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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情況

2023-03-07

第一篇: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情況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賃協議

廉租房字第號

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租賃協議書

甲方:區住房保障辦公室

乙方:

根據《阜陽城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甲方負責區廉租住房的租賃管理。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簽訂以下協議:

一、經區政府(阜陽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和廉租住房現場搖號選定房號后,乙方憑《阜陽城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書》與區住房保障辦公室簽訂本協議。

二、該房屋地址:廉租住房小區幢室,建筑面積m,月租金元。

三、乙方負責支付自住房屋的房租費、水費、電費和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服從精神文明創建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等要求。

四、乙方在承租期間,每月15號前必須到甲方指定的地點按《阜陽城區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證》和每年核定的租金交清當月租金。

五、在租賃期間,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設備,廉租住房限制裝修,入住后自行裝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時裝修費用不予補償,裝修物不得拆除。

六、甲方保障乙方所提供的廉租住房質量安全的義務。因房屋破漏、公共部位及公用設備損壞需修理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申報,甲方派員檢修。租賃戶的進戶門、窗、地面、

2水電表以及室內的一切管線等設備設施等經乙方初始驗收完好,此后的因乙方原因損壞均由乙方負責維修,費用自理。

七、乙方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并注意用火、用電安全,因乙方過錯或使用不當造成的一切損失和損壞,由乙方負責修復或賠償。擅自轉租造成毀壞或個人損失、損壞的,乙方負責賠償并承擔其他相關責任。

八、房屋公共樓梯和通道是住戶的安全通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公共樓梯和通道內存放物品、燒煮等,并服從小區的物業管理公約。

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必須退租,甲方收回房屋使用權,乙方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甲方不予任何補償。如乙方無理阻撓,甲方將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1年以上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

(三)自有住房面積超出住房面積保障標準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用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七)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內進行違法活動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九)申請時弄虛作假,騙取租賃資格的,一經查實,必須無條件退租,并追回騙取的政府補貼的租金。否則將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十、乙方必須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法規,服從甲方和計生部門關于計劃生育綜合治理工作的管理。

十一、本協議租賃期限為一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入住資格一年一審,符合廉租住房居住條件的可續簽合同。

十二、乙方提前退租時,必須于1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并辦清下列手續:

1、交清租金和水電費、物業管理費;

2、甲乙雙方到場當面清點移交負責保管使用的房屋及設備,如有損壞必須照價賠償;

3、交回租賃證和鑰匙,甲乙雙方終止該協議。

十三、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物業管理部門各執一份。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第二篇:江華瑤族自治縣廉租住房實物配租

實 施 細 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有效解決我縣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試行)》、《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江華瑤族自治縣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方案》等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縣城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實施與管理。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為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條縣房產局負責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協調、監督、指導和管理工作??h住房保障部門、社區居委會應當設專人負責廉租住房的申請受理、審核等工作。

第四條縣域內國有企業實行政府補助建設的廉租住房由企業自主安排本企業的保障對象,報縣住房保障部門審定。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五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縣城城區戶籍,且在城區內工作或實際居住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符合縣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標準;

(三)沒有購買房改房或享受過其他政府購房優惠政策的無房戶。

第六條符合上述條件且年滿30歲以上的未婚人員憑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申請廉租住房。

第七條實物配租優先分配保障對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遺屬、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等先進人物、嚴重殘疾人員和家庭成員中有70周歲以上老人且無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八條申請廉租住房以家庭為單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

第九條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

1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十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領取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相關表格;

(二)申請:申請人如實填寫申請表,并向戶口所在地社區提交申請表和相關資料;

(三)初審受理:社區居委會(即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10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告知后不補正的,作自動放棄申請。

社區居委會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戶口、收入、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初審意見報送縣住房保障部門。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應配合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初審合格后,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縣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復審。

(四)復審和審批:縣住房保障部門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縣民政部門組織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難情況進行審查核實,提出復審意見并進行審批。

(五)公示:縣住房保障部門將經審批符合租住資格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家庭收入等情況分別在申請人居住的社區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申請人的情況有異議的,向縣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縣住房保障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縣住房保障部門應批準申請人取得租住資格參與抽簽。

(六)抽簽:經審核、公示后,符合廉租房入住條件的申請人通過抽取順序號確定先后順序,再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號。對行動不便且持有《殘疾證》的殘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歲以上的老人盡可能安排三層以下房屋。

(七)輪候:對已抽取順序號而未能抽到房號的申請人,可保留其順序號作輪候順序,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時,首先安排其按輪候順序抽取房號。

(八)辦理租房手續:申請人抽簽確定房號后,在7個工作日內到縣房產局簽訂《江華瑤族自治縣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同自動棄權。自動棄權的,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請廉租住房。

第十一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交以下資料:

(一)書面申請表及申請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

(二)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含獎金、各類補貼、加班費及其他收入)。

申請家庭工資總收入的核定辦法:

1、申請家庭成員屬行政、事業單位、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核定,加蓋單位公章。

2、申請家庭成員屬靈活就業人員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受理、對其自報情況進行審核并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應配合調查核實。

3、屬民政部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證》或救助證明。

(三)現住房證明:

1、申請人及共同提出申請的家庭成員的房產證明資料(由縣房產局檔案管理部門出具);

2、租住住房的(不含同一戶口有贍養關系的租住、借住關系),提供租賃合同;借用住房的,提交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戶主與借用人的借用關系證明;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以上規定材料涉及各類證件或合同等的,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第十二條實行輪候制度的住房保障對象在輪候期間,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h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輪候資格的決定。保障對象因樓層、戶型等原因而拒絕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實物配租保障,由后續家庭依次遞補。放棄選房的保障對象,其保障方式由實物配租方式轉為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方式,住房保障部門在一年內不予接受申請和安排配租。

第四章租賃管理

第十三條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應當具備基本居住條件。改建、回收、回購、收購住房用作廉租住房所需支出列入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支出管理。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繳和房屋修繕等具體事務性工作,由縣住房保障部門委托物業企業實施管理或聘請專業人員管理,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維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保障對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江華瑤族自治縣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期限和方式交納房屋租金和物業管理等各項費用;

(二)保證房屋及其設施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當或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施損

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并承擔修復相關費用;

(三)及時向供水、供電、供氣、有線電視、電話、物業管理等單位申請辦理開戶和變更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保障對象可根據實際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設施。保障對象退回廉租住房時,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和裝飾裝修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廉租住房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間產生的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以及改建、回收、回購、收購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縣住房保障部門視實際需要進行的基本裝修等相關費用,納入縣廉租住房的維護費用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經政府同意后可按成本價獲得房屋產權。購置人不得將廉租住房對外轉讓或出租。如確需轉讓的,經政府同意,由縣住房保障部門按成本價抵扣折舊后回購。

第十九條廉租住房轉讓所得資金,由縣財政設立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條申請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縣住房保障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縣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民政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續租廉租住房;

(二)經審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條實物配租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資格: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縣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標準;

(二)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面積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住房標準;

(三)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3個月以上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12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經調查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七)未按要求及時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的。

(八)出現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承租人向縣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簽訂退房協議;

(二)承租人在辦理退出廉租住房前,應當結清水、電、燃氣、電視、電話、物業服務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三)縣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10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滿,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逾期不退回的,縣住房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實物配租結果應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四條政府職能部門和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核和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或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或依法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各建制鎮實行實物配后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會同縣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方案

為完善我縣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工作機制,確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工作科學有序進行,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九部委162號令)、《懷化市城區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配租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以保民生、保穩定為總體要求,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族住房困難作為維護群眾利益的重要工作,著力增加房源供應,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族的住房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立足國情,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的原則;

2、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3、堅持統籌規劃,分步解決原則。

二、配租對象及條件

經民政部門確認的城市低收入家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的集體企業未參保已退休人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申請租住廉租住房。

1、無房戶、危房戶,或擁有私房和承租住房戶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

2、具有會同縣城規劃區非農業常住戶口1年以上;

3、申請家族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下列城市低保無房家庭優先分配廉租住房:

孤老家庭,指提供社區提供孤老家庭證明的城鎮無生活來源、無勞動力、無法定贍養人右有贍養人但無贍養能力的60歲(含)以上的家庭;

大病家庭,指家庭成員中提供市級以上醫院證明,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重大疾病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中重大疾病范圍進行認定;

重殘家庭:指提供1—4級傷殘證書,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

烈屬,指提供烈屬優待證的烈士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

三、配租程序

(一)申請與核準

1、申請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持以下材料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所屬主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1)家庭收入證明,“低保人員”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未參保已退休人員提供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未參保已退休人員證明;

(2)住房情況證明:家庭成員現住房產權證、產權查檔證明以及申請人居住單位或社區出具的居住狀況證明;

(3)家庭戶口簿和身份證;

(4)婚姻證明;

(5)申請人屬于優先安排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2、社區居委會(或所屬主管單位)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民政部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3、縣民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轉給縣房產管理局;

4、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房產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導議不成立的,作為可租住廉租住房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房產管理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房產管理局申訴。

(二)配租

1、準入

經公示無異議或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由縣房產管理局根據年度房源情況、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程度等因素,按照“優先保障特困家庭”的原則,采取搖號、輪侯等方式分配廉租住房。

2、抽簽

對于已登記可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由房產局組織進行公開抽簽分配廉租住房,并在抽簽前15天抽社會公告以下事項:

(1)公布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2)廉租住房房源的套數、戶型、面積、位置等情況;

(3)抽簽對象和操作規程;

(4)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

抽簽公開進行,并邀請相關部門監督和由公證人員公證。抽簽分兩次進行,第一次抽取分配廉租住房的先后順序號;第二次按順號直接抽出廉租住房的單元、樓層和房號。抽中的家庭由縣房產管理局核心發《廉租住房租住通知單》,在規定的時間與縣房產管理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廉租住房入住手續,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

對于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的家庭,可不進行公開抽簽,直接分配廉租住房。

3、輪候

參加抽簽未抽中廉租住房的,進入輪候期,可以直接參加下次廉租住房的分配,但須重新核實申報條件。

四、監督管理

1、縣人民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2、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3、已領取租賃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社區居委會(或所屬主管單位)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社區居委會(或所屬主管單位)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縣房產管理部門。

縣房產管理部門根據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實物配租面積、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收回承租人租住的廉租住房。

4、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房產管理部門收回其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1)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三個月;

(2)連續閑置6個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3)私自調換住房的;

(4)外行或其他原因騰出房屋的;

(5)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內進行吸毒、聚眾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6)承租廉租住房期間違反計劃生育行為(包括住居在一起者)的。

5、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退回廉租住房的,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縣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6、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縣人民政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四篇: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條件及租金標準

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1、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無房或現人均房屋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

3、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在縣城居住3年以上。

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且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不參加抽簽,直接安排:

1、烈、軍屬;

2、租住的房屋已被住房建設部門鑒定為D級危房的家庭;

3、棚戶區改造回遷安置戶;

4、配合縣重點工程建設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拆遷戶,貨幣補償不足以購買市場價最小套型住房的(須經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認可);

5、連續兩次參加廉租住房配租抽簽均未中簽的,第三次廉租住房配租時優先,在房源充足的情況下可直接安排;

6、縣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三、租金標準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月租金為1元。建筑面積按《房產測量規范》計算。

第五篇:左云縣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逐步解決我縣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和加強政策性住房供應管理的通知》(晉政辦發〔2009〕31號)和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大同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辦法〉的通知》(同政辦發〔2007〕56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縣人民政府向符合申請廉租住房條件的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三條 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行輪候和退出制度。

第四條 縣城鄉建設局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部門,縣監察局是廉租住房實施的監督部門,縣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財政、民政、房改、殘聯等部門及云興鎮所屬各社區服務站配合實施。

第五條 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對象:

凡符合左云縣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革命傷殘軍人、軍烈屬等特殊優撫對象,以及孤、老、重度殘疾短期內脫困無望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難租住房屋家庭,均可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

對申請廉租住房的所有對象中原擁有私房的,現已出售(五年以下者),贈予或出租私房的,以及現承租公產住房(經

- 1見的申請人相關材料進行初審后,報縣城鄉建設局。

縣城鄉建設局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會同監察、民政、云興鎮社區等有關部門,以聯合辦公或召開聯席會議的形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進行實物配租輪候登記。在輪候期間,如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重新進行核實,并根據情況變化,變更登記或者取消配租資格。

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應當在15 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家庭或申請人。

(四)公示: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戶口所在社區公示7日,在主要新聞媒體公示15日,接受全社會監督。

(五)簽約: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申請人與縣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明確廉租住房的情況、租金標準、騰退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七條 申請人需提供下列證明材料和復印件:

(一)《左云縣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申請登記表》;

(二)家庭實際人口的身份證、戶口薄、現住房產權證或租賃證(租賃合同);

(三)縣民政局核發的《低保證》、《烈屬證》或殘聯核發的《殘疾證》,或軍隊、民政部門核發的《殘疾軍人證》;

(四)房改辦提供的未參加過集資、房改的書面證明;

(五)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 3

(六)以各種渠道取得私房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取消配租資格,責令退出廉租住房,補交承租期內市場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價,并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一)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轉供私自交換使用、出賣或變相出賣使用權的;

(二)未按時繳納租金,經催繳后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的;

(三)擅自改變廉租住房用途的;

(四)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五)非法強占廉租住房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第十四條 直管公有住房單位,要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養護等工作,確保廉租住房日常居住、管理、修繕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五條 廉租住房產權屬國家所有,并按相關規定進行產權登記。

第十六條 管理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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