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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勘探資質管理條例

2023-01-14

第一篇:地質勘探資質管理條例

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管理,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保證地質勘查質量,促進地質勘查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

第三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地質勘查資質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地質勘查資質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地質勘查資質分為綜合地質勘查資質和專業地質勘查資質。

綜合地質勘查資質包括區域地質調查資質,海洋地質調查資質,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液體礦產勘查資質(不含石油),氣體礦產勘查資質(不含天然氣),煤炭等固體礦產勘查資質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資質。

專業地質勘查資質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資質、地球化學勘查資質、航空地質調查資質、遙感地質調查資質、地質鉆(坑)探資質和地質實驗測試資質。

第五條 區域地質調查資質、海洋地質調查資質、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氣體礦產勘查資質(不含天然氣)、航空地質調查資質、遙感地質調查資質和地質實驗測試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級;其他地質勘查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行為,都有權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申請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所申請的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具有資格的勘查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申請的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勘查設備、儀器;

(四)有與所申請的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

第八條 下列地質勘查資質,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一)海洋地質調查資質、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航空地質調查資質;

(二)其他甲級地質勘查資質。

本條第一款規定之外的地質勘查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第九條 申請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質勘查資質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勘查技術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資格證書和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四)勘查設備、儀器清單和相應證明文件;

(五)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有關文件。

申請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地質勘查資質申請的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一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地質勘查資質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批準,并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異議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單位提交相關說明材料。

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審批機關應當將頒發的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告,并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地質勘查資質證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地質勘查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或者事業單位變更登記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地質勘查單位因合并、分立或者其他原因變更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類別或者資質等級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申請資質。

第十五條 地質勘查單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審批機關予以注銷。

第十六條 取得甲級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可以從事本類別所有的地質勘查活動。取得乙級和丙級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可以從事的地質勘查活動的范圍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地質勘查單位繼續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應當于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在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檢查??h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查閱或者要求地質勘查單位提供與地質勘查資質有關的材料。

地質勘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和阻礙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并對監督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以及處理情況做出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

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確認。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二十條 審批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地質勘查單位的執業檔案管理制度。執業檔案應當記錄地質勘查單位的執業經歷、工作業績、職業信譽、檢查評議、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審批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地質勘查單位不再符合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類別或者資質等級相應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撤銷地質勘查資質證書:

(一)審批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頒發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

(四)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單位頒發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三條 地質勘查單位遺失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全國范圍內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滿后,方可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補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地質勘查單位不得超越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類別或者資質等級從事地質勘查活動,不得出具虛假地質勘查報告。

地質勘查單位不得轉包其承擔的地質勘查項目,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地質勘查活動。

地質勘查單位在委托方取得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前,不得為其進行礦產地質勘查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轉讓地質勘查資質證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單位頒發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或者超越法定職權頒發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單位不予頒發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頒發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

(三)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四)在地質勘查資質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地質勘查單位在資質申請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并給予警告。

地質勘查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由原審批機關予以撤銷,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或者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繼續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八條 地質勘查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原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暫扣或者吊銷地質勘查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 地質勘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

改正的,由原審批機關吊銷地質勘查資質證書:

(一)不按照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類別或者資質等級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

(二)出具虛假地質勘查報告的;

(三)轉包其承擔的地質勘查項目的;

(四)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

(五)在委托方取得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前,為其進行礦產地質勘查活動的。

第三十條 地質勘查單位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審批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地質勘查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 地質勘查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類別或者資質等級相應條件的,由原審批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地質勘查資質證書。

第三十二條 偽造、變造、轉讓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繳或者由原審批機關吊銷偽造、變造、轉讓的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吊銷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單位,自吊銷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地質勘查資質。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在原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申請地質勘查資質。逾期不辦理的,不得繼續從事地質勘查活動。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資質管理,依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5月12日國土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孫文盛

2005年5月20日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發揮治理工程投資效益,加強對治理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在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活動。

第四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級標準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二十人;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人;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人。

第六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的數量不超過百分之十。

第七條 同一資質單位不能同時持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

第八條 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章 審批和管理

第九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

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并公告。

第十條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

(五)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

(六)單位主要監理設備清單;

(七)質量管理體系的有關材料;

(八)近五年內無質量事故證明。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

資質申請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上下載。

第十一條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

第十二條 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

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三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四條 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對經過評審后擬批準的資質單位,應當在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審批,并頒發資質證書;對公示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對其申請材料予以復核。

審批機關應當將審批結果在媒體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乙級和丙級資質,應當在批準后的六十日內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制。

第十六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對申請延續的資質單位的從業活動進行審核。符合原資質等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換發新的監理資質證書,有效期從換發之日起計算。經審核,不符合原定資質條件的,不予辦理延續手續。

符合上一級資質等級條件的資質單位,可以在獲得資質證書兩年后或者在申請延續的同時申請升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重新審批,并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資質單位遺失資質證書的,在媒體上聲明后,方可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 資質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及時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需要繼續從業的,重新申請。

第十九條 資質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資質單位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十五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應當建立監理業務手冊,

如實記載其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十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技術成果和資質圖章管理制度。資質證書的類別和等級編號,應當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有關監理技術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四條 資質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或者其他技術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對承擔的監理項目,應當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到工程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監理項目跨行政區域的,向項目所跨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審批及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于本辦法實施后六個月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到審批機關申請領取新的資質證書。逾期不申領的,原資質證書一律無效。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及其分級標準,依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國土資發〔2000〕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礦廳(局),重慶市土地房屋管理局,海南省國土海洋環境資源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精神,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管理,確保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隊伍的建設,現將《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印發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確保防治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技術進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按本辦法規定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持有資質等級證書。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過有效地質工程手段,改變地質災害發生、發展的過程,以達到減輕或防止災害發生的工程活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是指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的資歷、技術力量、技術水平、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等條件,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第四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部門,負責甲級、乙級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批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部門,負責丙級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施工單位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五條 甲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近10年以來獨立承擔過一項(含)以上大型或二項(含)以上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二)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高級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單位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8%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人員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術人員中短期(一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四)具有與所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五)單位注冊資金12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00萬元以上。

第六條 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近10年以來獨立承擔一項(含)以上中型或二項(含)以上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二)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8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6%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

工程地質人員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術人員中短期(一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四)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五)單位注冊資金6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300萬元以上。

第七條 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要工程技術骨干接受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

(二)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負責人;具有中級職稱的會計師和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3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4%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人員所占比例均在二分之一左右。技術人員中短期(一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四)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五)單位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150萬元以上。

第八條 甲級、乙級、丙級施工單位按照下列規定承接地質災害防治工程:

(一)甲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各種等級(規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二)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中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三)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分級(規模)參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等級表。見附表。

第九條 各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在限定的承接工程范圍內從事業務活動,不得越級承接工程項目。

第三章 資質審批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領取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應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交下列審批材料:

(一)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申請表;

(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單位所有制性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與技術負責人的有關證明;

(四)單位管理水平及質量監控體系說明及證明文件;

(五)主要技術人員及技術裝備情況(中、高級技術人員應附職稱復印件);

(六)單位資歷和主要業績(主要工作成果和獲獎證明);

(七)近三年內無重大質量事故的證明;

(八)注冊資金證明;

(九)單位開立帳戶的銀行及帳號;

(十)施工工程有關的證明文件(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工程成果鑒定證明和工程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反饋意見);

(十一)申請甲級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的,還應提交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定資質等級的書面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資質管理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批準的,申請人自下發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管理部門領取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不批準的,應說明理由;需要補充有關材料的,資質管理部門應限期要求申報單位補交。逾期不補交,視為放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把丙級施工單位的審批結果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資質管理部門分批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布獲得資質的單位名單和資質級別。公告

費由申報單位負擔。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含正本和副本,以下簡稱資質等級證書)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冒用,擅自印制或偽造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在申請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時,應向工程項目發包單位出示資質等級證書,取得工程項目后須到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施工項目登記。

第十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實行年檢制度。

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并作為地質災害防治施工單位資質等級定級的依據。年檢時間和年檢內容由資質審批管理機關決定。

第十五條 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建立《施工業務手冊》?!妒┕I務手冊》是核定單位資質等級的重要依據?!妒┕I務手冊》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資質定級滿3年,完成兩項以上本等級規定的地質災害施工項目,其它資質條件均達到上一資質等級標準,可申請升級。對符合升級標準的升級申請,經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發給相應級別的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同時收回原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七條 申請資質升級的單位,除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提交的材料外,還應提交《施工業務手冊》復印件。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向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變更、注銷手續:

(一)分立或者合并的,應向資質管理部門交回原資質等級證書;經重新審查或者核定等級后,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二)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應報資質管理部門備案,并交回其資質等級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變更的,應向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遺失資質等級證書,必須先向資質管理部門報告,并在全國性報紙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領。

第二十條 申請人采取欺騙手段領取的地質災害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無效,一經發現由原頒發資質等級證書的部門予以撤銷。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資質予以降級:

(一)施工單位連續兩年資質檢查不合格的;

(二)造成一起三級或兩起(含)以上四級工程質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質管理部門可以取消其資質等級證書:

(一)轉讓、冒用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資質等級證書的;

(二)施工單位在資質等級證書檢查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虛報資質條件或有關資料的;

(三)不按時報送年檢表和核定資質材料的,又未及時報告理由的;

(四)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不及時辦理手續的;

(五)施工單位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不進行登記或超越核定的施工業務范圍從事施工活動的。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活動造成損失的,以及擅自印制、偽造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資質等級證書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等級表

工程等級劃分條件(符合一個條件即可)

受保護的人數(人)

受直接保護的財產(萬元) 工程總投資(萬元)

受保護的對象

大型>1000>20000>2000

大城市、國家級廠、礦、工程建筑、水陸交通樞紐和干線、地質遺跡和旅游區,以及國家級國土開發和社會-經濟發展項目等。

中型100-10001000-2000100-2000

中等城市、省級廠、礦、工程建筑、水陸交通樞紐和干線、地質遺跡和旅游區,以及省級國土開發和社會-經濟發展項目等。

小型<100<1000<100

小城鎮和居民點,縣級廠、礦、工程建筑、水陸交通樞紐和干線等。

第四篇:國土資源部就《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辦法》答問

1月25日,國土資源部發布實施《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10〕14號,以下簡稱《辦法》),就加強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保證地質勘查質量,促進地質勘查業健康發展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如何理解《辦法》?相關措施將對地質勘查管理和服務以及地勘單位產生哪些影響?本報記者采訪了國土資源部地質勘查司負責人。

記者:請介紹一下《辦法》出臺的背景?

負責人:主要有三方面考慮。

一是貫徹落實《條例》的需要。國務院于2008年3月3日頒布《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0號,以下簡稱《條例》),并于當年7月1日起實施?!稐l例》是國務院的法規,對地質勘查資質的監督管理作了原則上的規定。為了貫徹實施好《條例》,迫切需要出臺相關配套文件,細化有關規定,使《條例》更具操作性,切實把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職能落到實處?!掇k法》屬于《條例》的配套文件。

二是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的需要。當前,我國地質勘查市場正在迅速發展,經濟總量在不斷加大,但市場秩序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有的單位現有實際勘查能力已不符合批準的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條件;有的單位不按照批準的資質類別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有的單位出具虛假地質勘查報告;有的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有的單位無證勘查等等。這些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地質勘查市場秩序,難以保證地質勘查質量。為了進一步規范監督管理相對人的行為,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保證地質勘查質量,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迫切需要制定與《條例》相銜接、相配套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制

度。

三是規范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工作是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能。在履行職能的工作中,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人員及廣大地勘單位也迫切要求出臺與《條例》配套的可操作的規范性文件。

記者:當前的地質勘查資質是什么狀況?

負責人:截至2009年底,全國具有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單位共計2002個。具有最高等級甲級資質的單位有867個,占43.3%;具有最高等級乙級資質的單位有456個,占22.8%;具有最高等級丙級資質的單位有679個,占33.9%。甲級資質單位中,國有地勘單位779個,占89.9%;其他地勘單位88個,占10.1%。乙級資質單位中,國有地勘單位204個,占44.7%;有限責任地勘單位225個,占49.3%;其他地勘單位27個,占5.9%。丙級資質單位中,國有地勘單位176個,占25.9%;有限責任地勘單位432個,占63.6%;其他地勘單位71個,占10.5%。

全國共有各類各級地質勘查資質計5622個。其中:甲級資質1735個,占30.9%;乙級資質2017個,占35.9%;丙級資質1870個,占33.3%。

記者:《辦法》起草經歷了哪些過程?

負責人:國土資源部于2006年向國務院報送《條例》(送審稿)后,即開始起草《辦法》。起草過程大體經歷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組織有關省國土資源廳起草初稿,幾易其稿形成討論稿,并在廣泛征求意見后形成征求意見稿。第二階段是印發《辦法》征求意見稿,召開研討會,廣泛征求意見后形成送審稿。第三階段是征求部有關司局意見,報部領導簽發。

記者:《辦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負責人:主要內容包括:監督管理機關及職責劃分、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監督檢查的方式方法、監督檢查的程序及要求、地質勘查資質備案登記、地質勘查單位執業情況報告、監督管理工作報告等。

記者:如何保證監督檢查執行到位?

負責人:主要是細化了監督檢查內容,量化了監督檢查方式,比如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八方面。地質勘查資質監督檢查以抽查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地質勘查單位總數的25%。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地質勘查單位報送的上一《地質勘查單位執業情況報告》進行匯總,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國土資源部報送本行政區上一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工作報告。

此外,《辦法》對勘查資質監督管理納入綜合監督管理平臺、建立健全地勘單位執業檔案、定期發布執業信用信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支持地勘單位依法開展地質勘查活動、地勘單位加強誠信建設等也作了規定。

記者:對于違反《辦法》的責任主體,有哪些懲罰性規定?

負責人: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中發現地質勘查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按照《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予以處理。根據不同情況,應分別給予責令其限期整改、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者吊銷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等處罰。

對于未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按照《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記者:除了《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辦法》之外,在加強地質勘查監督管理方面還有哪些考慮?

按照《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地質勘查資質監督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正在研究制定《地質勘查單位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業務范圍的規定》,旨在明確不同資質類別和不同資質等級的地勘單位可以從事的勘查活動的業務范圍,目的在于進一步加強對地勘單位從事勘查活動業務范圍的管理,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保證地質勘查質量。

第五篇: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一、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二、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三、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兩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五名;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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