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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個人外匯政策

2022-07-20

第一篇:境外個人外匯政策

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外匯管理政策解讀

為規范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外匯管理,防范金融風險,便利銀行為“走出去”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中外資銀行平等競爭,外匯局經過充分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日前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9號,以下簡稱《通知》),于2009年8月1日施行。如何準確理解并執行《通知》,對銀行正確辦理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業務,較為重要。

一、關于管理思路。目前,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開立的離岸賬戶,一類是在其他境內銀行開立的賬戶。第二類賬戶沒有明確是離岸賬戶,原則上應視同在岸賬戶管理,特別是資本項目賬戶和在中資銀行開立的賬戶。據此,對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的管理,也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完全按照離岸賬戶管理。二是納入在岸管理,視同境內機構開戶管理,畢竟大部分境內銀行沒有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但按照離岸賬戶管理,涉及市場準入問題;按照在岸賬戶管理,與部分銀行特別是外資銀行當前業務實際不符。為減少對銀行的影響,兼顧中外資銀行業務習慣,在現行制度框架內完善管理,《通知》尊重銀行業務經營實際,沒有簡單選擇是離岸管理還是在岸管理,而是緊密結合我國銀行業務發展實際,整合了兩個管理思路中的合理部分,既不是完全的離岸管理,也不是純粹的在岸管理。即從利于吸引外資,鼓勵銀行充分競爭角度,放寬境外機構在境內開戶限制,簡化了通過境內外匯賬戶與境外的交易審核手續,與境內交易按照跨境交易管理。同時,為防范風險,明確將該類賬戶存款納入銀行短期外債管理,按規定繳納存款準備金等。

但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和離岸賬戶還是有著明顯區別。離岸賬戶只能在經批準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銀行離岸銀行部開立,目前只有少數幾家銀行可以辦理;而《通知》規范的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特指那些在非離岸銀行部開立的外匯賬戶。因此對其標識也分別予以規范。并且,離岸賬戶資金不納入銀行外債指標管理,不繳存存款準備金,而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內資金納入銀行外債指標管理,并按規定繳存存款準備金。此外,兩類賬戶的收支范圍也有著根本區別,離岸賬戶的收支范圍因政策環境不同明顯比其他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要寬泛許多。

二、關于開戶資料審核責任和資金運用。開戶審核資料,《通知》對此未做統一明確要求,主要是考慮到如果規范的過于繁瑣,不利于銀行執行,并且銀行均有內控程序,對開立賬戶有著嚴格的內部審核條件。因此,《通知》只做了應當審核境外合法注冊成立文件的原則規定,即將審核責任交給了銀行。銀行必須遵循了解客戶原則,嚴格審核境外機構合法注冊成立文件的原件等,在把握客戶真實、合法的基礎上,方能為境外機構開立境內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收支業務。否則,境內銀行要么不開展此項業務,要么將承擔因審核不實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既可能是行政或者民事責任,也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但考慮到境內銀行實際業務操作特點,特別是中資銀行的習慣,《通知》要求開戶資料必須提供準確的對應中文翻譯,外匯賬戶名稱即可以與境外機構合法注冊證明文件名稱一致,也可以與對應中文翻譯一致。部分外資銀行實踐中要求境外機構合法證明文件翻譯成英文,其外匯賬戶名稱即可以和英文翻譯保持一致,也可和中文翻譯保持一致。 至于外匯賬戶內資金的運用,則由境內銀行在監管框架下按照商業慣例執行。賬戶沒有幣種和數量限制,賬戶內資金納入銀行經營頭寸統一運用,按規定繳存存款準備金,但需要在外匯局核定的外債指標范圍內??梢源鏋槎ㄆ诨蛘呓Y構性存款,利息按規定遵循商業慣例辦理即可,也可以在符合有關監管部門關于境外放款或者授信規定的前提下開立信用證等,如按規定納入銀行外債指標管理,辦理境外債權登記等。但如果該賬戶資金對境內構成直接或者間接投資,則需要按照當前有關外商直接投資或者有關資本市場開放的規定辦理,履行相關批準、備案等手續或者通過合適的境外投資機構辦理??偠灾?,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資金運用,必須在現行監管框架下進行,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否則,應待有關政策明確后方可辦理。為此,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業務對銀行風險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境內銀行特別是中資銀行要加強內部風險控制,謹慎經營,控制客戶識別、外債指標、客戶履約不能等各類風險,如僅限總行或者經營能力和風險控制較強的部分分行開辦,不要不加限制,遍地開花,造成經營和政策違規等風險。并且,將該外匯賬戶納入外匯賬戶信息管理系統,通過外匯賬戶信息交換平臺,報送開戶信息、余額變動情況和收支

明細。為此,境內銀行需要提前做好內部系統調整,滿足外匯局系統要求,《通知》實施之日起18個月內,銀行要完成內部系統調整工作。在此期間,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不需要通過外匯賬戶信息交互平臺,向外匯局報送相關信息。外匯局將根據銀行系統調整、與外匯局系統接口建設等情況,另行通知報送時間。

三、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的收支管理。與境外、離岸銀行賬戶、境外機構其他境內外匯賬戶以及境內機構和個人之間的外匯收支,銀行憑境外機構指令即客戶填寫的會計支付憑證直接辦理支付或者收賬手續,外匯局不要求銀行審核相應商業單據和憑證。需要指出的是,這只是外匯局不要求,但銀行仍需要遵循了解客戶原則,保證外匯收支的真實合法。另外一個問題是直接辦理,是否可以不先做資金性質申報而直接入賬,對此,《通知》予以肯定,但同時也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除外,即如果將來外匯局要求先進行國際收支申報或者報告資金性質,境外機構需按規定履行報告程序后方可辦理入賬手續。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支付或者從其收匯,境內機構或者個人的經辦銀行應當按照跨境外匯收支管理,要求境內機構和個人提供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如服務貿易對外支付,需要按規定提供稅務憑證,貨物貿易還需進行進口報關單或者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資本項下按規定審核外匯局的核準文件等。

此外,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不允許存取外幣現鈔,不得直接或者變相結匯。在沒有相應審核規范的情況下,外匯局也不得進行任何審批。結匯只有在符合有關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境內符合規定的貸款人無法履約,境外機構履行擔保責任,按規定由銀行申請經外匯局批準后,方可辦理銀行本外幣頭寸不匹配項下的結匯。

四、關于國際收支申報。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與境外的涉外收付款,境內銀行應當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試行)》的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先為境外機構建立單位基本情況表,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或者境外匯款申請書等。與境內機構或者個人發生的收付款,由境內機構或者個人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間接申報,填寫相關涉外收入申報單或者境外匯款申請書。當然,在境外機構標注NRA標識前,經辦銀行應在付款報文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以便境內收款銀行識別。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支付時,要向銀行說明收款賬戶性質,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向境外機構境內賬戶支付等。需要指出的是,境外機構與境內機構或者個人發生的人民幣收付款業務暫不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與境內發生的收付款無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間收付款業務無需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五、關于賬戶識別。為對境外機構外匯賬戶進行明顯標識,便利統計和業務辦理,同時與離岸外匯賬戶(OSA外匯賬戶)區分并避免外界對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之誤解,《通知》將要求所有境外機構外匯賬戶必須標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需要標識NRA標識的賬戶,既包括普通境外商業機構在境內開立的外匯賬戶,無論其開戶是否經外匯局批準,也包括駐華使領館等。需要指出的是,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資格的離岸銀行部門開立的外匯賬戶,仍需按照相關規定標識OSA,不需改成NRA。并且,從銀行角度考慮,擬對實現標注NRA的具體方式不作統一要求。只要達到外匯資金的收付方能有效識別賬戶性質之目的,銀行可以選擇在賬戶號碼前直接標識NRA,即NRA在賬號字段信息內,或者通過系統配對等技術變通方式標識NRA,NRA可以不在賬號字段信息內,但表現結果和形式必須是NRA+外匯賬戶號碼。

需要指出的是,對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銀行需要在開戶后至遲在辦理相關外匯收支業務前代其向外匯局申請代碼,同時完成基本信息登記,以便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锻ㄖ穼嵤┲涨耙呀涢_立的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銀行應集中為其辦理賦碼和基本信息登記手續,最遲應在《通知》實施之日起18個月內完成,與系統改造同步,保證按規定報送外匯賬戶信息。

六、《通知》適用范圍。境外機構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目前包括兩大類。一是在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開立的離岸賬戶。二是在境內其他銀行開立的外匯賬戶,《通知》主要規范的對象。此類賬戶又可細分為以下三類:資本項目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包括外商直接投資保證類、收購類、前期費用類賬戶等,須經外匯局批準;與境內機構經常項目結算賬戶性質相同且主要在境內使用的外匯賬戶,因需要結匯或者提取現鈔,也需經外匯局批準;其他外匯賬戶,不需結匯或者提取外幣現鈔,用于國內外結算或者存儲資金,因歷史原因主要在外資銀行開立,不需經外匯局批準。

由于離岸賬戶在《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發【1997】438號)及其實施細則中已有明確規定,因此《通知》不適用離岸賬戶,離岸賬戶仍按現行管理政策辦理,如標識、外匯收支審核、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等?!锻ㄖ分饕幏毒惩鈾C構其他境內外匯賬戶,既便利銀行企業資金運營,又填補管理漏洞。但考慮到境外機構在境內開立的其他外匯賬戶中,部分性質特殊的外匯賬戶如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等還有一些特殊規定,《通知》明確這些外匯賬戶如果有特殊規定的,首先適用特別規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按照《通知》辦理。其他沒有任何規范的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則必須遵守《通知》的規定,標識NRA等。

此外,《通知》明確無論中外資銀行,只要依法取得吸收公眾存款和辦理國內外結算業務資格的銀行,就可以辦理境外機構境內開戶業務。對此,有人擔心如此會不會成為境外資金進出的渠道。我們認為不會,對此也進行過認真論證。一方面,境外機構在境內開戶,在外資銀行是正常和普遍業務,即早已開辦,如果是資金進出渠道的話也早已實現,不會因為《通知》使然。另一方面,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資金納入銀行外債指標管理,銀行除去其他負債業務外,可以辦理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業務的額度不會很大,不會因此成為大量境外資金進入的渠道。并且,如果銀行通過資產業務運用這些賬戶內資金,實際上構成對外負債的話,也要按規定納入外債指標管理。而近些年全部境內銀行的外債指標也不過平均每年二三百億美元。因此,放開境外機構在境內開戶,不會成為資金進入渠道。相反,由于第一次明確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與境內交易按照跨境交易管理,《通知》反而是規范甚至是堵塞資金通過境外機構境內賬戶進出的漏洞。

七、境外銀行境內外匯賬戶管理。這里的境外銀行,主要指境外法人銀行和境內銀行的境外分行,但如果境內銀行的境外辦事機構或者代表機構,在境內開立外匯賬戶,發生資金往來,也應適用《通知》的規定。除不納入外匯賬戶信息管理系統外,《通知》其他條款均可適用于境外銀行。根據我們對境內部分銀行的調查,境外銀行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外匯賬戶主要是因資金清算需要開立的同業存款賬戶??傮w估算,此類賬戶總量較小,只與境外發生往來,國際收支已有統計,因此不納入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故無需特殊賦碼,無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但《通知》的其他條款,如實名賬戶、加注非居民標志、與境外往來自由、外匯賬戶資金納入外債指標管理,不得存取現鈔、不得結匯等,均適用于此類賬戶。

此外,考慮到未來境外銀行境內外匯賬戶在數量、金額以及用途方面可能發生的變化,為將來境外銀行境內外匯賬戶納入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預留技術空間,做好準備,我們同時要求境內銀行在為境外機構開戶時,要對境外銀行和非銀行的標識進行區分,但為減輕境內銀行負擔,對區分的方式不作統一要求。

第二篇:個人外匯政策解答

個人外匯管理政策問題解答

1、區分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的身份證明是什么?

答:境內個人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含臨時身份證、帶有身份證號碼的戶口簿)、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境外個人的身份證明是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2、個人總額內購匯、結匯,能否委托他人辦理?

答:個人總額內購匯、結匯,不能委托他人辦理,但可以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超過總額的購匯、結匯以及境外個人購匯,可以按《細則》有關規定,憑相關證明材料委托他人辦理。

3、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是否包括境外匯入的外匯和攜入的外幣現鈔? 答:原兌換外匯僅指攜入的外幣現鈔和旅行支票。

4、個人與其直系親屬的外匯儲蓄賬戶資金劃轉是否要求提交雙方身份證件原件? 答:個人與其直系親屬的賬戶資金劃轉應提交雙方身份證件原件。

5、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劃轉如何辦理?

答:境內個人賬戶當日累計劃出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5萬美元以上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境外個人賬戶資金劃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6、本人外匯結算賬戶與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能否劃轉?

答:本人外匯結算賬戶與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可以劃轉,但外匯儲蓄賬戶向外匯結算賬戶的劃款限于劃款當日的對外支付,不得劃轉后結匯。

7、現鈔戶和現匯戶的管理還有差別嗎?

答:對于這個問題,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方面,從外匯管理角度講,個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可憑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不再對現鈔戶與現匯戶實行不同的外匯管理政策,在賬戶資金存入、結匯、匯出、境內劃轉、提鈔等方面實行統一的監管標準。另一方面,從銀行經營角度講,由于現鈔和現匯的運營成本不同,銀行可能仍會對儲戶區分鈔戶和匯戶,采取不同的收費標準或買賣價格,這屬于銀行自身的商業經營行為。

8、哪些個人結售匯業務不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

答:通過銀行柜臺尾零結匯、轉利息結匯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結匯;個人售匯不管金額大小均要錄入系統。

9、如何運用個人結售匯系統中“撤銷”和“修改”功能?

答:在個人結匯交易中“撤銷”、“修改”功能只針對當天的結匯交易,即只能對當天的結匯交易進行“撤銷”、“修改”。其中身份證號、結匯資金屬性錄入錯誤或此交易取消時,應使用“撤銷”功能,再將正確信息重新輸入,除此之外均可使用“修改”功能直接修改錯誤項。在個人購匯交易中“撤銷”、“修改”功能可

1 以用于當天的結匯交易或隔日以上的交易撤銷、修改。

10、個人結匯交易的“沖正”功能如何操作?

答:沖正主要是針對非當日辦理的結匯交易進行修正,具體操作是:身份證號、結匯資金屬性、金額或幣種錄入錯誤,均應先“沖零”(金額項輸入原金額的相反值,其他項與原值一樣),同時在備注欄寫明沖正原因及原錯誤交易流水號。之后重新輸入一筆正確的信息。

11、直系親屬包括哪些范疇? 答: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配偶。

12、哪些憑證可作為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答: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指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戶口簿、結婚證或街道辦事處等政府基層組織或公安部門、公證部門出具的有效親屬關系證明。

13、個人結售匯系統中輸入境外個人的護照號注意事項?

答:要輸入Passport No.(或Passport Number或Number of Passport)下面的完整號碼,系統會在該號碼前自動加上國別代碼。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最后號碼如為順序碼,即僅用以表示該人通行證換領次數的話,銀行證件號碼錄入時不需錄入該順序碼。具體說,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錄入前9位號碼(含第1位字母),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含91版、97版)錄入前8位號碼。

14、如何處理個人結售匯系統中境外個人姓名欄不夠錄入全名?

答:境外個人姓名大于系統設定的字符,在姓名欄依次輸入姓名至滿格,同時在備注欄注明境外個人姓名全名。

15、個人結售匯系統的資金形態如何判斷?

客戶手持現鈔結匯的選“外幣現鈔”;西聯匯款等不入卡(折)的個人匯入匯款直接結匯選“匯入資金”;不管現鈔或現匯性質,只要是存在卡(折)、存單等帳戶里面的資金結匯均選擇“帳戶資金”。

16、個人結售匯系統的資金屬性如何判斷?

結匯業務境內個人按外匯來源判斷有131職工報酬和贍家款等;境外個人按人民幣用途判斷有122旅游購物等;售匯業務境內個人按購匯用途判斷有322旅游、留學等;境外個人購匯按人民幣來源判斷有322境外個人原幣兌回等。要保證我行A系統、國際收支申報、個人結售匯系統三者的一致。

第三篇: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業務展業規范

第一部分總體要求一客戶識別銀行為投資主體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業務前,除按照《總則》標準進行客戶識別外,還應審核客戶準入條件:

(一)查詢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確認客戶是否按規定報送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數據,確??蛻粑幢粯I務管控。

(二)審核境內機構相關合法注冊文件及商務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相關文件,確保審辦業務所需材料真實、合法、合規、齊全。

(三)對于境內居民個人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具體包括:1.在境內擁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學、就醫、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暫時離開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2.持有境內企業內資權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內企業原內資權益,后該權益雖變更為外資權益但仍為本人所最終持有的自然人。二客戶分類

(一)可信客戶與關注客戶,按照《總則》標準進行分類。除此之外,關注客戶還包含以下主體:1.投資主體為融資租賃公司、基金類機構、投資公司、咨詢公司等不具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以及合伙制企業;2.自身資產總額低于其對外投資項目投資總額的機構(即母小子大情形);3.投資資金并非來自投資主體自有資金的機構(不含股東借款);4.境內投資主體為異地機構、股東為異地機構或個人;5.境內投資主體成立時間不超過1年或短期內集中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業務的機構;6.境外投資項目與境內投資主體主營業務差異較大的機構;7.企業負責人、主要股東、總經理等高管人員被納入個人結售匯關注名單的機構;8.其他銀行認定的關注客戶。

(二)銀行應按照《總則》要求,進行客戶背景調查,綜合考慮客戶或實際控制人身份、地域、行業、特點、歷史交易等因素,合理劃分客戶風險等級,對于關注客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業務適用更加嚴格的盡職調查和業務審批程序。三業務審核

(一)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應盡職審查客戶資料,全面了解業務背景,確??蛻羯暾堔k理業務背景真實、交易目的清楚合理、資金來源合法合規,確保境外投資項目經主管部門批準。

(二)在明知客戶無真實投資背景,交易目的不合理,資金來源不合法,涉嫌通過虛假、偽造或變造憑證等情況下,銀行不得辦理相關業務。

(三)銀行應對客戶提交的對外直接投資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對外直接投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包括但不限于:通過客戶上審計報告或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客戶在銀行辦理結算的收支記錄、客戶在海關或其他第三方機構可查數據等信息,收集分析客戶資金來源是否真實、合法;通過境外項目投標書、收購協議、轉股協議、租賃合同、勞務合同等材料,分析客戶資金用途是否真實合規。當客戶日常結算業務與對外投資業務分別在不同的銀行辦理時,辦理對外投資業務銀行可要求客戶提供日常結算業務賬戶流水,證明企業的大額資金來源。

(四)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除申請書、登記表等須留存原件外,其他相關材料應查驗、審核原件,并留存經境內機構加蓋單位公章(包括公章、財務章或其他具有相關法律效力的單位印章)的所有書面申請材料原件或復印件(或:經境內居民個人本人簽名的所有書面申請材料原件或復印件),并按外匯局文件規定的年限保留相關業務資料備查。

(五)境內企業(含非銀行金融機構)取得相關主管部門關于境外直接投資的批準文件并按規定辦理外匯登記后,應在境外投資項目具有真實、合規、明確的實際資金用途時,匯出境外直接投資資金,不得提前(購匯)匯出。未經批準,境外直接投資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證券投資,不得利用境外直接投資渠道開展QDLP業務。

(六)辦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收支應遵循“先登記后匯兌”原則,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尚可流入/匯出額度內辦理資金收付,不得為管控企業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相關業務。

(七)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包括前期費用匯出)應按照支付使用原則,審核并確認客戶資金使用具有真實用途證明材料(合同或協議、支付指令等)后,方可為客戶辦理資金匯出業務,境外并購股權的應審核相關股權轉讓協議等資料。四風險提示對具有下列異常特征的業務,銀行應加強盡職調查,以更嚴格標準進行真實性審核及持續監控,并審慎辦理相關業務:

(一)以境外直接投資為渠道,實為境內機構或個人向境外轉移資產或投資移民的。

(二)交易目的不合理的。

(三)資金來源不合理的。

(四)資金去向存疑的(不能明確說明資金最終去向、用途的)。

(五)涉嫌通過虛假、偽造或變造憑證辦理業務的。五持續監測

(一)銀行應事后跟蹤境外直接投資企業資金使用情況,及時發現異常信息。對于異??蛻?,銀行應保持警覺,從辦理登記到資金對外支付,應全程對資金來源與應用進行全面審核,審慎辦理。業務登記環節應了解客戶資金來源;資金匯出環節應收取客戶資金來源相關證明;資金匯出境外后,應要求客戶提供境外資金使用相關憑證及對賬單等材料,跟蹤資金使用情況。如銀行發現資金使用用途和業務登記用途不一致的,應及時向外匯局和牽頭銀行上報異常信息。

(二)銀行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對大額、可疑交易及行為,要求客戶履行聲明及告知程序。對于客戶故意使用虛假資料行為,銀行應作為不良記錄記入客戶檔案,對虛假資料妥善保管后報告外匯局。 外匯局確認情況屬實的,由公約工作組對成員銀行進行情況通報或風險提示。

(三)銀行辦理對外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應按外匯管理規定審核和留存業務資料。對外直接投資外匯業務申請材料應作為業務檔案留存10年備查。第二部分具體業務審核規范一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

(一)業務定義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是指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設立項目或企業前,需要向境外支付與境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1.收購境外企業股權或境外資產權益,按項目所在地法律規定或出讓方要求需繳納的保證金;2.在境外項目招標過程中,需支付的投標保證金;3.開展境外直接投資前,進行市場調查、租購辦公場地和設備、聘用人員,以及聘請境外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所需的費用。

(二)審核材料1.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業務審核材料(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2)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三證合一的,提供新版營業執照);(3)涉及國有企業境外投資的,還需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關注客戶除提供上述(1)~(3)項材料外,還應提供:(4)已向境外直接投資機構主管部門報送的書面申請及境內機構參與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如并購協議、境外項目投標書、租賃合同、勞務合同等。(5)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2.境內機構為其境外分支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購買境外房產資金匯出登記業務審核材料(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對此表應審核表格內容填寫是否真實、準確、完整,與客戶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內容是否一致);(2)境外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非獨立核算機構的批準/備案文件或注冊證明文件;(3)境外購房合同或協議;關注客戶除提供上述(1)~(3)項材料外,還應提供:(4)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如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房產評估報告、擬購辦公樓的實體照片等;(5)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三)審核及操作要點1.境內機構是否為本地注冊機構,非本地注冊機構應在其注冊地銀行辦理登記。2.審核《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真實、準確、完整,與客戶提交的相關書面證明材料內容是否一致。3.境內機構(含境內企業、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原則上不超過300萬美元且不超過中方投資總額的15%。4.前期費用累計匯出額超過300萬美元或超過中方投資總額15%的,應告知境內投資者需提交說明函至注冊地外匯局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前期費用登記。5.匯出境外的前期費用,應列入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總額。6.銀行按規定審核后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登記可匯出前期費用額度。

(四)風險提示1.短期內擬設立多個境外投資項目而集中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業務:應提交前期費用對應支出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如收購協議、境外項目投標書、租賃合同、勞務合同等),以及企業集中進行境外直接投資的商業合理性說明材料、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2.屬于境內外關聯企業相互間投資而申請登記前期費用作為保證金:應提交前期費用對應支出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如收購協議、境外項目投標書、租賃合同、勞務合同等),以及企業進行關聯投資的商業合理性說明材料、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3.屬于收購境外企業股權或境外資產權益而申請辦理前期費用外匯登記的:應關注后續被并購境外企業股權或境外資產權益作價的合理性。二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匯出、匯回

(一)業務定義境內機構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登記后,通過銀行將登記額度內的前期費用匯出境外或匯回境內。

(二)審核材料1.業務登記憑證;2.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打印的境外投資前期費用額度控制信息表。除提供上述1~2項外,還應要求其提供: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關注客戶應提供資金使用具體計劃,需詳細說明資金支付安排,用途和最終用途(針對境外多層控股情況)以及收款人和最終收款人(針對境外多層控股情況)。

(三)審核及操作要點1.前期費用匯出(1)銀行應重點了解境外投資項目可行性和投資計劃、擬投資總額、資金來源、前期費用匯出金額、匯款路徑、主要用途等。(2)銀行應按照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登記的前期費用額度信息辦理匯出業務,累計匯出金額不得超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登記的前期費用額度。(3)銀行為關注客戶辦理前期費用資金匯出應按照支付使用原則,審核并確認關注客戶資金使用具有真實用途證明材料(合同或協議、支付指令等)后,可為其辦理資金匯出業務。(4)銀行應定期跟蹤境外投資前期費用使用情況,客戶如在匯出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設立境外投資項目或購買境外房產的,應主動向注冊地外匯局報告客戶前期費用使用情況并要求客戶將剩余資金退回。如確有客觀原因,客戶可提交說明函向原登記銀行申請延期,經銀行同意,6個月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關注客戶申請延期的,還應提交其他相關直接證明材料,若客戶不予配合時,銀行應向外匯局報告,外匯局對企業進行約談。2.前期費用匯回(1)銀行應重點了解客戶此前是否辦理過前期費用匯出業務,累計匯出金額與使用情況。(2)前期費用累計匯回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匯出的前期費用金額。(3)前期費用資金原則上按原路退回,購匯匯出的前期費用可憑原購匯憑證直接辦理結匯手續。

(四)風險提示1.短期內集中、頻繁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的匯出、匯回的。應要求客戶提供資金使用具體計劃,以及提交或事后補交資金匯劃憑證。2.銀行判斷前期費用資金來源存疑,可能并非來自投資主體自有資金的,如來自于一個或多個個人賬戶、基金類機構、合伙制企業等的資金匯集。應要求客戶提交能夠證明資金來源的經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報告,銀行、海關等第三方機構認可的賬戶或收支記錄、數據等。3.客戶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提前購匯業務的,銀行應不予辦理。4.除投資資格證書上存在二層投資的,企業確需通過境內NRA賬戶劃轉的情況外,其他的向境內NRA賬戶劃轉前期費用的,可認為無實際資金支付需求,銀行應不予辦理。三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一)業務定義境內機構經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通過設立(獨資、合資、合作)、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既有企業或項目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二)審核材料可信客戶的審核材料遵循相關法規: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2.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提交各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三證合一的,提供新版營業執照,下同);3.非金融企業境外投資提供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金融機構境外投資提供相關金融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準文件或無異議函(如相關金融主管部門明確表示不出具相關批準文件或無異議函的,應由擬境外投資的金融機構自行出具依法合規辦理相關業務、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承諾函)。涉及國有企業境外直接投資的,還需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4.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導致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加注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5.按照現行管理規定,還需要提供發改委的境外投資備案文件;6.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使用計劃)情況說明;7.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關注客戶除提供上述1~7項外,還應要求其提供:8.如果發生前期費用匯出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及匯出憑證;9.外匯資金來源情況的證明材料;10.其它證明材料,如經審計的能夠說明境外直接投資商業合理性的財務報表,或可信第三方認可的投資計劃、商業計劃等。

(三)審核及操作要點1.境內機構是否為本地注冊機構。2.審核《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真實、準確、完整,與客戶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內容是否一致。3.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統一授權一個境內機構向其注冊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銀行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完成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后,其他境內機構可分別向登記地銀行領取業務登記憑證。4.境內機構設立境外分公司,參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管理。境內機構應到注冊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在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開辦費用應納入投資總額登記。境內機構設立境外分公司每年應按規定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5.境內機構以境外資金或其他境外資產或權益出資的境外直接投資,應向注冊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四)風險提示當客戶存在下述情形時,無論可信客戶還是關注客戶,均應審慎辦理,從嚴實施盡職審查,并加強后續購匯、資金匯出、利潤匯回等環節的持續監控。1.短期內集中辦理多項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且無前期費用登記和匯出:應增加提供經審計的、能夠說明境外直接投資商業合理性的材料,或者由獨立第三方提供的保函、境內機構參與境外投標、并購、合資、合作等的真實性證明材料。2.企業成立時間不足一年或正常經營時間少于一年即辦理500萬美元以上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應增加提供經審計的、能夠說明境外直接投資商業合理性的材料,以及企業最近一期專項財務審計報告、證明資金來源真實性的材料。3.境內投資主體自身資產總額大幅低于其對外投資項目的投資總額或注冊資本:應提供外匯資金來源情況的有效證明材料,如銀行賬戶收支記錄、籌措資金的資料、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等;應客觀因素當時無法提供的,應書面承諾實際匯出時提供。4.境外投資項目經營業務與境內投資主體主營業務存在較大差異:應增加提供經審計的、能夠說明境外直接投資商業合理性的材料,或者由獨立第三方提供的保函、境內機構參與境外投標、并購、合資、合作等的真實性證明材料。5.屬于境內企業向境外母公司、關聯企業投資的情況,如外商投資企業向其外方投資者進行投資:應增加提供經審計的、能夠說明境外直接投資商業合理性的材料,或者由獨立第三方提供的保函、境內機構參與境外投標、并購、合資、合作等的真實性證明材料。6.被收購或參股的境外項目為境內居民控制或持有的,且相關項目未辦理外匯登記:應補辦相關登記,并提供外匯資金來源情況的合規性證明材料,如銀行賬戶收支記錄、籌措資金的資料、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等。7.涉及收購境外企業股權或境外資產權益的,被并購境外企業股權或境外資產權益作價明顯較市場行情大幅偏高或偏低:應增加提供經審計的、能夠說明境外直接投資商業合理性的材料,或者由獨立第三方提供的保函、可信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境外企業評估報告、境內機構參與境外投標、并購、合資、合作等的真實性證明材料。8.境外投資目的地為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離岸中心、避稅天堂:應提供外匯資金來源情況的合規性證明材料,如銀行賬戶收支記錄、籌措資金的資料、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等;提供最終投資項目和商業目的的說明材料。9.境內投資主體最近兩個會計連續出現經營虧損,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應提供外匯資金來源情況的有效證明材料,如銀行賬戶收支記錄、籌措資金的資料、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等;因客觀因素當時無法提供的,應書面承諾實際匯出時提供。10.以境外資金或其他境外資產或權益出資的境外直接投資的:應審核其境外資金留存或境外收益獲取的合規性,如發現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資產或權益轉做境外投資的,不得為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四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

(一)業務定義已登記的境外企業發生基本信息及股權變動(如增資、減資、股權轉讓等)情況,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備案)后,其投資主體到銀行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

(二)審核材料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業務登記憑證》;2.非金融類境外投資提供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對變更事項的批準或備案文件;金融類境外投資提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變更事項的批準或備案文件或無異議函(如相關金融主管部門明確表示不出具相關批準文件或無異議函的,可由擬境外投資的金融機構自行出具依法合規辦理相關業務、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并加蓋單位公章的承諾函);3.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4.如新增境內投資者,應提供該投資者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三證合一的,提供新版營業執照),涉及新增國有企業境外直接投資的,還需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5.如新增境內股東涉及國有企業境外投資的,還需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關注客戶新增境外直接投資的,除滿足上述1~5點外,還應提供經審計的、能夠說明增資合理性的財務報表,或境外相關機構出具的企業變更相關批準備案文件,或可信第三方認可的投資計劃、商業計劃等。

(三)審核及操作要點1.境內機構是否為本地注冊機構。2.審核《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真實、準確、完整,與客戶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內容是否一致。3.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按其指定的一家境內機構向其注冊地外匯局轄內銀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其他境內機構無需重復申請;銀行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完成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后,其他境內機構可分別向登記地銀行領取業務登記憑證。4.境外企業因減資、轉股等需要匯回資金的,境內投資主體在注冊地銀行辦理變更登記后,直接到銀行辦理后續境外資產變現賬戶開立、匯回資金入賬等手續。5.境外放款轉為對境外公司股權投資的,應同時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放款變更或注銷登記。6.境內機構收購其他境內機構的境外企業股權,由股權出讓方按照本條相關要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受讓方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獲取相關外匯登記憑證。7.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導致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加注的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股權變更,如果境內外公司沒有完成其股權變更手續,則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自動失效,應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注銷其登記。8.境內機構設立境外分公司需追加開辦費用的,參照本條相關要求辦理。開辦費用金額按照實需原則確定,并在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納入投資總額登記。9.境內機構設立或控制的境外企業在境外再投資設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業無需辦理外匯備案手續。10.銀行應了解境外投資項目具體的投資計劃和經營計劃,關注新增投資者的資產、信用等情況。

(四)風險提示1.短期內集中辦理多項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頻繁或快速進行增資、減資、股權轉讓:銀行應審慎辦理此類業務,應要求其提供經審計的能夠說明上述行為商業合理性的財務報表,或可信第三方認可的投資計劃、商業計劃等。2.境內機構持續出現較大的經營虧損,但仍然新增較大金額的境外直接投資:銀行應要求其提供經審計的、能夠說明增資行為商業合理性的財務報表,以及資金來源的說明材料。五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清算登記

(一)業務定義境內機構在獲得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外投資清算事項的批準或備案文件后,到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清算登記。

(二)審核材料1.《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對此表應審核表格內容填寫是否真實、準確、完整,與客戶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內容是否一致)、《業務登記憑證》;2.商務或行業主管部門對注銷事項的批準或備案文件;3.清算審計報告或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三)審核及操作要點1.審核《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業務申請表》內容填寫是否真實、準確、完整,與客戶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內容是否一致。2.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按其指定的一家境內機構向其注冊地銀行申請辦理清算登記。3.境外企業因清算需匯回資金的,在投資主體(或指定的一家投資主體)辦理清算登記后,各境內機構可憑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后續境外資產變現賬戶開立、匯回資金入賬手續等。4.了解境內機構此前是否已在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重點關注客戶以下情況:(1)后續是否有資金匯回;(2)歷年財務報表與系統存量權益數據是否匹配。

(四)風險提示1.境外投資企業成立時間不足一年即辦理清算:投資主體應提供清算審計報告和投資主體自身的最近一期經審計財務報表。2.清算登記內容存在錯誤的業務,企業應采取改正措施,銀行應確認清算登記內容無誤后方能受理業務,并審慎辦理。六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

(一)業務定義境內機構在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含變更登記)后,通過銀行在登記額度內辦理境外投資所需資金匯出。

(二)審核材料1.業務登記憑證;2.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中打印的對外義務出資額度控制信息表;3.在辦理每一筆資金匯出時,均應審核其資金來源和境外資金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應要求客戶提供以下材料:(1)資金來源及境外資金用途(使用計劃)情況說明;(2)可證明資金來源的相關財務報表,或客戶在銀行的賬戶情況、辦理結算的收支記錄,或在海關或其他第三方機構可查數據等材料;(3)可證明境外資金用途的境外項目投標書、收購協議、轉股協議、租賃合同、勞務合同等證明材料;(4)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講明材料。關注客戶除提供以上(1)~(4)項外,還可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5)經審計的證明資金來源的財務報表、報告等;(6)經銀行、海關等第三方機構認可的賬戶或收支記錄、數據等;(7)境外投標書、相關協議、合同等,應當有境外官方機構認可的證據,或銀行保函、相關保險單據等可信第三方的相關證據加以佐證。

(三)審核及操作要點1.匯出資金累計不得超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登記的可匯出資金額度。2.銀行應按照支付使用原則,審核資金使用的證明材料(合同或協議、支付指令等;其中每月合計不超過5萬美元的備用金匯出可不審核上述材料),確認有實際支付用途時才能為境內投資主體辦理資金匯出業務,原則上境外直接投資項下資金不得提前購匯。3.對于關注客戶。資金匯出時,要求關注客戶提交資金使用具體計劃并留存。關注客戶應詳細說明資金支付安排,用途和最終用途(針對境外多層控股)和收款人和最終收款人(針對境外多層控股)。4.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后,及時督促指導企業完成國際收支申報。

(四)風險提示1.收款人信息與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登記信息不一致的:應提交證明境外實際收款人不一致具有合理性的證明材料,并承諾事后補交境外資金最終流向的銀行記錄。銀行應跟蹤資金流向,企業必需提供境外資金最終流向的銀行記錄,否則不得辦理下一筆境外投資資金匯出及境外投資企業的相關業務。2.短期內集中辦理多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的:應提交詳細的境外投資項目投資計劃和經營計劃,并承諾事后補交境外資金最終流向的銀行記錄,銀行應督促企業提供,跟蹤資金流向。3.異地登記企業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的:購付匯時需提交合理性證明材料,并承諾事后補交境外資金最終流向的銀行記錄,銀行應督促企業提供、跟蹤資金流向。4.投資資金來源存疑,并非來自投資主體自有資金的,如投資主體相關賬戶出現大量個人賬戶資金匯集,或基金類機構、合伙制企業、投資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借貸、民間借貸等來源的資金匯集:應提供外匯資金來源情況的合規性證明材料,如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銀行賬戶收支記錄、籌措資金的資料等。5.除投資資格證書上存在二層投資的,資金要求匯往NRA賬戶的,視為無實際需求,銀行應不予辦理;資金要求匯往離岸賬戶的,應提交境外投資項目投資計劃和經營計劃,以及外匯資金來源情況的合規性證明材料,并承諾事后補交境外資金最終流向的銀行記錄,銀行應后續跟蹤監督資金流向。七境外資產變現賬戶開立、注銷

(一)業務定義境外投資企業發生減資、轉股、清算等業務以及境內居民個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資本變動收入等需匯回資金的,銀行可根據境內機構、境內居民個人的申請直接辦理開戶手續。賬戶使用完畢后,銀行可根據客戶申請直接辦理賬戶注銷手續。

(二)審核材料1.業務登記憑證或《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2.主管部門減資清算核準或備案文件(無需提供的除外)。

(三)審核及操作要點1.企業未辦理減資、轉股、清算等業務的登記手續,不得開立境外資產變現賬戶。2.注意審核單證信息的一致性。3.企業可以在異地開立境外資產變現賬戶。八境外資產變現賬戶入賬、結匯

(一)業務定義境內機構、境內居民個人通過銀行開立境外資產變現賬戶后,境外投資企業減資、轉股、清算等合法境外資產變現所得匯入境內該賬戶。入賬后境內機構、境內居民個人可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

(二)審核材料1.資金入賬審核材料(1)業務登記憑證或《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2)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中打印的額度控制信息表;關注客戶還應提交境外資金來源的證明材料,如境外資金匯劃憑證、銀行賬戶記錄等。2.資金結匯審核材料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開立的境外資產變現賬戶可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

(三)審核及操作要點1.了解境外投資企業此前是否已辦理過減資、轉股、清算等業務登記手續。2.銀行查詢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登記的可匯回額度后,為客戶辦理入賬手續,當次入賬金額不得超出尚可匯回金額。其中,境內機構為境內銀行的,境外投資產生的利潤不得單獨結匯,應納入銀行外匯利潤統一管理,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結匯。3.境外資產變現外匯賬戶內資金不得辦理外匯質押人民幣貸款。九境外直接投資企業利潤匯回

(一)業務定義境內投資主體獲得境外企業利潤需匯回的應通過銀行辦理利潤匯回手續。匯回利潤可保留在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直接結匯。

(二)審核材料1.業務登記憑證;2.境內投資主體獲得境外企業利潤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如董事會決議、利潤分配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等。關注客戶需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三)審核及操作要點1.銀行在辦理境外投資企業利潤匯回時,審核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情況,對于應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但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登記的相關機構,需待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后,為其辦理利潤匯回業務。2.審查客戶此前是否已辦理過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3.審查客戶匯回利潤金額與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存量權益申報數據是否匹配。

(四)風險提示短期內集中匯回利潤等情況:應提供境外納稅證明。十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

(一)業務定義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含境內機構和境內居民個人)以投融資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上述“合法持有的境內外企業資產或權益” 包括但不限于貨幣、有價證券、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內居民(本節指境內居民個人,以下亦指申請人)應按規定到銀行辦理相關外匯登記。

(二)審核材料1.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業務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與《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一式兩份,對此表應審核表格內容填寫是否真實、準確、完整,與客戶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內容是否一致)。原則上,書面申請內容應要求客戶說明境內外資產或權益的狀況、特殊目的公司股權架構以及投融資計劃等情況;(2)境內居民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3)特殊目的公司登記注冊文件及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證明文件(如股東名冊、認繳人名冊等);(4)境內外企業權力機構(如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境外投融資的決議書(企業尚未設立的,提供權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資的書面說明);(5)境內居民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擬境外投融資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資產或權益的證明文件;(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2.境內居民個人參與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權益激勵計劃業務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與《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一式兩份,對此表應審核表格內容填寫是否真實、準確、完整,與客戶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內容是否一致);(2)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資外匯業務登記憑證;(3)相關境內企業出具的個人與其雇傭或勞動關系證明材料;(4)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出具的能夠證明所涉權益激勵真實性的證明材料;(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3.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但未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還應向外匯局提交說明函。

(三)審核及操作要點1.境內居民個人在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業務時,須憑合法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件或護照等)辦理,境外永久居留證明等不能作為業務辦理依據。對于持護照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港澳臺同胞等境外個人,在境內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業務時,需審核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如境內購買的房產、內資權益等相關財產權利證明文件等)。 對于同時持有境內合法身份證件和境外(含港澳臺)合法身份證件的,視同境外個人管理。對于境外個人以其境外資產或權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資的,不納入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范圍。2.境內居民個人辦理登記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記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冊費用外,境內居民個人對該特殊目的公司不得發生其他出資(含境外出資)行為,否則按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補登記處理。3.境內居民個人只為直接設立或控制的(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辦理登記。4.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資產或權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的,應向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如有多個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且所在地不一致時,境內居民應選擇其中一個主要資產或權益所在地銀行集中辦理登記。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出資的,應向戶籍所在地銀行申請辦理登記。5.對于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但未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在境內居民個人向相關外匯局出具說明函詳細說明理由后,相關外匯局按照個案業務集體審議制度審核辦理補登記。對于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6.銀行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應在《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上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留存一份備查,另一份返還給登記申請人。7.側重了解境外投資項目可行性和投融資計劃、境內資產或權益情況、出資路徑等。8.一般的境內居民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不涉及對外付匯。如客戶有真實、合理需求購匯匯出資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設立、股份回購或退市情況,需向外匯局申請辦理購付匯核準手續,應告知客戶先行向外匯局咨詢購付匯可行性。

(四)風險提示1.注意判定申請人設立的境外公司是否為特殊目的公司,以及申請人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資格。2.境外投資的境內(外)資產或權益存在不真實、不合法的嫌疑:應提供合法有效的境內資產或權益所有權證明,如股東名冊、認繳人名冊等真實性證明材料;涉及境外資產或權益所有權證明材料的,應報告當地外匯局。3.客戶是否以境內貨幣形式出資。如以境內貨幣形式出資,因涉及客戶后續需向外匯局申請辦理購付匯核準手續,應告知客戶先行向外匯局咨詢購付匯可行性。4.截至申請日之前,客戶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冊費用外,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資但未按規定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銀行應提示境內居民個人到外匯局辦理補登記手續。十一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

(一)業務定義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發生境內居民個人股東、名稱、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境內居民個人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項變更的,到銀行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變更登記。

(二)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與新《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一式兩份);2.原《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3.其他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

(三)審核及操作要點1.審核新《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表格內容填寫是否真實、準確、完整,與客戶提交的其他書面材料內容是否一致。2.客戶是否已辦理相關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3.根據申請變更外匯登記事項,了解相關變更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風險提示變更登記后,客戶從境外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獲得資本變動收入等需要匯回資金的,須開立境外資產變現賬戶接收。非第一層級特殊目的公司發生資本變動事項有收入需要調回的,應以利潤、分紅形式從第一層特殊目的公司調回。十二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注銷登記

(一)業務定義因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身份變更等原因造成境內居民個人不再持有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權益的,或者不再屬于需要辦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記的,到銀行辦理境內居民個人特殊目的公司外匯注銷登記。

(二)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及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2.原《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

(三)審核及操作要點1.審核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與《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信息是否匹配。2.了解客戶是否已辦理相關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3.查詢是否有資金匯回。

(四)風險提示防范清算所得與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存量權益申報數據不匹配的情況。十三特殊目的公司項下境內個人購付匯

(一)業務定義境內居民個人在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含變更登記)后,經外匯局核準后,憑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到銀行辦理購付匯業務。

(二)審核材料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打印的核準件。

(三)審核及操作要點1.確保審核提交材料的真實性。2.注意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打印的核準件與購付匯金額是否匹配。3.未經外匯局核準,不得辦理特殊目的公司項下境內個人購付匯。十四境外放款專用賬戶開立、注銷

(一)業務定義境外放款是指境內企業(金融機構除外),在核準額度內,以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和期限,為與其在境外具有股權關聯關系的企業提供直接放款的資金融通方式。境外放款也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經批準設立并具有外匯業務資格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委托貸款方式進行。

(二)審核材料1.書面申請;2.業務登記憑證。

(三)審核及操作要點1.確保審核提交材料的真實性。2.企業在外匯局辦理完境外放款額度登記后,銀行可根據企業申請和《業務登記憑證》直接辦理開戶。開戶后,銀行可直接為企業辦理購匯入賬及外匯資金境內劃轉業務。3.賬戶使用完畢(還本付息完畢)后,銀行根據企業申請直接辦理賬戶注銷手續。4.專用賬戶的收入范圍是:從放款人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從放款人經外匯局核準的外幣資金池賬戶劃入的外匯資金;購匯用于境外放款的外匯資金(不得提前購匯);從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貸款本息;境外借款擔保人支付的擔保履約金。5.支出范圍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境外放款;將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劃回對應的原劃入資金的資本金外匯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外幣資金池賬戶;將原購匯部分結匯。十五境外放款資金匯出、匯回入賬

(一)業務定義所有境外放款的資金必須經境外放款專用賬戶匯出境外,還本付息資金必須匯回其境外放款專用賬戶。

(二)審核材料1.業務登記憑證;2.資本項目信息系統銀行端打印的境外放款資金額度控制信息表。

(三)審核及操作要點1.確保審核提交材料的真實性。2.辦理境外放款資金匯出業務時,如企業本次匯出金額超過尚可匯出金額的,銀行不得為其辦理匯出業務。3.企業境外放款匯回資金超過境外放款余額與約定利息之和的,銀行不得為其辦理入賬業務。4.銀行為企業辦理入賬業務時,應要求企業區分境外放款本金及利息。5.境外放款資金匯回入賬后,應首先將原外匯資本金賬戶劃出的金額劃回補足,剩余部分將原國內外匯貸款專戶劃出的金額劃回補足,其余部分可劃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對于原購匯的部分,可憑原境外放款購匯憑證直接辦理結匯手續。6.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后及時完成國際收支申報手續。十六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

(一)業務定義境外投資企業(含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下同)的境內投資主體應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間,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企業端、銀行端或事務所端向外匯局報送上境外企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相關數據信息。銀行應以有效方式主動提示境內投資主體按時申報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

(二)審核材料境外投資企業(含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內投資主體自行或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銀行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向外匯局發送的《**境外直接投資中方權益統計表》。企業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材料,關注客戶應提交經審計的相關財務報表,銀行留存備查。

(三)審核及操作要點1.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境內投資主體共同投資一家境外投資企業的,各境內投資主體應確定其中一個境內投資主體作為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信息申報主體,由其向境外投資企業登記地外匯局申報相關信息,其他境內投資主體不再申報。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內投資主體原則上為申報責任股東,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關境內投資主體約定其中一個境內投資主體為申報責任股東。2.銀行應提示境內投資主體自行對數據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銀行應根據對企業的了解,適當注意企業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材料信息與實際情況是否存在明顯不符之處。3.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前,應確認其已按規定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及是否被業務管控。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或被業務管控的,銀行不得為其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緩V莫之野】明前西湖龍井停止銷售,雨前龍井限量發售轉載自全國外匯市場自律機制聲明: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

第四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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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綜發【2009】2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規范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的開立、使用等行為,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防范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法注冊成立的機構。所稱境內銀行是指依法具有吸收公眾存款、辦理國內外結算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中資和外資銀行。

本通知所稱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不包括境外機構境內離岸賬戶(境外機構按規定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離岸業務部開立的賬戶)。

二、境外機構和境內銀行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開立、使用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收支業務,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

三、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應當審核境外機構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為非中文的,還應同時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除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不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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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戶名應與其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或對應的中文翻譯)記載的名稱一致。

四、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時,應當在外匯賬戶前統一標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匯賬戶號碼,并自行對境外機構中銀行和非銀行機構進行區別,以使與該外匯賬戶發生資金往來的境內收付款方及其收付款銀行,能夠準確判斷該外匯賬戶為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

本通知實施之日起18個月內,境內銀行應當完成前款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統一標注NRA內部系統調整以及本通知發布前已開立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統一標注NRA等工作。

境內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下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賦碼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31號)等規定,為開立外匯賬戶的境外機構申領特殊機構代碼,向外匯局辦理境外機構基本信息登記,并通過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向外匯局報送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開戶、余額和收支明細信息。境外銀行在境內銀行開立的同業存款等外匯賬戶,不適用本款規定。

五、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與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之間的外匯收支,按照跨境交易進行管理。境內銀行應當按照跨境交易外匯管理規定,審核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后辦理。

境內銀行完成NRA標注前,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向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支付的,匯款銀行應在匯款指令交易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以使收款銀行判斷該項資金來源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向境外機構境--------------------------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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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匯賬戶支付的,除按規定提供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外,還應向匯款銀行提供收款外匯賬戶性質證明材料;匯款銀行如因提供的收款外匯賬戶性質證明材料不明等原因而無法明確該外匯賬戶性質,應當向收款銀行書面征詢該外匯賬戶性質,收款銀行應當書面回復確認。

六、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從境內外收匯、相互之間劃轉、與離岸賬戶之間劃轉或者向境外支付,境內銀行可以根據客戶指令等直接辦理,但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除外。

七、通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與境外、境內之間發生的資金收支,以及由此產生的賬戶余額變動,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八、未經注冊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準,不得從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存取外幣現鈔,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將該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

九、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資金余額,除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應當納入境內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管理,以其作為境內機構從境內銀行獲得貸款的質押物的,按照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十、境內銀行辦理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有關業務,應當遵守有關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的規定。

十一、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離岸業務部開立離岸賬戶、該離岸賬戶和境內之間的外匯收支,嚴格按照《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發[1997]438號)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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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賬戶、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境外機構B股外匯賬戶、具有外交豁免權的外國(地區)駐華使領館或者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等開立、使用和關閉,國家外匯管理局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包括標注NRA等。

十三、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外匯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十四、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但通過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向外匯局報送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開戶、余額和收支明細信息的規定除外,其具體實施時間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通知。

本通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解釋。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外匯指定銀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反饋。

電話:68402

429、68402129 傳真:68402430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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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中國工商銀行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工銀辦發„2009 ?816號

關于印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

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一級分行、直屬分行,各直屬學院,各直屬機構,各內審分局:

為規范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防范業務處理風險,總行制定了《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同時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使用300

7、3065交易開立NRA外匯賬戶時,“NRA賬戶標志”應選擇“1-NRA賬戶”。根據外匯管理局有關要求,總行將在18個月內(自2009年8月1日起)實現在NRA外匯賬戶賬號前標注“NRA”的系統改造工作。

二、各行辦理NRA外匯賬戶相關業務時,通過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向外匯管理局報送NRA外匯賬戶開戶、余額和收支明細

-1- 信息的工作暫不開展,具體實施時間總行將另行通知。

三、各行應積極與我行境外分支機構內外聯動,對于注冊地在境外分支機構所屬國家或地區的客戶,應由境外分支機構提供開戶代理審核服務。境外分支機構可根據代理審核服務內容,適當收取相關費用。

四、使用支付密碼器辦理NRA外匯賬戶支付結算業務需對《境外匯款申請書》《境內匯款申請書》進行增加憑證編號等方面的式樣調整,具體調整時間總行將另行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此件發至二級分行)

-2-中國工商銀行境外機構境內 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NON-RESIDENT ACCOUNT,以下簡稱NRA外匯賬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2號令)、《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境內非居民收付款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匯發[2009]85號)和《中國工商銀行會計核算規程》(工銀辦發[2009]112號)等相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境外機構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法注冊成立的機構,包括:

(一)境外注冊企業,含在境外注冊的中國境外投資企業。

(二)境外注冊銀行,含其海外分支機構。

(三)境外注冊非銀行金融機構,含其海外分支機構。

(四)社會團體及國際組織。

(五)其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NRA外匯賬戶是指境外機構在境內外資和中資銀行開立的外匯賬戶。

在依法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離岸業務部開

-3- 立的離岸賬戶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賬戶、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境外機構B股外匯賬戶、具有外交豁免權的外國(地區)駐華使領館或者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等境內外匯賬戶的開立、使用和關閉,國家外匯管理局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執行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五條 NRA外匯賬戶管理應遵循合法合規、營銷調查與審批分離、準入核準的原則。

(一)合法合規。NRA外匯賬戶的開立、使用及通過NRA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收支業務,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匯監管部門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

(二)營銷調查與審批分離。營銷部門負責NRA外匯賬戶開戶業務的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意見書;審批部門負責審核客戶資料,出具賬戶開立審批意見。

(三)準入核準。各行應核準轄內分支機構開辦NRA外匯賬戶業務的資格,明確開辦的業務種類。

第六條 NRA外匯賬戶主要可辦理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外匯匯款、外匯票據、外匯買賣、全球現金管理等業務。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行指定辦理NRA外匯賬戶業務的各級分支機構。

-4-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八條 NRA外匯賬戶業務管理由國際業務、結算與現金管理、公司業務、機構業務、電子銀行、運行管理、信息科技、產品創新管理、資產負債管理、內控合規、財務會計和法律事務等部門分工負責。

第九條

國際業務部門是NRA外匯賬戶業務管理的牽頭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與外匯監管部門進行協調與溝通,明確業務開辦范圍,核準分支機構開辦NRA外匯賬戶業務的資格;負責境外代理行、我行境外分支機構有關NRA業務的組織推廣,對境外代理行以及我行境外分支機構開立NRA外匯賬戶進行審批。

(二)負責對相關國際結算、貿易融資等業務進行管理及政策合規性檢查、監督,負責國際結算及貿易融資相關產品的研發和推廣工作。

(三)負責對客戶黑名單進行管理和及時更新,配合內控合規部門進行NRA外匯賬戶反洗錢管理。

(四)負責牽頭組織對NRA外匯賬戶涉及的外管政策及其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的培訓。

(五)負責與我行境外分支機構簽訂代理審核協議,組織其為境內分行提供NRA外匯賬戶開戶的代理審核。

(六)負責NRA外匯賬戶業務涉及的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管理工作。 第十條

結算與現金管理部門職責

-5-

(一)負責制定、修改和簽訂NRA外匯賬戶模式全球現金管理協議。

(二)負責NRA外匯賬戶的牽頭營銷推廣,制定營銷推廣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制定全球現金管理NRA外匯賬戶業務的解決方案,加強NRA外匯賬戶業務與全球現金管理的捆綁營銷。

(四)負責結算與現金管理NRA相關業務培訓。

(五)負責收集客戶NRA外匯賬戶全球現金管理方面的業務需求并向科技部門提出立項申請。

第十一條

公司業務部門負責公司類客戶的營銷和客戶關系維護,及時了解和反饋客戶NRA外匯賬戶業務情況和最新業務需求,負責公司業務NRA相關業務培訓。

第十二條

機構業務部門負責機構類客戶的營銷和客戶關系維護,及時了解和反饋客戶NRA外匯賬戶業務情況和最新業務需求,負責機構業務NRA相關業務培訓。

第十三條

電子銀行部門職責

(一)負責提供NRA外匯賬戶電子銀行渠道功能,并組織相關營銷。

(二)負責NRA外匯賬戶電子銀行系統優化升級。

(三)負責制定電子銀行NRA外匯賬戶業務管理辦法和賬戶管理協議,并對電子銀行NRA外匯賬戶業務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運行管理部門職責

-6-

(一)負責組織NRA外匯賬戶業務核算及其相關工作。

(二)負責NRA外匯業務相關系統參數的維護。

(三)負責運行管理NRA相關業務培訓。

第十五條

信息科技部門負責組織NRA外匯賬戶系統開發和功能完善,負責NRA外匯賬戶業務處理的技術保障工作。

第十六條

產品創新管理部門負責與相關部門組建NRA外匯賬戶項目組,整合和編寫業務需求,為NRA外匯賬戶業務開發提供支持,協調推進產品開發中的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資產負債管理部門負責NRA外匯賬戶涉及的短期外債指標分配及利率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內控合規部門負責檢查和評價NRA業務管理部門的內部控制建設與執行情況以及各有關部門在NRA業務中檢查監督職責的履行情況,負責牽頭組織對NRA外匯賬戶的反洗錢管理。

第十九條

財務會計部門負責對NRA外匯賬戶的跨境稅收進行管理,負責NRA外匯賬戶科目管理,負責制定NRA外匯賬戶中間業務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

法律事務部門負責對NRA業務相關法律文件的合法、有效性進行審查,并提供法律咨詢。

第三章 賬戶的開立

第二十一條 境外機構申請開立NRA外匯賬戶,應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辦理,或授權他人辦理。

-7- 第二十二條 NRA外匯賬戶開立實行分級審批制。

(一)二級分行應及時確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非金融機構客戶名單,并對其NRA外匯賬戶的開立進行審批:

1.總分行直營中資客戶名單中有關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及納入我行對該客戶統一授信管理的關聯企業;

2.世界500強跨國公司; 3.境外上市公司;

4.在我行境外分支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合法注冊成立的,并獲得我行境外分支機構出具的《NRA外匯賬戶開戶資料代理審核確認函》(詳見附件二)的客戶;

5.經穆迪、標普或惠譽評定的信用等級在A(含)以上的各類優質客戶。

(二)一級(直屬)分行對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內的上款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NRA外匯賬戶的開立負責審批。

(三)總行(國際業務部)對境外代理行以及我行境外分支機構的NRA外匯賬戶的開立負責審批。

第二十三條 境外機構申請開立NRA外匯賬戶,應向開戶行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提供的證明文件為非中文的,應同時要求境外機構提供由一級(直屬)分行認可的翻譯機構提供的中文翻譯文本。

(一)由二級分行負責賬戶開立審批的境外機構須提供以下資料:

-8-1.總分行直營中資客戶

(1)境外機構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原件或經其總(母)公司確認后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或商業登記證等;

(2)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經其總(母)公司確認后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4)未能提供境外機構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或公司章程的,還應提供加蓋其總(母)公司公章的《中資集團境外機構NRA外匯賬戶開戶資料確認函》(詳見附件一);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住址證明;

(6)授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出具的授權書原件(如需);

(7)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由我行境外分支機構提供代理審核的境外機構

(1)我行境外分支機構出具的《NRA外匯賬戶開戶資料代理審核確認函》;

(2)境外機構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或商業登記證等;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9-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住址證明;

(6)授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出具的授權書原件(如需);

(7)稅務登記證明;

(8)控股股東或直接控制人的說明及身份證明文件; (9)其他材料。 3.其他境外機構

(1)境外機構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或商業登記證等;

(2)公司章程;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住址證明;

(5)授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書原件(如需);

(6)稅務登記證明;

(7)控股股東或直接控制人的說明及身份證明文件; (8)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由一級(直屬)分行負責賬戶開立審批的境外機構須提供以下資料:

1.境外機構在境外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或商業登記證等;

2.公司章程;

- -10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住址證明; 5.穆迪、標普或惠譽發放的評級證明;

6.上一財務報表、企業過去三年合法經營的證明或說明、遵守中國各項法律法規的承諾函等資料;

7.控股股東或直接控制人的說明及身份證明文件; 8.授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書原件(如需);

9.稅收登記證明; 10.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由總行(國際業務部)審批的境外代理行開立的NRA外匯賬戶所需開戶資料,執行我行外資代理行賬戶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盡職調查

各行營銷部門雙人負責NRA外匯賬戶開戶業務的盡職調查,并以書面形式出具盡職調查意見(詳見附件三)。

第二十五條 NRA外匯賬戶開立的受理

柜員及業務負責人雙人受理開戶申請。柜員進行初審,業務負責人進行復審,對開戶資料的完整性及合規性負責。初審完成后,應要求境外機構填寫《中國工商銀行開立(變更、撤銷)NRA外匯賬戶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詳見附件四),連同開戶資料送上級行審批。

-11- 第二十六條 NRA外匯賬戶開立的審批

(一)二級分行審批

二級分行應對開戶資料的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結合聯合國制裁名單、OFAC以及敏感地區名單等文件,對境外機構進行黑名單審查,審核完成后應出具開戶審批意見。

(二)一級(直屬)分行審批

二級分行對須一級(直屬)分行審批的境外機構資料的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后,正式報送上級行審批。一級(直屬)分行審核完成后出具開戶審批意見。

(三)總行(國際業務部)審批

境外代理行以及我行境外分支機構開立NRA外匯賬戶由總行審批。

第二十七條 機構代碼申請及信息登記

上級行審批同意后,各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下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賦碼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31號)等文件規定,為將開立外匯賬戶的境外機構申領特殊機構代碼,并為其辦理境外機構基本信息登記。

第二十八條 NRA外匯賬戶的開立

(一)建立客戶信息。采集客戶基本信息應同時采集錄入客戶中英文戶名,系統生成客戶編號。

(二)使用開戶交易進行NRA外匯賬戶開立。NRA外匯賬戶 - -12名稱應與《申請書》中填寫的名稱一致;科目應根據客戶性質選擇確定;賬戶通存不通兌;備注項內必須注明“NRA”。交易成功后,加蓋核算用章,將客戶留存聯交客戶。

(三)外匯賬戶管理信息補錄。對于境外銀行在我行開立的存款賬戶,無須進行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補錄。

(四)將《申請書》銀行留存聯及客戶提交的證明文件等開戶資料專夾保管。

NRA外匯賬戶開立可集中處理。 第二十九條 預留印鑒管理

(一)境外機構預留銀行印鑒應包含公章或財務章及個人簽章或簽字。印章刻制標準比照人民幣賬戶管理規定執行,境內外匯賬戶印章刻制標準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對于無法提供公章或財務章的境外機構,可采取預留分級組合簽名作為銀行預留印鑒,但必須采取面簽方式預留,并應與我行簽訂支付密碼協議。該賬戶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時,支付憑證上應同時加編16位支付密碼。

業務經辦、主管人員應在預留印鑒卡片上簽章確認。境外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名后預留印鑒卡片方可啟用。

第三十條 開戶起存金額管理

NRA外匯賬戶開立后,可與客戶約定在開戶日后一個月內存入一定金額的外幣存款。

-13- 第四章 賬戶的使用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NRA外匯賬戶應通過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向外匯管理局報送開戶、余額和收支明細信息。境外銀行在我行開立的存款等外匯賬戶,不適用本款規定。

第三十二條 各行在辦理外匯賬戶收付業務前,應確認本行客戶的賬戶是否為NRA外匯賬戶。

第三十三條 NRA外匯賬戶從境內外收匯、相互之間劃轉、與離岸賬戶之間劃轉或者向境外支付,各行可以根據客戶支付指令直接辦理,但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客戶通過柜面方式提交支付指令,開戶行應核對“預留印鑒”或“預留簽名加支付密碼”,并審核提交的業務憑證,確認無誤后,進行賬務處理。

(二)客戶通過電子銀行方式提交支付指令,開戶行接收電子指令后,進行業務處理。

(三)客戶通過SWIFT報文方式提交支付指令,開戶行通過RFC系統接收支付指令后,依據支付指令進行業務處理。

(四)客戶通過傳真方式提交支付指令,支付憑證上應同時加編16位支付密碼。開戶行應核對預留印鑒和支付密碼,確認無誤后辦理。接收客戶支付指令的傳真機應實行專機使用、專人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在辦理NRA外匯賬戶向境內機構或個人付款業務時,付款報文的附言中將注明“NRA PAYMENT”字樣。

- -14第三十五條 在辦理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與NRA外匯賬戶之間的外匯收支時,各行應按照外匯管理局關于跨境交易相關規定,審核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

各行在辦理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向NRA外匯賬戶支付時,如收款賬號沒有顯示NRA標識,還應要求匯款人提供收款外匯賬戶性質證明材料;如因提供的收款外匯賬戶性質證明材料不明等原因而無法明確該外匯賬戶性質,各行應向收款銀行書面征詢該外匯賬戶性質,收款銀行應當書面回復確認。

第三十六條 與NRA外匯賬戶有關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一)NRA外匯賬戶與境外發生涉外收付款時,各行應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試行)》(匯發[2006]57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境內非居民收付款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匯綜發[2009]85號)的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境內銀行應為開立NRA外匯賬戶的境外機構建立《單位基本情況表》,并將《單位基本情況表》《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的信息通過國際收支申報系統報送外匯管理局。

此類收付款統一在“其他投資——負債——貨幣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項/境外存入款項調出”項下申報交易性質,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802031”,交易附言應注明“非居民從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15-

(二)NRA外匯賬戶與境內機構或境內個人發生的涉外收付款時,境外機構無須申報,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應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試行)》(匯發[2006]57號)的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1.境內機構或個人向NRA外匯賬戶支付外匯款項時,應當要求該境內機構或個人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交易性質按照其與境外機構之間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規定描述該筆交易外,還需首先注明“向境內非居民支付款項”字樣。

2.境內機構或個人在收到NRA外匯賬戶的外匯款項時,應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交易性質按照其與境外機構之間的實際交易性質進行申報,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規定描述該筆交易外,還需注明“收到境內非居民外匯款項”的字樣。

3.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與NRA外匯賬戶發生的涉及進出口核銷的境內收付款,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無需再填寫《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信息申報表(境內收入)》《境內匯款申請書》和《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三)NRA外匯賬戶之間通過境內銀行辦理的收付款業務無需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

第三十七條 未經開戶行所在地外匯管理局批準,NRA外匯賬戶不得存取外幣現鈔,也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將NRA外匯賬戶內的資金結匯。

- -16第三十八條 各行應按照對賬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對NRA外匯賬戶進行對賬。對賬應采取發送MT940對賬單方式或電子銀行對賬單方式,客戶確實無法接收的,可采用郵寄對賬單方式。

第三十九條 各行辦理NRA外匯賬戶有關業務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以及《中國工商銀行反洗錢規定》(工銀發[2007]147號)、《反洗錢客戶風險分類管理暫行辦法》(工銀發[2009]74號)等法律和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 NRA外匯賬戶余額,除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外,應當納入境內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管理;以其作為境內機構從境內銀行獲得貸款的質押物的,按照境內貸款項下境外擔保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NRA外匯賬戶所辦理業務的會計核算執行《中國工商銀行會計核算規程》(工銀辦發[2009]112號)有關規定,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開戶行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對NRA外匯賬戶從我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向客戶實際支付時予以代扣代繳利息稅。利息稅通過“2473應交代扣繳所得稅”科目核算。

-17- 第五章 賬戶的變更與撤銷

第四十三條 NRA外匯賬戶的變更包括更改境外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址等。

第四十四條 境外機構申請變更NRA外匯賬戶,應按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提供變更前后的相關資料。對于變更機構名稱的,還應提供變更前后的機構為同一機構的相關證明。

第四十五條 NRA外匯賬戶變更的盡職調查、受理、審批應按照賬戶開立相關規定辦理。應在《申請書》中注明變更原因。

第四十六條 開戶行辦理NRA外匯賬戶變更時,應持境外機構提交的境外出具的變更后的合法注冊證明文件到外匯管理局辦理開戶基本信息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 境外機構申請撤銷NRA外匯賬戶的,開戶行應先報送營銷部門進行二次營銷,二次營銷確認無效后,再辦理銷戶手續。

第四十八條 境外機構NRA外匯賬戶銷戶時,應在《申請書》中注明銷戶原因。開戶行審核后,按照如下程序辦理:

(一)經分行開戶審批部門審批同意后,開戶行應確認賬戶是否存在遺留問題。柜員應通過系統查詢是否有未歸還的記賬費用,是否有浮動余額,如有上述情況之一,不能辦理銷戶手續。

(二)開戶行在確認賬戶沒有遺留問題后,結清該賬戶的余額和利息。

(三)經辦行應對已銷戶的境外機構檔案進行專夾保管。

- -18第四十九條 NRA外匯賬戶撤銷后,賬戶余額及利息不得提現或結匯。

第五十條 預留印鑒變更管理

(一)境外機構申請變更預留印鑒,應提交正式公函,寫明更換原因、新印鑒啟用日期等,并加蓋原印鑒及與原預留印鑒有明顯區別的新印鑒。對于預留分級組合簽名作為銀行預留印鑒的,變更預留印鑒時新印鑒必須采取面簽方式預留。

(二)境外機構申請掛失預留印鑒,應提交正式公函、境外出具的合法注冊證明文件等,經開戶行業務主管人員審批同意后,辦理預留印鑒掛失手續。新預留印鑒于掛失三個工作日后啟用。境外機構應在公函中注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由境外機構自行負責。

(三)境外機構申請變更預留印鑒,應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辦理,或授權他人辦理。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原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原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原件。

(四)境外機構更換預留印鑒時,已注銷的舊預留印鑒卡隨當日憑證裝訂保管,并在啟用的新預留印鑒卡上注明舊預留印鑒卡裝訂日期。新預留印鑒啟用后,開戶行收到境外機構在舊預留印鑒注銷日期前使用舊預留印鑒簽發、并在提示付款期內的支付

-19- 憑證,應按規定予以受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境內分支機構執行本辦法時,如當地外匯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中國工商銀行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工銀運管2009„169?號)同時廢止。

附件:

一、中資集團公司境外機構境內賬戶開戶資料確認函

二、境外機構境內賬戶開戶代理審核確認函

三、境外機構境內賬戶盡職調查意見書

四、中國工商銀行開立(變更、撤銷)境外機構境內賬戶申請書

- -20附件一:

中資集團公司境外機構 境內賬戶開戶資料確認函

中國工商銀行 行:

(境外機構名稱)為本公司在 (境外國家/地區名稱)合法注冊成立的下屬機構,目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為

,證件號碼為 。

經本公司確認 (境外機構名稱)為在貴行開立 □NRA賬戶 □NCA賬戶 并辦理相關業務而向貴行提供的以下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傳真件/掃描件的內容與原件一致,真實有效。

1、 (境外機構名稱)在 (境外國家/地區名稱)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或商業登記證)的 □復印件

□傳真件

□掃描件。

2、 (境外機構名

-21- 稱)公司章程的 □復印件

□傳真件

□掃描件(若無,原因是 )。

3、 (境外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的 □復印件

□傳真件

□掃描件。

本公司對該下屬境外機構提供的開戶資料存在真實性、有效性瑕疵或與原件不一致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擔全部責任。

特此證明。

中資集團公司簽章:

- -22附件二:

-23- 附件三:

- -24附件四:

-25-

- -26

抄 送:各一級分行營業部,各境外機構。

行內發送:董事會辦公室、監事會辦公室、運行管理部、產品創新管理部、機構業務部、國際業務部、法律事務部、信息科技部、電子銀行部、公司業務一部、公司業務二部、運行管理部、資產負債管理部、結算與現金管理部、財務會計部、內控合規部、內部審計局。

中國工商銀行辦公室 2009年11月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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