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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典與法國民法典比較

2022-10-24

《法國民法典》是第一部資本主義國家的和以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為基礎的民法典, 代表的是自由資本主義, 自1804年頒布實施以來, 距今已逾兩百年發展歷史, 是當今世界上施行時間最長的一部民法典, 開創了近代民法歷史; 《德國民法典》則是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走向壟斷的時代產物, 自1900 年1 月1 日開始施行以來, 距今也超過一百年的發展歷史。兩國民法典作為大陸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鮮明的體現著大陸法系的立法特點和主要原則。本文將就兩國民法典展開剖析, 以期對我國的民法典編纂產生有益的指導和借鑒意義。

一、立法背景

法國民法典是在大革命的背景下建立起來的, 因而是較為徹底的反封建革命的產物。十九世紀初的自由資本主義時期, 必然決定了法國民法典是資產階級民法學發展初級階段的產物。而德國民法典的建立未經歷大革命的洗禮, 乃為資產階級與封建勢力妥協的產物。進入二十世紀資本主義由自由競爭向壟斷過渡的階段, 在對法國民法典的繼受影響下, 德國民法典則是資產階級民法學發展較高階段的產物。

二、結構和語言

結構上, 《法國民法典》在不注重邏輯, 而《德國民法典》卻高度抽象化, 十分強調邏輯結構, 這與其各自的語言風格相吻合?!斗▏穹ǖ洹分械?ldquo;序章”, 僅6 條, 不是實質性的一編。但《德國民法典》特別注意劃分一般和特殊, 將適用于多個領域的共同性規定放在特殊規定之前, 從而形成單獨的、實質性的“總則篇”, 規定了分則四編中可以共同適用的概念、規章和原則。

語言上, 《法國民法典》本身貼近生活、通俗易懂, 更易于被繼受。其立法注重實際應用, 從使用方便出發, 用語言簡意賅。其制定者希望法典能廣泛流傳, 注重實效, 沒有理論上的矯揉造作, 體現了立法者的法律平民化的理念。相比之下, 《德國民法典》講究邏輯嚴密, 概念科學, 用語精確, 具有鮮明的德意志民族哲理思辯的特點。德國民法典在立法技術上的優越性, 也是它在若干國家被繼受的原因之一。但過分注重理論而使得語言晦澀難懂, 特別是頻繁使用“參照條款”反復參照, 遠不如《法國民法典》那樣簡明扼要, 通俗易懂。

因此, 有人認為《法國民法典》是警句式文體, 《德國民法典》是法官文體。兩種風格截然相反, 是兩種文化的產物, 很難比較其優劣, 但如何做到邏輯嚴謹、用語精確的同時又易于為一般民眾所知悉和運用, 確實是后世制定法典時所應注意的。

三、內容與原則

《法國民法典》是摧毀封建制度后, 為鞏固資本主義制度而制定的, 其三大原則是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資產階級民法的特點。而到了壟斷時期, 隨著社會和經濟情況的變化, 壟斷資產階級要求對之加以修正和發展, 《德國民法典》所確立的原則正是時代要求的體現。

在《法國民法典》編纂的時代, 個人經營還是資本主義經濟的主要形式, 而在《德國民法典》編纂時期, 自由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 股份公司成為壟斷資本主義發展的重要工具, 因此, 德國民法典開始尊重團體的地位, 開始了“法律人格化”。法人制度尤其是企業法人制度的建立, 為公司制度的發展創造了條件, 極大地促進了資本主義的發展。

在婚姻家庭制度上, 《法國民法典》基本上否定了父母姻包辦的封建制度, 給予婦女繼承權, 確認成年婦女與男子有同等的行為能力等, 然而主要規則仍依據習慣法產生。而《德國民法典》雖然從形式上規定了妻的較高地位, 具有了行為能力和訴訟能力, 但同時規定妻的財產由夫占有、管理和收益, 實質上仍保留著中世紀家長制的殘余, 男女權利仍然不平等。

四、主要影響

首先, 法德兩國民法典的頒布施行統一了各自的民事法律, 對本國法治的健全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發揮了重大作用。

其次, 《法國民法典》第一次以成文法典的形式確立了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中心地位, 肯定了人的價值。作為近代資本主義社會第一部民法典, 適應了時代的需要, 是大陸法系形成的基礎。拿破侖的軍事擴張使得他的民法典被推行到其他國家和地區, 意大利、比利時、盧森堡、葡萄牙、西班牙等都有過因此適用法國民法典的歷史, 這些國家或在本國領土的全部或者一部直接適用法國民法典, 或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制定本國的民法典, 都或多或少的仿效或者借鑒了法國民法典。德國西部和西南部更是長期施行法國民法典, 對日后《德國民法典》的編纂產生重大影響。

《德國民法典》是在總結以往的學術成果和立法經驗的基礎上, 進行長期深入的學理研究, 精雕細琢而成的, 因而較法國民法典無疑會有所進步, 且更能適應時代的要求。首先, 五編制的立法體制被一些國家的民法典所采用, 尤其是總則編的設置, 使德國民法典在邏輯上優越于法國民法典。其次, 德國民法典不僅影響了一些國家的民事立法, 甚至還影響了外國的法學理論與學說, 豐富和發展了大陸法系。

五、結語

通過以上比較分析我們可以發現, 法國民法典在摧毀封建制度、開辟資本主義經濟道路的過程中立下了功績; 德國民法典則在進一步鞏固資本主義經濟制度、服務壟斷資產階級上起了巨大作用。兩國的民法典在絕對的價值和功能上沒有必然的優劣之分, 只是歷史傳統、時代背景等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我們要做的絕不僅僅是爭論我國的民法典立法選擇, 而是通過不斷的立法和司法實踐, 采各國民事立法之長, 根據我國的國情, 來制定和完善我國的民法典, 使其既符合我國的法律傳統, 又與社會現實相適應, 從而促進社會的全面發展。

摘要:德國法系與法國法系為大陸法系兩個重要的分支, 其中與民眾日常生活聯系密切的民法典又均為其重要組成部分。本文從立法背景、結構與語言、內容與原則、主要影響四個方面對兩國民法典做簡要介紹, 并通過比較法簡述兩國民法典的特點。

關鍵詞:德國,法國,民法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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