師作出的評定或考核結果無效。

各機構應當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四十一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注冊在本機構的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或者弄虛作假,以及不配合醫師定期考核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經責令仍不改正的,對該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二條 考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兩個考核周期以上考核機構資格。

(一)不履行考核職責或者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

(三)在考核過程中顯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員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醫師及其所在機構財物的;

(五)拒絕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或者抽查核實的。

第四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考核機構工作人員和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醫師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考核結果的,應當取消其考核結果,判定為該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連續3個考核周期不得適用簡易程序考核。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多點執業醫師的考核機構為醫師第一執業地點所對應的考核機構。其中的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由各執業地點分別進行評定,并由第一執業地點匯總后形成最終的評定結果。 醫師因定期考核不合格被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暫停執業活動的,應暫停所有執業地點的執業活動,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由第一執業地點對應的考核機構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多點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第一執業地點的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并書面告知該醫師所有執業地點的衛生行政部門。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醫療機構為取得本市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第四十七條 在本市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的港、澳、臺醫師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定期考核。

第四十八條 軍隊注冊醫師、外籍醫師以及港、澳、臺短期行醫醫師不參加本市的醫師定期考核。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5日實施,有效期為2年。

第二篇:2013年校長考核辦法

肥鄉縣教育體育局

中小學校長2013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為加強校長隊伍建設,落實有關工作目標和考核辦法,做好績效考核及年度考核工作,結合實際,擬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做好校長(股級)2013年度績效考核(含年度考核)是實施績效工資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落實國家績效工資政策的重要內容,更是中小學內部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舉措。通過有效的績效考核,做好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與發放工作,徹底解決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的突出問題,最大限度地調動校長的積極性,努力提升全縣辦學水平和教育教學管理水平。

二、考核原則

1、發揚民主,分類考核原則。

2、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公示原則。

3、注重實績,績酬掛鉤原則。

4、突出優秀,合理分檔原則。

三、實施辦法

(一)校長的考核

校長考核按鄉鎮中心校、縣直學校(含幼兒園、特教學校、興華小學)、鄉鎮中學分類進行。鄉鎮中心校正、副職分別排名;縣直學校正、副職分別排名;鄉鎮中學正、副職共同排名。

1、2013年學校重點工作完成情況滿分為80分:其中教學成績(中、初考成績和全縣統一組考并排名的成績)占55分由教研 1

室提供,教育教學常規管理占10分由教育科和教研室、儀器站提供,迎省教育督導評估工作情況占10分由督導室提供,項目學校建設工作情況占5分由規劃科提供,教師隊伍管理及信訪穩定工作、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一票否決由法規科和計生辦提供。民主測評滿分為20分,按實際得分情況計分。增分因素由學校提供,按實際情況計分;涉及扣分的由局辦公室和有關科室提供。上述三項總和確定單位、校長百分考核結果。

2、民主測評工作,由考核領導小組統一組織,本學校教職工分別對每一位校長進行測評。民主測評分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參加測評的人數達到教職工總數的85%以上,測評結果方有效。

民主測評得分=(優秀票率+合格票率的50%—基本合格票率的50%—不合格票率)×20分。

4、增減分因素。集體和個人分別計分:涉及學校集體榮譽、通報情況按下列標準把分數計入學??己饲闆r總分值;涉及校長個人榮譽、通報情況按下列標準分值減半計入校長個人總分。2012年度考核以后獲得相關榮譽和證書計入2013年度考核增分因素。

(1)先進榮譽:縣教體局一項加0.5分;縣級一項加1分;市級一項加2分;省級一項加4分;國家級一項加8分。同年度相同榮譽,不累計積分,按最高項計分。

(2)通報表揚:縣教體局級一次加0.5分;縣級一次加1分;市級一次加2分;省級一項加4分;國家級一次加8分。

(3)通報批評:縣教體局一次扣0.5分;縣級一次扣1分;市級一次扣2分;省級一項扣4分;國家級一次扣8分

(4)受到省、國家通報批評的一票否決,校長和主抓副職考核為不稱職。

(5)計劃生育工作出現嚴重問題的一票否決,校長和主抓副職考核為不稱職。

(6)出現一例越級到市以上集體訪或到省以上單訪的一票否決,校長和主抓副職考核為不稱職。

(7)出現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一票否決,校長和主抓副職考核為不稱職。

5、考核結果的使用

1、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2、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工作崗位、晉職、晉級、免職、評優、評模、表彰、獎懲、績效工資發放的重要依據。

3、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除直接免職外,作如下處理:

(1)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或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2)不得晉升薪級工資;

(3)不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

(4)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從組織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4、考核為基本合格的誡免談話。連續兩年為基本合格的免職處理。

5、校長正常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員依據考核分數名次產生。具體指標分配,由考核領導小組根據考核情況拿出初步方案,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

6、校長績效工資等次由考核領導小組根據考核情況,按照規定比例,拿出初步方案,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確定。

(二)教研室、儀器站、青少年活動中心管理人員考核參照局機關人員考核辦法進行。

(三)所有考核人員在新工作崗位工作不足半年的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四、組織領導

教育體育局成立以王學鋒局長為組長,其他班子成員為副組長的考核領導小組。成員由辦公室、人事科、教育科、計財科、法規科、規劃科、教研室、儀器站等科室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事科,辦公室主任由高志軍同志兼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人員,統一組織和實施考核工作。

肥鄉縣教體局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4年2月20日

第三篇:徐集教辦校長教學管理考核辦法

一. 校長對本校所有任課教師的教學常規材料至少每月檢查一次。每項檢查要詳實,有記錄,有賦分,否則不計分。(20分)

二. 校長每學期聽評課不少于30節。記錄要完整,既要肯定成績,又要有不足之處,并有針對性的改進意見。(15分)

三. 本校教育教學會議記錄每學期不少于15次。記錄要完整、詳實、具體,要有提出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辦法。(15分)

四. 理論學習筆記每學期不少于1萬字。(10分)

五. 制訂切實可行的考勤、教學獎懲制度,并按制度落實到位。記錄詳細、有發放清單,否則不計分。(25分)

六. 教辦安排的工作完成情況。(15分)

七. 校長總分計算方法。本校教學成績占50%.以上六項校長常規成績占25%,本校常規成績占25%。

八.教體局和教辦每學期兩次成績調研及綜合評估的排名,如兩學期綜合名次均在后三名,視其情況對所在學校校長進行談話、誡勉談話,直至免職等。免職后校長仍在本校任教師。

徐集教辦

2014年3月

第四篇:董家河鎮小學校長績效考核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強我鎮小學校長隊伍建設,強化考核激勵機制,不斷提高學校的辦學質量和管理水平,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領導小組

中心校組建以校長為組長,分管副校長為副組長,辦公室、教務處、政教處、總務處等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考核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全鎮小學校長績效考核工作。

組長:姜其新

副組長:楊傳國周康林張建軍葉運軍汪成華

成員:張廣明王尚坤高國敬伍成霞張圣清

楊國印王光府郝懷斌沈琴陳厚生

二、考核原則

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民主公開的原則;堅持注重績效的原則;堅持“校長的個人素質與學校的整體水平相結合、組織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平時過程考核與年終結果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三、考核對象

全鎮小學校長(包括主持工作的副校長)

四、考核內容

考核以《小學校長工作績效考核表》為主要內容,共包括職級考核、教學常規檢查、調研成績、年度考核、領導測評、獎懲情況六項(詳見附件)??荚u總分100分,另外加獎勵分值。

五、考核辦法

1、全鎮小學校長考核工作分平時考核和期末考核、過程考核和結果考核,每學期末匯總一次。每年的七月、次年元月完成全學年的考核工作。

2、校長工作績效考核由考核小組根據《董家河鎮小學校長工作績效考核表》逐項考核和評分。

3、中心校將根據各小學師生人數、規模等情況將全鎮17所學校分成三個組,按不同的標準進行考核。五所聯小(綠之風希望小學、駝店聯小、樓畈聯小、黃龍寺聯小、余廟聯小)為一組;七所村小(電力希望小學、清塘小學、胡灣小學、李灣小學、高嶺小學、睡仙橋小學、謝畈小學)為一組;五所教學點(白馬山小學、耙過塘小學、陳灣小學、劉灣小學、石畈小學)為一組。

六、考核結果及運用

1、考核等次根據綜合考核得分定為A、B、C、D四個等級;

2、考核結果作為小學校長在本學校領取獎勵性績效工資的依據。

附:

1、職級考核見《董家河鎮中心學校小學校長工作績效考核表》。

2、常規教學見平時常規檢查結果匯總情況。

3、調研成績見每期調研成績結果匯總情況。

4、年度考核見當年年度考核結果。

5、領導測評見《領導評價表》。

6、獎懲情況見當年內受獎懲檔案資料。

7、《董家河鎮小學校長工作績效考核統計表》

董家河鎮中心學校

二O一O年一月

第五篇:珠海市國家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

2005-12-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督促國家公務員盡職盡責,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為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提供依據,根據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和《廣東省國家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暫行)》,結合我市國家公務員考核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對國家公務員實施考核,要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以下各類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一)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二)各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

(三)行使國家行政職能,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使用事業編制,財政金額撥款,經批準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

第四條 下列人員不參加本年度考核: (一)觸犯刑律被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人員; (二)被判處管制、拘役仍保留公職的人員; (三)被免予刑事處分的人員; (四)被勞動教養、收容教育的人員; (五)病、事假累計超過半年的人員;

(六)非單位所派,但經單位同意外出學習超過半年的人員; (七)出國(境)探親超過半年的人員; (八)因其他原因工作未滿半年的人員;

(九)本年度內到齡退休,已辦理或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組織批準留任者除外)的人員。

第二章 考核的內容和標準

第五條 對國家公務員實施考核,要以所在職位履行的崗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

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公務員的政治思想表現、政策水平、遵紀守法、團結共事、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能,是指公務員從事本職工作必備的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公務員的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出勤情況。

績,是指公務員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改革創新等所產生的效果及其貢獻。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的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標準為:

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依法辦事,熟悉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成績突出。擔任副局(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除符上基本標準外,在所在單位的民主測評中,優秀票數應占參評人數的50%以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定為優秀:

(一)被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各級人民政府授予本年度先進工作者稱號的,或被縣級以上國家機關各工作部門與政府人事部門聯合表彰的本系統先進工作者;

(二)認真學習理論、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忠于職守,辦事效率高,完成任務好,工作有顯著成績,或對主管的業務提出具體的方案或改進措施,經實踐證明確有績效者;

(三)努力鉆研業務,有發明創造,工作效率明顯提高,對與本職業務有關的學術研究有創新性成果,積極總結與推廣先進經驗和先進技術,經主管機關或省級以上有關業務或學術機構評列為前三名的獲獎者;

(四)獲得市級以上中青年專家或拔尖人才稱號的人員;

(五)工作表現突出,受到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或省級以上有關業務部門表彰者;

(六)獲國家科技進步獎、星火獎、自然科學獎,部、省級科技進步獎,市科技進步獎的主要完成者; (七)防止或者避免重大事故,搶險救災,見義勇為,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受到群眾稱贊或輿論表揚的人員; (八)艱苦奮斗,勤儉節約,愛護公共財物,節約國家和集體資產有重大成績的;

(九)堅持原則,遵紀守法,辦事公道,廉潔奉公,不謀私利,敢于同違法亂紀、失職、腐敗、犯罪等行為作堅決斗爭,表現突出的。

稱職: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依法辦事,熟悉或比較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完成工作任務。 基本稱職:政治表現與業務素質一般,尚能適應工作要求;工作積極性、主動性不夠,沒有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誤的。

不稱職:政治素質或業務素質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的。擔任副局(處)級以上領導職務,在單位民主測評中,不稱職票30%以上的。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定為不稱職:

(一)有與黨的基本路線相違背的言論或行為,且比較嚴重的; (二)拒絕參加年度考核的;

(三)有貪污腐化、損人利己、爭權奪利、誣陷他人、侮辱同事、脅迫領導及其它品德不端正行為的; (四)以權謀私,吃拿卡要,搞不正之風,情節嚴重的或受到治安處罰的; (五)違法違紀或不遵守社會公德,情節比較嚴重或受到治安處罰的;

(六)缺乏從事本職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明顯影響履行崗位職責,損害公務員聲譽的; (七)因個人原因造成決策失誤或執行偏差,給工作帶來較大損失,損害國家機關聲譽的; (八)因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工作任務;敷衍拖拉,影響整體工作,造成較壞影響的; (十)按市紀檢、監察機關規定,年度考核應確定為不稱職的; (十一)經常遲到、早退,屢教不改或全年無故缺勤五天以上的; (十二)服務態度差,群眾投訴多,且情節嚴重的。

第七條 對國家公務員實施年度考核,要嚴格堅持標準,符合實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應掌握在本部門參加考核總人數的13%以內。本年度被市、縣(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部門與府人事部門聯合表彰的本系統先進單位,經市、縣(區)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批準后,優秀比率可提高到15%??h(區)級機關或部門工作人員較少的,其優秀比率可以由縣(區)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在轄范圍內統一平衡確定,但不得突破15%。本年度被市、縣(區)政府或上級業務部門點名或通報批評、未完成全年工作任務的單位,其優秀比率不得超過lO%。

優秀等次人員應在不同層次人員中產生。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應分開計算,不得相互擠占。

第八條 對下列人員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考核:

(一)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參加本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考核情況作為定級、任職的依據。 (二)調任、轉任的國家公務員,由所在單位在征求原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寫出評語,確定等次。

(三)因工作需要,經組織決定借調、掛職鍛煉或參加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等專項工作的國家公務員,由借調、掛職或農村基層組織提供考核材料,由原單位負責考核并確定等次。 (四)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國家公務員,由原單位進行考核,主要依據其學習、培訓的表現和成績確定等次,有關材料由負責學習或培訓的單位提供。

(五)受警告處分的國家公務員,參加考核,只能定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受記過以上處分(開除處分除外)的國家公務員,對其進行考核,但在受處分期間只寫評語,不定等次,考核的情作為解除處分的依據。

(六)被停職檢查或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國家公務員,暫緩進行考核,待問題查清后再行確定。

(七)受黨內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按行政處分處理。僅受黨內警告處分的,視同行政警告處分;受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參照行政記過以上處分處理。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分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由被考核人如實填寫工作記錄;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進行。平時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礎。

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的考核,按管理權限進行,原則上由部門領導(必要時可授權同級副職)負責,一級考核一級。對擔任副局(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由各所在單位進行民主提出考核意見后,報送市干部考核委員會集中考核評定等次。中央和省管理的人員按照上級要求另行考核。

第十一條 平時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被考核人將其本年度的職位職責和任務要求填入《工作記實手冊》的有關欄目上,由主管負責人簽名; (二)被考核人每月根據自己履行的職責和完成任務的情況,如實地填寫《工作記實手冊》,每季末呈交主管負責人審閱;

(三)主管負責人每季度一次的審閱,要根據平時所掌握的情況,作出簡要的評鑒指出優缺點和前進的目標。對缺點比較多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并可建議給予適當的處理。

第十二條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初結合本單位本部門的年終工作總結,依據《工作記實手冊》的記錄情況,采取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考核內容和標準的要求,務員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進行綜合評鑒確定考核等次。

第十三條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內容和標準對本年度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下一年度的努力方向進行總結,填寫《年度考核登記表》。其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在門全體工作人員中進行述職;

(二)主管負責人根據公務員履行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情況,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平時考核和個人總結,作出全面、概括、準確的書面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三)考核小組或考核委員會對主管負責人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進行審核,并有權修改主管負責人提出的考核意見; (四)部門領導為被考核者確定考核等次; (五)報經同級考核委員會確認后,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必要時,主管負責人可以與被考核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第十四條 被考核人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作出考核結果決定的考核小組或考核委員會申請復核,考核小組或考核委員會在三內提出復核意見,經部門領導批準后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如申請復核人對復核意見不服的,可以按《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或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提出申訴。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審核備案和使用

第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的年度考核結果,必須經同級考核委員會審核確認后才能生效。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必須在翌年三月底前,將本部門的考核工作總結和有關表格、名冊各一式三份報考核委員會。未經審核備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結果兌現有關待遇。

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后,縣、區考核委員會應對本級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工作進行認真的總結,并將考核結果匯總填入備案呈報表,報送市干部考核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六條 考核結果是對公務員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的依據。具體規定如下:

(一)國家公務員連續三年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五年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對應的級別內晉升一檔級別工資。 (二)國家公務員在現職務任期內,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職務工資檔次。 (三)依據年度考核結果按本實施辦法規定晉升級別和職務工資檔次的,從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起開始執行。

(四)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工資額為標準,由考核單位發給一個半月的獎金;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工為標準,由考核單位發給二個月的獎金。獎金來源按財政供給渠道解決。年度考核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三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

(六)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實行半年告誡期,年度考核獎金不予發放,不予晉升工資。告誡期滿后,如表現仍然不好的,要調整工作崗位,或離職自費到干部培心或指定的培訓機構接受三個月培訓。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的,予以降職;年度考核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的,予以辭退。

(七)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當年考核獎金不予發放,并予以降職處理;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八)予以降職處理的,降職決定按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在三個月內作出。降職后,其職務工資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職務工資檔次。其原級別在新任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的,不降低原級別;別高于新任職務對應級別的,降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并執行相對應的級別工資。降職后的工資從翌年一月份起執行。對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需要降職而又無職可降的人員,可以降低級別;無級別可降的,可以降低一個職務工資檔次,如果其職務、級別、工資均處于最低狀況,則不再降低。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基本稱職等次的,考核單位應將對其作出處理的結果報同級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后,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將《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五章 考核機構

第十七條 市設立干部考核委員會,主管全市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的考核工作。各部門要設立非常設性考核工作機構(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在部門負責人領導下,負責本部門員的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己宋瘑T會或考核小組由部門負責人、人事(組織)機構負責人和公務員代表共3—7人組成。其中,公務員代表應由民主選舉產生,并不得少于考核機構總人數分之一??己宋瘑T會或考核小組的日常事務由本部門的人事機構承擔。

第十八條 考核工作機構的職責是:

(一)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年度考核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本部門公務員學習,使全體公務員明確考核的目的、方法、步驟和要求,自覺參與考核工作; (三)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本部門的考核工作;

(四)審核被考核人填寫的《年度考核登記表》、主管負責人的考核評鑒意見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是否正確; (五)提出本部門公務員考核等次意見和評鑒意見,交 部門領導最后審定;

(六)受理國家公務員對年度考核結果不服的復核申請。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全市國家公務員的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綜合管理工作,分別由市、縣、區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第二十條 各縣、區,各部門的領導要加強對考核工作的領導,及時解決考核中出現的問題。各部門的領導、主管負責人、考核機構的成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堅持原則,秉公辦遵守紀律,實事求是地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級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小組的成員,在確定本人的年度考核等次時,應主動回避。對違反考核規定,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即按照《國家公務員暫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干部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機關工勤人員參照《珠海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實施辦法》的規定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市過去有關考核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本實施辦法執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1998年2月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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