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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金融政策扶持論文

2022-05-01

今天小編為大家推薦《財政金融政策扶持論文(精選3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摘要: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政策,雖是新近第一次明確提出,但其法規基礎卻是由來已久。站在時代發展的新高度,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法規還存有確定性的法律依據不足、法律操作性不強、政策規范性不夠、法律問責機制不健全等局限,需要對其進行改進完善,為促進民辦教育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保障。

財政金融政策扶持論文 篇1:

論現代農村金融體系構建

〔摘要〕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是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強大動力?,F代農村金融體系的構建應包括:構建現代農村金融市場體系、現代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現代農村金融產品與服務體系、現代農村金融監管體系、現代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機制以及相關配套制度等。

〔關鍵詞〕農村金融體系,市場體系,組織體系,產品與服務體系,監管體系,政策扶持機制

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是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強大動力。然而,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發展嚴重滯后,對“三農”的制約作用日益顯現。為此,應構建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的現代農村金融體系。具體說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構建現代農村金融市場體系

現代農村金融市場應是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相結合,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與政策性金融相結合,國有產權與私人產權、內資與外資相結合,金融資源供求均衡、配置優化的體系。但當前我國的農村金融市場體系不完善,尚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農村金融的供給主體比較單一,資金供給遠遠不能滿足農村中小企業和農戶的資金需求,存在供不應求、供需嚴重失衡問題。農村信用社是我國農村金融的主力軍,是開展農村小額信貸業務的主要金融機構,但其提供的資金比較有限,遠遠無法滿足廣大農民的需求。據權威機構公布,到2020年農村信貸需求總量約為138690億元,平均每年增加余額為8900多億元,如此巨大的資金與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供給能力相比,資金缺口非常大。另據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會的研究報告,我國農民來自非正式金融的貸款大約為來自正式信貸機構的4倍?!? 〕然而,非正規金融目前尚未取得合法地位。二是農村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與服務比較單一,無法滿足農民的多樣化需求。從農村金融資源的資金流向和需求途徑來看,農民的生產性資金需求和生活性資金需求①并存,且表現出明顯的差異性和多樣化特征。但目前農村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與服務比較單一,根本無法滿足農民的多樣化需求。三是農村金融資源大規模、持續地流出農村,導致農村金融抑制,不利于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為此,應從以下方面著手構建現代農村金融市場體系:1.在目前已放寬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條件的基礎上,進一步降低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門檻,引導社會資金向農村流動,積極探索農村金融組織新的實現形式,實現產權的多元化,努力增加農村金融的資金供給。比如:建立適合農村特點的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資金互助社、農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吸引更多的民間資本和外資進入農村金融市場,逐步構建現代農村金融市場體系。2.通過立法規范和引導非正規金融的發展。對于民間借貸、私人錢莊、民間集資、輪轉儲蓄性質的合會等非正規金融,應根據其性質的不同,通過《放貸人條例》或《民間借貸條例》等相關立法予以引導和規范,使之成為我國農村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這既有利于農村非正規金融的健康發展,又能構建競爭性的金融市場,營造競爭性金融秩序,降低農村金融整體運行風險,進而促進現代農村金融市場體系的健全和完善。因為非正規金融在滿足農村資金需求的多樣化,促進農戶和農民消費、生產方面具有無可替代的作用,是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而且,只有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實現聯接,才能有效增加資金供給,降低農村融資的交易成本,緩解農村中小企業和農戶的貸款壓力,從而促進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

二、構建現代農村金融組織體系

構建現代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必須堅持廣覆蓋、多層次和可持續的原則。具體而言應當以政策性金融為主導、合作性金融為主體、商業性金融為有益補充。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滯后的現實決定了商業性金融服務“三農”的能力先天不足,②因此,商業性金融只能作為我國現代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有益補充。而政策性金融作為我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農村金融體系中應當發揮主導作用。國外農村金融發展的經驗亦表明,政策性金融對于打破農村金融資金瓶頸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其主要功能是為農業生產和與農業生產有關的活動提供信貸資金和服務,并通過信貸活動貫徹實施農村金融政策,調節和控制農業生產發展的規模和方向?!? 〕從國外看,美國、日本、印度等國都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農村金融法律體系,為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功能的有效發揮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如美國的《1916年聯邦農業信貸法》、《1923年中間信貸法》,日本1945年頒布的《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印度1975年頒布的建立地區農村銀行的法令。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作為農戶和農民自己的金融機構,其根本優勢在于為社員所有、接近社員、了解社員和服務社員,是國家引導農民發展市場經濟和社會化大生產的重要途徑?!? 〕 發展合作金融組織,應充分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和真正體現農民的意志,由農民自己制定管理辦法、運行機制、收益分配、監督制度、利率等。如日本支持農業發展的合作金融組織農協系統就是按照農民自愿、自主的原則登記成立的,由農業協同組合、信用農業協同組合聯合會(信農聯)、農林中央金庫三級組成,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農戶辦理吸收存款、貸款和結算性貸款,并適當兼營保險、供銷等其他業務?!? 〕

具體而言,構建我國現代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1.中國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應根據自身的特色和優勢,穩定和發展農村服務網絡,積極創建具有較強小額信貸功能的縣域網點,依托其網點、資金以及制度優勢,通過創新擔保方式、簡化業務流程等手段,積極為廣大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2.借鑒美、日等國的立法經驗,制定專門的《農村政策性銀行法》,以法律手段引導和規范我國政策性金融的發展。通過立法建立政府主導的扶持“三農”發展的多種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并規定政策性金融機構主要從事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不愿從事的金融活動。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進一步明確其服務“三農”的政策導向,更好地發揮其政策性金融的支農功能。在“風險可控、保本微利”的前提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將其業務范圍擴展到農林牧副漁業生產、加工及農業科技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關鍵領域,從而成為“農業生產全過程的服務銀行”。3.大力發展農村合作性金融,建立農民所有和農民管理的互助合作性金融組織。農民信用合作社作為我國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只有回歸農村合作金融的本質,使農民掌握合作金融的資金和信貸的控制權,使農民真正享受到作為社員應有的民主管理權和貸款優先權,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具體說來:要努力發展綜合性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通過金融、保險、購銷、生產等涉農領域的廣泛合作,促進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的融合,不斷增強農民自身的造血功能。通過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將合作滲透于農村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充分發揮合作金融的紐帶作用,不斷增強廣大農戶和農民的抗風險能力,從而形成農村金融、農業生產、農民消費與農村經濟的四位一體、良性互動,共同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三、構建現代農村金融產品與服務體系

目前,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呈現出市場化、產業化和城鎮化等趨勢,這必然對金融產品與服務提出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相對滯后,銀行對缺乏抵押品、小規模經營的農戶對金融產品與服務需求的多樣化重視不夠,以致現有的農村金融產品與服務很難滿足新形勢下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應建立積極引導農村金融產品與服務創新的法律政策環境,完善現行的新產品與新服務審批制度,明確金融產品與服務創新與違規之間的界限,避免農村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之間的惡性競爭,不斷完善農村金融產品與服務創新機制。發揮農村金融在新農村建設中的支柱作用,根據農民信貸需求的特點,加快農村金融產品與服務創新,研發適合“三農”特點的農村金融產品與服務。通過改革農村金融產權制度和完善市場競爭機構,促進農村金融產品與服務的創新,提升農村金融市場的融資功能,為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強大的金融支持。

具體說來,應做好以下工作:1.積極鼓勵各類商業性金融機構開發多樣化的“三農”金融產品與服務,因地制宜地開展差別化服務,以信貸支持、結算服務、訂單農業等多種方式集中金融資源,滿足農民多元化的金融需求。根據服務“三農”的特殊需要,大膽創新服務方式,如在授信機制上建立小額信貸“綠色通道”,在擔保機制上推廣和發展各類“聯?!蹦J?以進一步提升服務“三農”的能力。2.鼓勵發展適合“三農”特點的各種微型金融服務,構建普惠性的農村金融體系。微型金融服務是指側重于為貧困人口提供的貸款、儲蓄和其他基本的金融服務,服務對象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戶、小型加工運銷戶、各類微小型企業、規模種植養殖戶、鄉村經紀人、貧困人口等普通民眾?!? 〕由于我國微型金融服務起步較晚,是金融服務中的“短板”。為此,我們應進一步放寬對微型金融服務的市場準入條件,大力發展小額信貸,允許農村小型金融組織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從而使每一位農民都能獲得基本的金融服務。

四、構建現代農村金融監管體系

農村金融的高風險性和風險的普遍性,決定了必須構建以系統性風險控制為核心的現代農村金融監管體系。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監管陷入一種形式與實質的悖論。形式上的嚴格審批和行政管制,雖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農村金融風險發生的時間、范圍和程度,但也造成了農村金融壓制以及農村金融的低效運作,為金融尋租和金融腐敗提供了機會。同時,監管法規滯后、監管基礎薄弱以及監督約束機制缺失等現實因素的制約,使得農村金融監管處于低效或無效狀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全面放開農村金融市場,將使我國農村金融遭遇嚴重的系統性風險。因此,在農村金融監管中應以系統性風險控制為核心,堅持適度放松管制,形成農村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為此,應降低民間資本進入農村金融市場的門檻,鼓勵金融市場的并購、跨地區經營行為,承認民間借貸的補充作用,努力規范民間金融活動。將農村民間金融依法納入政府金融監管范圍,做好對農村民間金融活動的風險提示預警,加強對農村民間金融的規范引導,健全對農村民間金融的監測管理。實施差別監管,逐步建立適應農村不同區域、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多層次的農村金融監管模式。另外,建議制定《農村金融監管條例》,全面規定農村金融市場準入、市場運營和危機預警與市場退出等階段的監管標準等內容,為農村金融監管提供法定依據。1.在農村金融監管中,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確立安全與效率并重的農村金融監管目標,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的約束,使監管權與監管責任相適應。針對合規運營和風險控制的目標,通過非現場監測、現場檢查等多種方式,形成涵蓋市場運營全程的風險監管模式。2.在市場退出階段,建立硬約束的農村金融機構分類糾正和處置制度,重點實施市場兼并為主、強制退出為輔的退出政策,鼓勵對高風險機構實施收購和兼并重組,對少數機構采取撤銷退出方式,確保農村金融體系穩健運行。3.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明確“監管者”和“行業主管機關”各自的角色定位和職能界限,確立由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企業內部治理和社會制約有機結合的有效監管網絡,大力提高監管者的信息獲取能力和監管措施的實施能力。4.建立政府主導、橫向聯動和金融服務“三位一體”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機制和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狀況綜合評價體系,加強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評估和監測,通過夯實農村金融生態法律基礎,不斷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的外部環境,確保農村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和健康發展。

五、構建農村金融的政策扶持機制以及相關配套制度

從各國經驗來看,農村金融的發展離不開政府財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各國政府一般都制定了一系列扶持農村金融發展的政策措施,并通過立法安排將各項扶持農村金融發展的政策措施法制化。為此,我國應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制定一系列扶持農村金融發展的政策措施,并通過立法安排將各項扶持農村金融發展的政策措施法制化。

具體而言,應做好以下工作:1.加大對農村金融的政策扶持力度,不斷拓寬融資渠道,綜合運用財稅杠桿和貨幣政策,實行定向稅收減免和費用補貼,規定縣域內金融機構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當地發放貸款,引導更多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農村。國家應當允許農村小型金融組織從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允許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在財政稅收補貼等金融資源的配置上重點向農村金融機構傾斜,做到財政措施與金融手段的有機結合,可考慮將國家的財政支農政策與農村金融機構對接,對于支持“三農”業務達到一定標準的金融機構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和稅收減免。以立法形式明確財政補貼的操作規則,以特定業務是否服務“三農”為標準,凡是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均可通過競爭獲得政府財政支持。在稅收支持上,目前農村信用社營業稅按3%征收,所得稅中西部地區全面減免、東部減半,應當長期堅持并不斷完善農村信用社系統的這一稅收優惠措施,并適當擴大其適用范圍使所有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都能享受同等的待遇。2.加快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農村信貸擔保機制,鼓勵擔保機構和擔保方式創新,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增加存貸、應收賬款等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為農戶和農民融資提供充分的信用支持。3.加快建立我國的農業保險、再保險制度和巨災風險的分散機制。因為農業保險制度有利于分散和降低農業生產的風險,從而為農業發展提供有力保障。從國外來看,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訂、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美國在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并通過此后的多次修正將所有農作物都納入保險范圍。我國應積極借鑒國外農業保險的經驗,盡快出臺《農業保險條例》,構建以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為主,其他保險機構適當補充的農業保險體系。在目前對農業保險免征營業稅和印花稅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對農業保險的稅收優惠和財政支持措施,以法律手段保障農業保險的順利發展。4.積極發展農產品期貨市場,分散和轉移農業生產的市場風險,為農業生產提供套期保值工具,為政府實施宏觀調控提供比較有效的價格信號?!? 〕要合理調整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期貨公司作為金融機構享有的各項權益,完善農產品期貨交易和品種上市制度,促進有實力的期貨公司通過上市融資為“三農”發展提供持續的資金支持。5.制定《農村金融服務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以法律手段保障扶持農村金融發展的各種政策措施的有效實施,從而為農村金融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該法應涵括農村金融發展的目標和定位、市場構成、組織體系、產品供給與創新體系、農業保險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財稅支持措施等主要內容。

總之,農村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對于提高農民收入水平、縮小收入差距及緩解農村貧困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現實證明:只有充分尊重農民的自主創造和自由選擇,不斷滿足不同層次的農村金融需求,農村金融改革才能取得真正的突破和進展,這是構建現代金融制度的根本所在?!? 〕從我國農村金融的市場結構來看,農村信用社一家獨大,市場競爭的缺失和不足導致農村金融市場結構嚴重失衡。從農村金融市場和農村金融法制的運作效率來看,均存在投入與產出不成比例,運行成本過高而收效甚微甚至為負的低效率、非均衡問題。因此,現代農村金融體系的構建必須以效率為目標,通過降低農村金融市場的交易成本和法律供給的機會成本,提高農村金融制度的運作效率和預期收益,以適應傳統農業向現代規模農業、特色農業轉變的需要,從而真正構建起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的中國特色的現代農村金融體系。

注釋:

①生產性資金需求和生活性資金需求是筆者根據農村信貸資金的流向和用途對涉農貸款所做的一種劃分。前者主要用于滿足農村社會生產、投資的需要,包括農業生產性資金需求和非農生產性資金需求;而后者主要用于滿足農民的日常生活需要。

②現代金融資本的高逐利性與農村金融市場的低回報率是一對不可調和的矛盾,這必然導致商業性金融在服務“三農”上缺乏足夠的動力,其服務農村金融市場的能力相對有限。

參考文獻:

〔1〕戎生靈.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N〕.中國經濟時報,2009-01-05.

〔2〕邊編,王朝陽.國外農村金融發展的經驗和啟示〔J〕.中國發展觀察,2008,(11).

〔3〕顧仲陽,韓俊.向農村注入更多金融血液——解讀《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之四〔N〕.2008-10-24.

〔4〕高偉.農村現代金融制度怎么建?〔N〕.人民日報(海外版),2008-10-21.

〔5〕劉西川,陳恩江.貧困地區農戶的正規信貸約束:基于配給機制的經驗考察〔J〕.中國農村經濟,2009,(6).

責任編輯顧小云

作者:車亮亮

財政金融政策扶持論文 篇2:

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法規基礎、局限與完善

摘要: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政策,雖是新近第一次明確提出,但其法規基礎卻是由來已久。站在時代發展的新高度,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法規還存有確定性的法律依據不足、法律操作性不強、政策規范性不夠、法律問責機制不健全等局限,需要對其進行改進完善,為促進民辦教育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保障。

關鍵詞:公共財政;民辦教育;扶持政策

文獻標識碼:A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黨的十四大確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中國政府高度重視民辦教育的發展,并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規范、調整、保護和促進民辦教育又好又快發展。2010年7月,黨中央、國務院頒發《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教育規劃綱要》),第一次在國家政策性文件中明確提出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從而揭開了我國政府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新篇章。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政策,雖是第一次明確提出,但其法規基礎卻是由來已久。本文以改革開放以來若干民辦教育法規文本為線,考察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法規基礎,分析其存在的局限,并提出完善建議。

一、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法規基礎

早在1995年頒布教育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時(以下簡稱《教育法》,其他國內法律法規同理),就對各級政府扶持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作出了原則性、指導性的法律規定?!督逃ā返谖迨龡l規定:“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經費由舉辦者負責籌措,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支持?!痹诋敃r綜合國力不強,義務教育尚未基本普及的時代背景下,在教育根本大法中規定對民辦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支持”,實屬難能可貴。這也為以后出臺一系列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和專門法規,提供了法律依據。

雖然《教育法》對扶持民辦教育的發展作出了原則性、指導性的規定,但是,由于該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的條款或實施細則,再加上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第二步戰略目標”實現之前,各級政府的公共財政相對較弱,對民辦教育的公共財政扶持政策并未出臺,也鮮見有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的實際行動。

2002年,《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頒布,使得民辦教育在21世紀迎來了發展的春天?!睹褶k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痹撘幎ú粌H對民辦教育的性質,即民辦教育屬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作出了權威回答,還對國家發展民辦教育的基本方針,即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作出了法律規定。因此,民辦教育無論其辦學經費來源的多渠道,辦學主體的復雜性,還是辦學投入是否有盈利,都不能改變其公益性的性質。民辦教育也只有在不斷促進社會公益性事業發展的過程中,才能實現自身的動態良性發展。

此外,《民辦教育促進法》還以“扶持與獎勵”為專章,共計九條,規定如何實施對民辦教育的扶持與獎勵政策?!睹褶k教育促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钡谒氖鍡l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經費資助,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边@樣,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基本方式與手段就有了法律規定。即可以設立專項資金,可以采取經費資助,也可以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第四十六條規定:“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钡谒氖藯l規定:“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边@樣民辦學校不但能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還能獲得國家金融政策的支持。第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應當按照委托協議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痹撘幎ㄊ菍Α督逃ā返谖迨鶙l規定的延續、拓展和超越?!督逃ā返谖迨鶙l只是一般性地對在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進行專項資金扶持,并未區分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也未對扶持的形式作出具體規定?!睹褶k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則克服了這種立法局限,開創了政府在教育領域實施公共治理的新形式,即政府可以購買民辦學校的教育服務。這種政府購買教育服務的方式,無疑是現代政府職能和公共治理方式轉變的一種重要體現。政府在無財、無力,或無需親歷、親為的公共領域,可以采取更加靈活有效的方式,來實現公共治理。從這個意義上說,政府不僅是公共事業建設“市場”的監控、規范主體,也可是一個“參與主體”。這樣的立法理念,既為政府以委托的方式,用公共財政購買民辦職業教育服務、民辦學前教育服務等學歷教育服務,也為購買民辦學校承擔的對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下崗再就業培訓、成人掃盲培訓、社區培訓等非學歷教育的服務提供立法導向。這些,都是政府對民辦教育進行公共財政扶持的法律依據。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于2004年制定了專門的行政法規——《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對《民辦教育促進法》中的一些規定進行了必要的補充和細化,使得《民辦教育促進法》在落實過程中更具操作性。呼應《民辦教育促進法》專章規定對民辦教育的扶持與獎勵,《條例》也專章、十一條規定如何落實對民辦教育的扶持與獎勵?!稐l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痹摋l規定是《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細化,將國家對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為依據進行了區分?!稐l例》第四十條規定:“在西部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舉辦的民辦學校申請貸款用于學校自身發展的,享受國家相關的信貸優惠政策?!痹摋l規定是對《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細化,明確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地區與貸款用途。即凡是在西部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舉辦的民辦學校申請貸款用于學校自身發展的,享受國家相關的信貸優惠政策。其他則不在鼓勵支持之列?!稐l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使用?!痹摋l規定是對《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細化和補充。一是考慮各地的地情,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二是明確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部門,以及使用部門的使用批準程序?!稐l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實施義務教育的需要,可以與民辦學校簽訂協議,委托其承擔部分義務教育任務??h級人民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應當根據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和當地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的生均教育經費標準,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痹撘幎ㄊ菍Α睹褶k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細化。明確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部分義務教育任務,撥付教育經費的標準,應當根據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和當地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的生均教育經費標準來確定。

二、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法規局限

(一)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確定性的法律依據不足

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缺乏確定性的法律依據,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除《教育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健全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外,《民辦教育促進法》、《條例》兩部重要的法律法規雖然包含著對民辦教育的諸多扶持政策,但是并未明確使用“公共財政”概念來保障對民辦教育的扶持。當然,這與兩部法律法規的立法時代背景有關。當時,政府的公共治理方式、公共財政、公共服務型政府等尚未成為時代主流。二是兩部法律法規中對民辦教育公共財政的扶持性規定是“可以性”,而不是“應當性”。如《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钡谒氖鍡l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經費資助,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薄稐l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換句話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既可以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也可以不設立。這就為各級政府對民辦教育發展采取不作為的方式提供了可能。

(二)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法律操作性不強、政策規范性不夠

《民辦教育促進法》、《條例》分別對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的形式,針對民辦教育的類型、層次、區域不同,給予不同的扶持等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然而這些規定本身尚存在一定的抽象性和不易操作性,如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的來源、占政府公共財政支出的比例或占整個教育經費的比例等并未作出原則性規定;對用于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公共財政的使用、監管、效益評估、獎懲機制等并未作出原則性規定;對于民辦教育的稅收優惠政策、金融優惠政策、土地優惠政策等也缺乏指導性的規定。而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條例》的相關政策也并未就此作出可操作性的規定,更多的是法律法規條文的翻版,有的甚至還不如法律本身的規定。導致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法律規定和政策目標被部分架空。

(三)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法律問責機制不健全

《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四條專章規定法律責任,但是,有三條是針對民辦學?;蛏鐣M織與個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僅有一條是針對審批機關和有關部門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這僅有的一條中,也沒有一項與公共財政或政府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相關。而且對審批機關和有關部門違法行為,一般情況下也只是“由上級機關責令其改正”,只有“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于在什么情形下屬于“情節嚴重的”行為,法律則并未作出規定或列舉性的說明?!稐l例》有關法律責任的三條規定中,全部是針對民辦學校的,沒有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作出另行規定或細化性的規定。此外,以《教育法》為統領的現行教育法律體系,在問責主體、問責情節、問責形式、問責程序等事關法律責任追究落實的規定方面,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模糊性,制約了教育法律中有關扶持民辦教育發展規定的有效落實。

三、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法規完善建議

(一)明確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法律依據

修訂《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條例》時,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共財政支出中劃出一定比例的資金,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經費。并且就公共財政對于不同類型、層次、區域民辦教育發展的扶持形式、扶持力度作出原則性規定,為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一是協調解決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之間的不銜接問題,對客觀存在不一致之處的相關條款作出必要調整,增強法規規章的嚴肅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在現有實體法基礎上,重新規劃、研制更有針對性和有效性的民辦教育程序法。三是修改《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關“事業單位”的法律定義,明確將民辦學校列為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從法人屬性上保障民辦、公辦學校的同等地位,消除對民辦學校實際存在的諸多身份歧視。四是立足國情,探索建立民辦學校法人分類管理制度,從立法上將民辦學校分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兩大類,并在行政規制上采取不同辦法,以實現民辦學校的良善治理。12]另外,對于違反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行為,要有明確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

(二)完善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及配套政策

將民辦教育納入公共財政扶持體系。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形式應該多樣性,構建多維立體的扶持體系。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有直接和間接兩種形式,具體可以通過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也可以采取包括撥付生均經費、提供獎勵性資助、給予稅收優惠、對具體項目的資助以及為學生個人提供學費補貼、獎學金、助學金等形式扶持民辦學校發展,還可以幫助民辦學校教師解決養老保險問題、資助民辦學校教師專業培訓以及獎勵優秀教師等。另外,對于為民辦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或取得重大成就的舉辦者、管理者和教職工給予一定獎勵。

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發展的扶持政策,應區分民辦教育的辦學層次與類型。從辦學層次看,民辦教育有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及高等教育。從辦學類型看,民辦教育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中又有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之分;非學歷教育中有面向市場的職業技能培訓,也有受政府委托承擔農民工就業培訓或其他帶有公益性的職業技能培訓。因此,對于不同層次和類型的民辦教育應給予不同的公共財政扶持。

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發展的扶持政策,應區分民辦教育的性質?!睹褶k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的出資人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報。對于民辦學校出資人放棄取得合理回報和依法取得合理回報的,公共財政應給予不同的扶持政策?!督逃巹澗V要》規定,要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分類管理。對于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公共財政應給予不同的扶持政策,而且應主要立足于非營利性的民辦學校。即使對于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公共財政扶持,也應根據這類民辦學校的辦學層次、類型、營利狀況及社會效益等給予區別對待。

上述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扶持政策的建立、健全和落實,離不開配套的保障性政策。比如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公共財政的來源、撥付、使用、監管、評估;對民辦學校是否營利的核算制度和會計審核制度;對民辦學校辦學質量的評估制度等。

(三)健全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長效機制

“政府在公平實施多樣性的扶持政策時必須堅持對民辦教育的宏觀管理,堅持公共財政扶持的條件,落實公共財政支出的使用,加強監管,完善政府扶持機制?!睘榇?,公共財政對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應著眼于建立一種長效機制。這種長效機制至少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第一,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一項政策執行的效果如何,與該項政策本身的科學性密切相關,如該項政策的目標定位是否準確、清晰,制定過程是否民主、透明,研制政策方案是否進行了充分的調研,獲取了足夠多的信息資源,政策內容是否有針對性、可行性等。第二,公正、合理的執行機制。政策總是需要一定的組織機構、人員去執行,總是需要必要的物質資源加以保障。所以,“那些在理論上看上去很好的東西,在現實生活中并不一定奏效?!钡搅藢嵺`執行層面,各種復雜的因素會交織在一起發揮意想不到的作用。公正、合理的執行體制,一要提高政策的認同水平?!罢邔嵤┱卟惶赡苤С炙麄冋J為與其自身利益對立的政策。如果可能威脅其工作保障、晉升機會和現狀,新政策必定會遭到政策實施者的反對?!倍晟普邎绦懈鳝h節。三要優化政策執行主體的行為?,F實中,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政策執行活動不理想與政策執行人員的行為方式存在問題密切相關。正如美國政策科學專家安德森所言:“為了使某一項政策有效,需要的不僅僅是廣泛的權威和用以支付實施代價的撥款。良好的控制和政策實施技術也是必不可少的?!钡谌?,便捷、高效的監管機制。在社會沒有發展到公民素質普遍足夠高尚的時代,用制度約束權力比用人品約束權力更讓人放心?!霸诿褶k學校的辦學監管上,相關部門要按各自的職責分工,建立促進民辦學校健康發展的工作協調機制,積極構建政府依法管理、民辦學校依法辦學、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民辦教育工作格局?!钡谒?,規范、有序的修正機制。政策法規總是有一定的時效性,經濟社會的發展、教育自身的變革等都會提出新的問題和挑戰,制定規范、有序的公共財政扶持民辦教育發展政策法規的修正機制,將會促進這一過程變得更加動態和良性。

[責任編輯 朱媛美]

作者:李宜江 張海峰

財政金融政策扶持論文 篇3:

發揮金融在扶持“三農”工作中的杠桿作用

摘 要 本文基于工作實踐,分析了目前金融財政在扶持“三農”中存在的問題,并著重介紹了完善農村金融機構體系,提升整體服務能力,擴大金融業務的服務范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以及落實農業保險政策,降低農民的生產風險等促進金融財政在扶持“三農”中作用的具體措施。希望有關人員加以借鑒和參考,從而探討出更加行之有效的方案來提高金融財政在扶持“三農”中的重要作用,加強農村的經濟建設。

關鍵詞 金融財政 “三農” 農村經濟

2005年十六屆五中全會上提出了重視“三農”問題的相關政策,“三農”就是農村、農業、農民;扶持“三農’即通過黨和政府推行的一些惠農政策來幫助農業增長、農民增收、農村安定。金融財政在扶持“三農”中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但是,由于農村面積廣,金融財政在扶持“三農”的進程中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因此,社會各界應該給予足夠的關注,針對目前“三農”中金融財政的問題采取更加積極有效的措施去促進金融財政在扶持“三農”中的作用,促進農業經濟建設。

一、金融財政在扶持“三農”中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金融機構體系落后,服務能力不足。

相較于城市而言,農村的一些金融機構遠遠落后,這樣就造成了金融體系對于“三農”問題的扶持的服務能力不足,導致很多惠農的資金調配和周轉不夠方便。由于目前我國農村很多地方的金融機構很少甚至沒有,這樣很明顯就無法適應現代化的農村建設。農民在農業生產中需要進行借貸或者存款之類的金融活動不能夠得到有效的服務,對于他們在播種和收割時期的影響很大。

(二)金融業務在農村中的服務范圍不廣泛。

在一些具有了相對完善的金融機構的農村由于沒有一個科學和先進的管理體系,使得很多的農村金融業務的服務范圍不廣泛,僅僅局限在一些借貸、存款問題上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的經濟建設不應該僅僅依靠農業生產這方面,但是由于農村金融機構的管理理念的落后,很多的基金投資以及股票交易對于農民來說是遙不可及的。這樣的現狀,不利于讓農民的理財管理能夠跟上時代的腳步,從而激活農村的經濟建設。由于農村金融業務沒有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使得金融機構的服務范圍不夠廣泛,在扶持“三農”問題的進程中沒有起到積極的影響。

(三)農業保險沒有得到有力的落實。

為了降低農業生產的風險損失,金融財政在扶持“三農“中推出了農業保險這一惠農保險業務。但是很多農村的金融機構并沒有給予有力的落實。農村金融機構在宣傳農業保險這方沒有下功夫,很多的農民甚至根本不知道有這樣的保險業務,這樣使得很多的農民在遇到一些洪澇或者旱災時,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農作物遭受巨大的災害,從而給農民的農業收入帶來巨大的損失。目前,很多的農村金融機構沒有積極去幫助農民形成一定的保險意識,使得很多的農民還是沒有擺脫”靠天收“的思想,以致于很多的農民在一些災年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失,另外一些農民在施肥或撒藥過程中,可能由于藥物的比例配合出現偏差,而使農作物出現了萎蔫或者枯死的現象,給農業生產帶來了一定程度的破壞,但是由于農民沒有辦理相關的農業保險,使得他們的損失沒有辦法得到一定程度的財產理賠。很多農村的金融機構缺乏一定的責任心,在農業保險的辦理方面沒有一個積極的態度,很多農民對農業保險沒有一定的了解,也就阻礙了農業保險在農村的推廣進程。

二、促進金融財政在扶持“三農”中作用的具體措施及應用

(一)完善農村金融機構體系,提升整體服務能力。

針對目前農村金融機構體系不完善的現狀,政府金融部門在農村應該積極建立一些金融機構,滿足農民日常生活和生產的需要,積極推動農村金融體系的改革,并提升金融機構在農村中的整體服務能力。首先,在農村應該廣泛分布農業銀行。在扶持“三農”的過程中,農業銀行始終是走在最前面的金融機構。在一些地方,農業銀行成為了農民主要的借貸和存款的地方,深得農民的信賴。因此,政府金融部門應該推動農業銀行的廣泛分布,與農業銀行的一些商業金融業務相結合來促進金融財政在扶持“三農”中的作用,另外,農業銀行應該積極針對“三農”問題出臺一些能夠與政府的金融政策相結合的措施,來保障農民在農業生產中的資金問題。其次,政府財政部門要大力支持改革農村信用社的體制問題。農村信用社也是一個主要面向農村的金融機構,近些年來一些農村信用社由于連年虧損,很多地方的農村信用社都紛紛選擇了關門。這樣的現象對農民的資金借貸有了很大的影響。政府金融部門應該積極鼓勵這些農村信用社改革改制,讓一些倒閉的信用社重新開放,對于虧損的農村信用社,政府金融部門可以考慮給予一定程度的分紅和補貼,這有農村信用社的存在,才能夠保障農村金融機構體系的整體服務能力。最后,針對一些新建立的農村金融機構,政府金融部門應該給予大力的支持和幫助。這些新建立的金融機構由于建設初期都面臨資金周轉困難,財務壓力大的問題,政府金融部門應該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比如說對這些新興的農村金融機構給予相關的補貼,積極幫助他們進行一起惠農的商業投資活動或者資金引入活動。只有建立了完善的農村金融機構體系,才能提升整體的服務能力,才能在扶持“三農”的進程中起到推動作用。

(二)擴大金融業務的服務范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農村金融機構的另一個問題就是它們的服務范圍不廣,很多的金融業務都沒有形成相應科學合理的規模。近些年由于國家推行的“三農”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幫助農民在農業生產中取得了很好的效益,一些農民手里的資金也開始富余。一些農民想通過手里的資金進行一些基金投資或者股票交易,但是很多農村卻沒有開展相應的服務。針對這種現象,農村金融機構應該要做到與時俱進,對相關的金融業務要給予及時的完善和改進。2006年12月份,銀監會就正式批準了農村金融機構的服務范圍應該全面開放。在農村除了一些銀行、信用社外,一些保險、證券機構也應該同時建立起來,另外一些民間小額貸款機構和擔保機構的存在,這些金融機構融合在一起就能夠擴大農村金融業務的服務范圍,對農民的日常生活和農業生產帶來了很多的好處。政府金融部門應該積極關注農村金融業務的服務范圍問題,讓農村的金融業務也能夠與時俱進,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從而一定程度上激活農村經濟,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三)落實農業保險政策,降低農民的生產風險。

十六大以來,國家逐步建立了相關的農業保險,以此來加強金融財政在扶持“三農”中的作用。在農村,農業保險的宣傳工作應該大力進行,幫助農民能夠認識到農業保險的好處,從而鼓勵農民積極購買農業保險。另外政府機構應該逐步完善農業保險相關的制度,優化一些購買的程序問題。對于農民而言,他們的農業生產應該得到足夠的保障,即使是出現了洪澇和干旱等天災,他們的收入在農業保險的理賠下面也能夠得到足夠的保障,這樣才能體現金融財政在扶持“三農”中的重要作用。在很多對于農業保險缺乏了解或者基本上沒有開通這項保險服務的農村區域,政府金融部門要采取措施去幫助建立完善的農險體系,對于投保的農戶,政府金融部門應該給予一定的補貼以此來鼓勵農民對于農業保險的關注。另外,發行農業保險的金融機構,應該積極到農村中去進行宣傳和調查工作,讓這種保險意識能夠深入農民的觀念中,形成一個良好的風險意識。這樣農民才能夠積極購買相關的農業保險,使得他們每年的收成都有一定的保障。只有落實農業保險政策,才能降低農民的生產風險,才能體現金融財政在扶持“三農”中的作用。

三、總結

目前,金融財政在扶持“三農”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促進作用。一些農村金融機構的逐步建立使得農村的金融體系逐漸完善??偠灾?,政府金融部門應該針對提高農村金融機構的服務能力和服務范圍,落實相關的農業保險政策,這樣才能促進農村的經濟建設,維護農村的穩定發展。

(作者單位:中國國電聯合動力技術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劉桂芝,齊慧姝.從公共產品需求找尋農村金融政策的生長點.社會科學戰線,2007年06期.

[2]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營管部調查組,祝志清,明洋,葉兵.對成都市農村信用社農戶貸款工作的調查.西南金融,2000年11期.

[3]湯艷.民間金融在農村的發展模式建議.商場現代化,2007年12期.

作者:文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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