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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勘查項目管理辦法

2023-01-14

第一篇:地質勘查項目管理辦法

地質勘查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地質立局、地質強隊”發展戰略,提高地質工作質量,規范全局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局各地勘單位承擔的國家地質勘查項目(國土資源大調查、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國家財政補貼項目等)、省地質勘查項目(省公益性地質工作項目和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局地勘費項目和市場地勘類項目(含水工環、礦山環境治理、地災治理、物探、測試等項目)。

第三條 根據“局為單元,隊為基礎”的管理模式,實行地質勘查項目分類管理。局參與國家和省重大公益性地質調查項目和礦產勘查項目的組織協調,參與國家和省地質勘查項目的監督和管理,對局地勘費項目實行全程監督管理,對市場類地勘項目局抽檢,隊進行全程監督管理。局(所屬地勘單位)投資入股勘查的國家和省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參照局地勘費項目管理。

第二章 項目的立項和確認

第四條 項目的立項

國家和省地質勘查項目的立項要圍繞國家和省公益性地質工作需要和重要礦產勘查目標,按項目主管部門指南和要求進行。 局礦產勘查項目的立項以經濟效益為中心,圍繞礦業權的經營進行,主要安排具有較好找礦前景和能開發利用的項目,對能爭取國家地質勘查項目的前期工作給予支持,適當安排基礎地質研究,礦產地質研究,找礦新技術、新方法研究和拓展服務領域的

地質環境類研究項目。

第五條 項目的申報

申報國家和省級地質勘查項目,須先報局總工辦。由局組織 1

專家進行項目可行性論證,對重復項目進行協調后方可上報。國

家或省自上而下部署的項目除外。

局地勘費項目的立項由局統一部署。局根據財政項目預算時間要求,下達立項指南或通知,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經局

組織專家論證后批準立項,列入下年度地質工作計劃。

第六條 項目的確認

地勘單位根據國家和省地質勘查項目任務書組織編寫設計,并組織專家進行設計初審。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和國土資源大調查項目按要求報各主管部門審查;省地質勘查項目設計須經局組織專家初審后,再按要求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查。設計審批后均

需報局一份備案。

局地勘費項目任務書下達后,各申報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編寫設計報局總工辦,局組織專家進行審查,經局批準后實施。除局地勘費項目以外,其他所有項目合同簽訂后,應報局相

關處室備案。第三章 項目的實施和監督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按批準的項目設計組織實施,完成設計的任務和工作量,并保證工作質量和進度;如有工

作變動,需上報各項目主管部門審批同意。

第八條 局地勘費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局上報半年報和年報。國家和省地質勘查項目承擔單位除按項目主管部門要求上報工

作報告外,同時向局上報半年報和年報。

第九條 局對國家及省地質勘查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對局地勘費項目進行全程監督管理。

第十條 局參與國家和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的野外驗收,組織

局地勘費項目的野外驗收。

第十一條 國家和省地質勘查項目成果報告完成后報局總工

2辦,經局組織專家初審后報有關主管部門評審驗收。 局地勘費項目成果報告完成后先由地勘單位進行驗收,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局總工辦,局組織專家對成果報告進行評審驗收。第十二條 地質勘查項目成果報告(含市場類地質勘查項目)經有關管理部門認定后,除按國家規定和有關部門要求匯交資料外,同時還應按局地質資料管理辦法向局科技與信息處上交資

料。

第四章 項目的經濟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的經濟管理是指對項目實施的全過程按照政府項目資金使用辦法及財會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檢查和監督,并通過績效跟蹤和專項審計對已完成的地質勘查項目進行經濟評

價,從而發現問題、肯定成績,規范項目資金管理。第十四條 局對地質勘查項目實行分類經濟管理。國家和省級地質勘查項目嚴格按照項目主管部門的要求實施經濟管理;局入股的國家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局地勘費項目以及隊和其他單位合資勘查項目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經濟管理;市場類地質勘查項

目按照財會制度實施項目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單位財務部門應參與地質勘查項目資金的預算編制。所有地

質勘查項目的合同或任務書須送單位財務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各類地質勘查項目經費均應由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按各地質勘查項目名稱單獨設帳,并輔助設置工作項目科目,獨立核算,以反映各項目的真實成本和費用。項

目完成后應按項目進行財務決算和經濟審計。

第十六條 各類地質勘查項目資金禁止采用簡單經費切塊包干管理制,應實行項目實施與經費控制責任制,落實項目經理責任制,其主要指標有:成本與費用控制、質量控制、職工收入、

3節約分成、安全控制等,根據完成情況的程度予以獎懲。每一項經費支出應由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根據批準的項目設計預算使用范圍和實物工作量進行成本費用核算,按項目的工作進度核撥經費,確保項目經費支出與工作進度和工作項目

相適應。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國家和有關部門要求和項目實施實際情況,規范合理使用項目經費,保證??顚S?,嚴禁出現以下違規現象:擴大與項目無關的開支范圍、提高與項目無關的開支標準、虛列或不列支出、挪用和擠占項目經費,隨意轉撥項

目資金等。

第十八條 局財務處負責對地質勘查項目的經濟管理實行定期監督檢查,對項目經費支出的預、決算進行審核,對完成的地

勘項目進行經濟評價。

第十九條 局對地勘項目的效益實施績效考評。項目考評內容主要有三方面:項目成本控制是否合理、節約;項目質量是否達到驗收規范和設計標準;項目投資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否體現。對不符合國家有關制度、規定和合同約定以及違反財務會計制度、規章的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責成改正。各單位對所有地勘類項目進行績效考評,局年度抽查考評,考評結果作為以

后申報項目依據。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制定項目經濟管理實施細則,明確項目資金的管理權限、成本費用支出的審批權限以及對項目承擔者的

獎懲措施。

第二十一條 局礦產勘查類項目經費作為風險投入,允許地 4

勘單位出資與局合作進行礦產勘查,局對取得成果能進行轉讓和

轉入開發的項目經費按局礦業權經營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局地地„2007?263號文件印發的《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地質勘查項目管理 辦法》

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解釋權在局。

來源:考試大-項目管理師考試

第二篇:地質勘查項目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規范、有效地開展地質勘查項目質量管理工作,保證地質勘查項目的優質、高效實施,根據我院地質勘查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煤田地質勘察院(以下簡稱“院”)組織實施的地質勘查項目。

第三條 地質勘查項目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實施單位”)為院屬各勘探隊和機關相關科室。

第四條 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原則

(一)地質勘查項目質量管理以院質量管理體系為主,各項規章制度為補充,不斷提高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質量;

(二)地質勘查項目實行實施單位負責制;

(三)地質勘查項目實行分級管理,分類指導。

第五條 地質勘查項目質量管理貫穿設計書的審批、工作質量檢查、野外原始資料檢查驗收、成果報告的評審、地質勘查成果資料匯交等地質勘查項目工作全過程。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 院主要管理職責

(一)負責組織地質勘查項目立項建議書初審;

(二)負責組織地質勘查項目設計書審批;

(三)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勘查項目進行質量檢查和監控,查處重大質量事故;

(四)負責組織地質勘查項目野外原始資料驗收工作;

(五)負責組織地質勘查項目成果報告的評審;

(六)按規定接收地質勘查項目原始資料和成果資料。

(七)院總工辦為職責履行的職能部門。

第七條 實施單位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地質勘查項目立項建議書;

(二)組織編寫地質勘查項目設計書;

(三)組織地質勘查項目具體實施和日常質量管理工作;

(四)組織編寫地質勘查項目成果報告;

(五)組織地質勘查項目成果報告的初步審查;

(六)保管地質勘查項目的原始資料和實物資料,匯交地質勘查項目成果資料及規定的原始資料。

第三章 設計書審批

第八條 審批工作分級實施

凡單項目工作經費(合同額)大于20萬元的勘查項目由院總工辦統一組織審批;凡單項目工作經費(合同額)小于20萬元的勘查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審查,將審查記錄報院總工辦核準。

第九條 審查依據

(一)設計審查依據的有關標準必須是現行的國家標準,有關部門頒布的行業標準以及項目委托單位(如油田)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二)項目任務書(或合同)等文件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第十條 審查程序及要求

(一)施工單位(項目組)自收到項目任務書(或合同簽訂)之日起20日內,按規定向院總工辦提交項目設計書(或工作方案)的送審稿一式三份(和電子文檔),并附項目任務書(或合同書)。凡提交院總工辦審查的設計書送審稿,應在送審之前交實施單位技術負責人審閱。

(二)院總工辦自收到設計書之日起10日內(一般情況控制在5日內)完成設計的審批工作。

(三)設計評審采取會審或函審形式

會審形式,評審組通過聽取設計編寫人員的介紹、提問和答辯,并經認真討論,提出存在的問題、修改意見和建議,形成書面審查意見。

在委托方施工時間安排較緊的情況下采取(電子郵件)函審形式,函審專家成員應認真審閱設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對設計書進行評審,提出存在的問題、修改意見和建議,形成書面審查意見。

(四)院總工辦根據評審工作情況和專家審查意見,負責整理形成審查意見,并向提交設計書單位反饋審查意見,規定修改和再提交時間。

第十一條 評審組人員構成

(一)院總工辦應聘請熟悉相關專業(如安全、經濟等)領域及項目情況的專家參加設計評審。評審組一般由3—5名人員組成。

(二)評審組成員對設計評審質量負責,并對設計項目的資料負有保密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 評審主要內容

目的任務,以往資料的收集和綜合研究情況,工作部署,技術路線,工作方法及技術要求,監視和檢驗活動的規定,實物工作量,經費預算,組織管理和質量、安全保證措施,施工安排,預期成果,資源配置,質量目標,驗收準則等。

第十三條 設計審批

(一)設計評審工作結束后,設計提交單位自收到設計審查意見之日起5日內,根據設計評審意見完成設計書(送審稿)的修改,并將設計書(修改稿)報送院總工辦。

(二)院總工辦對設計書的修改情況驗證合格后,編制最終設計審查意見書(格式1)報審查組長簽批,并將簽批過的意見書及時下發項目實施單位。

(三)設計審批后,設計提交單位向院總工辦提交項目設計書紙介質和電子文檔各一套。

第十四條

未經院審查批準的設計書不得提交委托方審批和實施。

第四章

項目工作質量檢查

第十五條 項目分級檢查

(一)凡國家、省級勘查項目院總工辦必須進行中間過程檢查;

(二)市場項目中單項目合同額大于100萬元、工作周期大于6個月以及國外勘查項目(單項目合同額大于50萬元、工作周期大于1個月)院總工辦必須進行中間過程檢查;

(三)其他勘查項目:由承擔項目施工的分院進行中間過程檢查并保持檢查記錄,院總工辦進行不定期抽查。

(四)院總工辦組織檢查的工作項目比例一般不低于全院當年地質勘查項目總數的30%,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對當年本單位實施的所有地質勘查項目進行100%檢查。

第十六條 檢查的時間安排

(一)對所有勘查項目,在項目野外工作開始后,完成總工作量1/3~1/2時段必須進行一次檢查;

(二)對于工作周期大于6個月的勘查項目,每完成總工作量的1/3時必須進行一次檢查。

(三)項目施工單位總工程師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及時安排檢查,并根據需要報請院總工辦組織進行質量檢查。

第十七條 檢查的內容及要求

(一)資源(包括人力、設備、文件資料等)的配置是否符合策劃及合同要求;

(二)質量意識教育是否符合院管理體系的相關要求;

(三)質量管理組織是否健全,質量管理措施的可操作程度以及質量管理崗位職工對管理措施的認知程度;

(四)質量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質量交底記錄內容是否全面正確;

(五)儀器設備的性能試驗的時機、方法的正確性以及試驗結果是否符合策劃及相關規范要求;

(六)工作進度是否符合策劃及合同要求;

(七)各級檢查驗收的時機、方法、檢查工作量是否符合策劃及相關規范要求;

(八)各項技術指標是否符合策劃及相關規范要求;

(九)檢查工作必須保持記錄(參照格式2),做出當次檢查工作的書面結論。對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根據其輕重程度提出相應的整改書面要求,并進行關閉驗證。

(十)原始資料的檢查記錄或專題報告等作為技術資料歸檔保存。 第十八條 三級檢查驗收

(一)“三級”是指方法組(或生產大組)、實施單位(隊)和科,各方法的日常驗收以及委托方的檢查驗收均不包含在內。

(二)實施單位對所承擔的工作項目野外原始資料,組織進行方法組(或生產大組)自檢(100%)或互檢(100%)和實施單位(或項目組)的抽檢(30%),院級檢查以抽檢(10%)方式為主。

(三)野外質量檢查須結合野外實地抽查,實地抽查工作量分別要求達到5%、3%和1%。

第十九條

實施單位按照院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把質量檢查工作納入質量體系運行過程中,嚴格執行質量檢查制度。

第五章

野外原始資料驗收

第二十條

有野外實物工作量的地質勘查項目原始資料驗收工作應在野外工作現場進行,驗收的依據是項目設計書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野外原始資料驗收工作分級實施。凡單項目工作經費(合同額)小于20萬元的勘查項目,委托實施單位總工程師組織驗收,驗收意見報院總工辦核準;單項目工作經費(合同額)大于20萬元的項目,野外原始資料驗收必須由院總工辦組織進行。

第二十二條

實施單位在項目野外工作結束前10—15天,向院總工辦提出項目野外原始資料驗收申請。院總工辦收到野外驗收申請5日內,確定驗收專家組成員,并與實施單位協商確定驗收時間、地點。野外驗收組人員應覆蓋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專業。

第二十三條

申請野外驗收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已完成設計規定的野外工作;

(二)原始資料齊全、準確;

(三)原始資料(含實物資料)已經進行了整理,并進行了質量檢查和編目造冊;

(四)進行了必要的綜合整理,編寫了項目工作總結。

第二十四條 項目提供野外驗收的資料包括:

(一)全部野外原始資料

1.野外原始圖件(實際材料圖等); 2.儀器性能試驗資料;

3.野外記錄本、野外原始記錄卡片、原始數據記錄、相冊、表格等; 4.野外各類原始編錄資料,及相應的圖件; 5.樣品鑒定、分析、測試送樣單; 6.各類典型實物標本;

7.過渡性綜合解釋成果資料和綜合整理、綜合研究成果資料;

8.其他相關資料。

(一)質量檢查記錄(包括原始資料各級檢查驗收記錄)。

(二)工作總結,包括:任務完成情況(含工作量)、初步地質成果、工作質量、存在問題及改進意見等。

第二十五條

野外驗收的主要內容

(一)原始資料是否齊全、準確;

(二)是否完成了規定的目標、任務;

(三)是否完成了批準的工作量;

(四)工作質量是否符合各類規范、規定要求;

(五)地質資料綜合整理、初步研究是否符合有關要求;

(六)質量體系運行情況是否正常、有效;

(七)工作總結是否系統、全面;

(八)野外實地抽查是否合格。

第二十六條 野外驗收要求

(一)野外驗收過程中被驗收單位應提交全部資料,回答質疑,提供驗收組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野外驗收應對該項目野外工作原始資料質量劃分等級。根據資料質量情況參照《物化探生產技術管理(地礦部1983)》和中國地質調查局質量管理制度中相關要求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三)野外原始資料等級評定后,驗收組形成野外驗收意見書(見格式3),并及時通知被驗收單位。

(四)被驗收單位收到野外驗收意見后,應按意見的要求完善各項工作;需補充野外工作的,還應及時補充和完善野外工作;驗收組驗證認可后,方可撤離野外工作現場。

第二十七條

未經院級驗收(或經分院驗收,院總工辦核準)的原始資料不得提交委托方驗收和用于成果報告的編寫。

第六章

成果報告的評審

第二十八條

成果報告的評審依據項目任務書(或合同)、設計書、設計審查意見書、任務變更和工作調整批復意見書、野外驗收意見書,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進行。

第二十九條

成果報告應全面、系統、客觀地反映項目的工作情況和工作成果,應力求文字簡練、流暢,附必要的圖表、冊、附件,附圖要清晰、美觀。成果報告完成編寫并通過實施單位總工程師初審后,提請院總工辦評審。

提請評審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全面完成了設計書的任務; 2.野外原始資料通過了“三級”驗收; 3.各類技術資料齊全; 4.形成文字報告和各類圖件;

5.成果報告通過項目實施單位總工程師初審。 第三十條 評審的程序及要求

(一)申請評審單位應提前10日將成果報告送達院總公辦。并提交文字報告、附圖、附表、項目任務書(或合同)、設計審批意見書、任務變更和工作調整申請報告與批復意見書、原始資料檢查驗收意見書等資料。

(二)成果報告送審稿的份數由院總公辦視項目規模、技術復雜程度以及評審組人數確定,一般應≥3份。

(三)申請評審單位的領導應參加會審,并安排被評審報告的項目負責人、報告主編及相關技術人員參加會審。

(四)院總工辦收到成果報告評審申請后,在5日內確定評審形式、評審專家人員組成、評審時間、地點等有關事項。

(五)地質勘查項目成果報告評審形式以會審為主,特殊情況經院總工程師批準采用函審。院總工辦根據成果報告審查申請及項目情況確定評審專家人員組成。評審專家組成人員主要在院Ⅰ、Ⅱ級方法技術帶頭人中產生,并應覆蓋項目工作涉及的主要專業。評審專家組一般由3—7人組成,小型項目人數可酌情減少。

(六)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收到成果報告送審稿后,均應認真審閱,形成書面評審意見,并對評審意見負責。

(七)報告評審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保證評審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三十一條 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技術資料是否齊全、準確;

(二)原始資料質量符合設計和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項目工作任務和預期成果目標的完成情況;

(四)成果的綜合研究水平及推斷解釋結論的可靠性;

(五)成果報告和綜合圖件的質量;

(六)存在問題及建議。

第三十二條

評審組通過審閱成果報告,查閱各類資料,聽取報告組匯報、答辯,并與報告組交換意見的基礎上,由主審專家主筆并匯總其它評委的意見,經評審委員會討論形成評審意見。

第三十三條

成果報告提交單位在收到評審意見后,應根據評審意見對報告進行認真修改、補充、完善,并在15日內將修改后的完整成果報告1套和電子文檔1套送院總工辦審查。院總工辦在收到成果報告修改稿后,應在10日內完成對報告的審查,驗證意見修改情況并編制最終評審意見書(格式4),報專家組長批準。

第三十四條

評審結束后,院總工辦將最終評審意見書下發成果報告提交單位(附電子文檔)。報告提交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書對報告進行最終修改定稿,按規定復制或出版,并及時匯交成果資料。

第三十五條

未通過院評審的成果報告不得提交委托方評審驗收。

第七章 成果資料匯交

第三十六條 實施單位為地質勘查資料匯交單位,院資料室為地質勘查成果資料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地質勘查資料匯交單位應在成果報告審查意見書下發之日起180日內,按皖勘院[2006]58號文的相關要求向資料室匯交地質資料紙介質和電子文檔資料,并及時向委托方匯交地質勘查成果資料。

第三十八條 匯交的地質勘查成果資料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院科技檔案管理辦法要求。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在實施中國地質調查局、各大油田等機構的地質勘查項目時,本辦法如與其管理規定不一致,則在不違背委托方規定的基礎上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條 實施單位發生弄虛作假、偽造資料,回避設計審查,拒絕質量檢查、原始資料驗收、成果報告評審,不匯交地質勘查成果資料或不提交項目工作成果報告等有關管理規定的,院將按照《院質量管理經濟責任制度》(另文下發)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扣除質量保證金、通報批評等處罰。

第四十一條

院、分院相關管理人員在項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處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湖南省地質勘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部門: 發布人: 發布時間: 2007-12-19 10:07:08 瀏覽次數:800

湖南省地質勘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國家出資地質勘查項目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意見》(湘政發[2006]3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國土資源廳(以下簡稱省廳)管理的中央和省財政出資地質勘查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廳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發布項目立項指南,組織項目的審核、論證;

(二)依法協調和處置相關的礦業權設置;

(三)組織編制項目預算及組織實施費預算,報省財政廳;

(四)編制項目計劃、批復項目設計并組織實施;

(五)匯總編報項目支出用款計劃,規范辦理資金支付;

(六)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組織項目成果驗收和竣工驗收;

(七)匯總編制項目財務決算和竣工決算,報省財政廳。

第四條 市州國土資源局協助省廳管理項目,從規劃、礦業權設置等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組織本轄區內項目的日常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協助組織項目的野外驗收。

第五條 省廳委托省地質研究所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省地質研究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項目立項指南;

(二)組織野外踏勘選點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組織設計和預算評審;

(四)編制項目計劃任務書;

(五)負責項目實施中的日常監督檢查,辦理日常管理事宜;

(六)優選并確定項目監審專家,管理項目評審專家庫;

(七)組織項目野外驗收、成果評審和竣工決算,依法督促地質勘查成果匯交。

第六條 項目立項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地質勘查單位編制立項申請書、向省廳提出立項建議,或者市州國土資源局組織地質勘查單位進行初步論證、向省廳提出立項建議,或者省廳直接組織專家優選靶區,提出立項建議;

(二)省廳委托項目所在地市州國土資源局進行規劃、礦權設置等審查;

(三)省地質研究所組織立項論證;

(四)省廳對立項論證通過的項目組織會審。

第七條 根據省財政下達的項目預算,省廳向承擔單位下達項目任務書,并抄送項目所在地市州國土資源局。

第八條 承擔單位收到項目任務書后,按照國家有關規程規范的要求,在規定時限內提交項目設計書送審稿。

第九條 項目設計審查由省地質研究所負責組織,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具有相應技術、經濟資格的高級專家擔任評委,并督促設計編制單位按專家意見對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修改后的設計經主審專家復核后按規定上報省地質研究所。

第十條

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實施前與省廳簽訂勘查合同,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利益,并依法辦理勘查登記。

第十一條 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設計組織施工。同時,要加強成礦預測和綜合研究,根據地質情況的變化及時提出設計修改建議;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并建立健全嚴格的質量檢查制度。

第十二條 項目實行專家監審制,省地質研究所聘請專家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審。市州國土資源局配合項目監審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項目工作區、工作年限、主要實物工作量、目標任務、預期成果和經費預算等需要調整的重大變更,由承擔單位正式行文報省地質研究所,省地質研究所再按規定程序報批。同意調整的,應按要求提交補充設計書。

第十四條 實行項目工作報告和綜合統計報告制度。工作報告分為季報、半年報(與二季度報合并)、年報(與四季度報合并)和專報。項目有重要進展或重大變化的應及時編制專報。工作報告以紙介質和電子文檔形式由承擔單位報送省地質研究所,同時抄送地質勘查單位主管局和項目所在地市州國土資源局。綜合統計報告按有關統計要求報送。

第十五條 承擔單位應在項目野外工作結束前30日,向省地質研究所提出野外驗收申請。省地質研究所在市州國土資源局的配合下,組成野外驗收組對項目野外工作情況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野外驗收應在工作現場實地進行。野外驗收的主要內容是設計執行情況,如實物工作量完成情況、勘查工作質量情況、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并提交工作總結。野外驗收明確需補做野外工作的,承擔單位應按要求補做工作。不按要求補做工作的,不得轉入最終成果報告的編寫。承擔單位應負責提供野外驗收所需的全部資料。

第十七條 承擔單位應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寫項目成果報告,報送省地質研究所。項目成果報告的評審比照設計和預算的評審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承擔單位為地質資料匯交人,應按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及時匯交地質資料。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形成的地質資料、找礦發現和礦業權等均屬于項目成果。國家出資形成的項目成果歸國家所有,其礦業權的處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承擔單位發生偽造資料、弄虛作假、不匯交地質勘查成果資料或不提交項目工作報告等有關管理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不受理新開項目的申請、停止新開項目、終止續作項目等處罰,并記入地質勘查單位信用信息;情節嚴重的,依法處以降低資質級別、減少資質類別直至吊銷地質勘查單位資質。

第二十一條 項目資金管理按照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四篇:安徽省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管理,根據《安徽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安徽省地質勘查基金全額投資和合作投資的礦產勘查項目(以下簡稱基金項目)。 第三條 基金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共同管理。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機構受委托負責基金項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基金項目以預查和普查為主,煤炭勘查項目可以做到必要的詳查。

第二章 基金項目立項管理

第五條 根據全省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編制發布基金項目立項指南或通知。 第六條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地勘單位和有關單位根據基金項目指南或通知,編寫基金項目立項建議書(編寫提綱見附件),向國土資源廳提出立項建議。

第七條 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機構對提出的立項建議進行篩選,符合立項條件的項目,入選基金項目庫。

第八條 省國土資源廳從基金項目庫中提出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并發布公告。

第九條 具有甲級固體礦產勘查資質的勘查單位可以根據發布的項目公告編寫項目申報書(申報書格式另行制定),向國土資源廳申報。

第十條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項目申報書進行評審論證,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基金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項目建議的勘查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承擔?;痦椖空型稑宿k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省國土資源廳對招投標情況和評審論證結果在省國土資源廳網站上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根據公示結果,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批準立項,下達基金項目任務書。

第十三條 承擔單位收到項目任務書后,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編寫勘查設計,經承擔單位主管部門初審后向省地勘基金管理機構提交項目設計書。

第十四條 礦業權人利用已勘查登記的項目申報基金項目(不含原省地勘專項費項目),由礦業權人委托具備乙級以上固體礦產勘查資質的勘查單位按照立項有關要求,編寫立項申報書(申報書格式另行制定),明確合作意向和投資比例,經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論證、批準,礦業權人進行礦業權評估,報省國土資源廳確認后,編寫勘查設計向省地勘基金管理機構提交項目設計書。

第十五條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設計書的審查,向基金項目承擔單位下達設計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省國土資源廳組織編制基金項目預算建議及組織實施費預算建議報省財政廳。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省財政廳批復的項目預算,編制、下達基金項目投資計劃并組織實施。

基金項目預算和計劃一經批復,原則上不得調整。如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基金項目預算和計劃批復后,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項目,委托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機構與承擔單位簽訂勘查施工合同;與地勘基金合作投資的項目,還要簽訂合作投資合同。承擔單位按合同約定組織施工。

第十八條 經論證批準立項的全額投資項目和納入省地勘基金管理的原省地勘專項費續作項目,委托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機構統一辦理勘查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已登記礦業權的合作項目(不含原省地勘專項費的合作項目),按合作投資合同約定辦理勘查登記。

第三章 基金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基金項目實施和日常管理,對基金項目進行全過程監審。

第二十條 承擔項目施工單位主管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基金項目的勘查質量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基金項目實行季度、半年、報告制度。承擔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機構報告項目實施情況,重要情況應隨時報告。

第二十二條 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對項目的工作地區、目標任務、工作周期、工程布置、主要實物工作量、經費使用等確需調整的,必須由承擔單位正式行文,報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機構初審,省國土資源廳批復調整意見。

第二十三條 基金項目結束野外作業(包括各專項勘查結束野外作業),轉入下一個勘查程序和階段工作之前,必須經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機構組織專家(承擔單位主管部門參與)到現場進行野外工作驗收。

第二十四條 基金項目野外工作結束后,承擔單位要及時編寫地質勘查報告,報省地勘基金管理機構,由省國土資源廳委托其組織進行成果審查驗收;探求到包括333類以上資源儲量且達到小礦規模下限以上的地質勘查報告,由承擔單位向礦產儲量評審機構申請資源儲量評審,并以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的評審意見書為驗收依據。

第二十五條 基金項目地質勘查報告驗收和評審后,承擔單位按規定印制和匯交成果地質資料,并按有關規定保管原始地質資料與實物地質資料。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匯交成果地質資料后一個月內提交項目經費竣工決算報告,報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機構,省財政廳會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審查批復。

第二十七條 基金項目完成后,對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沒有進一步勘查意義的,按規定注銷探礦權。能取得礦產資源量或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由省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合作投資項目按項目合同約定處置礦權和分配其權益。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省國土資源廳將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收回已撥項目經費、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罰。情節嚴重者,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管理機構有關人員在項目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造成惡劣影響的,按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處分。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省地勘基金管理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配套措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以往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篇:地質勘查項目野外資料驗收

一、目的及范圍

在前期地質勘查項目成果報告審查中,由于野外資料不完整、不準確,以及未滿足勘查設計(方案)要求,導致成果報告質量較差,影響外部審查的合格率。為保證和提高地質勘查項目野外工作及最終成果報告的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地質勘查項目野外資料驗收管理辦法適用的范圍:公司、隊承擔的地質災害勘查、地質礦產勘查、巖土工程地質勘察、水文地質勘查、地形測繪等。

二、驗收工作程序與組織

1、野外資料驗收應在項目野外工作全部完成,并對原始資料進行必要的綜合整理和項目自檢合格后進行。

2、野外驗收由項目及所屬實體技術負責人向公司總工辦提出申請,并具備以下條件:

⑴全面完成設計書(方案)規定的野外工作; ⑵原始資料齊全、準確;

⑶原始資料(含實物資料)已進行整理,并進行了質量自檢和歸類造冊;

⑷進行了必要的綜合整理,編寫了分類及項目工作總結; ⑸項目勘查單位在野外工作結束前10日,向總工辦提出野外資料驗收申請。

3、野外資料驗收工作由總工辦負責組織開展??偣まk在收到勘查單位提出的驗收申請后,負責組織成立野外資料驗收小組。驗收組由3人組成,包括公司、隊內部技術成果審查專家(組長)、總工辦工作人員(組織協調)、項目承擔單位(實體)技術負責人。

4、驗收時間由總工辦與項目勘查單位協商確定,驗收地點原則在項目野外現場,勘查手段較單

一、簡單的項目可不在野外進行,涉及有鉆探、坑探的礦產勘查項目、重大財政項目、及較復雜的水工環勘查項目必須進行野外現場驗收。

5、野外資料驗收完成后,驗收小組應對驗收結果編寫《野外資料驗收意見書》,驗收合格的項目方能進入成果編制工作;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勘查單位應按照“意見書”提出的整改意見補充、完善勘查工作及資料整理,整改完成后向總工辦提交整改獲取的資料及整改報告,總工辦對提交的整改資料檢查后出具“整改審查意見”,合格后進入成果編制。

三、提供驗收的主要野外資料內容

1、地形測繪

⑴測量控制點、圖根點、導線平面布置圖; ⑵測量控制點、圖根點測量成果表; ⑶定點測量成果匯總表; ⑷測量控制點埋設位置照片; ⑸測量原始記錄簿; ⑹測量技術報告(總結);

⑺測繪儀器鑒定證書及主要測量技術人員技術資格證復印件。

2、工程地質勘查(含地質災害勘查、巖土勘察) ⑴《勘查設計書》;

⑵反映各類調查點、實測工程地質剖面、勘探工作位置及工作量等的勘查工作實際材料圖(不同比例尺應單獨成圖);

⑶各類調查點卡片及對應的現場照片; ⑷實測工程地質剖面記錄表及剖面圖;

⑸鉆孔設計書(單孔)、鉆探班報表、鉆孔巖芯編錄表、綜合鉆孔柱狀圖、每個鉆孔施工現場照片及巖芯照片;

⑹淺井設計書(單井)、淺井地質編錄表、淺井展示圖(柱狀圖)、每個淺井施工現場照片及井壁地層照片;

⑺槽探地質編錄表、槽探展示圖及照片;

⑻各類原位測試、現場試驗原始記錄表及現場照片; ⑼試驗樣品采集取樣單、送樣單及現場照片; ⑽各類收集資料。

⑾勘查完成實物工作量統計表; ⑿勘查工作總結。

3、水文地質勘查 ⑴《勘查設計書》;

⑵反映各類調查點、實測工程地質剖面、勘探工作位置及工作量等的勘查工作實際材料圖(不同比例尺應單獨成圖);

⑶各類調查點卡片及對應的現場照片;

⑷實測水文地質剖面記錄表及剖面圖;

⑸鉆孔設計書(單孔)、鉆探班報表、鉆孔巖芯編錄表、綜合鉆孔柱狀圖、每個鉆孔施工現場照片及巖芯照片;

⑹抽水試驗(注水試驗)原始記錄表及現場照片; ⑺試驗樣品采集取樣單、送樣單及現場照片; ⑻各類收集資料。

⑼勘查完成實物工作量統計表; ⑽勘查工作總結。

4、地質礦產勘查

⑴《勘查設計書》或“方案”;

⑵反映各類調查點、實測地質剖面(線路)、勘探工作位置及工作量等的勘查工作實際材料圖(不同比例尺應單獨成圖);

⑶各類調查點卡片及對應的現場照片; ⑷實測地質剖面(線路)記錄表及剖面圖;

⑸鉆孔設計書(單孔)、鉆探班報表、鉆孔巖芯編錄表、綜合鉆孔柱狀圖、每個鉆孔施工現場照片及巖芯照片;

⑹坑探設計書、坑探地質編錄表、坑探展示圖(剖面圖)、每個坑探施工現場照片及坑壁地質照片;

⑺淺井設計書(單井)、淺井地質編錄表、淺井展示圖(柱狀圖)、每個淺井施工現場照片及井壁地層照片;

⑻槽探地質編錄表、槽探展示圖及照片;

⑼物化探工作布置圖、實際材料圖、樣品采集取樣單、送樣單

及現場照片、樣品鑒定(測試)成果匯總表及測試報告、工作總結;

⑽各類收集資料。

⑾勘查完成實物工作量統計表; ⑿勘查工作總結。

四、野外資料驗收技術要求

1、勘查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是否完成要求的勘查工作量;總體目標任務情況是否達到勘查目的。

2、勘查工作部署、工作布置的合理性:與《勘查設計書》及設計書“審查意見”是否相符合;采用的技術方法、手段及各種方法、手段的配合是否合理、有效;工作部署、工作布置是否合理,能否達到預期地質目的和滿足目標任務的要求。

3、勘查工作執行情況和工作質量:測量和地質測繪調查點、路線、剖面布置和控制程度是否達到勘查目的,野外記錄、現場編錄資料是否齊全、完整、準確;槽探、淺井、坑探、鉆探工程布置和施工質量如何,野外記錄、編錄資料是否齊全、完整、準確;各種圖件(素描圖、剖面圖、柱狀圖、野外手圖、實際材料圖等)內容是否齊全、表達是否準確合理;采樣方法和規格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樣品采集是否齊全,采樣編錄是否完整、準確,樣品保管是否完好;對現場編錄資料、樣品分析測試成果能否及時進行整理并及時提交相關原始資料。

4、物化探工作質量:工作布置是否合理,經試驗后提出的方法是否合理有效,且達到了地質目的;樣品(數據)采集方法技術、

數量、質量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樣品加工或數據處理方法技術和質量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原始記錄及編錄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客觀真實。

5、綜合整理、綜合研究情況:是否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對巖、土、礦石、水實物標本進行系統分類、描述、整理,對樣品分析測試成果進行了校核、檢查、分類整理,且根據鑒定、測試結果及時校正有關原始編錄和綜合圖表,及時分析利用鑒定、測試成果;各類綜合圖件、表格編制是否及時,內容是否齊全,且與原始資料吻合。

6、野外工作總結情況:是否全面、系統地隊總體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預期成果完成情況進行了總結;是否全面、系統地對工作量及工作質量、成果進行總結;是否全面、系統地對工作部署、工作布置、技術路線的合理性及效果進行總結;是否初步對區域、勘查區地質特征進行總結。

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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